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论文文献综述)
孙汉康[1](2020)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文中提出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始于住房抵押贷款领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迅速开展起来。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被引入中国。2005年,中国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之后,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在借鉴美欧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在适用性方面,比较了住房抵押贷款等12种主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发展动因、制约发展的因素。通过中外资产证券化的比较,分析了各种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发展前景。运用分值评定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程度。适用性方面侧重于定性研究。在安全性方面,以“违约率”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三类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的安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安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的年化违约率”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风险程度)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化早偿、资产利率、证券利率、次级占比、评级下调、证券年限”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统计产品与服务解决方案”软件(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SPSS)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并将安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流动性方面,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为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此基础上以“证券发行后进入二级市场的比例”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指标,也即因变量,以“年度增长值、证券发行金额、进入二级市场交易额”为自变量。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借助SPSS软件进行了计算,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模型,预测了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并将流动性的实际数据与通过模型计算得到的数据进行比较,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在盈利性方面,以“证券产品利差”作为衡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指标,对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个人债务的资产证券化和公司债务的资产证券化的盈利性进行了量化比较。与前两节不一样的是,并没有将“证券产品利差”作为因变量,而是将“证券利润”作为因变量,以“证券产品利差、发行金额、各种费用”为自变量,根据会计准则建立了度量中国资产证券化盈利性的模型。在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为引领,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支撑的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综合评价体系(ASLP),提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对需大力发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了发展路径,包括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资产证券化。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产品之间的比较研究,提出了衡量资产证券产品的标准――“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并率先进行了探索。(2)在对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金融市场中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中国的适用程度,并提出了衡量产品“适用性”的主要依据。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安全性(风险程度),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产品的流动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的标准和模型;实证研究了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盈利性,构建了度量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的标准和模型。(3)本文综合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研究的结果,提出了评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四性”体系(ASLP)。
王志勤[2](2020)在《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功能在于保障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性与融资性,这是本文的基本命题。本文的研究难点在于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历史源流考,研究重点在于理清、检讨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现行法律制度,找出“问题制度”并探寻其优化方案。围绕基本命题,本文需要回答六个子问题: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民法基础是什么?其是如何产生的?其形成了哪些模式?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有哪些?这些法律制度存有哪些问题?对“问题制度”如何优化?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分为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在“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驱动下,不动产抵押权走抽象化之路,使其与债权相分离,建立起流通抵押权制度,使不动产抵押权相对或完全独立于债权,并与证券直接相结合,以其自身为投资对象,从市场融资,从而实现流通与融资功能。“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民法基础。在“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指引下,在没有建立起流通抵押权制度的国家,具有严格从属地位的不动产抵押权与债权一起打包,利用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金融机构这个中介,使不动产抵押权与证券间接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不动产抵押权的流通与融资。“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构成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的民法基础。通过对法制史的爬梳发现,无论是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还是间接证券化,均起源于德国,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交错发展的。直接证券化最早可追溯到1783年的《普鲁士抵押权法令》,至今已建立起较为详尽的、最为完备的抵押权证书制度。间接证券化最早可追溯到1770年德国信贷组织西里西亚信用协会的成立,成熟于抵押银行兴盛的19世纪后叶。由于直接证券化在融资能力上具有天然缺陷,它必然被间接证券化所超越,后者逐渐成为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最主要表现形式。间接证券化形成了两种最为典型的模式:德国模式和美国模式。德国模式的不动产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不从金融机构手中转移出去,在会计处理上就表现为继续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是表内证券化。美国模式通过结构设计,使不动产抵押权与债权打包组成的基础资产,不仅从贷款发放人那里独立出来,而且也独立于特殊目的实体的其他资产,以隔离贷款发放人或特殊目的实体的破产风险,是表外证券化。德国模式更安全,对我国试点前影响很大,美国模式更有效率,是我国的现实选择。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首先是从城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尚未产生。试点工作共分为四个阶段,持续了10年,才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行为,参与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试点以来的十数年间,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基本法”、“单行法”、“单项法”构成其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其他内容则由散见于其他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所构建。这一整套法律制度是在“边试点边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建立起来的,鼓励创新意图明显,但这也必然会导致立法冲突、立法不到位、无法可依等问题。通过对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全面检视和检讨发现,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需改进、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存有歧义、预抵押权法律制度立法不到位、抵押物为唯一住房法律制度有失公正、债权转让通知主义与征得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基础资产所有权权属不明、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上下位法相矛盾、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流程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有的可以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规范加以优化。本文提出了具体的优化方案及建议:在处理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的法律设计中,应将变更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作为实现住房抵押权的前置程序,然后再配以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贷款服务机构主动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变更这一违约救济措施。虽然德国模式相较美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要小得多,但当我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下降通道或者对银行表外业务进行“瘦身”时,更安全的德国模式也许会成为我国学习借鉴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未来的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中,美、德两种模式并举,也许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另外,法律应强制要求进行不动产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可借鉴建设工程款的做法赋予不动产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明确基础资产所有权的主体为发行机构、应赋予信托公司证券发行的资格、加强信用征信、贷款审核法律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张弛[3](2019)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四十年的快速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影响是银行信用风险增加和流动性降低。为了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并增加流动性,我国借鉴国际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做法,在2005年发行了我国第一支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元2005-1RMBS”。但是因为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我国停止了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直到2014年才重新开始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行工作。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信用风险必须给予高度关注。本文第一步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做了国内外的综述分析。第二步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参与方、运作流程和基本原理做了简要介绍。接着从理论上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并将信用风险分为了广义信用风险和狭义的信用风险同时对本文的研究目标进行了界定。第三步对我国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和信用风险进行了分析。第四步是对选取的“建元2007-1RMBS”从基础资产方面和借款人方面做了信用风险分析。基础资产方面分别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单笔金额的大小、单笔贷款的分散度、加权平均住房抵押贷款抵押率等。借款人方面分析了借款人的年龄大小。第五步是运用单位根检验、Johansen协整检验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来研究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国房景气指数、汇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建元2007-1RMBS”信用风险的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调节行为。本文选取“建元2007-1RMBS”2008年2月到2018年12月的违约率数据为样本。实证结果显示: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国房景气指数、汇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建元2007-1RMBS”的信用风险具有长期均衡关系。并且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居民消费价格指和“建元2007-1RMBS”信用风险是正相关,国房景气指数、汇率和“建元2007-1RMBS”的信用风险是负相关。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会以0.0311的调整力度将其调整到均衡状态。第六步是结合上文的分析进行总结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段玉婷[4](2016)在《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的实践、比较与启示》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中国在2005年开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中间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停顿了一段时间。近几年,中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又开始启动并取得了新的进展,今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能会得到常态化发展。本文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以中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主题进行了研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中国和美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横向对比,找到了中美两国在发展程度、SPV形式、投资者范围和基础资产质量上的不同之处。除此之外,对我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新实践进行介绍,与“建元”产品进行纵向对比,通过计量模型分析出“招元2015年第一期”产品的提前偿还风险受到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和5年及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影响。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最后重点得出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对监管层和商业银行的启示。监管层方面,一是要谨慎进行金融创新,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三是要推进立法改革;商业银行方面,一是应该在经营方式上由被动等待变为主动出击,二是业务重点应由外延式增长变为内涵式发展,三是在信息披露上应从信息保密变为信息透明,四是在经营模式上应由分业经营向多样化经营转变。
唐赟[5](2014)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研究》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成熟的表现形式之一,并且在西方国家和亚洲地区有着广泛的发展,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尚处在试验探索阶段。基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巨大的市场潜力,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健康而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特征和运行流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界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商业银行等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机构将其所享有的缺乏流动性的同类的或同性质的,以未来的预期收益为保障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以一定的标准,形成一个资产池并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并实现融资的一个过程;它具有合同性突出、法律关系复杂、风险连锁性强等特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证券的发行和出售、售后管理与服务等基本流程。第二部分涉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过程和立法探索。1992年我国开始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和立法尝试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法律规范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缺乏系统性调整规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体系混;商业银行缺乏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交易主体资格;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不明确;基础资产转让存在障碍;会计规则和税收法律制度等配套制度缺乏。第三部分主要阐明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通过对其立法,可有效地化解商业银行的风险、有助于促进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更有利于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从可行性角度来看,现阶段也具备了国外成功模式、国内实践经验可资参考、国内资本市场日趋壮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等必备条件。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的体例模式、立法内容等方面的阐释,可以看出,美国尽管没有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专门立法,但与之相关的立法分别规定在其联邦和各个州不同时期、不同层面的多部法律中。它以海洋法系特有的判例法,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保持了其资产证券化法制体系的完整并有效运作。美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所以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均围绕保护投资者收益和降低投资者风险来展开,并在物权、合同、破产、证券、信托等方面均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五部分通过上述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立法的研究,在借鉴美国同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笔者从采取专门立法的体例模式、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的监管体制、实行发行资质审核制度、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价格确定制度、赋予特殊目的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交易制度等几个维度,提出了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一些建议。
汪菁[6](2014)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其中一种,由于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信用风险低、利率稳定、有抵押物作为担保等特点,加之住房抵押贷款在各国商业银行所发放的全部贷款中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住房抵押贷款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对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分散银行贷款信用风险,促进金融市场资金良性循环具有重要作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转让给专业的证券化机构,由该证券机构将抵押贷款以证券的方式在市场上发行的行为,以此发行的债券就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我国在2005年也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进行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煤电油运贷款证券化试点,同年央行和银监会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意味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正式被作为金融改革和创新的一部分提上日程。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配套措施不完备,在试点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发展所面临的特殊法律环境的剖析,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问题所在,通过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经验的介绍,试图找到能促进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有益经验。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论总共分为三章。论文第一章首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介绍,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它的经济功能和现实意义,阐明了在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并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实际中的操作流程进行了介绍,在证券化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包括商业银行、特殊目的机构、证券承销机构以及其他的辅助主体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会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该部分对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并简要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流程。论文第二章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状况,通过建设银行和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显现出来。由于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呈现出自身的特点。文章该部分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找出阻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问题所在。论文第三章提出了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建议。本章首先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做了简单介绍,美国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供了完备的法律配套制度和宽松的法律环境,其成功的发展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然后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建议我国完善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明确特殊目的机构和“真实出售”的概念,设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扫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刘坤[7](2013)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 ——基于“建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全球经济衰退的步伐接踵而至。金融业遭到了严重的冲击,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在次贷危机中。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它是能够有效解决流动性问题的途径,同时也可以作为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将会对我国产生重大影响,是亟需促进发展的工作之一。然而如何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我国讨论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国开展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2005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此举对于我国金融领域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一举打开了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缺口。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行)于2007年12月再次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尽管两次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距离国外成熟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仍有很大距离,但它仍成为了我国在实践住房抵押贷款实践上的一个重大飞跃。如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第三次试点即将启动,此次试点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及对比分析的手段,首先对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然后基于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2005-1”与“建元2007-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阐述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情况。再次,从次贷危机的经验出发,将中国和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对比,并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最后,根据上述分析,对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给出建议和对策。
宋琴琴[8](2012)在《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研究》文中指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早于上世纪60年代出现在美国,是近50年来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是发展较快的一种结构性金融衍生工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传统的信用链得到了扩展,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还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新的资金来源,为金融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技术和金融工具,在美国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和完善,它是美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最完美的典型。在国内,虽然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很长的时间,但是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却是少之又少,目前仅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和定价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定价方法,对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参与者、流程等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各种风险,指出提前偿付风险和利率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主要风险。其次,本文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方法进行了阐述,并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本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合适的定价方法。
李亚丹[9](2011)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项伟大创新,它为全球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金融业的高速发展。美国是最早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国家,也当之无愧是全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发达的国家。但是,尽管美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将近半个世纪,该业务中蕴藏的高风险因素仍然时刻威胁着金融业的稳定安全,一旦监管制度出现漏洞,风险就会肆意生长,危机也会悄然滋生。2007年爆发的那场金融危机正是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出现了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乘虚而入,给美国以及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造成了重大创伤。但同时,我们并不能因为金融危机的破坏而否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给全球金融业带来的创新活力以及对全球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唯有加强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才能避免其再次对金融业造成创伤,并推动金融业稳定、高速发展。在全球证券化的浪潮中,我国从2005年开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迄今不过6年时间,业务运作机制还相当不成熟。相应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也在日臻完善,而在此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一些监管缺陷,例如:分业监管模式使得各监管部门自立门户,各异的监管标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主体跨行业违规经营、规避监管创造了条件,而且,分业监管会导致重复监管以及监管效率低下,当然,分业监管也不利于各监管机构全面掌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整体风险状况,这就意味着,分业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需要;在监管法律方面,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参照的规章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同时,《证券法》、《信托法》也可以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特定环节提供法律依据,但我国缺少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特点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都是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较低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另外,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还存在持续性与风险性监管不足,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未得到重视,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就必须从上述各方面入手,探索研究相应的改革、完善措施。比如,在监管模式方面,可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即我国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综合监管所需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成立我国的统一监管机构—金融管理委员会,针对原各监管机构未能涉及到的监管空白领域实施重点监管以及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系统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在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方面,可以在适当的条件下,由较高层次的立法机构针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制定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全面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制度,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业务运行环节,对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特设目的实体、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第三方等在内的各业务主体加强风险监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机构内控、行业自律为基础,政府监管为主,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由五个部分组成。正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为下文论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问题奠定基础。笔者在第一节中首先分析了金融衍生工具所固有的风险因素,同时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中特有的风险,旨在强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高风险性。在此基础上,第二节以金融危机为例,详细的分析了金融危机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各个环节暴露出的风险,阐释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第二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理论研究。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属于金融监管范畴,所以要了解其理论基础,只需明确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即可。因此本章第一节对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作了梳理,从社会利益论、安全原则论、金融风险论、保护债权论四个不同的理论原则出发阐明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即金融监管有助于从整体上维护金融行业的秩序,提高金融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二节中,笔者介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的理念与目标。这也是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理念又是与金融监管理念一脉相承的。从文章的介绍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理念在随着时代的变迁悄然发生着变化,从最初笃信“看不见的手”理论到后来的“严格监管、安全第一”再到“金融自由、效率优先”,到现在是“安全、效率、成本并重”的监管理念,当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理念也遵循着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变化趋势。第三部分重点分析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个部分主要分析金融危机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以及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后一个部分则针对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措施作了阐述和分析。由于有怎样的金融监管模式就会有怎样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模式,因此,本章第一节首先阐述美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美国是崇尚自由的民族,这种价值观表现在金融监管模式上就是其特有的“两重多头”监管模式,美国针对不同的金融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而且联邦和各州都分别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监管以及监管空白的现象。其次分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美国调整、规范该业务的法律法规是非常灵活的,并没有规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专门法律法规,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涉及到该业务运作的某个环节时作出相应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第二节分析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监管理念存在偏差、监管法律存在缺陷、多头监管模式导致监管真空等等。第三节则通过分析《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阐述金融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措施。本次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显示了奥巴马政府建立严格、全面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决心,但该金融改革法案在许多问题上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有待各监管机构在日后作出详细的规定。第四部分研究、分析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趋势。总体来说,该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分头监管逐渐转向集中监管(统一监管)、将交易风险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强化证券化市场的信息披露、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等。第五部分着重研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第一节介绍我国现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为了阐明这一问题,又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监管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模式。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我国的商业银行都积极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与推广工作,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的规章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前者是我国证券化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后者是监管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另外,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本章第二节在第一节论述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缺乏专门、较高层次的监管法律,政府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需要,风险性监管和持续性监管不足,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未得到重视,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在第三节中,笔者阐述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即目前我国仍需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同时,应汲取美国的经验教训,适时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改革。最后,基于上文的论述,笔者从健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逐步改革分业监管体制、建立全面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制度三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的相关措施。本文可能的创新点:金融危机后,我国研究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措施的学者不少,研究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问题的学者更是大有人在。在本文中,笔者同时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以金融危机前后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方面的变化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改革,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之完善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
金丁玲[10](2011)在《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完善 ——以中韩比较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银行向特殊目的机关转让其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再由特殊目的机关对其购买的抵押贷款进行分类、整合、担保等技术处理后,使之成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融资行为。目前我国学界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研究还相当落后,且研究范围过于局限,没有注意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新形势。关于住房抵押证券化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对住房抵押证券化与抵押权的附随性理论、抵押权独立性理论以及抵押权附随性的缓和理论的比较分析,论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设置背景。由于历史背景与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对抵押权理论问题的选择上存在着一些差异,但核心内容是相通的,即确保抵押权的流通性。关于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问题,目前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稳步发展的阶段,相关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通过对《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公司法》的分析,论述了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具体设计以及存在的问题。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问题,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现状、特点以及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国内还未出台配套的基础性法规,已出台的也只有几项规则和办法。因此,我国应当在认清现状的基础上,尽快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工作。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证券化制度的完善问题,对构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条件以及风险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对中韩两国的住房抵押证券化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价,并提出了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应当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性法律并完善相关立法,这不仅符合当代物权法发展的趋势,而且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以及实践工作。
二、浅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境外研究文献 |
1.3.2 国内研究文献 |
1.3.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1.4 理论基础 |
1.4.1 适用性分析 |
1.4.2 “三性”原则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1.7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7.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7.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资产证券化产品综述 |
2.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结构 |
2.1.1 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
2.1.2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方 |
2.1.3 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原因 |
2.1.4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结构 |
2.2 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分类 |
2.2.1 国外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2.2 中国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 |
2.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类 |
2.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
2.3.1 发展现状 |
2.3.2 外部环境 |
2.3.3 存在的问题 |
2.3.4 特点分析 |
第三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比较 |
3.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1.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发行量分析 |
3.1.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分析 |
3.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比较 |
3.2.1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的评分依据 |
3.2.2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适用性得分 |
3.3 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适用性结论 |
3.3.1 高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2 中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3.3.3 低等程度适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第四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比较 |
4.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安全性比较 |
4.1.1 历史数据比较 |
4.1.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1.3 验证模型 |
4.2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流动性比较 |
4.2.1 历史数据比较 |
4.2.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4.2.3 验证模型 |
4.3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盈利性比较 |
4.3.1 历史数据比较 |
4.3.2 变量选择及建立模型 |
第五章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5.1 “四性”综合评价体系(ASLP)的建立及运用 |
5.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 |
5.2.1 大力发展适用性强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2 适度发展适用性居中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2.3 谨慎发展适用性较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
5.3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策略 |
5.3.1 不同类别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策略 |
5.3.2 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特点确定发展策略 |
第六章 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路径 |
6.1 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1.1 组建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1.2 评级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
6.1.3 规范汽车贷款证券的后期管理 |
6.2 房地产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REITs)的发展路径 |
6.2.1 规范REITs的流程 |
6.2.2 完善REITs的信用增级分析 |
6.2.3 分析REITs评级的影响因素 |
6.2.4 明确REITs的发展方向 |
6.3 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3.1 建立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池 |
6.3.2 确定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原则 |
6.3.3 合理设计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方案 |
6.3.4 政策支持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 |
6.3.5 规范保障性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框架和流程 |
6.4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路径 |
6.4.1 明确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程序 |
6.4.2 稳妥有序地发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3 严格筛选PPP项目资产 |
6.4.4 采用主信托方式进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 |
6.4.5 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
第七章 结论 |
7.1 各种(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四性”的比较 |
7.2 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方向和策略 |
7.3 衡量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标准、指标、依据、模型及评价体系 |
7.4 中国重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的路径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及研究过程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 |
四、基本内容 |
第一章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权 |
二、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 |
三、基本分类:直接证券化和间接证券化 |
第二节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制度功能 |
第三节 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民法基础 |
一、“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原理 |
二、“有价值就有交换”的合同法原理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以德国法为考察中心 |
第一节 德国是不动产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起源国 |
第二节 德国土地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现行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土地抵押权直接证券化的利弊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不动产抵押权间接证券化:两种典型的模式 |
第一节 德国模式:德国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一、旧、新土地信用协会主导的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二、抵押银行主导的土地抵押权间接证券化 |
三、德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
第二节 美国模式:美国住房抵押贷款间接证券化 |
一、住房抵押贷款的困境及其证券化的产生 |
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设计 |
三、多种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 |
四、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 |
五、当前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方向 |
六、美国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形成 |
一、试点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与改进 |
二、常态化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多重法律关系 |
一、信托法律关系 |
二、投资法律关系 |
三、服务法律关系 |
四、委托代销法律关系 |
第三节 主体法律制度 |
一、发起机构 |
二、发行机构 |
三、投资者 |
四、借款人 |
五、信用评级机构 |
六、其他非基本主体 |
第四节 客体法律制度 |
一、基础资产 |
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第五节 存在的问题 |
一、边试点边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表内与表外两种证券化模式的两难选择问题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之检讨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权法律制度之检讨 |
一、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需改进 |
二、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存有歧义 |
三、预抵押权法律制度立法不到位 |
四、抵押物为唯一住房法律制度有失公正 |
第二节 我国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之检讨 |
一、债权转让通知主义与征得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 |
二、基础资产所有权权属不明 |
三、信托公司是否具有发行证券的资格上下位法相矛盾 |
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流程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制度之优化 |
第一节 完善我国住房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模式选择的建议 |
第三节 其他配套法律制度之优化 |
一、保护发行机构基于住房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
二、债权转让应采通知主义,通知方式应明确、具体 |
三、法律应当明确基础资产所有权的主体 |
四、应赋予信托公司证券发行资格 |
五、金融机构应优化风险控制流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第一节 本研究的主要观点 |
第二节 本研究的主要贡献及余论 |
一、主要贡献 |
二、余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学术成果情况 |
(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以及不足 |
第二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理论分析 |
2.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概念和原理 |
2.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 |
2.1.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参与者 |
2.1.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
2.1.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2.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的概念 |
2.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的特征 |
2.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的来源和研究目标界定 |
2.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 |
第三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和信用风险分析 |
3.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分析 |
3.1.1 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
3.1.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机构发行的动因 |
3.1.3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现状 |
3.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分析 |
3.2.1 制度建设方面 |
3.2.2 宏观经济影响因素方面 |
第四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微观影响因素分析 |
4.1 信用风险分析 |
4.1.1 资产池状况 |
4.1.2 借款人情况 |
第五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宏观影响因素分析 |
5.1 样本数据和变量选择 |
5.2 实证分析方法和模型 |
5.3 实证分析 |
5.3.1 序列平稳性检验 |
5.3.2 协整关系检验 |
5.3.3 向量修正误差模型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第六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提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基础资产质量方面的建议 |
6.2.2 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建议 |
6.2.3 稳定房价方面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的实践、比较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框架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4.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5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
2.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 |
2.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分类 |
2.2.1 过手证券 |
2.2.2 抵押债券 |
2.2.3 转付证券 |
2.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
2.3.1 主参与人 |
2.3.2 中介机构 |
2.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
2.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理 |
2.5.1 风险分散机理 |
2.5.2 资产重组机理 |
2.5.3 资金配置机理 |
2.5.4 信用分工机理 |
2.5.5 利益驱动机理 |
2.6 小结 |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中美比较 |
3.1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
3.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兴起与发展 |
3.1.2 美国次贷危机的成因 |
3.1.3 美国后危机时期的改革 |
3.2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
3.2.1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
3.2.2 新时期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 |
3.2.3 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环境问题 |
3.3 中美两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差异 |
3.3.1 发展程度不同 |
3.3.2 SPV形式不同 |
3.3.3 投资者范围不同 |
3.3.4 基础资产质量不同 |
3.4 小结 |
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以“招元2015年第一期”为例 |
4.1 “招元2015年第一期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概况 |
4.2 “招元2015年第一期”与“建元”对比分析 |
4.2.1 产品规模与结构 |
4.2.2 资产池入池标准和统计信息 |
4.2.3 信用增级 |
4.2.4 信用评级 |
4.2.5 利率 |
4.3 “招元2015年第一期”提前偿付实证分析 |
4.3.1 提前偿付度量模型 |
4.3.2 变量选取与数据统计 |
4.3.3 回归结果 |
4.4 小结 |
5 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启示 |
5.1 对监管层的启示 |
5.1.1 谨慎进行金融创新 |
5.1.2 加强金融监管 |
5.1.3 推进立法改革 |
5.2 对商业银行的启示 |
5.2.1 经营方式由被动等待变为主动出击 |
5.2.2 业务重心由外延式增长变为内涵式发展 |
5.2.3 信息披露由信息保密变为信息透明 |
5.2.4 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5)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界定 |
(一)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念 |
(二)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征 |
(三)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流程 |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过程和立法探索 |
(一)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践过程 |
(二)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制化探索 |
(三)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必要性 |
(二)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可行性 |
四、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体例模式 |
(二)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的基本内容 |
(三)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五、建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建议 |
(一) 采取专门立法的体例模式 |
(二) 建立以证监会为主导的监管体制 |
(三) 实行发行资质审核制度 |
(四)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价格确定制度 |
(五) 赋予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
(六) 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交易制度 |
六、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含义 |
二、我国法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义 |
第二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际操作流程 |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 |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
一、分散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 |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活跃金融市场 |
第二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
一、“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开行“煤电油运贷款证券”的发行 |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完成后问题的显现 |
第二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的特点 |
一、由信托公司来实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 |
二、政府不能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担保人 |
三、不允许自然人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 |
第三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商业银行转让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问题 |
二、缺乏统一的住房抵押贷款标准 |
三、发起人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
四、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依据问题 |
五、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的缺失 |
第三章 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
第一节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
二、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
一、规范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 |
二、扫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的法律阻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 ——基于“建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综述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思路 |
2.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案例分析 |
2.1 我国资产证券化概况(以“建元2005-1”为例) |
2.2 “建元2005-1”与“建元2007-1”的对比分析 |
2.2.1 发行目的 |
2.2.2 产品规模与结构 |
2.2.3 交易参与机构 |
2.2.4 资产池组建 |
2.2.5 产品设计和信用评级标准 |
2.2.6 特殊目的载体(SPV) |
2.2.7 利率 |
2.2.8 交易方式 |
2.2.9 性价比 |
2.3 对“建元2005-1”产品的总结 |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中美比较——来自次贷危机的经验 |
3.1 购房者 |
3.2 贷款发放机构 |
3.3 特殊目的机构(SPV) |
3.4 金融监管者 |
4. 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建议 |
4.1 进一步明确目标取向 |
4.2 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中推进金融创新 |
4.3 完善制度框架设计 |
4.3.1 完善参与主体的设计 |
4.3.2 完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体系 |
4.3.3 建立风险定价标杆 |
4.4 积极防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 |
4.4.1 积极防范提前偿付风险 |
4.4.2 积极防范政策和法律风险 |
4.4.3 积极防范违约风险 |
4.5 完善信息披露的对策 |
4.5.1 增强语言的严谨性 |
4.5.2 建立内部共享机制 |
4.5.3 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 |
4.5.4 开启信息披露问责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8)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本文研究思路及创新 |
1.3.1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3.2 文章框架 |
1.3.3 实现的创新 |
第2章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
2.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内涵 |
2.1.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念 |
2.1.2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因和特征 |
2.1.3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
2.1.4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流程 |
2.2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
2.2.1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现状 |
2.2.2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 |
2.2.3 “建元 2005-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案例 |
小结 |
第3章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定价的影响因素 |
3.1 提前偿付因素 |
3.1.1 提前偿付行为 |
3.1.2 提前偿付行为的度量 |
3.2 利率的变化路径 |
3.2.1 利率风险 |
3.2.2 利率的变化途径 |
小结 |
第4章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方法 |
4.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定价的基本方法 |
4.1.1 静态现金流量报酬率法 |
4.1.2 静态利差法 |
4.1.3 期权调整利差定价法 |
4.2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方法 |
4.2.1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定价面临的困难 |
4.2.2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方法 |
小结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3.1 国外研究情况综述 |
0.3.2 国内研究情况综述 |
0.4 本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研究方法 |
0.5 相关概念界定 |
0.5.1 资产证券化 |
0.5.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0.6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研究 |
1.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分析 |
1.1.1 来自购房者的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
1.1.2 来自第三方的信用评级风险 |
1.1.3 来自证券发行与交易环节的产品设计风险 |
1.1.4 其他风险 |
1.2 引起金融危机的风险分析 |
1.2.1 宏观经济政策导致的违约风险 |
1.2.2 滥设SPV导致的资产管理风险 |
1.2.3 次级债券信用评级下降是金融危机的催化剂 |
1.2.4 新兴金融衍生品泛滥使金融危机一发不可收拾 |
1.3 本章小结 |
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理论研究 |
2.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的理论基础 |
2.1.1 社会利益论 |
2.1.2 安全原则论 |
2.1.3 金融风险论 |
2.1.4 保护债权论 |
2.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理念与目标 |
2.2.1 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
2.2.2 促进证券化交易活动公平进行、高速发展 |
2.2.3 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
2.3 本章小结 |
3.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 |
3.1 美国现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 |
3.1.1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模式 |
3.1.2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 |
3.2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
3.2.2 监管法律存在漏洞 |
3.2.3 多头监管模式存在缺陷 |
3.3 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
3.3.1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概况 |
3.3.2 《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的改革措施 |
3.4 本章小结 |
4. 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趋势研究 |
4.1 由分业监管逐渐转向集中监管(统一监管) |
4.2 重点监管交易风险 |
4.3 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 |
4.4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
4.5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
4.6 本章小结 |
5.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之完善 |
5.1 我国现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 |
5.1.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 |
5.1.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模式 |
5.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1 缺乏专门、较高层次的监管法律 |
5.2.2 分业监管模式存在一定缺陷 |
5.2.3 风险性、持续性监管不力 |
5.2.4 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行业自律机制未得到重视 |
5.2.5 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5.3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5.3.1 启示一:我国仍需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 |
5.3.2 启示二:我国应适时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改革 |
5.4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之完善与借鉴 |
5.4.1 逐步改革分业监管体制 |
5.4.2 健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法律 |
5.4.3 建立覆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各个环节的风险监管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10)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完善 ——以中韩比较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第二章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 |
2.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
2.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与抵押权的附随性理论 |
2.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与抵押权的独立性理论 |
2.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与抵押权附随性的缓和理论 |
第三章 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3.1 《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公司法》内容 |
3.2 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民法规定 |
3.3 韩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
4.1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点 |
4.3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必要条件 |
5.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可能形成的法律关系和风险 |
5.3 韩国法的比较借鉴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四、浅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研究 ——基于产品适用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对比[D]. 孙汉康. 河北大学, 2020(02)
- [2]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中心[D]. 王志勤. 中央财经大学, 2020
- [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风险分析[D]. 张弛. 云南大学, 2019(03)
- [4]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的实践、比较与启示[D]. 段玉婷. 江西师范大学, 2016(03)
- [5]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研究[D]. 唐赟. 西南大学, 2014(10)
- [6]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汪菁. 中国政法大学, 2014(02)
- [7]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 ——基于“建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分析[D]. 刘坤.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4)
- [8]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定价研究[D]. 宋琴琴. 山东财经大学, 2012(03)
- [9]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监管制度研究[D]. 李亚丹.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10]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的完善 ——以中韩比较为中心[D]. 金丁玲. 延边大学,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