一、办理公证法律指南(论文文献综述)
李全息,李继伟,张莉,张敏,张鸣,庄淑君,谭睿[1](2021)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在公证领域的运用》文中研究指明告知承诺制,缘起于行政机构工作方式的创新,概括而言即"书面告知、书面承诺、准予发证、事后监督"。其创立目的是提升行政效率,为行政相对人减负,降低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其本质特点就是程序简化、便捷高效、利企便民。2021年5月27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年底前落实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公证告知承诺制)。
刘瑞勇[2](2020)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公证机构诸多公证事项当中,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尤为耀眼。它不仅具有普通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还具有普通效力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意大利时期,大陆法系国家将其深化。我国民国时期也早已有规定,后来我国法律逐渐对其细化、完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因为越过审判程序径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受到众多当事人的青睐,办理数量也呈井喷式上升。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干预私人经济活动,包括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签发执行证书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合并类似于法院、仲裁机构审理、仲裁的过程,具有深厚的理论研究价值。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总体分析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沿革及实践,主要包括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的演变、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框架及该制度在我国运行的总体情况。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该制度在我国运作的困境,主要包括:(一)债权文书的宽窄之争;(二)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介入行为是否正当;(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诉性之争;(四)执行证书制度存废之争;(五)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制度存废之争。第三部分对境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进行考察及分析。第四部分针对上述困境、问题以均衡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观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主要包括:(一)对债权文书之范围应持接受新鲜事物的心态,适当放宽债权文书的范围;(二)公证机构的介入行为大部分可被归结为当事人形成正确意思表示的背景信息。因此,需完善公证机构介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行为;(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本质是当事人为获执行权而放弃诉权的行为,原则上是不可诉的,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应允许当事人重新获得诉权,以此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四)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各个环节都应优化调整:明确执行证书作为法定执行依据、引入质证辩论规则平衡债权债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备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程序、利用裁判思维签发执行证书、规范和完善执行证书的写作模式、建立签发前的公证调解程序。(五)完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制度:系统化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制度、建立公证机构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救济途径、慎重决定不予签发执行证书、不予签发执行证书决定书作为要素式公证并纳入执行证书制度的一部分予以规范。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因程序简便、快捷高效,有利于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定纷止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审判、仲裁的优势,又无它们程序繁琐、时间冗长等弊端。因此,要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作为非诉解决纠纷的强大工具。
南亚[3](2020)在《公证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属于一项全新的法定监护方式,适应了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中日益增长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但《民法总则》仅对其进行了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定,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求或程序要求、生效或启动条件、监护职责和权利如何确定等并未作详尽说明。此外,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配套制度,如登记和监督,都未予以规定,导致意定监护制度的初衷在实践过程中未能尽可能大限度地实现。本文写作目的在于,在实践总结和理论提升的基础上,从公证视角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完善路径,从而借公证之力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中国意定监护制度。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关于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基本原则的概述,以及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比较,为探索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思路提供借鉴。第二部分内容是从公证视角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现实问题以及公证参与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分析。第三部分内容探究了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协议公证办理的前期审查问题、公证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办证指引,以及协议公证适用的后续服务缺失。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试图阐述利用公证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论证以下内容:其一,意定监护公证前期的告知和审查工作;其二,明确协议中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以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三,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的深化拓展,即公证机构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监督以及被监护人的遗产处理。
李娜[4](2020)在《论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的确立及适用》文中认为专利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制度之一,因其本身所体现的保护专利、促进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使其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发展,专利相关法律规范越来越完善,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专利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对其重视程度也在随之加深。专利新颖性标准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专利新颖性标准是决定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专利审查实质性要件中的首要条件。在2008年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中,我们国家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修法后,社会学者纷纷发表意见,褒贬不一。笔者研究认为,时间是最好的答案,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历史发展伟大时刻的时间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中国已经跻身世界前列。在专利技术方面,根据近些年WIPO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我们国家的对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持续不断增长,并且速度也明显加快。成就的取得,除了靠我们国家的人民勤劳的品质,也要靠我们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因此修法正确与否,结果不言自明。鉴于此,笔者通过重拾并学习前人的研究,站在新的时间点上对专利的新颖性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与建议。在阐述了新颖性的源起和标准的确立目的后,结合国外专利制度的演变和现行专利制度,分析和阐释了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了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学理和实践依据,分析了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适用的效果:适应了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要求、满足了专利保护的需求和提升了我国专利新颖性适用的优势。同时,指出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差异较大、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界定困难、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等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的困境,并提出了克服措施:强化证明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认定程序和标准并增强证据真实性的保障。
蒋阳阳[5](2020)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磋商基础上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通过一定的程序确认该协议有效,以此保障协议履行的制度。这项制度属于我国改革的特色产物,发展时间时间尚短,所以会存在一定的问题。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确认方式面临困境。目前我国各地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力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达成即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公证后生效,三是司法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混杂的确认方式是目前的一大困境,原因在于缺少上位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第二,以何种程序性规则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不明确。申请与管辖、审查标准及形式、审查期限及组织、确认前公示规则、撤回等问题并未有明文规定,是否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进行,是否需要设立特殊规则。第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救济不健全。缺乏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未明确规定第三人是否可以对协议的有关内容主张权利等。结合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首先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同的确认方式及其效力;其次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设立特殊规则,如合议庭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专业人员。最后是完善相关的救济途经,例如对于虚假协议的人员应当进行追责,允许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强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衔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康文婷[6](2020)在《“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中国公证业正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中国公证业于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积极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明确自身发展任务和要求,以互联网为基础平台,进行“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探索。2017年7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对公证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当代的法律服务基础要立足于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迅速的享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公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协调城乡法律一体化宣传建设,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公共法律服务系统,同时也要对律师行业,公证行业的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创新。在大数据迅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公证行业也开始进行行业转型升级,开启“互联网+公证”的法律机制探索,“在线公证”应运而生。“在线公证”可以实现“足不出户,便知天下事”,这使得公证员可以减少外出核实信息等事务性繁琐工作,在有效时间内办理更多的公证业务,进而提高办证效率。而且,“在线公证”对公证当事人也是极其有益的,公证当事人通过在线受理平台、自助办证机可以实现部分公证事项“最多跑一次”的目的,大大减少了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时间成本,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此外“在线公证”通过计算机控制存储信息,数据化管理信息,有利于强化监督中的客观性、标准化因素,进而实现公证监督管理智能化发展,充分发挥“在线公证”的控监价值。目前,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公证机构与法院司法辅助业务相结合的网上送达公证业务。这既是司法领域的创新也是公证行业的创新,更是“在线公证”平台的价值所在。但“在线公证”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其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目前“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存在风险,造成当事人身份同一性很难确定、电子合同易篡改、网络证据难固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难以确认等问题,进而导致当事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在法律机制建设上,“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缺乏系统性,缺乏统一的“在线公证”平台规划和标准,导致“在线公证”建设工作流于形式;在机制运作上,上“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出现平台设计不合理、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在线公证”平台利用率低;在运作监管上,“在线公证”内部监管机制缺失;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出现“在线公证”公证员缺乏对“在线公证”服务理念的正确认识、公证服务意识薄弱、公证机构缺少能力复合型人才、公证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造成了人们对“在线公证”效力的不信任,公证公信力也因此大打折扣。鉴于此,“在线公证”法律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成为信息化时代化解纠纷,保护权益的便利途径。对目前我国“在线公证”的发展现状、“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我国“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在适用中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坚持公证的四个基本原则,明确公证介入“三农”等法律实务的制度保障,明确“在线公证”法律效力及救济措施,以此加强“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立法保障;第二,确立统一的“在线公证”标准和规范,完善“在线公证”技术流程,降低技术风险,以便系统建设“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第三,利用信息技术打造全国公证数据平台,加强对“在线公证”平台应用的宣传推广,以实现公证信息的共建共享;第四,完善“在线公证”内部监督机制,进而健全“在线公证”体制机制;最后,通过正确理解“在线公证”服务理念、培养能力复合型公证业务人才、全面提高公证员职业素养来加强“在线公证”人才队伍建设。总而言之,要进一步完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增强其公信力。让“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更好、更便捷地为人民服务,进而使得中国公证事业自信地屹立于国际舞台。
张鸣[7](2020)在《中国加入《内罗毕公约》的法律挑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77年6月9日,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关于为防止、调查和惩处违犯海关法罪实行行政互助的国际公约》(又称《内罗毕公约》)。1980年5月2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内罗毕公约》是目前海关当局在管理海关欺诈、非法贩运麻醉品、精神药物和文化财产等问题上合作和援助的唯一性的全球多边公约。公约由主约和11项附件组成,涉及信息交流、计征征税、协助管制、特别监控、调查、司法、情报交流、打击麻醉药物和文物财产走私等协助事项。根据公约规定,对于调查和惩处各类违犯海关法的任何司法程序,缔约方相互间负有提供协助的公约义务。公约目前已有52个缔约方,遗憾的是中国还未加入。目前,中国主要通过双边或多边互助渠道开展海关行政合作,至今已与49个国家(地区)达成海关行政互助双边合作,国际执法合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但不可否认,双边和多边机制仍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海关合作技术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海关合作浮于表面等。而在走私型犯罪的国际化愈演愈烈的背景下,为有效打击违反海关法罪,便于交换情报和信息共享,加强监管,促进我国贸易便利化,保护国民经济、公共卫生和其他利益,加入《内罗毕公约》的必要性显得更加突出。第一章对《内罗毕公约》及我国加入必要性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公约的背景、内容和缔约国接受附件情况,其次分析了双边、区域和多边海关合作机制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各国谋求多边海关合作机制的的国际趋势。第二章分析并论述了海关缉私情报交流共享的法律问题,通过介绍公约规定的缉私情报交流的两种方式,分析在上述两种不同途径下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缉私情报交流的法律依据不足、情报信息披露不当或误用滥用风险、通过理事会交换可能使参与多边机制适得其反。第三章分析并论述了海关行政互助中调查取证的法律问题,介绍并考察不同类型的案件协查模式,境外证据获取模式的可适用性,然后分析了通过行政互助渠道获取的境外证据在效力认定上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境外证据可能无法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的效力问题、境外证据在不同司法程序中相互转换的效力问题。第四章分析并论述了通过海关行政互助协助打击药物滥用和文物走私的法律问题,考察两项附件转化为国内法的可行性。第五章是对促进国内法与《内罗毕公约》协调衔接的建议。主要针对第二章到第四章提出的三方面法律问题,提出缉私情报交流共享制度、境外取证制度的完善。首先,在《海关法》中增加一章“涉外海关行政互助的特别规定”为涉外编,增加海关国际合作与海关行政互助的原则性指导。其次,应健全和完善缉私情报交流共享制度,包括制定基本法、完善法律规范、研究内部框架政策。最后,应完善海关行政互助中境外取证制度,包括增加案件协查制度,构建和完善通过行政互助渠道境外取证制度和证据效力认定。
薛凡[8](2019)在《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公证文书改革如果我们把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当作一个小小的窗口,由此回望和远眺,或许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朵小小的浪花都是奔流不息的波涛的一部分,许多个不同的个体事件其实都蕴含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联系,那些看上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才从整体的意义上向我们展现了精彩实质的一面。显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
李欣,谢京杰,詹爱萍[9](2019)在《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概述 以广东为镜像的服务民企公证展现》文中指出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几乎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是当前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公证行业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着力点。本文以广东省公证行业服务民企发展为镜像,全方位展现全国民营企业发展历程,从公证服务民营企业的主要方式与实践发展、公证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显着优势等方面,展示了公证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独特制度价值。
余莹歆[10](2019)在《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一个公证处的实践成果》文中研究说明一、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推介背景公证作为我国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具有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和确认法律关系等特有功能,在维护民企交易安全、预防民企交易风险,强化民营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18年11月10日,司法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要求持
二、办理公证法律指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办理公证法律指南(论文提纲范文)
(2)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沿革及实践 |
第一节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历史渊源及我国的演变 |
第二节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理论基础和运行框架 |
第三节 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总体情况 |
第二章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运作困境 |
第一节 债权文书的范围宽窄之争 |
第二节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介入行为是否正当 |
第三节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诉性之争 |
第四节 执行证书存废之争及问题 |
第五节 不予签发执行证书制度存废之争 |
第三章 境外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立法情况 |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立法情况 |
第四章 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适当放宽债权文书的范围 |
第二节 公证机构介入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完善 |
第三节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不可诉性之完善 |
第四节 执行证书制度之建议 |
第五节 不予签发执行证书制度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公证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原因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的内容、方法、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意定监护公证概述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 |
二、意定监护公证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两大法系意定监护制度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意定监护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意定监护制度 |
第二章 公证视角下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公证参与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 |
一、公证参与意定监护的中立性优势 |
二、公证参与意定监护的证据效力优势 |
三、公证参与意定监护的专业性优势 |
第三章 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中的问题 |
第一节 协议公证办理的前期审查问题 |
一、关于监护人选任审查的严谨性 |
二、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审查的严谨性 |
第二节 公证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办证指引 |
一、缺乏公证文书对办证的统一规范 |
二、缺乏典型案例对办证的统一指引 |
第三节 协议公证适用的后续服务 |
一、协议公证的实质意义 |
二、协议公证后续服务的主要内容 |
第四章 利用公证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公证的前期工作 |
一、事先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
二、审查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 |
三、审查监护资格 |
第二节 明确监护人的公证内容 |
一、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
二、明确监护人的权利 |
三、明确监护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
第三节 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的深化拓展 |
一、意定监护协议的登记 |
二、意定监护的公证监督 |
三、被监护人的遗产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4)论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的确立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综述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2章 专利新颖性标准的界定 |
2.1 专利新颖性标准的源起 |
2.2 专利新颖性标准确立的目的 |
2.3 专利新颖性标准的内容 |
2.3.1 专利新颖性的公开标准 |
2.3.2 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
2.3.3 专利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
第3章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标准的确立 |
3.1 对域外专利新颖性标准立法例的借鉴 |
3.1.1 美国专利新颖性标准 |
3.1.2 日本专利新颖性标准 |
3.1.3 欧盟专利新颖性标准 |
3.2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历程 |
3.3 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依据 |
3.3.1 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学理依据 |
3.3.2 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实践依据 |
第4章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适用的效果 |
4.1 适应了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要求 |
4.2 满足了专利申请国际化的需求 |
4.3 提升了我国专利新颖性适用的优势 |
4.3.1 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
4.3.2 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
4.3.3 有利于充分利用专利信息 |
第5章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的困境及克服 |
5.1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面临的困境 |
5.1.1 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差异较大 |
5.1.2 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界定困难 |
5.1.3 专利申请时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
5.2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困境的克服 |
5.2.1 强化证明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 |
5.2.2 进一步明确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认定程序和标准 |
5.2.3 增强专利申请时证据真实性的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内容 |
第一章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概念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概念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特征 |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相关概念 |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意义 |
一、顺应特点进行制度构建与完善 |
二、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行政资源 |
三、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的需要 |
第二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发展及实践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实践探索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及其司法实践 |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性规范 |
四、试点地区规范性文件与实践成果 |
第二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法律效力确认方式的困境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救济途径不健全 |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法官责任追究不完善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确认方式与执行 |
一、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认的方式 |
二、明确协议确认后的执行主体及方式 |
第二节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则 |
一、明确启动程序与管辖法院 |
二、统一审查标准与审查形式 |
三、设立特殊审查期限与审查组织 |
四、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范围与撤回情形 |
五、明确协议的继续履行与再次磋商的情形 |
六、允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 |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配套机制 |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步骤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和创新之处 |
二、“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概述 |
(一)“在线公证”的法律属性 |
(二)“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三)“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程序流程 |
(四)我国“在线公证”的发展状况 |
三、“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存在风险 |
1.“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缺乏相关法律保障——以“互联网金融在线公证”和“三农”公证为例 |
2.“在线公证”的法律效力易出现瑕疵——以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为例 |
(二)“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存在风险 |
1.电子商务提存公证平台技术风险问题 |
2.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技术风险问题 |
(三)“在线公证”法律机制运作机制不健全 |
1.缺乏统一的“在线公证”平台建设规划和标准 |
2.“在线公证”平台设计不够合理 |
3.“在线公证”平台应用推广宣传力度不够 |
(四)“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监管机制缺失 |
1.缺乏惩罚奖励监管机制 |
2.公证损害赔偿和保险责任制度需增设“在线公证”相关问题条款 |
(五)公证人才队伍建设相对落后 |
1.缺乏对“在线公证”服务理念的正确认识 |
2.缺乏能力复合型公证人才 |
3.公证员职业综合素养有待提高 |
四、完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的途径 |
(一)加强“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保障 |
1.坚持公证的四个原则 |
2.立法明确公证介入“三农”等实务的法律地位 |
3.明确“在线公证”法律效力与救济措施 |
(二)系统建设“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的规范和标准 |
1.统一储技术标准和规范 |
2.统一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
3.统一数据和信息共享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
(三)健全“在线公证”法律机制运作机制 |
1.打造全国公证数据平台 |
2.加强对“在线公证”平台应用的宣传推广 |
(四)完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监管机制 |
1.建立健全在线公证业务管理制度 |
2.完善在线公证赔偿与保险责任制度 |
(五)加强公证人才队伍建设 |
1.正确理解“在线公证”服务理念 |
2.培养能力复合型公证业务人才 |
3.提高公证员职业综合素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中国加入《内罗毕公约》的法律挑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内罗毕公约》及加入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内罗毕公约》概述 |
一、《内罗毕公约》的形成背景 |
二、《内罗毕公约》的主要内容 |
三、缔约方加入及接受附件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加入《内罗毕公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双边合作机制具有局限性 |
二、区域或多边合作机制面临复杂障碍 |
三、加入公约符合全球趋势 |
第二章 海关缉私情报交流共享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公约项下的缉私情报交流制度 |
一、海关当局之间的直接交流 |
二、通过理事会中央信息系统的间接交流 |
第二节 缉私情报交流的法律障碍分析 |
一、缉私情报交流的法律依据不足 |
二、存在情报信息披露不当或误用滥用的风险 |
三、通过理事会交换可能使参与多边机制适得其反 |
第三章 海关行政互助中调查取证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案件协查模式的可适用性 |
一、特别监控 |
二、委托代为调查 |
三、官员在另一方境内到场 |
四、官员跨境协查 |
第二节 境外证据获取模式的可适用性 |
一、证据交换 |
二、官员跨境出庭作证 |
三、境外取证 |
第三节 境外证据效力认定的法律障碍 |
一、境外证据可能无法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 |
二、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的效力问题 |
三、境外证据在不同司法程序中相互转换的效力问题 |
第四章 打击药物滥用和文物走私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协助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走私 |
一、附件十及其特点 |
二、附件十条款的法律障碍分析 |
第二节 协助打击艺术品、古董和其他文化财产走私 |
一、附件十一及其特点 |
二、附件十一条款的法律障碍分析 |
第五章 促进国内法与《内罗毕公约》协调衔接的建议 |
第一节 增加海关国际合作的原则性指导 |
一、增加海关国际合作与海关行政互助 |
二、明确海关行政互助请求的提出、接受和处理 |
第二节 健全和完善海关行政互助中缉私情报交流共享制度 |
一、制定情报交流共享工作的基本法 |
二、完善情报资源共享的法律规范 |
三、研究制定情报交流共享的内部框架政策 |
第三节 海关行政互助中境外取证制度的完善 |
一、增加海关行政互助案件协查制度 |
二、构建通过行政互助手段获取境外证据的制度 |
三、通过行政互助渠道获取的境外证据效力的完善 |
四、海关总署制定行政互助操作指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概述 以广东为镜像的服务民企公证展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 |
(一) 公私合营时期: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建国初——1966年) |
(二) 萌芽期:民营企业的试探与摸索——个体经济 (1978年—1983年) |
(三) 成长期:民营企业在曲折中发展——私营经济 (1984年—1996年) |
(四) 成熟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 (1997年—2006年) |
(五) 新时期: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经济 (2007—至今) |
二、公证服务民营企业的主要方式与实践发展 |
(一) 融资合同公证, 助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痛点 |
1.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合同公证 |
2.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
3. 融资租赁合同 |
4. 保理合同 |
(二) 现场监督公证, 引导规范民营企业依法治企 |
(三) 保全证据公证, 实现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有效保护 |
(四) 股权转让合同公证, 保障民营企业股权交易安全 |
(五) 提存公证, 调整民营企业债权债务关系 |
(六) 新型公证综合法律服务, 完善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
三、公证在服务民营企业现代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显着优势 |
(一) 公证是民营企业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助推器” |
1. 性质方面——公益性、非营利性 |
2. 多元职能——证明、沟通、监督、服务 |
3. 效力法定——法定三大效力 |
4. 责任机制——过错赔偿责任 |
(二) 公证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规避风险的“安全阀” |
(三) 公证是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的“过滤网” |
(四) 公证是民营企业走向国际舞台的“通行证” |
(10)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一个公证处的实践成果(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推介背景 |
二、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产品类型 |
(一) 民营企业设立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
(二) 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
(三) 企业转型升级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
(四) 民营企业财产安全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
(五) 民营企业融资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
(六)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
(七) 民营企业涉外商务专项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
四、办理公证法律指南(论文参考文献)
- [1]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在公证领域的运用[J]. 李全息,李继伟,张莉,张敏,张鸣,庄淑君,谭睿. 中国公证, 2021(11)
- [2]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研究[D]. 刘瑞勇.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8)
- [3]公证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南亚. 江苏大学, 2020(05)
- [4]论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的确立及适用[D]. 李娜. 扬州大学, 2020(05)
- [5]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D]. 蒋阳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研究[D]. 康文婷. 安徽大学, 2020(08)
- [7]中国加入《内罗毕公约》的法律挑战及对策研究[D]. 张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7)
- [8]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 薛凡. 中国公证, 2019(08)
- [9]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概述 以广东为镜像的服务民企公证展现[J]. 李欣,谢京杰,詹爱萍. 中国公证, 2019(06)
- [10]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一个公证处的实践成果[J]. 余莹歆. 中国公证,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