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政企关系的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殷书建[1](2021)在《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再次明确指出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分类分层推进国企混改。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今后三年是国企改革关键阶段,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可以预见的是,此后几年国企混改将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国企混改并非新鲜事物,它是过往国企改革的延伸,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党和政府对国企改革方向的新判断。随着国企混改的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形成了所谓的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根据知本咨询国企改革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8月,中央各部委出台的相关国企改革政策共有192项,涉及到国资监管、国企混改、产权管理、中长期激励、法人治理、税务政策等方面,各省出台地方国企的改革政策达到1488项。中央乃至地方出台的各式政策文件,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国企混改规范进行,然而,相较于法治引领,政策推进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起伏性,欲想新一轮国企改革通过混改的方式取得预期成效,法治的引领与保障必不可缺,这也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于法有据改革精神正相契合。新阶段,如何“混好资本”,顺利引入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以及“改好机制”形成分权制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与高效的国资监管体制,是国企混改直面的两大课题。市场化导向的分类改革背景下,作为国企混改的突破口和关键,竞争性国企混改必将直面该些课题。基于此,本文拟以竞争性国企混改为考察对象,细致梳理“混资本”过程与“改机制”之内(公司治理机制)、外(国资监管体制)部治理机制运行中所存困境,试图在政策之外运用法律这一制度工具给出解决方案,实现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第一章,主要讨论了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阐释了所有制、所有权、产权、混合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竞争性国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相关概念,并在国内及国际两个角度分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的必要性,同时认为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以及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构成了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第二章到第四章,通过不同视角梳理并归纳竞争性国企混改中可能存在的困境,以便提出针对性的法治建议:第二章主要梳理了“混资本”的过程困境,包括整体上市、并购重组、认购可转债、员工持股等不同“混合”模式,民间资本、集体资本、外国资本等不同“参混资本”形态以及决策审批、定价评估等“资本混合”程序;第三章从控制权、决策权、经营权以及监督权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监管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方面梳理了“改机制”项下外部治理机制(国资监管体制)的运行困境。第五章,基于前文梳理的“混资本”过程困境与“改机制”运行困境,结合竞争性国企混改实际,提出了产权清晰、意思自治以及利益衡平的法治化原则,在“混资本”与“改机制”两个方面给出了针对性的法治化方案,并得出了结论性建议:当前,应在吸收现有政策文件精神基础上,以行政法规形式出台《竞争性国企混改促进条例》,以统筹兼顾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同时修订《公司法》,增设“国有公司”章节,对国有独资、控股以及参股公司全面调整,以监管与履行出资人职责职能分离为基础,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现“资本”与“资产”的全面规范。
张飞雁[2](2019)在《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很难找到不存在国有经济的国家,承担国有经济的载体是国有企业,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承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为其政党服务,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不同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发展路径不同。纵观国有企业演变历程,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国有企业都经历改革,在不同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改革目的与路径必然不同,资本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有其制度的必然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不能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所决定。中国国有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创造“中国奇迹”的伟大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取得巨大成就。回顾中国国企发展和改革路径,改革开放前30年,建成了“统购统销”、“统分统包”、“一大二公”的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围绕国有企业控制权进行改革,从“简政放权”、“股份制”、到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基本上具备现代企业特征的基本构件。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当前的国企再也不再是单一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已是产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组织,基本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但是,国有企业也积累一些问题、存在一些弊端,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到制度层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写进国家重要文件,这为中国国有企业未来发展提出明确的发展路径——混合所有制。文章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有企业发展改革的实践路径入手,对国企改革路径以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借鉴中西方的相关理论,提出解释国企混改的理论框架,用以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中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方式。文章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描述性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法。笔者比较分析国内外国企改革的路径特点以及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实践,为构建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与实践路径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即本文绪论部分,主要对中国国企混改的背景和理论与现实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献和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总结既有的研究成果,分析现有研究的不足,理清本文写作可行性、目的及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明确本文可能创新点和难点。第二部分,即第一章,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理论,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奠定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分析国有企业混合改革的逻辑发现公有制制度前提下可以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融合的问题,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就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治理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即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的来源、发展历程,以及从整体和局部对国有企业治理的现状、运行状况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从整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过程就是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萌芽、形成、发展并不断向成熟推进的过程,在国有企业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第四部分,即文章的第三、四、五章,这部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分析,首先分析现阶段实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几种主要路径的模式的内涵、特征,并从整体上对各种路径的效果进行统计性描述分析。其次是分析对国有企业改革中两个典型案例和国外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改革实现路径中典型的模式特点研究,分析国有企业在实践的路径中出现的问题及国企改革的启示;第三,通过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和国内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六章,是在以上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国企混改优化的具体路径和政策建议,为国企改革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一)许多学者认为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国有经济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并不仅仅通过国有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实现,只要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现形式都可以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二)实践中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点,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的突破点要注重人力资本在价值增中的作用,形成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要素利益共同体。(三)学术界与理论界一致认为,混合所有改革的关键是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打破行政垄断,而没有指出切实可行的实现市场化的路径。笔者认为职经理人的市场化机制是实现市场化的重要方式,最主要是政府放弃对国有企业人事的行政垄断权,使职业经理人选聘完全由市场决定。进一步探讨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企业的运行需要市场经济驱动,但政府也要发挥作用,需要市场与政府二者共同协调。随着经济的演化与发展,国有经济的运行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崭新的课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有助于解决公有制制度体系下国有企业发展的问题,揭示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赵俊岭[3](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吴芳兰[4](2011)在《经营性国资证券化背景下政企关系优化研究 ——以上海2008年以来国资改革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整体上市和核心资产上市为主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本证券化已成为近年来地方国资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近年来国内外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它起源于美国,近年来在中国快速发展,并已由早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向外拓展,因其融资便利而成为地方政府首选的国资国企改革方式之一经营性国资证券化在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革的同时,也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带入一个新领地。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经济体制是融于政治体制内,作为国资改革的一种方式,证券化势必带动政企关系及政治体制的变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在证券化后得到更为真切的体现,客观上也促使国资监管方式也由传统的-维,变为垂直监管、社会公众监督等多维。上海经营性国资证券化一直走在各地方政府的前列,且经营性国资证券化程度相对较高,本文拟以上海改革为案例,以及上海政府在证券后主动调整政企关系的具体举措,在对新加坡“淡马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尝试探索大规模证券化后地方政府重构新型政企关系的方式方法,目的是为大规模证券化后的政府作用机制的变化和改进提供路径。
郭洪涛[5](2004)在《关于改进上市公司控制模式的探索》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解决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一样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竞价发行后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以经济管理中的核心思想———权力制衡思想为指针,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分离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政府只以否决权方式行使有关政治、产业政策方面的权利;而将有关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利授予流通股公众,由流通股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充分调动流通股东促进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形成国家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形式。
郭洪涛[6](2004)在《以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促进市场化选择经营管理者机制的形成》文中研究说明市场化选择经营者的办法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一样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竟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国有股控制权的流动化、市场化将有助于实现政企分开,构建股市的用手投票机制,促进经理人市场的形成,使优秀的民营经济经营管理者与国有经济有机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经济基础,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机制。
郭洪涛[7](2004)在《以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治理结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解决我国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泱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一样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竞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以经济管理中的核心思想权力制衡思想为指针,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形成国家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形式。
郭洪涛[8](2004)在《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当前解决我国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竞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分离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政府只以被动表决权——即否决权行使方式行使有关政治、产业政策方面的保留权利;而将有关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利售予流通股公众,由流通股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调动流通股股东促进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形成国家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形式。
郭洪涛[9](2004)在《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文中研究指明当前解决我国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竞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分离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政府只以被动表决权——即否决权行使方式行使有关政治、产业政策方面的保留权利;而将有关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利售予流通股公众,由流通股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调动流通股股东促进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形成国家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形式。
郭洪涛[10](2004)在《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文中提出当前解决我国国民经济与证券市场的深层次矛盾的关键是,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并在沪深股市竞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共同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改进国家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构建新型政企关系,以找到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微观实现形式。
二、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政企关系的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政企关系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相关概念阐释 |
一、所有制与所有权、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
三、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混合所有制改革 |
第二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必要性分析 |
一、国内:“国民共进”导向下混合所有制的再出发 |
二、国际:竞争中性原则的指引 |
第三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
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
三、政策与法律双向增进的全面法治观 |
第二章 “混资本”的过程困境 |
第一节 不同“混合”模式 |
一、并购重组:警惕“经营者集中”限度 |
二、整体上市:或再次产生内部人控制 |
三、认购可转债:法法衔接需要完善 |
四、员工持股:现有规范混乱不一 |
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规范需细化规定 |
第二节 不同参混“资本”形态 |
一、民间资本:权益亟需系统化保障 |
二、集体资本:产权界定规范缺失 |
三、外商资本:安全审查规范需要完善 |
四、非公资本退出:机制不完善 |
第三节 “资本混合”程序 |
一、决策审批:地方拟混改国企程序规范缺失 |
二、评估定价: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亟待完善 |
三、容错机制:规范操作性不足 |
第三章 “改机制”之内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机制 |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 |
二、混改企业治理的特殊性 |
三、混改企业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控制权 |
一、股比差异化设计是难题 |
二、章程需要合理化设计 |
第三节 决策权 |
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产权改革导向相悖 |
二、董事会决策“失灵” |
第四节 经营权 |
一、国有股一股独大将导致经理人职权滥用 |
二、职业经理人制度缺失 |
三、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分别任职会出现治理僵局 |
第五节 监督权 |
一、党组织政治监督需与董事会决策机制有效协调 |
二、董监难以真正依法监督 |
第四章 “改机制”之外部治理机制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机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
一、国有资产的界定 |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监管 |
一、现行法规与“管资本”国资监管模式不契合 |
二、国资委出资与监管职能冲突 |
三、民事责任形态缺失 |
第三节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一、委托代理链条进一步延伸 |
二、权责边界不甚清晰 |
第五章 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竞争性国企混改的法治化原则 |
一、产权清晰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利益衡平原则 |
第二节 “混资本”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构建顶层设计,统筹混改过程 |
二、不同混合模式的法治化:规范与监管并行 |
三、不同“资本”形态的法治化:保障与审查并重 |
四、“混资本”程序的法治化:约束与激励并举 |
第三节 混改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用规范确定政企边界,促进“管”的法治化 |
二、优化章程编制 |
三、以国有股东参股为原则进行股比设计 |
四、强化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
五、以“非国有股东”为倾向完善董监类型 |
六、构建职业经理人制度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体制的法治化 |
一、规制思路:以资本与资产为调整对象区分规制 |
二、厘清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权责边界 |
三、做好资本规范与资产规范的法法衔接 |
四、强化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混合经济思想 |
(二)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三)国内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献 |
(四)文献分析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相关概念界定 |
一、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 |
二、混合所有制 |
三、企业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的相关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三、启示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分析框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理论的基本逻辑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制度——产权制度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治理模式——公司治理 |
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的来源 |
第二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过程 |
一、混合所有制萌芽阶段 |
二、混合所有制产生阶段 |
三、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阶段 |
四、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深化阶段 |
第三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分析 |
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整体运行状况 |
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行业与地区分布状况 |
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公司治理状况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缘由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因 |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路径分析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模式 |
二、并购和重组模式特点分析 |
三、整体上市模式特点分析 |
四、公私合营模式特点分析 |
五、员工持股模式特点分析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特点分析 |
一、推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 |
二、以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为目的 |
三、资产监管方式从“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思维怪圈 |
一、概念认识误区:混合所有制概念的误区 |
二、围绕产权和控股权的争论 |
三、“国进民退”和“国退民进”的争论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制度缺陷 |
一、产权制度缺陷 |
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
三、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产权主体的矛盾问题 |
第五章 国内外国有企业改革的典型路径及启示 |
第一节 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分析 |
一、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因与改革方案介绍 |
二、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和效果分析 |
三、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义 |
第二节 中钢集团案例分析 |
一、中钢集团并购重组简单回顾 |
二、中钢集团扩张过程 |
三、中钢集团并购重组分析 |
四、中钢集团重组给其他国企的启示 |
第三节 国外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分析 |
一、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二、法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三、英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典型路径模式 |
四、金股制度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的突破口 |
一、重视国企的人力资本 |
二、分类改革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优化 |
一、优化的原则 |
二、适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范围 |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骤 |
四、优化方案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路径应该注意的问题 |
一、要坚持增量改革,不轻易放弃控股权 |
二、国有资本要积极入股非国有企业 |
三、要注重员工持股公平公正与激励机制的建立 |
四、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正确的定位 |
五、正确认识“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顶层制度设计 |
二、打破“政企不分”的瓶颈方法 |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 |
四、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机制 |
五、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习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3)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经营性国资证券化背景下政企关系优化研究 ——以上海2008年以来国资改革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概念阐述 |
1.3.1 资产证券化 |
1.3.2 政府企业关系 |
1.3.3 经营性国有资产 |
1.4 理论基础 |
1.5 研究现状 |
1.6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6.1 研究思路 |
1.6.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经营性国资证券化推动政企关系优化的背景分析 |
2.1 我国政企关系变化的理论逻辑演变 |
2.2 我国国企改革实践及对政企关系的影响 |
2.3 证券化是现阶段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式 |
2.3.1 证券化的定义及分类 |
2.3.2 证券化满足地方政府融资需求 |
2.3.3 资本市场发展为证券化提供前提 |
2.4 证券化推动政企关系进入实质意义上的政企分开 |
第3章 上海经营性国资证券化改革及政企关系优化的探索 |
3.1 上海经营性国资证券化的发展轨迹及特点 |
3.1.1 上海经营性国资改革的两个主要阶段 |
3.1.2 上海经营性国资证券化的主要特点 |
3.2 上海证券化前政企关系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
3.2.1 政企并未实质性分开,行政色彩依旧浓厚 |
3.2.2 国资整体布局不合理,过宽过散 |
3.2.3 政府过度监管,公司治理形式大于内容 |
3.3 证券化背景下优化政企关系的上海探索 |
3.3.1 政企进一步分开,充分发挥董事会作用 |
3.3.2 进一步放权,鼓励企业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 |
3.3.3 监管全覆盖,着眼中观布局减少微观干预 |
第4章 经营性国资大规模证券化对政企关系的挑战 |
4.1 大规模证券化背景下政企关系面临的新变化 |
4.1.1 产权关系:由单一国有变为多元化 |
4.1.2 监管体系:由一维到多维 |
4.2 证券化对政企关系优化具有积极作用 |
4.2.1 企业独立性增强,有利于国资增值保值 |
4.2.2 资产流动性增强,有利于国资自如进退 |
4.2.3 国资核心作用增强,有利于经济整体运行 |
4.3 大规模证券化背景下政企关系遇到的主要矛盾 |
4.3.1 政府一维监管与多维监管的矛盾 |
4.3.2 政府过度干预与企业独立性的矛盾 |
第5章 经营性国资证券化背景下政企关系优化的建议 |
5.1 证券化背景下政企关系优化的方向 |
5.2 国外经验:新加坡淡马锡模式 |
5.3 证券化背景下优化政企关系的主要途径 |
5.3.1 树立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观念 |
5.3.2 进一步明晰国资委的定位 |
5.3.3 政企进一步分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卷内备考表 |
(5)关于改进上市公司控制模式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表决权证券化是解决国有股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关键措施 |
二、选择采用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之原因的理论模型分析 |
(一) 理想的纯粹私有制的典型资本主义模型分析 |
(二) 理想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型分析 |
(三) 现实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型分析 |
三、制定《国有被动表决权行使法》, 构建新型政企关系 |
(6)以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促进市场化选择经营管理者机制的形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的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政府任命制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经济缺乏微观基础 |
二、构造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主要微观经济主体——国有上市公司 |
三、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市场化选择经营管理者机制的关系 |
四、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的市场化选择经营者机制与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之间的关系 |
(8)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解决我国股市与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问题 |
二、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的理论模型分析 |
(一)理想的纯私有制的典型资本主义模型分析 |
(二)理想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型分析 |
(三)现实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型分析 |
三、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构建新型政企关系 |
四、国有股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否决权的划分 |
(10)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解决我国股市与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问题 |
二、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的理论模型分析 |
1.理想的纯私有制的典型资本主义模型分析 |
2.理想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型分析 |
3.现实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型分析 |
三、制定《国有被动表决权行使法》, 构建新型政企关系 |
四、国有股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否决权的划分 |
四、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政企关系的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竞争性国企混改法治化研究[D]. 殷书建.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路径研究[D]. 张飞雁.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4]经营性国资证券化背景下政企关系优化研究 ——以上海2008年以来国资改革为例[D]. 吴芳兰. 华东理工大学, 2011(07)
- [5]关于改进上市公司控制模式的探索[J]. 郭洪涛.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3)
- [6]以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促进市场化选择经营管理者机制的形成[J]. 郭洪涛.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4)
- [7]以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上市公司新型治理结构[J]. 郭洪涛.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02)
- [8]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J]. 郭洪涛.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4(01)
- [9]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J]. 郭洪涛.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04(01)
- [10]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构建新型政企关系[J]. 郭洪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标签:国有股论文; 混合所有制经济论文; 国企论文;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论文; 联通混改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