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泽坤[1](2020)在《论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施行至今,对维护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设置的理论逻辑及实务层面上依然存在不足。有必要立足于理论和实务层面,探讨设立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并深入分析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建议。本文先在理论逻辑层面论证政府采购存在两个阶段的行为,其中第一个阶段可以法律拟制为行政行为,从而在救济程序的设置上,应该采取类似于审查行政行为的程序设置,进而提出政府采购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举证责任应由采购人承担,同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案件审理的证明标准。在业务实践层面上,从保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及效率、投诉处理机构的公正性的角度出发,提出质疑与行政救济并行、扩大质疑主体范围、设立独立行政救济主体、明确主动调查情形的建议。
周翰雨[2](2019)在《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我国政府采购法及招投标法颁布以来,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体系才逐渐形成。两法的颁布改变了采购执行部门自行监管的模式,对采购权力滥用进行有效防范。但我们仍然应当认识到,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在开展过程中,对于监管部门在法律的执行中未能综合考虑法律的价值追求,监管执行的原则混乱,过于依赖程序监管,外部监督不畅等问题仍然存在。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分析政府采购监管法律的法理价值、立法的应然状态。在对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管在立法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及目标。在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管现状分析上,将基本分析方向定位于:监管立法对法律价值的综合考量,法律监管程序机制,外部监督机制等现状,并从这些现状中分析出行政监管实施过程中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过于依赖法律程序的实施而缺乏实质公平的标准、社会监督成本高、监督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同时,结合国际间的政府采购协议以及国外的政府采购监管法律的立法原则、法律价值的平衡追求,以及法律监督如何促进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实现公正价值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解决的必要性以及相关建议:如制定统一的监管执行原则、推动监管机构改革、对影响监管法律实质公平价值的因素进行考核、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以及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韦语涵[3](2019)在《PPP项目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一个完整的PPP项目中,PPP项目采购阶段是实现PPP项目功能价值、使PPP项目得以顺利落地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PPP项目发展,为规范PPP项目采购程序,将PPP项目采购纳入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进行规范,并配套颁布了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予以支持。但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具有不同之处,故本文以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的不同为切入点,以PPP项目采购在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探索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方案。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传统政府采购和PPP项目采购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在采购发起主体、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将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进行对比,对PPP项目采购相对于传统政府采购存在特殊性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是对我国PPP项目采购适用以传统政府采购为基础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现状的分析和产生法律问题的检讨。通过对PPP项目采购法制体系现状进行的梳理,结合第一部分论证的PPP项目采购相较于传统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发现我国PPP项目采购在实际适用以传统政府采购为基础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时存在法律规范适用冲突、关键性程序的法律缺失和法律滞后的问题。所以本章通过论证PPP项目采购在适用中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出现的问题,得出PPP项目采购不宜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结论,认为我国应当制定针对PPP项目采购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第三部分对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选择。在论证了确立PPP项目采购立法模式的重要性后,通过考察台湾地区、欧盟、英国和美国的PPP项目采购立法经验,总结并梳理出目前现有的四种立法模式为单一立法模式、区别立法模式、现行法律立法模式及特别立法模式,并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状选择采用单一立法模式开展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的建设。第四部分则基于我国PPP项目采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具体的采购程序设置上,尝试提出相应立法建议。本章在提出PPP项目采购制度构建中的基本原则后、基于基本原则分别对采购准备阶段和采购实施阶段具体程序进行完善,譬如提出将“物有所值”论证程序法制化、引入“以人为本”的识别和评价标准等,为我国建设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提出拙见和新思路。
张熙英(JANG HEE YOUNG)[4](2019)在《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国民征收的税金为主要财源,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据世界银行和OECD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大约在本国GDP的10%至20%左右,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1978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要素,平均每年保持9%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引入东欧式的全面市场经济,即大爆炸式的改革,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适用于价格系统的调整,汇率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此外,各地区依次扩大开放等经济领域的改革方式,对政府采购市场同样适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采购为统一分配的形式,采购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计划缩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自行筹集所需物资,从而形成采购市场。但是,尽管市场已初步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具备,结果政府采购市场不是根据市场的作用决定价格和数量,而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成为争夺利益的经营场所。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横行,致使财政支出严重浪费,各种腐败和贿赂行为代替法律和规定来控制市场。中国政府为改革这种无秩序状况而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评价认为,从透明性和规范性方面来看,其内容并不令人满意。如今韩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综合电子调拨系统(国家集市)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是公共机关等签订物品及劳务购买,设施工程等合同,企业注册,投标公告及投标,招标,中标,合同,付款等所有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的系统。得益于这种世界级的先进系统,韩国成为电子政府的最佳参考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在各国的GDP中占很大比重,而且是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透明性和效率性的领域,而电子调拨系统是可以同时提高其透明性和效率性的优秀解决方案,因此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中韩政府采购对比角度出发,分析中韩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通过这种对比的方式寻找中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政府采购政策理论分析。先对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绩效预算,交易成本,规模效应和政府干预市场边界角度讨论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依据。此外,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理论部分也做了详细分析。第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组成体系和立法理念,并比较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同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情况,进而根据中韩采购规模数据分析中韩政府采购规模的差异。在政府采购政策环境方面,主要从政府采购政策的文化,政治,国际贸易等政策环境对比分析两国政策差异和采购市场成熟度。第三,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分析。本章从采购目标体系,组合标准,预算模式和预算规模约束四个角度分别分析了中韩两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又对比了两国政府采购预算的差别。第四,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实体权责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采购机构的体系和权责以及其政策实施的能力;在政府采购的实现过程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采购方式和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责。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韩国在电子采购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研究了韩国在海外采购市场的支援事业做法。因此,对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的不合理之处,可以参考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成功经验。具体来说,中国可以从法律体系,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职能部门设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理论意义,能够拓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视野与角度。通过比较研究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实现与管理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政府采购的认识,丰富政府干预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理论。另外,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国内外政策比较上,可以在更大范围的研究视野下发现政策制定与有效实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有效规模理论的探讨,促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是现实意义,可以助力政府采购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借鉴韩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制度,有助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通过研究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些借鉴,帮助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有助于中国更顺利地履行加入GPA后的政府采购国际义务。对于韩国来说,也有助于其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做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本论文可能具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丰富了中韩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查看发现,本论文研究论题尚未受到学者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是进行有关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作为韩国留学生,不仅对母语掌握得很好,而且对中文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语言的优势可以让笔者将韩国和中国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多方位对比中韩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差异。文章在采购政策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第三,为中国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详细对比中韩之间的政府采购政策差异,并根据具体案例来研究韩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优秀做法,拓展了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方面的可能做法。本研究的困难在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不一样,两国的发展国情也不一样,这就必然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从而加大比较研究的难度。作为韩国留学生,笔者因水平有限,对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刻,也希望以后的学者可以提出更有深度的建议。
龙林虎[5](2018)在《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政府采购作为管理财政支出的三架马车之一,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做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随着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大幅增长,政府已成为市场中的最大买家,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参与进政府采购之中。我国政府采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尤以串通投标行为最为典型。与一般串通投标行为相比,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除侵害合法供应商利益外,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更为恶劣。因此,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具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共利益等重大作用。鉴于此,本文以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以理论概述—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完善法律规制为逻辑思路,通过理论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借鉴域外经验,为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较为可行的建议。文章的具体安排有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阐述,对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规制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做了阐述;第二部分对我国现有规制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不足做分析,并分别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三方面进行了罗列;第三部分首先对域外政府采购较为成熟的国家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进行考察,然后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司法规制三方面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提出相关建议,期望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吴隽雅[6](2018)在《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作为政府提升环境保护绩效和环境服务供给的重要制度,缘起于对环境领域内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的深刻反思,体现了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手段来促进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乃至绿色发展的新思维。随着我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从环境管制到环境善治的演进,以及当下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形势,环境公私合作的范围和规模开始不断扩大,它在降低环境行政成本、提升环境服务质量、平衡多元环境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公私合作这一手段来促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时代性主题,是对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以及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绿色发展等战略目标,所做出的法理回应与制度考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鉴于上述考量与认识,本文以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作为具体选题展开内容论述。从实践考察分析到理论探寻求解再到规范构造研究,以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为切入点,结合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的特殊性,政府环境行政任务和环境行政职能的变化,及中国语境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风险与困境,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选择、法理透析及规范建构展开研究,以期推动我国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设、提升我国环境保护实效。本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共有五章。绪论部分首先对本文选题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说明。与此同时,还对当前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与评析;对本文的研究思路、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及本文的创新点进行简要介绍和描述。第一章对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进行阐述。首先对公私合作的概念及缘起背景进行描述性介绍,并结合公私合作缘起的社会需求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对当前环境公共需求的契合。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与主要特征进行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的主体及范围界定、及其所适用的领域进行划分梳理,明晰本文所研究的环境公私合作的内涵与外延;并对环境公私合作的目标环境公益性、主体合意性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等主要特征进行归纳和梳理。最后对国内外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历程进行描述性介绍,并对比和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与环境治理、环境公共服务及环境服务政府采购的关联及区别。第二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展开论述。通过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归纳梳理,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理论、合作治理理论和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为环境公私合作法治建构提供多元的理论基础体系。并从法理层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正当性与必然性,结合福利行政与契约行政大背景,从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环境治理模式从“扩权”的管制向“分权”的治理三个层面具体展开论证。第三章对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从当前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社会需求、政府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不足及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对于环境行政的功能补强优势等方面分析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必要性。其次,通过对国外环境公私合作在制度及实践层面的成功经验介绍、国内环境公私合作的适用领域与实践情况等方面阐述环境公私合作制度选择的可行性。第四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路径进行分析探讨。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分类进行梳理。由于法律关系与特定法律与法律规范体系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对其予以明晰,是对环境公私合作进行法制建构和法治完善的前提。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及涉及的法律规范展开分析,并对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类别予以学理划分。其次,从环境公私合作的公益性目标维护,和环境公私合作的利益互惠出发,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调控与私法调控两种规范路径选择进行分析。并在对现有规范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将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路径细化为三类:以监管与监督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公法规范、以公私双方合同制度为核心的私法规范和以保障与救济制度为核心的程序法规范。第五章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具体规范构造展开详细论述。本章是论文的重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首先从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方面,对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性规范展开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进行阐释,分析和梳理监督与监管规范化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合作目的、合作主体、合作对象、合作标准及权责分配进行分析;其次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法律性质展开辨析;最后对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利、权、则的具体分配等规范性内容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是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首先对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若干问题进行评析,并基于风险防控和损害救济的现实需要明确环境公私合作的程序性规范的适用条件,并对诉外救济制度与诉讼救济制度展开详细论述。最后是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前述内容的总结和拓展,同时总结和检讨研究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张海鹏[7](2016)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文中提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问题在我国争论已久,但尚未形成一致认识。对此,民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存在很大分歧。民法学者主张限缩行政合同的范围甚或否定行政合同这一概念。而行政法学者则普遍承认行政合同,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纳入其中,呈现出泛化行政合同范围的倾向。新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却未明确行政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类型,使得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愈加扑朔迷离。完全否定行政合同的概念并不现实,而过于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也难谓妥当,在承认行政合同概念的基础上厘清其与民事合同之区分与联系应属可取之道和当务之急。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中的合同从债中独立而来,经历了从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同到诺成合同的发展阶段,并逐渐淡化了在形式和类型上的严格要求,“合意”要素逐渐凸显。可见,合同的最初形态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并不具有独立的历史起源。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兼采教会法有关规定,形成了以合意为核心的合同概念。英美法系的合同从合同诉讼中发展而来,以允诺为其核心,但随着交易及约因理论不断受到挑战,合意说逐渐被采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以合意为核心的具有抽象性、现在化特征的古典合同因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而逐渐走向衰落。现代的合同具有多元的哲学基础,以合意、习惯、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规定为义务来源,追求双方的合作共赢,强调合同的灵活性与社会性,并且越来越多地受到公法规制。现代合同的这些典型特征,对于科学认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事合同制度经历了起步和停顿期、恢复和发展期以及成熟和完善期三个阶段,合同也逐步由计划手段发展成为为自治工具。这一发展过程所凸显的“政府退却,市场回归”的理念在处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关系时应当继续坚持。我国民法中的合同亦采合意说,《民法通则》第85条将合同限定在债权合同,《合同法》第2条虽可作广义解释但仍以债权合同为主要对象。未来民法典中的合同应采广义概念,可界定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二章,行政合同的兴起与发展。行政合同的兴起以国家职能的转型(福利国家、合作国家的兴起)、行政范式的变迁(从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集权行政、单方行政到给付行政、服务行政、民主行政、合作行政)以及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为背景。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之区分,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合同概念,而大陆法系各国行政合同的发展状况也存在差异。其中,法德两国的行政合同制度最具代表意义。法国的行政合同主要存在于公共服务领域,这与其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公法理念、二元的司法体系以及以判例为主的行政法生成机制密切相关。德国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其公法体系,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适用私法所从事的私经济行为则属于私法范畴。我国行政法也是围绕行政权力而展开的,德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应更具借鉴意义。在行政合同的概念上,不应将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排除在外,也不应将合同目的(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作为概念的构成因素,应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此种界定既可以和民事合同概念形成对应,也有助于二者的有效区分。第三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在区分标准上,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法国和德国。在法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通常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两项标准。司法判例标准包括合同至少一方须为公法人,合同内容与公共服务有关或包含私法之外的条款两项条件。现在,法国的司法判例标准因受到批判而较少应用,法定标准逐渐发挥主要作用。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合同标的标准为理论通说,同时也形成了合同目的、合同主体、主体意思、复合标准等多种学说。在合同标的说内部,也存在规范事实说、规范拟制说、特别法说、保留说、行政任务说、前定秩序说等不同观点。法国所确定的司法判例标准不具有适用性,而且其自身也面临改变,不应作为我国的借鉴对象。我国学者所主张的合同目的和行政优益权均不适合作为区分标准。合同目的(无论是行政管理目的还是公共利益目的)属于不确定概念,容易不当扩大行政合同的范围,而且合同目的应结合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考察,不应与合同动机混为一谈。行政优益权标准过于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特权,这既不符合行政合同的发展趋势,也不符合我国简政放权的改革方略,还不利于合同相对方的权益保护,应予以舍弃。我国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当合同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或公民公法上权利、义务时,便为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在公权力行政过程中所签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私经济行政过程中的合同则为民事合同。学者们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外提出的经济合同和行政私法合同在概念上不能成立,所谓的经济合同或行政私法合同本质上仍为民事合同,故仍应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第四章,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由于区分标准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存在差异,即便在同一立法例内部,就一些合同的定性也存在争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将行政机关违反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但并未明确行政合同的具体范围,而各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法理论研究却有扩大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倾向。以合同标的为区分标准,行政合同应仅限于公权力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行政过程中从事的交易性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征收补偿协议、计划生育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行政担保合同以及行政和解合同等属于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政府科研合同、政策信贷合同以及教师聘用合同等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类型在合同内容上既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职责,也与公民公法上的权利、义务无关,应属于民事合同。在分析私经济行政中合同的性质时,可借鉴双阶理论将前阶段的行政处分与后阶段的合同区分开来,同时也应将合同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区分开来。对于合同和与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应分别适用民事和行政救济路径。至于可能造成法院间矛盾裁判的问题,可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先决问题的解决方案,还可探索建立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模式。将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纳入民事合同,在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持行政合同内部体系的协调,维护民商事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落实国家民事主体地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第五章,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在强调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关注其行政性的同时,也应重视其与民事合同的共性,凸显其合同性。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合同神圣原则上存在共通性。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非单纯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平等原则。行政合同平等原则的内涵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平等对待,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即合同双方主体资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以及平等受法律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合同自由提供了合法依据和存在空间。但行政合同约定的事实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超过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而且行政合同的约定应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构成限制。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及破坏国家统制力为由否定行政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不足为取,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追求利益平衡。此外,行政合同还应遵守合同神圣原则,增加对行政合同的认可与尊重。行政合同应主要适用行政法,但当行政法规范存在漏洞,民法规范存在类似规定,且不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应允许对民事合同规则的类推适用。民事合同基本原则、合同订立规则、合同效力规则、合同履行规则、合同终止规则、合同责任规则、合同解释规则以及民事特别法规则等均有类推适用的空间。我国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尚存在缺陷,可借鉴民事合同救济机制予以完善。在非诉救济方面,应注重协商、仲裁功能的发挥,认识到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合同纠纷上存在的缺陷,不应将行政优益权作为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手段。在司法救济上,应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建立起双向的救济机制。我国应以合同标的建立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楚河汉界,将行政合同限定在公权力行政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真正区分开来,才与世界经济及法律全球化以及我国简政放权的趋势相符。我国未来民法典没有必要专章规定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就行政机关在私经济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可通过单行立法进行规范。随着民事合同的日益普遍以及行政合同的大量兴起,我国正在进入合同社会。在强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划分以及公私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强调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提高以及契约精神的养成。
王笳因,何颖[8](2015)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政府采购缺陷分析及反思》文中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实现公共物品与服务品的生产及供给职能,往往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公共物品及服务品的集中购买和销售,为此,通常采用政府(招标方)向私人部门(投标方)以市场化的公开采购流程来实现,这就形成了政府与企业间的诸多委托与代理关系,当前,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权力腐败和社会公平问题无不与其委托代理关系的紊乱与不透明有关,其中存在着结构缺陷、程序缺陷和监督缺陷三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也是当前公共服务公平性和消除权力腐败亟待研究的问题。政府采购中的结构缺陷本质上是一种官僚体制的弊病;治理政府采购中的程序缺陷与监督缺陷必须强调和发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立法与平等谈判的作用;须改变政府职能部门的结构化关系;多角度地发挥专家的作用。
陈璐[9](2014)在《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救济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政府采购作为世界各国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因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在我国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伴随着政府采购取得的诸多佳绩而来的是贪污腐败、权力寻租、违规审批等不良行为,侵害供应商的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本被形象地比喻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实务中却被乌云笼罩着。建立一套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增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信心,激发供应商主动参与政府采购的兴趣,也是我国政府采购融入国际化的客观需要。与普通的采购不同,政府采购兼具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各国传统的救济模式采用笼统的单一模式,即私法或公法模式。自从二阶段理论广泛应用到各国立法实践中,政府采购的性质才有了新的认识。该理论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作为分界点,分为采购合同授予阶段和采购合同履行阶段。政府采购合同授予阶段,采购主体的行政性质明显,拥有公权力作为其后盾,采用二阶段理论的国家都认同该阶段适用公法救济;至于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各国对适用私法救济还是公法救济模式仍存争议。本文从行政法学视角对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进行研究,从控权监督的角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模式。本文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研究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基本理论,包括政府采购主体的明确、特征,行政救济的含义、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产生、试用阶段、范围等内容;第三部分国外政府采购中的救济制度对比研究,主要介绍国际经济组织、日本、英国、美国等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同时还对我国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比检视和反思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王家栋[10](2014)在《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边界解析 ——以《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要讨论的主题是政府采购当中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界限,选择的视角是《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其主要内容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行为不光要注重采购行为本身的经济效率,还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目标,促进社会平衡发展,在一些固定领域要给予倾斜政策,如环境保护,对一些特定对象要给予适当照顾,如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当前,在政府采购领域,既要尊重契约自由原则,有效保护政府采购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要利用政府采购这一市场行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和公共政策职能,既不能一味追求市场化,而忽视其它利益,也不能一味追求公共政策而放弃市场规律作用,因此,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界限非常重要。在讨论二者界限之前,首先通过对政府采购的概念分析厘清了政府采购当中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而后通过归纳和分析政府采购当中的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来呈现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在整个政府采购当中所具有的影响,包括传统民事领域中的契约自由和政府采购当中的契约自由,实现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环境保护,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照顾,中小企业的政策倾斜等公共政策。最后通过中小企业保护、经济效率原则与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性质与权利救济方式三个维度来分析和界定政府采购当中公共政策与契约自由的界限,每个维度当中均明确了具体的倾向与划定的界限领域。
二、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相关概念阐释 |
1.5 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
2 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2.1 质疑与投诉机制效率较低 |
2.2 质疑主体及投诉处理主体定位不准确 |
2.3 投诉处理主体主动调查权规定缺失 |
2.4 投诉处理决定之法律性质界定不清晰 |
2.5 投诉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缺乏有效衔接 |
3 国际协定、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分析及借鉴 |
3.1 国际协定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
3.2 国外法中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 |
3.3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厂商异议、申诉制度分析 |
3.4 对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完善建议 |
4.1 政府采购法律性质的学说选择 |
4.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选题的背景 |
2.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国外研究 |
2.国内研究 |
(三)研究方法及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四)创新及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政府采购监管法律一般理论 |
(一)政府采购监管法律的 |
1.公平价值 |
2.秩序价值 |
3.效率价值 |
(二)政府采购监管的应有效能 |
1.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高效利用 |
2.防范采购寻租及腐败行为 |
3.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
二、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考察 |
(一)监管立法缺乏法律价值实现的综合考量 |
1.监管职能配置难以维护立法秩序 |
2.监管立法过于追求经济目标 |
(二)政府采购监管过于依赖法律流程公平 |
1.缺乏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审查 |
2.缺乏对政府采购结果的有效考核 |
3 监管立法配套机制的完善受制于立法程序 |
(三)外部监督难以确保监管法律的实质公正实现 |
1.投诉质疑监督机制运行低效 |
2.监督主体参与度不高 |
3.监督与监管存在职能交叉 |
三、域外政府采购监管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明确的立法原则 |
⒈非岐视原则 |
2.公平对待原则 |
⒊公开透明原则 |
⒋公共利益原则 |
(二)合理的法律执行配置 |
1、多样化的监管方式 |
2、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 |
3、良好的司法的监督设置 |
4、完善的监管法律立法及配套体系 |
四、我国政府采购中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推进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改革 |
1、加强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
2、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 |
3、统一监管执行的原则适用 |
(二)改进政府采购行政监管的执行 |
1.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实质审查力度 |
2.制定科学的监管考核办法 |
3.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法律配套机制 |
4.完善监管责任机制 |
(三)完善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 |
1.增强投诉的处理效率 |
2.建立高效的监督主体参与途径 |
3.建立外部监督配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PPP项目采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PPP项目采购与传统政府采购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发起主体的区别 |
一、传统政府采购的发起主体 |
二、PPP项目采购的发起主体 |
第二节 采购标的的区别 |
一、传统政府采购标的的分类 |
二、PPP项目采购标的的分类 |
第三节 采购方式与程序的区别 |
一、传统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
二、PPP项目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PPP项目采购适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检讨 |
第一节 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制体系的现状 |
第二节 PPP项目采购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
一、现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在规范PPP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规范冲突 |
二、现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相对于PPP项目采购存在滞后性 |
三、现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相对于PPP项目采购存在法制缺失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PPP项目采购立法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明确PPP项目采购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外PPP项目采购立法模式的考察 |
一、单一立法模式——以台湾地区为例 |
二、区别立法模式——以欧盟为例 |
三、现有制度模式——以英国为例 |
四、个案立法模式——以美国为例 |
第三节 对我国立法模式选择的建议 |
第四章 我国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完善构想 |
第一节 PPP项目采购法制基本原则的确立 |
一、以人为本原则 |
二、公平竞争原则 |
三、公开透明原则 |
第二节 PPP项目采购各阶段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PPP项目采购准备阶段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PPP项目采购实施阶段法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PPP项目采购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 |
一、与《土地法》等土地获取制度的衔接 |
二、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内容及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 |
一、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政策 |
三、政府采购绩效预算 |
四、政府采购规模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依据 |
一、政府采购绩效预算理论 |
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理论 |
三、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理论 |
四、政府干预市场边界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
一、减少财政支出 |
二、提升采购资金利用效率 |
三、防止行政腐败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五、扶持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
六、促进自主创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组成体系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立法理念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与财政政策衔接的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与税收政策衔接的比较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环境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文化环境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制度环境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国际贸易环境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二节 韩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韩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韩政府采购规模比较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实体权责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体系及权责 |
二、中韩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及权责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能力与职业化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过程 |
一、中韩政府采购组织模式 |
二、中韩政府采购方式 |
三、中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体系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范围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权责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韩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研究 |
第一节 韩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一、韩国企业进入东南亚政府采购市场案例 |
二、韩国仁川机场相关案例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 |
一、苏州三星电子空调相关案例 |
二、现代华越医疗机械相关案例 |
三、北京市对微软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事例 |
第三节 韩国政府采购经验 |
一、免费提供海外招标信息 |
二、免费发放英文业绩证明书 |
三、实施出口战略企业培育事业政策 |
四、相关机构合作奠定进军基础 |
第六章 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措施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理化 |
第四节 采购机构设置合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概述 |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形式 |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
(二)政府采购的特征 |
(三)政府采购的方式 |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界定 |
(一)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 |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性质 |
(三)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构成要件 |
(四)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三、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一)保障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二)保证政府采购标的质量 |
(三)抑制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 |
(四)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
四、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干预理论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立法规制不足 |
(一)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规制原则模糊 |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调整不统一 |
(三)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设定偏轻 |
(四)串通投标行为民事责任承担规定模糊 |
(五)串通投标推定制度存在缺陷 |
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行政规制不足 |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不到位 |
(二)政府采购监督执法机构职能混乱 |
三、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司法规制不足 |
(一)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 |
(二)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证明标准过高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域外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借鉴 |
(一)美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概况 |
(二)日本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概况 |
(三)德国政府采购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概况 |
(四)域外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借鉴 |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立法规制 |
(一)明确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规制原则 |
(二)协调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三)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 |
(四)细化违法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 |
(五)完善串通投标推定条款 |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规制 |
(一)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
(二)强化采管机构的分离设置 |
四、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司法规制 |
(一)合理分配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的证明责任 |
(二)合理确定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中的证明标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及研究成果 |
(6)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与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背景 |
一、公私合作的概念 |
二、公私合作的缘起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与主要特征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范畴界定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行动与制度化选择 |
一、环境公私合作的观念与行动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 |
第二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与法理透析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理论基础 |
一、生态文明理论 |
二、合作治理理论 |
三、成本效益理论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法理透析 |
一、现代国家环境行政任务的扩张 |
二、合作行政的趋向与行政任务契约化 |
三、环境管制的“扩权”向环境共治的“分权”的转变 |
第三章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必要性 |
一、我国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的现实需求 |
二、我国环境治理与环境公共服务制度化的不足 |
三、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功能优势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选择的可行性 |
一、国外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经验 |
二、我国环境公私合作制度化的实践基础 |
第四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与规范化路径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公(法)私(法)共治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解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法)私(法)共治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路径 |
一、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规范化分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路径 |
第五章 环境公私合作的规范化构造 |
第一节 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的公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制下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规范化需求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监管与监督规范化的若干关键问题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的制度建构 |
第二节 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私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表现形式 |
二、环境公私合作合同及其法律性质 |
三、环境公私合作合同的规范性内容 |
第三节 环境公私合作保障与救济的程序法规范构造 |
一、环境公私合作救济保障的主要问题评析 |
二、环境公私合作的诉外救济制度 |
三、环境公私合作的诉讼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主题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三点说明 |
第一章 民事合同的演进及特征 |
第一节 民事合同的历史变迁 |
一、民事合同的罗马法起源 |
二、古典民事合同模式及其特征 |
三、现代民事合同(法)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我国民法中的合同 |
一、新中国民事合同法制的历史沿革 |
二、民事合同之界定:私法关系+合意 |
第二章 行政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行政合同的产生背景 |
一、国家职能的转型 |
二、行政范式的变迁 |
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发展概况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发展概况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概念证成 |
一、行政合同之承认:公法领域有合同 |
二、行政合同之界定:公法关系+合意 |
三、被忽视的问题:行政合同与不具法律拘束力之协议的区分 |
第三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标准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两种模式 |
一、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法国模式 |
二、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德国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构建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区分标准之确定 |
第三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外第三类合同之争议 |
一、经济合同 |
二、行政私法合同 |
三、混合合同 |
四、小结:以合同标的为标准坚持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二元区分 |
第四章 区分论下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第一节 比较法上行政合同的应用范围 |
一、有关国家(地区)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 |
二、比较法考察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之争议 |
一、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立法概况 |
二、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理论观点 |
三、通过实务确定行政合同范围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我国行政合同应用范围的确定 |
一、征收补偿协议 |
二、计划生育合同 |
三、公务员聘任合同 |
四、行政委托合同 |
五、行政担保合同 |
六、行政和解合同 |
七、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合同 |
八、小结:行政合同应限定在公权力行政中 |
第四节 应纳入民事合同的争议合同类型 |
一、政府采购合同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三、公私合作(PPP)合同 |
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
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 |
七、政府科研合同 |
八、政策信贷合同 |
九、高校教师聘用合同 |
十、小结:私经济行政中的合同应为民事合同 |
第五章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关联 |
第一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法律原则上的共通性 |
一、平等原则 |
二、合同自由原则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四、合同神圣原则 |
五、小结:行政合同合同属性之强调 |
第二节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具体规则上的关联性 |
一、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实体法规则的准用 |
二、行政合同对民事合同程序法机制的借鉴 |
结语 |
一、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关系的未来之路 |
二、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
三、走向合同社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委托代理视角下政府采购缺陷分析及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理论基础 |
二、委托代理视角下政府采购缺陷分析 |
(一)结构缺陷 |
(二)程序缺陷 |
(三)监督缺陷 |
三、反思与启示 |
(9)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研究 |
1.2.2 国内外对行政救济的研究 |
1.2.3 国内外对政府采购中的法律救济的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方案 |
第2章 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救济基本理论 |
2.1 政府采购的定义和特征 |
2.1.1 政府采购的定义 |
2.1.2 政府采购的特征 |
2.2 行政救济的含义 |
2.2.1 学术观点 |
2.2.2 本文观点 |
2.3 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的产生、适用阶段及范围 |
2.3.1 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的产生 |
2.3.2 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适用阶段 |
2.3.3 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的范围 |
2.4 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救济的必要性 |
2.4.1 促使我国融入政府采购国际化 |
2.4.2 有利于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 |
2.4.3 有利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
2.4.4 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 |
第3章 国外政府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
3.1 国际经济组织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 |
3.1.1 世界贸易组织 GPA 的质疑程序 |
3.1.2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采购示范法》的审查程序 |
3.2 日本政府采购的质疑申诉制度 |
3.2.1 质疑申诉的受理机关 |
3.2.2 质疑申诉的流程 |
3.3 英国政府采购的行政审查程序 |
3.3.1 英国行政审查程序的发展 |
3.3.2 行政审查程序的受理机关 |
3.4 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异议制度 |
3.4.1 美国政府采购的异议制度 |
3.4.2 台湾地区政府采购的异议制度 |
3.5 国外的立法总结 |
第4章 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 |
4.1.1 立法现状 |
4.1.2 具体程序 |
4.2 我国政府采购中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4.2.1 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混乱 |
4.2.2 质疑和投诉的处理机构缺乏独立性 |
4.2.3 救济程序设置不合理 |
第5章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行政救济的建议 |
5.1 完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的立法 |
5.1.1 衔接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客体范围 |
5.1.2 质疑程序增加暂停措施 |
5.1.3 救济过程设计补救措施 |
5.2 设立独立的行政救济受理机构 |
5.2.1 质疑程序的受理机构 |
5.2.2 投诉程序的受理机构 |
5.2.3 行政复议程序的受理机构 |
5.3 完善行政救济程序 |
5.3.1 简化询问程序 |
5.3.2 改革质疑前置程序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边界解析 ——以《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政府采购概述 |
2.1 政府采购的涵义和特征 |
2.1.1 政府采购的涵义 |
2.1.2 政府采购的特征 |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中的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 |
3.1 传统民事领域中的契约自由 |
3.2 政府采购中的契约自由 |
3.3 政府采购中的公共政策—以《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为视角 |
3.3.1 政府采购法制框架内公共政策之嬗变 |
3.3.2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策阐释 |
3.3.3 中小企业保护 |
3.3.4 环境保护 |
3.3.5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第四章 政府采购中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边界 |
4.1 中小企业保护维度 |
4.2 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与经济效率原则的关系维度 |
4.3 政府采购性质与权利救济方式维度 |
总结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 陈泽坤. 暨南大学, 2020(04)
- [2]我国政府采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周翰雨.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3]PPP项目采购法律问题研究[D]. 韦语涵. 东南大学, 2019(05)
- [4]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D]. 张熙英(JANG HEE YOUN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5]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龙林虎. 西南科技大学, 2018(08)
- [6]环境公私合作的制度化选择与规范化构造[D]. 吴隽雅. 武汉大学, 2018(06)
- [7]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与关联[D]. 张海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8]委托代理视角下政府采购缺陷分析及反思[J]. 王笳因,何颖.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1)
- [9]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救济研究[D]. 陈璐.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4(09)
- [10]契约自由与公共政策的边界解析 ——以《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为视角[D]. 王家栋. 天津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