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张剑[2](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高国钧[3](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魏东[4](2011)在《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弹指一挥间,“入世”已经十年。成为国际贸易大家庭的一员,即可以享受WTO成员的权利,为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也将面临一系列挑战,一方面随着关税的降低,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的逐渐取消,进口商品将越来越多的涌入我国,冲击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我国出口商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使得形势日益严峻,形形色色、花样繁多的技术壁垒使得走出去面临诸多难题。我们通常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由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 Agreement)来规范的,由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个要素组成。本文所指的TBT,当我们称其为壁垒时,显然是从其对国际贸易起阻碍作用的角度说的。另一方面,当我们尝试构建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时,笔者倾向于使用“技术性贸易措施(Technical Measures to Trade)"这一中性的名词。我们有必要充分研究国际上通行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熟悉其规则和惯例,并根据中国自己的特点,在遵守WTO规则的基础上,探寻建立起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以实现《TBT协定》所认同的合法目标:即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以及保护国家安全。此外,我们研究TBT,将有利于更好地利用规则,按中国国情“量身定制”非歧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将不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商品通过技术手段调控,阻挡在国门之外,维护我国的正常经济和贸易利益。另一方面,作为世界第一制造大国,我们的产业界在走向世界的同时,需要与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主管部门一道共同配合,打破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我国的外贸出口。本文尝试在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构建即体现中国自身特色,又不违背世贸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第一章介绍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形式、特点、地位和作用。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还包括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安全而实施的卫生与植物卫生(SPS)措施及绿色环境壁垒和专利壁垒等形形色色的贸易措施。文章分析了其最新变化,提示其既有合理正面的作用,又有对贸易阻碍的负面作用。第二章则通过介绍以美国和欧盟等经济体为代表的典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情况,着重从其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合格评定制度等方面逐一探讨分析其构成和运行特点,,并总结分析了欧美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经验。第三章以《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2010)》为基础,分析了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影响。第四章是实例剖析,着重介绍了美国应对欧盟化学品新法规(REACH)、日本对食品农产品建立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的技术壁垒执法案例分析。第五章着重分析了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现状、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第六章尝试从法律和实务层面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合格评定体系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体系等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建立我国自己符合国际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期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更多的专业人士深入了解技术壁垒,关注我国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使其完善并全方位地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接轨,从而使我国在履行入世承诺的同时,充分享受加入世贸带来的权利,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郭可汾[5](2010)在《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中认为在我国实行多年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经充分调研,在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历经多年修改、审议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不仅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也将为我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法律屏障提供依据。特别是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尚不令人满意,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的背景下,对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本文分析的背景材料,首先就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和具体沿革以及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进行了分析。随后,通过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分析,并对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进行了初步的介绍;通过引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博弈论,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从三个方面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研究建立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经验借鉴,本文从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标准、检测、认证、危险性分析、可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和危险性预警系统等着手,对美、欧、日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积累的先进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随后,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与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具体监管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机构进行了归纳;从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和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三方面对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总结;通过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和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对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总结;从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认证认可的规定、我国水产养殖领域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现状着手,分析了我国水产品认可认证的发展现状;还对我国的水产品可追溯、水产品召回、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结合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带来的在监管方面的变革,就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最后,从大菱鲆事件着手,以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作为实例,分析了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对大菱鲆养殖过程中与环境、投入品和初级产品有关的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总结,对相关认证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现状,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樊红平[6](2007)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已成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且能够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一项有效政策措施。本文在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作用、特点和发展趋势等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论基本原理,从宏观体系构成和微观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为积极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决策依据和理论参考。本文主要取得以下结果:第一、认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基本规律:(1)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具有披露质量安全信息的基本功能;(2)农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具有申请主体复杂性、认证周期强时效性、质量控制高风险性和认证机构高权威性等特点;(3)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作用、发展历程、特点和信息经济学特征决定了其发展趋势:将逐渐成为政府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逐渐走向国际化;逐渐向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认证机构将逐步以政府介入的第三方机构为主导。(4)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是由以法律体系为基础,标准体系为依据,检验检测体系为支撑,监督管理体系为保障,认证制度体系为核心,组织机构体系为实施主体构成的管理技术体系。(5)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正常运行的机制主要由生产者申请认证的动力机制、认证机构运行机制、认证信号传导机制、政府干预机制以及消费者反馈机制组成。第二、运用大量的实证和对比分析方法,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6大构成要素的现状。(1)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为核心的认证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对农产品认证的法律保障不足,在综合性法和专项法中对农产品认证都没有明确规定。(2)形成了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产品认证为重点,HACCP、GAP、GMP等体系认证为补充的认证制度框架,但没有建立强制性农产品认证制度,认证工作模式与农产品认证的特点以及中国农情结合不紧密。(3)认证组织机构主要以农业系统为主,但缺乏农产品认证培训和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认证企业内检员的培训尚在起步阶段。(4)农业行业标准是认证的主要依据,但存在标准体系结构失衡、技术水平较低、定位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和国际化程度低等不足。(5)认证技术支撑的检测体系是以农业行业系统内的质检机构为主,但基本建设投入和运行经费不足,主要靠检测收费维持运行,机构管理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6)认证监督管理是以农业行业管理为主,监督保障体系的行政监管、认可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各要素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较薄弱,最需要大力加强。第三、从认证体系中各利益方的角度,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和计量模型,运用对比和实证分析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运行机制。得出以下结论:(1)中国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驱动力主要是“政府管制”、“市场要求”和“模仿性”外驱动力,内驱动力明显不足。(2)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等三项认证审查技术,是影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成本和认证质量的重要因素。(3)认证标志具有形象、直观、易标示、易辨别等优点,是认证信号传导最常用的方式。目前中国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使用率偏低,主要受产品种类和申请人类型等因素的影响。(4)中国政府发起了主要类型的农产品认证,但在法律法规建设、发展政策导向、技术研发推广和教育力度等方面干预在不足。(5)中国城市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把安全性摆在第一位,大部分城市消费者对认证农产品有购买经历,愿意高价支付更安全的食品,但消费者愿意多支付的数额有限。第四、提出了完善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优化运行机制的对策措施。(1)构建综合与专项法相结合、监管与扶持并举的法律体系;完善认证制度体系构架,坚持产地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健全认证组织机构和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认证能力;调整农产品标准体系构架,提升标准科技水平;优化机构布局,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增强检测体系运行能力;以标志和产品管理为重点,发挥监管体系的整体功能。(2)增加内外驱动力,提高生产者申请认证的意愿和能力;降低认证成本,提高认证质量,促进认证机构的高效运行;以认证标志为主,拓展农产品认证信号传递渠道;采取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政府干预力度;增加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形成正反馈机制,促进农产品认证的发展。
吴秀敏[7](2006)在《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基于四川消费者、生产者行为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对优质、安全农产食品的需求是国内外消费者的普遍行为取向,然而,与猪肉有关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猪肉质量安全问题,无论是对消费者的健康还是对猪肉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都已经构成了威胁,它还直接影响到生猪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国和消费国,猪肉的质量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和紧迫。因此,对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在实践上可以为我国猪肉乃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指导。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不少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是,还缺乏对猪肉质量安全及其管理体系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应用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者行为理论、管制经济学、契约经济学、博弈论等,结合已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这一宏观命题的探讨,必须建立在对微观经济主体——消费者、生产者、屠宰加工企业行为的分析基础上。基于此,本研究总的思路是在对猪肉质量安全市场进行理论分析和借鉴国外猪肉质量安全保障实践的基础上,从消费者需求行为的分析入手,探讨安全猪肉的供给问题,最后探讨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由于四川是中国生猪生产、猪肉消费和出口的主要省份之一。因此,在对消费者需求行为和养猪户的质量安全控制行为的实证研究中,分别以四川省的城市消费者、养猪户为例进行研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本文的研究内容大致分为五个部分,由十一章组成。其中,第三、四、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 第一部分,导论与文献综述。包括第1、2章;第1章,导论。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界定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的基本思路。第2章,文献综述。主要对食品安全、猪肉市场、博弈论及其应用等方面的国内外研究进展进行回顾与评述。 第二部分,理论分析与实践借鉴。包括第3、4、5章。第3章,猪肉质量安全市场的经济学分析及政府管制。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4章,典型国家的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兽医管理体制。第5章,猪肉的特性及影响猪肉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主要从食品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消费者需求行为的实证分析。即第6章,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及有关信息的需求行为分析——对四川城市消费者的实证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猪肉的需求情况(数量上的需求)、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的认知、对安全猪肉的购买情况、对安全猪肉的支付意愿及其影响因素、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信息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等。
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 |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定义 |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特点及最新变化 |
一、技术贸易措施的主要特点 |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最新变化 |
第三节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目的和作用 |
一、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所达到的合理目的 |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负面作用 |
第二章 欧美典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第一节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美国的技术法规体系 |
二、美国的标准体系 |
三、美国的合格评定体系 |
四、美国破解外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 |
第二节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欧盟技术法规体系和相关机构 |
二、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三、新方法(New Approach)指令 |
四、欧盟技术性贸易措施评析 |
第三章 国外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分析 |
第一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贸易的影响概述 |
第二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中国企业影响情况调查 |
一、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企业影响的行业分析 |
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企业影响的国别分析 |
三、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影响的企业分析 |
第三节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经济贸易影响评析 |
一、日益增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必然加剧摩擦与争端 |
二、调控进出口和促进经济发展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必然产生的双重作用 |
第四章 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实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应对欧盟REACH法规案例分析 |
一、REACH法规介绍 |
二、REACH法规对各国出口的影响 |
三、美国应对REACH法规的措施 |
四、美国应对REACH法规引发的思考 |
第二节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应对分析 |
一、日本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介绍 |
二、"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及成效 |
第三节 法国技术壁垒执法案例分析 |
一、法国格诺布勒尔市海关技术执法案例 |
二、欧盟海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执行现状 |
三、该案例对我国现行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状况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概述 |
一、与《TBT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二、与《SPS协定》有关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
一、技术法规 |
二、标准化工作 |
三、合格评定工作 |
四、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 |
第三节 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
二、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六章 构建中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设想 |
第一节 构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总体思路 |
一、总体目标 |
二、主要任务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法律思考 |
一、WTO/TBT协议框架下的技术法规看我国的技术法规 |
二、构建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的具体建议 |
第三节 完善标准化体系 |
一、确立完善国家标准化体系的总体思路 |
二、加强标准化法制建设 |
三、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
四、改革标准制(修)订模式,加强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五、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标准的水平 |
六、加强标准化研究和科技基地建设 |
七、积极参加国际标准的制订 |
八、加强标准化信息系统建设 |
第四节 完善合格评定体系 |
一、加快完善合格评定法规建设,尽早出台《合格评定法》 |
二、积极参与合格评定领域的国际活动 |
三、合理地处理好认证认可与质检检验等执法活动的关系 |
四、加强实验室建设,为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保证 |
五、培育和规范我国的中介检验市场 |
第五节 完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一、加强实施SPS措施的规章制度建设 |
二、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
三、进一步使SPS措施科学化 |
四、加强研究,提高市场准入谈判的能力和水平,打破国外对我农产品的技术壁垒 |
五、加强实施SPS措施的国际交流 |
六、加强与SPS措施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
七、加强实施SPS措施的技术保障 |
八、努力提高公民的检疫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研究背景 |
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背景 |
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沿革 |
0.1.3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现状 |
0.2 研究内容和方法 |
0.2.1 研究内容 |
0.2.2 数据来源 |
0.2.3 研究方法 |
0.2.4 研究目的 |
0.2.5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 |
0.2.6 学术构想与思路 |
0.2.7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0.3 关键术语 |
0.3.1 食品卫生 |
0.3.2 食品安全 |
0.3.3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
0.3.4 无公害水产品 |
0.3.5 绿色水产品 |
0.3.6 有机水产品 |
0.3.7 良好农业规范 |
0.3.8 良好作业规范 |
0.3.9 水产养殖认证委员会 |
0.3.10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 |
0.3.11 ISO 9000 |
0.3.12 ISO 14000 |
1 理论分析 |
1.1 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食品安全法分析 |
1.1.1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 |
1.1.2 运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食品安全法的分析 |
1.1.3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可能面临的问题 |
1.2 食品安全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适用 |
1.2.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1.2.2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1.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经济学分析 |
1.3.1 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分析 |
1.3.2 水产品供给链中的水产品安全——博弈分析 |
2 国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 美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1.1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机构 |
2.1.2 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
2.1.3 危险性分析与标准和技术法规 |
2.1.4 检验检测和认证 |
2.1.5 危险性预警系统、可追溯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 |
2.2 欧盟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2.1 欧盟食品安全运作的管理机制 |
2.2.2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体系 |
2.2.3 风险分析 |
2.2.4 检验、检测及认证体系 |
2.2.5 预警系统、水产品链可追溯和食品召回 |
2.2.6 教育和培训 |
2.3 日本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2.3.1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
2.3.2 相关法律法规 |
2.3.3 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 |
2.3.4 风险信息沟通、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 |
3 我国大菱鲆养殖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管 |
3.1 从大菱鲆事件说起 |
3.2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后产业的情况 |
3.2.1 大菱鲆事件发生前产业的情况 |
3.2.2 大菱鲆事件发生后产业所受的影响 |
3.3 大菱鲆养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现状 |
3.3.1 环境 |
3.3.2 投入品 |
3.3.3 初级产品 |
3.3.4 认证工作在大菱鲆产业中的开展 |
3.3.5 信息发布与产品召回 |
3.4 存在的问题 |
3.4.1 我国对大菱鲆养殖过程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
3.4.2 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3 在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 |
3.4.4 检验检测存在的问题 |
3.4.5 认证刚刚起步,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
3.4.6 信息与产品召回中存在的不足 |
3.5 相关的监管建议 |
3.5.1 完善监管体制 |
3.5.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3.5.3 加大大菱鲆养殖标准化步伐 |
3.5.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3.5.5 认证体系、信息交流和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
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4.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
4.1.2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
4.1.3 食品生产监管司和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
4.1.4 食品许可司和食品安全监管司 |
4.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
4.2.1 相关法律 |
4.2.2 行政法规 |
4.2.3 部门规章 |
4.3 我国的水产标准化管理 |
4.3.1 相关法律对标准的规定 |
4.3.2 我国水产标准化发展历程 |
4.3.3 我国水产标准化工作现状 |
4.4 我国的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4.4.1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 |
4.4.2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
4.4.3 我国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
4.5 水产品认证认可 |
4.5.1 我国认证认可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
4.5.2 我国水产养殖领域认证发展现状 |
4.5.3 产品认证 |
4.5.4 体系认证 |
4.6 水产品可追溯 |
4.7 水产品召回 |
4.8 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 |
5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思考 |
5.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5.1.1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
5.1.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3 我国水产品标准存在的问题 |
5.1.4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5.1.5 我国水产品质量认证存在的不足 |
5.1.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7 可追溯体系难以建立的主要原因 |
5.2 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议 |
5.2.1 建立和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
5.2.2 逐步完善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5.2.3 积极推进我国水产标准化的进展 |
5.2.4 完善我国水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
5.2.5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 |
5.2.6 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
5.2.7 建立完整有效的水产品可追溯性体系 |
5.2.8 建立水产品召回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发展的研究 |
1.2.2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作用的研究 |
1.2.3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经济学特性及其管理政策的研究 |
1.2.4 有关生产者、消费者和零售商经济行为的研究 |
1.2.5 文献回顾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总体思路与框架 |
1.3.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资料来源 |
1.5 主要特点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理论分析 |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内涵与外延 |
2.1.1 农产品与食品 |
2.1.2 质量与安全 |
2.1.3 认证与认可 |
2.2 农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
2.2.2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
2.2.3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解决途径 |
2.2.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功能 |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理论分析 |
2.3.1 质量管理的理论及实践发展 |
2.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控制理论 |
2.3.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风险分析理论 |
2.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系统论分析 |
2.4.1 系统论的基本原理 |
2.4.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结构 |
2.4.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运行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征分析 |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生背景与发展历程 |
3.1.1 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生和发展 |
3.1.2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生和发展 |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一般规律分析 |
3.2.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内容 |
3.2.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原则 |
3.2.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模式 |
3.2.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分类 |
3.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类型的实证分析 |
3.3.1 产品认证—韩国亲环境农产品认证 |
3.3.2 体系认证—欧美GAP 认证 |
3.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分析 |
3.4.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特点 |
3.4.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发展趋势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构成要素分析 |
4.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法律体系分析 |
4.1.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的构成 |
4.1.2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的特点 |
4.1.3 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
4.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制度体系分析 |
4.2.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体系构架与发展态势 |
4.2.2 我国主要农产品认证制度模式与特点 |
4.2.3 中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体系的对比分析 |
4.2.4 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推进与农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的实证分析 |
4.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组织机构体系分析 |
4.3.1 组织机构体系总体构架 |
4.3.2 主要农产品认证的组织机构现状分析 |
4.3.3 实证分析1—对广州、深圳、杭州和青岛四个城市认证机构的问卷调查 |
4.3.4 实证分析2—获证单位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评价 |
4.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标准体系分析 |
4.4.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总体构架 |
4.4.2 主要认证类型的标准体系特点分析 |
4.4.3 实证分析1—广州、深圳、杭州和青岛的认证机构对采用标准的评价 |
4.4.4 实证分析2—获证单位对无公害食品标准的评价 |
4.5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检验检测体系分析 |
4.5.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现状 |
4.5.2 中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对比分析 |
4.5.3 获证单位对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评价的实证分析 |
4.6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监督管理体系分析 |
4.6.1 监督管理体系的构成 |
4.6.2 实证分析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现状分析 |
4.6.3 实证分析2—广州、深圳、杭州和青岛的认证机构对认证监管的评价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运行机制分析 |
5.1 生产者申请认证的动力机制分析 |
5.1.1 生产者行为理论分析 |
5.1.2 生产者申请认证的动力机制模型 |
5.1.3 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动力机制的实证分析 |
5.2 认证机构的运行机制分析 |
5.2.1 认证质量的构成与影响因素分析 |
5.2.2 认证成本的构成要素分析 |
5.2.3 认证机构运行机制模型的构建 |
5.2.4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运行机制的实证分析 |
5.3 认证信号的传导机制分析 |
5.3.1 认证信号的主要内容和传导方式 |
5.3.2 我国农产品认证标志的特点分析 |
5.3.3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号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 |
5.4 政府的干预机制分析 |
5.4.1 政府干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理论分析 |
5.4.2 我国政府干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制的现状分析 |
5.4.3 外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干预的政策启示 |
5.5 消费者的反馈机制分析 |
5.5.1 消费者行为理论分析 |
5.5.2 消费者购买认证农产品的反馈机制模型 |
5.5.3 消费者购买认证农产品意愿和行为的实证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优化运行机制的对策 |
6.1 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对策建议 |
6.1.1 构建综合与专项法相结合、监管与扶持并举的法律体系 |
6.1.2 完善认证制度体系构架,坚持产地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
6.1.3 健全认证组织机构和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认证能力 |
6.1.4 调整农产品标准体系构架,提升标准科技水平 |
6.1.5 优化机构布局,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增强检测体系运行能力 |
6.1.6 以标志和产品管理为重点,发挥监管体系的整体功能 |
6.2 优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
6.2.1 增加内外驱动力,提高生产者申请认证的意愿和能力 |
6.2.2 降低认证成本,提高认证质量,促进认证机构的高效运行 |
6.2.3 以认证标志为主,拓展农产品认证信号传递渠道 |
6.2.4 采取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政府干预力度 |
6.2.5 增加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形成正反馈机制,促进农产品认证的发展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基本问题认识方面 |
7.2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体系构成分析方面 |
7.3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运行机制分析方面 |
7.4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7)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基于四川消费者、生产者行为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基本概念、研究对象 |
1.2.1 基本概念 |
1.2.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目的、意义与拟解决的基本问题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3.3 拟解决的基本问题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供给—需求分析法 |
1.5.2 社会调查法 |
1.5.3 假设市场评估法(CVM) |
1.5.4 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 |
1.5.5 博弈论方法 |
1.5.6 案例研究法 |
1.6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6.1 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 |
1.6.2 本研究存在的不足和有待进一步研究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有关食品安全的研究进展 |
2.1.1 有关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因素的研究 |
2.1.2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特性与质量控制的研究 |
2.1.3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消费者行为研究 |
2.1.4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者行为研究 |
2.1.5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与国际贸易的研究 |
2.1.6 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政府管理研究 |
2.2 关于农户行为的研究 |
2.2.1 集中在农户是否理性的争论上 |
2.2.2 对农户的某一具体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
2.3 有关猪肉市场的研究 |
2.3.1 猪肉供给研究 |
2.3.2 猪肉消费研究 |
2.3.3 猪肉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力研究 |
2.3.4 生猪产业组织模式和猪肉供应链的研究 |
2.3.5 发达国家在保障猪肉安全方面的经验介绍 |
2.4 有关博弈论及其应用的研究 |
2.5 简短的评述 |
3 猪肉质量安全市场的经济学分析及政府管制 |
3.1 政府行为的经济学依据 |
3.1.1 重商主义的政府行为观 |
3.1.2 自由主义的政府行为观 |
3.1.3 政府干预主义 |
3.1.4 新自由主义 |
3.1.5 政府干预理论的发展 |
3.1.6 简短的评述 |
3.2 关于市场失灵及如何矫正的理论分析 |
3.2.1 关于市场失灵的理论分析 |
3.2.2 关于矫正市场失灵的理论分析 |
3.3 猪肉质量安全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
3.3.1 猪肉质量安全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 |
3.3.2 猪肉质量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 |
3.3.3 猪肉质量安全市场的外部性问题 |
3.3.4 猪肉市场存在的过度竞争问题 |
3.3.5 消费者对猪肉的购买决策 |
3.3.6 小结 |
3.4 猪肉质量安全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与市场手段 |
3.4.1 政府管制猪肉质量安全市场的合理性与方法 |
3.4.2 解决猪肉质量安全市场失灵的市场手段 |
3.4.3 猪肉质量安全市场分析的启示 |
4 典型国家的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兽医管理体制 |
4.1 典型国家的猪肉质量保障体系 |
4.1.1 丹麦的猪肉一体化生产体系 |
4.1.2 瑞典的绿色养猪模式 |
4.1.3 德国的生猪及猪肉质量保障措施 |
4.1.4 日本的优质猪肉产销体系 |
4.1.5 美国的PQA体系 |
4.1.6 荷兰的IKB体系 |
4.2 OIE的官方兽医制度与欧盟、美国等的兽医管理体制 |
4.2.1 OIE的官方兽医制度 |
4.2.2 美国的兽医管理体制 |
4.2.3 欧盟的兽医防疫体制 |
4.2.4 澳大利亚的政府兽医管理制度 |
4.3 结论及对我国的启示 |
5 猪肉的特性及影响猪肉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
5.1 猪肉的特性 |
5.1.1 猪肉的产品特性 |
5.1.2 猪肉的食用品质 |
5.1.3 猪肉的消费特性 |
5.1.4 猪肉的技术特性 |
5.2 食品科学关于食品安全性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 |
5.2.1 食品科学对食品安全性的理解 |
5.2.2 食品安全性与人类食物链 |
5.2.3 影响食品安全性的因素 |
5.3 影响猪肉质量安全的因素分析 |
5.3.1 农业环境污染对猪肉质量安全的影响 |
5.3.2 天然有毒物质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 |
5.3.3 化学物质残留对猪肉质量安全的影响 |
5.3.4 生物性污染对猪肉质量安全的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6 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及有关信息的需求行为分析——对四川城市消费者的实证分析 |
6.1 我国猪肉的需求状况分析 |
6.1.1 我国猪肉的进出口状况 |
6.1.2 我国猪肉的国内消费需求概况及消费市场变化特征 |
6.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经典的消费者需求模型及其启示 |
6.2.1 古典消费者需求理论 |
6.2.2 对产品特性的家庭生产模型和需求模型 |
6.2.3 消费的生命周期模型 |
6.2.4 启示 |
6.3 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的认知、需求及安全猪肉的支付意愿分析 |
6.3.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描述 |
6.3.2 调查统计与计量分析 |
6.4 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信息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
6.4.1 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描述 |
6.4.2 调查统计与计量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我国猪肉的供给状况及猪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7.1 我国猪肉的供给状况 |
7.2 猪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产业链的分析 |
7.2.1 猪肉产业链分析框架 |
7.2.2 猪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 猪肉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资中县的实证分析 |
7.3.1 研究方法及样本的选择 |
7.3.2 资中县生猪产业链各阶段的状况 |
7.3.3 资中县生猪产业链各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
7.4 本章小结 |
8 农户对猪肉质量安全的控制行为分析——对四川养猪户的实证分析 |
8.1 农户对猪肉质量安全的控制行为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8.1.1 数据来源 |
8.1.2 样本特征描述 |
8.1.3 苗猪的来源 |
8.1.4 饲料的使用情况 |
8.1.5 对兽药的认知及使用状况 |
8.1.6 对养殖协会的认知度及养殖协会提供服务的状况 |
8.1.7 面临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
8.1.8 对合同生产方式及对有关技术服务的看法 |
8.2 养猪户采用安全兽药的意愿的计量经济分析 |
8.2.1 研究假设 |
8.2.2 养猪户采用安全兽药的意愿的理论模型 |
8.2.3 模型运算结果 |
8.2.4 结果与讨论 |
8.2.5 结论 |
8.3 本章小结 |
9 安全猪肉产业化经营中加工企业与养猪户行为选择的博弈机理及契约选择机理 |
9.1 安全猪肉产业化经营中加工企业与养猪户行为选择的博弈机理 |
9.1.1 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问题 |
9.1.2 加工企业与养猪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9.1.3 加工企业与养猪户行为选择的博弈机理 |
9.1.4 加工企业与养猪户行为选择的博弈模型 |
9.2 安全猪肉产业化经营中加工企业与养猪户之间的契约选择机理 |
9.2.1 问题的提出 |
9.2.2 G—H—M模型简介 |
9.2.3 G—H—M模型在安全猪肉产业化经营中的应用 |
9.2.4 结论 |
9.3 本章小结 |
10 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10.1 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 |
10.1.1 猪肉质量安全的管理机构及职能划分 |
10.1.2 猪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
10.1.3 猪肉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 |
10.1.4 猪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 |
10.1.5 生猪及猪肉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现状 |
10.1.6 猪肉质量安全信息服务体系的现状 |
10.1.7 猪肉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现状 |
10.1.8 兽医、兽药管理的现状 |
10.1.9 现行的生猪屠宰制度 |
10.2 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2.1 现行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10.2.2 现行猪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
10.2.3 现行猪肉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 |
10.2.4 现行猪肉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存在的问题 |
10.2.5 现行猪肉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存在的问题 |
10.2.6 现行猪肉质量安全信息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
10.2.7 兽医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2.8 生猪屠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3 本章小结 |
11 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及相关政策措施 |
11.1 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
11.1.1 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建设的总体构想 |
11.1.2 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建设的政策建议 |
11.2 猪肉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11.3 猪肉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
11.4 猪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
11.5 猪肉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 |
11.6 猪肉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 |
11.7 猪肉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
11.8 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
11.8.1 加强有关制度建设 |
11.8.2 建立、健全我国动物疫病的防疫体制 |
11.8.3 猪肉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和自身品牌建设 |
11.8.4 改变经营方式,提高生猪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第10章的有关附表 |
附录2 消费者对猪肉质量安全及有关信息的需求行为调查表 |
附录3 养猪户的质量安全控制行为调查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附件2 |
四、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文件──关于颁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2]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WTO框架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研究[D]. 魏东.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5]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D]. 郭可汾. 中国海洋大学, 2010(06)
- [6]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D]. 樊红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7(05)
- [7]我国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 ——基于四川消费者、生产者行为的实证分析[D]. 吴秀敏. 浙江大学, 2006(08)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3(S1)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5)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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