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邮政继续保持垄断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徐迅,谢墨梅[1](2021)在《邮政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文中提出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掀起了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浪潮。邮政业需要靠竞争而不是垄断才能得以发展,已成为各国邮政改革发展的共识和潮流。纵观各国邮政市场化改革,以政企分开、公司化改造,逐步放开邮政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为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政府为了减少财政负担,推行"放宽管制"政策,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更加清晰。
张世明[2](2019)在《扞卫普罗米修斯:反垄断法的自由竞争品格》文中认为借用格伯尔的话来说,竞争法仍然"身份"不明,往往被肤浅地界定为干预法,以致"竞争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竟成常用语。反垄断法的性质不明晰,则会引发实践中的诸多混乱,并产生诸如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竞争关系与竞争管理关系两类经济关系之类论点。与竞争法作为干预法的观点相对立的是竞争法作为自由法的观点。德国从卡特尔国度到秩序自由主义理念,法国从价格管制到新竞争法,从立法史表明反垄断法的品格日益明晰。反垄断法的制度与实践是根植于市场本身、在尊重市场并认识到市场不足的条件下进行的调整机制,其本质上是市场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根本价值在于恢复市场有效竞争。学术界对于竞争法的基本性格必须凝聚共识,对于竞争法的"质的规定性"必须明确认识,不能将竞争法与政府干预混为一谈。
张瑞[3](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熊辛格[4](2020)在《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文中提出物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活动,指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物流业则是按照他人的物流需要,有偿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业。中国近代物流业可以根据它在不同领域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分为两大类,即以运输为主的企业和以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为主的企业,主要包括公路物流业、铁路物流业、航运物流业、航空物流业和货栈业等。在列强物流企业凭借条约特权占据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衰败到曲折发展的嬗变过程,形成了以码头货栈业、航运物流业、公路物流业和铁路物流业为主体的体系,为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近代物流类不平等约章的订立为列强入侵我国近代物流业提供了特权庇护。对外扩张物流业,是保障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实现侵略野心,尽快在中国建立政治及经济上的支配地位,订立物流类约章成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侵华的首要策略。以英国为首的欧美列强,通过武装入侵和外交讹诈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为外商物流业入侵我国经济创造了特权上的基础。根据不同内容,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可以分为货物税率类、码头货栈类、物流交通设施类与电信通讯类四种。随着对华入侵的增强,欧美各国将提高货物流通速率、降低运输成本和增加货物数量等问题视为辅助各国势力的重要步骤。无论是货物税率类,还是码头货栈类和交通设施类约章,都体现了列强在中国扩大近代物流业的野心。通过税率类约章,列强攫取了协定关税特权,降低了进出口及内地税税率,为外商在华扩大商品运输量创造了条件。码头货栈类约章的订立,使得外商在通商口岸广泛建立商品集散地,推动物流运输业向内地扩张。除此之外,良好的物流交通设施作为基础条件,也是近代外商物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列强通过不平等约章,不仅攫取了修筑公路和铁路的权利,也获得了在我国沿海及内河航行的权利,为外商物流交通的入侵创造了条件。而电信类准条约的签订,令外商获得在华设立现代通讯机构的权利。随着外商在华水线和陆线铺设的完成,提高了商业信息流通效率,为外商在华物流业的扩张创造更多便利。在物流类约章特权的庇护下,外商物流业在我国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体系。列强控制了我国内地及进出口商品的流通量,为外商货栈业及物流运输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外商码头货栈业逐渐成为支配我国货物流通的主要势力,经历了从沿海蔓延至内河通商口岸的过程。受码头货栈业的推动,外商轮船公司也逐渐占据了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航运物流业市场的主导权,不仅加速了我国传统航运物流业的衰败,而且为列强进一步加深侵略创造了条件。于此同时,外商陆路物流交通运输业也逐渐形成主导势力。修筑公路设施是公路物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租界成为列强入侵我国公路物流的前哨,在工部局的规划和监督下,不仅出现了新式公路,而且还引进了汽车,使外商公路运输处于优势地位,并随着租界的增加而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铁路投资权则为列强侵略我国铁路物流业创造了基础设施上的条件。通过各类筑路合同,各国不仅攫取了我国铁路的经营权,而且还聘请客卿、购买器材和设计线路等,进一步促进了在我国铁路物流业规模的形成。在外商物流业的刺激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以及与外商争利的诉求,是推动近代民族物流业兴起的主要原因。首先发生转变的是近代航运物流业。以轮船招商局为代表的官办航运物流企业率先摒弃传统的帆船运输方式,依靠自身努力逐渐成为长江流域重要的势力。华商企业也纷纷采用轮船参与航运物流,在长江、珠江及黑龙江流域都形成了初步的规模,并推动了码头货栈业的发展。码头货栈业是我国近代民族货栈业的先导者。不管是轮船招商局,还是华商航运公司,均在各大通商口岸基本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码头货栈,为我国货物的流转提供了必要的设施。随着民族电信业的逐渐完善,使华商实现信息互通有无具备一定条件,电报和电话遂成为物流公司的配套设置,促进了民族物流业的发展。无独有偶,公路的修筑和汽车的引入,为我国近代民族公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建设、军工筑路和地方自治等因素的影响下,各省逐渐认识到汽车运输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公路物流业格局的形成。广泛筑路的兴起与铁路机构的成立,促进了我国近代民族铁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随着关税自主权的收回、谋划航权自主运动的深入和收回邮权运动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推动了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裁厘加税是实现关税自主的前提条件之一,其中货物通过税的裁撤,促进了铁路和公路物流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巩固自身航业实力,提高码头货栈能力,则是保障我国顺利收回航权的前提之一。受此谋划的影响,我国民族航运物流业及码头货栈业也获得进一步发展。我国民族电信业在此浪潮中亦获得长足进步,不仅电信辐射范围扩大,而且物流商业用户对其依赖剧增,遂成为民族物流业体系形成的重要辅助。因此,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运营规模,都显示了南京政府时期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受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中国近代物流业呈现出半殖民地与半封建,近代化与封建传统杂糅的格局。在外商物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及商业、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商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近代化的进程,但整体依然处于依附的地位,无法实现独立发展。
陈彦蓉[5](2020)在《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2年荷兰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国。对于开放的小型经济体而言,荷兰总是在国际排名中获得高分。荷兰被誉为卓越的贸易国和投资国。多年来,荷兰在内向和外向对外直接投资的价值方面,一直处于世界前茅。荷兰普遍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荷兰的物理和数字基础设施,高技能劳动力,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对创新和技术的投资,荷兰的政治和经济稳定也起着重要作用。在荷兰成立的一个公司,公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持有海外资产,主要原因有两个:(1)发展实际经济活动,如生产或销售,(2)或通过税收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集团的纳税。第一个原因,常常由荷兰的常规公司所执行;第二个原因,常常由荷兰的特殊金融机构,在定向投资其他国家。荷兰有时被称为过境国。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中有29%来自荷兰常规公司,有71%来自特殊金融机构。特殊金融机构即信箱公司,又称特殊目的实体。特殊金融机构是仅仅出于税务原因而在荷兰成立且没有或几乎没有任何经济活动的公司。2015年,荷兰拥有超过14,000家特殊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在荷兰设立特殊金融机构的主要动机是尽可能的少缴税,意即避税。荷兰低预扣税,参与免税,税收裁定,荷兰税务机关的可获得性以及荷兰信托部门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是特殊金融机构通过荷兰重新定向投资的主要原因。本论文从二方面着手研究荷兰对外直接投资(OFDI),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从荷兰实体经济出发:深入分析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从微观、宏观二个层面对对外直接投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探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趋势与前景、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况、深入研究荷兰对外直接投资历经300年的发展概述。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主要包括美国、英国、卢森堡、瑞士和德国等。荷兰根据经济理论,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流向劳动密集型和低技术生产,而对发达国家流向高科技生产。2015年,整个荷兰商业界大约有160万个公司,其中只有1.2%是大型公司,其余都是独立经营的中小企业。2015年,大约有1%的荷兰公司会进行对外直接外投资。其中大型公司占20%,中小企业占80%。这14,000家荷兰公司总共在国外投资了45,059家公司。就价值和参股比率而言,中小企业的投资规模通常都比大型公司小。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平均持股两家公司,大型公司平均持股八家公司。大型公司有51%进入欧盟27国的某个国家投资,个体经营的中小企业有67%。大型公司有18%进入亚洲和大洋洲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11%。对大型公司来说有8%进入欧洲其他地区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6%。大型公司有10%进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内的某个国家投资,中小企业有5%。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有70%以上是由特殊金融机构完成的。2015年荷兰常规公司对外投资了35,144家公司,特殊金融机构对外投资了24,237家公司。比较特殊金融机构和荷兰常规公司的投资地理分布时,他们主要都投资于欧盟地区,但欧盟地区对特殊金融机构的重要性远低于荷兰常规公司。特殊金融机构更重视在欧盟以外的地区投资,例如,特殊金融机构相对更重视在亚洲和大洋洲投资。特殊金融机构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也相对经常投资。荷兰以其庞大的国际条约网络而闻名。尤其着重于三种双边条约;双边税收协定(142个),双边投资条约(91个)和双边贸易条约(581个)。外国公司利用特殊金融机构,转移投资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利用荷兰与这些目的地国家缔结双边条约。其中税收协定的效果最大。当公司尝试逐步征服国外市场时,国际化是伴随而来的过程。首先,出口比投资渠道使用的频率高17倍。其次,公司已经向该国出口后,开始投资的机会就会增加。独立的中小企业首先在特定国家的投资之前,先有出口经验。贸易政策中的各种工具可以影响投资和出口。例如,当法规差异更大时,荷兰出口商选择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出口。出口壁垒大,荷兰公司通过投资比出口更具吸引力。与荷兰缔结条约的国家,若是没贸易壁垒,出口比投资多。投资条约也是如此。对于荷兰的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而言,目的地国的特征对于选择特定目标市场至关重要。通常市场离荷兰越远,荷兰与目标市场之间的文化差异越大,荷兰投资者或出口商在该国活跃的可能性就越小。欧盟27国,北美和亚洲其他地区(中东以外)是投资项目的相对重要目的地。市场规模与决定在有关国家开展业务的荷兰公司的数量成正比,而与荷兰之间的距离则成反比。荷兰公司的数量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得更快,而随着目标市场的规模的增加而增长得更快。除了距离和规模外,文化上的亲近也是企业家的重要因素。与荷兰之间的文化差异越小,企业家越容易投资。以人均平均收入表示的目标国家的发展水平,与出口商和投资者的数量成正比。岛国对荷兰出口商和投资者来说,是相对不受欢迎的目的地。平均进口关税对荷兰进入者数量产生负面影响。目标国家适用的进口关税越高,该国家对荷兰出口商的兴趣就越小,进口关税高的国家的新投资者,数量大大低于关税低的国家。目前发生的新冠病毒危机,比2008年2009年的金融危机,经济衰退的程度还要更严重。在锁国之后,家庭的工作和收入损失,以及较低的企业投资和国际投资,可能会延长复苏的道路。2021年以后,全球增长也有可能受到影响。上一次金融危机,荷兰大约花了13年的时间,才复苏经济,这一次受创较深,可能需要花更长的时间恢复。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过程盘根错节非常复杂,通常是综合考虑所有的投资因素才能做出最佳的决定。
陈宽[6](2019)在《S市农村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我国邮政具有履行普遍服务义务这一公共服务职能,所以在邮政体制改革之前,我国邮政业一直处于政府的保障之下进行垄断经营。并享有“内部交叉补贴”和外部的政府财政补贴的双重保障。随着我国政府实行“政企分开”的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做法,中国邮政就没有了“内部交叉补贴”的依靠和政府财政的绝对支撑。没有了可靠、稳定的资金保障,也必然制约着中国邮政对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履行。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一些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更是难以维持。在这种状况下,建立针对农村邮政的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的将已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参考世界各国的经验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对S市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机制和具体的保障措施,在选择和设置上开展探索,通过研究得出的结论,帮助实现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的良好效果,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并以期用最少的资源投入来获取较好的社会效益,具有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对S市农村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机制展开研究。首先从邮政普遍服务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方面入手,从经济学的市场供给规律和供给方式的角度进行着手分析,论证对邮政企业进行补偿的合理性。并从S市邮政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对这一合理性加以印证。其次是通过文献综合参考了世界各国政府所建立的邮政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及措施,将其归纳为“成本补偿”、“收入补偿”、“政策保障”三大类机制五种具体措施,并逐一列举分析。最后是通过实证分析和系统分析方法,结合了S市开展的邮政普遍服务满意度调查,了解邮政企业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的实际情况,并介绍了我国现在所实行对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偿机制和所采取措施的实施情况,对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展开了分析,重点指出现有邮政普遍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及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分别是建立竞争性邮政普遍服务市场、建立邮政业同业基金、建立“收入补偿机制”和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共享机制。这些政策建议有助于农村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改善,最终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李洋[8](2019)在《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旨在破除全球化时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有体制发展前景的质疑。“公有制必然不如私有制”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把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视为中国经济的枷锁是很危险的,也是不公正的。本文通过对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历史的回顾,以及与全世界范围内其他经济体国有企业成功案例的对比分析,寻找出我国坚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国有企业不仅存在于具有社会主义传统的欧洲国家,连私有化至上的美国也并非没有国有企业。学界常有观点认为西方国有经济的比例比中国低很多,但是以新加坡为例的不少完全市场经济体也拥有着很高的国有经济比例。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可以说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但为何也能够实现经济成功呢?这些都是简单支持私有化的理论无法解释的问题。所以说,草率的把所有的经济问题归咎于国有体制是不负责任的。回顾历史,那些不立足本国国情就接受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试图通过激进的私有化实现经济发展的失败案例比比皆是。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拉美国家、菲律宾等经济体陷入长久的“中等收入陷阱”就是例证。而这些国家也基本失去了实现工业化的机会。反观同时期有着更高国有企业比例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却完成了脱贫和赶超。国有企业存在的很多问题是与所有制无直接关系的。很多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在私有企业,尤其是在股权分散的大型私有企业里一个都不会少。如此可见,简单的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并没有帮助。从西方成功的国有企业经验中可以看到,如果能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有效治理国有企业,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管控和规避,完全不会比私有企业做的差。从对法国国有经济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承认国有企业贡献和地位的同时,法国政府不推行激进私有化,而是通过积极改革保持企业竞争力,使其成为国家核心技术的掌握者。德国的国有企业也在战后恢复经济,实现国家工业化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在经历了几轮私有化后,近年来德国在电力等行业开始出现重新国有化的呼声。而北欧国家的国有企业则是支撑其高福利经济的重要部分,且在创新能力上走在世界前列。亚洲的新加坡和韩国则更加是利用国有企业实现经济腾飞,完成工业化的典型案例。甚至在完全信奉私有化的美国也有着数量可观的国有企业,除了在公共事业部门外,也不乏涉足军工、金融、地产等行业。这些都说明了国有企业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虽不是新问题,但目前大部分研究都只停留在企业微观治理的层面,并没有从全球化内外联动的视角,以及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直面指出坚定做大做强国有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信心来源。只有跳出西方经济学范式的框架,从例证分析的角度才能更好找到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本文在绪论中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动态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点;第一章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了回顾,客观总结了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出的历史贡献。同时回顾了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诞生及推广的原因和过程,阐明了这一趋势对我国经济在逐渐融入全球体系后的影响。为了解释这一影响,本文在第一章第二节阐述了工业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第二章首先总结和分析了质疑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一些理论,包括“委托-代理”“搭便车”“预算软约束”等问题,揭示了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否与企业的产权归属公有或私有并无关联。随后,本文对推行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陷阱”进行了梳理。最后,本章指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私有化改革在本质上的不同之处。在第三章,本文通过对法国、德国、北欧国家、美国等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发展历史的分析和对比,总结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值得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则主要分析了与中国更为接近的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体的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化改革的尝试,试图找到可供我国采用的改革路径。本文的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就当前全球化形势下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可能的应对举措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八章则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展望。
曹译文[9](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于峰[10](2019)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文中研究指明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次年,英国工程师毕晓普就将磁石式对讲电话带入上海租界。此后的六十多年,上海租界电话交换技术经历了磁石制、共电制和自动电话制三种制式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从许可证经营发展到特许专营,电话经营公司主体也随着技术的演进而转换。本文在全球电话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技术史和跨国史的视角,依托有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和美商上海电话公司的一手史料、同时期电信专业人士的专着和学术论文,以及上海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档案、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和北华捷报等核心史料,探讨并重构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的历程,分析每一次技术升级和重大改造背后的多种成因及其得失。研究发现,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演进过程中,发明专利、设备制造商、跨国公司以及租界当局行业监管等内外因素对其最终技术路径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上海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研究中,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发现,1930年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的竞争中,以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为代表的新兴跨国企业,依靠共电式电话向旋转式电话升级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以及跨国资源整合优势,在租界“自治”行业规制下,通过干预本地工部局董事会选举和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政治,巧妙规避了英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战胜了遵从于传统投资型的英国企业,最终获得上海租界四十年电话特许经营权。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的海外飞地,无疑为这场东-西方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冲击与回应提供了一个竞技场,脱胎于朝贡体系的国民政府,沦为多元利益诉求中的一个“棋子”,无力改变租界自治下的政治走向与结局。论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绪论部分,首先阐述选题的意义,引出论文的主线——从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来考证上海租界电话史,进而探讨西方近代科技文明在租界发展的历史遗存及对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启示。在梳理学界研究现状和成果的同时,重点介绍文献分布情况,新史料的发现以及考证方面所做的工作,明确本论文的目标及其研究方法。以中西交通史视角来看,近代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次西学东进的过程,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扩张下的一块“飞地”,在这场东西方文明碰撞中无疑充当着“桥头堡”,发挥了示范效应。正因如此,租界电话史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内史”,而应当将电话技术放在东西文明交汇的文化透镜下进行审视与反思。在第1章中,笔者用有限篇幅,简单介绍了上海租界形成与治理模式,探讨了上海租界与宗主国之间内在制度沿革与文化脉络,为后文探讨行业规制的发端、发展与演进提供了一个语境。其中,兰宁的遗着《上海史》让我们直接触碰到上海公共租界那段“隐蔽”的历史时空。作为上海租界电话史研究,论文将对电话技术的研究限定在1877-1943这66年时间跨度内,对其技术和行业规制的演变进行梳理和考证。但从历史沿革来看,电话技术脱胎于电报,早期的电话线路即为电报线路,监管制度同样脱胎于电报的管理方式,这使得研究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在电话技术本身,而应将研究领域延展到电报,尤其是工部局电报公务网向电话网整体升级改造这一历史事件。在租界早期有关电话的报道中,电报工程师毕晓普是一个活跃人物,已有的研究对此着墨不多。笔者从史料出发,对其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引入、试验、应用推广及商业化运营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客观评价;同时,重点介绍了上海租界在电话早期与电报共生时期的发展状况,考证了上海租界磁石式电话发展进程中所特有的两种技术形态——“简式”磁石式与“复式”磁石式。这是第2章的主要内容。第3章探究的是上海租界电话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三十年的发展期。在这段时期,租界电话经历了从磁石式、共电式和自动式三种制式技术的演进。文献的梳理和考证成为了本章的重要工作。研究发现,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从磁石式向共电式演进中,华洋公司选择了一种由爱立信公司生产的“改进型”磁石与共电混合模式作为过渡。这一发现,颠覆了早期国内学者对我国电话技术演进形态的认知。同时,对变局中自动式电话技术的梳理,使得华洋公司电话技术演进的脉络以及每一次路径选择变得更为清晰。尽管海外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关注并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全球影响力及其内在运作机制,但在中国租界史的研究中,跨国公司这条“巨鳄”却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鲜有学者关注。第4章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两大跨国公司,即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海外对决,及其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自动式升级中路径选择的影响做了探讨。《爱立信公司大事记》、《I.T.T.:The Management of Opportunity》等西方史料和外文专着,为本章的跨国史学研究提供了材料。第5章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将整个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笔者从工部局董事会会议纪要一手史料出发,考证了不同时期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特点与得失。最有价值的工作,是依托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详细分析并再现了1930年租界电话特许权之争背后的国际政治因素、跨国公司的利益角逐以及工部局自治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制度上掀开了披在西方政治文明身上的神秘外衣。大英帝国殖民时期的海外贸易,仍然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但是,由于租界自治的出现,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多元利益的博弈已经形成,最终资本的力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6章是结语部分,通过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规制演进的历史研究,给出对租界电话发展史的总体评价。
二、德国邮政继续保持垄断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德国邮政继续保持垄断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邮政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英国邮政普遍服务改革 |
(一)英国邮政市场概况 |
(二)邮政普遍服务范围 |
(三)建立补偿基金应对普遍服务财务负担 |
美国邮政普遍服务改革 |
(一)改革背景和进程 |
(二)改革效果 |
(三)政府监管政策 |
德国邮政改革 |
(一)改革背景和进程 |
(二)政府监管政策 |
日本邮政改革 |
(一)日本邮政事业的沿革 |
(二)日本邮政集团各公司概况 |
(三)日本邮政集团股票的处置 |
(四)交付金和缴纳金制度 |
万国邮联改革 |
(一)万国邮联历史沿革 |
(二)万国邮联国际小包终端费改革 |
若干重要启示 |
(一)邮政事业改革的市场化和全球化发展趋势 |
(二)依法有序推进邮政改革 |
(三)邮政普遍服务普惠性与可持续发展 |
(四)改革中邮政企业仍然保持着市场优势 |
(五)邮政金融与邮政普遍服务协同推进 |
(3)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订立的缘起 |
第一节 西方近代物流业的兴起 |
(一)西方近代物流业的产生与形成 |
(二)辅助外贸扩张的西方近代物流业 |
第二节 列强侵华的物流需求 |
(一)对华贸易扩张的需求 |
(二)外商物流运输违规的行为 |
(三)英国武力订约的诉求 |
第三节 清政府的对策 |
(一)清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 |
(二)中国社会物流现状 |
(三)传统的御夷之策 |
第二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的内容 |
第一节 货物税率类约章 |
第二节 码头货栈类约章 |
第三节 物流交通设施类约章 |
(一)公路类约章 |
(二)航运类约章 |
(三)铁路类约章 |
(四)航空类约章 |
第四节 电信通讯类准条约 |
第三章 不平等条约特权与外商在华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协定关税特权扩大货物流量 |
(一)协定关税前后的货物流量 |
(二)进出口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三)协定内地关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第二节 沿海及内河航权与外商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沿海航运物流业 |
(二)内河航运物流业 |
第三节 通商口岸设栈与外商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外商货栈入侵沿海口岸 |
(二)外商货栈业在内河口岸的扩张 |
第四节 租界筑路权与外商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租界道路规划 |
(二)租界公路物流的形成 |
第五节 铁路筑路权与外商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筑路权益的实现 |
(二)铁路物流业的入侵 |
(三)外商铁路物流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经营电线特权与外商电信业的形成 |
(一)列强电报系统的建立 |
(二)租界电话网络的建立 |
第四章 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的雏形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 |
第二节 近代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外商航运物流的认识 |
(二)官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三)商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第三节 近代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初步规模 |
(一)自主设栈意识的萌发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 |
第四节 近代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铁路权益的认识 |
(二)早期筑路的尝试 |
(三)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节 近代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初步格局 |
(一)对租界公路物流的认识 |
(二)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兴起 |
(三)公路物流业初步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近代民族电信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电信权益的认识 |
(二)近代民族电报业的初步规模 |
(三)近代民族电话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章 收回主权运动与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厘促进民族铁路物流的发展 |
(二)强烈的铁路主权意识 |
(三)民族铁路联运体系的形成 |
第二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撤厘金促进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发展 |
(二)民族公路联运物流网络的形成 |
(三)民族公路物流运输的经营情况 |
第三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收回航权须发展民族航运业 |
(二)航运政策与机构的统一 |
(三)民族水陆联运体系的形成 |
(四)民族航运物流网络的扩大 |
第四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实现航权自主的前提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第五节 收回电信权的筹划与民族电讯通信体系的形成 |
(一)收回电信权须发展民族电信业 |
(二)民族电报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三)民族电话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格局 |
第一节 占主导地位的外国在华物流业 |
(一)外商在华物流业规模 |
(二)外商物流业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具有双重性质的民族物流业 |
(一)民族物流业的近代化转型 |
(二)近代民族物流业的规模 |
(三)近代与封建性质的杂糅 |
(四)依靠国外技术发展 |
第三节 中国近代物流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
(一)促进商业的发展 |
(二)促进工业的发展 |
(三)促进商业信息的传播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现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论文的创新 |
二、论文的不足 |
第二章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微观理论 |
一、垄断优势理论 |
二、内部化理论 |
三、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理论 |
一、比较优势理论 |
二、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三、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 |
第一节 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和前景 |
一、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
二、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景 |
三、投资政策发展 |
第二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
一、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
二、投资流量的宏观概述 |
三、荷兰的就业情况 |
第三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历程与特征 |
一、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历程 |
二、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特征 |
第四章 特殊金融机构 |
第一节 特殊金融机构的作用 |
一、特殊金融机构的定义 |
二、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投资的比例 |
三、荷兰常规公司和特殊金融机构投资的地理分布 |
第二节 双边条约的重要性 |
一、荷兰是国际条约体系的核心 |
二、不同类型双边条约的吸引力 |
三、特殊金融机构对荷兰经济重要性有限 |
第五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跨国公司 |
第一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 |
一、独立的中小企业主要进行小规模投资 |
二、大型公司和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 |
第二节 荷兰重要的大型跨国公司 |
一、金融业跨国公司 |
二、金融业跨国公司 |
三、非金融服务业跨国公司 |
第六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一、出口和投资的介绍 |
二、出口和投资齐头并进 |
三、出口和投资的方式 |
第二节 条约与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一、条约和非关税措施与投资和出口的关系 |
二、贸易协议的深度 |
第三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或出口的选择因素 |
第七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国家 |
第一节 美国 |
一、美国经济概况 |
二、荷兰对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
第二节 德国 |
一、德国的经济概况 |
二、荷兰对德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
第八章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危机和挑战 |
第一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危机 |
一、85年的货物贸易和投资趋势 |
二、金融危机 |
三、新冠病毒危机 |
第二节 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的SWOT分析 |
一、优势(Strength) |
二、劣势(Weakness) |
三、威胁(Threat) |
四、机会(Opportunity) |
第九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本文的结论 |
第二节 本文的建议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S市农村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4 国内外邮政普遍服务研究及文献综评 |
1.4.1 国外邮政普遍服务研究状况 |
1.4.2 国内邮政普遍服务研究状况 |
1.4.3 邮政普遍服务文献综评 |
第2章 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机制的理论分析 |
2.1 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 |
2.2 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 |
2.3 邮政普遍服务的性质 |
2.4 邮政普遍服务的特点 |
2.5 我国政府在邮政普遍服务中的职能 |
2.6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的基础理论 |
2.6.1 公共产品理论 |
2.6.2 政府干预理论 |
2.6.3 委托代理理论 |
第3章 国内外主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分析 |
3.1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的分类 |
3.1.1 成本补偿机制 |
3.1.2 收入补偿机制 |
3.1.3 政策保障机制 |
3.2 国外邮政普遍服务的主要保障机制 |
3.2.1 政府公共财政补贴 |
3.2.2 政府优惠政策 |
3.2.3 授予专营权 |
3.2.4 盈利性业务补偿 |
3.2.5 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
3.3 我国邮政普遍服务保障运行机制 |
3.3.1 政府公共财政补贴 |
3.3.2 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
3.3.3 信件专营权 |
3.3.4 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
3.4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的分析 |
3.4.1 市场经济学分析 |
3.4.2 邮政行业运行实务分析 |
3.4.3 政府提供政策保障分析 |
第4章S市农村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S市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
4.1.1 S市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背景 |
4.1.2 S市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
4.2 S市邮政普遍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 |
4.2.1 服务满意度调查的背景与目的 |
4.2.2 调查方案和执行情况 |
4.2.3 调查的基本特征 |
4.2.4 邮政普遍服务满意度情况 |
4.3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存在问题 |
4.3.1 财政补贴的存在问题 |
4.3.2 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存在问题 |
4.3.3 信件专营权制度的存在问题 |
4.3.4 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存在的问题 |
4.4 S市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邮政普遍服务规制经济学分析 |
4.4.2 邮政专营与普遍服务的关系 |
4.4.3 政府行为与补偿机制 |
第5章 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的政策建议 |
5.1 建立竞争性邮政普遍服务市场 |
5.1.1 逐步取消邮政专营权 |
5.1.2 构建邮政普遍服务市场 |
5.1.3 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 |
5.2 建立邮政业同业基金的补偿模式 |
5.3 建立邮政普遍服务的“收入补偿”机制 |
5.4 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共享机制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一 S市邮政普遍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问卷 |
附录二 S市普遍服务网点情况 |
附录三 S市建制村通邮情况调查表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动态 |
一、经济全球化相关理论综述 |
二、“华盛顿共识”的含义及影响 |
三、国有企业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综述 |
四、发达国家(地区)国有企业改革相关理论及案例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企业改革历史回顾及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回顾 |
一、改革开放后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分析 |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贡献 |
第二节 全球化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一、新自由主义推广下的经济全球化 |
二、全球化对不同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 |
三、西方国家的“逆全球化”倾向及其影响 |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认识误区 |
第一节 “国企病”不专属于国有企业 |
一、委托-代理问题 |
二、搭便车问题 |
三、软预算约束问题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陷阱” |
一、陷阱一:行业的选择 |
二、陷阱二:企业的定价 |
三、陷阱三:合适的收购者 |
四、陷阱四:腐败的问题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 |
一、“混合所有制”概念的提出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
第四节 发展国有企业不代表“民营经济离场” |
一、发展民营经济的现实依据 |
二、发展民营经济的理论依据 |
三、发展民营经济的历史依据 |
第三章 欧美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法国:社会主义文化土壤下走出的全球性国有企业 |
一、法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法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德国国有企业:经济国家主义的有效实践 |
一、工业化中功不可没的德国国有企业 |
二、德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三、德国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芬兰国有企业:推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楷模 |
一、“红色政权”下的芬兰国有企业 |
二、芬兰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改革 |
三、芬兰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美国国有企业:美国“无国企”的真相 |
一、美国国有企业的分类及特点 |
二、美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
三、美国经验对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借鉴和思考 |
第四章 亚洲国有企业的发展历史与借鉴意义 |
第一节 韩国:经济起飞依靠集权政府下的国有企业 |
一、韩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韩国的国有企业治理与改革 |
三、集权政府下的经济起飞 |
四、韩国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反思 |
第二节 新加坡:国有企业治理的成功案例 |
一、新加坡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
三、淡马锡模式的成功和借鉴意义 |
第五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及评估 |
第一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 |
一、《指导意见》的改革思路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足 |
一、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型问题 |
二、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
三、选人用人的问题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 |
五、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治理有机统一 |
第六章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
第一节 “前全球化”时代的国有企业改革 |
一、“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
二、“前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践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挑战 |
一、全球化带来新挑战的原因 |
二、全球化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的新挑战 |
第三节 全球化时代国有企业改革的机遇 |
一、政策机遇 |
二、改革叠加期机遇 |
三、“逆全球化”倒逼机遇 |
第七章 全球化背景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国有企业适应全球化趋势改革的基本路径 |
一、党的领导 |
二、法人治理结构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 |
四、国有企业走出去 |
五、国有企业道路自信 |
第二节 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主要改革对策 |
一、应对政府经济管理功能相对弱化的改革对策 |
二、应对生产要素不对等流动的改革对策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由来 |
0.2 学界研究现状 |
0.2.1 晚清到民国电话史研究 |
0.2.2 当代中国电话史研究 |
0.2.3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 |
0.3 文献分布与订正 |
0.3.1 核心史料来源及文献出处 |
0.3.2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的订正 |
0.3.3 《上海邮电志》的订正 |
0.4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0.4.1 拟实现的目标 |
0.4.2 方法与路径 |
第1章 租界的形成与治理模式 |
1.1 租界的设立与扩张 |
1.1.1 租界的形成 |
1.1.2 租界的扩张 |
1.2 上海租界的治理模式 |
1.2.1 英美公共租界 |
1.2.2 法租界 |
小结 |
第2章 毕晓普主导下的电话引入(1877-1900) |
2.1 电话发明与海外扩张 |
2.1.1 阶段性特征 |
2.1.2 欧美电话发展情况 |
2.2 毕晓普,上海租界电话第一人 |
2.2.1 租界早期报道 |
2.2.2 电报工程师 |
2.2.3 三次电话试验 |
2.3 两雄相争到东洋专营 |
2.3.1 单线简式磁石 |
2.3.2 单线复式磁石 |
2.3.3 一场有争议的招标 |
小结 |
第3章 欧洲势力扩张下的路径依赖(1900-1930) |
3.1 共电制交换技术 |
3.1.1 汉口路14号 |
3.1.2 远东最先进电话系统 |
3.1.3 多局制 |
3.2 变局中的自动交换技术 |
3.2.1 自动电话概况 |
3.2.2 上海第一个自动台 |
3.2.3 按次计费 |
3.2.4 升级五位号码 |
3.3 安森报告 |
3.3.1 上海电话的悲剧 |
3.3.2 十字路口 |
3.3.3 出售华洋公司 |
小结 |
第4章 美国力量成就技术终极变革(1930-1943) |
4.1 跨国公司的海外对决 |
4.1.1 贝恩与I.T.T. |
4.1.2 海外对决 |
4.2 美商旋转制一统天下 |
4.2.1 旋转制 |
4.2.2 改造工程 |
4.2.3 一市两制 |
4.3 技术演进的终极定格 |
4.3.1 跨国公司组织架构 |
4.3.2 寓管理于会计 |
4.3.3 全球一体化 |
小结 |
第5章 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 |
5.1 1877 -1883,混业竞争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1.1 电报管理模式 |
5.1.2 工部局的抉择 |
5.2 1883 -1908,自然垄断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2.1 改造公务电报网 |
5.2.2 取消电话许可费 |
5.2.3 引入最高限价规制 |
5.2.4 东洋公司最后的抉择 |
5.2.5 特许专营规制的诞生 |
5.3 1908 -1943,契约规制框架下的特许专营管理 |
5.3.1 行业规范 |
5.3.2 调整收费 |
5.3.3 规制中的重大决策 |
5.4 1930 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之争 |
5.4.1 迟到的改革 |
5.4.2 贝恩的警告 |
5.4.3 海外的博弈 |
5.4.4 最后的较量 |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附录1 :上海租界电话大事年表 |
附录2 :上海租界电话人物传略 |
附录3 :上海租界电话用户发展情况表 |
附录4 :上海租界电话公司历史沿革示意图 |
附录5 :中、英译名对照表 |
附录6 :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大事记(英文) |
附录7 :柯尔(P.H.Cole)报告(英文)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活动 |
致谢 |
四、德国邮政继续保持垄断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邮政改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 徐迅,谢墨梅. 中国发展观察, 2021(24)
- [2]扞卫普罗米修斯:反垄断法的自由竞争品格[J]. 张世明. 人大法律评论, 2019(02)
- [3]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D]. 熊辛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荷兰对外直接投资研究[D]. 陈彦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6]S市农村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研究[D]. 陈宽. 桂林理工大学, 2019(07)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全球化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D]. 李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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