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一、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论文文献综述)

吴黎明[1](2021)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华民族的文明有古有今,历经五千年的发展生生不息,中华民族的历史辉煌壮丽,久经考验历久弥新。中华民族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给中华文明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56个民族共同生活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团结一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各兄弟民族和衷共济、团结一心、创造了多项奇迹。如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团结各族人民,凝聚民族力量,确保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保证国家安全。团结各族人民,首要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能够跟上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但就目前财政数据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受到市场经济和地域位置的影响,发展较我国其他地区仍有很大差距。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立法权不仅是国家政府调控资源的一种手段,更是民众公共需求得到满足的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既是享有民族自治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中的课税主体,为更妥善解决民族问题,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领导下开展经济建设,给与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尤为重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的理论概念作出辨析,论证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第二部分考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情况及问题。第三部分阐述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经验和教训。第五部分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严格遵循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法律体系。

郑艳丽[2](2021)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文中指出作为由不同民族组成的国家,每个民族的发展都关乎整个国家的发展,法律变通权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方面至关重要,我们应该给予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更多的关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以下简称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这一问题,理论上虽只是对其某些问题进行研究,现实中却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及政策的倾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治理智慧的体现,目的是能够充分激发少数民族的内生动力,发挥其共有智慧和文明优势。赋予其民族区域自治权,尤其是法律变通权,这有助于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利益,是在遵循合理差别的基础上的“特权”。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少数民族积累下来的特色、习惯,通过相关法律变通规定将其保留下来,融入到国家法律体系之中,这有助于少数民族自愿地接受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少数民族的国家融入感。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在实践应用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法律变通权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充分行使,法律变通权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民法典的生效使以前的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失效,民法典中部分篇章虽涉及了民族特色有关的条款,但缺少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需要继续完善。

李燕林[3](2021)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文中认为我国《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表明了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民族问题一直是政治实践中的重要一环,更是宪法所规范的重要命题之一。中国共产党经过全面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发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民族理论,在1954年经《宪法》确认后,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总纲条款首先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一,国家机构章节通过专章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细化。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对于少数民族公民来说,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主要是通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作为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融合了“自治”和“立法”两个因素,既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治理法制化的表现。因此,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进行研究是宪法学的重要命题之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逻辑前提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不仅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民族问题的产物,还具有一定的宪制意涵。这一制度既是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模式的转变,也是民族国家建构上制度演进的结果,这一结果同时整合了民族认同与公民身份认同和国家认同,实现了民族地方的政治重塑。其次,还可以看作是大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权限划分中民族因素的考量。也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形成和发展都是在国家建构及央地关系这一基本框架下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既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包含于广义的地方立法之中,但是又区别于普通的地方立法。从概念上看,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内涵主要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的立法活动;其外延主要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立法权,其法理基础和立法功能也应当围绕民族、自治和立法这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应当从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优化,以期待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实现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然而,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实效性较差,并未完全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主要表现为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单行条例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淆,且立法的民族特色不明显;变通或补充规定性质不明确导致立法情况较为混乱。司法方面适用情况也不乐观,但是可以看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行政机关行为规范的来源之一,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立法及司法适用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在于规范层面并未明确界定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范围和效力,立法程序方面未明确规定特殊的立法程序,导致条例立法事项的特色不足。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优化路径应当围绕上述立法权行使欠佳的原因展开,即在理论层面对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权限和效力进行界定,然后结合自治立法的实践,通过程序设计在实践层面优化立法权的行使。首先,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以立法主体的确定为基础。从法律条文的规范分析看,其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含义无需做过多解释,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对于“人民代表大会”不应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且实践中也并无扩大立法主体的必要性。其次,对立法权限的界定应当分为纵向立法权限与横向立法权限。纵向立法权限主要指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权限。自治条例立法权限的法教义学分析主要以《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等规范条文为依据,通过分析认为自治条例相较于单行条例来说,呈现出一种“综合性”特征,主要是用于规定自治机关组织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这一点既能从法律条文中推衍而知,也能从制定自治条例的起源得知。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权限应当适用《立法法》第75条第2款,即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就自治条例的效力而言,无论从自治条例的内容看,还是从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看,自治条例都无凌驾于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效力位阶,并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单行条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的法理依据并非效力优先原则,而是适用优先原则。这种适用优先原则,不能仅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解释,该原则的适用对象应当是同位阶法律规范,也不能将其视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例外情况,应当以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适用问题作为理论基础进行阐释。横向立法权限主要是指自治州双重立法权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目前,从《立法法》对两类立法权限的规定看,可以通过法教义学的方法对规范条文进行分析,但是仍然无法直接形成立法形式选择方案。在立法选择方面,对“非自治权”事项的立法选择,立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较大,主要是看侧重点或者立法视角,并结合立法主体的主导地位及差别进行选择;对于同时兼具地域性和民族性因素且二者缺一不可的事项,则应当归于自治立法权的范畴内。单行条例的效力方面,同级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无效力位阶上的差别,但是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彰显民族性因素的单行条例在适用上优于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州以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然而,若单行条例既不包含变通内容,条例事项和内容也不体现任何民族特色,则省级地方性法规的位阶较高。从理论上对立法主体、立法权限以及法规效力问题进行澄清之后,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的设计优化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行使。主要以正式的立法程序为中心,将自治法规的立法程序分为立法准备——正式立法——立法监督三个阶段。立法准备阶段包括立法项目调研与立法项目论证两个主要的程序。立法项目或者立法内容如何反映本地民族的特色,可以通过前期的项目调研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或少数民族风俗进行吸纳。立法前的项目论证充分发挥着民意汲取和整合以及认定客观事实的功能,并且这种民意性信息的采纳是形成立法决策的关键,实质是从源头上对立法民主性进行控制,为后续立法程序设置了来自民主的意志。立法项前的项目论证,实现了对立法项目的筛选。草案内容的适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唯有在审议阶段才会显现,因此正式的立法程序中审议程序较为重要。加之,2015年《立法法》修改,第41条增加了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机制,各地立法程序也有对此条款的吸纳。自治立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的特殊立法权,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无论是单独的变通规定还是单行条例中的变通条款,都可以被视为“重要条款”,单独进行表决。在草案公布程序中,一般附带立法草案说明,应当通过立法草案说明展现立法过程中的协商过程。此外,在立法批准阶段,仍然需要坚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变通规定的审查批准依据“间接不抵触”原则,也包含于合法性审查中。最后,还有后续立法监督程序对条例的行使进行监督,主要是备案审查机制以及合宪性审查机制。无论在哪种监督机制中,都应当注重调和普通条款和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条款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法制统一和宪法的有效实施,也要实现对少数民族公民权利的保护。

李飒[4](2021)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国家法治建设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向民族自治地区推进,由于法律自身局限性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国家制定法在民族自治地区推行时总是不可避免的出现博弈,与民族地区的特色文化产生一定冲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有效行使,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行为规则相互协调、共荣共生,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地区自治权的有效实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出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相应理论问题得到了统一、合理的安排,有关自治立法变通权的主体、表现形式、可以进行变通的范围等都有了明确的答案,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变通立法的实践情况却不甚理想,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虽然广西在自治立法领域取得了可观的成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无论在制定程序还是内容上均有亮点,但变通立法的覆盖范围相当有限,同时表现出立法内容单一、民族性不强等问题,为保障少数民族同胞自治权的有效实现,我们亟需找出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全文共有五个部分,其中第一、第二部分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理论研究,第三、第四、第五部分是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践研究。在第一部分,本文梳理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概念,解释了为何采用这一概念,并介绍其授权性、自治性、民族性,重点明确了自治立法变通权存在的法理基础,从宪法、立法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为该权力找出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归纳了立法法颁布实施前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在主体、表现形式上出现的变化,并解释了这种变化出现的原因及意义;除此之外,该部分还介绍了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范围,即哪些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可以进行变通,哪些不能,结合立法法规定归纳出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程序。在第三部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会法制办文件,归纳了近些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情况,总结出广西区内自治立法的亮点以及缺憾。随后,结合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行使情况,明确了自治立法变通权在促进广西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以及民族团结方面的重要意义。第四部分,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在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时存在内容单一、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变通立法民族性不强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存在的成因;第五部分针对这些问题,从提升立法机关对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壮大立法队伍力量以及增强自治立法民族性等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以期推动变通立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完善和发展。

张锦花[5](2021)在《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视域下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断,这是我们党对民族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原创性贡献,是我们党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巨大飞跃。国内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逐渐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分布上交错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相互联系、情感上相互亲近,各少数民族逐渐发展成为中华民族。中华民族不是国内各民族简单的组合,而是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是中华民族的本质特点,中华民族之所以成为共同体,其中起着“黏合剂”作用的是历史上的交往交流交融,是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共同居住的广袤国土,是团结一致、驱逐外辱、寻求解放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记忆和历史使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国各民族成员对共有身份——“中华民族”的认同意识,也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内聚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统,源起于传统“华夷一统”思想,在古代无论是“华”,还是“夷”,尽管文化形式各异,居住在不同的区域,但都是炎黄子孙。中原王朝对边疆民族地区无论采取武力征服、羁縻、和亲等政策,都在维护国家统一。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面临列强入侵、生灵涂炭,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在共同反抗外敌入侵的过程中,中华民族意识不断觉醒,不断衍生和发展,经过抗日战争时期全社会对“中华民族”概念广泛的讨论,社会各界对“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观念逐渐接受,中华民族意识进一步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对国内各民族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到极大强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的提出,是对中华民族与各个少数民族的关系的认识的一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形势,立足我国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传统,立足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得以基本形成。2014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科学论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这一论断的形成,同样经历了逐渐发展形成的过程,经历了从“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正式确立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几个阶段,体现了我们党对我国民族工作规律的认识的深化和飞跃,对中华民族和各少数民族的关系有了更加清晰的掌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为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西藏工作,在福建、浙江工作期间,就非常关注西藏。党的十八大以来,亲自主持召开第六次和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机遇西藏特殊关怀,在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十个必须”的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定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核心内容之一,这是新时代在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实践要求和根本引领。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我们党领导人民治藏稳藏兴藏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的纲领性原则,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西藏工作实际,深刻揭示了西藏工作的内在规律。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藏面临“五期叠加”新的阶段性特征。西藏作为我国西南边疆民族地区,民族成分众多,宗教因素突出,做好新时代西藏工作必须将民族宗教因素放在突出重要位置来考虑。西藏和平解放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西藏各族人民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实行改革开放,彻底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历史性摆脱了贫困。但是,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的分裂活动一刻没有停止,境内外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安定和平大好局面的反动势力仍然存在,反分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当“管肚子”的问题解决以后,“管脑子”的问题仍然任务艰巨,如何让西藏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必须按照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要求必须通过加强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不仅是新时代西藏工作“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的要求,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坚持西藏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淡化宗教消极影响,提升西藏各民族的凝聚力创造力,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做好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凝聚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力量。本文的研究主要从理论、政策、实践及反思四个维度出发,进行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基础梳理、价值意义阐释、实证分析调查、剖析问题实质、路径选择探析。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国内外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的趋势及学术观点,并从宏观层面提出了本论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一章主要从多学科视角对相关概念进行了阐释与界定,以期从历史的视角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源起、雏形、形成、发展与确立的不同历史形态进行梳理总结,从而夯实研究根基。第二章主要追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基础,首先挖掘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共同体思想,其次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再次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中寻找关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依据,最后对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相关论述总结归纳并概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论述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与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之间的关系,提出新时代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遵循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还要立足于西藏特殊的民族宗教实际,正确处理好“一”和“多”、“同”和“异”、“恒”和“变”的关系。第四章从历史与现实的层面分析了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依据与现实机遇,从古代西藏各族人民群众与内地其他民族之间的互动,近代以来西藏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形成中的巨大历史贡献,以及当代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机遇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项关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与系统工程战略性工程,关键是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现实命题的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既是理论研究也是现实问题研究,为了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采取对西藏高校大学生、西藏农牧区、西藏城市社区进行定量调查,以问卷调查与访谈方法与形式,分析他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并以此为依据形成了第五章内容,本章主要以社会学和民族学的研究方法为主,以西藏7所高校中的部分在校大学生与教师、西藏农牧区的部分农牧民与驻村干部、城市社区中的部分市民与流动人口为调查对象,累计发放问卷3000余份,访谈人数300余人,并通过SPSS数据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研究结论,为论文的研究增加数据支撑与可靠依据。第六章立足实证分析,剖析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临的挑战,为第七章在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视域下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路径构建提供了路径构建依据。着眼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路径选择是多样的,其中政治建设是根本保障,经济发展是重要基础,文化认同是精神纽带,社会认知是关键,教育宣传是手段,只有这几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努力化解各种不利因素,才能使西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牢的更加坚固。

李佳铭[6](2021)在《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文中认为乌兰夫是党和国家杰出的民族工作者,一生致力于内蒙古自治区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工作。内蒙古是我国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区,是我国最早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乌兰夫作为民族工作领导人,在领导内蒙古人民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在解决内蒙古自治区民族问题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较为系统丰富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乌兰夫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从我国的历史与现实出发,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是对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坚定贯彻和成功实践。今天,我国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安居乐业,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发展,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科学性,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进行系统梳理与研究,全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从选题背景、选题目的和意义、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进行整体概述,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其次,论述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思想、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等方面阐明乌兰夫民族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阐述了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现实基础;以萌芽、形成和成熟三个阶段划分梳理了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再次,重点论述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前提条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首要条件和根本保证;有效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法律保障;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核心归宿;大力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关键因素。最后,在总结概括全文的基础上提出了乌兰夫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时代价值和现实启示。

丁凌[7](2020)在《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研究》文中认为长征,是20世纪上半叶中国革命年代的一次特殊行军,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次重要的战略转移。它保存了中国革命发展的有生力量,吹响了抵御外敌入侵和反抗剥削压迫的冲锋号。虽然今天的我们已无法重回当年的时空环境,但是若有机会重走长征路,依然能够直观地感受长征的一些特点——“大多时候行走于民族地区”就是其中之一。正是因为这个特点的存在,才推动和加速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各民族实际情况的深刻认知,才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探索的进程,才在印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特征的同时留下了可资借鉴与总结的民族政策完善与发展经验。基于此,本文从统战学的视角出发,以增进了解、凝聚共识、促进团结的逻辑递进线路作为论文的结构指向,同时借鉴民族学、政治学中的相关知识,充分阐释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形成背景、变化理路、基本内容、历史成效,进而总结其在总体定位、价值实现和创新发展三个方面的当今启示。其中,在阐述这一时期民族政策的形成背景时,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民族政策不可能是无源之水,一定有其客观存在的基础。只要中华民族多元互融的基本特点不变,民族政策就有存在的必然和形成与发展的内在支撑;只要国内外情势有所变化发展,民族政策就有随之调整的方向;只要在此基础上有更加具体的目标与任务要求,民族政策就有细化的现实参考。而这三项因素又成为不断形塑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动力。简言之,上述因素决定了民族政策应该表现出什么样的“外形”,即彼时的时空环境需要什么样的民族政策。紧接着对长征时期民族政策变化理路的探究,实际上是呈现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段是如何调适民族政策使其得到进阶式发展并与上述环境影响下的时代任务相契合的。本文依据长征时期所发布的民族政策相关文件及其内容,总结了民族政策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研究认为,战略转移的开始推动了在此之前民族理论的延续,同时也使此前的民族政策派上了用场,并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突破性”进展。懋功会师后,党和军队得到了一段时间的休整,对前期的民族政策做了总结与调整,使其与中国革命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并且有了相对充裕的时间对民族政策进行实践贯彻。红军北上后,《八一宣言》传到了延安,中共中央研究了具体形势变化并召开了瓦窑堡会议,同时将民族政策调整到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相结合的新高度。这是民族政策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指导着民族政策朝向更加符合国内外情势和少数民族具体情况的方向变化完善,并成为突显民族政策作为统一战线领域政策供给的重要节点。上述前后相继、不断升华的民族政策发展脉络,不仅诠释了其质态与目标的变化,还为形成彼此相关却又作用不同的基本内容奠定了基础。自长征开始,频频出现敌对势力对党和军队的虚假宣传,而党和军队在长征之前尚未在民族地区充分开展民族工作,因此,少数民族群众对真实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为了打消少数民族同胞的疑虑,红军宣传并执行了党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开展少数民族群众工作等政策,建立了政治关联的通道。同时,红军严格执行党的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宣传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等政策,使少数民族同胞切身感受到了民族平等,由此增进了与各族群众的团结。当看到少数民族同胞生活上的困难后,党针对土地没收与分配、工商业发展、税收等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内容,虽然有些还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不同地区的特点进行调整,但依然不影响少数民族对于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支持。为了保障各族同胞当家作主的权利,探索了制度化的组织方式并建立了一批少数民族政权,民族区域自治由此萌芽。毫无疑问,民族政策的质态与目标变化,基本内容的丰富,红军纪律严明的执行等,不仅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还带来了不同角度的收获。从时代发展之维观察,表现在保存革命发展的有生力量、壮大革命队伍、推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三个方面。从作为民族政策制定者的中国共产党之维来观察,其对少数民族基本情况有了深入、具体的了解,提高了处理相应问题的能力,并由此奠定了全面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民族政策发展的雏形。从少数民族作为民族政策受众方的维度观察,其对党的认同,对民主平等与互助发展信念的坚定正是民族政策既作用于以那段历史为基点的现在时态,又作用于以那段历史为基点的将来时态的具体表现。以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为切点,在体悟那段历史的过程中不难提炼很多规律性的内容。不管是紧扣时代发展的主题,把握民族政策的总体定位,还是传承调查研究、政策宣传、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等在长征中得到充分验证的民族政策价值实现的基本条件,抑或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做到共性目标与具体实践有机统一,保证民族政策内容形成相互联系的整体等经验承继中实现民族政策的创新发展,都是通过民族政策来增进各族同胞的团结,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推动时代发展的有益做法。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为了更加立体、全面地开展上述研究,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嵌入式分析的方法,将具有辅证性质的纪实性故事,流传下来的歌谣、诗作,刻在板壁桥头的标语、口号等内容融入了正文中,尽可能地弥补目前成果中以纪念性、描述性研究居多这一不足;运用以内容变化为基础分时段展现民族政策进阶过程的方法,避免了单就某一区域、某一具体政策为研究出发点带来的碎片化现象;加之归纳对比、语句情境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在解析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力求讲清楚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需要民族政策,需要什么样的民族政策,在不断的理论提升、实践突破与观点积累的过程中最终呈现出了什么样的内容、作用,又带给我们什么样的思考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按照上述逻辑线路在对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研究的过程中,不仅进一步论证了历史文化因素和国内外环境变化与形塑这一时期民族政策之间的关联,说明了基本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功能指向,还细致分析了各主力军在民族政策实践层面事实上经历的阶段和各阶段的首创性内容,在挖掘材料的过程中整理了各主力军经过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时间、对应地区和接触到的主要少数民族,以期进一步完善长征时期民族政策的研究,为后续开展某项具体政策源流或少数民族地区红色基因与社会变迁等主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线索导引。与此同时,由上述过程去体会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讲到的长征的意义,了解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为中国革命发展做出的贡献,感受各族人民守望相助、共御外侮的决心,不仅对于我们今天深刻认知中国多民族的国情,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更为激发民族政策的价值与作用,使其在不断完善中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长征之路提供了借鉴参考。

杨川渝[8](2020)在《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文中指出

黎雪[9](2020)在《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族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随着更大范围的经济一体化,交通、网络、通信的迅速发展,关系网络向外向内延伸,社会单元间的联系加强。在全球化、现代化、城市化的今天,民族关系成为国家建设与发展需面对的重要议题之一。为提供和谐民族关系研究县域典型案例,本文以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与现实的结合考察,定量与定性的相互映证,梳理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形成、发展与现状,总结其经验价值。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研究分建国前后对木里和谐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曲折发展进行梳理。主要考察了木里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世居民族的源与流;从“自下而上”的民间互动,回溯了民间经济、政治、文化往来;从“自上而下”的王朝力量,回顾了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研究分新中国成立初期、“大跃进”“文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分别探讨了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民族关系发展道路上遭受的挫折、经济社会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从实证的视角,笔者开展了民族关系田野调查。研究首先阐明了田野调查中衡量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相关的内涵界定、问卷设计与田野开展情况。调查主要把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居住格局、日常交往、族际通婚、语言使用、民族心理作为木里和谐民族关系考察的六个核心因素。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包括木里各民族人口构成与相对规模、人口普查结果中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各民族地理空间的分布、城乡分布情况、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包括生活场所、工作场所、学校场所、娱乐场所中的民族交往;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则基于2015年至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木里县婚姻登记数据,分析包括族际婚的数量及占比、族际婚中的性别差异、教育边际效应对族际婚的影响;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包括对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汉语言文字使用、双语教育普及的考察;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则通过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民族偏见与歧视的调查情况来呈现。同时,本文对和谐民族关系的影响因素,即外部经济环境、政治环境、人文社会环境进行分析,重点探讨了木里主要经济指标、脱贫攻坚的成绩和挑战、语言环境、宗教环境、教育状况等问题。民族关系的认识维度,从历时与共时、国家与民间、结构与互动的不同维度展开。历史积淀和现实建构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前者是基础,后者是继承延续;民间交往和国家力量共同生成木里民族关系,其发展离不开“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两股力量;同时,民族关系也是结构与互动的统一,既通过民族成员的互动交往折射关系的具象情况,又通过赖以生存的外部结构环境影响其发展态势。新时代背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路径构成和谐民族关系的时代要求。针对木里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基础,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因地制宜探索地方发展模式的路径。

毛阿敏[10](2020)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各类社会矛盾凸显,以警察力量为主导的警务运行模式难以有效回应广大群众多样化的安全需求,必须要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作治理,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应对社会问题。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是对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积极回应和有益探索。本文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从理论指导、基本原则、参与主体、核心要素、制度建设和建设环境方面,分析了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警务共同体建设的框架,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进行相关研究。在凉山彝族地区,传统的家支组织、纠纷调解人和家支习惯法在社会治安治理中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警务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资源。目前凉山彝族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治理格局,家支组织、纠纷调解人等不同程度的参与到治安治理中,为警务共同体建设创设了良好的条件。但各相关参与主体、制度建设和建设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民族群众治理主体意识缺失、社会组织发展动力不足、法律制度不健全、家支习惯法部分规定与国家法相违背等,主要是受到群众工作不到位、党委政府的治理思维没有完全转变、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基于此,本文从强化主体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相关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使公安机关在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合理利用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动群众参与的基础上,激活社会力量的协同和自治能力,推动警务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创新。

二、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
        1.税收立法权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间的划分
        1.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划分
        2.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间的划分
    (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基础
        1.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定的经济自治权和变通权
        2.《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自治权
        3.正确认识《立法法》重新修订对税收立法权的规定
        4.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并未完全限制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
    (四)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基础
        1.社会公共产品理论
        2.财政分权理论
        3.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情况及问题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情况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现状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原则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内容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够规范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3.民族自治地方资源优势发挥不明显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必要性
        1.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
        2.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财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3.缓解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危机的有效方法
        4.平衡民族自治地方事权和财权需要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可行性
        1.我国宪法原则的彰显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呼应
        3.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使税收立法分权成为可能
        4.民族自治地方拥有较强的税收立法能力
四、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借鉴
    (一)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情况
        1.典型联邦制国家
        2.典型单一制国家
    (二)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借鉴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
        2.坚持权责相适应,保证地方税权与事权的统一
        3.坚持适度分权,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权威地位
五、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建议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3.公平和效率原则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建议
        1.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2.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3.发挥资源优势培养主体税种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概述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概念、特征和必要性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概念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特征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必要性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宪法原理
        1.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2.民族平等原则
        3.主权在民原则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程序和表现形式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程序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历史沿革及现状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历史沿革
        1.初步建立阶段
        2.停滞阶段
        3.调整发展阶段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现状
        1.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2.有关《继承法》的变通规定
        3.有关《选举法》的变通规定
        4.有关《计划生育法》的变通规定
        5.有关《土地管理法》的变通规定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变通权认识不到位
        1.法律变通权的权限分配不清晰
        2.法律变通权研究滞后
    (二)法律变通权的立法问题
        1.法律变通程序不完善
        2.法律变通内容单一
        3.《民法典》有关法律变通权规定较少
    (三)法律变通权有关制度问题
        1.立法规划滞后
        2.监督制度不完善
        3.缺乏听证制度
四、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问题的建议
    (一)提高对法律变通权的认识
        1.正确认识法律变通权的特殊性,贯彻不抵触原则
        2.充分了解民族特色,科学定位法律变通权
    (二)完善法律变通权的相关立法
        1.明确法律变通权范围和主体
        2.加强规划,改善程序问题
        3.完善《民法典》有关法律变通权的规定
    (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1.完善监督制度
        2.建立法律变通活动听证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3)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论文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制意涵
        一、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与认同整合
        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民族因素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制度内涵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概念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功能阐释
        一、实现央地关系中立法权的纵向配置
        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重要手段
        三、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调和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优化的必要性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及实效性考察
        一、自治条例的立法概况
        二、单行条例的立法概况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立法概况
        四、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实效性考察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中的问题
        一、自治条例同质化严重且有超越立法权限之嫌
        二、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混同且民族特色缺失
        三、变通与补充规定性质不明晰且行使不充分
        四、自治法规司法适用情况较差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状况不佳之成因
        一、立法权限不清晰
        二、效力位阶不明确
        三、立法程序不规范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及优化思路
        一、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正当行使的标准
        二、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优化思路
第三章 纵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央地关系为视角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的立法主体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立法主体多样化之成因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立法权限
        一、中央与民族地方事权划分的规范分析
        二、自治条例的“组织法”性质
        三、自治条例的立法内容
    第三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界限
        一、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情形及边界
        二、刑法变通规定的合宪性分析
    第四节 自治条例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效力
        一、理论基础:规范位阶和效力位阶的区别
        二、自治条例并非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
        三、变通或补充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阐释
第四章 横向立法权配置的优化——以自治州为分析对象
    第一节 自治州作为分析对象的原因
        一、双重立法权是立法权限划分的规范依据
        二、丰富的立法实践为立法权限划分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二节 单行条例立法事项的界定
        一、规范内涵的澄清——基于立法原意的考察
        二、“本民族内部事务”作为立法事项的合理性
        三、“民族特色”的判断标准
    第三节 特殊问题——自治州重叠立法事项的拆分与重构
        一、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重叠——基于立法实践的分析
        二、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的界分
        三、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法规的效力位阶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优化
    第一节 破解思路——立法程序的完善
        一、地方立法条例的规范表征
        二、程序法治视野下的立法图景——立法过程的程序化
        三、破题:立法程序三阶段的划分
    第二节 立法准备阶段:立法动议的初步达成
        一、立法准备阶段之于自治法规立法程序的重要性
        二、作为承载少数民族特点的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内涵
        三、立法准备阶段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吸纳
    第三节 正式立法阶段:在交涉和博弈中达成共识
        一、立法审议阶段的协商空间
        二、变通内容等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
        三、立法批准阶段审查标准的多样性
    第四节 立法监督阶段:严守法制统一的底线
        一、备案审查信息的适度公开及制度优化
        二、自治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空间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致谢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选题缘由
    2.研究目的和意义
    3.研究综述
    4.研究方法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概述
    (一)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含义和性质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含义
        2.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性质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法理基础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制度安排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主体和表现形式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施主体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表现形式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程序
    (三)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权限范围
三、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考察
    (一)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概况
        1.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县自治条例立法概况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县单行条例立法概况
    (二)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行使情况
        1.自治条例中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情况
        2.单行条例中自治立法变通权的行使情况
    (三)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施成果
        1.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有效贯彻
        2.民族特色与区域发展的契合度得以提升
        3.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法治统一
四、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变通权很少用或被虚置
        2.变通立法内容过于单一
        3.没有对民族地方文化特色和民族习惯特色作出合理安排
    (二)广西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实践存在问题的成因
        1.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
        2.思想较为保守,开放意识不强
        3.立法经验不足,立法者素质有待提高
        4.部分民族地区立法环境错综复杂
五、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建议
    (一)提高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
    (二)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队伍建设并丰富变通立法的内容
    (三)增强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民族性
        1.采用区分原则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惯法
        2.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3.增强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公众参与程度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5)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视域下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与现状
        (一)国内研究综述
        (二)国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相关概念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阐释
        一、治藏方略
        二、民族与中华民族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节 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形成过程
        一、源起:传统“华夷一统”思想
        二、雏形:中华民族自我意识的觉醒
        三、形成: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观念的基本形成
        四、发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
        五、确立: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二章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的共同体思想
        一、中国史前文明中的共同体思想
        二、古代各民族互动中的共同体思想
        三、大一统国家观中的共同体思想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理论
        一、马克思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
        二、恩格斯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
        三、列宁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中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观点
        一、毛泽东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观点
        二、邓小平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观点
        三、江泽民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观点
        四、胡锦涛关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观点
    第四节 新时代习近平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
        一、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章 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一节 党的治藏方略的形成发展历程
        一、党治藏方略的初步形成阶段(1949—1978)
        二、党的治藏方略的发展完备阶段(1978—2012)
        三、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确立阶段(2012—至今)
    第二节 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主要内容及目标任务
        一、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主要内容
        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重要意义
        三、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目标任务
    第三节 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与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联系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题中之意
        三、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中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握三大关系
第四章 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根基与现实机遇
    第一节 古代西藏各民族与其他民族互动的典型代表
        一、民族互市与王朝朝贡
        二、民族会盟与民族和亲
        三、民族战争与民族贡献
    第二节 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贡献
        一、共同开拓祖国辽阔疆域
        二、共同抵御外辱扞卫统一
        三、共同丰富发展祖国经济
        四、共同发展繁荣中华文化
    第三节 当代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实机遇
        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机遇
        二、党对民族工作高度重视的战略机遇
        三、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的引领机遇
第五章 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证分析
    第一节 西藏高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调查分析
        一、调查设计
        二、主位研究:学生调查问卷与访谈统计分析
        三、总结与启示
    第二节 西藏农牧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调查分析
        一、调查设计
        二、主位研究:农牧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现状分析
        三、客位研究:以驻村干部为视角分析农牧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现状
        四、总结与启示
    第三节 西藏城市社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调查分析
        一、调查设计
        二、调查点社区的选取情况
        三、城市社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现状调查分析
        四、总结与启示
第六章 新时代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面临挑战
    第一节 多元文化冲击的复杂性挑战
        一、境内外分裂敌对势力威胁西藏安全稳定
        二、多元文化主义冲击西藏主流文化
        三、藏传佛教的消极影响
    第二节 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客观性挑战
        一、西藏经济总体发展相对滞后的客观性
        二、西藏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性
        三、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阻碍性
    第三节 社会领域的复杂性面临多样性挑战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社会认知不足
        二、对自媒体的无序发展的管控不足
        三、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动力不足
    第四节 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直接性挑战
        一、文化程度偏低与环境影响
        二、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师资教师队伍素质需要提高带来的挑战
        三、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缺乏良性互动
    第五节 培育实践内生动力不足的制约性挑战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主体的困惑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客体面临的困惑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过程面临的困惑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方式的困惑
第七章 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视域下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多维路径探析
    第一节 政治维度:构建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治认同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二、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
        三、依法管理西藏宗教事务、提高藏传佛教中国化水平
        四、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
    第二节 文化维度: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
        一、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基础,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根基
        二、以推动西藏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契机,丰富培育内涵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以文化互鉴为导向,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第三节 经济维度: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保障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三、建立经济互助机制,形成民族互惠共同体
        四、加大边境扶持力度,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第四节 社会维度: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保障
        一、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良好社会生态
        二、统筹网上网下两个阵地,不断创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现实载体
        三、助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作用
        四、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第五节 教育维度: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在动力
        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融入各级各类教育
        二、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营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的浓厚氛围
        三、发挥学校、社会、家庭的联动作用,形成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合力
        四、遵循认知情感规律,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成效
    第六节 认知维度: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逻辑
        一、确立培育原则,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指明方向
        二、完善培育内容,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丰富内容
        三、优化培育方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拓宽路径
        四、形成长效机制,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提供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
附录2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致谢

(6)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3.3 发展趋势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本文创新点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4.3 创新点
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2.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理论渊源
        2.1.1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2.1.2 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2.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条件
        2.2.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2.2.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的现实基础
    2.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2.3.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
        2.3.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形成
        2.3.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成熟
    2.4 本章小结
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3.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原则
        3.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1.2 坚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2 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
        3.2.1 实现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3.2.2 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和进步
    3.3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的保障措施
        3.3.1 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法规
        3.3.2 有效行使民族区域自主权
        3.3.3 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
    3.4 本章小结
4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4.1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理论价值
        4.1.1 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4.1.2 丰富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
    4.2 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实践意义
        4.2.1 领导创建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
        4.2.2 推动各民族的繁荣和进步
        4.2.3 促进各民族关系的团结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4.2.4 为其他民族地区的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4.2.5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高民族区域自治水平和能力
        4.2.6 坚持和完善少数民族自治权的行使
    4.3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附件

(7)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一) 选题缘由
        (二) 研究意义
    二、相关研究综述
        (一) 国内文献综述
        (二) 国外文献综述
        (三) 总体评价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内容
        (二) 研究方法
    四、研究重点、难点与新的探索
        (一) 研究重点
        (二) 研究难点
        (三) 新的探索
    五、核心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阐释
        (一) 核心概念界定
        (二) 相关理论阐释
第一章 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形成背景
    一、多民族共存互融的客观条件
        (一) 多民族共存是长征时期民族政策必然存在的基本前提
        (二) 多民族互融是长征时期民族政策发展变化的内在支撑
    二、国内外复杂严峻形势的影响
        (一) 外部环境的逼仄导引了长征时期民族政策的朝向
        (二) 内部救亡图存的曲折探索推动了长征时期民族政策的调适
    三、战略转移的区域特点与现实需求
        (一) 少数民族地区是红军长征的途经之地
        (二) 民族政策是实现党和军队与各族同胞联系的纽带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变化理路
    一、战略转移推动了长征之前民族政策的延续与突破
        (一) 战略转移使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探索得以延续
        (二) 战略转移开始阶段的民族政策源于长征之前的探究成果
        (三) 战略转移为民族政策落地实施和相应突破提供了场域
    二、懋功会师成为民族政策发展的转折点
        (一) 懋功会师后民族政策得以实现理论提升和观点补充
        (二) 懋功会师后民族政策得到深入贯彻与检验调适
    三、瓦窑堡会议促使民族政策产生了新变化
        (一) 瓦窑堡会议开启了民族政策理论新高度的跨越
        (二) 瓦窑堡会议后民族政策得到了实践新发展与观点再积累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并畅通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政治关联的渠道
        (一)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二) 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士
        (三) 开展少数民族群众工作
    二、尊重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特点,奠定民族团结的基础
        (一)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二) 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
        (三) 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四) 规范少数民族宗教信仰
    三、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利益,摒除发展弊端
        (一) 保护和发展工商业,保障工人与商人的合理权益
        (二) 建立满足农民生产需求的土地没收与分配方案
        (三) 提出切实保障贫苦民众权益的合理纳税措施
    四、维护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探索制度化组织方式
        (一) 传播民主自治观念
        (二) 探索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权形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历史成效
    一、服务于时代发展的中心任务
        (一) 保障长征胜利,保存了中国革命发展的有生力量
        (二) 壮大革命力量,促使革命运动持续高涨
        (三) 团结共御外侮,少数民族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提升了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完善民族政策的能力
        (一) 促进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基本情况的成熟认知
        (二) 提高了中国共产党处理复杂民族问题的水平
        (三) 奠定了长征之后民族政策发展的雏形
    三、推动了解放与发展的真理在少数民族中生根发芽
        (一) 促进了少数民族对中国共产党的政党认同
        (二) 坚定了少数民族民主平等、团结互助的发展信念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当代启示
    一、把握民族政策的总体定位
        (一) 民族政策应围绕时代的中心任务来制定、实施和完成
        (二) 民族政策是统一战线领域不可或缺的政策供给
    二、明确民族政策价值实现的基本条件
        (一) 始终将调查研究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
        (二) 将政策宣传贯穿于政策执行的始终
        (三) 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
    三、承继民族政策创新发展的基本经验
        (一) 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根本指引
        (二) 做到共性目标与具体实践的有机统一
        (三) 保证具体内容能够形成相互联系的整体
    本章小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9)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选择木里藏族自治县民族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
    三、研究价值
    四、研究综述
    五、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六、研究创新及难点
    七、木里藏族自治县基本概况
第一章 木里民族关系形成的历史基础
    第一节 木里多民族分布格局的形成
        一、建置沿革与多民族分布
        二、木里世居民族的源与流
    第二节 木里多民族交往的民间互动
        一、经济交往与民族关系
        二、政治交往与民族关系
        三、文化交往与民族关系
    第三节 中央王朝有利于地方民族关系的政治建构
        一、中央王朝的土司制度
        二、中央王朝的改土归流
        三、木里历史对民族关系的当代启示
第二章 建国以来木里民族关系的曲折发展
    第一节 新中国的建立与木里新型民族关系的形成
        一、人民政权的建立
        二、民主改革的推行
        三、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施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
    第二节 “大跃进”“文革”时期木里民族关系遭受挫折
        一、左倾思想对民族关系的影响
        二、“文革”对民族关系的破坏
        三、民族政策的拨乱反正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木里社会经济文化变迁与民族关系的发展
        一、工业化、市场经济和社会关系结构变化
        二、民族旅游带来的社会多元及关系结构改变
        三、大众传播媒介与多民族关系的扩展及互动方式变化
        四、木里经济的支柱产业:林业和水电
第三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上)
    第一节 民族关系要素理论确认
        一、衡量民族关系的核心要素和影响因素
        二、有关和谐民族关系的内涵界定
        三、问卷设计与田野调查的开展
    第二节 人口结构中的民族关系
        一、各民族人口构成及相对规模
        二、人口普查结果反映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分析
    第三节 居住格局中的民族关系
        一、各民族地理空间分布
        二、各民族城乡分布情况
        三、微观个体的邻里关系
第四章 木里民族关系核心要素的实证考察(下)
    第一节 日常交往中的民族关系
        一、马克思主义交往观的当代意义
        二、木里民族交往现状
        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木里举措
    第二节 族际通婚中的民族关系
        一、乔瓦镇族际婚分析:基于2015年-2017年乔瓦镇婚姻登记数据
        二、木里县族际婚分析:基于2018年1月-2019年6月木里婚姻登记数据
        三、木里人口较多民族族际婚特点
    第三节 语言使用中的民族关系
        一、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
        二、汉语言文字的使用
        三、民汉双语教育的普及
    第四节 民族心理中的民族关系
        一、国家与民族认同
        二、多层次的民族认同
        三、民族偏见与歧视
第五章 木里民族关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民族关系与经济发展
        一、主要经济指标及增速分析
        二、木里经济发展政策建议
    第二节 民族关系与反贫困
        一、脱贫攻坚的成绩与困难
        二、木里脱贫攻坚政策建议
    第三节 民族关系与人文环境
        一、语言环境宽松
        二、藏传佛教世俗化现象
        三、教育状况改善及热点问题评析
第六章 木里构筑起和谐民族关系及其价值
    第一节 木里和谐民族关系经验性价值
        一、历时与共时的统一
        二、国家建构与民间交往的统一
        三、结构与互动的统一
    第二节 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路径
        一、完善少数民族权利保护
        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三、构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四、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第三节 夯实和谐民族关系的基础
        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县
        二、民族工作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经济发展“利益共享,责任共担”
        四、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五、因地制宜,探索木里发展新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相关概念
        1.2.1 警务、农村警务、少数民族地区警务
        1.2.2 共同体、警务共同体
        1.2.3 家支、德古
    1.3 文献综述
        1.3.1 关于警务共同体的研究
        1.3.2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的研究
        1.3.3 关于凉山彝族农村治安治理的研究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思路
        1.4.2 研究方法
        1.4.3 主要创新点
2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框架的理论分析
    2.1 相关理论指导
        2.1.1 社会安全治理理论
        2.1.2 新农村警务理论
        2.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自治理论
    2.2 基本原则
        2.2.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2.2.2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2.2.3 坚持法治与自治相结合
        2.2.4 坚持预防为主
        2.2.5 坚持民族特色
    2.3 参与主体
        2.3.1 各级党委
        2.3.2 政府
        2.3.3 公安机关
        2.3.4 村委会
        2.3.5 社会组织
        2.3.6 少数民族群众
    2.4 核心要素
        2.4.1 共同的目标
        2.4.2 群体的认同
        2.4.3 归属感
    2.5 制度建设
        2.5.1 保障制度
        2.5.2 法律制度
        2.5.3 激励约束制度
    2.6 建设环境
        2.6.1 政策指引
        2.6.2 民族文化和传统习俗
        2.6.3 地区经济
3 凉山彝族农村地区警务变迁与发展
    3.1 民主改革前——自治
        3.1.1 自治的社会基础
        3.1.2 自治的运行机制
        3.1.3 自治对警务共同体建设的影响
    3.2 民主改革后——管制为主
        3.2.1 民主改革初期,联合治理
        3.2.2 人民公社时期,高度管制
        3.2.3 管制对警务共同体建设的影响
    3.3 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3.1 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族纠纷
        3.3.2 推进警务改革,加强基础工作
        3.3.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警务共同体建设的影响
4 凉山彝族地区警务共同体建设的现状分析
    4.1 建设成效
        4.1.1 多元共治格局初步形成,社会治安能力不断增强
        4.1.2 法治工作成效明显,平安乡村建设有序推进
        4.1.3 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推进公安工作协调发展
    4.2 问卷调查
        4.2.1 调查的着眼点及主要问题
        4.2.2 问卷的设计和实施情况
        4.2.3 问卷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4.3 主要问题
        4.3.1 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
        4.3.2 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4.3.3 建设环境存在的问题
    4.4 原因分析
        4.4.1 党委政府:管理角色转变难
        4.4.2 公安机关:群众工作不到位
        4.4.3 彝族群众:家支观念强烈
        4.4.4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
5 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
    5.1 强化主体建设
        5.1.1 党委: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扭转软弱涣散局面
        5.1.2 政府:转变管理思维,加强统筹协调力度
        5.1.3 公安机关:提升民警工作能力,构筑和谐警民关系
        5.1.4 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带动村民自治
        5.1.5 社会组织:激活自治能力,发挥协同力量
        5.1.6 少数民族群众:引导转变观念,凝聚共同体意识
    5.2 完善相关制度
        5.2.1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5.2.2 完善保障制度
        5.2.3 完善法律制度设计
    5.3 健全相关机制
        5.3.1 完善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
        5.3.2 完善利益诉求机制
        5.3.3 完善普法机制
    5.4 优化发展环境
        5.4.1 打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5.4.2 合理利用传统文化
        5.4.3 强化经济建设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A 调查问卷
在学研究成果
致谢

四、试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D]. 吴黎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律变通权研究[D]. 郑艳丽. 内蒙古大学, 2021(02)
  • [3]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研究 ——功能、困境及优化路径[D]. 李燕林. 吉林大学, 2021
  •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D]. 李飒.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视域下西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D]. 张锦花. 西藏大学, 2021(11)
  • [6]乌兰夫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研究[D]. 李佳铭.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7]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研究[D]. 丁凌. 山东大学, 2020(04)
  • [8]制度自信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运行研究[D]. 杨川渝. 西南民族大学, 2020
  • [9]何为和谐民族关系:木里的案例研究[D]. 黎雪.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10]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警务共同体建设研究 ——以凉山彝族地区为例[D]. 毛阿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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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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