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大陆两地知照类公文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郑欣[1](2020)在《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晚清以降,西方各国不断扩大对中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侵略。基督教作为西方宗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亦跟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传播至中华各地。由于来华基督教的迅速传播,以及传教士对中国人民生活的积极参与和干涉,中国各地教案与人民反洋教斗争此起彼伏。张之洞在晚清长期担任地方督抚,与近代来华基督教的接触可谓非常频繁,由此形成了自己的涉教思想与实践。通过分析张之洞地方督抚任上与基督教的交涉实践,本文将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的应变之策总结为:第一,协调保护各国官商民教。镇压会匪与反洋教运动;严禁匿名揭帖,打击谣言,捉拿造谣生事匪徒;保护商民教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第二,审慎、持平地办理教案。查核案情,破除民教畛域之见,讯明严办民教交涉案件;秉公妥结教案,合理赔偿,理据兼备地拒绝外国领事和传教士、教民的无理索求;惩办保教不力的官员,严惩滋事民众;查阅教堂,筹办育婴,防止发生教案。第三,加强对基督教势力的合作与管理。一方面限制基督教传教士在华特权。禁止传教士借教案干涉中国内政,限制传教士在内地买地置业和设堂传教;拒绝传教士的无理要求。另一方面利用传教士的人脉和知识兴办洋务事业和举办新政。总而言之,张之洞对待基督教的思想认识以及应变政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与时俱进、讲求实际的特点,发展趋势是由批判走向建设,忠君卫道的思想贯彻始终。透过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不仅可以了解张之洞在不同时期应对基督教这一外来事物的思想与实践的转变与特点,而且可以对张之洞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个人形象与影响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不仅有助于理解代表的晚清上层人士、近代官绅面对外洋事物的思想转变和社会变革的心路历程,也可更好地认知张之洞与晚清政治、外交的关系。
胡裕岭[2](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王哲[3](2020)在《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民族危亡的历史背景下,国立六中的建校过程充满艰辛,是中华民族苦难历史的缩影。国立六中的建校史是一部苦难师生的流亡史,充满浓重的战时色彩。“九一八”事变之后,东北流亡学生纷纷涌入关内平津等地,此为流亡学生之嚆矢。迨至“七七”事变爆发后,平津陷入日军敌手,华北危急,大量中等学校学生南下流亡,迁至后方地区安置。山东部分中等学校师生在教育厅及教职员的带领下,南下迁至河南赊旗镇,成立山东省联合中学(即国立第六中学前身)。在这之后,国立六中先后落脚河南、湖北,后转经陕西,最后到达绵阳,流亡师生们在此度过余下的战时时光。国立六中的建校也是充满生机的历史,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成为学校发展的核心理念。国立六中落户四川绵阳之后,开始其战时教育新阶段。以国立六中为代表的国立中学团体确立起校务会议决策机制,学校教职员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参与到国立中学的管理过程中。国立六中的教职员在战前便有密切的联系,或是求学时期的同学关系,或是任职一校或机关的同事关系,或是师生关系。教职员之间错综复杂而又密切的人际关系网络,形成一个坚实的战前山东教育界团体力量,坚守其教育宗旨。救亡与启蒙,成为国立六中教学中的两个主要特点。在教学活动中,我们看到以民族国家复兴为主流叙事的附加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过程中,教职员所强调的民族危亡意识。与此同时,启蒙课程和教育并未缺失。教员在课程中将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冶于一炉,而难解难分。学生仍然能够在贷金中保证其人格上的独立,而担负其工作后的偿还责任。贷金意在培育人才,不失国家保育人才之美意,非为养成徒劳寄生之辈。学校为保障学生享受贷金之利而与教育部几番博弈,试图为学生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学校成为保障师生利益的法团,而向国家争取最大利益。在医疗活动中,国家强调学生身体的健康,是以为国效劳为目的,强调对于学生身体的规训和使用。健康的体魄与国家的强盛结合起来,身体成为国家富强的重要保障。与国家的目的不同,国立六中教职员关注学生身体各方面,尽量保障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六中强调对于乡梓父老请托和诺言的践行,是出于一种为人父母的感同身受。国立六中教员既是学生求学路上的指路明灯,又是他们生活上的保姆。在国立六中所藏图书中,既藏有有关党化教育的着作,也收藏其他类型的着作。国立六中师生阅读世界之丰富,而这种多元开放自由的阅读条件,开阔师生眼界,有利于其自由主义品格的养成。在国立六中的校园纪念日活动中,学校当局对于南京国民政府纪念日秩序的遵循和安排,将政治纪念活动楔入学校教育秩序之中,这也是意识形态教育活动中的一部分。在国立六中的纪念实践中,校园虽然有相关的纪念活动,但与社会上的纪念相比,其纪念日数目、纪念活动范围等规模都大大缩小。教育对于政治侵入存在一定抵制,而强调其相对独立自主的自由主义教育空间。此外,从党团冲突和学生参军等问题上看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夹杂在党团、民族大义问题之中。教育支配党团和党团支配教育之间的冲突,学生往往成为这些冲突的牺牲品而被推到前台,其背后是行政当局与党团代表之间的利益博弈。抗战时期,中学生是参军的主力,而研究一直受到忽略。与以往对于抗战时期学生参军的颂扬不同,从国立六中学生参军活动中看到,参军成为部分贫穷学生的出路所在,有助于纾解其所面对的困境。国立六中的生存和发展与地方社会密切相关,国立六中在遵照国家政策而带动地方教育复兴的同时,也在服务地方社会的互动中寻求生存空间。国立六中因其国立身份,既是地方教育发展的引擎,又成为拦阻与地方社会融合的隔断。国立六中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地方社会原有的自治秩序,而呼求新的管理方式的出现。在一些经济利益上,国立六中与地方社会产生角逐。面对民族国家要求与自身秉持的自由主义教育之间的冲突,国立六中是民族危机下孕育出的产物,但在其内核仍然是自由主义的教育理念。国立六中面对强势国家意志的管制,并没有展开激烈的对抗,而是将国家的意志创造性的转化成其发展的资源和凭借。民族主义的确进入国立六中,但已不再是原有的状态,而是得到消解。战前,山东教育界受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而培育起一批秉持自由主义教育理念的教职员群体,这一群体成为战时国立六中教职员群体的基干力量。在国立六中教职员的保育之下,自由主义之花并未夭折,反得欣欣向荣之象。国立六中在抗战时期培育几千名学生,有很多学生成长为各行业的优秀人才,为海峡两岸的发展和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杨芹[4](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研究指明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张晓芳[5](2020)在《“秋瑾文艺”研究》文中认为秋瑾是近代民主主义革命家,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1907年就义于绍兴轩亭口。牺牲不久,文艺界便出现了以秋瑾为题材的时评杂感、诗、词、散文、传记文学、小说、戏剧、曲艺、话剧,二十世纪下半叶,又出现了影视剧等,一百多年来不曾消歇,成为近现代,乃至当代的一种文艺现象。本文的研究对象便是这些以秋瑾为题材的文艺创作。本文的核心议题在于:“秋瑾文艺”创作何以经久不衰?“秋瑾文艺”的书写者们以何种艺术手法来塑造秋瑾形象?秋瑾艺术形象的发展演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以文艺类型为纲,以时间为轴,对秋瑾题材的文艺作品分门别类地进行了研究,探讨了不同文艺作品的艺术手法及社会价值,“秋瑾文艺”的书写者们对秋瑾的“改编策略”及背后的书写逻辑。贯穿全文的是社会思潮与文化演进影响下的秋瑾形象的演变,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文艺,“秋瑾文艺”的创作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这便是“秋瑾文艺”的内在书写逻辑,也因此,每个时代呈现出的秋瑾的艺术形象各不相同。晚清民国时期,“秋瑾文艺”推动着社会变革,秋瑾的艺术形象也初次偏离了历史真实,文艺作品中的秋瑾,一面是女学和新学的倡导者,一面是“男女革命”的受害者形象。民国初年,在表彰革命先烈的纪念活动中及辛亥革命的旗帜下,秋瑾的革命功绩得到了承认,其形象也实现了由弱女子向革命先烈的跨越,并成为妇运的一面旗帜和党派斗争的缓和剂。抗战时期,为了动员全民抗战,在民族大义的书写立场下,秋瑾“女革命家”的事迹被广为颂扬,“秋瑾文艺”成为启蒙与救亡的革命范本。20世纪80年代以来,秋瑾女革命家的身份在人性解放的思潮下得以重置,增添了“女性”“母性”等内涵,为其大义之举增添了悲壮的色彩,但却偏离了基本史实。秋瑾的形象在历史的因缘际会中经多重合力而形成,可以说,时代的需要造就了秋瑾的艺术形象,在动态演变中,秋瑾的形象不断转换新生,文艺作品中的秋瑾形象正代表了秋瑾在国人心中的形象。“秋瑾文艺”创作反映出了文艺的社会属性,这也是“秋瑾文艺”的使命与担当。
祖羞月[6](2019)在《内地与澳门知照类行政公文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澳门与内地具有相同名称、相似职能的公文文种主要分为三大类别:知照类、请示报告类和函类。其中,两地请示和报告文种的职能基本相同,本文不做具体的分析,知照类文种的行文职能差异最为明显。因此,本文选取了同名的知照类文种进行比较研究。由于函文种的特殊性,以及使用的广泛性,本文将知照函也纳入研究范畴。比较发现,通知、通告和公告三个文种在两地的使用职能上存在很多相互重合之处,在内地使用通知行文的公文内容,在澳门可以使用通告或者公告行文,以此类推,三个文种在两地存在职能交错的现象。在行文格式上,内地的公文格式总体相对统一,而澳门知照类公文和函之间就存在很大不同。总体上,澳门公文与内地公文的差异明显。在语言使用上,两地都追求公文语言的简明、庄重等特性,同时,澳门公文语言有文言迹象,存在粤语词汇,还表现出受葡语影响的迹象。澳门地区“三文四语”的特殊语言环境,是造成与内地公文在文种和格式上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最后,就文种名称规范、特殊词汇的使用以及中文公文语言不通顺问题对澳门的公文写作提出了一些规范化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从文种设置的角度,建议包括更新指导性文件、提高使用单位对公文标准的执行度、合并职能重合文种以及把使用广泛的文种纳入公文体系。从语言运用的角度,建议是要规范文种名称、写作格式、特色词语和语句的使用。
余治国[7](2019)在《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文中认为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主要以田赋、盐税等为主,其他收入为辅的中央集权化之财政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等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税体制,初步建成了现代税收制度。近代财税的现代化变迁过程历经八、九十年,其中的过程复杂曲折而漫长。研究近代税制的过程,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在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过渡税种分别是厘捐与子口税。本研究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多方博弈的视角,通过考察厘捐、子口税及其相互关系与影响,展现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的主要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对近代税收体系变迁做细致的考察,以探讨这一嬗变的过程及特征。具体而言,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刚性强,较僵化,财政体系缺乏国债、现代银行等现代融资手段与工具,在实际运作中已隐藏着潜在的危机。近代在内部战乱与对外战争的财政冲击下,清政府被迫下放财权,来源于传统捐输的厘捐由此产生。作为工商税种,厘捐具有相当的弹性,弥补了传统财税体系弹性不足的缺点。而地方督抚在战时掌控了军政、人事及财政等各种权力,并着力推动厘捐征收的长期化与制度化,清王朝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之间此消彼长。洋务新政时期所创办的各种企业,逐渐脱离了奏销制度的约束,巩固了地方督抚对厘捐等财权的控制,地方财政呈现半独立的状态,清政府的中央财权受到严重的削弱。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承认了地方税权与地方税,并引入西方预算制度替代传统的奏销制度,暂时划分了国地两税。袁世凯政权最终于1914年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地方税制度。与此同时,厘捐的出现刺激了子口税制度的产生,子口税制度反过来又对厘捐征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厘捐是近代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源,子口税完全归中央所有,地方政府试图采取了各种办法以抵消子口税的影响,如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以传统税种的落地税作为抵制进口子口税的主要厘捐。这些表现出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的诸多特点。而清末民初铁路货捐的演变历程,则充分折射出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中外之间在财政关系上多元博弈的特点。税收在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运作基础是政治权力。概而言之,近代税制变迁是在条约制度的夹缝中获取生存的空间。税制需求存在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中外、央地、政商之间的利权、财权,因时因地,或存在着一致利益,或存在着冲突及妥协。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的税收体系须考虑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妥协性。税制的有效变革依赖于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具有必要威权性之中央政府。以军事镇服与政治集权为支撑,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裁厘加税政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税制。但国民政府的现代税收制度未能避免变相厘捐的继续存在,尤其在县级仍延续着晚清以来无序而混乱的局面。总的来看,近代税制变迁的过程艰难而曲折,“变”与“不变”始终这一论题的焦点所在。多方势力之间的博弈则对这一焦点的实际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这又基于近代各种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从而使得近代税收体系的变迁过程具有若干鲜明的特点与性质。
刘丹[8](2019)在《近代东亚从“华夷秩序”向“公法秩序”的变迁 ——以《中日修好条规》和“牡丹社事件”为中心》文中指出19世纪中叶以降,英美等西方国家为攫取海外资源,争夺世界市场,不断以武力叩开各国大门。资本主义在亚洲的扩张势不可挡,东亚地区震荡频繁,国家间平衡关系和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国、日本和朝鲜。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两年后中英《南京条约》签署,中国由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1853年美国“黑船来航”,日本被迫开港通商,次年《神奈川条约》签订,日本也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民族危亡。在西方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压迫下,清政府虽发起了以“师夷长技以制夷”为指导思想的洋务运动,但最终遭封建皇权镇压;而日本则爆发武装倒幕,要求从根本上鼎新变革、效仿西学,1868年明治维新的大幕正式拉开。从明治天皇颁布的《五条誓文》中可以窥见,新政府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中央集权并可称雄于世的新型国民国家。在内政上,日本全面推进改革,不断壮大自身实力。1871年12月,专门派出“岩仓使节团”赴欧洲游历,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工业化生产模式和国家管理制度;在外交上,日本要求与各国实现平等交往,划定疆界领土,解决北方库页岛和南方琉球岛所属问题,并希望打通与朝鲜的交通要道。1872年10月,明治政府单方面将“琉球国”改为“琉球藩”,初步实现了琉球的“私有化”,琉球由“中日两属”变为“日本独控”。在多次与朝鲜交涉缔约遭拒后,日本转而尝试与清国立约通商,企图借中朝之间的“宗藩关系”凌驾朝鲜之上。日本逐步切断各藩属国与中国的关系,解构“华夷秩序”,以提升自身在整个东亚地区的地位和话语权。在此过程中,被日本利用的最有效手段正是源自西方国家的《万国公法》。《万国公法》(又称《国际法》),是在调整近代国家关系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缔结条约,缔约国各方均具有主体平等性,在国际交往中是平行对等关系。《万国公法》导入前,东亚地区内部长期运行着的是以中国为核心的“华夷秩序”,又称为“册封体系”、“朝贡体系”或“宗藩体系”,包括朝鲜、越南、琉球等周边国家都是中国的属国,是垂直隶属关系。日本也曾是“华夷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世以来,在“日本型华夷意识”的影响下,日本停止了与明朝的封贡关系。因客观上对中国的依赖,日本在名义上和事实上始终未能获得与中国的平等地位。明治维新后,日本的这一心理要求被迅速放大。1870年,日本以“清国不敌欧美列强,而自身也力独难抗”为由,多次游说清政府立约交好。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签署,两国从“大信不约”转为“公法相交”。日本虽达到了与中国比肩的目的,但并未就此止步。《中日修好条规》换约第二年,日本借琉球人在台湾生番地区遭杀,以保护“国民”的名义单方面向台湾发兵,制造了“牡丹社事件”(又称“台湾出兵”)。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干预下,中日展开数次论争。在此过程中,清国原有的“华夷观”与日本主张的“公法观”产生猛烈对冲。谈判破局之时,英国的调停化解了一场爆发在即的中日之战,最终清国赔款,日本撤兵。尽管清国以默认日本出兵的正当性暂时保住了对台湾的所有权,但却未能遏制日本在东亚扩张的野心。此后,日本又陆续侵朝鲜、吞琉球、占台湾,“华夷秩序”终在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后正式宣告解体。本文以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世界格局变化为大背景,着眼西方资本主义扩张给东亚区域关系带来的冲击,以中日近代价值取向和外交思维的差异性为主要落脚点,通过对《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和“牡丹社事件”全过程的详述与分析,阐释近代以日本为首的东亚各国从“华夷秩序”向“公法秩序”变迁的历史必然性。正文由序章、正文六章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第一章主要阐述“华夷秩序”的形成过程、表现形式以及日本、朝鲜、越南内部固有的“小中华思想”。特别提出在西方列强进入东亚后,中日因同样面临外压,内部机制发生变革,实力对比也随之产生变化,“华夷秩序”初现解构迹象。日本以“公法秩序”为出发点,放大既有“日本型华夷意识”,一方面力图实现与中国比肩,一方面又觊觎中国属国琉球和属地台湾。第二章到第四章详细解读日美密谋制定出兵台湾计划、日本枉顾中外反对恣意出兵台湾的整个过程。其中第二章侧重挖掘美国前期怂恿并献计日本以及日本取得出兵借口的史实;第三章侧重交代日本出兵全过程和英美后期对出兵的干涉;第四章侧重呈现清政府对出兵的态度和中日首轮外交上的论战。第五章在中日分别以“华夷观”和“公法观”为前提的折冲樽俎基础上,论述两种外交思维方式的差异。第六章阐述日本对《万国公法》的导入、研究和运用及其所雇西方法律专家对日本所持主张的态度。结语部分为笔者对近代东亚格局变迁的思考和分析以及对未来东亚格局走势的尝试性分析。论文以中日两国官方史料和人物手记为原始依据,对1870年—1874年《中日修好条规》的签订和“牡丹社事件”的细节进行深入挖掘和综合考量,通过梳理国家关系变化的脉络,努力展示近代东亚从以中国为中心的“华夷秩序”向日本主导的“公法秩序”变迁的过程,着重阐述中日两国在此过程中价值判断和思维模式的差异性,希望对认识和理解中日外交演进规律和促进东亚地区稳定发挥积极的借鉴作用。
谈笑[9](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上官小红[10](2018)在《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华侨政策,分别在侨乡与海外展开了侨务工作。论文以现有档案资料为基础,对此展开较为系统的研究。绪论部分介绍了问题的缘起与研究现状等基本问题,指出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而侨乡政府的华侨政策与侨务工作是研究的薄弱环节。闽省政府施行的侨政是基于海外华侨的重要性。因此,第一章主要阐述这一时期闽籍华侨在海外的人口规模约占世界华侨华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大量集中于东南亚;其经济实力颇为可观;闽籍华侨在海外的华侨教育与华文报纸方面的起步较早,发展迅速,而闽属社团与闽籍侨领亦在华侨社会中有重要的影响。第二章则论述民国时期福建省侨务机构的历史沿革及其职责、机构自主性等,这些机构处理的侨务工作以侨乡事务为主,海外事务相对较少。论文将华侨政策与侨务工作分为侨乡施政与海外侨政两个部分。福建省府的侨乡施政内容较多,为保持章节平衡,故将其分为上下两章,第三章与第四章包括了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演变与完善,尤其是战时兵役制度对华侨出入境的影响尤大;省府争取侨汇,动员与鼓励华侨汇寄侨款,支持银行与邮局介入侨汇工作,疏导战时侨汇汇寄阻隔,清理积压侨汇等;省府积极传达中央政府对华侨投资的鼓励政策,并因地制宜地制定福建省的鼓励政策,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之下,引导华侨积极参与不同行业的投资,如战时的矿产、垦殖等,并承诺为华侨回国投资之实业提供便利与保护;倡导侨办教育,出台褒奖华侨兴资办学的政策,并对这些私立学校加强监管,要求设立校董会并向政府立案,鼓励华侨配合政府开展五年教育计划;为弥补侨务机构的不足,省府对归侨团体加强管控并使之协助政府处理侨务工作,如处理华侨出入境手续、协助赈济侨胞及引导华侨等工作;太平洋战争后,华侨大量回国,省府积极开展救济困难归侨侨眷的工作,设立了许多临时救济机构,负责救济工作,包括紧急救济与生产救济;为赢取海外闽籍华侨的侨心,保护归侨侨眷无疑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保护其免受勒索与压迫,处理侨民诉讼案件,除此之外,采取一些针对归侨侨眷的优惠政策等。第五章是关于民国时期的福建海外侨政。从第一章中民国时期海外闽籍华侨侨情可知,闽籍华侨社会及其社团组织等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中央政府对海外闽属社团加强管理,在此基础上,省府努力争取华侨社团的支持,交由其主导劝募工作,并利用其宣传闽省政,福建省政府的海外侨务工作离不开闽属华侨社团的支持与配合,闽属华侨社团也借此提出省府改善侨乡政治等。海外宣慰、宣传亦是侨乡政府追求经济利益与争取侨心的重要工作;民初,闽省府积极呼吁外交部交涉荷属华侨升旗被虐案,闽省民政厅第四科还发表了保护海外闽侨的声明,战后吁请保护荷属华侨等。论文认为侨乡政府施行华侨政策是为了实现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基于此,第六章对上述华侨政策及施政情形进行效果分析,认为福建的侨政以侨乡政策为主,争取侨汇、鼓励华侨投资、倡导侨资兴学、管理归侨团体等内容有明显的成效。但在管理出入境侨民、保护归侨侨眷等内容中难以落实到位,尤以争取侨心之关键的保护归侨侨眷的政策弊端最为显着。侨乡施政在经济上获得了不错的效果,但在政治上则少有成效。而海外侨政则受制于各种因素,使侨乡政府难以插手,仅能通过对海外侨团的管理与宣慰、各种途径的宣传及少有的保护华侨措施以加强其向心力,获得一定的效果,但保护海外华侨的效果并不显着。
二、香港、大陆两地知照类公文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香港、大陆两地知照类公文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与时间之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法战争前的张之洞与基督教 |
第一节 词臣学使时期对基督教的初步认识(1863—1881) |
第二节 巡抚晋省时期对基督教的进一步认识(1882—1884) |
第二章 两广总督张之洞与基督教(1884—1889) |
第一节 中法战争期间张之洞的防患之策 |
第二节 中法战争后张之洞的民教治理之策 |
第三章 张之洞总督湖广前后涉教实践与思想(1889—1907) |
第一节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二节 二十世纪初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三节 分析 |
第四章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思想认识与应变方法评析 |
第一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第二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两次转变 |
第三节 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的影响与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框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民族危机与联校自保:行政运作探析 |
第一节 国立六中流亡简史 |
第二节 国立中学校务会议研究 |
第三节 国立六中行政办事人员考察 |
第四节 国立六中德阳分校裁并问题研究 |
小结 |
第二章 民族情感与教育团体:教职员关系网络研究 |
第一节 同乡: 国立六中教职员的地缘关系 |
第二节 同学: 国立六中教员间关系之一 |
第三节 同事/师生: 国立六中教员间关系之二 |
第四节 同事/师生: 国立六中教员与职员关系 |
小结 |
第三章 启蒙与救亡: 国立六中教学主题探析 |
第一节 国立六中教科书荒及其应对 |
第二节 启蒙教育: 国立六中的人文和科学教育 |
第三节 救亡教育: 国立六中的战时教育色彩 |
小结 |
第四章 贷金、卫生、阅读: 生活史视野下的国立六中师生 |
第一节 国家扶持与人格独立: 贷金与学生生活 |
第二节 为国保育与视若己出: 国立六中师生健康 |
第三节 党化教育与自由阅读: 国立六中阅读世界 |
小结 |
第五章 政治意志与教育实践: 以党团冲突和校园纪念为例 |
第一节 党团冲突与教育统合: “校党团合一 |
第二节 国立六中的中共组织力量 |
第三节 国家纪念与教育秩序: 校园中的纪念日 |
小结 |
第六章 报效国家与纾解困境: 国立六中参军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抗战时期关于青年学生从军问题的讨论 |
第二节 “从军运动”前的学生参军情况 |
第三节 从军运动的兴起及发展 |
第四节 从军运动的余音 |
小结 |
第七章 国家襁褓与地方引擎: 国立六中与地方社会 |
第一节 政策管道与文化代表: 地方中的“国家”和“大学” |
第二节 地方引擎: 国立六中与地方教育的发展 |
第三节 挟校自重: 与地方社会的冲突 |
小结 |
结语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交缠下的战时教育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秋瑾文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秋瑾文艺”概念界定及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学术界有关本课题研究现状及评析 |
三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秋瑾生平、思想与创作研究 |
第一节 秋瑾生平概述 |
第二节 秋瑾的妇女解放思想及实践活动 |
第三节 秋瑾的革命思想及实践活动 |
第四节 秋瑾的文学创作研究 |
第二章 秋瑾题材的散文研究 |
第一节 时代思潮与晚清的报刊 |
第二节 秋瑾题材的散文创作概述 |
第三节 秋瑾题材时评杂感的叙事特色 |
第四节 秋瑾题材时评杂感的社会价值 |
第五节 纪念与教育:民国后期与建国后的秋瑾题材散文创作 |
第三章 秋瑾题材的诗词研究 |
第一节 秋瑾题材诗词创作概述 |
第二节 激愤与哀思:晚清民国秋瑾题材诗词创作 |
第三节 秋瑾题材诗词创作的价值 |
第四章 秋瑾题材的戏曲及曲艺研究 |
第一节 秋瑾题材的戏曲及曲艺创作概述 |
第二节 晚清民国秋瑾题材戏曲的编创特色 |
第三节 启蒙与救亡的延续——蛰伏期的秋瑾题材的戏曲编创 |
第四节 解读与重构——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秋瑾题材的戏曲创作 |
第五节 个案研究:独具时代风貌的《轩亭冤传奇》 |
第六节 秋瑾题材曲艺作品的编创特色 |
小结 |
第五章 秋瑾题材的小说、传记文学研究 |
第一节 秋瑾题材的小说、传记文学创作概述 |
第二节 秋瑾题材的传记文学的艺术特色 |
第三节 秋瑾题材小说的艺术特色 |
第六章 秋瑾题材的舞台剧与影视剧研究 |
第一节 秋瑾题材的舞台剧与影视剧创作概述 |
第二节 秋瑾题材话剧的时代风貌 |
第三节 记忆与重构:秋瑾题材影视剧研究 |
第七章 “秋瑾文艺”的接受和在今日之价值 |
第一节 常与非常——秋瑾文艺形象的塑造之路 |
第二节 多重合力——秋瑾女革命家形象的成因 |
第三节 “秋瑾文艺”在今日之价值 |
参考文献 |
附录:“秋瑾文艺”作品及研究资料汇编(1907—2019) |
上编·作品卷 |
下编·研究资料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谢辞 |
(6)内地与澳门知照类行政公文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两地公文概念及公文文种介绍 |
三、研究现状 |
四、知照类公文界定 |
五、研究方法 |
六、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两地“通告”文种比较 |
第一节 两地通告文种的定义 |
第二节 两地通告文种行文职能的比较 |
一、行文职能相似之处 |
二、行文职能差异之处 |
第三节 两地通告文种写作特征的比较 |
一、文章结构比较 |
二、写作要素比较 |
三、行文语言比较 |
第四节 两地通告文种格式的比较 |
第二章 两地“通知”文种比较 |
第一节 两地通知文种的界定 |
第二节 两地通知文种职能比较 |
一、行文职能相似之处 |
二、两地通知文种行文差异之处 |
第三节 两地通知文种写作特征的比较 |
一、文章结构比较 |
二、写作要素比较 |
三、行文语言比较 |
第四节 两地通知文种格式比较 |
第三章 两地“公告”文种比较 |
第一节 两地公告文种的定义 |
第二节 两地公告文种行文职能的比较 |
一、行文职能相似之处 |
二、行文职能差异之处 |
第三节 两地公告文种写作特征的比较 |
第四章 两地知照“函”的比较 |
第一节 知照“函”的定义 |
第二节 两地知照“函”行文职能的比较 |
一、行文职能相似之处 |
二、行文职能差异之处 |
第三节 两地函文种写作特征的比较 |
一、行文语言比较 |
二、书写格式比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两地公文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文种差异及原因分析 |
一、公文历史积淀不一样 |
二、公文体现法治程度不同 |
三、文种名称设定有别 |
四、行政机构存有差异 |
五、规范化要求不一样 |
第二节 写作差异原因分析 |
一、公文格式差异原因分析 |
二、公文语言差异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对澳门中文行政公文规范化的建议 |
第一节 公文设置建议 |
一、更新指导性文件 |
二、提高使用单位对公文标准的执行度 |
三、合并职能重合文种 |
四、把使用广泛的文种纳入公文体系 |
第二节 语言运用规范化的建议 |
一、文种名称的规范化 |
二、公文写作格式的规范化 |
三、特色词语使用的规范化 |
四、语句使用的规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7)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已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
三、研究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文章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文章结构 |
(四)制度与体系 |
第一章 厘捐的产生 |
第一节 清代前中期的财税制度与特点 |
一、财税制度与法外之法 |
二、财税体系的刚性化回归 |
三、财政制度内含的潜在危机 |
第二节 晚清的内外财政冲击与厘捐的肇始 |
一、内外冲击对财税体系的动摇 |
二、厘捐之缘起 |
三、民间自愿捐输的近代变异:厘捐 |
第三节 地方财权的兴起过程 |
一、战时中央财政集权化制度的削弱 |
二、洋务新政对地方督抚厘捐控制权的巩固 |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央地税权之争及地方税的初步成型 |
第一节 清廷清理财政得失及地方税的孕育 |
一、中央集权化的财政清理 |
二、财政分权背景下的地方厘捐 |
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央地税权分配的角逐 |
一、各省对地方税权的意见 |
二、混乱的税捐及税收支配权的多方竞力 |
三、央地税权分配的各方争论与清廷的尝试 |
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央地税权胶葛 |
一、袁世凯政府的税权分配方案 |
二、赣宁之役后袁世凯政权的财税中央集权化 |
三、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形成及其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厘捐盛行背景下子口税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一节 子口税制度的设立 |
一、厘捐兴盛对开办子口税的刺激 |
二、子口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及效果 |
三、复进口税制度对地方税权的侵蚀 |
四、修约谈判与子口税制度的调整 |
第二节 子口税制度引起的央地纠纷 |
一、海关的划一管理与子口税的中央控制 |
二、地方争夺子口税控制权的失败 |
小结 |
第四章 子口税与厘捐之间的此消彼长 |
第一节 三联单制度与厘捐 |
一、土货出口三联单制度的不统一 |
二、三联单制度之修订及其结果 |
三、对三联单制度的整顿及挫败 |
第二节 产地税对三联单制度的抵制 |
一、土货出口产地税的举办 |
二、行商包税形式的产地税 |
三、假名落地税的产地税 |
第三节 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对厘捐的保护 |
一、镇江关土货名目限制办法的形成 |
二、镇江关《土货限制章程》的局部推广 |
三、区域性零星土货的名目限制办法 |
第四节 华洋合伙对厘捐与子口税的双重规避:以新泰兴案为例 |
一、华洋合伙与新泰兴羊毛贸易网的建立 |
二、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起因 |
三、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结局 |
第五节 满足地方财政之需的区域性厘捐 |
一、广东台炮经费引发的中外交涉 |
二、吉林省七四厘捐与九厘捐的征收与改办 |
三、江西省九九商捐的征收 |
小结 |
第五章 落地税的演变及其与子口税的冲突 |
第一节 近代之前传统落地税的构成与特点 |
一、州县落地税 |
二、税关落地税 |
三、边疆落地税 |
第二节 清代后期落地税的延续与变动 |
一、传统落地税的存续 |
二、落地税与厘捐的合流 |
三、工业产品的落地税 |
第三节 洋货落地税的形成与普遍化 |
一、洋货落地税的产生 |
二、中外续订商约的影响 |
三、清末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第四节 落地税的分化与裁撤 |
一、落地税在北洋时期的变化 |
二、北洋时期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三、落地税之消亡及余波 |
小结 |
第六章 多方之间的财权博弈:以津浦货捐为个案 |
第一节 铁路货捐的兴办与多方角力 |
一、铁路货捐的起始及中外交涉 |
二、铁路路权与货捐税权之内在矛盾 |
第二节 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的制度确立之曲折过程 |
一、苏皖直鲁四省津浦货捐局的设而复废 |
二、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津浦线厘捐征收的外国干涉 |
一、津浦货捐的外交纠葛 |
二、津浦铁路沿线厘捐征收之中外纷争 |
第四节 地方军阀对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一、地方军阀对津浦货捐的截留 |
二、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小结 |
第七章 厘捐与子口税的裁撤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裁厘加税的过程 |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裁厘加税的延滞 |
二、中原大战后裁厘加税政策的推行 |
三、裁厘加税政策的成效 |
第二节 现代税制的初见雏形 |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税制变革 |
二、国地税的划分及地方税的现代化进展 |
三、变相厘捐的长期存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近代东亚从“华夷秩序”向“公法秩序”的变迁 ——以《中日修好条规》和“牡丹社事件”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章 |
一、研究课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和检讨 |
三、研究课题的意义和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公法意识”萌发对“华夷秩序”的挑战 |
第一节 “华夷秩序”下隐藏的解构因素 |
一、对“华夷秩序”的再认识 |
二、“小中华思想”的普遍存在 |
三、东亚开港与中日分化 |
第二节 《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及其属性分析 |
一、条规订立与中日对等 |
二、“二元外交”与“联日抗西” |
三、清政府“连衡术”的空想性分析 |
第三节 大久保利通政权的形成与“占琉征台”政策的推进 |
一、岩仓使节团欧洲游历与大久保利通的东亚战略 |
二、留守政府主导的“琉球内治化” |
三、“征韩论”的落幕与“征台论”的登场 |
小结 |
第二章 美日密谋征台与副岛交涉始末 |
第一节 李仙得献计日本 |
一、日本聘用李仙得 |
二、李仙得的五份备忘录 |
第二节 副岛种臣使清交涉 |
一、谒见清帝遭受阻滞 |
二、日本取得出兵口实 |
三、改谒见之礼,消出兵之念 |
小结 |
第三章 日本出兵台湾与中外各国干涉 |
第一节 出兵前之筹备 |
一、《台湾蕃地处分要略》的出台 |
二、台湾蕃地事务局的设立 |
第二节 西方国家局外中立 |
一、英国公使巴夏礼的异议 |
二、美国公使伯明翰的抗议 |
第三节 牡丹社事件始末 |
一、初探社寮,石门开战 |
二、西乡抵台,围剿生番 |
小结 |
第四章 清政府的对策与柳原在华交涉 |
第一节 清政府对出兵态度的变化 |
第二节 柳原前光上海交涉 |
第三节 柳原前光北京交涉 |
小结 |
第五章 中日论争及英国调停 |
第一节 大久保利通自荐使清 |
第二节 论辩陷入僵局,中日开战在即 |
第三节 英国调停,中日和解 |
小结 |
第六章 日本对万国公法的研究和运用 |
第一节 台湾蕃地事务局对万国公法的研究 |
第二节 御雇外国人布瓦索纳德的献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10)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民国时期海外闽籍华侨概况 |
第一节 民国时期闽籍华侨数量估算与海外分布 |
第二节 闽籍华侨的经济地位与职业结构 |
第三节 闽籍华侨的文教社团及其影响力 |
第二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务机构设置与侨务理念的演变 |
第一节 福建暨南局的兴废 |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闽省的侨务机构 |
第三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乡施政(上) |
第一节 出入境管理与移民 |
第二节 争取与疏通侨汇 |
第三节 鼓励华侨回省投资政策 |
第四节 倡导侨办教育 |
第四章 民国时期福建侨乡施政(下) |
第一节 侨政与福建归侨团体的兴起 |
第二节 福建归侨侨眷之战时救济 |
第三节 保护归侨侨眷 |
第五章 民国时期福建海外侨政 |
第一节 管理与密切联络海外闽侨社团 |
第二节 海外宣慰与宣传 |
第三节 保护海外华侨 |
第六章 侨政效果 |
第一节 侨乡施政效果 |
第二节 海外侨政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香港、大陆两地知照类公文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D]. 郑欣. 暨南大学, 2020(04)
- [2]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国立第六中学研究(1937-1945)[D]. 王哲. 山东大学, 2020(09)
- [4]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5]“秋瑾文艺”研究[D]. 张晓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内地与澳门知照类行政公文比较研究[D]. 祖羞月. 暨南大学, 2019(04)
- [7]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D]. 余治国. 安徽师范大学, 2019(06)
- [8]近代东亚从“华夷秩序”向“公法秩序”的变迁 ——以《中日修好条规》和“牡丹社事件”为中心[D]. 刘丹.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7)
- [9]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10]民国时期福建侨务研究[D]. 上官小红. 厦门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