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文书质量与审判方式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苏和生[1](2021)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刘强安[2](2020)在《以庭审为中心视角下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文中认为民事裁判文书应当清晰、公允和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范,通过分析说理来展示结论的合理性。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司法生产力”,但是从民事审判实践来讲,民事裁判文书还存在说理不够的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一定的差距。规范审判权运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没有终点,永远只有进行时,探索如何提高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是一个恰逢其时的课题。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宣告裁判结果和裁判依据的载体,它记载了案件的受理与审理过程,记录法官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认证过程,揭示法官心证历程和逻辑推理过程,具有释法说理、引导公众行为的功能。一份合格的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展示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裁判文书应当包含认定事实的说理、阐释法律的说理和裁判结果的逻辑推导说理,要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可接受度,还需要讲情理、通文理。本文借鉴刑事审判领域中的“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提出“以庭审为中心”进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从应然性讲,当前司法改革正逐步深入,探索裁判文书说理新路径符合现实需要;从裁判文书的受众来讲以庭审为中心进行说理可以提高可接受性;有助于法官提高说理水平;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从价值上讲,以庭审为中心进行说理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提高息诉服判率,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从方法上,讲以庭审为中心进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从事理、法理、情理、文理四维度,事务性和权利性程序事项两视角着眼,同时建立法官自评和同行评价等说理评价机制。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当遵循义务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及规范自由裁量权原则。最后本文对构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保障机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艾禹晨[3](2020)在《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文中提出很长一段时间来,裁判文书说理不足似乎成了一大难题,对于本文所论述的家事案件来讲亦如此。我国对家事诉讼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定,对其说理部分进行规范的法律即对民事诉讼的规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制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其仅对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给出了规范要求,但家事案件有其身份性与感情基础的独特性,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也更注重情的融入,所以只用笼统对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定来规范家事裁判文书是不合适的,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2016年我国开展了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发展,试点工作取得了维护家庭稳定、挽救婚姻关系等良好成效,关于家事裁判文书的形式也有所创新,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所增强。但试点工作尚未形成统一可适用的规范。本文立足实践,运用试点与相关案例、已有文献,来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一些完善建议。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概念明晰,为下文的论述做基础理论概念的铺垫,即与家事审判相关的概念。主要目的为辨析家事审判与一般民事审判的区别,包括家事审判的具体概念与案件的范围,以及家事审判区别于一般民事审判的特点。由此引出为何要单独对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行研究,而非一概而论地研究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而引出了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与意义,为后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概念的前提基础。第二部分是家事裁判文书的古代溯源,先对古代判词的特点及与当代判词的渊源关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古代判词与当代家判词的源流变化包括情理与文理的变化,以分析古代家事判词说理对当代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应对古代判词说理所作的扬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求达到古为今用的效果。第三部分是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包括整体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分析。先以实际案例引出现阶段家事裁判文书的整体现状,提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说理的详略不当、不充分、情理法不平衡统一、引据过于宽泛的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与公众、制度、救济手段几方面分别加以具体分析。第四部分是首先分析改革试点工作过程中涌现的不同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形式,然后从形式、情理法统一再融入文理以及配套制度建立方面对我国家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提出完善建议。形式上提出统一说理形式,具体将案件进行繁简划分,简易案件采取要素式,普通案件采取传统裁判文书形式附法官寄语进行说理。语言上提出在融入情理法的说理中注重文理。制度上提出建立激励机制以及评价制度。本文将理论与实证研究结合,以前人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研究为理论基础,以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与显现的问题、以及多年来家事裁判文书呈现出的问题为实践经验,从相关概念、古今对比的理论基础,到现状、问题,最后提出新路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我国家事审判的说理提出可行建议。
宋菲[4](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说明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李鑫,王世坤[5](2020)在《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与智能化系统研发》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实践中,在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主体需求的推动下,人民法院探索和实践了"要素式"审判方法。与其他审判方法相比,要素式审判本身具有一系列的优势特征,并被全国各地法院不同领域的专业法官所认可并推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审判成为当下信息技术与法学交叉结合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研究人工智能技术与要素式审判的有效结合、研发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可以反作用于要素式审判的整体运行,但也要意识到人工智能发展与审判辅助需求都存在"冷"与"热"的平衡问题。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完善和增加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系统集成,都成为下一阶段司法实践重要的发展方向。
王顺[6](2020)在《行政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以法律适用说理为考察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制度的建立健全,裁判文书作为司法产品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尤其是说理问题日益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一直以来,法律适用的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核心内容之一,都是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要予以阐明的重点,尤其是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往往更加具有复杂性、特殊性。本文以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说理作为重点考察对象,研究有关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问题。通过对相关行政裁判文书案例的梳理和考察,法院在裁判中对于法律适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对于法律适用的依据存在的争议;二是援引法律条款是否规范的争议;三是对于法律规定条文含义的理解存在争议;四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对法律适用存在的争议。基于我国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说理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进行总结分析。通过研究案例发现,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说理中主要存在着说理不充分(不说理或说理不到位)、说理针对性不强等缺点。针对行政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存在的内在原因。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与完善:首先,要统一行政裁判法律适用的尺度:重点解决行政审判的适用依据问题,消除裁判依据与说理依据的模糊地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院应明确区分作为裁判适用的依据和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认定,妥善处理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应在司法裁判法律适用过程中强化综合运用法律适用方法,如法院应加强对于法律冲突解决规则以及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等的适用。其次,立足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基本特征,应完善法律适用说理的路径,即法院应在坚持合法性说理的基础上提高合理性说理的比重,强化综合运用行政法的有关原则、原理来提高法律适用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再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法说理的要求,从丰富法律适用说理的论据与增强法律适用说理的论证两个角度来加强法律适用说理的论证力度。最后,立足于行政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建设层面,从立法、司法和文书方面完善法律适用说理的机制,着重提高法律适用说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效力,建立健全与释法说理要求相符的细化配套制度,进一步优化现行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当下,随着我国司法责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大力加强行政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说理制度建设,对于解决行政案件说理困难、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实现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蔡舒眉[7](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郝爽[8](2020)在《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载体,是司法裁判机关工作的集中展示,是裁判者适用法律这一司法过程的最终表现形式,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展示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承载了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随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繁简分流不断深化,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却差强人意,照搬照抄,千篇一律,说理不足,形同八股等问题不一而足。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影响了我国法治化进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及十九大关于“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等深化司法体制综合改革的相关要求,我国出台了众多的法律性文件。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基于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和发展轨迹,在众多研究的基础之上,本论文利用资料分析法,在对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概念、功能、遵循原则、要求等内容进行梳理的基础之上,利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历史沿革以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对比分析。同时,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400份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以多份指导性案例和代表性文书为参照,归纳总结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以及具体问题,并透过现象从说理主体的局限性、客观环境阻碍等角度阐述了产生问题的原因,重点提出了深化繁简分流、完善文书说理制度、完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加强法官能力培养等多方面对策。一份判决书,或短或长,或深或浅,或情理相融,或千篇一律,或引经据典,或生搬硬套,都可展现法官的综合水平,更折射出我国的司法现状和法治水平。裁判文书是法官以看得见的形式来呈现正义伸张的过程,只有一份明事理、合常理、释法理、讲天理的文书才能赢得公众的认可,才能更具说服力、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正是本文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王连昭[9](2020)在《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发挥着的作用日趋重要,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的特点,又被称作科学证据,甚至对审判活动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对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十分重视: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2016年5月1日,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式实施。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范。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高出庭作证率。”2016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2016年11月,司法部印发了《司法鉴定委托书》等7种文书格式。2017年9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8年第17号国家标准公告,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牵头研制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获批,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基于以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规定与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以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结合实证调研中发现的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鉴定意见的质证、审查等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亟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的相关建议,为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司法鉴定标准化,在诉讼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提供实践和理论上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章,约22万字,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笔迹鉴定意见概述。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规范,前提是需要明确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相关基本属性,只有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清晰的界定与诠释之后,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认识与理解。首先,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笔迹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类别,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迹鉴定意见产生于司法鉴定活动,应用于诉讼审判活动,具有科学性与法律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于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鉴定科学、诉讼法律以及管理体制等多个视域下加以把握。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历史发展。我国笔迹鉴定发展历史悠久,可分为古代的萌芽与起源,近代的变化与演进,现代的进步与繁荣等三个阶段,同时应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特点与优势。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实践中,对笔迹鉴定的理论是否科学的质疑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主观经验判断的质疑与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困惑。从书写技能与书写习惯、书写习惯与笔迹特征、经验判断与定量分析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进行探讨,再从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三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理性把握,丰富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理论。最后,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整理英美法系国家可采性与相关性等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等规定,以及我国法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相关规定,研究笔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以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现状分析与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影响因素两个方面,完善笔迹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规定以及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机制。第二章,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标准化是我国笔迹鉴定以及司法鉴定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完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前提与基础。本章从四个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阐述。首先,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整合各方观点,详细论述司法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笔迹鉴定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以及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概念与定义。从标准、法律法规、科学技术三个视角,探讨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科学性与法律性、统一性与适时性、明确性与模糊性等基本属性。第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笔迹鉴定意见的标准包括: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和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四个部分。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可分为案件受理程序标准、案件鉴定程序标准和案件归档程序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可分为形成方式技术标准、鉴定条件技术标准、比较检验技术标准和综合评断技术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可分为基本情况表述标准、鉴定过程表述标准、鉴定意见表述标准和比对表的制作标准。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可分为鉴定意见质证标准、鉴定意见认证标准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标准。第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研究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最后,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实施保障。提出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并采取动态的修正模式。第三章,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本章包含四个实证研究项目,实证研究的对象依次是笔迹鉴定意见书的表述情况与存在问题,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运用情况,笔迹鉴定标准的实践与改革建议。首先,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以我国10家司法鉴定机构的130份近两年(2017-2018年)的笔迹鉴定意见书为研究样本,对目前笔迹鉴定意见书较为普遍存在的“重结论,轻程序”、分析说明模板化、比对表标识不规范、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不断增多等典型问题进行归纳及原因分析,说明这些存在问题导致的消极后果,探讨从统一并提高笔迹鉴定表述标准,加强笔迹鉴定文理表达研究,把握笔迹鉴定表述的简略性与详细性、模糊性与准确性、共性与个性的对立统一特点等方面,对笔迹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与表述加以完善。第二,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对上海市2018年涉及笔迹鉴定的408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变量包括裁判文书数量与类型、申请鉴定事由、审判层级、法院层级与单位、鉴定机构、笔迹鉴定项目、笔迹鉴定意见结果、是否重新鉴定、法院采信情况、案件判决情况多个要素,较为全面的展示了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件诉讼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就实践应用中出现的裁判文书表述、鉴定启动程序、鉴定人出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鉴定意见认证采信等典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改革优化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采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实践认知问卷”对我国8所司法鉴定机构99名文书鉴定人进行调研。调查结果发现,鉴定人充分认可《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对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规范和指导意义,但对于鉴定意见的种类与分级仍存在较大争议,对于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还不够明确,对获得继续培训教育有较大需求。建议通过制定《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指导意见》解释、说明相关技术难点,落实《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应用。相关部门应加快面向鉴定人、办案人员的技术规范指导、应用、培训等工作,进一步扩大技术规范影响力,充分发挥技术规范的功能和作用。最后,笔迹鉴定标准实践与改革的调研分析。采取走访调研、电话采访、微信调研、委托调研等方式。调研提纲针对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共设计了35个问题,主要侧重了解法官、鉴定人、司法行政人员、律师对现有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标准、笔迹鉴定标准的主观评价以及优化改革的主流态度。为研究、完善我国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标准提供现实依据与参考建议。第四章,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基于实践中笔迹鉴定意见书在制作与文字表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为依据,结合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书写鉴定文书的具体情况,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按照基本情况、检验过程与分析说明、鉴定意见三个主要部分,提出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等相关研究与建议。首先,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将2019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分别与已经废止的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规范》和公安部登记管理,同时制定并使用的公共安全行业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第二,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案情概述表述规范,鉴定材料表述规范,委托要求表述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分别对检材检验表述规范、样本检验表述规范、比较检验表述规范、综合评断表述规范、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相关规定的研究,并提出具体的表述规范建议。最后,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参考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比较分析我国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笔迹鉴定结果种类的不同划分以及区别和联系。结合我国对不同种类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针对现有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分级偏主观,级别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缺乏足够的量化依据和客观的评价标准等问题,提出在鉴定意见种类判断依据的规定上应对鉴定人对鉴定种类的选择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现行技术规范的表述标准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完善技术规范表述规范,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第五章,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目前学术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证据的审查主要集中于法律层面和程序层面,没有针对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的具体研究成果和立法规定,导致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显得力不从心。本章,从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原理、技术步骤、技术方法等方面,重点研究对笔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第一,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从鉴定意见书的“基本情况”部分、“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部分、“鉴定意见与附注”部分的提出质证要点。第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立足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基础理论,结合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从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情形、限制采信的情形(有条件采信)、证明力降低的情形,对完善、细化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提出相关建议。第三,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基于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仅具雏形且可塑性强的考量,结合前期研究成果与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提出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想,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管理为主,法院监督为辅的管理模式,以期进一步促进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第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产生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有诸多因素,可以归纳为启动程序、鉴定材料、技术标准、重新鉴定等几方面原因。我国应尽快构建冲突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和选择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更好发挥司法鉴定为诉讼服务的功能和价值。
孙旭扬[10](2020)在《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与“司法产品”,刑事裁判文书自身具有极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它不仅能够直接反映审判结果,有效连接裁判结果与案件事实,而且是提升司法审判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的基础,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裁判文书说理承载着衔接案件证据、法律条文和审判结果的重要作用,同时肩负着将案件事实得以还原、让案件严格依照法律得以审判的重大责任,是文书的精髓和灵魂。因此,为全面提升案件处理质量、明晰案情来龙去脉、优化案件界定,需要发挥说理部分文书的基础性作用,以期更好、更优地清晰文理,切实提升案件法理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在国家不断强化法治文明的过程中,刑事裁判书逐渐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基础标准之一。当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发展过程中,尚且存在一定的问题亟待完善。其中,固定化与长期模式化问题较为明显,这对全面优化法制文明建设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也反映出了一个时期的裁判文书定型与定位。本文选用文献分析等方法,探索当前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补强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可行性办法,为在司法实践中提升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整体水平提供参考。正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概述,包括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概念的界定以及内容的辨析,具体指明了刑事文书说理应当包含的内容和要素,并从多个角度介绍了完善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和价值。第二部分是针对西方刑事裁判说理的研究,即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在裁判文书说理历史发展方面的梳理,以美国和法国为例,分别概括两大法系的西方法治国家裁判文书说理影响因素,总结其发展现状和特点,以期取长补短,从中发掘可供我国借鉴之处,为下文提出加强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的建议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和原因分析。其中,问题包括表达方式格式化、道德评判色彩浓厚、不同案件类型说理程度差异较大、对法律适用缺乏具体说理、缺乏对量刑理由的分析论证五个方面;而原因包括文化传统因素、主观认知因素、制度保障因素三个方面。第四部分是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全面优化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路径,并将规范性研究结果同上文论述内容相结合,从而更好、更优地构建刑事裁判说理文书组织结构,并通过适当引入大胆设想来全面提升规范化措施的可操作性与适用性。围绕文书写作和制度模式两方面进行展开,其中文书方面包括从说教灌输改革为依法释理、从晦涩随意改革为通俗规范、从道德评判色彩强烈改革为主客观审慎相结合、从结构不规范改革为灵活具体,制度和模式方面包括诉讼分流的同时,实现裁判文书的简繁分流、积极探索开展填充式文书说理模式、开放思维运用非语言类表达方式提升说理效率。
二、裁判文书质量与审判方式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裁判文书质量与审判方式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2)以庭审为中心视角下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内涵概述 |
(一)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特征 |
1.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 |
2.民事裁判文书的特征 |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内涵 |
1.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属性要求 |
2.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 |
(三)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 |
1.说理是民事裁判文书逻辑自洽的需要 |
2.说理是民事裁判文书排除合理怀疑的客观要求 |
3.说理是实现民事裁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
4.说理是有助于培育良好法治社会环境 |
二、目前阶段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现实检视 |
(一)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1.民事裁判文书注重形式而轻实质 |
2.更注重实体裁判而轻程序说理 |
(二)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原因 |
1.法官个人素质、业务能力因素 |
2.客观环境因素 |
3.制度机制因素 |
(三)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后果与影响 |
1.当事人息诉服判率低 |
2.引发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质疑 |
3.引发司法信任危机 |
三、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价值分析 |
(一)建立以庭审中心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方式的提出 |
(二)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然性分析 |
1.从诉讼制度改革的角度看 |
2.从民事裁判文书受众角度看 |
3.从法官角度上看 |
4.从提高司法公信力角度看 |
(三)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价值 |
1.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
2.有利于促进法律正确适用 |
3.有利于法官提高司法水平,助益息诉服判 |
4.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
四、以庭审为中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实现路径 |
(一)四维度构筑民事裁判文书的内容说理 |
1.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 |
2.充分阐释法理 |
3.围绕案情谈情理 |
4.规范行文,通文理 |
(二)两视角构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程序说理 |
1.事务型程序事项记录在卷 |
2.权利型程序事项优化说理 |
(三)探索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评价机制 |
1.裁判文书的自评 |
2.裁判文书同行评价 |
3.公众评价 |
(四)以庭审为中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当注意的原则 |
1.义务性原则 |
2.针对性原则 |
3.合法性原则 |
4.公平与效率原则 |
5.规范自由裁量权原则 |
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保障机制构建 |
(一)构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责任制度和激励机制 |
1.明确法官说理责任 |
2.合理制定激励政策 |
(二)落实法官培训制度 |
(三)类案同判约束机制 |
(四)非诉衔接机制与案件繁简分流 |
1.诉前分流——完善非诉衔接机制 |
2.诉中分流——推动案件繁简分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 研究方法 |
一、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概述 |
(一) 家事审判的概念、范围与特征 |
1. 家事审判的概念与范围 |
2. 家事审判的特征 |
(二)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解读、意义与特点 |
1.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解读 |
2.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意义 |
3. 当代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特点 |
二、家事裁判文书的古代溯源 |
(一) 古代家事判词说理的特点 |
1. 文学化 |
2. 情感化 |
3. 礼情法相融合 |
(二) 古代家事判词说理对当代的影响 |
1. 从重情理到重法理 |
2. 文理上从重文采到重平实 |
3. 古代判词的扬弃及其对法官寄语的启示 |
三、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 |
(一)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 |
1. 整体现状 |
2. 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
(二) 家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成因 |
1. 审判人员 |
2. 当事人与公众 |
3. 制度 |
4. 救济手段 |
四、我国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改革试点工作家事裁判文书说理形式的分析 |
(二) 我国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新路径 |
1. 形式上:统一裁判文书说理形式 |
2. 语言上:在情理法统一的说理中融入文理 |
3. 制度上:建立配套的规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5)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与智能化系统研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开展和探索要素式审判的原因 |
(一)司法的现实需求 |
1.提升司法机关生产力,有效解决积案问题 |
2.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
3.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 |
(1)调解案件的司法确认。 |
(2)速裁案件的高效处理。 |
(二)社会公众的正义需求 |
1.纠纷得到高效的解决 |
2.公平正义获得感的提升 |
(1)裁判标准明确统一。 |
(2)裁判说理有的放矢。 |
(三)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需求 |
1.人工智能融入司法的驱动力 |
2.人工智能浪潮推动司法改革 |
二、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 |
(一)要素式审判的内涵 |
(二)要素式审判的由来 |
1.庭审方式改革的重心转变 |
(1)表格化审判。 |
(2)门诊式庭审。 |
(3)“1+3”庭审。 |
(4)模块化审判。 |
2.裁判文书改革的样式创新 |
(1)拟制式文书。 |
(2)填充式文书。 |
(3)表格式文书。 |
(4)令状式文书。 |
(三)要素式审判的特征 |
1.要素化 |
2.高效性 |
3.公平性 |
4.可解释性 |
(四)要素式审判的适用范围 |
1.案件复杂度范围 |
2.案件类型范围 |
3.案件审级范围 |
三、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研发 |
(一)系统研发的基本思路 |
1.以审判辅助需求为导向 |
2.重现法官“审”“判”“管”全过程 |
3.避免给审判人员增加“科技负担” |
(二)系统的核心功能 |
1.具体性的诉讼请求 |
2.对抗性的审理要素 |
3.关键性的计算辅助 |
4.区分性的裁判说理 |
5.靶向性的法律适用 |
6.对应性的裁判结果 |
7.自动性的文书生成 |
(三)系统研发所需的法律知识与关键技术 |
1.系统研发中构建的法律知识 |
(1)诉讼请求数据库。 |
(2)要素树。 |
(3)诉请处理关联。 |
2.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在系统研发中的具体运用 |
(1)诉请的提取与分类。 |
(2)要素值的抽取与回填。 |
(3)文书的生成与校对。 |
四、要素式审判相关的重点问题 |
(一)合法性与合伦理性问题 |
1.要素式审判的合法性依据 |
2.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伦理审查 |
(二)法学与技术的融合问题 |
1.司法业务驱动的主导地位 |
2.技术适度辅助的当前任务 |
3.智能辅助的合理预期 |
五、要素式审判发展的未来展望 |
(一)制约要素式审判发展的主要因素 |
1.缺乏诉讼制度保障 |
2.诉讼材料利用的现实困难 |
(1)庭前“要素表”填写的高度依赖。 |
(2)司法数据运用囿于客观条件。 |
3.对审判团队成员提出的更高要求 |
4.法院内外数据流转存在壁垒 |
(二)推动要素式审判发展的思路 |
1.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完善 |
第一,由“要素化”向“要素标准化”过渡。 |
第二,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推广。 |
2.新一代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的集成 |
(6)行政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以法律适用说理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分析与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说理的相关概述 |
第一节 法律适用说理的基本内涵及其表现 |
一、法律适用说理的实质内涵 |
二、法律适用说理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法律适用说理的基本特征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说理的重要作用 |
一、提高行政裁判的可接受性 |
二、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
三、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 |
第二章 行政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说理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裁判文书案例选取的情况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争议说理的情形 |
一、行政审判法律适用依据争议 |
二、援引法律条款不规范 |
三、有关法律规范条文含义的理解分歧 |
四、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争议 |
第三章 行政裁判文书案例法律适用说理评析 |
第一节 法律适用说理的优点 |
一、注重合理性说理 |
二、说理充分性较强 |
三、说理针对性较强 |
第二节 法律适用说理的不足及原因 |
一、存在的不足 |
二、说理不足的原因 |
第四章 行政裁判文书法律适用说理的改进与完善 |
第一节 统一行政裁判的法律适用尺度 |
一、明确区分作为裁判依据和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认定 |
三、法律适用方法的运用 |
第二节 完善法律适用的说理路径 |
一、遵循以合法性为中心 |
二、提高合理性说理比重 |
第三节 增强法律适用说理的论证 |
一、丰富法律适用说理的论据 |
二、注重法律推理 |
第四节 加强法律适用说理的制度性建设 |
一、立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说理义务 |
二、司法层面:细化说理激励机制的内容 |
三、文书层面:优化裁判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四)本文的推进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一)历史正当性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二、积极性竞争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三、消极性竞争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一)便捷高效 |
(二)同步监督 |
(三)约束权力 |
(四)同质管理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一)职级晋升 |
(二)岗位调换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8)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概述 |
1.1 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概念 |
1.2 民事裁判文说释法说理的意义 |
1.2.1 深化依法治国,提升审判水平 |
1.2.2 减少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 |
1.2.3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
1.2.4 化解纠纷矛盾,营造法治环境 |
1.3 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遵循原则 |
1.3.1 合法性原则 |
1.3.2 正当性原则 |
1.3.3 层次性原则 |
1.3.4 针对性原则 |
1.3.5 必要性原则 |
1.4 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基本要求 |
1.4.1 阐明事理 |
1.4.2 释明法理 |
1.4.3 讲明情理 |
1.4.4 讲究文理 |
第二章 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历史沿革和域外考察 |
2.1 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与发展 |
2.1.1 我国古代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 |
2.1.2 我国近代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 |
2.1.3 新中国成立后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 |
2.2 两大法系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考察及启示 |
2.2.1 大陆法系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
2.2.2 英美法系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
2.2.3 两大法系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对400 份民事裁判文书的调研 |
3.1.1 调研样本的基本情况 |
3.1.2 调研样本的主要特征 |
3.2 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事实认定说理不足 |
3.2.2 法律适用说理不足 |
3.2.3 文书程序性事项说理缺失 |
3.2.4 文书的表达形式和内容不当 |
3.3 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说理主体自身局限 |
3.3.2 客观环境阻碍 |
第四章 强化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对策 |
4.1 完善裁判文书说理保障和激励机制 |
4.1.1 完善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
4.1.2 赋予法官依法说理的责任豁免权 |
4.1.3 完善裁判文书署名制度 |
4.1.4 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奖惩机制 |
4.2 完善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
4.2.1 明确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 |
4.2.2 法官发挥说理个性 |
4.2.3 规范民事裁判文书语言运用 |
4.2.4 明确民事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方式 |
4.3 完善裁判文书说理评价机制 |
4.3.1 扩大评价主体 |
4.3.2 细化评价标准 |
4.4 深化民事裁判繁简分流 |
4.4.1 “双轨”制度并行 |
4.4.2 改革庭审方式 |
4.5 提高法官的素养和能力 |
4.5.1 完善法官助理制度 |
4.5.2 加强法官能力培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生成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问题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一章 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概念诠释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内涵与外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属性与功能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与表述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比较与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发展历程 |
一、萌芽与起源:古代笔迹鉴定的最初探索 |
二、变化与演进:近代笔迹鉴定的逐步转型 |
三、进步与繁荣:现代笔迹鉴定的高速发展 |
四、考量与借鉴:域外笔迹鉴定意见的优势比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科学基础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理论基础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困惑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认知探讨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理性把握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适用 |
一、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评判 |
第二章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概说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内涵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界定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特性 |
四、笔迹鉴定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分类 |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程序标准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 |
三、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标准 |
四、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制定依据 |
一、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 |
二、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司法鉴定制度的关系 |
三、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技术的关系 |
四、笔迹鉴定意见标准与笔迹鉴定质量监控的关系 |
第四节 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的保障基础 |
一、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统一的组织领导 |
二、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有专业的起草小组 |
三、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顺应时代文化背景 |
四、制定笔迹鉴定意见标准应采取动态修正模式 |
第三章 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文书规范实证研究 |
一、文书研判:笔迹鉴定文书表述规范之现状 |
二、理性剖视: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问题 |
三、改革进路: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之完善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证据应用的实证研究 |
一、研究样本概述 |
二、统计结果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认知的现状调查 |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
二、结果与讨论 |
三、结论 |
第四节 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改革的调研分析 |
一、调研情况概述 |
二、现行笔迹鉴定标准实践情况分析 |
三、优化统一笔迹鉴定标准调研分析 |
第四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规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
一、国家标准 |
二、行业标准 |
三、比较评析 |
第二节 笔迹鉴定基本情况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案情概述表述规范 |
二、鉴定材料表述规范 |
三、委托要求表述规范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检验过程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检材检验表述规范 |
二、样本检验表述规范 |
三、比较检验表述规范 |
四、综合评断表述规范 |
五、比对表的制作规范 |
第四节 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规范研究 |
一、笔迹鉴定结果的种类 |
二、笔迹鉴定结果的依据 |
三、笔迹鉴定结果的表述 |
第五章 笔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研究 |
第一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质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与困境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标准研究 |
第二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认证标准研究 |
一、笔迹鉴定意见认证的诉讼需求与制度缺陷 |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有效认证标准研究 |
第三节 笔迹鉴定意见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 |
一、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现状 |
二、现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构建公益属性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探讨 |
第四节 冲突笔迹鉴定意见解决机制研究 |
一、冲突笔迹鉴定意见概述 |
二、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 |
三、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预防机制 |
四、冲突笔迹鉴定意见的选择机制 |
结语:笔迹鉴定意见表述与审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3.跨学科研究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与价值 |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与内容 |
1.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概念 |
2.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内容 |
(二)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 |
1.优化司法裁判效果 |
2.增强法官业务能力 |
3.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判例相关制度 |
二、西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性对我国的启示 |
(一)西方法治国家裁判文书说理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 |
1.西方法治国家裁判文书说理的历史沿革 |
2.西方法治国家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与特点 |
(二)西方法治国家裁判文书说理的影响因素 |
1.先例地位不同的影响 |
2.裁判文书署名制度不同的影响 |
3.审判方式不同的影响 |
4.理论学说运用不同的影响 |
三、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一)问题分析 |
1.表达方式格式化 |
2.道德评判色彩浓厚 |
3.对法律适用缺乏具体说理 |
4.缺乏对量刑理由的分析论证 |
(二)原因分析 |
1.传统司法文化的惯性影响 |
2.主观认知存在偏差 |
3.制度保障乏力 |
四、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完善路径 |
(一)更新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要求 |
1.从说教灌输改革为依法释理 |
2.从晦涩难懂改革为通俗规范 |
3.从道德评判色彩强烈改革为主客观审慎相结合 |
4.从结构僵化改革为灵活具体 |
(二)改革相关配套制度 |
1.诉讼分流的同时实现裁判文书的简繁分流 |
2.积极尝试推行填充式文书说理模式 |
3.运用非文字类表达方式提升说理效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裁判文书质量与审判方式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研究[D]. 苏和生.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以庭审为中心视角下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D]. 刘强安.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3]对家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研究[D]. 艾禹晨. 山东大学, 2020(02)
- [4]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分析与智能化系统研发[J]. 李鑫,王世坤.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6]行政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以法律适用说理为考察对象[D]. 王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D]. 蔡舒眉. 吉林大学, 2020(08)
- [8]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研究[D]. 郝爽. 河北大学, 2020(08)
- [9]我国笔迹鉴定意见的表述与审查标准研究[D]. 王连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D]. 孙旭扬.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