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韩国职业教育现代教学方法──综合能力开发法(论文文献综述)
祝晓[1](2021)在《面向数字化经济产业的韩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韩国政府在数字化经济产业中,面对职业教育人才供应与企业需求严重错位的严峻形势,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大力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输出更多与数字化经济产业相匹配的职业教育人才,从而使本国关键行业不断增加的人力需求得到保障。同时,企业从人力资源的"选、培、用、留"四个维度出发,与政府密切合作,确保职业教育的实施更具实效性、针对性,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可以从韩国职业教育改革经验中得到一些启示。
艾科热木·阿力普[2](2021)在《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文中认为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其有几千年的璀璨历史,凝聚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也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典型代表之一的新疆木卡姆艺术,其自古流传至今,至少走过了 500多年风风雨雨。如今木卡姆艺术留存于新疆各个不同的地区,主要的木卡姆艺术形式主要有: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这其中十二木卡姆最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古典套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之下,木卡姆艺术从濒临灭失的困境中,逐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中国民间艺术,更是我国新疆各民族通过艺术方式来表达自己思维与感情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等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工作依然面临着保护基础薄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不足、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木卡姆艺术合理利用不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总方针。倡导政府主导,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因此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需要从立法完善、有效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提升对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有效完善教育传承、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与实务资料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期将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治理轨道。本文主要是一篇研究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学术论文,以十二木卡姆的发祥地莎车县为田野点,对十二木卡姆的生存生态环境、民俗状况、传承与保护情况、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政府扶持力度、传承与保护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完整、客观的了解与描述,并就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新时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主要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并对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总结;就木卡姆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乐器手工制作技艺、传统节日与民俗,相互交融的现象进行说明。为本文后面章节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文化多样性、文化权利理论,以及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马克思民族平等理论方面进行论述,探讨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新疆木卡姆艺术为主线,对其所处的生存环境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近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际公约以及创设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维护多元一体、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文化共同繁荣等原则依次进行详细说明。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莎车县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多种传承模式,所做的具体保护措施等,依据调研获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描述。第四章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保护基础滞后、传承人面临困境、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文化生态遭破坏、合理利用不足问题,都一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域外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葡萄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木卡姆艺术保护有利的经验启示。第六章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完善教育传承、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的保护、加强木卡姆文化的传播、加强木卡姆实物资料的保护等视角,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提出完善意见。
郭家田[3](2021)在《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路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智能制造技术的发展,我国汽车制造业在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以及智能制造工厂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要追赶甚至超越世界老牌汽车制造业强国,亟需大量高技能人才作为支撑。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和转型升级,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不足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对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研究,是应对汽车技术和智能制造技术发展,解决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紧缺问题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研究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主要包括三个子问题。第一,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什么?要确定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首先要厘清什么是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的特征及其能力结构是什么。第二,培养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的路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作用有哪些?第三,如何更好的进行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围绕上述问题,对国内外汽车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我国汽车制造业发展对于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及高技能人才的特征。分析国外的国家资格框架以及国内的职业资格框架高技能人才能力要求,并调研汽车整车和汽车零部件制造龙头企业,构建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结构。根据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培养要求,以校企合作培养、企业培养和竞赛培养三条培养路径为研究对象,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并运用定量分析法分别对不同路径下影响因素作用进行分析。企业培养路径下技能人才成长速度相对较慢,企业对技能人才培养重视程度不够而且人才培养资源开发不足;竞赛培养路径下技能人才的成长速度较快,但技能人才培养的受益面相对较窄,对资源的需求度却相对较高;校企合作培养路径能够满足技能人才数量和质量的培养要求,但存在培养主体相对独立,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人才培养缺乏连续性,缺乏职业素质培养等情况。根据校企合作培养路径现状,结合培养机制、合作机制、激励机制等机制类因素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完善校企合作机制、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校企共建终身培养体系等方面,提升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水平,并通过校企双方共同开展职业素养教育,加强高技能人才职业精神和职业素质的培养。根据竞赛培养路径的现状,结合师资队伍和专业兴趣等重要影响因素,通过开展多层次技能竞赛,提高竞赛资源的转化及受众面,提升以赛促学的效果。根据企业培养路径现状,结合激励机制、培养机制等影响程度较高的机制类因素,通过完善企业培养机制和培训资源,提升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方桐清[4](2020)在《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但我国高职院校大都脱胎于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办学历史只有四十年。高职教育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仍存在大学文化缺失、职业文化不强的客观现实,高等性、职业性都不够使得“类型”和“重要”双不显。文化育人弱化导致立德树人虚化,价值取向不明导致文化育人泛化。而现有研究成果零散,总体缺少基础框架,不足以指导高职院校文化育人实践活动。课题通过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以江苏省15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为主要样本,对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进行了研究。高职教育要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必须实施文化育人,明确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高职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给予“5B定位”,蕴含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定位“基层职业性”;我国对高职给予“复姓定位”,蕴含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定位“高等职业性”。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高等”文化共性,同时具有“职业性”个性价值追求。文化育人定位决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性质,文化育人特性反映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面貌,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对文化育人定位、文化育人特性具有反作用。因此,文化育人定位和特性价值追求的向度即为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应然目标。从文化育人定位、文化育人特性的维度分析,其价值取向均有四个向度。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应然路径是:以“职业性”特质人才为培养目标,走校企“双主体”文化育人之路,在合作中正视育人文化与企业文化价值目标的现实不融,规避企业文化中不利于人的道德、理性、真善美形成的文化因子,有效耦合育人文化与企业先进文化,从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追求。我国职业教育的起步可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自此至改革开放前,我国职业教育及其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我国高职教育随经济建设中心的确立应运而生,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传统文化对技术精神的双压制、社会文化对育人文化的深融合、外来文化对高职文化的反思间性等影响,形成了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特质文化形态。以发展需要、发展规模、发展质量为评判标准,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具有递进式发展特征和递进式文化育人价值目标。从对文化育人的认识高度、重视程度和实践效度分析,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随递进式发展任务划分为随性、工具性、理性、特性四个发展阶段。四个阶段以经济与高职互动为演进动力,是“适应—调整—再适应”的演进过程。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虽然仍存在不少现实矛盾,但是从宏观上取得了重要成就,同时存在向度摇摆阻碍类型彰显之囧。从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实践情况看,弱化并制约其彰显深度、广度和效度的主要问题包括:融入工业文化因素比较泛化、注入企业文化要素比较主观、培养优秀企业精神重视不够、关注文化间性存在盲目性碎片化。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是多维因素复合的结果。影响其彰显的主要原因在于:文化育人自觉性不强、职业文化理解得不深、校企文化交融性不足、文化传播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彰显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需要从内容、载体、路径、传播方式、文化环境等方面系统化推进。
袁琳[5](2020)在《创新创业理念下高等职业院校韩语教育模式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高等职业院校应用韩语专业学生就业不乐观,未充分就业现象严重。此种形势下,教育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积极尝试各类举措增加毕业生就业活力。教育转型升级,开拓创新创业教育(简称“双创”教育)成为主流。落实到高职韩语教学中,如何推动创新创业理念下的高职韩语教育模式创新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理论研究层面,自2010年以来有关双创教育的议题层出不穷,学者们从不同学科、不同的研究视角论述双创教育教学体系构建模式,在此期间也涵盖了诸多社会环境因素催生双创教育的研究示例。然而,有关应用韩语专业衔接双创教育的文章较少,文献述评相关研究议题较为匮乏。本文开始界定了双创教育、高职韩语教学的内涵,比较了同类英语学科的研究历史。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调查了目前高职韩语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育人理念、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实践资源四个方面就教师与学生两类不同的教学主体分别发放调查问卷。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双创教育理念缺乏,双创教育与应用韩语学科没有深入融合,具备实战经验的师资力量有待完善,创新创业理念下的韩语实践教学资源匮乏等。本论文以创新创业作为理念引领,通过构建TLAA育人机制、多维一体的课程教学体系、校企合作的师资保障以及“学-做-创”的实践教学资源,搭建了双创教育与高职韩语教学有机融合的教育模式研究方案。开拓了高职韩语教学的新方向,融通了教学与就业、创业之间的实践路径。为探索应用韩语学科的持续发展,缓解高职院校韩语专业毕业生的未充分就业情况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思路。
夏霖[6](2020)在《韩国振兴产业教育法及其启示——韩国《振兴产业教育及促进产学研合作相关法》探析》文中认为韩国产业教育立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振兴产业教育及促进产学研合作相关法》的主要亮点有精细的产业教育顶层设计,与时俱进的产业教育实施内容,完善的产业教育保障机制。我国发展产业教育应当借鉴韩国的经验:重在强化政府责任担当,明确产业教育角色定位;拓宽产业教育主体,构建产业教育共同体;创新产业教育内容,提升产业教育质量;科学立法,为产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杨勇,石伟平[8](2019)在《产业升级进程中韩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其经验分析》文中提出韩国政府历来都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韩国产业发展重点从最初重视劳动密集型产业,到技术密集型产业,再到如今的知识密集型产业,职业教育为经济产业发展提供了迫切所需的劳动力。在当前韩国教育系统中,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在高中阶段分离,职业教育主要机构是职业高中、名匠高中和职业专科学校,中学阶段后的高等职业教育规模也在逐步扩大。韩国职业教育在汲取其他国家经验的同时,根据本国产业升级发展所需,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职业教育政策,为韩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
曹鸿骅[9](2018)在《新时期江苏中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孙长远[10](2017)在《我国政府的职业教育发展责任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明确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应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从政府及其职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国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和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四个论据可以断言,我国政府应该、也必须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主导者,应该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承担主导责任。当前,我国政府在主导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与不足,这些成就与不足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重视职业教育立法但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不断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但仍不够深入,不断增加财政性经费投入但仍然相对不足,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但力度有待加大,努力供给职业教育但供给模式相对单一,对职业教育的管理力求到位但又有所越位,重视对职业教育的质量监管但监督主体过于单一。究其存在问题与不足的原因就在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定位不清晰、政府推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不力、政府主导过程中的政府失灵、教育中介组织失灵、政府的决策信息不完备。而存在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从理论上看就是政府对自身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尚不够清晰,主导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则不够明确。对于政府到底应该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更好地履行这些责任,我们可以从国外职业教育发展中借鉴经验。通过考察国外不同经济体制国家的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承担的责任可知,政府主导是各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特点。尽管我国的经济体制与国外有所不同,但是在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容上却有着相通之处。依据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理念和“有限政府”理念,有选择性地借鉴世界部分国家的政府在主导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可以明确我国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应该承担八种责任:(1)建立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建立合理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与机制;(3)提供充足的职业教育经费;(4)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5)供给优质的职业教育产品或服务;(6)赋予广泛的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7)培育有效的教育中介组织;(8)实施对职业教育的质量监管。在职业教育发展已经取得巨大成就的现实背景下,我国政府要更好地履行这些责任,就应该遵循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和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辩证统一原则,从七个方面深化和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推进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市场化改革;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探索新的职业教育供给模式;落实和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质量监管。
二、韩国职业教育现代教学方法──综合能力开发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韩国职业教育现代教学方法──综合能力开发法(论文提纲范文)
(1)面向数字化经济产业的韩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产业转型驱动下的韩国职业教育发展沿革 |
(一)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 |
(二)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 |
(三)21世纪以来 |
二、数字化经济产业升级人才供需存在的新问题 |
(一)多方面因素制约职业教育发展 |
1. 思想观念 |
2. 机制体制 |
3. 政企合作 |
4. 师资素质 |
(二)职后教育滞后和老龄化挑战 |
(三)人才供需错位导致的后果 |
三、应对措施 |
(一)刚性与柔性政策行为并进 |
1. 完善立法保障 |
2. 加大资金激励 |
3.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
4. 强化考核标准与行业认证 |
(二)企业自身行为“四维度”应对 |
四、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基准点,同步规划院校培养与企业用人方案 |
(二)找准产教融合切入点,构建校企育人联合培养机制 |
(三)把握认证体系核心点,促进职业人才流动 |
(2)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及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的搜集、整理与记录 |
二、改革开放后的整理、挖掘阶段 |
三、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的保护 |
第二节 木卡姆价值分析 |
一、历史价值 |
二、艺术价值 |
三、社会价值 |
四、经济价值 |
第三节 木卡姆艺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领域 |
一、木卡姆艺术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的交叉 |
二、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舞蹈和传统乐器制作技艺的交融 |
三、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节日和民俗的相融 |
第二章 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 |
一、文化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多样性的的影响 |
三、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
四、文化多样性保护 |
第二节 文化权利理论 |
一、文化权利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权利基本内涵 |
三、文化权利的要素 |
第三节 民族平等理论 |
一、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
二、罗伯特·诺齐克的平等理论 |
三、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 |
第三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木卡姆文化遗产起源与生存环境 |
一、新疆木卡姆文化遗产的起源 |
二、十二木卡姆简述 |
三、绿洲农业文明 |
四、各民族融合状况 |
五、民俗状况 |
第二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二、《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
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三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整体性保护原则 |
二、真实性保护原则 |
三、维护多元一体原则 |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 |
五、文化共同繁荣原则 |
第四节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传承模式 |
一、莎车县地理环境介绍 |
二、父子传承模式 |
三、师徒传承模式 |
四、传统社区传承模式 |
五、学校教育传承模式 |
第五节 莎车县木卡姆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代表性传承人 |
二、木卡姆进校园和进社区情况 |
三、充分利用文化博物馆与文化中心 |
四、传统节日与木卡姆文化节的展演展示 |
五、扶持措施 |
第四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保护基础方面的问题 |
一、木卡姆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短缺 |
二、木卡姆博物馆与私人博物馆管理模式滞后 |
三、木卡姆相关的原始歌词、乐谱流失严重 |
四、生存空间逐渐萎缩 |
第二节 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
一、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人数较少 |
二、代表性传承人种类单一 |
三、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
四、传承基础薄弱,人才培养滞后 |
五、木卡姆艺术乐器作坊与制作艺人未得到足够重视 |
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完善 |
第三节 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 |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 |
二、公益性宣传 |
三、原始资料及有关实物收集与整理方面 |
四、数字化记录 |
五、交流与展演展示 |
第四节 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 |
一、民众的参与度不足 |
二、外来文化的影响 |
三、相关的文物古迹保护不力 |
第五节 合理利用不足 |
一、木卡姆艺术的不当创新 |
二、产业发展不足 |
三、完整性保护不足 |
四、传承培训尚未制度化 |
第五章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 |
一、“马洛亚”的定义及历史溯源 |
二、支持马洛亚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要机构 |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机构 |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培训机构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机构 |
第二节 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 |
一、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屋 |
二、舞蹈屋的参与者 |
三、保护措施 |
四、舞蹈屋模式的档案管理 |
五、促进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 |
第三节 葡萄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 |
一、法多基本情况与分类 |
二、法多的伴奏乐器 |
三、法多的管理模式 |
四、法多的保护模式 |
五、法多的宣传模式 |
第四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机构 |
二、建立新疆木卡姆艺术文献资料机构 |
三、积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培训 |
四、积极推进新疆木卡姆艺术的档案建立 |
五、加强地区、区域与国内外推广合作 |
六、创新宣传手段 |
第六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修改建议 |
二、《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修订建议 |
三、制定有关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 |
一、鼓励带徒授艺 |
二、提高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 |
三、积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
四、完善奖励措施 |
第三节 完善教育传承 |
一、举办木卡姆艺术进校园活动 |
二、充分发挥社区民众在木卡姆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
三、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传承质量与研究 |
第四节 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保护 |
一、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整理与记录 |
二、挖掘民间传统乐器传承人 |
三、加强对乐器制作原材料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 |
一、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学界并行 |
二、重视商界与新闻媒体共同辅助功能 |
三、加强木卡姆艺术展演展示与国内外交流 |
四、不同地区木卡姆艺术的交流合作 |
第六节 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基础 |
一、调查、记录与建档 |
二、加强对木卡姆艺术的研究 |
三、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创新传承方式 |
四、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
五、对木卡姆艺术博物馆进行全面完善 |
六、鼓励资深艺人建立私人博物馆 |
七、借助多方优势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藏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思路 |
1.5 研究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汽车制造业及高技能人才 |
2.1 国际汽车制造业发展趋势 |
2.2 我国汽车制造业现状及高技能人才需求 |
2.3 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特征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结构 |
3.1 资格框架下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标准 |
3.2 企业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要求 |
3.3 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职业能力结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路径及影响因素 |
4.1 高技能人才培养路径 |
4.2 校企合作培养路径及影响因素 |
4.3 竞赛培养路径及影响因素 |
4.4 岗位培养路径及影响因素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议 |
5.1 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建设 |
5.2 强化职业素质培养 |
5.3 提高大赛人才培养引领作用 |
5.4 完善企业人才培养机制和资源建设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研究总结与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4)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理论分析 |
2.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要义诠释 |
2.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理论基础 |
2.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类型定位 |
2.4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向度目标 |
2.5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应然路径 |
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历史回顾 |
3.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渊源 |
3.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发展阶段 |
3.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宏观成就和向度之囧 |
4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现状考察 |
4.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文化形态 |
4.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影响因素 |
4.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主要问题 |
5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问题归因 |
5.1 文化育人自觉性不强 |
5.2 职业文化理解得不深 |
5.3 校企文化交融性不足 |
5.4 文化传播机制不完善 |
5.5 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 |
6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彰显策略 |
6.1 凝练职业精神标签彰显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核心精神 |
6.2 打造职业文化载体增强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显示度 |
6.3 促进校企文化有效交流打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彰显路径 |
6.4 建立职业文化高效传播机制推进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深化 |
6.5 优化文化育人环境浓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氛围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创新创业理念下高等职业院校韩语教育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摘要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 研究史 |
第2章 创新创业教育与韩语教育 |
2.1 创新创业教育 |
2.2 高职韩语教学 |
第3章 创新创业理念下高等职业院校韩语专业教育现状 |
3.1 问卷调查设计 |
3.2 创新创业理念下高等职业院校韩语专业教育现状分析 |
第4章 创新创业理念下高等职业院校韩语教育模式的构建 |
4.1 育人理念 |
4.2 课程教学 |
4.3 师资保障 |
4.4 实践教学 |
第5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闼及答辩情况表 |
(6)韩国振兴产业教育法及其启示——韩国《振兴产业教育及促进产学研合作相关法》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韩国产业教育法律体系 |
二、韩国《振兴产业教育及促进产学研合作相关法》的主要亮点 |
(一)精细的产业教育顶层设计 |
1.明确产业教育的概念、目的 |
2.制定详细的产业教育计划 |
3.确立从事产业教育的主体 |
(二)与时俱进的产业教育实施内容 |
1.灵活设置短期产业教育项目 |
2.迅速设置特别课程 |
3.特定情况下开办产业教育培训 |
4.积极的产业咨询 |
(三)完善的产业教育保障机制 |
1.系统的组织保障 |
2.强大的师资保障 |
3.充足的经费保障 |
4.先进的设施设备保障 |
三、韩国《振兴产业教育及促进产学研合作相关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强化政府责任担当,明确产业教育角色定位 |
1.强化政府统筹部署 |
2.明确政府财政支持 |
3.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 |
(二)拓宽产业教育主体,构建产业教育共同体 |
(三)创新产业教育内容,提升产业教育质量 |
(四)科学立法,为产业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产业升级进程中韩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其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业教育服务产业发展 |
二、与产业紧密结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
(一)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
(二)设置名匠高中(Meister High School) |
(三)职业专科学校的教育模式 |
(四)韩国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计划 |
三、韩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分析 |
(一)紧扣产业发展,兼顾各方意见,培养企业所需人才 |
(二)发展特色职业高中,构建职业教育贯通体系 |
(三)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
(四)制定合理的职业教育政策发展方案 |
(五)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成功经验 |
(10)我国政府的职业教育发展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政府 |
1.2.2 政府主导 |
1.2.3 职业教育 |
1.2.4 责任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3.3 已有研究评价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社会调查法 |
1.4.3 比较研究法 |
1.5 研究思路与拟创新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拟创新点 |
第2章 政府:职业教育发展的主导者 |
2.1 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是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
2.1.1 政府的主要职能 |
2.1.2 政府的职业教育职能 |
2.2 政府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主导者 |
2.2.1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2.2.2 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需要政府的管控 |
2.3 我国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应然要求 |
2.3.1 公共产品理论及其解释力 |
2.3.2 职业教育产品属性的论争 |
2.3.3 对职业教育产品属性之可赋予性的论证 |
2.3.4 对我国职业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确定 |
2.4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3章 我国政府履行职业教育发展责任的现状 |
3.1 与巨大成就并存的主要问题 |
3.1.1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健全 |
3.1.2 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深入 |
3.1.3 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不足 |
3.1.4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力度不大 |
3.1.5 职业教育供给模式单一 |
3.1.6 职业教育管理有所越位 |
3.1.7 职业教育质量监管主体单一 |
3.2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
3.2.1 政府对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定位不清晰 |
3.2.2 政府推动职业教育政策执行不力 |
3.2.3 政府主导过程中的政府失灵 |
3.2.4 教育中介组织失灵 |
3.2.5 政府的决策信息不完备 |
第4章 国外职业教育发展中的政府责任 |
4.1 朝鲜和古巴政府的职业教育管理实践 |
4.1.1 政府管理职业教育发展的范围和内容 |
4.1.2 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 |
4.2 美德韩日四国政府的职业教育管理实践 |
4.2.1 政府管理职业教育发展的范围和内容 |
4.2.2 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 |
4.3 国外职业教育发展中政府管理的结论与启示 |
4.3.1 政府主导是各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共同特点 |
4.3.2 国外职业教育发展中政府管理的共性与个性 |
4.3.3 国外职业教育发展中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 |
第5章 我国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和原则 |
5.1 确定政府职业教育发展责任的理念 |
5.1.1 “多元共治”理念 |
5.1.2 “有限政府”理念 |
5.2 我国政府应承担的职业教育发展责任 |
5.3 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则 |
5.3.1 体 现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 |
5.3.2 体现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 |
第6章 我国政府履行职业教育发展责任的应然进路 |
6.1 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6.1.1 修订与完善《职业教育法》 |
6.1.2 加强职业教育配套法律法规建设 |
6.2 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6.2.1 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职业教育责任分担 |
6.2.2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职业教育投入关系 |
6.2.3 完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
6.3 推进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市场化改革 |
6.3.1 构建职业教育融资体系 |
6.3.2 赋予教育券融资功能 |
6.4 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 |
6.4.1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理由 |
6.4.2 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治理的路径 |
6.5 探索新的职业教育供给模式 |
6.5.1 职业教育供给的PPP模式 |
6.5.2 非营利组织供给 |
6.6 落实和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 |
6.6.1 以负面清单确定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 |
6.6.2 赋予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主要内容 |
6.6.3 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路径 |
6.7 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质量监管 |
6.7.1 强化市场监督作用 |
6.7.2 强化教育中介组织监督作用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四、韩国职业教育现代教学方法──综合能力开发法(论文参考文献)
- [1]面向数字化经济产业的韩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启示[J]. 祝晓. 职业教育研究, 2021(08)
- [2]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D]. 艾科热木·阿力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3]汽车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路径研究[D]. 郭家田.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2021(09)
- [4]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D]. 方桐清.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5]创新创业理念下高等职业院校韩语教育模式研究[D]. 袁琳. 山东大学, 2020(05)
- [6]韩国振兴产业教育法及其启示——韩国《振兴产业教育及促进产学研合作相关法》探析[J]. 夏霖. 高教探索, 2020(10)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产业升级进程中韩国职业教育发展及其经验分析[J]. 杨勇,石伟平. 职教论坛, 2019(08)
- [9]新时期江苏中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路径研究[D]. 曹鸿骅. 南京大学, 2018
- [10]我国政府的职业教育发展责任探究[D]. 孙长远. 天津大学, 2017(09)
标签:木卡姆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职业教育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