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张权[1](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认为
李响[2](2019)在《“按劳分配”在中国:一个宪法概念的浮沉史》文中研究指明按劳分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多有论述的重要政治经济概念,也是不应忽视的宪法概念。制宪时,中国未效仿苏联等国规定按劳分配内容,这是从实际出发、自主作出的决定。而"按劳分配"在成为通行中译后,历经曲折于1975年实现入宪。在七八宪法继续规定"按劳分配"以及在此前后展开按劳分配大讨论的基础上,八二宪法完善了相关规定。但随着按劳分配作为分配制度主体的地位在现实中相对下降以及1993年并未启动宪法解释,该规定最终在1999年被修改,按劳分配由此整体上趋于边缘。只有在理论上明晰当前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进而使之走向实践,它才能摆脱百年来数度浮沉的困局并迈向勃兴。
梁宝伟[3](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宁凯惠[4](2019)在《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文中认为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结构中,宪法序言有其自身的特征,并发挥着特殊的效应或功能。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尚未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宪法序言作为主权者人民行使制宪权作出政治决断的始原的、集中的产物,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源于人民的制宪活动,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和根本利益;这种意志和利益首先以制宪目的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形成一定的价值结构。宪法序言价值一旦构造,便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而发生变迁。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通过变迁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中,其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以―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模式进行价值构造,体现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而我国宪法序言则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形成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国策+地位与效力‖等内容所构成的―多元共生‖的价值构造模式。这一价值构造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维度来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普遍确立了个人自由或人的尊严、平等、民主、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自治(包括社会自治、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法治、正义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而我国宪法序言则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较而言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相对中性,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则带有具体的针对性、突出的政治性和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中西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间之所以如此不同,决定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构成的截然不同的宪法文化。比较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不可比拟的科学性、进步性和优越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尊崇宪法基本价值和维护宪法至上权威。面对我国宪法序言在构造要素、构造结构、构造模式、构造功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升华的现实需要,必须在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中继续完善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体地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为基础,将能够全面反映人民共同价值目标的内容纳入到宪法序言中,通过增加、删除、调整和修改的方式不断优化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构建符合人民改革创新实践要求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其次,实现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转变。近代立宪主义兴起以来,宪法普遍确立了―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宪法序言以人民为主体,通过制宪权将人民的共同价值目标固化在宪法序言中,以体现人民的政治理想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宪法序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的价值构造模式,这种构造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在世界立宪及宪治史上具有“中国性”的价值特质。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治文化,顺应世界宪法变迁的主潮流和大趋势,借鉴“人民主语+价值目标”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合理内核和积极因素。与此相关的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功能的强化还必须加强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尤其是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形成价值构造要素更加丰富多样、构造结构更加合理优化、构造功能更加强化有效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从而推动我国宪法价值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国家。
王胜坤[5](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刘田原[6](2019)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历史进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制定和实施宪法,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主、走向共和、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复兴的美好愿望和长期追求。在近百年的历史长河中,宪法呈现了不同种类的发展路径,而最终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宪法成为了历史舞台的主角。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虽然也曾有过曲折和坎坷,但人民民主宪法始终坚持民主性,它不同于中国以往的任何一条宪法发展路径,而是真正地代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中国国情,获得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唯物史观认为,法律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宪法的发展历程也是这样。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初步探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初步运行与遭遇挫折,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先后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以及在法治建设新时期,根据实践的要求领导中国人民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宪尝试,到新中国的正式立宪以及特殊时期的曲折发展,再到现行宪法的良性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历史进程体现出了由革命纲领走向执政纲领、由阶级意志走向人民意志、由秩序为本走向以人为本、由照搬模仿走向借鉴创新的演进方向,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立宪道路彻底摆脱了中国近代立宪的深层危机与误区,有力地解答了为何立宪、由谁立宪、怎样立宪的这一历史难题。历史深刻地启示着未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历程,所经历的艰难曲折和复杂斗争,所积淀的丰富经验和深刻教训,以及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制度创新,都是弥足珍贵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最可珍贵的财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社会深刻变革的新时代里,中国共产党要继承和弘扬这些宝贵经验,坚持中国特色的宪制道路,树立根本大法的最高权威,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促进宪法发展的与时俱进,兑现依宪执政的政治承诺。
李林[7](2018)在《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理论与实践》文中指出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序言,成为国家和宪法的指导思想,不仅具有重大政治意义,而且具有重大法治意义。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内涵深刻、体系完整、高屋建瓴、博大精深,具有深刻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是新时代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推进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根本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引领下,我们党更加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莫纪宏[8](2018)在《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文中研究表明在详细介绍了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工作的全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此次修宪相对于现行宪法前四次修改所具有的特征,指出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早于党的十九大启动,同时在宪法修改过程中结合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并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系列重要理论观点、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使得党章规定的指导思想通过宪法修改转变为宪法所肯定的国家指导思想,保证了执政党执政理念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此次宪法修改还完善了五项宪法制度,其中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都是原来就有的,通过这次宪法修改进一步加以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国家监察制度和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制度是通过宪法修改在宪法中新增设的制度。通过上述修改使得现行宪法能够始终与执政党的大政方针保持价值理念和制度逻辑上的一致性,确保宪法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充分体现了现行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最后,分析了此次宪法修改所体现的执政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决心、信心和行动力,指出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强调了宪法的规范指引作用,弘扬了宪法权威,有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也为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张立哲[9](2018)在《宪法修改程序实证研究——以2018年修宪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宪法需保持权威与稳定,修宪要坚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2018年宪法修改,修订程序、修订条目以及修订内容,均为宪法部分修改中的历次之最。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为中心,比较1954年宪法以来的10次宪法修改,以期总结梳理经验,为科学立宪、民主立宪和依法立宪提供参考。
陈发桂[10](2018)在《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向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实践证明,宪法必须与时俱进,必须与新时代同步,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不断完善发展,及时地通过宪法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体现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才能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才能以此不断提高宪法的实施水平,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向度。要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价值向度,现行宪法修改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二是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三是宪法修改必须坚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轨道。
二、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2)“按劳分配”在中国:一个宪法概念的浮沉史(论文提纲范文)
一、浮现:按劳分配的概念及其形成过程 |
(一)按劳分配概念的经典论述与概括 |
(二)“按劳分配”概念的形成 |
二、沉潜:“按劳分配”入宪的曲折历程 |
(一)制宪时未规定按劳分配的原因 |
(二)“按劳分配”正式入宪 |
三、浮曳:按劳分配的地位确立与迅速动摇 |
(一)七八宪法与按劳分配大讨论 |
(二)八二宪法的相关规定与现实变化 |
四、沉移: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相对下降 |
(一)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边缘化 |
(二)1990年代两次修宪与按劳分配规定 |
五、代结语:按劳分配原则浮沉的反思与勃兴之道 |
(3)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4)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宪法价值研究现状 |
二、宪法序言研究现状 |
三、价值构造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价值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宪法序言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宪法序言的含义 |
一、宪法序言的称谓 |
二、宪法序言的内涵 |
三、宪法序言的功能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特征 |
一、形式多样性 |
二、内容多元性 |
三、价值普遍性 |
四、文明归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的定位 |
一、宪法序言的文本性定位 |
二、宪法序言的规范性定位 |
第四节 宪法序言的类型 |
一、“明示性序言”和“非明示序言”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 |
三、西方国家宪法序言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序言 |
四、英美法系宪法序言和大陆法系宪法序言 |
五、基督教国家宪法序言和伊斯兰国家宪法序言 |
第五节 宪法序言的效力 |
一、宪法序言有效说 |
二、宪法序言无效说 |
三、宪法序言效力折衷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本体 |
第一节 作为法的价值最集中体现的宪法序言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宪法价值 |
三、宪法序言的价值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者——人民 |
一、“我们人民” |
二、价值构造 |
三、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本质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要素 |
一、制宪目的 |
二、宪法原则 |
三、价值元素 |
四、国家任务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类型 |
一、“立宪宗旨型” |
二、“基本原则型” |
三、“宏观纲领型” |
四、“价值宣示型” |
第五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 |
一、法律体系整合功能 |
二、宪法修改约束功能 |
三、宪法解释指导功能 |
四、宪法变迁规制功能 |
五、宪法评价基准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第一节 宪法序言发生概述 |
一、制宪权理论 |
二、宪法序言与制宪权 |
第二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主体 |
一、间接主体:人民 |
二、直接主体:制宪者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客体 |
一、间接客体:人民意志 |
二、直接客体:制宪者意志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中介 |
一、作为主客体联结的中介 |
二、制宪权作为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发生的中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概述 |
一、宪法变迁的内涵和类型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类型 |
第二节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一、美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二、法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三、德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概述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比较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一般理论 |
一、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概念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标准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同 |
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异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一致性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差异性 |
第四节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共性 |
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个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演变、特征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发生 |
二、我国宪法价值构造的定型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1954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二、1975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三、1978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四、1982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五、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超稳价值 |
第三节 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成 |
一、现行宪法的序言 |
二、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征 |
一、宏观纲领性 |
二、意识形态性 |
三、高级背景性 |
四、党导立宪性 |
五、结构层级性 |
六、结构开放性 |
第五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完善 |
一、构造结构之优化 |
二、构造模式之转型 |
三、构造要素之合理 |
四、构造功能之强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6)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历史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由来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思路及框架 |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探索历程 |
(一)建党以来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代表性宪法文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三)新民主主义宪法的旗帜:《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四)新中国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五)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 |
(六)社会主义宪法的曲折发展:《七五宪法》 |
(七)拨乱反正的过渡性宪法:《七八宪法》 |
(八)社会主义宪法的里程碑:《八二宪法》 |
(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新境界:五次修宪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基本路向 |
(一)从革命纲领走向执政纲领 |
(二)从阶级意志走向人民意志 |
(三)从秩序为本走向以人为本 |
(四)从照搬模仿走向借鉴创新 |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历史经验 |
(一)坚持中国特色的宪制道路 |
(二)树立根本大法的最高权威 |
(三)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
(四)促进宪法发展的与时俱进 |
(五)兑现依宪执政的政治承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7)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
(一) 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新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二) 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是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 |
(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宪具有重大意义 |
(四) 应当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8] |
二、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理论逻辑 |
(一) 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的宪法思想 |
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2.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
3.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
4. 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
(二)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宪法思想 |
(三) 习近平依宪治国方面的宪法思想 |
1. 依法治国, 首先是依宪治国; |
2.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
3. 维护宪法权威, 加强宪法监督, 保证宪法实施。 |
4. 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 |
5. 增强宪法自信。 |
三、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 |
(一) 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历史逻辑 |
(二) 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实践逻辑 |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实施宪法的伟大实践 |
(8)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工作的特点 |
二、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的内容及特征 |
(一) 宪法原则方面的修改内容及特征 |
(二) 宪法规范方面的修改内容及特征 |
三、此次宪法修改工作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
(9)宪法修改程序实证研究——以2018年修宪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动议程序由中共中央组织推进 |
(一) 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 |
(二) 中共中央修宪草稿或建议案征求意见 |
(三) 中共中央修宪草稿或建议案的审议通过 |
(四) 中共中央全会或领导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修宪意见或建议案 |
二、议决程序由立法机关组织推进 |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共中央修宪建议并形成提案 |
(三) 宪法文本的公示与规范 |
(10)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向度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 |
(一) 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 有利于贯彻科学立法原则, 使宪法更好地顺应新时代的要求 |
(二) 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 有利于贯彻民主立法原则, 使宪法更好体现党和人民意志 |
(三) 严格依法按程序修改宪法, 有利于贯彻依法立法原则, 使党的主张更好地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
二、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
(一) 坚持党的领导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
(二)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 |
(三) 坚持依法治国为现行宪法修改有序推进提供有效的规范指引 |
三、宪法修改必须坚持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轨道 |
(一) 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
(二) 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的需要 |
(三) 宪法修改中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需要 |
四、结语 |
四、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2]“按劳分配”在中国:一个宪法概念的浮沉史[J]. 李响. 中外法学, 2019(05)
- [3]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D]. 宁凯惠.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宪的历史进路研究[D]. 刘田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7]习近平新时代宪法思想的理论与实践[J]. 李林.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03)
- [8]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J]. 莫纪宏.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4)
- [9]宪法修改程序实证研究——以2018年修宪为中心[J]. 张立哲.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 2018(02)
- [10]我国现行宪法修改的基本价值向度探析[J]. 陈发桂. 桂海论丛,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