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啤酒“B”瓶存在安全隐患标准亟待修订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管淑慧[2](2021)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当前,许多国有企业都建立了包含内部审计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但是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在国家相关政策下,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面临着升级的挑战。文章分析了当前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改善内部审计形象、细化职能定位、注重内外部风险的管控、建立新型增值型内部审计体系,以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
教育部[3](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认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徐亚妮[4](2020)在《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实施状况的研究报告》文中指出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为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指引方向。2018年9月,证监会发布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上市公司在披露环境、扶贫及治理信息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山东省也在2014年由省质监局批准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两个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工作进入标准化发展新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后发现,国内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大都是理论层面的宏观研究,很少有人从具体层面,特别是对区域性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实施状况进行研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应该向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方向发展。因此,研究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实施状况,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山东省35家主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根据巨潮资讯网、东方财富网、企业社会责任中国网等获得的具体数据,对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进行描述统计,发掘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针对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社会责任制度的具体法律对策和建议。论文分文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为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及研究现状;第三部分为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第四部分为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五部分为提高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对策。通过研究后发现,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在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缺少连续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数量总体较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水平不一、企业之间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差距大、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缺少客观性,缺乏第三方认证等问题。因此,应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地方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道德传统作用等方面促进主板上市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义务。
陈迎迎[5](2020)在《我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质量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显现,人们对传统食品质量安全的关注逐渐提高。近些年传统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使传统食品的质量安全再次受到审视,引发了人们对于传统食品质量安全的思考。一方面,传统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生命健康产生较大威胁,另一方面,传统食品作为饮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社会和公众的重视和保护。这种现实与文化的冲突导致我国传统食品发展陷入两难境地。近年来,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加大传统食品的监管力度,然而监管实践表明,传统食品始终处于监管的边缘化位置,政府监管效果并不理想,传统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其发展问题依然困扰着社会各界。传统食品的特殊性和实际监管效果显示,政府的单一监管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传统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同等重要。因此,探索诱发传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键影响因素,实现传统食品绿色发展已然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研究以我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影响因素作为研究对象,立足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发展现状,展开理论分析和调查研究。研究发现我国传统食品发展存在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工业化、标准化、质量安全等问题。基于问题现状,从政府、传统食品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种植者五个层面分析相关影响因素,采用SPSS22.0统计学软件和AMOS17.0软件对调研数据进行信度分析、效度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存在22个关键影响因素,参与主体间存在相互影响关系。在总结和借鉴欧盟、韩国、日本等传统食品成功发展经验基础上,结合前述影响因素分析和模型实证运行结果,基于协同治理理念、食品安全过程控制体系相关理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从政府层面、企业层面、消费者层面、社会组织层面、种植者层面五个层面提出针对性的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建议。即:在政府层面,提高监管效率、加大产业扶持;在企业层面,建立绿色生产链、改善传统工艺与合理使用添加剂;在消费者层面,提高公众理性参与和有效参与;在社会组织层面,加强媒体客观报道和民间检测机构建设;在种植者层面,加强农民教育与GAP培训。通过这些措施保障我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国传统食品行业绿色发展及文化传承。
何旭文[6](2020)在《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构建研究》文中提出研究目的1.了解分析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服务需求和影响因素,以及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居家护理服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构建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提供一定参考依据。2.构建一套较为科学、系统的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为改善或解决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个性化健康问题,提高患者服务满意度,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研究方法1.文献检索法:通过检索中国知网、万方、维普、Cochrane、Pub-Med、Web of Science等国内外知名数据库,回顾和分析国内外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相关研究,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及做法,为构建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提供一定参考依据。2.问卷调查法:采用自行设计的问卷,选取宁夏银川市1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308位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分析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服务需求和影响因素。3.半结构访谈法:对宁夏银川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8名医务人员和7名有活动障碍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访谈,整理分析访谈资料。了解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居家护理服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深度了解有活动障碍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服务需求。4.专家小组会议法:严格按照专家选择标准,遴选护理教育、糖尿病专科护理、糖尿病诊疗、慢性病管理和社区管理5个领域的10位专家组织召开专家小组会议,对初步构建的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进行修订。5.社区实践:严格按照纳入排除标准选取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凯尔福邸社区卫生服务站的30名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对修订后的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进行一个月的社区实践,观察居家护理服务效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对该模式进行修订与完善。研究结果1.量性研究结果调查结果显示,有290(94.16%)名患者需要居家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服务总需求得分为3.87±0.49。需求主要集中于健康管理与指导护理服务,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和心理护理服务,得分分别为4.25±0.78、4.01±0.93、4.11±1.03。影响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服务总需求的主要因素包括年医疗总费用、医疗保险类型、患糖尿病并发症种类、参加社区活动满意度、因糖尿病住院次数和糖尿病疾病负担等。2.质性研究结果(1)对社区医务人员的半结构访谈提炼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现状、社区居家护理服务开展现状、社区居家护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形成居家护理服务规范4大主题,15项亚主题。(2)对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的半结构访谈提炼出患者对居家护理服务接受意愿较高、患者居家护理服务体验及感受、居家护理服务需求、经济支持4大主题和5项亚主题。3.初拟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结果在量性和质性研究基础上,结合文献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糖尿病患病特点,初步构建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主要包括6个部分:“居家护理模式构建目的”、“居家护理模式原则”、“居家护理模式构建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居家护理服务内容”和“居家护理服务效果评价指标”。4.专家小组会议结果符合要求的10位专家参加了专家小组会议,专家权威系数为0.865,有较好的权威性。专家意见主要包括:(1)居家护理模式构建目的及原则不应属于模式框架的一部分;(2)明确居家护理服务团队成员构成及入选标准;(3)居家护理模式服务内容部分需进一步修改;(4)居家护理服务流程有待进一步简化与完善;(5)居家护理服务评价指标有待进一步改善;(6)居家护理评估表需进一步修订。最终,经课题组对专家意见和建议进行讨论并修订该模式。修订后的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包括“居家护理服务目标和宗旨”、“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3个部分及若干附件。5.社区实践结果(1)研究结果显示:参与研究的30名社区实践患者无一人因自身原因退出本研究,完全参与率为100%。(2)研究结果显示:实施为期一个月社区实践后,对居家护理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其中基础护理服务方面,实施皮肤护理的仅有1例患者无效;疼痛护理的有2例患者无效;自理能力训练护理的有5例患者无效;其他的实施压疮、口腔、排便、排尿、排痰及安全与预防护理的患者均为有效/显效/治愈。专科护理服务方面,实施糖尿病溃疡护理和糖尿病高危足护理的患者均为有效/显效/治愈;实施低血糖护理的患者均为有效;实施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护理、糖尿病肾病护理以及糖尿病血糖管理护理的患者均分别有2例无效。(3)研究结果显示:一个月社区实践后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对居家护理服务的满意度得分(25.03±1.10)明显高于实践前(13.03±1.8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00<0.01)研究结论1.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对居家护理服务需求相对较高,主要集中于健康管理与指导护理服务、基本医疗护理服务和心理护理服务。影响居家护理服务总需求的主要因素包括年医疗总费用、医疗保险类型、患糖尿病并发症种类等。2.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居家护理服务均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服务团队成员专业素质较低,积极性不高,分工不明确;服务内容相对单一,专科性不强,无法满足患者需求;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缺乏统一规范的服务流程及标准等问题。3.构建的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包括“居家护理服务目标和宗旨”、“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3个部分及若干附件。研究证实,该模式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可针对性地评估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问题及需求,所涉及到的居家护理服务效果评价指标内容设置较为合理,可有效改善/解决患者居家护理问题,满足患者居家护理服务需求,提高患者对居家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王筱宇[7](2019)在《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梳理了历史建筑概念缘起和制度发展的背景和国内外对建筑遗产保护的经验,简述历史建筑的价值及与文物建筑的区别,总结国内保护规划体系中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现状。历史建筑法定化后,大部分研究围绕历史建筑的保护制度和法规体系建设、改造再利用策略、本体特征研究、价值评估、空间和功能潜能挖掘、保养修复技术等方面展开,缺乏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的研究。在名城保护规划体系中,历史建筑一般作为其他层次保护规划中的组成部分,被视作一个整体提出保护要求。保护规划的研究重点一直集中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保护规划上,专门以历史建筑为规划对象的规划成果较少;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规依据和编制规范,各地已有编制成果也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将梳理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历程,研究前期实施效果,填补这些方面的研究空白。首先,文章阐述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目的与背景,对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建设和817处历史建筑现状特征进行整理分析,总结规划编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并做出回应;在每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都会基于易读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图则的表达形式和内容进行修改和优化,从而使规划成果更好的覆盖与实施,提高历史建筑保护的精确度和科学性,为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和意见。其次,说明保护规划与修缮技术文件的衔接关系和使用方法,分析保护规划面向不同实施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和近期效果;对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深入探究,总结影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根本原因,反思提升保护规划实施效果的途径。最后,以实际案例论证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其一,引领广东省推进新一轮历史建筑保护进程;其二,丰富我国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探索尝试;其三,为其他地方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提供参考范例。本文主要结论是:(1)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划成果,其普遍经验对其他城市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启发性;(2)创新以价值要素为线索的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途径,加强保护规划的落实;(3)影响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实施效果的根本原因是配套政策和制度建设的完善程度,配套政策和保护制度作为保护规划实施的有效支撑应当加快制定和建设。
何月美[8](2019)在《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的生产与重构研究》文中指出新时代新形势,旅游目的地面临着纷繁复杂的不稳定因素的威胁与挑战,旅游风险不断增加,各类旅游安全问题频发且见诸报端。如何营造和建构一个满足大众游客体验需求的旅游安全空间,是旅游目的地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然要求。那么,旅游安全空间是什么,由哪些要素构成,旅游安全空间生产主体包括哪些,他们对旅游安全空间的生产起何作用,以及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如何进行空间重构。上述研究问题是目的地建构旅游安全空间迫切需要回应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为了更好地深入回答上述研究问题,本文以“空间生产理论”、“资本三级循环理论”和“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以阳朔西街为案例地,运用案例研究法、访谈法、观察法、文献研究法和扎根理论研究法等质性研究方法,对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过程和动力机制进行了剖析和阐释,主要得到以下结论:(1)旅游安全空间是指一种具有稳定物质基础、和谐社会环境以及舒适安全体验的综合载体,具有多元性、复杂性和动态性三大特征,主要包含旅游物理安全空间、旅游社会安全空间和旅游心理安全空间三大类形态;(2)旅游安全空间生产是多元主体作用的过程,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本地居民、志愿者组织、旅游从业者、媒体和游客等七类生产主体在各类旅游安全空间的生产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3)人力、资本、权力、土地、技术、利益、文化等七类动力要素通过不同的路径作用于各类旅游安全空间的生产过程,形成各类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动力机制;(4)随着旅游活动类型的多元化,旅游业态的多样化以及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还存在诸多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营造和提供一个旅游安全空间,本文结合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生产存在的问题与动力机制,针对性地提出旅游安全空间的重构路径。本文立足于空间生产的理论视角,打破主观与客观旅游安全空间研究二元分离的局面。将主客观视角进行结合,丰富旅游安全空间的研究视角,拓宽旅游安全空间的研究内容。
景荻[9](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张莞[10](2019)在《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的国民经济也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旅游业作为影响民生的五大幸福产业之首,正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优质发展阶段,品质化和个性化成为发展重点,必然要求创新旅游发展动力,优化旅游产业结构,促进旅游产业的转型发展和提档升级。实施全域旅游正是转变旅游发展方式、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而产业融合则是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和重要途径。如今文旅融合大势所趋,已经从国家和地方层面得到体现。5·12汶川地震对于羌族来说是一场巨大灾难,影响深远。灾后重建后的羌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今迈入了全力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关键时期,也迎来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作为支柱产业的旅游业的规模虽有所扩大,但却显现出增长缓慢、产业层次较低、发展后劲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旅游产业融合现象虽出现较早,但存在融合形态较为单一、融合深度不够、产品特色不鲜明、融合效应不显着等问题,迫切需要旅游业进一步寻求资源整合、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因此加强旅游内涵和服务品质建设,加快推进和深化提升跨领域的产业融合和联动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从阐述产业融合的理论基础出发,探讨了旅游产业融合的内涵、机制及形态,并且分析了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特点和典型案例。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羌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现状、旅游产业融合基础、融合形态、内在机理和动力机制,以及利用系统理论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羌族地区的农文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文商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和文体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由此搭建了一套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采取文献研究法、田野调查法、对比分析法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县域、村镇和景区层面对羌族地区的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现状进行了个案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县域层面,采取灰色关联分析法计算了羌区四县——汶川县、理县、茂县和北川县的旅游业与三次产业的关联程度,结合文献研究和田野调查,对四县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程度和水平进行了整体评价;在村镇和景区层面,对应五个田野调查点不同的融合形态,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对茂县坪头羌寨、理县桃坪羌寨和北川县石椅羌寨进行了农文旅融合程度的评价,对汶川县水磨古镇进行了文商旅融合程度的评价,对茂县中国古羌城分别进行了文商旅融合程度和文体旅融合程度的评价。同时,本文构建了羌族地区农文旅融合和文商旅融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对羌区四县分别进行了2013年至2023年的农文旅融合系统和文商旅融合系统的动态仿真模拟分析,以预测未来的总体发展趋势。本文的得出的结论如下:第一,羌族地区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第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体现出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效益初步显现;第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三种主要形态为农文旅、文商旅和文体旅,其中农文旅和文商旅最为广泛,文商旅融合发展态势和融合效应优于农文旅融合;第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进程缓慢,融合形态较为单一,融合程度不够深入,旅游业与三次产业的融合还处于起步阶段和低浅表层次,融合规模较小,融合效应较为有限,综合效益尚不显着;第五,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尚未建设成熟;第六,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区域水平不协调、不均衡,融合的广度、深度、速度和程度存在较大的空间差异。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制约因素包括产业基础较为薄弱、市场机制发育欠成熟、融合主体的组织障碍、融合客体的创新障碍、政府部门的体制障碍、区位交通不便的先天劣势和自然灾害的突发障碍等等。针对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县域、村镇和景区两个层面提出了优化路径,从政府、企业、村委会和居民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希望通过探索羌族地区旅游产业的业态创新和融合发展,以及产业融合的融合路径和发展方向,能够对羌族地区旅游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全域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形成有益的参考。
二、啤酒“B”瓶存在安全隐患标准亟待修订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啤酒“B”瓶存在安全隐患标准亟待修订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
1.1 职能定位模糊,业务层级较低 |
1.2 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不够,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同度 |
1.3 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和升级将面临文化与认知的挑战 |
2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分析 |
2.1 细化审计职能定位,构建增值型审计业务体系 |
2.2 塑造内部审计形象,使增值型审计身份得到认同 |
2.3 扩大风险控制范围,提高增值型审计的风险管控能力 |
3 结束语 |
(4)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实施状况的研究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 创新点 |
2 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 |
2.1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
2.2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 |
2.2.1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
2.2.2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现状 |
2.3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 |
2.3.1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
2.3.2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现状 |
2.4 文献与研究内容的关系 |
3 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 |
3.1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现状 |
3.2 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现状 |
3.2.1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布的基本情况 |
3.2.2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内容的分析 |
3.2.3 实施企业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
4 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 |
4.1 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1 报告发布缺少连续性 |
4.1.2 报告的发布数量较少且地区差异大 |
4.1.3 报告的信息披露不足 |
4.1.4 企业之间实施社会责任制度差距大 |
4.1.5 报告缺少客观性和第三方认证 |
4.2 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不足 |
4.2.2 缺乏强制性法律制度和具体准则 |
4.2.3 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不足 |
5 提高山东省主板上市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制度的法律对策 |
5.1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立法 |
5.2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执法 |
5.3 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估规范性文件 |
5.4 董事会中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传统食品基本概述 |
2.1.1 传统食品 |
2.1.2 传统食品特性 |
2.2 绿色发展内涵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食品安全过程控制体系 |
2.3.2 绿色供应链管理 |
2.3.3 协同治理理论 |
3 我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我国传统食品行业发展概况 |
3.1.1 我国传统食品行业概况 |
3.1.2 传统食品工业化现状 |
3.2 我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监管现状 |
3.2.1 传统食品安全现状 |
3.2.2 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体系现状 |
3.2.3 传统食品安全监督现状 |
3.2.4 传统食品监管特殊性 |
3.3 传统食品绿色发展问题 |
4 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4.1 政府层面因素 |
4.2 企业层面因素 |
4.3 消费者层面因素 |
4.4 社会组织层面因素 |
4.5 种植者层面因素 |
5 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影响因素实证 |
5.1 数据采集及处理 |
5.1.1 指标构建与数据采集 |
5.1.2 信度分析与效度分析 |
5.2 结构方程模型构建 |
5.2.1 模型理论概述 |
5.2.2 模型拟合检验 |
5.2.3 模型拟合结果 |
5.2.4 模型分析 |
5.2.5 模型结论 |
6 国外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借鉴 |
6.1 欧盟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 |
6.1.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
6.1.2 传统食品数据库体系 |
6.2 韩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 |
6.2.1 传统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
6.2.2 传统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6.2.3 传统食品科研投入力度 |
6.3 日本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 |
6.3.1 GAP良好农业操作规范 |
6.3.2 食品安全治理共同参与 |
6.4 国外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6.4.1 法律保障与政策资金支持 |
6.4.2 提高传统食品公众参与 |
7 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对策及建议 |
7.1 引入协同治理理念 |
7.2 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建议 |
7.2.1 政府层面 |
7.2.2 企业层面 |
7.2.3 消费者层面 |
7.2.4 社会组织层面 |
7.2.5 种植者层面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研究局限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概述 |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2 研究目的 |
3 研究方法 |
4 研究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服务需求的现状调查 |
1 研究目的 |
2 对象与方法 |
3 研究结果 |
4 讨论 |
5 小结 |
第三章 社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居家护理服务现状与需求的质性研究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对象 |
3 研究方法 |
4 研究结果 |
5 讨论 |
6 小结 |
第四章 初拟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 |
1 组建科研小组 |
2 居家护理模式构建依据 |
3 居家护理模式构建的原则 |
4 居家护理模式构建的过程与结果 |
第五章 修订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 |
1 研究对象 |
2 研究方法 |
3 研究结果 |
4 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的社区实践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对象 |
3 研究方法 |
4 研究结果 |
5 讨论 |
第七章 全文总结 |
1 结论 |
2 研究的创新之处 |
3 本研究的局限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文献综述 |
综述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个人简介 |
开题、中期及学位论文答辩委员组成 |
(7)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来源 |
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2.1 有助于深化和完善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编制体系 |
1.2.2 有利于推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落地实施 |
1.2.3 有益于各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衔接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历史建筑的定义 |
1.3.2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
1.4 研究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相关背景及文献综述 |
2.1 国内外建筑遗产保护制度综述 |
2.1.1 国外建筑遗产保护制度综述 |
2.1.2 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建筑遗产保护制度综述 |
2.1.3 中国大陆地区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构建历程综述 |
2.1.4 小结 |
2.2 历史建筑价值分析综述 |
2.2.1 历史建筑的价值 |
2.2.2 与文物建筑的区别 |
2.3 保护规划发展历程综述 |
2.3.1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发展历程 |
2.3.2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发展历程 |
2.3.3 小结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背景与主要目的 |
3.1 广州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建设 |
3.1.1 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背景概述 |
3.1.2 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构成 |
3.2 规划编制的推动力 |
3.2.1 历史建筑线索频遭破坏 |
3.2.2 修缮缺乏统一指引 |
3.2.3 规划技术更新要求 |
3.3 广州市历史建筑现状特征 |
3.3.1 数量与分布 |
3.3.2 建筑类型 |
3.3.3 使用功能及功能变更 |
3.3.4 产权现状与复杂化原因 |
3.3.5 保存现状及损坏原因 |
3.4 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3.4.1 如何将保护对象转化为规划对象 |
3.4.2 如何实现对历史建筑价值的保护 |
3.4.3 如何对每处历史建筑提出个别化保护要求 |
3.4.4 如何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
3.4.5 如何将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纳入规划管理体系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方法与内容 |
4.1 编制依据 |
4.1.1 法规依据 |
4.1.2 佛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借鉴 |
4.2 编制思路 |
4.2.1 规划成果表达形式 |
4.2.2 编制步骤与程序 |
4.3 通则文本总则 |
4.3.1 规划对象 |
4.3.2 规划定位 |
4.3.3 规划目标 |
4.3.4 规划原则 |
4.4 保护规划核心内容 |
4.4.1 建筑基础信息 |
4.4.2 划定保护范围 |
4.4.3 分类保护 |
4.4.4 价值要素认定及索引方式 |
4.4.5 保护要求与现状评估 |
4.4.6 禁止使用功能和合理利用建议 |
4.4.7 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
4.5 规划内容调整优化及背后原因 |
4.5.1 优化价值要素及其索引方式 |
4.5.2 体现历史环境及规划衔接 |
4.5.3 细化深化规划管理内容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
5.1 与修缮技术文件的衔接 |
5.1.1 与《修缮指引》的具体衔接方式 |
5.1.2 与《修缮图则》的具体衔接方式 |
5.2 面向实施主体及发挥的作用 |
5.2.1 面向监督管理人员 |
5.2.2 面向保护责任人 |
5.2.3 面向技术服务单位 |
5.2.4 面向修缮设计单位 |
5.3 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
5.3.1 历史建筑在制度保护下仍保护不力 |
5.3.2 历史建筑再利用受限 |
5.4 影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根本原因 |
5.4.1 横向部门协同合作机制不健全 |
5.4.2 缺乏保护专项资金和奖罚机制 |
5.4.3 纵向各级政府部门责任交接不到位 |
5.4.4 保护意识宣传推广力度不够 |
5.4.5 规划编制技术及各方协调受限 |
5.4.6 缺乏传统技艺的保护研究和传承 |
5.4.7 缺乏创新保护利用策略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普遍意义和推广价值 |
6.1 引领广东省推进新一轮历史建筑保护进程 |
6.1.1 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现状 |
6.1.2 规划成果案例 |
6.1.3 小结 |
6.2 丰富我国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探索尝试 |
6.2.1 其他城市的探索成果 |
6.2.2 案例对比 |
6.3 为其他各地规划编制提供参考范例 |
6.3.1 普遍性经验总结 |
6.3.2 应用案例 |
6.4 本章小结 |
结语与展望 |
主要结论 |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广州市一至六批817 处历史建筑各区分布统计表 |
附录2 :广州市一至六批817 处历史建筑的历史功能和现状功能普查结果 |
附录3 :广州市一至六批历史建筑基本信息表 |
附录4 :广州市一至六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成果示例 |
附录5 :广州市历史建筑推荐名单文本示例 |
附录6 :汕头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成果示例 |
附录7 :珠海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成果示例 |
附录8 :佛山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成果示例 |
附录9 :宁波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成果示例 |
附录10 :济南市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成果示例 |
附录11 :广州市修缮咨询服务申请表(试行)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的生产与重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 |
2.1 理论基础 |
2.1.1 空间生产理论 |
2.1.2 资本三级循环理论 |
2.1.3 生产要素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空间生产的研究进展 |
2.2.2 旅游空间生产的研究进展 |
2.2.3 安全空间的相关研究 |
2.2.4 旅游安全空间的相关研究 |
2.2.5 研究述评 |
2.3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理论建构 |
2.3.1 旅游安全空间的内涵 |
2.3.2 旅游安全空间的特征 |
2.3.3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内涵 |
2.3.4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内容的相互关系 |
第3章 研究设计 |
3.1 研究地的介绍 |
3.2 阳朔西街的旅游发展概况 |
3.3 阳朔西街的旅游安全概况 |
3.4 调研过程 |
第4章 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生产 |
4.1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主体与作用 |
4.1.1 旅游物理安全空间的生产主体与作用 |
4.1.2 旅游社会安全空间的生产主体与作用 |
4.1.3 旅游心理安全空间的生产主体与作用 |
4.2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主要内容 |
4.2.1 空间实践:旅游物理安全空间生产 |
4.2.2 表征空间:旅游社会安全空间生产 |
4.2.3 空间表征:旅游心理安全空间生产 |
4.2.4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整体演绎 |
4.3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动力机制 |
4.3.1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动力要素 |
4.3.2 旅游物理安全空间生产的动力机制 |
4.3.3 旅游社会安全空间生产的动力机制 |
4.3.4 旅游心理安全空间生产的动力机制 |
4.3.5 旅游安全空间生产的整体动力机制 |
第5章 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生产存在问题与重构路径 |
5.1 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生产存在问题 |
5.1.1 旅游物理安全空间生产存在问题 |
5.1.2 旅游社会安全空间生产存在问题 |
5.1.3 旅游心理安全空间生产存在问题 |
5.2 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的重构路径 |
5.2.1 阳朔西街旅游物理安全空间的重构路径 |
5.2.2 阳朔西街旅游社会安全空间的重构路径 |
5.2.3 阳朔西街旅游心理安全空间的重构路径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与讨论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贡献 |
6.2 研究展望 |
6.2.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6.2.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访谈提纲 |
附录B 部分访谈内容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
三、发展风险抗辩 |
小结 |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
(10)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述评 |
(一) 国外研究进展 |
(二) 国内研究进展 |
(三) 国内外研究进展评价 |
三、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 研究视角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技术路线 |
四、田野调查选点说明 |
(一) 羌区四县 |
(二) 羌族村寨 |
(三) 旅游景区 |
五、研究内容和重点难点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重点 |
(三) 研究难点 |
六、创新点与不足 |
(一) 创新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内涵、机制及形态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产业融合理论 |
二、产业链理论 |
三、系统动力学理论 |
四、全域旅游发展观 |
第二节 旅游产业融合的内涵 |
一、旅游产业的内涵与外延 |
二、旅游产业融合的内涵 |
第三节 旅游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 |
一、机制及动力机制 |
二、旅游产业融合的系统结构 |
三、旅游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 |
第四节 旅游产业融合的形态 |
一、旅游业与第一产业的融合 |
二、旅游业与第二产业的融合 |
三、旅游业与其他第三产业的融合 |
第五节 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形态 |
一、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基础 |
二、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主要形态 |
三、民族地区的旅游产业综合性融合 |
四、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典型案例 |
五、民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普遍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形态及机制 |
第一节 羌族地区基本情况 |
一、羌族与羌族地区 |
二、自然地理状况 |
三、历史文化状况 |
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第二节 羌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现状 |
一、旅游资源 |
二、旅游业发展现状 |
三、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基础 |
一、产业发展水平 |
二、市场发育程度 |
三、灾后重建 |
四、资源条件 |
第四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形态 |
一、羌族地区的农文旅融合 |
二、羌族地区的文商旅融合 |
三、羌族地区的文体旅融合 |
第五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内在机理 |
一、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主体 |
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客体 |
三、政府部门在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中的作用 |
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过程 |
第六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动力机制 |
一、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系统的结构分析 |
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系统的动力机制 |
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系统的制约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评价体系 |
第一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方法 |
一、产业融合评价方法 |
二、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方法 |
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方法的选择 |
第二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一、评价指标选取依据 |
二、农文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三、文商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四、文体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 |
第三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一、农文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二、文商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三、文体旅融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赋值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羌族地区县域旅游产业融合评价与预测分析 |
第一节 汶川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一、汶川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二、汶川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三、汶川县旅游产业融合评价 |
第二节 理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一、理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二、理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三、理县旅游产业融合评价 |
第三节 茂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一、茂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二、茂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第四节 北川县旅游产业融合整体评价 |
一、北川县旅游业发展情况 |
二、北川县旅游产业融合现状 |
三、北川县旅游产业融合评价 |
第五节 羌区四县旅游产业融合的预测分析 |
一、农文旅融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二、文商旅融合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三、动态仿真模拟分析 |
第六节 羌区四县旅游产业融合的整体评价与对比分析 |
一、整体评价 |
二、对比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羌族地区村镇与景区旅游产业融合评价与个案研究 |
第一节 茂县坪头羌寨农文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一、坪头羌寨基本情况 |
二、农文旅融合现状 |
三、农文旅融合评价 |
四、坪头羌寨农文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二节 理县桃坪羌寨农文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一、桃坪羌寨基本情况 |
二、农文旅融合现状 |
三、农文旅融合评价 |
四、桃坪羌寨农文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三节 北川县石椅羌寨农文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一、石椅羌寨基本情况 |
二、农文旅融合现状 |
三、农文旅融合评价 |
四、石椅羌寨农文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四节 汶川县水磨古镇文商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一、水磨古镇基本情况 |
二、文商旅融合现状 |
三、文商旅融合评价 |
四、水磨古镇文商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五节 茂县中国古羌城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现状评价与个案分析 |
一、中国古羌城基本情况 |
二、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现状 |
三、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评价 |
四、中国古羌城文商旅和文体旅融合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六节 五个田野调查点的对比分析 |
一、旅游产业融合基础的对比分析 |
二、旅游产业融合形态的对比分析 |
三、旅游产业融合路径的对比分析 |
四、旅游产业融合水平和效应的对比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问题探析、制约因素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问题探析 |
一、旅游产业融合形态单一 |
二、旅游产业融合深度不够 |
三、旅游产业融合水平不高 |
四、旅游产业融合效应不足 |
五、旅游产业融合的配套支撑和公共服务不成熟 |
六、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区域水平不协调 |
第二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制约因素 |
一、原生动力不足—产业基础较为薄弱 |
二、拉力不足—市场机制发育欠成熟 |
三、推力不足—区域经济发展整体滞后 |
四、阻力重重—融合主体、融合客体和政府部门的障碍因素 |
五、斥力较大—区位交通不便的先天劣势和自然灾害的突发障碍 |
第三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化思考 |
一、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化目标 |
二、羌族地区县域旅游产业融合的优化路径 |
三、羌族地区村镇和景区旅游产业融合的优化路径 |
第四节 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
一、政府方面 |
二、企业方面 |
三、村委会方面 |
四、居民方面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展望 |
主要结论 |
一、羌族地区推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 |
二、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取得的成效 |
三、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特点 |
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
五、进一步优化和推进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的思考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附录五 |
附录六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及科研项目 |
四、啤酒“B”瓶存在安全隐患标准亟待修订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职能定位与升级路径[J]. 管淑慧. 当代会计, 2021(09)
-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4]山东省主板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实施状况的研究报告[D]. 徐亚妮.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5]我国传统食品质量安全及绿色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 陈迎迎.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
- [6]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模式构建研究[D]. 何旭文. 宁夏医科大学, 2020(08)
- [7]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研究[D]. 王筱宇.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阳朔西街旅游安全空间的生产与重构研究[D]. 何月美. 华侨大学, 2019(01)
- [9]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景荻.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羌族地区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研究[D]. 张莞. 西南民族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