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建设现代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薛小蕙[1](2021)在《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实践中,党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了规则供给和政策传递的功能,这使得“文件治国”成为中国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通过对传统行政的教育领域、新业态经济中的网约车监管领域、风险治理中的疫情防控领域的实证考察,不难看到,规范性文件已从横向内容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从纵向时间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阶段。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一并构建规范体系,并形成共同治理的格局。进一步来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多维度互动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适用。具体表现为,法律缺位时,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适用;法律滞后时,规范性文件可以先行调整;法律所不能涉及的如意识形态和道德等法外事项,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进行适用。第二,规范性文件推动法律实施。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弥补了因法律框架的粗陋而产生的漏洞,在法律模糊领域发挥补充功能;在法律所无法涉及的行政专业领域,规范性文件可以裁量基准和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补强。第三,规范性文件反哺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具体表现为,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改革政策会成为法律制定的先导,同时也会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成为其重要的来源和参照。第四,规范性文件脱逸于法律约束。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内容边界不清、制发程序混乱引发诸多的法治风险,使规范性文件呈现脱法的样态。这四种互动维度生动揭示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运行状态,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呈现了规范性文件的多重面向。规范性文件能够长期存在于中国的规范体系之中,并逐渐发展为一种可以和法律进行多维度互动的制度安排,说明其必然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础。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治理实践中的存在,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经验过程中积累的“文件治国”路径依赖的延续。从建立新中国政权到改革开放,再到现阶段国家不断深化改革,规范性文件制度与中国的政党实践与治理传统紧密相连。其次,从法学理论的演变和发展来看,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最后,从国家治理的实践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因应了大国治理背景下的特殊需求,即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中央政府政治势能的有效发挥和满足行政效能原则的现实需求。同时,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规范性文件能够实现多元的治理目标。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规范性文件仍然不能脱离依法行政的内在逻辑。事实上,人们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担忧也正在于此:大量且频繁的文件可能会削弱和挤占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功能空间。从现有制度安排来看,针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路径已经存在于面向行政和面向司法两个维度中,但是,现有的规范路径既有缺失也有重合。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规范路径的建构,可以依照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视角进行。首先,立法控制承担着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事前规范的重要任务。现有的立法控制呈现出以中央宏观指导、地方各自为政的特征,并不利于从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所以,通过在认识论上建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二元划分边界,尝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进而达致规范性文件立法体系的重塑。其次,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和制发环境的特定性,决定了只有行政机关自发地在文件制发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事中规范路径,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文善治”。现有的行政系统内所构建的事中规范体系存在缺陷,应当以实现规范性文件利益主体的有序参与和增强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有效性为完善方向,重点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最后,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体系,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治化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现有的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现有的制度实效上均存在诸多困境。第一,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无法回应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监督中的现实需求。如何发挥政府和人大各自的主体优势,激活备案审查制度,是双重备案神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第二,2020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了较大更新,但从功能视角来看,依然没有建立完全开放的审查体系。行政复议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机制之一,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机构内部诸多优势,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审查流程,吸收借鉴“上游”事中监督环节中的有益制度经验,实现上下游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三,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九大典型案例反映了该制度的诸多困境,这与司法制度功能异化和附带审查制度本身的缺陷均有关联。法院应当在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可为有可不为”,建立宽松的审查入口体系,建立类型化的审查标准,发挥司法建议制度的应有功能,并以建立规范性文件独立之诉作为努力方向。
卢岩[2](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范跃[3](2020)在《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再解释》文中指出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我国行政诉讼法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未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四项不予执行的标准,而其中"明显"一词过于宽泛、模糊,难以转化为操作规范,所以有必要对该审查标准进行再解释。而此类案件的审查方式学界争论不一,明确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运用体系解释方法有利于提高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以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明显"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
袁荷[4](2017)在《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研究(1927~1949)》文中研究表明文化政策是代表一定阶级的执政党或政治集团的文化利益与要求在政治层面的反映,直接体现了这些政治势力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文化意志。文化政策与文化及社会发展的关系十分密切,执政党或政治集团通过文化政策直接干预文化发展,影响相应时期的文化建设内容、文化发展规模、文化繁荣程度以及文化未来走向,甚至成为一个国家整体建设成就、拥有国际地位乃至民族兴衰成败的重要影响因素。南京国民政府是形式上统一现代中国的合法政权,其文化政策是影响现代中国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现代中国文化转型中的助推力或反作用力。19271949年间,从政权建立初期的党内纷争、党外异见,到日本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再到战后统一全国的政权争夺,南京国民政府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开展政治、经济、军事、农业等一些列国家建设措施的同时,也较为积极地推动了文化事业的建设,以三民主义为国家文化政策的最高指导原则,以文化统制为国家文化政策的主要手段,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和文化政策决策机关,以法律法规为文化政策的施行保驾护航,发动了多项文化运动,开展了多种类型的审查,也进行了一些积极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代中国文化的转型与发展。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制定与施行,本文从五个部分入手,探讨其文化政策的时代特色与阶级属性,探查南京国民政府如何在政局动荡和列强侵略的复杂环境下开展文化建设,以及如何处理国家核心文化认同和民众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关系。本文在引言中详细阐明了选题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路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关键词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了解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形成的社会背景、历史基础以及现实前提的基础上(第一章),对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方针、目标以及施行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及其职能的进一步考察(第三章);探讨南京国民政府具体推行的文化活动,包括以三民主义打造的多项文化运动,以“审查”为名的多项钳制活动,以及在宗教信仰、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积极措施等(第四章),形成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成效的严密论证,挖掘隐藏在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制定与推行背后的一些因素,揭示南京国民政府的文化政策因拉大了国家文化核心认同与民众文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关系,从而导致政策失败,成为南京国民政府结束大陆统治的重要原因。为了形成结构清晰、逻辑分明的严密性论证,本文涉及了历史学、政治学、文化学、艺术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采用文献研究、结构——功能分析、对比研究等方法,塑造了一个立体的,多维度的文化政策研究路径。
王东伟[5](2017)在《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是人民法院运用立法目的与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和行政机关职权基本原则等对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行政管理领域中所要求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本文以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为研究对象,阐述了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根源在于行政管理领域中要求行政裁量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还要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立法目的与精神、一般法律原则及行政机关职权基本原则等。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具有宪法上的基础,同时也是控制行政裁量行为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然要求。文章在对比1989年与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以行政判决书为研究样本,对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行以及存在哪些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从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等方面系统地完善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基础理论”。该部分首先分析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提出、内容及其对具体行政领域中的行政行为的要求。因为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并不是在诉讼阶段对行政行为提出的新要求,而是体现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职权要求的监督;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来看,虽然法律规定将严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视为违法,但是从实质来讲,法院对“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等行政行为的审查是一种合理性审查。这种合理性审查具有宪法上的基础,也是控制行政裁量行为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然要求。第二章“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与借鉴”。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在两大法系的国家中都有规定。本部分以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和英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具体考察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裁量行为的范围、司法审查的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等,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三章“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我国1989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规定是“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2014年《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规定是“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法律规定修改的原因是什么、修改之后的审查标准是否发挥了控制行政裁量权的作用、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哪些问题等,都是本章通过对涉及合理性审查的行政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之后所回答的问题。第四章“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完善”。结合第二章对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和第三章对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合理性审查的对象、审查标准、审查密度、审查方式、审查结果等方面系统地论述如何完善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
杨蕾[6](2015)在《美国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研究》文中提出美国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法院如何审查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行政法规。即法院对行政法规进行何种强度的审查,才能实现公众权利保障与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平衡。司法审查标准正体现了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强度。因此,论文主要围绕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标准展开,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基础理论,包括美国行政法规的基本理论、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美国行政法规的审查体系以及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揭示了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是行政法规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发展的重点是审查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同时阐述了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两个重要基础:一是行政法规已经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政策工具;二是司法审查普遍被认为是行政法规监控的最后一道阀门而备受尊崇。第二章全面探究了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取得方式和受理条件,主要包括法院取得司法审查权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适宜时间以及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法规。只有具备这些条件,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才能够启动。起诉资格需要分析三个条件,即实际损害的发生,损害结果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救济性。提起诉讼的适宜时间,需要通过穷尽行政救济(exhaustion)原则、行政法规成熟(ripeness)原则以及首先管辖权原则来判断。根据“推定审查”原则,所有的行政法规在理论上皆应接受司法审查,除非有法律的排除性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行政法规要包括三种,即成文法对司法审查的排除,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以及不适宜司法审查三种情况。第三章深入研判了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方式。根据审查启动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实施前的司法审查(pre-enforcement review)和实施阶段的司法审查(enforcement review)。实施前的司法审查只能对行政法规进行直接审查,审查重点是制定程序。在行政法规进入实施程序后,法院可以进行附带性审查和直接审查。第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进一步深刻剖析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区分是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范围得以确定的基础规则。基于该规则,形成了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审查标准。行政法规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三个标准:实质证据标准、恣意和反复无常标准以及从严审查标准。尽管标准不同,但是法院一般只能审查行政法规事实依据的合理性问题。与事实问题不同,法院可以对行政法规的任何法律问题进行高强度审查。尽管如此,法院对行政解释仍保持一定程度的尊重。法院对程序问题的审查重点是非正式程序、混合程序和协商程序。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法院要求行政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而混合程序则是司法审查的产物,法定程序和附加程序的结合。协商程序的审查范围集中于行政法规是否全面反映了协商共识的内容。第五章在司法审查标准的分析基础上,归纳了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处理结果。美国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三种判决方式。维持判决(hold the rule)意味着法院承认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撤销判决(vacate the rule)标志着行政法规效力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发回判决(remand the rule)是一种新型的判决方式,法院将行政法规退回行政机关,要求制定机关弥补行政法规的缺陷,但继续维持行政法规的效力。此外,两种临时救济措施分别是暂停行政法规(stay the rule)和禁止令(injunction)。第六章是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探索和实践。借鉴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完善路径,积极推动司法审查实践。
蔡岱松[7](2014)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申坤[8](2013)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中国人大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显赫地位,以及其本身发展的曲折性和紧迫性,奠定人大制度研究在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大制度地位设计的至上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缺乏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因素导致了人大制度运行的实际空间与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空间不符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本文试图以人大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以过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来回答导致人大制度制度空间与实际空间不相符合的根本原因。本研究不拘于宏观的制度与政体的研究,也不困于微观的制度规则的演变,而是从中观层面从制度本身出发,以制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两种角色来观察制度与情境、理念、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以情境、理念、行为和制度本身四个变量作为制度纵向变迁过程和中西代议制度横向比较的四个维度,从而解读、确认和探索人大制度空间的演变问题。本文由正文五章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假设、研究的逻辑与框架及文章的主要概念。最后提出本文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对论文的整体框架和方向作简单的交代。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的内涵出发,人大制度的含义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其次,介绍了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按时间宏观上划分为人大制度的生成(1954以前到1954年),人大制度的调适(1954-1976),人大制度的发展(1976-至今)三个阶段。其中在人大制度的调适阶段包括四个时期,分别是:1954-1957年人大制度的初步探索、1957-1966年人大制度的曲折发展、1966-1976人大制度的严重践踏、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大制度根基尚存。第三章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以纵向历史研究和动态分析为主,剖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各种变量与人大制度本身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制度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首先,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国家的构建,奠定新政权的合法性的国内外社会情境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巩固发展后又陷入瘫痪,这是与当时高度的政治动员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的政治环境分不开的;人大制度历经挫折实现恢复发展则有赖于改革开放基础上经济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思想分不开的,而人大制度异变是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教条化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实现发展和成长则是与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相伴而行。第三,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人大制度的生成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实践性产物;同时,它又是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接受并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自上而下设计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大制度的最初设计离不开毛泽东对人大制度的构思和中国革命实践。但人大制度的异变也与领袖权威勃发膨胀密切联系,客观上导致制度自主性的缺失,最终人大制度的恢复发展依然依赖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党和领导党、执政党角色的认识和转变。最后,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人大制度与政党的关系,以及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组织活动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自上而下设计的成分,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在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人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由来已久的,早有积淀的。第四章是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从横向类比的角度看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比较点的选择依然是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四个变量:制度-情境、制度-理念、制度-行为、制度本身。首先,社会情境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古代民主制度的传承;其次,思想理念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以“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紧密联系。第三,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表现在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和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的不同。最后,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主要体现在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的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分权有分工、设有常设权力机构、拥有根本权力,而西方议会制度是分权制衡、议会党团、只拥有立法权的代议制度。第五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思及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政党、民主与法治三个角色相互倚仗、有效协调,实现党的权力、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并不是象西方学说形容的那样完全“僵硬”的体制,而是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的持续变迁,并根据环境变迁来调整自身形式的富有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必以其四大权力构架为基础,实现自身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的完善和创新,人大制度的实际空间与制度空间渐趋一致的过程,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助动力,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第六章结语。中国人大制度不仅是观察中国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线索,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载体,它的成长发展将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轨迹,当前的中国转型社会下的“善治”更需要人大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善制”。
王荔[9](2012)在《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始终面临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两种路径取向的对峙。既有的司法民主问题研究仅仅关注到纷争的表相,因此未能形成真正的理论交锋。其实,这场纷争背后暗涵的真正理论挑战在于:西方化模式与本土化经验的磨擦、法律思维与道德(伦理)思维的较量、程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个案正义优先和普遍正义优先的争执,而这些对峙最终又都可以在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对立中找到根源。因此,探寻化解这些冲突与分歧的现实而有效的路径,才是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的真问题。中外学者对于司法民主问题的研究,大致形成了三种理论进路:主体民主进路、立宪民主进路以及程序民主进路。但是,由于对“民主”这一核心概念存在误解和分歧,这三种进路都无法建构起具有说服力且能真正有效化解纷争的“司法民主”理念。因此,通过对现代民主理论之协商转向的分析,并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澄清了“民主”与“司法”的现代内涵之后,本论文尝试开辟一种协商民主的研究进路对司法民主进行理念重构。基于这一协商民主的理论进路,不仅揭示了“民主”与“司法”之间的内源性关系及理论关联,更进一步揭示了现代“司法民主”的理论内涵,从而指出,确保司法资源在社会中的平等、合理分配、建立司法理念的“公共性”品性以及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并重,既是现代司法民主理念的应有之义,更是衡量司法是否具有民主性以及民主性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然而,这一经过重构的司法民主理念是否具有说服力呢?在这一追问的引领下,我们必须将视野从理论与概念转向历史和现实。经历长期的理论积淀与经验试错,西方的司法民主理论与实践表明:在面对现实困境与理论挑战时,正是基于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完成了司法民主理念的转型,才进一步推进了司法民主运行机制的制度创新与完善。通过对中国司法民主化历程的回顾与反思,我们也发现,中国的司法民主化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正是因为在一种被误读的民主观影响下,形成了一种被错误理解的司法民主理念,进而导致司法民主运行机制的运转不良。因此,以协商民主语境中的司法民主理念为指导,在对中西方历史与现实的关照和反思基础上,分析了当代中国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即司法独立制度的法律化与制度化;司法主体机制从“供给者”向“需求者”的视角转换;司法程序运行机制从“对抗式”向“合作式”的重心转换;司法问责与监督机制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附生机制从“一元”到“多元”的建立等等。
王甜[10](2012)在《我国违宪审查运行机制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违宪审查制度可以有效清理一国法律体制内部的冲突与矛盾。它是维护一国法律体制内部的统一与和谐,尤其是防止或遏制特殊情形之下公权力所可能做出的不当行为,维护或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装置。从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案例实践,违宪审查机制处于停滞状态。虽然我国宪法中具有违宪审查机制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仍然无法启动,缺乏运行机制。鉴于此,建构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程序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针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静止状态,探究其运行机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目前我国已具备的制度资源,结合国外成熟宪政国家的实践经验,通过比较分析,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的理念出发,来进一步推进违宪审查机制在我国的建构与完善。找到违宪审查机制得不到运行的原因,寻求多方位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路径。希望通过对违宪审查运行机制的探究,促使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早日顺畅运行。在提出我国违宪审查运行机制的见解上,本文分为两个方面谈建构。一方面以我国现存的违宪审查机制为基础,从公民的角度出发来完善我国违宪审查的动态机制。那么公民自身如何促使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呢?这就需要提升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以社会权力制衡违宪审查权力,通过公民社会形成公民权利的维权机制,保障和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权。这既是公民对权力的部分分享,也可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鼓励公民运用自身的力量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与权力机关相结合,早日实现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另一方面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来解决我国违宪审查动态运行机制的问题。首先,在诸多国内外现存的以及设想的违宪审查机制中,选择维持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机制;其次是保证审查程序的公开透明,促使现有违宪审查程序的制度化。最后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过程,包括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违宪审查案件的受理以及确立违宪审查的回复机制。完善这三个步骤是构建我国违宪审查运行机制的关键,这还需要违宪审查权力机关颁布有关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程序法。有了违宪审查机制的实质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五大机关的审查要求与公民的审查建议权才有望实现。
二、论建设现代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建设现代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以教育行政为代表的传统行政领域 |
一、1979—1993年:文件引领、法律跟进 |
二、1993—2002年:法律主导、文件补充 |
三、2002年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以网约车监管为代表的新业态治理领域 |
一、2012—2014年:法律缺位、文件监管 |
二、2015年:“专车第一案”催生网约车合法化 |
三、2016-2018年:《暂行办法》之下的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四、新形势下文件为主、法律辅助的监管模式 |
第三节 以疫情防控为代表的风险治理领域 |
一、纵向视角:从中央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导 |
二、横向视角:从负担类到授益类的规范性文件全覆盖 |
三、规范性文件在风险治理领域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互动的多维度展开 |
第一节 作为替代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缺位、文件代替 |
二、法律滞后、文件先行 |
三、法外事项、文件调整 |
第二节 作为推动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
一、法律模糊、文件细化 |
二、法律局限、文件补充 |
第三节 作为反哺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制定的先导 |
二、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修改的参照 |
第四节 脱逸于法律约束的规范性文件 |
一、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引发的法治风险 |
二、规范性文件因内容边界不清引发的法治风险 |
三、规范性文件因制发程序混乱引发的法治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 |
第一节 历史逻辑 |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文件地位高于法律 |
二、改革开放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
第二节 理论逻辑 |
一、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 |
二、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 |
三、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 |
第三节 实践逻辑 |
一、行政实践:大国治理背景下特殊需求的满足 |
二、社会实践:风险社会背景下多元治理目标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前事中规范路径 |
第一节 以立法控制为主的事前规范 |
一、现有立法体系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
二、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边界划定的认识论前提 |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建构路径 |
第二节 以行政自制为主的事中规范 |
一、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实施现状 |
二、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方向 |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 |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路径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 |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梳理 |
二、政府备案审查和人大备案审查的文本比较分析 |
三、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 |
一、1999年《行政复议法》确立有限性的附带审查制度 |
二、2020年《修订草案》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
三、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 |
一、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二、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后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 |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 |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再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践中审查标准适用的问题 |
(一)“明显”的规定难以转化为操作规范 |
(二)过度自由裁量导致同类案结果不趋同 |
(三)收案标准宽松不一 |
二、形式审查需结合适度的实质审查 |
(一)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 |
(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综合审查方式 |
(三)实质审查需适度 |
三、“明显”的判断标准 |
(一)基于“常识”、“常理”、“常情”的判断 |
(二)法律适用中“明显”的判断需进行严格、充分的体系解释 |
(三)关于几种常见“明显”情形的判断 |
1. 越权行为 |
2. 滥用职权行为 |
3. 超期限行为 |
4. 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
结语 |
(4)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研究(1927~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形成背景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形成的社会背景 |
一 中西文化碰撞与文化之争 |
二 日本侵略下的文化破坏与奴役 |
三 共产党领导下的文化蓬勃发展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制定的历史基础 |
一 清末“新政”文化政策的固守与革新 |
二 北京政府文化政策的沿袭与突破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现实前提 |
一 统治正统性的确立 |
二 经济建设的推行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的确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方针与政策目标的确立 |
一 五院制行政体制的影响 |
二 三民主义文化政策的确立 |
三 多个政策目标并行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执行方式的确立 |
一 文化统制的提出 |
二 文化统制的内涵 |
三 文化统制的实施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机构与职能 |
第一节 文化决策与执行机构 |
一 文化机构的设置 |
二 文化机构领导者 |
三 三个主要的执行机构 |
第二节 文化机构职能考察 |
一 立法建制 |
二 经费投入 |
三 文艺奖励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执行分析 |
第一节 以“三民主义”打造文化运动 |
一 新生活运动 |
二 本位文化建设运动 |
三 读书运动 |
四 文艺运动 |
第二节 以“审查”钳制不利政权的宣传 |
一 新闻出版审查 |
二 电影戏剧审查 |
第三节 其他具有建设性的文化措施 |
一 整肃宗教 |
二 保护文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等 |
致谢 |
(5)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概述 |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概述 |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具体行政领域中的地位 |
三、合理性审查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立 |
四、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内容 |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宪法基础 |
一、基本权利保障需要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 |
二、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要求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审查 |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
一、控制行政裁量行为的必要方法 |
二、《行政诉讼法》实现立法目的需要: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
第二章 域外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考察 |
一、美国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 |
二、英国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
三、英美两国司法审查中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之评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考察 |
一、法国法上的行政裁量行为及司法控制 |
二、德国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审查 |
三、台湾地区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的启示 |
一、合理性审查的对象 |
二、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
三、合理性审查的密度 |
四、合理性审查的方式 |
五、合理性审查的结果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1989年《行政诉讼法》对合理性审查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
一、“滥用职权”的理解与司法实践 |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理解与司法实践 |
三、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
第二节 2014年《行政诉讼法》对合理性审查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
一、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对象 |
二、“滥用职权”的重新界定与司法实践 |
三、“明显不当”的理解与司法实践 |
四、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之评析 |
一、“明显不当”标准发挥了其控制行政裁量行为的功能 |
二、《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中存在的共同问题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界定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对象 |
一、行政裁量的界定 |
二、行政裁量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明晰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标准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具体判断标准 |
三、我国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标准明晰之保障 |
第三节 区分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密度 |
一、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密度的区分 |
二、影响合理性审查密度宽严的因素 |
第四节 明确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的方式 |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方式的确立 |
二、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方式确立之保障 |
第五节 明确我国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结果的适用条件 |
一、明确撤销(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 |
二、明确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
三、限定调解结案的适用条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美国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
二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法规的基本理论 |
第二节 美国行政法规的监督体系 |
第三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
第四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发展历史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取得方式和受理条件 |
第一节 美国法院取得行政法规司法审查权的方式 |
第二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适格当事人 |
第三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适宜时间 |
第四节 美国行政法规的可诉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方式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法规的实施前审查 |
第二节 美国行政法规实施阶段的司法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范围的性质和划分原则 |
第二节 美国行政法规事实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 |
第三节 美国行政法规法律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美国行政法规程序问题的司法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判决和救济措施 |
第一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中的临时救济措施 |
第二节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的主要判决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借鉴美国行政法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二节 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扩大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 |
第四节 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式 |
第五节 细化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文 |
附件 |
(7)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3 评述 |
1.3 文章的研究思路、框架及预期创新 |
1.4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之国际法透视 |
2.1 国际法意义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 |
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
2.2.1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立法目的 |
2.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2.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适用 |
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下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
第3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美的转化及适用 |
3.1 在欧美国内法中的转化 |
3.1.1 在美国国内法中转化 |
3.1.2 在欧盟法上的转化 |
3.2 在欧美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
3.2.1 在美国法院及北美自由贸易区裁判所审判中的适用 |
3.2.2 在欧洲法院与欧洲初审法院的适用 |
3.3 欧美制度的评述和经验借鉴 |
3.3.1 美国制度的评述 |
3.3.2 欧盟制度的评述 |
3.3.3 经验借鉴 |
第4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 |
4.2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缺陷分析 |
4.2.1 立法理念层面的缺陷 |
4.2.2 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 |
4.3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的缺陷 |
第5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5.1 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2 关于反倾销法司法审查条款设计的完善 |
5.2.1 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
5.2.2 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对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5.2.3 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的完善 |
5.3 法院地位的完善兼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之设置 |
5.3.1 建立专门国际贸易法院的重要性 |
5.3.2 国际贸易法院组织法 |
5.3.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在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效力 |
5.4 其他法律法规与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衔接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 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与归纳 |
二、 研究方法论的整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核心假设 |
第四节 研究的框架 |
一、 研究的逻辑与构架 |
二、 研究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
一、 制度、政体与人大制度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 |
四、 中国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人大制度的生成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调适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 |
一、 人大制度生成的社会情境 |
二、 人大制度调适的社会情境 |
三、 人大制度发展的社会情境 |
第二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 |
一、 人大制度的生成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 |
二、 人大制度的调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恢复 |
第三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 |
一、 政治精英与人大制度的构思与实践 |
二、 中国共产党角色的转变与人大制度的兴衰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 |
一、 人大制度与政党关系的路径依赖 |
二、 人大制度根本原则的路径依赖 |
三、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社会情境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下传统民主制度的传承 |
第二节 思想理念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与“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 |
第三节 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下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二、 西方代议制度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第四节 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二、 西方议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反思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人大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
一、 民主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联结功能 |
二、 科学执政与人大制度的整合能力 |
三、 依法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转化能力 |
第二节 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 |
一、 选举制度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
二、 代表制度中人民意志的实现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 |
一、 人大制度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历程 |
二、 人大制度的成长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培育 |
第四节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
一、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
二、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纷争激烈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域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论文的相关说明及结构安排 |
第2章 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的出场 |
2.1 纷争之表象:观点分歧 |
2.1.1 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 |
2.1.2 司法的精英化与司法的大众化 |
2.2 纷争之实质:理论挑战 |
2.2.1 西方化模式 vs.本土化经验 |
2.2.2 法律思维 vs.道德(伦理)思维 |
2.2.3 形式合理性优先 vs.实质合理性优先 |
2.2.4 个案正义优先 vs.普遍正义优先 |
2.2.5 个人权利优先 vs.社会利益优先 |
2.3 司法民主问题的重新出场 |
2.3.1 司法民主何以可欲 |
2.3.2 司法民主问题研究的理论追求及其理论限度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协商民主进路的司法民主理念重构 |
3.1 “司法民主”问题研究的传统理论进路 |
3.1.1 主体民主的研究进路 |
3.1.2 立宪民主的研究进路 |
3.1.3 程序民主的研究进路 |
3.2 现代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及其概念重构 |
3.2.1 民主概念的演进 |
3.2.2 现代民主理论的“协商转向” |
3.2.3 基于协商转向的民主概念之重构 |
3.3 现代“司法”概念的应然之相 |
3.3.1 司法概念的传统界定 |
3.3.2 司法的深层本质与内涵 |
3.4 协商民主语境中的“司法”与“民主”之理论关联 |
3.4.1 共同的伦理向度:以人为本 |
3.4.2 共同的社会向度:公共性 |
3.4.3 共同的政治向度:宪政架构下的司法独立 |
3.5 协商民主语境中的“司法民主”理论内涵 |
3.5.1 确保司法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平等、合理分配 |
3.5.2 建立司法理念的“公共性”品性 |
3.5.3 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的并重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近代西方司法民主模式及其批判 |
4.1 近代西方司法民主的理论与实践 |
4.1.1 近代西方司法民主的理论背景 |
4.1.2 近代西方司法民主理念的特征 |
4.1.3 近代西方司法民主运行机制的特征 |
4.2 近代西方司法民主的困境与挑战 |
4.2.1 近代西方司法民主的现实困境与危机 |
4.2.2 近代西方的司法民主面临的理论挑战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当代西方司法民主化之协商趋向 |
5.1 当代西方司法民主理论发展的协商趋向 |
5.1.1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 |
5.1.2 形式主义司法观与功能主义司法观的调和 |
5.1.3 从“对抗式”司法模式向“合作式”司法模式的发展 |
5.2 当代西方司法民主运行机制的协商趋向 |
5.2.1 司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 |
5.2.2 “回应型”司法责任模式的发展与完善 |
5.2.3 司法附生机制的建立与发展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的司法民主化历程及其症结分析 |
6.1 晚清时期中国的司法民主观 |
6.1.1 晚清时期司法民主理念的特征 |
6.1.2 晚清时期的司法民主理念暗涵的尖锐冲突 |
6.2 民国初期以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民主观 |
6.3 陕甘宁边区时期至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司法民主观 |
6.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困境与症结 |
6.4.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困境 |
6.4.2 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的症结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当代中国司法民主的制度保障 |
7.1 司法独立与司法的民主责任 |
7.2 司法主体机制的视角转换:从“供给者”到“需求者” |
7.2.1 司法的可接近性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深化与完善 |
7.2.2 司法主体的职业化建设 |
7.2.3 对诉讼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规制 |
7.3 司法程序机制的重心转移:从“对抗式”到“合作式” |
7.4 司法问责与监督机制之规范化 |
7.4.1 司法的问责机制 |
7.4.2 司法的监督机制 |
7.5 司法附生机制的构建:从“一元”到“多元” |
7.6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违宪审查运行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违宪审查机制的合理性存在 |
第一节 违宪审查是宪法至上理论的要求 |
一、 以我国法律规定为视角 |
二、 以欧美宪政理论为视角 |
三、 以宪法的位阶为视角 |
四、 以法律的内部制约为视角 |
第二节 违宪审查是公民权利的最终保障 |
一、 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 |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
第三节 违宪审查是预防“多数人暴政”的必要机制 |
一、 多数决主义下少数人利益的保护 |
二、 制约“多数人的暴政” |
第四节 违宪审查是走向宪政阶段的必备要件 |
一、 向宪政阶段过渡是历史之趋势 |
二、 违宪审查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之需求 |
第二章 宪政成熟国家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状况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机制 |
一、 美国司法审查机制的产生及影响 |
二、 美国司法审查机制在运行中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机制 |
一、 宪法委员会机制的发展 |
二、 法国宪法委员会运行机制中的借鉴 |
第三节 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机制 |
一、 宪法法院模式的发端 |
二、 德国宪法法院运行机制的特点及优势 |
第三章 国内有关违宪审查机制的讨论 |
第一节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现状分析 |
一、 学界对违宪审查机制用语上的争论 |
二、 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 |
第二节 有关在我国建立宪法委员会的思考 |
一、 对我国建立宪法委员会的争议 |
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违宪审查机构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对“宪法司法化“运行机制的分析 |
一、 “宪法司法化”的定义及争论 |
二、 “宪法司法化”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三、 “宪法司法化”实施的阻力 |
第四章 公民自身促使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运行的机制 |
第一节 提升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 |
一、 公民权利意识对促进违宪审查机制运行的重要性 |
二、 扩展公民的宪政参与路径 |
三、 重新形塑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形态 |
第二节 以社会权力制衡违宪审查权力 |
一、 中介组织在维护公民权利中的作用 |
二、 社会权力对违宪审查运行机制的推动作用 |
第三节 通过公民社会形成公民权利的维权机制 |
一、 公民有保卫公民权利的“权利” |
二、 个案维权力求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 |
第四节 保障和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权 |
一、 从源头上减少“立法违宪”案件 |
二、 我国的代议制参与方式及其局限性 |
三、 公众参与机制的拓展 |
第五章 建构我国违宪审查的动态运行机制 |
第一节 维持我国现有的审查模式 |
一、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选择 |
二、 推动我国现有违宪审查体制的完善 |
第二节 保证审查程序的公开透明 |
一、 促使现有违宪审查程序的制度化 |
二、 违宪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 |
第三节 完善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过程 |
一、 违宪审查机制运行过程中法院可发挥的作用 |
二、 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受理与回复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论建设现代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D]. 薛小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3]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再解释[J]. 范跃. 法律适用, 2020(19)
- [4]南京国民政府文化政策研究(1927~1949)[D]. 袁荷.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17(01)
- [5]行政诉讼中合理性审查研究[D]. 王东伟. 武汉大学, 2017(06)
- [6]美国行政法规的司法审查研究[D]. 杨蕾. 山东大学, 2015(01)
- [7]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09)
- [8]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D]. 申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9]当代中国司法民主问题研究[D]. 王荔. 吉林大学, 2012(08)
- [10]我国违宪审查运行机制探究[D]. 王甜.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