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雪明,陈钊铭[1](2021)在《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始,逐渐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但由于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能力仍较为欠缺,故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人员挪用救助资金甚至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基于腐败发生的行为逻辑及过程链条,结合政策执行人员滋生腐败时产生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社会成本和收益,搭建了"成本—收益"分析框架,进而从提高腐败发生的成本和提升预防腐败的收益两方面,给出了应对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现象的治理思路。
肖克,张龙辉[2](2021)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预防与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腐败在本质上是作为公共代理人的公权力承担者与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行为,是经济和市场原则在政治领域的错用,是公权力异化和被滥用的结果。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市场失灵会导致权力获得对稀缺资源的分配权,民众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会导致公权力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化,从而造成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失衡,进而引发权力委托代理关系失灵。当制度缺失、监管缺位时,腐败收益往往会高于腐败成本,政府官员在对成本收益进行考量后,就会实施腐败行为。而预防和治理腐败,不仅需要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改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还需要提高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
张剑锋[3](2021)在《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是全球性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政治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腐败特点,党和政府针对不同阶段的腐败问题,采取不同的腐败治理政策和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的腐败治理力度不断加大,腐败治理取得新的成效。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学者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由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研究时段、研究区域的选择不尽相同,得出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腐败治理有利于经济发展、腐败治理不利于经济发展、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无相关性等结论。对于中国的腐败治理来说,中共十八大是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大了腐败治理力度,腐败治理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即由长期的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骤然降速,且与中共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时间段重合,国内外都出现了“反腐败导致中国经济下滑”的论调。所以,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学界关于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是否影响经济发展的争论,实质上反映了对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认识分歧。十八大以来经济增速放缓似乎证实了“腐败有效论”或“反腐有害论”,而主张“腐败有效论”或“反腐有害论”者则似乎刻意回避将之与腐败治理相联系,显示出逻辑论证前后矛盾的窘境。因此,厘清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关系,对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实证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1)对腐败治理的概念、腐败治理的度量、经济发展的概念、经济发展的测度指标、相关性的内涵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并对国内外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探索,西方经济学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此外,还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入手,分析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机理。(2)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进行总体分析。首先,对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从腐败治理举措、腐败治理的成效、中国腐败治理在世界反腐败数据中心的排名等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对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3)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进行模型建构。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检验,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入手,考虑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直接相关性,然后考虑主要经济发展要素,重新构建模型,检验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间接相关性,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进行了实践分析,并对腐败治理与基尼系数、居民幸福指数的相关性进行分析。(4)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了差异化检验。为了验证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不同时间是否不同,就需要对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差异化分析。选择研究样本与研究变量,构建静态面板模型、动态面板模型、传导机制模型、时间效应模型,采用合适的检验方法对各个模型进行检验,并且对检验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无论是静态面板的角度还是动态面板的角度,腐败治理均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通过逻辑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存在相互决定的关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也存在着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对腐败治理有决定作用。经济发展为腐败治理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决定了腐败治理的目标和方向,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风建设,为腐败治理的成败提供了客观标准。另一方面,腐败治理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2)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复杂相关性关系主要表现在:腐败治理是经济发展的原因,但是经济发展不是腐败治理的原因,二者存在由腐败治理到经济发展的单向因果关系。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既存在直接相关性,也存在间接相关性。腐败治理力度与经济发展各要素的影响强度不同,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程度最高。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时间累积效应,即不仅会对当期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还会对后期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到滞后二期时会表现较弱。(3)基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正相关的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即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腐败治理,以投资领域为重点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以民生为导向矫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腐败治理体系。本文创新点主要有:(1)视角创新。从经济发展视角研究中共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具有视角创新性。首先,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角度,梳理了中外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和理论,并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三者关系角度,分析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初步构建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框架。其次,基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结论,紧扣当前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提出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系统性。(2)观点创新。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关系的观点具有创新性。中共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腐败治理是经济发展的原因,但是经济发展不是腐败治理的原因,二者存在由腐败治理到经济发展的单向因果关系。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既有直接相关关系,也有间接相关关系。腐败治理力度与经济发展各要素的影响强度不同,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程度最高。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作用存在着时间累积效应。中国目前应坚持和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3)方法创新。从实证角度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研究的方法具有创新性。首先是从整体上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进行了相关性实证分析,然后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进行了差异化检验,在具体检验时,构建静态面板模型、动态面板模型、传导机制模型、时间效应模型等多种模型,选取相关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控制变量,利用经济学计量方法,用相关数据分析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指数之间的复杂关系。
卢岩[4](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林定串[5](2020)在《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微腐败是近年来新进入民众视野的一个词,但却不是新出现的一种现象。在中国反腐败整体的高压态势下,严重腐败问题暂时被遏制,从而使一些原本掩藏在严重腐败下的微腐败问题突显而出,并因其贴近群众生产生活、隐蔽性强、传染性强而引起人们关注。农村县域作为我国治理体系中职权较为完备的最基层单元,其担负着实现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涉及资金多且细微,是微腐败容易滋生之处,也是与微腐败斗争的第一线。本文以福建省H县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整理其2015年至2019年近五年间的反腐败数据、通过问卷调查民众对该县微腐败治理的看法和微腐败认知,客观描述了该县近五年来微腐败治理的情况。基于福建省H县近五年微腐败治理现状和问卷调查结果,查摆该县的微腐败治理中存在查处震慑力不足、部分微权力缺乏有效监管、干部和民众法纪意识淡薄等问题,并深入剖析其产生原因,认为该县微腐败治理问题主要是由于微腐败查处内动力不足、权力制约机制失灵、全民反腐败教育匮乏等因素导致的。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在考虑具备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县镇村多级联动强化微腐败查处、深化制度建设和执行、营造全民反腐败的社会大环境等治理微腐败的策略和路径。
陈俊秀[6](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林明灯[7](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提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李成财[8](2020)在《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既是一个世界的议题又是一个国家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腐败问题地研究越来越多,各种观点层出不穷,但对于我国腐败问题地研究依然不多。虽然十八大以来,依法查处了周永康、令计划等腐败案件,体现了在法律面前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诠释了我国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反腐成效不可否认;但我国腐败存量依旧很大,腐败分子依旧隐藏在人民群众当中,腐蚀社会,危害极大。因此,本文选题以落马官员中的“关键少数”——省部级落马官员为研究对象,以寻租理论、成本收益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内容分析法收集研究资料和数据,用统计学的方法分析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的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将研究腐败的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以“研究背景——理论分析——数据分析——影响因素分析——经验总结——治理策略分析”的思路展开论证。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将重点解决以下问题:首先,通过基础数据整理总结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基本情况、腐败特征;其次,深入分析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主要探究了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正副职、经济发展水平、反腐力度以及家人涉案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的关系;最后,总结国外可借鉴的反腐经验,为预防我国省部级官员腐败提供“不想腐”、“不能腐”、“不必腐”以及“不敢腐”的治理策略。
邓伦[9](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研究 ——基于307位落马省部级官员的分析》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但是,压倒性胜利不是根本性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推进,有着“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有力削减腐败存量、有效遏制腐败增量,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新部署。巩固压倒性胜利,要求我们在反腐败工作中把握规律性、增强预见性,通过对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治理经验的总结与反思,可以为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重要参考与借鉴。本文通过收集改革开放以来落马省部级官员案例信息自建数据库,并将落马省部级官员的年龄、籍贯、学历、任职部门、落马时间、地域分布以及腐败类型、涉案金额、时间跨度、惩处措施等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呈现,从中归纳出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一般特征。同时,从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成果中,总结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改革逻辑。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特殊性体现在,省部级官员相较于一般官员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受贿成为其非法得利的主要形式;窝案式腐败现象十分普遍,家族式腐败现象是其表现形式之一;腐败时间跨度普遍较长,并且“带病提拔”现象普遍;党和国家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强,党和国家监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工作策略有效整合使得反腐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去存量”是当下反腐工作的重点之一。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本文从个体与制度两个层面,在与党和国家反腐败实践紧密结合的基础上,对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滋生和蔓延的根源进行深入剖析。腐败的产生是个体诉求与制度约束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非预期的行为逻辑以及对正式制度的破坏。从个体层面上来看,官员腐败行为的产生是经过理性选择的结果,采取各种手段获取利益以及逃避风险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个人偏好的收益最大化,但是理性并不是个体能够长久维持的状态,所以官员腐败行为也呈现出诸多理性有限的特征;从制度层面来看,制度是强加于个体的外部约束,目的是引导集体行为偏好服务于社会发展,制度约束不足是官员腐败行为滋生的空间,非正式制度是对正式制度的补充,对腐败行为有较强的解释意义。最后,针对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形成过程,从个体与制度两个层面提出腐败预防的对策建议。
厉美芳[10](2020)在《新形势下我国基层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以浙江省W县为例》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腐败与反腐败的力量对比不断发生变换,如今“不敢腐”的目标已初步实现。随着国家从上至下的高压反腐,基层腐败势头也被进一步遏制。但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均处于变革、转型的关键时期,基层腐败问题的防治仍然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一些基层干部“不想腐”的思想自觉未完全、彻底形成,“不能腐”的机制仍待健全完善。基层腐败不仅影响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还直接破坏当地政治生态、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因此,深刻剖析基层腐败现象,探讨和钻研基层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特点及相关防治措施,对深化反腐败斗争,强化基层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论文通过对新形势下我国基层腐败工作形势、表现形式的研究,以浙江省W县为例,着重研究其基层腐败产生的原因及面临的困境,在数据分析及案例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基层腐败防治的相关措施。我们认为:基层腐败防治应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能力,转变基层领导干部管理理念,树立基层选人用人正确导向,优化反腐机构设置,增强腐败惩治力度,同时向先进发达国家学习反腐败防治经验,因地制宜改进基层腐败防治方法,有针对性地遏制基层腐败的发生、蔓延。
二、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
(一)文献回顾 |
(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
1.“成本—收益”分析原理。 |
2.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行为的成本分析。 |
3.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行为的收益分析。 |
二、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成本—收益”不均衡导致的腐败 |
(一)直接成本低廉且不易查处导致的腐败 |
1.情况一。 |
2.情况二。 |
(二)机会成本置换收益可观导致的腐败 |
(三)社会成本难以衡量导致的腐败 |
三、“成本—收益”分析对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治理的启示 |
(一)提高腐败发生的成本 |
1.加大腐败的经济成本。 |
2.加重腐败的惩罚成本。 |
3.扩大腐败的道德成本。 |
(二)保证执行人员的反腐收益 |
1.提升拒腐的经济收益。 |
2.增加防腐的精神激励。 |
四、结语 |
(2)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预防与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理论、定义及分类 |
(一)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 |
(二)制度经济学与腐败 |
二、制度经济学视角下腐败的成因分析:体系、结构与角色 |
(一)体系视角:市场失灵与腐败机会 |
(二)结构视角:委托代理关系异化下的腐败可能性 |
(三)角色视角:基于个体成本收益考量的腐败行为 |
三、制度经济学视角下预防与治理腐败的新出路 |
(一)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产权制度在经济交易中的基础性作用 |
(二)完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关系,减少失灵机会 |
(三)提高腐败行为的机会成本,加大对腐败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
四、结论 |
(3)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述 |
1.2.1 文献综述 |
1.2.2 文献评述 |
1.3 核心观点与理论支点 |
1.3.1 核心观点 |
1.3.2 理论支点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腐败治理 |
2.1.2 经济发展 |
2.1.3 相关性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 |
2.2.2 中国共产党人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探索 |
2.2.3 西方经济学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借鉴 |
2.3 本章小结 |
3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机理分析 |
3.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三者的互动关系 |
3.1.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 |
3.1.2 社会结构的层次和层次态发展 |
3.2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理分析 |
3.2.1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分析 |
3.2.2 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 |
3.2.3 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间接影响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总体分析 |
4.1 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的举措与成效 |
4.1.1 腐败治理的举措 |
4.1.2 腐败治理的成效 |
4.1.3 基于世界反腐败数据中心的中国腐败治理分析 |
4.2 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的总体分析 |
4.2.1 经济增长状况 |
4.2.2 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消费状况 |
4.2.3 投资质量状况 |
4.2.4 对外贸易状况 |
4.3 本章小结 |
5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统计检验 |
5.1 模型构建、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5.1.1 模型构建 |
5.1.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直接相关性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 |
5.2.2 E-G协整检验 |
5.2.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5.3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间接相关性检验 |
5.3.1 考虑物质资本和劳动力因素的腐败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
5.3.2 腐败治理通过其他因素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结果分析 |
5.4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检验 |
5.4.1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实践一致性检验 |
5.4.2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指数一致性检验 |
5.5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模型解析 |
5.5.1 直接相关性解析 |
5.5.2 间接相关性解析 |
5.5.3 因果相关性解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差异化检验 |
6.1 样本及变量选择 |
6.1.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变量选择及统计 |
6.2 模型设定及检验 |
6.2.1 静态面板模型 |
6.2.2 动态面板模型 |
6.3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差异 |
6.3.1 模型构建 |
6.3.2 检验结果 |
6.4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时间效应”模型 |
6.4.1 模型构建 |
6.4.2 时间效应模型检验 |
6.5 稳健性检验 |
6.5.1 采用经济增长的代理变量 |
6.5.2 运用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 |
6.6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对策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腐败治理 |
7.2.2 以投资领域为重点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 |
7.2.3 以民生为导向矫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7.2.4 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腐败治理体系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2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农村组织 |
2.1.2 基层干部 |
2.1.3 微腐败 |
2.1.4 腐败黑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选择理论 |
2.2.2 边际成本效应理论 |
2.2.3 政治资源诅咒理论 |
3 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现状及成效 |
3.1 福建省H县简介及数据概况 |
3.1.1 福建省H县县情简介 |
3.1.2 数据来源 |
3.1.3 描述性统计 |
3.2 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现状 |
3.2.1 查处与惩戒 |
3.2.2 预防与规范 |
3.2.3 引导与宣教 |
3.3 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成效 |
3.3.1 微腐败增量锐减 |
3.3.2 微腐败危害性降低 |
4 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存在的问题 |
4.1.1 “不敢腐”:微腐败查处震慑力渐弱 |
4.1.2 “不能腐”:部分微权力缺乏有效监管 |
4.1.3 “不想腐”:干部和民众的法纪意识淡薄 |
4.2 福建省H县干部微腐败治理问题产生原因分析 |
4.2.1 “不敢腐”:微腐败查处内动力不足 |
4.2.2 “不能腐”:权力制约机制失灵 |
4.2.3 “不想腐”:全民的反腐败教育仍显匮乏 |
5 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路径 |
5.1 “不敢腐”:县镇村多级联动强化微腐败查处 |
5.1.1 加大微腐败治理资源倾斜力度 |
5.1.2 合理调整微腐败惩戒力度 |
5.1.3 打造反腐败“热炉效应” |
5.2 “不能腐”:深化制度构建与执行 |
5.2.1 探索“竞争式”微腐败利益遏制机制 |
5.2.2 强化专业性人才引进政策 |
5.2.3 发展“互联网+”三务公开 |
5.3 “不想腐”:营造全民反腐败的社会大环境 |
5.3.1 着重强化村(社区)干部反腐败教育 |
5.3.2 多管齐下增强民众反腐败意识 |
6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关于福建省H县微腐败治理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关于福建省H县微腐败治理情况访谈提纲 |
致谢 |
(6)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8)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腐败的概念 |
2.1.2 省部级官员 |
2.2 理论基础 |
2.2.1 寻租理论 |
2.2.2 委托代理模型 |
2.2.3 成本收益理论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3.1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的数据情况 |
3.1.1 案例的选取和来源 |
3.1.2 数据的基本信息 |
3.2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特征分析 |
3.2.1 年龄状况——“59”现象凸显 |
3.2.2 性别比例——男性居多 |
3.2.3 文化程度——高层次高学历 |
3.2.4 地域分布——遍及全国 |
3.2.5 罪名情况——受贿罪为主 |
3.2.6 涉案金额——金额巨大 |
3.3 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影响因素分析 |
3.3.1 官员的性别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无关 |
3.3.2 官员的年龄临近退休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3 官员的文化程度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相关关系 |
3.3.4 官员正副职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5 经济发展水平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6 反腐力度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负相关关系 |
3.3.7 家人及亲属参与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程度存在正相关关系 |
3.3.8 腐败程度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
第四章 国际反腐倡廉经验借鉴 |
4.1 芬兰:清廉文化、法律规范和廉政队伍共建 |
4.2 瑞典:社会民主、廉政建设与治理机制结合 |
4.3 美国:反腐机构、法律监察和政党监督并重 |
4.4 日本:严峻法令、法律适应与多元监督并举 |
4.5 各国反腐经验总结与借鉴 |
第五章 预防我国省部级官员腐败的策略分析 |
5.1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腐败治理体系 |
5.2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建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
5.2.1 坚定理想信念,精神补钙 |
5.2.2 发挥党校培养优势,培养文化自信 |
5.2.3 一心为民、提高修养 |
5.3 完善多种激励措施,构建不必腐的保障机制 |
5.3.1 健全经济激励措施 |
5.3.2 完善政治激励制度 |
5.3.3 制定精神激励方案 |
5.4 加强权力制约平衡,构建不能腐的监督机制 |
5.4.1 全面贯彻党内监督 |
5.4.2 多元共建党外监督 |
5.5 坚决从严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的惩治机制 |
5.5.1 坚决“不姑息”、“零容忍”惩治腐败 |
5.5.2 肃清两面人,打到两面派 |
5.5.3 把控政府干预经济力度,严防利益集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统计表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改革开放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研究 ——基于307位落马省部级官员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腐败的概念 |
1.3.2 腐败的影响 |
1.3.3 腐败问题的研究范式 |
1.3.4 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研究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1.4.3 理论基础 |
1.4.4 概念界定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 |
2.落马省部级官员案例情况及其特征分析 |
2.1 案例库相关信息说明 |
2.1.1 样本取样范围 |
2.1.2 分类及时间统计 |
2.1.3 案情相关信息 |
2.2 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例基本信息 |
2.2.1 数量及时间分布 |
2.2.2 地域及部门分布 |
2.2.3 年龄及学历层次 |
2.2.4 定罪及涉案金额 |
2.2.5 主要惩处措施 |
2.3 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主要特征 |
2.3.1 受贿是主要腐败形式 |
2.3.2 窝案式腐败案件频发 |
2.3.3 “带病提拔”现象普遍 |
2.3.4 腐败“存量”出现下降 |
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对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分析 |
3.1 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个体层面分析 |
3.1.1 腐败行为的决策过程 |
3.1.2 决策过程的局限性 |
3.2 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的制度层面分析 |
3.2.1 正式制度对行为的约束 |
3.2.2 非正式制度对行为的引导 |
3.3 腐败官员与正式制度的交互过程 |
3.3.1 制度对个体行为的激励作用 |
3.3.2 个体行为结果对制度的调整作用 |
4.对策建议 |
4.1 推进廉政教育工作改革 |
4.2 发挥惩治腐败的警示作用 |
4.3 完善权力制约监督的制度与机制 |
4.4 推进腐败预防手段革新 |
5.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案例库307位落马省部级官员名录 |
致谢 |
(10)新形势下我国基层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以浙江省W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3.1 主要创新 |
1.3.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
2.1.1 腐败的概念 |
2.1.2 基层腐败的概念 |
2.1.3 相关理论 |
2.2 国外研究综述 |
2.2.1 关于腐败内涵 |
2.2.2 关于腐败成因 |
2.3 国内研究综述 |
2.3.1 腐败概念的界定 |
2.3.2 关于基层腐败的主体 |
2.3.3 关于基层腐败产生的原因 |
2.3.4 关于基层腐败防治 |
3 我国基层反腐败工作形势 |
3.1 新形势下基层腐败的变化趋势 |
3.1.1 类型多元化 |
3.1.2 主体集群化 |
3.1.3 手段隐形化 |
3.2 新形势下基层腐败的表现形式 |
3.2.1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
3.2.2 营私舞弊,优亲厚友 |
3.2.3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
3.2.4 吃拿卡要,乱收私分 |
3.3 基层反腐败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
3.3.1 基层腐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 |
3.3.2 基层腐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
3.3.3 基层腐败恶化政治生态 |
4 当前浙江省W县腐败现状、问题和特点 |
4.1 浙江省W县概况 |
4.2 浙江省W县腐败的现状 |
4.2.1 政治类腐败问题 |
4.2.2 经济类腐败问题 |
4.2.3 生活类腐败问题 |
4.3 浙江省W县腐败特点 |
4.3.1 领导干部思想不重视 |
4.3.2 “四风”问题仍然存在 |
4.3.3 干部“四不”问题比较突出 |
4.3.4 公职人员仍存在特权思想 |
5 当前浙江省W县腐败防治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原因 |
5.1 近年来浙江省W县腐败防治基本情况及成效 |
5.1.1 健全反腐制度机制 |
5.1.2 增加“腐败成本” |
5.1.3 营造反腐倡廉社会氛围 |
5.2 浙江省W县腐败防治面临的主要困境 |
5.2.1 腐败问题微小,整治力度不够 |
5.2.2 腐败手段隐蔽,查处难度较大 |
5.2.3 领导不够重视,反腐缺乏合力 |
5.3 浙江省W县腐败防治困境形成的主要原因 |
5.3.1 社会风气潜移默化 |
5.3.2 基层反腐仍存在薄弱环节 |
5.3.3 村级监督机制不完善 |
6 提升浙江省W县基层腐败防治成效的对策建议 |
6.1 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
6.2 转变基层领导干部管理理念 |
6.3 树立基层选人用人正确导向 |
6.4 多措并举优化反腐机构设置 |
6.5 聚焦重点增强腐败惩治力度 |
7 结论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腐败问题的经济学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救助政策执行中腐败现象的经济学分析[J]. 刘雪明,陈钊铭.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11)
- [2]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腐败预防与治理研究[J]. 肖克,张龙辉. 廉政文化研究, 2021(04)
- [3]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实证研究[D]. 张剑锋.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5]福建省H县农村县域干部微腐败治理研究[D]. 林定串.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6)
- [6]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7]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8]十八大以来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的影响因素及预防策略研究 ——基于181名省部级落马官员腐败案例的实证分析[D]. 李成财. 西北大学, 2020(08)
- [9]改革开放以来省部级官员腐败问题研究 ——基于307位落马省部级官员的分析[D]. 邓伦. 华中农业大学, 2020(02)
- [10]新形势下我国基层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以浙江省W县为例[D]. 厉美芳.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