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听证制度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庞新燕[1](2021)在《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就处罚依据、相关法律与案件事实能进行质证、申辩与听取陈述的权利。它是国家赋予相对人维护辩护权利,表达诉求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2020年新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都规定了听证制度,经过发展虽不断完善,但囿于立法技术和理念的局限性,听证制度在实践应用中逐渐暴露出诸多不足与缺陷。在农业领域中,行政处罚数额一般较大,听证制度适用比较普遍。因此,规范、完善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不仅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权力。
陆萌[2](2021)在《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
李汶黛[3](2021)在《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文中指出
刘建强[4](2021)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程序正当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一种行政程序在设立之时,都需要贯彻、执行的。行政处罚是一种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所实施的单方行政行为,具有制裁性、惩罚性的特定,直接克损相对人的权益,对相对人的影响极大,正因为如此,行政机关要保证其做出处罚决定的科学性以及民主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不仅可以探明真实案情,为行政机关进一步行使行政职权打下坚实的基础,而且能够听取行政相对人等各方的意见,从而确保行政处罚结果的正当性和中立性。但是现阶段,《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听证制度的规范相对较少,其可操作性有待加强,法律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目前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不能确保行政处罚听证活动真正发挥效能,不足之处亟待我们解决。不过,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处罚听证制度,一是扩大了听证范围,二是明确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针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现状,我认为其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听证制度的含义并且围绕着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对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了概述;描述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处罚适用听证制度的必要性,阐明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第二部分论述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现状,从我国法律层面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对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也分析了听证制度没有很好发挥实效的原因和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针对前述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议:首先应明确参与原则为听证制度基本原则;其次,应扩充行政处罚听证范围,进一步细化听证主持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相关规定;最后,完善告知方式,明确听证笔录应记载的内容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比各地方的听证规定,着重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层面对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深挖其亮点,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应明确规定听证中需遵循参加原则;将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纳入听证参会人员当中;规定听证活动的协调和监督等内容;对听证活动工作人员的后果加以明确。最后,希望本文能够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不断优化尽一份绵薄之力,促使行政处罚活动能够更加合理,从而在处罚听证会中得出更好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大众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信心,并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念。
刘冰捷[5](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说明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明天[6](2020)在《《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文中提出《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行政行为法,肩负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化解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乱、实施主体乱、程序乱”等问题的重要任务,其所明确的控权原则对其它行政行为法的制定也发挥指引作用。《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地位由此确立。但是,长期未经实质性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其基本法地位正被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所“架空”。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泛指除《行政处罚法》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行政处罚相关条款的规范统称。本质上承担着实施性规范的功能,其条文规定相较《行政处罚法》更具体且有针对性、专业性和明确性等特点,逐步成为各部门执法的主要且唯一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律文本分析和经典个案研究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与处罚领域特别法呈现紧张关系:特别法规范中存在突破《行政处罚法》授权范围且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特别规定和创新规定,这些规定因缺乏授权,合法性存疑,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还存在属性难以界定的惩戒措施,游离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制范围之外,不受其程序规定约束;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解决个案行政争议时,因特别法比较明确、专业且更具有针对性等特点,成为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部分个案中,执法人员或基于执法惯性思维、或为规避执法风险而选择适用特别法,放弃或忽略适用《行政处罚法》,又因特别法自身尚不完善,致使无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处罚决定可能背离公平正义。虽然现行《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规定相抵触和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时的解决机制,但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解决机制皆存在明显局限性:无法实质解决法律规范抵触问题、无法完全控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以及会滋生行政机关规避执法风险的“懒政”心理。因此需要通过制度构建和适时修改《行政处罚法》以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具体而言,制度构建可开展两项工作:其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使《行政处罚法》和处罚领域特别法规定能够自洽,明确处罚法的授权范围,消除相抵触条款;其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建立科学思路,以特别法为实体部分的首要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和特别法的例外规定,最后兜底考量《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则。适时修法则主要针对本次《行政处罚法》修改,首先应吸纳特别法中已被实践证明具有实际效果的条款以修改《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基础条款,然后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最后在“附则”章设置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通过这些举措可较好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进而维护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
张靖悦[7](2020)在《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或严格的法律规定下,秉持立法精神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可以独立决定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方式,这种权力被称为行政自由裁量权。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立法者或是立法机关通过设置较为宽泛的法律法规来缓和现实变化无穷性和法律有限性之间的矛盾。由此,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运而生,其本质是一种限制性的选择权并贯穿于海关对外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全过程。2018年,海关与原检验检疫局合并。至此,海关除了传统的四项基本职能之外,还需承担新的职责。因此,海关必然会有更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因其本身的灵活性而成为我国海关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海关行政效率中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成也萧何败萧何,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也致使权力极易被滥用,滋生腐败的现象,降低海关公信力。再者,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法规无法全面规范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因此一般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滞后性。而正因为规制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不明确性,导致海关关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拥有较大的自由选择幅度和过于宽泛的选择余地。所以,积极寻求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的规制方法,充分发挥其优势,规制其短板,对我国海关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良好的规制机制并不是要消除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是要实现完全控制,而是要尽量避免权力滥用,在确保海关的行政效率的同时,充分考虑到社会正义。本文采取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语义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理论进行介绍,首先阐释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和表现,其次分析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依据,最后介绍了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的适用。第二部分对现实中案例进行简单的实证分析,并梳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深入分析其滥用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介绍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行监管手段,以及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以及现行监管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相关建议。
刘俊男[8](2020)在《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拘留是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由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该制度无论是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没有明确细致的程序指引,这与未经任何正当程序禁止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理念相违背。对行政拘留进行必要且合理的程序规制是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形势下法律体制改革必须破解的法治难题。行政拘留的特殊性及制约规范的不完全性导致其成为行政权力失范滥用的重灾区。从当前行政拘留制度运行的实践反思来看,现行的行政拘留制度至少存在以下“顽疾”:一是公安机关恣意行使行政拘留权的现象仍未得到明显改善;二是行政拘留处罚与其他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并处”时存在听证不协调的问题;三是暂缓执行制度缺乏现实操作性,且其实施效果不尽人意。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引入具有强烈的理论需求和现实需求,是规范行政拘留程序的必要之举。听证程序实质上是一种“交换意见”的理性沟通过程,通过对执法程序规制来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进而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拘留决定的认可感。在行政拘留制度中引入听证程序的根本目的是实现行政拘留权的自我规制,限制行政拘留权的非法扩张和腐败滥用。行政拘留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决定理由、听证权利、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表达意见、接纳证据等程序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构建在现有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可行性:首先,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具有充足的适法依据和制度经验;其次,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某些观念得到了更新和转变;第三,域外国家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处罚要进行听证的态度不一而足。第四,时代的变化以及环境的改善也为行政拘留适用听证程序提供了有力的外部条件。针对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在契合我国具体的改革精神与行政实践的基础之上,通过总结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经验,借鉴域外合理因素,可以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对于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受案范围的划定应当满足行政效率性及利益平衡性两个“两个基本要求”,并综合考察违法事件的紧迫程度、违法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形等“三个因素”。在立法技术上参照域外国家的否定式立法体例,将情况紧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听证将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排除适用行政听证程序;第二,对于行政拘留听证的形式宜采用非正式听证为主、正式听证为辅的运行模式。适用行政拘留正式听证的案件应在立法上做严格限制,仅适用于违法事实复杂不清、证据材料存在重大质疑等争议性较大的案件。而非正式听证几乎不存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通常适用于那些案情相对简单,对当事人影响较为轻微,事实、证据无重大争议的行政拘留案件;第三,对于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配套设计主要从告知程序、听证主持人制度、严格案卷排他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法律监督机制等五大方面展开。
范慧芸[9](2020)在《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所谓行政黑名单制度,是行政机关在进行市场规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基础,经过记录、分类整合形式后,向社会公开曝光,采取对相关主体权利、行为约束或限制等措施,来实现行政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信用监管工具,这项制度能够很好的克服公众参与社会,进行交易中的信息壁垒,为公众提供理性的选择,同时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义务,承担社会治理的手段。相较于传统刚性监管手段的复杂程序以及相对较高的行政成本,行政黑名单制度以其简便高效、灵活多样等特点脱颖而出,很好的弥补了传统监管手段所突显出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黑名单的运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并在其中发挥出了不可替代的、优越的制度性功能。由于实施行政黑名单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行为产生限制和约束,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该制度的泛化滥用,就有必要从行政黑名单制度程序运行方面进行完善,尤其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而在当下,这项制度在保护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由于法律依据创设的混乱,设定主体泛化、层次多元,以及缺乏相应责任和监督机制的制约,造成了实践中行政黑名单制度关于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相对人异议程序缺失,基本程序规定缺乏统一性、各地执行力各异以及事后救济权利行使不畅通等问题。这就需要对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在立法层级和设定主体方面,提高法律的位阶,确定设定的主体;在列入与退出条件方面,坚持质与量层面相结合,并构建退出机制;在程序运行方面,细化陈述申辩程序、引入听证程序,同时优化对相对人的救济机制。此外,需要规范相应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以便保护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有效行使,最终实现行政黑名单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
李艺慧[10](2020)在《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85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中研究表明在行政领域,随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对行政公权力的规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程序正当原则具有的控制公权力肆意行使和保障私权益的功能价值,使得其在行政领域的适用有合理基础。在详实了解程序正当原则的发展演进过程以及该原则进入我国的背景后,笔者通过对行政诉讼中明确适用程序正当原则的部分行政案例实证分析,可以发现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存在适用范围模糊、适用标准不统一、判决说理部分薄弱等问题。而当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领域还是实务界,均未对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各方面存在问题作出系统的分析和回答。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从法院司法审查角度出发,立足于实证案例分析基础上,围绕法院如何运用程序正当原则审查行政机关程序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展开论证,致力于为司法机关提供一套相对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标准和司法适用流程。本研究表明在行政领域,程序正当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广泛,但法院在进行个案判定时应当注意,并非是任何行政行为中,只要没有法定程序适用的空间,均需引入程序正当原则进行程序的审查。即使适用程序正当原则,也并非需要按部就班的将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一一完整的适用,程序正当原则具体在案件中如何适用,本文拟从以下内容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论文写作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对“程序正当原则”和“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分析和界定;第二部分,从程序正当原则的概述、法定程序的概念、理论发展情况分析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的具体引入;第三部分,从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的总体情况、司法认定标准等角度阐述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第四部分,通过对法院适用程序正当原则的案例实证分析,从而检讨出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的问题,为后文提出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建议做好基础;第五部分,从程序正当原则适用的法理依据、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类型和对应法律评价等方面,得出如何完善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二、完善听证制度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听证制度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案情简介 |
1.1 案件基本情况及判决结果 |
1.2 案件争议焦点 |
1.2.1 埇桥区农业农村局的听证告知程序是否合法 |
1.2.2 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
2 法理分析 |
2.1 农业行政处罚中听证告知程序的分析 |
第一,对本案中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听证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分析。 |
第二,我国行政听证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 |
2.2 对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的分析 |
第一,对埇桥区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分析。 |
第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不足。 |
3 案件结论及完善建议 |
3.1 案件得出的结论 |
3.2 完善建议 |
3.2.1 完善农业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告知程序 |
第一,明确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价值取向。 |
第二,细化、完善听证制度中告知程序的形式和内容。 |
3.2.2 增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参照条款 |
4 结 语 |
(4)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概述 |
2.1 听证制度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
2.2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概念、主要特点 |
2.3 行政处罚适用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
2.4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现状 |
3.1 法律层面 |
3.1.1 法律层面的概述 |
3.1.2 法律层面的主要内容 |
3.2 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层面 |
3.2.1 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层面的概述 |
3.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层面的主要内容 |
3.3 制度不足的概述 |
3.3.1 制度没有很好发挥实效的原因 |
3.3.2 制度具体不足之处 |
第四章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议 |
4.1 对基本原则方面进一步明确 |
4.2 对制度具体步骤的完善 |
4.2.1 扩充行政处罚听证事项的范围 |
4.2.2 对于听证主持人的相关规定应该进一步细化 |
4.2.3 对听证参会人员等的规定应具体化 |
4.2.4 进一步完善告知方式 |
4.2.5 应进一步明确听证笔录应记载的内容等 |
4.3 进一步规定对工作人员的后果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结论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处罚法》作为处罚基本法地位的确立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特殊的立法背景 |
一、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主体混乱 |
二、规范处罚程序的现实需求 |
三、《行政诉讼法》倒逼行政行为法跟进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表征 |
一、对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化解“三乱”问题 |
二、对其他行政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明确控权原则 |
第二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
第一节 法律文本表现的样态 |
一、处罚种类封闭且功能不足:特别法补充 |
二、处罚程序保守且存在疏漏:特别法细化 |
三、裁量规则不清且缺乏基准:特别法完善 |
第二节 司法案例凸显的样态 |
一、程序条款适用凸显争议 |
二、裁量规则理解存在偏差 |
第三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解决机制的局限 |
第一节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的成因 |
一、部门职能精细化和专业化倒逼特别法疏离 |
二、行政处罚追求效率的特质催生特别法创新 |
第二节 《立法法》中明确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
一、依据上位法改变或撤销下位法 |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 |
三、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 |
第三节 《立法法》中冲突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一、无法实质性化解法律规范抵触问题 |
二、滋生行政机关规避风险的“懒政”心理 |
三、难以抑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 |
第四章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的巩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巩固的基本策略 |
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 |
二、建立科学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思路 |
第二节 巩固《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修法策略 |
一、吸收特别法修改相关基础条款 |
二、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 |
三、增设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 |
(一)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和表现 |
1.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
2.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
(二)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 |
(三) 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基本原则 |
1. 合法行政原则 |
2. 合理行政原则 |
3. 程序正义原则 |
二、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
(一) 案例实证分析 |
1. 深圳沙头角海关集体腐败案案 |
2. 北方公司诉石家庄海关行政赔偿案 |
3. 茂佳经贸公司诉汕头海关程序违法案 |
(二)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
1. 目的的非法性 |
2. 行政执法考虑不相关因素或未考虑相关因素 |
3.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
(三)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
1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专属性的弊端 |
2. 我国海关内外监督机制不到位 |
3. 我国海关行政救济机制存在缺陷 |
三、我国现行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现行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途径 |
1.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外部规制 |
2. 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规制 |
(二) 我国现行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
1. 立法者及立法机关的有限能力 |
2. 司法规制方面的局限性 |
3. 听证制度存在困境 |
四、完善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建议 |
(一) 加强海关行政裁量规制 |
1. 完善法律控权规范 |
2. 强化听证程序制度 |
(二) 加大海关权力监督力度 |
1. 深化海关执法内部监督 |
2. 健全海关执法外部监督 |
(三) 提高权利救济制度实效性 |
1. 强化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
2. 完善海关行政诉讼制度 |
3. 扩大海关行政赔偿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的研究概况 |
(二) 国外的研究概况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拘留的界定 |
一、行政拘留的内涵 |
二、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行政拘留的认知 |
第二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本质与功能 |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本质 |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三节 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界定与法理基础 |
一、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界定 |
二、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缘由与困境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缘由 |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建立之初缺乏借鉴经验 |
二、当时社会背景下的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
三、对司法型正式听证形式的误解 |
四、对行政效率的片面追求 |
五、建立了暂缓执行制度作为替代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拘留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困境 |
一、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权的随意性过大 |
二、行政处罚并处时适用听证程序的尴尬 |
三、暂缓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人意 |
第三章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
一、实现行政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
二、基于二元制裁体系的现实要求 |
三、有效化解现行行政拘留制度的现实困境 |
四、弥补暂缓执行制度的固有缺陷 |
五、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
第二节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
一、构建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实证法依据 |
二、现有行政处罚听证的制度经验 |
三、域外限制人身自由罚的听证经验可资借鉴 |
四、对司法型行政听证形式误解的消除 |
五、行政拘留听证并不必然降低行政效益 |
六、对行政机关程序控权信任感的提升 |
七、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 |
第四章 构建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定行政拘留听证适用范围 |
一、两个基本要求 |
二、三个因素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形式 |
一、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
二、听证形式的选择 |
第三节 构建行政拘留听证的配套制度 |
一、建立行政拘留听证的告知制度 |
二、实行确保中立的行政拘留听证主持人制度 |
三、构建行政拘留正式听证的严格案卷排他制度 |
四、健全行政拘留听证的说明理由制度 |
五、建立行政拘留听证法律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实践与理论争议 |
1.1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
1.1.1 行政黑名单制度概念解析 |
1.1.2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起源 |
1.1.3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发展状况 |
1.2 行政黑名单制度的理论争议 |
1.2.1 行政处罚说 |
1.2.2 行政强制执行说 |
1.2.3 信息公开说 |
1.2.4 行政指导说 |
1.2.5 行政过程论下阶段性分析 |
2 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范围及保护的价值 |
2.1 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范围 |
2.1.1 知情权 |
2.1.2 陈述申辩权 |
2.1.3 听证权 |
2.1.4 救济权 |
2.2 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价值 |
2.2.1 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
2.2.2 保障相对人的实体权利 |
2.2.3 推进社会信用的建设 |
3 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的困境及成因 |
3.1 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1 相对人异议程序的缺失 |
3.1.2 程序不统一,执行各异 |
3.1.3 事后救济途径不畅通 |
3.1.4 缺乏修复退出程序 |
3.2 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问题的成因分析 |
3.2.1 法律依据创设失范 |
3.2.2 设定主体多元泛化 |
3.2.3 缺乏相应的责任约束 |
3.2.4 缺乏监督程序的制约 |
4 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4.1 确定立法层级和设定主体 |
4.1.1 提高立法位阶 |
4.1.2 规范设定主体 |
4.2 明确列入与退出条件 |
4.2.1 厘清列入标准 |
4.2.2 构建修复退出机制 |
4.3 完善制度的运行程序 |
4.3.1 细化告知和申辩程序 |
4.3.2 引入听证程序 |
4.3.3 优化救济机制 |
4.4 健全责任和监督机制 |
4.4.1 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
4.4.2 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85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内容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内容 |
1.1.3 研究方式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2 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的提出 |
2.1 程序正当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
2.1.1 程序正当原则的概述 |
2.1.2 程序正当原则的适用领域 |
2.2 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
2.2.1 “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及适用局限 |
2.2.2 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在我国的引入 |
3 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实证分析 |
3.1 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总体情况 |
3.1.1 适用的特点 |
3.1.2 适用的方式 |
3.1.3 在判决中的地位 |
3.2 判断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适用范围的认定标准 |
3.2.1 相对人权益受损标准 |
3.2.2 行为产生影响标准 |
3.2.3 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标准 |
3.2.4 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程序适用标准 |
3.3 认定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内容 |
3.3.1 违反回避制度 |
3.3.2 违反告知、说明理由义务 |
3.3.3 听证程序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
3.3.4 剥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
3.3.5 未表明执法身份 |
3.3.6 随意增加、缩减时限 |
3.3.7 增加、减少、颠倒程序步骤 |
3.3.8 行政决定内容和形式的瑕疵 |
3.3.9 行政决定的送达瑕疵 |
3.4 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法律定性及判决 |
3.4.1 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并判决确认违法 |
3.4.2 认定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并判决撤销或撤销责令重作 |
3.4.3 对实体结果无影响且法院予以指出 |
3.4.4 认定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并判决纠正或指正 |
3.4.5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4 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 支撑法理的缺失 |
4.1.1 司法适用理论依据不足 |
4.1.2 判决说理部分薄弱 |
4.2 程序正当原则适用范围模糊 |
4.2.1 判断标准单一 |
4.2.2 在判决书中表述不一 |
4.3 适用内容不确定 |
4.4 适用法律后果的困惑 |
4.4.1 判决类型单一 |
4.4.2 判决结果存在矛盾现象 |
4.4.3 判决说理部分对程序正当原则定性模糊 |
5 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的完善方向 |
5.1 明确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的说理依据 |
5.1.1 程序正当控权理论 |
5.1.2 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 |
5.2 确立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的空间 |
5.2.1 平衡当事人权益保障和行政权受尊重之间的关系 |
5.2.2 负担行政行为与授益行政行为 |
5.2.3 程序成本和程序效益平衡的综合判断标准 |
5.2.4 总结 |
5.3 厘清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具体违反类型 |
5.3.1 违反回避制度 |
5.3.2 违反“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 |
5.3.3 听取意见和陈述、申辩 |
5.3.4 未进行必要程序性信息的实质公开 |
5.3.5 程序违反时序原则 |
5.3.6 行政决定的作出和送达 |
5.4 规范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法律定性和处理方式 |
5.4.1 判决行政行为无效 |
5.4.2 判决撤销或撤销后责令重作 |
5.4.3 判决确认违法 |
5.4.4 判决补正、指正或提出司法建议 |
5.4.5 责令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 |
5.4.6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完善听证制度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听证制度在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适用——以梁磊诉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案为例[J]. 庞新燕. 种子, 2021(09)
- [2]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D]. 陆萌. 新疆大学, 2021
- [3]论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善[D]. 李汶黛.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4]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研究[D]. 刘建强.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5]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6]《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D]. 明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我国海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问题研究[D]. 张靖悦.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我国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研究[D]. 刘俊男.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行政黑名单制度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保护研究[D]. 范慧芸.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10]我国行政程序正当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85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D]. 李艺慧.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