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举证时限的确定

浅析举证时限的确定

一、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论文文献综述)

李浩[1](2021)在《为什么不应当重建证据失权——为现行司法政策辩护》文中研究表明对当事人逾期举证且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2条第1款实际上选择了证据不失权,一些学者近年来撰文提出应当摒弃"采纳+罚款",重建证据失权制度。本文认为,实行不失权的司法政策是有充分理由的,不失权才能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三符合"的诉讼制度的要求相吻合。因严重阻碍实体公正,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采用的证据失权未能通过实践的检验,已被证明是一次不成功的尝试。失权不是举证期限制度的必备要素,"采纳+罚款"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实务中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对部分法官未依法对当事人罚款的问题,应当直接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解决办法,而不是重新回到证据失权。

周蒙[2](2021)在《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已经有所完善,其中的第三人举证制度也不例外,在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作为该制度前提的第三人范围虽然已经有所扩大,但是由于行政关系的日益多样化,现有的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另外,第三人类型的划分仍然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欠缺的部分,由此而导致我国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笼统和模糊,这使第三人在诉讼中利用举证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困难,因此而不可避免的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多种多样的问题,所以第三人举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不仅能够有效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还能节约诉讼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并且还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审判以及对行政机关职权行为的监督。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研究具有理论以及实践价值。笔者在本文中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进行研究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概述,包括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内涵、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相关立法概况以及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为下文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一个与第三人举证有关的典型案例进行考察,发现当前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未合理区分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导致该问题的前提性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不合理以及第三人类型仍然没有合理划分;二、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不清晰,还没有形成具有行政诉讼特色的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三、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二款的理解还存在差异以及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证据制度还存在缺陷;四、第三人举证期限规定较为笼统,表现为对延期举证中“正当事由”的规定不明确以及没有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的举证期限。第三部分中,笔者结合域外经验对以上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建议。后两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希望笔者的研究能够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赵丰收[3](2021)在《离职雇员商业秘密侵权语境下民事终局禁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商业社会的深入发展以及科技的日新月异,商业秘密成为市场主体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来源。也因此,使得商业秘密保护课题成为市场竞争中持续关注的焦点。在这个焦点课题中,雇佣关系是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产生的主要领域。有学者曾对我国部分地区公开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判决书进行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员工泄密的情况占据其中一大部分(1)。一般来说,面对雇员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损害赔偿与禁令救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安排。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如果为外人知道,保密的状态受到破坏,其权利即永久灭失。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语境中,禁令救济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历史发展的脉络分析了美国法中商业秘密制度以及相应禁令救济规范,并与我国法中的“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民事责任相比较,从责任内容和举证规则两个方面分析了不同法系之下的制度异同,并梳理了其不同功能旨趣。而后,本文从现实侵权和威胁侵权两个方面在我国法相关民事责任制度的现实合理性之下给出了比较法上的借鉴建议。本文所采取的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制度比较法等。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商业秘密和雇员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从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的角度,厘清了其之所以具有财产权利属性的逻辑,而后对后文讨论的语境进行了限定,即以离职雇员商业秘密侵权语境为范围。第二部分针对侵权语境下终局禁令在救济体系中的定位进行了分析,比较了经济赔偿与禁令救济的功能区别,对终局禁令的两种重要存在方式进行了初步区分。第三部分针对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终局禁令,对其责任内容和举证规则进行了分析。在责任内容上,分别从禁令使用的业务范畴、空间范围和时间期限方面,比较了中美两国制度及实践的异同;在举证规则上,从“构成商业秘密”、“离职雇员实际实施侵权行为”及“责任内容适当性”三个方面,分析了中美两国制度的相关内容。第四部分针对威胁实施侵权行为的终局禁令,在前文的基础上,对其责任内容和举证规则进行了分析。在责任内容上,重点对美国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与我国消除危险责任进行了比较;在举证规则上,围绕“存在实施威胁的侵权行为”与“终局禁令内容适当性”,分析了美国法上的做法,及可以为我国制度所借鉴的方面。第五部分针对上述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所分别分析的两种不同侵权方式下中美两国法的制度内容,进一步在责任内容和举证规则两方面为我国商业秘密终局禁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可借鉴的建议。

廖永安,张红旺[4](2021)在《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诉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文中研究指明在实体公正优先的制度理念下,我国建立的以证据失权为基础,训诫、罚款、费用制裁多种规制措施并存的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实证考察显示,该机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立法相背离的问题。究其原因,除激励不相容之外,还有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未能兼顾自身的多重价值目标、程序设计存在不足、"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未得到充分利用等原因。为弥合实践与立法之背离,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在程序保障下加强当事人自我责任以及进一步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

邓晓韵[5](2020)在《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制度之司法实践现状研究——以135份裁判文书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实证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制度的适用存在"举证的期限适用差异化,逾期/延期举证正当事由认定标准多样化,逾期举证法律后果不一致"等问题。立法粗疏、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相冲突、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是造成前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解决前述问题,立法层面上,修正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重构被告逾期举证法律后果;司法层面上,完善配套制度,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终实现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制度的重构。

刘国庆[6](2020)在《逾期举证之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举证失权基本被费用性制裁措施所取代,民事诉讼中逾期举证已基本不会发生举证失权的后果。但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会受到法院的处罚,还可能要赔偿另一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必要费用及损失,即逾期举证之赔偿制度。该制度能够吸收非逾期举证当事人对法院采纳逾期证据的不满,并有利于以正当理由惩戒和避免逾期举证行为,从而保障举证时限制度的有效运行。但这种因实施具有程序法性质的民事诉讼行为而承担带有实体法性质的赔偿责任情形并不常见,且该制度的具体操作运行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该制度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严重混乱,亟需对该制度的实现路径进行研究。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理论,采用实证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等多种方式,对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路径的前提、现状及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并借助原生纠纷与次生纠纷、原生之诉与次生之诉的分类形态,将在解决原生纠纷的原生之诉中产生的逾期举证赔偿纠纷定性为次生纠纷,而解决该次生纠纷的诉即为次生之诉,据此对该次生之诉与原生之诉的合并审理等实现路径进行了论证研究。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完善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及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体系,为审判实践中正确处理逾期举证赔偿纠纷提供理论依据。同时,期望在处理其他因实施民事诉讼行为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中,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赔偿的情形等,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和审判实践上的参照,并以期日后对此类情形的类型化研究提供参考。本文在结构上,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独立性和性质。一是从地位和渊源两方面分析了该制度的独立性,确定该制度应存在着独立的实现路径。二是将学界和实务界关于该制度性质的观点归纳为三种:诉讼费用性质、诉讼抗辩性质、侵权责任性质,在分析该三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应根据不同的逾期举证赔偿内容来界定该制度的性质;并认定该制度的内容兼具以上三种性质,应适用不同的实现路径。第二部分依据收集到的115个相关案例,对审判实践中适用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混乱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归纳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按照原生纠纷处理的情形;该类做法是将逾期举证赔偿纠纷作为原生纠纷的组成部分而一体化处理,其特点主要体现在递进的四个方面:作为新的诉讼请求、不构成独立的新诉、可由法官自由裁量、诉讼结果径直抵销。另一类是非按照原生纠纷处理的情形;该类做法肯定了逾期举证赔偿纠纷及其次生之诉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三种形态:另案诉讼、作为反诉、不予审理。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过程中面临的三大问题。一是在主体界定上,厘清了该制度在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变更三种特殊情形中的主体及其责任界限。二是在赔偿内容上,明确了该制度三种内容的界限:必要费用的延伸范围、证人出庭作证及鉴定费用的性质、构成诉讼抗辩的情形。三是在适用程序上,提出了该制度在诉讼程序变动、劳动仲裁程序、商事仲裁程序三种情形中的适用空间。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实现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两种方式。一是以诉的方式解决时,提出了次生之诉与原生之诉合并审理的两种形态:无牵连关系的诉的单纯合并、并案审理,并对并案审理与另案审理进行了区别分析。二是以非诉的方式解决时,着重对诉讼抵销和诉讼案件非讼化两种例外方式进行了分析,逾期举证赔偿纠纷也为这两种方式提供了适用空间和实践素材。最后本文据此提出了实现路径上能够统一适用的具体建议。

万毅[7](2020)在《论庭审证据调查安排》文中指出庭审中证据调查的方式、顺序安排直接关系庭审的效率和效果,设计庭审证据调查安排的最优流程是提升控、辩、审三方诉讼技能,推动和完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举措。庭审中证据调查安排是审判中程序性事项,应由法官享有最终确认和终局决定权,其原则上应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完成,因而需完善辩护人举证期限、庭前会议工作安排等配套措施从而保证庭审证据的调查安排如期完成。在举证方顺序安排方面应当遵循程序发动者先于程序被动接受者,刑事程序先于附带民事程序的原则,同时不应忽视被害人的举证权。此外,在证据出示顺序的安排中应注意逻辑合理性。在证据出示方式中,"一证一举""一组一举""一案一举"各有利弊,因此在实战中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战术",并对庭前程序、被告方意见以及法官心证形成等因素进行考虑,同时还应当科学适用摘要式举证与详尽式举证两种不同举证方式。

江继业[8](2020)在《民事诉讼逾期证据失权制度的审视与重塑——以审判周期理论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中的逾期举证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在新民诉法的立法背景下,我国立法对逾期举证证据失权的态度经历了从逾期证据法定失权到逾期证据酌定失权的转变,但具体的制度构建还有待完善。本人立足于审判周期理论,通过诉讼时间成本分析为我国逾期举证失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希望本文对逾期证据失权制度的完善和民事诉讼体制改革有所裨益。

吴泽勇[9](2020)在《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衰落与重建》文中提出证据失权的要旨在于确立一种独立于社会生活时间的诉讼时间,从而从时间维度化约事实调查的复杂性;证据失权的引入提升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自治程度,有利于法律系统从社会系统中分出。但由于2001年的司法解释过于严苛,且对当事人举证权的保障不够充分,证据失权在我国的运行并不顺利。实证调查显示,作为失权模式之替代的罚款模式亦被搁置,原因是罚款机制不适合逾期举证的规制,在具体适用中无法形成激励相容的局面。为了推进以集中审理为中心的审判方式改革,促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性变迁,应当重建证据失权制度。新时期的证据失权制度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充分关注当事人程序保障,在"期间法定,适用裁量"的基础上进行建构。

龚倩[10](2020)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先收后付条款的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先收后付条款是本文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这一交易习惯用语的归纳表达。“背靠背”条款作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关于分包价款的支付条款,是建设工程分包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得到国内法学的重视。“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应用日益广泛,现有法律法规却并无该条款的统一规定,学术研究也并无该条款的统一定义,导致司法实践对该条款认定十分混乱。“背靠背”条款的问题首先在于是否有效,其次在于性质为何。本文通过梳理“背靠背”条款的四种表达形式,明确“背靠背”条款的约定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肯定“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应然表现。关于性质之争,本文走出既有理论的困境,从抗辩的角度统筹“背靠背”条款,指出“背靠背”条款属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的抗辩权,并按照抗辩效力的强弱区分风险分配型“背靠背”条款和付款期限型“背靠背”条款,辅之以举证责任分配,以期构建“背靠背”条款的完整逻辑,应用以改善实践的混乱。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首先提出问题,其次介绍了“背靠背”条款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正文部分为四章,分别为“背靠背”条款的识别与解释、“背靠背”条款立法和司法现状、“背靠背”条款有效性论述和“背靠背”条款抗辩效力论述;结论部分对本文观点进行了总括。正文是本文最主要的部分,共四章:第一章为“背靠背”条款的识别与解释。通过实证研究梳理出“背靠背”条款具有后支付、条件或前提支付、同步支付以及责任免除条款四种表现形式,并将“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总承包人无过错范围内,奠定了本文后续研究的基础。第二章为建设工程分包实践中的“背靠背”条款。通过梳理立法情况以及2013年至2019年的100个相关案例,展现立法的空白和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的分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争议焦点为“背靠背”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内容,明确了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三章论述“背靠背”条款的有效性。整体而言,“背靠背”条款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公平原则审查,不违反合同相对性,不属于格式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认可“背靠背”条款合法有效。例外情形是,当责任免除形式的“背靠背”条款包含分包人不得起诉内容时,关于不得起诉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当分包合同整体无效时,“背靠背”条款随之无效,但根据《建设工程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背靠背”条款可以作为分包人请求结算的参照依据。第四章论述“背靠背”条款的抗辩效力。按照既有的附条件生效条款、附期限生效条款或者付款时间约定条款对“背靠背”条款的性质进行区分并无多大意义,而从抗辩效力的角度出发可以统筹具有多种表达形式的“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属于一种当事人约定的抗辩权或者抗辩事由,具有对抗分包人价款请求权的效力。但关于抗辩效力的强弱,“背靠背”条款不能一概而论,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风险分配型“背靠背”条款,二是付款期限型“背靠背”条款。前者具有永久抗辩效力,只要未收到发包人付款,总承包人就无需向分包人支付;后者只具有延期抗辩效力,应通过合同约定或《建设工程解释》第18条明确付款期限,超过付款期限则总承包人无权拒绝分包人请求。最后,“背靠背”条款抗辩应由总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总承包人无法证明自身收款情况,“背靠背”条款抗辩不成立。

二、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为什么不应当重建证据失权——为现行司法政策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法律后果的演变
    (一)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
    (二)2008年《举证时限通知》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
    (四)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
    (五)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
二、对选择证据不失权的质疑
三、为什么应当选择“采纳+罚款”
    (一)与“三符合”的要求相一致
    (二)汲取2001《民事证据规定》实行严格失权的教训
    (三)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司法实务
    (四)证据失权会使对方当事人获得不当利益
三、失权不是实现举证期限制度功能的必备条件
四、结语

(2)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内涵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举证责任及第三人举证的特征
    第二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历史沿革与相关立法概况
        一、历史沿革
        二、相关立法概况
    第三节 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法院公正的审判
        三、追求司法诉讼效益与公正的统一
        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第一节 案例介绍
        一、案情介绍
        二、简要评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未合理区分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
        二、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不清晰
        三、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
        四、第三人举证期限规定较为笼统
第三章 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建议
    第一节 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
        一、合理界定第三人的范围
        二、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举证
    第二节 合理确定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被告怠于举证时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路径
        一、对《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二款的理解
        二、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证据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细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对延期举证中的“正当事由”加以明确
        二、明确不同类型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离职雇员商业秘密侵权语境下民事终局禁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二、雇员概念的界定
    三、离职雇员商业秘密侵权语境的界定
第二章 关于民事终局禁令的分析
    一、商业秘密侵权中禁令救济的位置
    二、禁令救济的区分
    三、终局禁令的存在方式
第三章 对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终局禁令分析
    一、对相关责任内容的分析
        (一)美国法禁令救济的内容
        (二)中国法停止侵害责任的内容
    二、对相关举证规则的分析
        (一)“构成商业秘密”举证责任的分析
        (二) “离职雇员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举证规则的分析
        (三) “责任内容适当性”举证规则的分析
第四章 对威胁实施侵权行为的终局禁令分析
    一、对相关责任内容的分析
    二、对相关举证规则的分析
        (一) “离职雇员威胁实施侵权行为”举证规则的分析
        (二) “责任内容适当性”举证规则的分析
第五章 对终局禁令相关内容的建议
    一、针对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建议
        (一)关于责任内容的建议
        (二)关于举证规则的建议
    二、针对威胁实施侵权行为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4)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诉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样本案例的整体考察
二、逾期举证规制机制实践与立法相背离的主要表现
    (一)逾期举证主要相关规范之虚化
    (二)逾期举证主要相关规范之异化
    (三)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之弱化
三、逾期举证规制机制实践与立法相背离的主要原因
    (一)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未能兼顾自身的多重价值目标
    (二)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存在不足
    (三)“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未得到充分利用
    (四)我国尚未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
四、改善当前实践与立法相背离现状的几点建议
    (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
    (二)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
    (三)在程序保障下加强当事人自我责任
    (四)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
结语

(5)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制度之司法实践现状研究——以135份裁判文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举证的期限适用差异化
        1. 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此类文书共99份,占比73.33%(99/135)
        2. 法律无明确规定,法官为自由裁量。此类文书总数为36份,占比26.67%(36/135),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二)被告逾期/延期举证正当事由认定标准多样化
    (三)被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不一致
二、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适用困境之反思
    (一)立法层面
        1. 法律规定粗疏
    (二)逾期举证法律后果过严: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相冲突
    (二)司法实务层面
        1. 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
        2.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阻碍适用
三、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上完善被告举证期限制度自身设计
        1. 弥补法律缺位,修正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
        2. 重构当事人逾期举证法律后果
    (二)司法层面
        1.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2. 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总结

(6)逾期举证之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 选题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路径的前提分析
    (一) 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独立性
        1.地位独立
        2.渊源独立
    (二) 逾期举证赔偿制度的性质
        1.诉讼费用性质
        2.诉讼抗辩性质
        3.侵权责任性质
        4.性质界定
二、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路径的现状分析
    (一) 按照原生纠纷处理情形
        1.作为新的诉讼请求
        2.不构成独立的新诉
        3.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4.诉讼结果径直抵销
    (二) 非按照原生纠纷处理情形
        1.另案诉讼
        2.作为反诉
        3.不予审理
三、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 适格主体的界定
        1.共同诉讼情形
        2.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形
        3.当事人变更情形
    (二) 赔偿内容的范围
        1.必要费用的延伸范围
        2.证人出庭作证及鉴定费用
        3.构成诉讼抗辩的情形
    (三) 适用程序的空间
        1.诉讼程序变动的情形
        2.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适用
        3.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适用
四、逾期举证赔偿制度实现路径的分析及建议
    (一) 以诉的方式解决
        1.合并审理
        2.另案审理
    (二) 以非诉的方式解决
        1.诉讼抵销
        2.诉讼案件非讼化
    (三) 实现路径的具体建议
        1.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2.结合法院处罚实现调解
        3.规范审理行为及裁判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7)论庭审证据调查安排(论文提纲范文)

一、为何安排
二、谁来安排
三、何时安排
四、如何安排
    (一)举证方之顺序
    (二)证据出示之方式
    (三)证据出示之顺序
    (四)证据出示之要求

(8)民事诉讼逾期证据失权制度的审视与重塑——以审判周期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沿革:从“法定主义”走向“酌定主义”
二、现象:徘徊于模糊与矛盾之间
    【现象一】逾期举证对司法程序的影响日益明显
    【现象二】缺乏对逾期举证问题的具体规范
    【现象三】法官认定逾期证据失权标准不统一
三、检视:审判周期视野下的主客观因素
    (一)主观层面
        1. 法官因素。
        2. 当事人因素。
    (二)客观层面
        1.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 立法与司法不对称。
四、破局:从“结果理性”回归“目的理性”
    (一)从单一到协同:细化程序机制,共同查明客观事实
        1. 完善法院的释明权制度。
        2. 提供证据失权的救济路径。
    (二)从失当到合理:完善法定要件,构建公正高效的证据失权制度
        1. 具备客观原因不具备主观原因。
        2. 具备主观原因不具备客观原因。
        3. 同时具备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三)从分散到集中:发挥审前程序的作用,加强审判管理
        1. 举证期限确定的阶段:
        2. 举证期限届满后至开庭前的阶段:

(9)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衰落与重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证据失权的兴起与式微
    (一)证据失权的兴起
    (二)失权模式的受阻
    (三)失权模式的隐退
    (四)小结
二、罚款模式的确立与运行
    (一)罚款模式的确立
    (二)罚款模式的运行
    (三)罚款规则的变异
    (四)罚款模式何以落空
    (五)小结
三、证据失权的重建
    (一)审判方式改革背景中的证据失权
    (二)重建证据失权的理由
    (三)重建证据失权的基本思路
结语

(10)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先收后付条款的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第一章 背靠背条款的识别与解释
    一、“背靠背”条款的起源
    二、“背靠背”条款的常见表达形式
        (一)后支付条款
        (二)条件支付条款或前提条款
        (三)同步支付条款
        (四)责任免除条款
    三、“背靠背”条款的限定解释
第二章 建设工程分包实践中的“背靠背”条款
    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缺位
    二、司法案例分析与裁判观点展示
        (一)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与否的裁判观点统计
        (二)认定“背靠背”条款性质的裁判观点统计
    三、争议焦点梳理
        (一)有效与否
        (二)性质为何
第三章 “背靠背”条款的有效性
    一、对否定观点之质疑
        (一)“背靠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
        (二)“背靠背”条款不违反合同相对性
        (三)“背靠背”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
    二、“背靠背”条款符合有效之要件
        (一)意思表示真实
        (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除不得起诉部分以外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背靠背”条款有效的例外情形
        (一)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不得起诉
        (二)分包合同整体无效
第四章 “背靠背”条款的抗辩效力
    一、既有解释的不足
        (一)附条件生效说
        (二)附期限生效说
        (三)付款时间约定说
        (四)既有解释整体之问题
    二、抗辩效力统一解释之路径
        (一)前提讨论
        (二)“背靠背”条款具有抗辩的效力
    三、“背靠背”条款抗辩效力分类探析
        (一)域外立法与实践之启示
        (二)风险分配型“背靠背”条款效力
        (三)付款期限型“背靠背”条款效力
        (四)小结
    四、举证责任分配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四、浅析举证期限的确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为什么不应当重建证据失权——为现行司法政策辩护[J]. 李浩.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06)
  • [2]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D]. 周蒙. 兰州大学, 2021(02)
  • [3]离职雇员商业秘密侵权语境下民事终局禁令研究[D]. 赵丰收.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4]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诉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J]. 廖永安,张红旺.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01)
  • [5]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制度之司法实践现状研究——以135份裁判文书为中心[J]. 邓晓韵. 南海法学, 2020(04)
  • [6]逾期举证之赔偿制度的实现路径研究[D]. 刘国庆. 山东大学, 2020(02)
  • [7]论庭审证据调查安排[J]. 万毅.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3)
  • [8]民事诉讼逾期证据失权制度的审视与重塑——以审判周期理论为视角[J]. 江继业. 南海法学, 2020(03)
  • [9]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衰落与重建[J]. 吴泽勇. 中国法学, 2020(03)
  • [10]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先收后付条款的效力研究[D]. 龚倩.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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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举证时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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