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条例修改 调研报告

警衔条例修改 调研报告

问:2021年警衔条例修改意见建议
  1. 答:法律分析: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瞎慎芦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磨带德孝悄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问:中国警察,尤其是刑警的警衔是如何设置的?
  1. 答: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二级警监至一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三橘冲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5、处级正职:二级警督至三级警监;
    6、处级副职:三级警督至一级警督;
    7、科级正职:一级警司至滚哪一级警督;
    8、科级副职:二级警司至二级警督;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司至三级警督;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圆备歼至二级警员。
问:人民警察警衔微调规定
  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和《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定:
    已批准退休,或者按照《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列入警衔微调范围。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相关条件:
    二级警监(含)以下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现较好,在首次评授警衔的衔级期间内(包括在此期间职务晋升的),按照《首孙渗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调整至上一级警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警衔微调范围:
    (一)2013年1月1日(含)前,已被批准晋升警衔或者首次评授的警衔已届满晋级期限的;
    (二)已批准退休,或者按照《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已批准调离人民警察岗位的;
    (四则镇脊)现警衔衔级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现警衔衔级期间,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非因公负伤、致残旅橡,现警衔衔级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
    参考资料
  2. 答:微调是未调整就警衔的人才有。一般是对一下三种人:1、军转干部,2、外系统调任,3、新录用公务员的。这三种人首授轮厅闭时伏兆因时间不到不能套到这个职级的上一个衔级,一两年后,在还未晋腊裂升警衔之前,达到了上一级警衔,对其进行微调,以达到上一级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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