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1](202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认为(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87件,涉及36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
段斌斌[2](2020)在《中国的教育究竟需要怎样的法律》文中研究说明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但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尚未健全,立法任务依然繁重,法条质量有待提升,回应能力亟须提高。相较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经济体制、主要矛盾、社会阶段、法治进程、行政理念与维权意识均有显着变化。加快完善的市场经济要求教育法律尊重选择,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呼唤法律促进公平,走向权利的时代呼唤法律加大权利保障力度,依法行政理念要求有效约束公权,社会转型加剧呼唤法律直面问题,维权意识高涨要求法律有效解决纠纷。教育立法应以此作为基本理念,精心打磨法律条文,发挥法律各项功能。
李晶淼[3](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陈远树[4](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提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陈志琼[5](2020)在《分类管理背景下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研究 ——以X学院为例》文中认为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创举,允许设立营利性民办高校,对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蓬勃发展有着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我国实施分类管理后,民办高等教育界将史无前例的出现一批营利性民办高校,当前在研究领域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主要包括:营利性民办高校是否应该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营利性民办高校可以享受多大力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本研究从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明确的现实问题出发,了解到不少省份在积极探索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一些优惠,以帮助营利性民办高校顺利度过过渡期,推进我国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的进程,尽快让民办高校步入发展期。本研究首先梳理并分析我国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法规,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政现状进行预见性分析。其次,以X学院为例,具体分析了该民办高校2017年-2019年的收支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对该校按不同税率收取企业所得税后的办学结余进行分析,从企业所得税测算分析中,论证了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一定税率优惠的现实合理性,通过案例探讨得出政府在不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其他财政资助的情况下,2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有可能会影响营利性民办高校过渡期的存续发展。再者,借助教育公平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帕累托资源最优理论,基于案例探讨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具有理论合理性,也从思想障碍、税率待定、立法权限等方面对当前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针对企业所得税问题对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定提出四点完善建议:第一,消除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观念障碍;第二,营利性民办高校应积极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第三,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的公益性进行监督。
徐文杰[6](2020)在《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我国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转型不断加快,劳动力市场对技术技能类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同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教育强国的目标相比,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为了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类创新服务平台,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职业教育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强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校企之间的新型合同——校企合作协议也孕育而生。对于校企合作协议这一新生事物,首先要对其内涵外延进行界定,本文分别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进行了考察分析,并创新性地从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等三个方面对校企合作协议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化表述。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校企合作协议所具有的主体特定性、平等自愿性、涉他性、要式性和公益性等特征。通过对比阐述校企合作模型中存在的几类法律关系,从校企合作协议主体特定性、目的公益性、适用法律多样性等三个方面将协议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特殊的民事合同。再以校企合作协议的缔约权为逻辑研究起点,从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和高职学校章程中寻找高职学校是否具有签署校企合作协议的缔约权,并从法律层面应完善校企合作治理体系、政府层面要通过示范—备案制度加强监管、学校层面要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为缔约权的法治化路径提供参考。最后再从校企合作协议的体系化角度,结合职业教育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案例,对协议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建构。实体规范主要包括校企合作协议的基本条款,高职学校内部章程与外部合作协议的关系问题,其中基本条款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校企合作类型中校企双方享有的主要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了抽象化表述。程序规范主要包括协议的缔约程序、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程序。基于民法学的视角对处于校企合作中微观层面的校企合作协议进行研究,可以为高职学校对外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检思,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构建起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张裴[7](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演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党对教育事业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制定正确的教育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教育需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推动我国由教育大国逐渐走向教育强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重要的“源与流”。“源”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育思想和早期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它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理论基础,为其形成与发展,起到了前驱先路、创臻辟莽的作用;“流”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与中国革命、建设中的教育实际紧密相结合,在各革命根据地范围和全国范围内,初步开展了内容丰富、富于特色的新民主主义办学实践及社会主义性质的办学实践,这些初步的、具有实践特色的探索,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形成的重要实践根基。在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40余年的发展历程可知。实质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构建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纲领的提出而开始的,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是息息相关的,这一教育政策的核心内容,由邓小平开其端,经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领导人继续发展并基本成熟。包括邓小平时期的初步形成(1978—1992年)、江泽民时期的基本形成(1993—2001年)、胡锦涛时期的趋向成熟(2002—2011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演进的此三个阶段中,各个时期领导人的教育思想、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形成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理论依据,其中在各个时期列举的微观层面的重大教育政策、教育文件、教育法律法规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发展演进的实践依据,同时,根据每个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发展状况简要分析了其演进特点、成效。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继续发展,增添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集中代表的新内容,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领导和推动下,中国教育事业和各项教育工作有条不紊地继续推进,进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实践时期,此一阶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重大论述、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形成的社会背景,以“教育扶贫”、“新高考”政策、“双一流”学科建设、不断加大教育领域对外开放、中小学德育、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以及《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具体实践过程,并根据此一时期教育政策的发展情况分析了其演变的特点。实践永远不会停止脚步,时代仍在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虽已届“不惑”,今后仍需跟上时代的潮流,从理论与实践等发面继续完善补充。如增强教育自信,从传统文化教育中汲取制定教育政策的营养,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哲学话语体系、从国情出发不断完善教育政策、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道路等。
刘学民[8](2020)在《分类管理背景下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防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逐步进入了高速发展期,满足了不同人群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丰富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类型,为高等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民办高等教育也成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办高等教育取得巨大成就的背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主体定位不明、法人属性不清、办学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解决民办高校身份模糊问题,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规定,也即是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分类管理政策的出台解决民办高校身份认同等问题,新政策给予了民办高校尤其是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多自主决策权,调动了民办高校的办学积极性。但是,分类管理政策推行也给营利性民办高校带来了之前并未遇到的风险,在这些风险中,值得关注的有五大风险,它们分别是管理决策风险、财务风险、办学质量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生源市场风险、办学市场风险、就业市场风险)等。如果无法妥善地处理和应对这些风险,这些风险极大概率会演变成危机,甚至会影响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生存和发展。基于以上思考,本研究综合运用教育经济学、投资学、风险管理学、现代管理科学中的理论与方法,分别从管理决策、财务、办学质量、政策法规、市场五个角度,系统而又细致地分析了分类管理后营利性民办高校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并根据具体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其研究结果如下:(1)详细梳理了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内容及分类管理后民办高校经营方向选择。首先,详细阐述了分类管理政策的部署和推进过程,对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内容,特别是分类管理下营利性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之间的不同,展开详细深入分析。同时,进一步提炼出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独特性。其次,采用访谈形式对国内50多所民办高校负责人进行访谈,通过访谈了解和掌握这些民办高校的办学选择倾向。最终发现在接受访谈的50多位民办高校负责人中,有30位表示其所在学校目前倾向于选择营利性办学,但并未进行明确登记。同时,通过50多位负责人的阐述和资料收集,对分类管理下民办高校的发展现状进行总结归纳。为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环境分析提供更加科学的借鉴。(2)梳理并提炼了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面临的经营风险以及风险产生的动因。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同时结合现实民办高等院校管理内容,梳理并提炼了分类管理条件下,营利性民办高校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按照管理的一般流程,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政策法规风险、管理决策风险、办学质量风险、财务风险以及市场风险这五大风险。且这五类风险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忽视其中任何一类风险都可能催生其他风险恶化,进而影响营利性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所以,应对并处理这些风险时应当统筹、系统的考量而不能遗漏其中任何一项。在对相关风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对这些风险产生的内因和外因进行深入分析,这也为处理这些风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通过实证分析确定了以上五种管理风险的重要性和差异程度。虽然以上五种风险对于分类管理条件下营利性民办高校正常发展非常重要,但是各个风险重要性程度并不一致,若对这些风险进行同等管理显然效率较低。因此,在有限管理资源条件限制下,应当针对不同重要性程度的风险进行分类才能取得较高的管理效率。基于此,以接受访谈中30所倾向于选择营利性办学的民办高校相关数据为例,对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风险展开了实证分析。通过建立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并充分运用因子分析法,将影响各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风险的众多因素进行归类,同时又进一步运用主成份分析法,得出影响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风险的主要因素,为后期的风险防控提供基础。(4)结合国外民办高校风险管理经验及国内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三维、六位、一体”的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如何妥善应对以上风险是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所以在前文梳理风险类型、风险成因、确定风险重要性程度的基础上,在充分借鉴国外高等教育风险防控和教学质量保障成功经验的条件下,本文以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为例,提出了“三维、六位、一体”的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从多角度、全方位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后风险防控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国内其他民办高校的风险防控提供参考。并以进行实际的教学质量保障机制设计,以从教学质量角度降低办学风险。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将风险防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运用到分类管理实施后的民办高校管理中,充分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分析和解决分类管理下我国民办高校,特别是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问题。第二,对分类管理下我国民办高校,特别是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类型及成因作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阐述。第三,以现倾向于选择营利性办学的30所民办高校为例,采用因子分析法对30所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各类型风险以及综合风险展开实证评估。第四,创造性的提出了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防控机制,即“三维六位一体”的风险防控机制,为我国民办高校风险防控提供借鉴。
湛中乐,靳澜涛[9](2019)在《新中国成立70年来教育立法变迁及其制度发展》文中提出教育立法70年的历程可以被精细化地分为六个阶段,经历了破旧与立新、失衡与纠偏、冲击与停滞、恢复与发展、活跃与繁荣、巩固与完善,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基本制度得以确立、巩固和发展,为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进入新时代,欲真正发挥教育立法对教育制度的良性引领和保障作用,至少要做到四个转变:教育立法的理念应由工具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注重多元主体的权利保障;教育立法的布局应由碎片化向体系化转变,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立法机制;教育立法的内容应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健全程序性规定和争议解决方式;教育立法的技术应由过度软法化向软硬混合治理转变,提升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刘刚[10](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
(2)中国的教育究竟需要怎样的法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中国教育法律创制四十年的回顾与反思 |
(一)1980-2002年:教育法律的艰难创制及其历史意义 |
(二)2003年至今:社会发展与教育法律的修改完善 |
(三)对教育法律创制的总结和反思 |
三、新时代我国教育法律创制的宏观背景分析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走向“加快完善的市场经济” |
(二)主要矛盾:从“日益增长的上学需求与教育资源紧缺的矛盾”走向“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 |
(三)法治进程:从“恢复法制建设”走向“全面依法治国” |
(四)行政理念:从“简政放权”走向“依法行政” |
(五)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走向“信息社会” |
(六)维权意识:从“极端厌诉”走向“依法维权” |
四、社会发展与法治进程呼唤教育法律进行战略调整 |
(一)加快完善的市场经济呼唤教育法律尊重选择 |
(二)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矛盾呼唤教育法律有效促进公平 |
(三)走向权利的时代呼唤教育法律加大权利保障力度 |
(四)依法行政理念呼唤教育法律有效约束公权 |
(五)社会转型加剧呼唤教育法律直面现实问题 |
(六)维权意识高涨呼唤教育法律有效解决纠纷 |
五、结语 |
(3)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分类管理背景下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研究 ——以X学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持续推进 |
1.1.2 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转型初期可能面临财政危机 |
1.1.3 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争议较多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分类管理 |
1.2.2 营利性民办高校 |
1.2.3 企业所得税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中的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及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1 我国有关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研究 |
2.1.2 有关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研究 |
2.1.3 文献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教育公平理论 |
2.2.2 公共财政理论 |
2.2.3 帕累托最优理论 |
3 分类管理背景下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现状 |
3.1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格局-迈向分类管理 |
3.1.1 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 |
3.1.2 分类管理改革政策逐步推进 |
3.2 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 |
3.2.1 国家对民办教育“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
3.2.2 分类管理后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
3.3 分类管理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政现状 |
3.3.1 国家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减少 |
3.3.2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成本上升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的案例分析 |
4.1 企业所得税的测算方式 |
4.2 研究设计 |
4.2.1 X学院基本情况 |
4.2.2 所得税缴纳情况 |
4.2.3 数据收集 |
4.3 基于案例的企业所得税测算结果及分析 |
4.3.1 测算结果 |
4.3.2 测算结果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基于案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合理性分析及问题分析 |
5.1 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分析 |
5.2 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理论合理性分析 |
5.2.1 “非均等性”教育公平理论下的合理性分析 |
5.2.2 公共财政理论下的合理性分析 |
5.2.3 帕累托资源最优理论下的合理性分析 |
5.3 基于案例的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分析 |
5.3.1 人们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存在思想障碍 |
5.3.2 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
5.3.3 地方政府对企业所得税的实施权限过少 |
5.4 本章小结 |
6 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政策制定的完善建议 |
6.1 消除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观念障碍 |
6.2 营利性民办高校应积极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务登记 |
6.3 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6.4 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的公益性进行监督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一、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
(一)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协议的概念 |
1. 协议概念的引入 |
2. 协议的要素 |
(三) 协议的特征 |
1. 主体特定性 |
2. 平等自愿性 |
3. 涉他性 |
4. 要式性 |
5. 公益性 |
(四) 协议的性质 |
1. 校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
2. 一般民事合同说 |
3. 特殊民事合同说 |
二、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的缔约权 |
(一) 缔约权的法律渊源 |
1. 宪法 |
2. 法律、法规 |
3. 规章 |
4. 学校章程 |
(二) 缔约权的法治化路径 |
1. 法律层面应完善校企合作治理体系 |
2. 政府层面要通过示范—备案制度加强监管 |
3. 学校层面要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
三、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实体规范 |
(一) 协议基本条款 |
1. 协议标题 |
2. 缔约主体 |
3. 合作原则 |
4. 权利义务 |
5.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6. 合作期限 |
7. 协议变更和解除 |
8. 协议的签署、盖章及签署日期、地点 |
(二) 协议与高职学校章程的关系 |
四、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程序规范 |
(一) 缔约程序 |
1. 达成合作意向 |
2. 磋商与谈判 |
3. 协议的起草 |
4. 协议的通过 |
5. 协议的签署 |
6. 协议的批准与备案 |
(二) 纠纷解决机制 |
1. 纠纷表现形式 |
3. 纠纷责任的性质 |
4.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
5. 纠纷解决方式 |
(三) 变更与终止程序 |
1. 协议的变更 |
2. 协议的终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本研究的缘起及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文献综述 |
(一)以时间为线索,研究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 |
(二)以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中国化为视角,研究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 |
(三)从学前教育、高等教育等具体角度,研究我国的各级各类教育政策 |
(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为视角进行研究 |
三、本研究若干概念辨析 |
(一)政策及其相关概念 |
(二)教育思想与教育方针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方法及难点 |
(一)基本思路 |
(二)基本框架 |
(三)主要方法 |
(四)研究的难点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理论渊源与实践根基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教育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 |
二、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对中国教育实践的影响 |
第二节 早期共产党人的教育思想及其实践 |
一、陈独秀与李大钊的教育思想 |
二、恽代英与杨贤江的教育思想 |
三、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的教育思想 |
四、革命时期中共教育政策在根据地的实践 |
第三节 新中国前30年中共教育政策的初步探索及其实践 |
一、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酝酿 |
二、1957-1965年间社会主义教育政策初步探索 |
三、“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教育政策日益“左”倾化 |
四、1977-1978年间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局部恢复与调整 |
五、此期党的教育政策实践的“得与失”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初步形成 |
一、邓小平教育思想与“三个面向”教育方针的提出 |
二、指导教育体制改革的各种政策 |
三、“八九风波”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加强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基本形成 |
一、江泽民教育思想与科教兴国战略的确立 |
二、世纪之交的重要教育行动计划与法规 |
三、高校大规模扩招与高等教育大众化 |
四、基本形成时期教育政策演变的几个特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趋向成熟 |
一、胡锦涛的教育思想与人才强国战略的提出 |
二、素质教育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与发展 |
三、“两基攻坚”教育政策的实施 |
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的颁布 |
五、趋于成熟时期教育政策的成效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形成与实践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提出背景 |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重大论述 |
二、全面深化教育改革与“一带一路”教育行动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内容与实践 |
一、“教育扶贫”政策的实施 |
二、“新高考”政策的实施及“双一流”学科建设 |
三、不断加大教育领域对外开放 |
四、中小学德育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
五、从严治教与师德师风建设 |
六、《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的颁布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演变的特点 |
一、由“大水漫灌”到“精准施策” |
二、由“外延式发展”到“内涵式发展” |
三、由“拿来主义”到“本土化建设” |
四、由“投入不足”到“教育经费达到或超过4%” |
第四章 今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若干建议 |
第一节 进一步增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自信” |
一、发扬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 |
二、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 |
三、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哲学话语体系 |
第二节 从国情出发不断完善教育政策 |
一、认清当前的教育国情及教育政策的价值导向 |
二、推动教育政策决策主体的多元化与程序的科学化 |
三、落实教育政策督导机制常态化 |
第三节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 |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
二、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改革 |
四、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Ⅰ 1978-2011年各级各类教育政策简表 |
附录Ⅱ 十八大以来各级各类具体教育政策的演变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分类管理背景下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关研究 |
二、民办高校发展的比较研究 |
三、风险理论与民办高校风险防控的相关研究 |
四、文献综述基本评析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民办高等院校的内涵 |
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及分类管理 |
三、风险及民办高校风险 |
第二节 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一、风险理论 |
二、风险管理理论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
一、基本理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应用 |
第四节 民办高等教育的属性分析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民办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
三、民办高等教育的私人属性 |
第三章 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部署和推进 |
第一节 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推进 |
第二节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基本内容 |
一、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经营的区别 |
二、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民办高校分类选择的趋势和现状 |
一、我国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选择趋势 |
二、民办高校的分类选择 |
三、分类管理下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现状 |
四、分类管理下民办高校的发展特征 |
第四节 我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意义和影响 |
一、搭建了营利性大学发展平台 |
二、重构了营利性大学财产权益 |
三、增加了营利性大学办学成本 |
四、放大了营利性大学的营利形象 |
五、放开了营利性大学收费限制 |
六、增加了营利性大学师资队伍建设的难度 |
第四章 分类管理下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面临的风险及成因 |
第一节 分类管理下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面临的风险 |
一、政策法律法规风险 |
二、管理决策风险 |
三、办学质量风险 |
四、财务风险 |
五、市场风险 |
第二节 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风险成因 |
一、政策法规风险成因 |
二、管理决策风险成因 |
三、办学质量风险成因 |
四、财务风险成因 |
五、市场风险成因 |
第五章 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评估及分析 |
第一节 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风险评估体系构建 |
一、风险评估指标选择的基本原则 |
二、风险评估体系设计 |
三、评价指标的处理 |
第二节 分类管理下营利性民办高校风险的评估 |
一、实证分析过程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SWOT分析 |
一、内部优势(Strengths)分析 |
二、内部劣势(Weakness)分析 |
三、外部机遇(Opportunities)分析 |
四、外部威胁(Threats)分析 |
第六章 分类管理下民办高校风险防控的国际经验和借鉴 |
第一节 “专业机构+高校+政府”相结合的典型风险防控机制 |
一、日本私立高校的经验 |
二、韩国私立高校的经验 |
第二节 “专业机构+高校”相结合的典型风险防控机制 |
一、以英、德、法为代表欧洲国家的机制与经验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化经营经验 |
第三节 “专业机构+政府机构”相结合的典型风险防控机制 |
一、高等教育机构风险评估的流程 |
二、高等教育机构风险控制的措施 |
第四节 对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风险防控的借鉴 |
一、政府管理层面 |
二、营利性民办高校管理层面 |
第七章 “三维六位”一体的营利性民办高校风险防控体系与机制构建 |
第一节 “三维六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原则及框架 |
一、体系与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
二、体系和机制建构的基本框架 |
第二节 “三维六位”一体下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治理体系的完善 |
一、提高内部治理质量,坚持内涵式发展道路 |
二、转变内部治理观念,规范办学行为 |
三、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升学校的决策与执行能力 |
第三节 “三维六位”一体下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 |
一、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的基本原则 |
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的基本路径 |
三、构建完善的师资队伍培养机制 |
第四节 “三维六位”一体下营利性民办高校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 |
一、树立风险意识,全面认识办学风险 |
二、建立风险预警与评估系统,提高对风险的应对能力 |
三、做好风险防范管理准备,提升风险应对能力 |
第五节 “三维六位”一体下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系统的完善 |
一、建立和完善财务自我平衡机制 |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的自我扩张机制 |
三、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机制 |
第六节 “三维六位”一体下政府及社会职能与功能完善 |
一、政府的功能与责任 |
二、社会相关团体与公众的功能与责任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新中国成立70年来教育立法变迁及其制度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教育立法的变迁历程 |
(一)破旧与立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教育立法(1949—1956年) |
(二)失衡与纠偏: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教育立法(1956—1966年) |
(三)冲击与停滞:“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教育立法(1966—1976年) |
(四)恢复与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的教育立法(1976—1993年) |
(五)活跃与繁荣: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的教育立法(1993—2002年) |
(六)巩固与完善:新时期的教育立法(2002年至今) |
二、我国教育立法所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 |
(一)学校制度 |
(二)学前教育制度 |
(三)义务教育制度 |
(四)职业教育制度 |
(五)继续教育制度 |
(六)民办教育制度 |
(七)教育考试制度 |
(八)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 |
(九)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 |
三、我国教育立法及其制度发展的未来展望 |
(一)教育立法理念应由工具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
(二)教育立法布局应由碎片化向体系化转变 |
(三)教育立法内容应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 |
(四)教育立法技术应由过度软法化向软硬混合治理转变 |
四、余论 |
(10)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2)
- [2]中国的教育究竟需要怎样的法律[J]. 段斌斌.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06)
- [3]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分类管理背景下营利性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研究 ——以X学院为例[D]. 陈志琼. 四川师范大学, 2020(11)
- [6]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研究[D]. 徐文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政策的演变研究[D]. 张裴. 兰州交通大学, 2020(01)
- [8]分类管理背景下我国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风险防控研究[D]. 刘学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新中国成立70年来教育立法变迁及其制度发展[J]. 湛中乐,靳澜涛.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2019(04)
- [10]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