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色金属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刘笑晨[2](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LAGIEWSKA MAGDALENA KATARZYNA[3](2020)在《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仲裁是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之一(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自20世纪以来仲裁制度迅速发展,成为商人之间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程序有别于民商事诉讼。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联合国经社理事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分别在1958年和1985年制定颁布了《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这些规定普遍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核心。如今,各国采取国内仲裁立法时固然模仿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但也采取特色的仲裁制度。本论文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中波两国不同法律制度影响到两国特色的仲裁制度。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践,中波经济活动及经济关系不断增多和加强,与此同时,相关争议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国际商事仲裁不失为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极大重视。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多数国家都阐明支持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立场。进行仲裁程序是当今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替代方法之一。同时,各国在可仲裁性、承认仲裁协议效力方面采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进一步扩大了纠纷的可仲裁范围。各国的立法不仅有助于这种争议解决方法的普及,而且也支持仲裁的发展。尽管各国国内立法通过与国际商事仲裁法有关的国际法律,尤其《纽约公约》及《示范法》的规定,但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不断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践的发展,中波两国经济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未来两国之间经济纠纷可能会不断增多,对两国仲裁制度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尽管国际仲裁法是各国仲裁立法的核心,但是各国在具体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具体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隐含着各种实际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最新法律问题,对中波两国仲裁法的相同及差异之处进行深入分析。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基础,共3节内容。首先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从介绍国际法中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定义开始,分析中国法律以及波兰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同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详细说明了“国际”及“商事”两个术语下的相关内容。本章还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性质与种类。最后,本章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其来源和表现进行了研究。第二章,中国与波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共4节内容。首先结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和波兰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签署的要求以及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的形式。其次,本章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实质要件进行了研究,具体包括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基本要素及“选择要素”两方面内容。同时,还结合具体规定和实践深入研究了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认定的变动和发展趋势。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在为可仲裁性下定义的同时,介绍了中国和波兰两国法律中关于可仲裁性范围问题。最后,本章界定了“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探讨了中国与波兰关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法律与实践问题。第三章,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与仲裁协议效力,共3节内容。首先阐述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基础及其法律意义,论述仲裁条款独立性的法理依据以及仲裁条款独立性与管辖权问题,讨论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对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具有影响。第二节及第三节论述中国、波兰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具体实践。第四章,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共3节内容。首先是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效力的概述。从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来看,仲裁协议仅仅对签署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上述传统的概念嬗变为仲裁协议同时对未签署人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本章介绍了中国与波兰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子公司订立的仲裁条款对母公司的拘束力、代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仲裁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合同转让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及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最后,讨论了中国与波兰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第五章,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及法律适用,共2节内容。首先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与仲裁管辖权异议问题。同时,介绍了中国与波兰两国法律关于仲裁管辖权原则的不同规定。其次,介绍了中国与波兰关于判断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的不同规定及法律实践。第六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波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协调,共3节内容。首先从“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背景、政策背景以及理念与文化背景三个方面说明中波法律合作的可能性。其次,阐明中波两国在立法、司法与仲裁实践方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差异。最后,从立法、司法协调以及仲裁实践的互学互鉴三个方面对中国、波兰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协调问题提出建议。综上所述,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端的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最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虽然国际商事仲裁法(例如:《纽约公约》、《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核心,但是许多国家仍然在国内仲裁立法中采取具体的规定,各国的仲裁制度各具特色。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被普遍视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推进的重要前提。因此,应该加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2013年以来,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工程不断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波兰位于中东欧地区,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中波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未来发生商事争议的可能性很大,为了防止因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导致相关争议无法提交仲裁解决,有必要对中国与波兰在仲裁协议效力规定方面进行协调。。
赵伟[4](2019)在《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制度对比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演变,资金作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要素,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影响外资流动性的因素非常多,但是从已有的研究以及现实来看,东道国的政治及法律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外资区位选择的关键因素。在东道国法律环境中,与外资投资有直接关系的就是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其中外资准入制度是外资进入东道国首先必须了解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中国和老挝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两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国内资金已经无法满足两国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因此中国和老挝对于外资的需求都非常强烈,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两国外资准入制度的不断发展和演变,有效促进了两国外资准入制度的不断完善。提升了两国吸引外资的能力和水平。2016年12月,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老挝修订并颁布了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2019年3月15日,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论文首先对外资准入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准入制度的审查进行论述,同时对现阶段世界外资准入的自由化的趋势进行论述。然后论文分别对中国和老挝外资准入制度的发展历程、相关规定、机构设置等内容进行详细深入地论述,在此基础上,论文从准入领域、准入条件、限制条件、准入制度的变化趋势等方面对老挝和中国的外资准入制度进行对比,从而发现老挝投资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最后提出完善老挝投资准入制度的建议,促进老挝投资准入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老挝引进外资的发展和进步。根据论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得出以下主要结论:一是外资准入自由化趋势不断加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外资准入的限制条件都在不断宽松,逐渐朝着自由化的趋势发展,在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以及投资的审查制度方面,都逐渐放宽了对外资的限制。尤其是在中国、老挝等发展中国家,外资准入制度自由化的发展全会更加明显。二是从中国和老挝投资准入制度的对比来看,两国的投资领域都不断扩大,投资准入和限制等方面既存在相同之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两国在投资准入制度方面既有彼此的优点也存在缺点,但是整体而言,老挝的外资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老挝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三是要不断完善老挝外资准入制度,需要循序渐进地加大老挝对外开放的程度、加强老挝投资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同时在审批和管理权限方面要明确不同部门的权限,防止出现权利重叠和管理盲区问题的出现,只有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外商投资的发展阶段,同时顺应世界外资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本国的外资准入制度不断完善和优化,才能使外资准入制度更好地服务提升老挝和中国引进外资的效率。
刘曾祺[5](2019)在《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风险与防范》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1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受“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等重大因素的推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白皮书》第四部分“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主要政策主张”中提到,中国倡导保护和合理利用北极,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和国内市场优势,通过国际合作开发利用北极资源。这就为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开展直接投资提供了充分的政策性指引。本文将着眼于国际法渊源以及北极理事会对于北极政治问题、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决议,研究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我国企业赴北极国家投资的规范。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本文将介绍“北极国家”的概念和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特殊风险,以及这些特殊风险的分类和成因,为本文所讨论的“风险”进行概括性总论,并彰显出本文所研究问题的多样性。笔者认为,“北极国家”是一个地缘政治学概念。北极圈内的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冰岛(统称“北欧五国”),俄罗斯以及北美洲的加拿大和美国是本文所探讨的“北极国家”。随后,本文论述了基于北极特殊地理条件,产生的特殊风险及其成因。夏季北极冰原融化为海洋,为北极航线的发展提供了自然条件。对于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的直接投资而言,商业船舶运营和破冰船制造行业有十分大的吸引力。然而,这一气候变化创造的重大利好往往伴随着潜在的商业风险。北极理事会的封闭性和斯匹次卑尔根条约构建的北极区域治理制度,也构成了中资企业在北极开展直接投资的特殊风险。其次,笔者将上述风险分为两类,即安全性风险和非安全性风险,研究了我国企业在上述国家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应遵守的东道国法律规范和可能面对的法律风险。在安全性风险的论述中,笔者列举了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和反垄断审查风险;非安全性风险中,笔者列举了劳动法合规风险和环境保护风险。北极地区地理条件特殊,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各方政治力量盘根错节、牵涉甚广、波诡云谲。在这种复杂严峻的地缘政治形势下,中国出台北极政策并加大了对北极事务的参与力度,无疑对国内产能结构优化、海外市场拓展有着莫大的助益,但同时伴随其中的是“中国威胁论”对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巨大非商业风险。同时,北极国家多为发达国家,其国内均有完善的反托拉斯立法,其吸引外资的准入政策也十分重视反垄断审查。特别是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冰岛等北欧国家,出于地缘因素,对北极地区的市场更加依赖,自然会更加关注海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否会排除、限制其本国产业在当地的竞争。中国作为海外投资份额不断增长的投资大国,一方面要指导、督促本国企业注意防范在北极国家并购项目中的反垄断审查风险,同时也要掌握主动权,参照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法律中比较成熟的竞争法律体系,适度考虑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制定相关规定。在非安全风险的论述中,笔者首先列举了环境保护风险。北极地区的脆弱生态环境,决定了北极国家普遍为外国企业在本国开展的、涉及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直接投资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标准。首先,在资源利用方面,中资企业在北极进行资源型投资项目容易引发东道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偏见,从而加剧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在论述中,笔者分析了在冰岛等国直接投资因不遵守当地环保政策而面临罚款的案例。随后,笔者还列举了另一种非安全风险,即劳动法合规风险。北极国家以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为主,且包含了瑞典、挪威、丹麦等北欧高福利国家。这些国家在劳工待遇、工会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存在一定特殊性。此外,北极地区特殊的气候条件也使得各国依照其本国劳动者的劳动习惯制定了与其他地区国家不同的劳动者休息制度。此外,在北极国家中,地处北欧的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挪威五国因环境封闭、人口稀少、社会老龄化等原因,实行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引发的外国劳动力的涌入,对这些国家本国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薪资待遇方面的问题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充分保障本国劳动者权利,北欧国家近年来在海外员工的居留和工作许可法律制度方面,都有特殊的规定,为中资企业员工劳动准入创造了潜在的风险。针对上述罗列的风险,本文最后一部分侧重讨论风险防范措施。第四章主要由国内对外投资立法、国际双边投资协议和制度构建三个部分展开。为鼓励中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对外投资环境,我国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三架马车”,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以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制度。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此外,中国与除美国以外的北极国家均持有国际双边协议;协定对“投资”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随后对“投资者”、“收益”、“活动”、“缔约方领土”等概念进行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后,本文将结合我国商务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规章制度,研究我国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合规性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由商务部牵头,建立“走出去”公共服务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下设政策咨询、文化咨询、法律法规咨询办公室,并建立大数据分析中心,定期在中心平台公开发布统计结果。同时,还要建立对外投资风险预警中心,根据大数据分析中心提供的统计结果,结合北极国家投资法律环境风险变动信息,对该统计结果进一步量化评估。此外,我们要加速制定一套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法律法规,并在中信保之外增添相平行的海外投资风险承保机构。并与“走出去”公共服务委员会实现信息共享。在争端解决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在仲裁的法律适用中,强化BIT对东道国法的补强作用。笔者也建议尽快达成与中美两国BIT,为这世界两大经济体当前频发的贸易摩擦提供一个妥当的救济机制,也为中美投资者构建一道坚实的国际法制防线。
敖德玛(ODMAA ALTANTULKHUUR)[6](2019)在《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方面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1990年初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蒙古国开始了对外贸易和自由市场开发项目,并开始拓展对外合作领域。1990年,蒙古国开始颁布了一批法律改善社会法律环境,包括《税法》、《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由于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支持,蒙古国自然资源特别丰富,利润颇丰。同时,中蒙两国具有良好的地理优势。最近这些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热衷来蒙古投资。中国是蒙古国的最大邻居,两国逐渐扩大开放水平,加强彼此的经济往来,中国作为蒙古最重要的贸易方,其地位不断提高。作为国际法的研究者,笔者对蒙中贸易特别是中国对蒙投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目前,中国学者和研究者对蒙古国投资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然而,笔者从中国企业的角度对这一领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对相关的理论、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其次详细地介绍了蒙古国投资法,包括立法发展进程、法律保障制度、优惠制度等,然后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形式和投资数据进行了研究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需要改进的相关法律问题。这样,在未来,在蒙古投资的中国企业将认识到需要关注的问题。笔者希望本文有助于蒙古国外商投资法的研究,同时助于中国有兴趣在蒙古投资的企业。本文在理论分析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研究了蒙中投资的特点和中国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第一章是绪论,包括研究意义、研究目的、相关文献综述以及研究创新点;第二章是蒙古国外商投资法的理论分析与研究;第三章是中国企业对蒙古国投资现状的特点、主要投资领域、形式、相关法律制度;第四章是中国企业对蒙古国投资的法律规制;第五章是关于投资分析的法律建议;最后是结论。
谈笑[7](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孙浩然[8](2018)在《法律服务业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的应对 ——以西亚能源领域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去”,中国的在国际投资舞台上的身份已经从最大的投资输入国转变为兼具高输入和高输出的国家。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中国与沿途国家的贸易投资往来加深,投资环境逐步优化,越来越多能源企业选择“走出去”。西亚地区坐拥丰富的油气资源,掌控这一稳定的能源产地关乎我国能源安全和未来的发展与崛起。由于常年战乱和法制不健全,在西亚投资也存在极高的风险,但同时催生了大量法律服务需求。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水平与国际上成熟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很大差距,在代理这类需要跨国合作和调查的案件时经验和能力都有所不足。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以综合分析的方法梳理中国能源企业在西亚地区投资历程和面临的风险,指出法律服务业在帮助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当注重的问题,帮助企业应对投资风险,以加强自身服务水平,获取迈入法律服务行业尖端领域的机会。
王露阳[9](2017)在《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提出矿业在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中也称为采掘业,其勘探与开发对象包括能源资源、金属资源和非金属资源,矿业的投资开发为各个行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矿物原料。当前,我国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石油、铜、铝的对外依存度分别达到60%、70%和50%以上,其他一些短缺资源,如钽铌、铂族金属,对外依存度更高,严重影响我国矿产资源供应和国家安全。在对外投资中,采矿业所占比例高居不下,2013年、2014年分别占我国对外投资总额的23%、18%。截至2015年底,仅ICSID受理的国际投资争端案件总计247件,其中仅能源和矿业相关案件便占总案件数量的25%左右,居各行业首位。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对外矿业投资的促进和保障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具体认定标准不统一,判例存在不一致性的间接征收方面的认定、补偿和保障措施方面。间接征收问题在国际投资领域既是热点也是难点。当前,间接征收案件不断涌现,并呈现出了扩大化的趋势,特别是在矿业投资行业中的东道国权益和投资者利益冲突和失衡中表现更加明显,这也使得原本具有模糊性、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特点的间接征收规则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我国对外矿业投资开展及我国资源供应和国家安全。本研究通过对矿业投资的特征和间接征收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后,通过对间接征收有关的国际投资争端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结合国际矿业投资的特殊性,寻求在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构、稳定条款、社会责任等四个方面,反思现有投资保护体系中的问题,探索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中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的策略性办法。在我国参与的国际投资协定方面,应以我国的资本输入和输出国的双重身份来思考此问题,以东道国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为出发点,明确间接征收概念、认定标准、补偿标准、公共利益例外原则,增强我国签署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主动性,并在文本中明确“保护伞条款”的法律效力。坚持抵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竞争中立”理论,反对以国有企业的股东为依据拒绝给与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者待遇的相关投资者条款和国际文件。本研究的利益平衡思路还体现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及规则的重构方面,通过从机制上降低偏袒和倾向性裁决,减少以矿产资源为经济支柱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抵制倾向,以保护国际矿业投资和防范间接征收。根据国际矿业投资项目普遍存在的资金量巨大和投资周期长的特征,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可充分利用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特殊条款——稳定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平衡进行再平衡,从投资合同的角度防范间接征收风险。此外,为预防东道国间接征收风险的发生,本研究认为可以从我国政府、对外矿业行业协会和矿业投资者三个方面,推进对外矿业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履行恰当的社会责任,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本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本章节内容包括:本论文写作的研究背景、现实需求和理论意义;论文相关问题的文献综述,包括对外矿业投资风险和征收问题,国际矿业投资相关理论及各国对矿业投资保障的具体做法,以及基于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需求背景和相关问题的研究综述;论文的研究目标、思路和具体方法;论文的主要内容,拟突破的重点和难点、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对外矿业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基本问题。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投资者中的间接征收概念,论文分析了征收、治安权、公共利益等概念以及与间接征收问题之间的关系;间接征收的基本类型,包括相当于征收、管制型征收、逐渐征收;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判断标准,包括目的标准、效果标准和兼采标准;此外,本研究还对国际投资中,东道国通过对矿业投资采取财税、歧视性立法、环境、人权等措施导致的间接征收问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和研究。最后,本章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对间接征收风险保障不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第三章,对外矿业投资中间接征收补偿问题。本章节首先对国际投资补偿中的赫尔规则、适当补偿原则以及不予补偿原则进行了介绍,探讨了当前间接征收补偿标准中心化的表现和趋势问题,同时对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补偿标准演进进行了总结和研究;其次,本章还对国际矿业投资争端中的补偿原则与方法进行了研究,具体包括征收的市场价值估价基础,评估方法,补偿计算日期,非法征收与合法征收的补偿异同,以及征收补偿数额裁决的法律考量因素;最后,本文总结了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中的补偿条款,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定位不明确问题,以及我国国内法和签署的国际条约中的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第四章,ISDS裁决机制下的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失衡问题。本章节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当前投资争端机制中的问题,一是ISDS背景和存在的问题,包括东道国和投资者、仲裁庭的权限不对等,ISDS自身设计的先天不足,以及当前ISDS下的东道国监管恐惧问题;二是以美国为例从具有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国家角度研究国际投资争端体制兼顾利益平衡的新思路和趋势,同时主要矿业投资输入国因其具备丰富矿产资源天赋和ISDS对投资者偏袒而产生了对现行ISDS的回避性态度;最后,文章从东道国的角度,探讨了主要矿产资源输出国对矿业相关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和ISDS新路径选择。第五章,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问题。本章的主要内容围绕对外矿业投资合同中常见的稳定性条款展开。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性条款主要用于保障投资者在东道国的长期、巨额投资免受东道国法律变动的影响,防止东道国通过一系列法律修订措施蚕食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本章主要研究了稳定性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分类;稳定性条款的效力问题及界定;以及稳定性条款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常见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一些问题,包括投资协议中未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界定、东道国违反稳定性条款的补偿机制有瑕疵、救济渠道不约定或适用东道国国内救济以及公共利益的例外问题等。第六章,我国对外矿业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本章节以责任层次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对当前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趋势进行了研究,同时结合矿业投资的特点分析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的国际倡议或标准,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涵和特殊内容,最后指出我国国际矿业投资社会责任的的一些核心问题。第七章,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保障的路径思考。本章节从我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投资协议中的稳定性条款、我国对外矿业投资便利化服务体系以及社会责任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措施以应对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面临的间接征收问题。具体来看,在双边投资协定方面,提出了明确投资协定的政策定位、逐步完善间接征收的概念和认定、改进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国有企业和主权基金的投资者身份问题、间接征收公共利益例外、间接征收补偿标准和影响要素以及稳定性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了建议;在应对ISDS的间接征收扩大化方面,提出了三项措施,包括提升透明度,改进仲裁程序和限制ISDS管辖权等措施;在投资协议方面,充分利用稳定性条款应对间接征收,具体措施包括要求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稳定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受约束的东道国国家实体范围、争端解决机构以及适用国际法作为稳定性条款的准据法等;在社会责任方面,多方位完善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应对东道国间接征收,包括充分发挥我国政府的推进性作用以及矿业企业在东道国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优化。
毛慕华[10](2016)在《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投资领域,外商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分别是外资的市场准入阶段、外资的运营阶段和外资的退出阶段。其中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是外资进入东道国的首要环节,包括外商投资的资本构成、外商投资的范围、外商投资的履行要求和外资准入审批制度四个方面的内容。外资准入一直是各国外资立法的重点。长期以来,我国在立法上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采取保守的态度,对外资准入的限制较多,目前看来已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我国开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试点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制定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备案管理。本文中笔者将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视角来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以便提出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完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理论进行了一个明晰的梳理。笔者在论述外商投资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与负面清单的关系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代表的外资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进行分析,笔者指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是对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新探索。第二章是外商投资的资本构成。笔者介绍了外商投资资本构成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三资企业法对外商投资资本构成的规定,提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有关资本构成的操作应遵循我国现行外资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三章是外商投资的范围。笔者先介绍了外商投资范围的界定和理论基础,并分别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这三个方面对禁止、限制和允许或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进行了论述和分析,笔者提出负面清单是我国扩大外资开放程度、实现内外资一致的先行先试。第四章是外商投资的履行要求。笔者先介绍了外商投资履行要求的界定,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角度分别对履行要求的四个具体规定进行了论述和分析,笔者提出应明确履行要求具体的限制条件以提高负面清单的透明度。第五章是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笔者先阐述了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界定和理论基础,接着介绍了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类型、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以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规定,笔者提出我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资引入备案制的管理是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一项改革。最后是结语部分,笔者总结并提出了观点,认为我国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使用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管理模式是我国的一项制度创新,但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以通过试点的方式在未来全国范围内实现内外资待遇的一致,从而实现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有色金属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色金属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一)关于“国际”的含义 |
(二)关于“商事”的含义 |
二、中国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三、波兰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性质与种类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 |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 |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 |
(一)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书 |
(二)引置条款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定义 |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来源 |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
(一)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
(二)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的效力 |
(三)仲裁协议对仲裁裁决的效力 |
(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与波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形式要件 |
一、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二、仲裁协议签署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三、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形式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电子及网络方式缔结仲裁协议的效力 |
(二)口头缔结仲裁协议的效力 |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实质要件 |
一、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基本要素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二、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选择因素”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三、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认定的变动与发展 |
(一)国际法的新发展 |
(二)中国法的立法沿革 |
(三)波兰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可仲裁性 |
一、可仲裁性 |
(一)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关系 |
(二)可仲裁性问题的由来 |
(三)可仲裁性范围的界定 |
二、中国法下的可仲裁范围 |
三、波兰法下的可仲裁范围 |
第四节 对有瑕疵的仲裁条款认定的法律与实践 |
一、有瑕疵仲裁协议的界定 |
二、中国法律与实践 |
三、波兰法律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与仲裁协议效力 |
第一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概述 |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含义 |
(二)确立与发展 |
(三)理论纷争 |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法理意义 |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法理依据 |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与管辖权 |
三、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影响 |
第二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中国实践 |
一、中国的立法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有法律 |
二、中国的司法实践 |
三、对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评述 |
第三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波兰实践 |
一、波兰的立法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有法律 |
二、波兰的司法实践 |
三、对波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仲裁协议对未签署协议当事人的效力概述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中国法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
三、波兰法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中国与波兰法律对特定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子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对母公司的拘束力 |
二、代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
三、仲裁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
四、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
五、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三节 中国与波兰法律下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
一、“仲裁第三人”的含义 |
二、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纷争 |
三、中国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四、波兰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及法律适用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与仲裁管辖权 |
一、仲裁协议效力与仲裁管辖权异议 |
二、中国法律与实践 |
三、波兰法律与实践 |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
一、中国法律与实践 |
二、波兰法律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波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波法律合作 |
一、制度背景 |
二、政策背景 |
三、理念与文化背景 |
第二节 中波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差异 |
一、立法差异 |
二、司法差异 |
三、仲裁实践差异 |
第三节 中波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协调 |
一、立法上的协调 |
二、司法上的协调 |
三、仲裁实践的互学互鉴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制度对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一章 外资准入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外资准入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一、外资准入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准入”制度的法律概念渊源和特征 |
三、外商投资法准入制度的构成内容 |
第二节 外资准入的一般审查制度 |
一、发达国家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 |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准入审查制度 |
第三节 外资准入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投资领域扩宽,外资股权弱化 |
二、审批程序简化 |
第二章 中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发展历程及主要内容 |
第一节 中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起步阶段(1978-1983) |
二、发展阶段(1984-2012) |
三、深化改革阶段(2013-2018) |
四、彻底改革阶段(2019年至今) |
第二节 中国外资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资本构成 |
二、投资范围 |
三、一般规定 |
四、准入许可 |
第三节 中国外资准入法的发展趋势 |
一、准入领域不断扩大 |
二、外商投资股权比例限制减少 |
三、外资准入制度随中国国情和国际要求而发展 |
四、外资审批制度不断简化 |
第三章 老挝外资准入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
第一节 老挝外资准入法的发展历程 |
一、起步阶段 |
二、发展阶段 |
三、完善阶段 |
第二节 老挝外资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一般规定 |
二、投资审批的管理和服务部门 |
三、准入制度 |
第四章 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制度对比 |
第一节 准入领域对比 |
第二节 准入条件对比 |
一、准入门槛 |
二、审批机构 |
三、审批程序 |
第三节 准入限制对比 |
一、准入前国民待遇对比 |
二、负面清单对比 |
三、国家安全审查对比 |
第四节 准入制度的变化趋势对比 |
一、准入制度变化的共同点 |
二、准入制度适用性对比 |
三、准入制度的优势与劣势对比 |
第五节 老挝投资准入制度存在问题 |
一、立法体系上仍不完备、不健全 |
二、鼓励性措施上对优惠产业不够细化、优惠形式单一 |
三、管制性措施上对外国投资资本和准入限制还比较多 |
第五章 结论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论文的主要结论 |
第二节 完善老挝投资准则的对策建议 |
一、对外开放注重渐进性,培育老挝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
二、完善配套准入法规 |
三、明晰审批和管理权责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风险与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风险问题 |
第一节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特殊风险 |
一、北极国家概念界定 |
二、北极自然环境的特殊风险 |
三、北极区域治理的特殊风险 |
第二节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风险类型 |
一、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一般定义 |
二、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中风险的分类 |
第三节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风险的成因 |
一、国家北极政策因素 |
二、敏感行业投资制度因素 |
三、自然环境因素 |
第二章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安全风险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
一、地缘政治形势下的“中国威胁论” |
二、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以CFIUS审查为例 |
三、“中坤集团冰岛购地案”探析 |
第二节 反垄断审查风险 |
一、欧盟反垄断审查机制对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限制 |
二、“蓝星-挪威挨肯公司收购案”探析 |
第三章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非安全风险 |
第一节 环境保护风险 |
一、由资源保护引发的投资风险 |
二、由环境保护引发的投资风险 |
第二节 劳工保护风险 |
一、劳动法合规风险 |
二、工作许可准入风险 |
第四章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 |
第一节 中国国内法的法律保障体系 |
一、我国FDI法律体系——为中资企业北极FDI把好第一关 |
二、我国FDI项目管理制度——对北极安全审查风险的防范 |
三、我国FDI审批程序——全程监测北极FDI投资者的经营能力 |
第二节 我国与北极国家双边投资协定的风险防范措施 |
一、中国与北欧五国 |
二、中国与俄罗斯 |
三、中国与北美 |
第三节 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之构想 |
一、完善服务于赴北极直接投资企业的国内立法 |
二、发展高度透明的国际北极投资合作机制 |
三、向企业提供北极法律研究专门人才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方面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选题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蒙古国文献综述 |
1.3.2 中国文献综述 |
1.3.3 英文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研究分析 |
2.1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立法的发展进程 |
2.2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模式及特点 |
2.2.1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模式 |
2.2.2 在蒙古国投资形式 |
2.2.3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特点 |
2.3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保障制度 |
2.3.1 投资保障制度概述 |
2.3.2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保障制度 |
2.4 蒙古国外国投资法鼓励和优惠制度 |
2.5 国际外国投资法理论研究 |
2.5.1 国际投资概念 |
2.5.2 主要外国投资理论 |
第3章 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法律环境分析 |
3.1 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意义 |
3.2 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法律准入 |
3.3 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法律环境分析 |
第4章 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现状和法律问题 |
4.1 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介绍 |
4.2 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领域 |
4.3 蒙古国境外投资法问题 |
4.3.1 蒙古国的问题 |
4.3.2 中国的问题 |
第5章 改进中国企业在蒙古国投资法律问题建议 |
5.1 中国投资企业自身预备充分 |
5.2 改善蒙古国外国投资法环境 |
5.3 中国外国投资法的经验借鉴 |
5.4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8)法律服务业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的应对 ——以西亚能源领域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二章 中国企业西亚能源投资现状 |
第一节 中国企业对西亚投资情况和风险简述 |
第二节 我国企业在西亚能源投资模式 |
第三节 能源领域投资在法律上的特殊性 |
第四节 中国与西亚各能源国缔结条约情况 |
一、中国与西亚各国签订的BIT情况 |
二、中国加入的争端解决多边协定 |
第三章 中国企业在西亚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 |
第一节 西亚地区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 |
一、战争风险 |
二、征收风险 |
三、政府违约风险 |
四、市场准入风险 |
第二节 西亚地区投资面临的经营风险 |
一、环保法律风险 |
二、劳动法律风险 |
第四章 西亚地区能源投资风险催生的法律服务需求 |
第一节 法律服务行业可以应对的风险范畴 |
第二节 应当如何应对项目各阶段具体风险 |
一、投资准备阶段 |
二、通过投资稳定性条款和重新谈判条款转移主权风险 |
三、从“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案”看利用国际仲裁解决征收纠纷 |
四、充分研究东道国国内法律及国际软法避免风险 |
五、通过国际投资保险获得救济 |
第三节 法律服务行业在投资过程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
一、法律调查在前期介入的必要性 |
二、事先风险防范为主的预案 |
第五章 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分析和发展方向 |
第一节 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与横向对比 |
一、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现状 |
二、与海外律师事务所相比的优势与不足 |
第二节 律师应当加强国际法律实务能力 |
第三节 中国法律服务业未来发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理论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2 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1.2.1 对外矿业投资风险及征收问题研究 |
1.2.2 国际投资法相关理论研究 |
1.2.3 我国对外矿业投资的资源需求背景及自身问题 |
1.3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拟突破重难点及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拟突破的重点、难点问题 |
1.4.3 本研究拟创新点 |
1.4.4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对外矿业投资中的间接征收基本问题与认定标准 |
2.1 国际投资间接征收基本问题 |
2.1.1 间接征收基本概念 |
2.1.2 间接征收方式 |
2.1.3 间接征收认定标准 |
2.2 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认定的考量要素 |
2.2.1 间接征收与比例原则 |
2.2.2 间接征收与公共利益 |
2.2.3 间接征收与合理期待 |
2.3 对外矿业投资面临的间接征收风险 |
2.3.1 矿业类国际投资与东道国经济利益冲突问题突出 |
2.3.2 矿业投资的政治影响力突出 |
2.3.3 矿业投资中的环境保护与投资保护矛盾突出 |
2.3.4 矿产资源的战略资源属性加剧了矿产资源的争夺 |
2.3.5 资源民族主义扩大了投资者和东道国的矛盾冲突 |
2.4 对外矿业投资中常见的间接征收具体措施 |
2.4.1 针对国际矿业投资的财税措施 |
2.4.2 针对国际矿业投资的立法措施 |
2.4.3 使国际矿业投资实质上丧失利益的其他措施 |
2.5 我国国际投资协定中间接征收条款现状及问题 |
2.5.1 我国国际投资协定政策定位不清晰 |
2.5.2 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和政府权力主体的规定边界模糊 |
第三章 对外矿业投资中间接征收的补偿问题 |
3.1 矿业类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补偿基本问题 |
3.1.1 补偿原则 |
3.1.2 赫尔规则和适当补偿标准的融合趋势 |
3.2 国际矿业投资的间接征收补偿计算方法 |
3.2.1 补偿的市场价值估价基础 |
3.2.2 投资争端补偿的估价方法 |
3.2.3 裁决征收补偿数额的法律考量因素 |
3.3 我国间接征收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
3.3.1 我国投资条约中的补偿标准定位不明 |
3.3.2 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矿业征收补偿标准不协调 |
3.3.3 间接征收补偿的影响要素不清晰 |
第四章 ISDS裁决机制下的矿业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失衡问题 |
4.1 ISDS裁决导致东道国和投资者利益失衡现状 |
4.1.1 ISDS投资者利益偏袒现状 |
4.1.2 ISDS投资者利益偏袒的实践—以厄瓜多尔石油收益金案为例 |
4.2 东道国应对ISDS裁决的间接征收扩大化的实践问题 |
4.2.1 平衡性思路应对ISDS裁决的间接征收扩大化实践 |
4.2.2 矿业东道国对ISDS的回避性实践 |
4.3 ISDS东道国在间接征收争议中的弱势问题 |
4.3.1 ISDS赋予了投资者和仲裁庭的权力太大 |
4.3.2 ISDS的结构性问题 |
4.3.3 ISDS裁决结果导致的监管恐惧问题 |
第五章 矿业投资合同中的稳定条款问题 |
5.1 稳定条款概念及基本适用情况 |
5.1.1 隐性条款 |
5.1.2 冻结条款 |
5.1.3 经济平衡条款 |
5.2 稳定条款的效力之争 |
5.2.1 肯定说 |
5.2.2 否定说 |
5.2.3 有条件肯定说 |
5.3 稳定条款的国际仲裁实践及问题 |
5.3.1 稳定条款适用范围问题 |
5.3.2 稳定条款补偿机制的问题 |
5.3.3 稳定条款适用的救济渠道问题 |
5.3.4 稳定条款中的公共利益例外问题 |
第六章 预防矿业投资间接征收的社会责任履行问题 |
6.1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基本理论与发展趋势 |
6.1.1 企业社会责任基本理论 |
6.1.2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趋势 |
6.2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 |
6.2.1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国际倡议或标准 |
6.2.2 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涵 |
6.2.3 矿业类国际投资的社会责任特殊内容 |
6.3 我国对外矿业投资在社会责任方面的主要问题 |
6.3.1 社会责任履行参差不齐 |
6.3.2 行会组织和政府矿业服务体系的支援和带动有待提升 |
6.3.3 社会责任透明度较低 |
第七章 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间接征收保障的路径思考 |
7.1 完善我国双边投资协定应对间接征收 |
7.1.1 明确投资协定的政策定位 |
7.1.2 完善间接征收的概念和认定标准 |
7.1.3 国有企业的适用投资协定问题 |
7.1.4 进一步明确间接征收补偿标准和影响要素 |
7.1.5 明确保护伞条款下的稳定条款的效力 |
7.2 平衡性思路应对ISDS裁决的间接征收扩大化 |
7.2.1 强化透明度与沟通机制 |
7.2.2 严格限制仲裁偏见,规范争端解决程序 |
7.2.3 提高投资争端解决效率 |
7.3 我国矿业投资者应充分利用稳定条款应对间接征收 |
7.3.1 要求约定稳定条款适用的范围 |
7.3.2 在经济平衡条款预留协商空间 |
7.3.3 选择争端解决机构 |
7.4 完善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应对东道国间接征收 |
7.4.1 政府机构渐进式倡导矿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7.4.2 发挥对外矿业投资行业协会的作用 |
7.4.3 矿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概述 |
第一节 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外资准入的基石 |
二、外资准入的国民待遇原则 |
第二节 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清单管理模式 |
一、正面清单 |
二、负面清单 |
第三节 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法律分析 |
一、我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的立法概述 |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准入管理模式探讨 |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分析 |
第二章 外商投资的资本构成 |
第一节 外商投资资本构成中有关有形资产出资的规定 |
一、外商投资资本构成中的现金 |
二、外商投资资本构成中的实物资产 |
第二节 外商投资资本构成中有关无形资产出资的规定 |
一、外商投资资本构成中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
二、外商投资资本构成中的场地使用权 |
三、外商投资资本构成中的劳务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外商投资的范围 |
第一节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 |
一、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及分析 |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规定及分析 |
第二节 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
一、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及分析 |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规定及分析 |
第三节 允许或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
一、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及分析 |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规定及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外商投资的履行要求 |
第一节 外商投资的比例 |
一、外商投资比例的界定及各国的立法和实践 |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及分析 |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规定及分析 |
第二节 其他履行要求 |
一、外资准入形式 |
二、外国投资者资质要求 |
三、外商投资企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
第一节 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界定 |
第二节 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类型 |
一、无审批制度 |
二、逐案审批制 |
三、选择审批制 |
第三节 我国的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
一、我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的发展和现状 |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外资准入审批制度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有色金属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3]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D]. LAGIEWSKA MAGDALENA KATARZYNA.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中国与老挝外资准入制度对比研究[D]. 赵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中资企业在北极国家直接投资的风险与防范[D]. 刘曾祺.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中国企业赴蒙古国投资方面的法律问题研究[D]. 敖德玛(ODMAA ALTANTULKHUUR). 山东大学, 2019(09)
- [7]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8]法律服务业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风险的应对 ——以西亚能源领域为视角[D]. 孙浩然.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9]我国对外矿业投资间接征收法律保障研究[D]. 王露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10]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研究 ——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为视角[D]. 毛慕华. 中央民族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