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不断完善公债制度──对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公债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刘杰[2](2015)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认为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三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黄圣[3](2014)在《中国市政债券模式及运行制度研究 ——基于财政分权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产生和管理模式有其历史的、客观的、体制的原因,它为转轨时期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财力基础,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客观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债务存在规模过大,负债形式不规范等诸多的问题,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在新型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又一次成为财政学界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流行的研究思路局限于从城镇化的角度、从地方资本市场的角度去研究市政债券的模式选择,忽视了从财政分权这样一个更为根本的角度去分析市政债券的必要性、市政举债的模式选择、市政债券的风险控制等问题。本文从财政分权这样一个视角去分析上述的这些问题,不仅具有政策实践意义,也具有基础理论意义。本文强调了财政分权和市政债券模式选择之间的关系,财政分权不仅影响了市政举债的目的、市政债券的类型,也影响了市政债券市场的结构、发债的方式、风险的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日本、美国、法国的财政分权制度及其对地方政府举债模式的影响。在理论基础分析和国际经验比较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回顾了我国财政分权改革的历史和地方举债形式的发展变迁,并从财政分权的角度总结了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形式变化的趋势。最后,文章分析了中国式财政分权特点对市政债券模式选择的影响,界定了中国市政债券模式的基本取向、制度框架和风险控制对策。在沿着上述逻辑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得到了以下几个主要的结论:(1)财政分权是发行市政债券的基础;(2)随着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地方政府发债将从短期的权宜之策变为长久的制度安排。(3)我国的市政债券的模式和运行制度必须与现有的财政分权制度相适应,并随着我国财政分权制度的变化而稳步推进;(4)当前,我国可以采用的市政债券模式和运行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应当由中央政府制定全国的公债规划并审批地方公债发行;其次,我国横向的府际关系是一种竞争关系,缺少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所以联合发债不适合中国;再有,在目前的财政分权现状下,地方政府中只有省级政府有条件发行一般责任债券,其余的地方政府层级应当以发行收益类债券为主;最后,在中国的财政分权模式和政府建构制度下,只有市政项目公司可以破产,地方政府不能破产,因此一般责任债券的风险应当以事前的风险预警机制为主;另外,高度的经济分权决定了收益类债券的风险控制应当以事后的破产约束为主。
崔媛[4](2014)在《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持续升温,美国主权信用评级被调低,各国纷纷“闻债色变”,而我国的债务问题日渐凸现。2011年6月27号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显示,到2010年年底,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达到17.9万亿,巨大的债务余额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敲响了一记警钟。在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承担着巨大的公共支出压力。在地方财政收入和转移支付有限的情况下,逐渐形成大量债务。因此,探索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以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就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面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困境,发行公债将成为地方政府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目前,对于地方政应当如何稳步发行债券的讨论,理论界与实践界的争论还颇多。本文认为,首先,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历程和现状问题做一全面的梳理与总结,然后针对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发展过程中产生中央代发以及试点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具有典型探索意义的债券形式进行逐一剖析。分析表明,债券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先天缺陷,以至于不利于监管、交易和发行。因此,研究如何规范、自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非常有必要的,并且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的历程、现状与问题以及可行性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应当进一步构建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框架,从流程上进行市场化约束、透明化监管,并且完善监管与市场化约束环境。这既是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困难、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行为的需要,也是防范财政风险、建立稳固的政府财政、营造良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环境的需要。
刘杰[5](2012)在《安徽近代地方公债研究(1910-1941)》文中研究指明公债,即为公共债务,政府向国内的个人和单位举借的债,称为国内公债(即内债),政府向国外举借的债就是国外公债(即外债),而按发行债券的政府不同级别划分,又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公债作为政府筹款、调节收支以及分配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一直以来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历史来看,中国近代的地方公债发端于清末,由于地方财政亏空,各省或因编练新军需要、或因举办新政所需,开始发行了大量的地方债券。1905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以练兵、扩充北洋军队为由,以潘库银等作为抵押品,率先公开发行公债,开启了近代中国地方公债发行的序幕。随后湖北、安徽等省皆效仿这一模式,公开在各自的省区发行公债券。1909年12月,安徽巡抚朱家宝以省库亏空严重为由,奏请发行地方公债,揭开了安徽省发行地方公债序幕。然而清末安徽公债,由于发行量大、应募者少,最后只得交与外商银行包销,变为了一笔外债。民国建立后,由于债权主体的变化,这笔公债欠款一直悬而未决,双方交涉变为了三方交涉,最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才并入了整理内外债委员会,清理完毕,前后历经20余年,给地方公债发行带来了持续深远的影响。北京政府时期,倪嗣冲等先后治皖,不顾实际前后发行了10多次地方公债。就安徽地方公债发行目的来看,基本上是弥补军需政费,没有任何一项是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考虑而发行的。因此,多次遭到旅沪等安徽民众团体的激烈反对。北京政府时期的安徽地方公债就形式上来看,大多数也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债性质。安徽省地方公债发行后,难以推销。毫无节制的发行,忽视了公债偿还基金的储备,也对后续还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样的恶性循环,实际上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并没结束,直到地方公债发行历史结束,这样的情形才终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安徽省地方政府继续发行公债,直到1941年,中央政府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国民政府召开了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重新计划抗战时期国内财政,将属于各省的预算的一切收入和支出,并入国家财政之内,由财政部来接收整理,并规定自1942年起,各省不得再发行新公债。安徽省地方公债发行历史才告一段落。从安徽省地方公债发行历史来看,与江浙沪地区还是有一定区别,源于近代安徽地方金融的滞后,安徽省地方公债多次采取摊派和包销给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形式。近代安徽地方公债不仅发行次数位居全国前列,而且数量不断扩大,用途集中以弥补军政费用为主,公债发行后,屡次延期,导致债信丧尽、管理混乱。文章结语,总结历史,观照现实。安徽近代地方公债结合现实来看,其历史教益无疑是丰富的,在地方公债政策日益放松的今天,发行地方公债条件日益成熟,而发行地方公债必须建立合理的偿债募债机制,构建良好的债信,进行科学的规划,合理控制规模,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及继续构建完善的法制基础,这些才是最关键的。
尹华东[6](2010)在《转型期中国西部地方公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西部地方公债的研究大多拘泥于制度研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公债不仅仅是财政政策的范畴,在现代货币经济领域,它也是金融或货币领域的一个范畴。’站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来说,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高速发展的中国,分税制改革十几年的地方财政运行状况来看,由于多年来,地方事权和财权不对称的现实,导致各级地方政府预算软预算。从财政收入来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甚至痛苦的过程,这一过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财政收入增幅趋缓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在此我们假定税制不变),这必然导致国家可支配的资源增幅下降。而未来一个时期内,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运行成本、公共事业都需要更大的投入。因此,总体上各级政府都将面临财政赤字状况。但是从世界各国无论外债还是内债都是需要严格控制的,所以长期赤字的状况总是不可持续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越来越重要角色的我国,因外部需求的骤然减少,我国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正遭受严峻考验。面对骤然下滑的经济形势,中央确立了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在今后两年多时间内安排4万亿元资金强力启动内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不久就被地方的投资热情放大到18万亿元。但如今最考验这些地方经济刺激方案可行性的问题是,除了中央财政划拨部分,地方政府的其余资金从何而来?地方刺激经济的关键在于其财政体系能否提供足够的支持,而颇为严峻的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全国性财政收入增幅的逐月下滑和各地土地出让的低迷,让地方政府的融资难度剧增。至此,近几年,学术界热议的发行地方公债的课题再次成为各方瞩目焦点。在此背景下,作为给地方财政的纾困和开源提供解决之道的地方债管理方案,在2009年初国务院原则上同意: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各省区将在全国两会前上报拟发行数量,由中央分配并代为发行。特别是2008年9月美国受次贷危机的影响,2009年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力启动投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并确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2000亿元。随着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公司涌现,地方债务问题成为今后一个时期亟待解决的问题。由此开启本文研究地方公债。在我国地方公债研究不仅在理论上探讨不够深入,在实践上也几乎被划为禁区。我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事实上,与其让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等变通方式举债,不如允许地方政府公开规范地发行地方公债,以达到揭示地方债务风险、增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透明度,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目的。通过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地方公债的规范、适度发行,对地方建设乃至国家建设,都有着重要促进作用。本文在开启探讨地方公债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同时,针对西部大开发战略过去10年的成就和未来发展,提出了以西部作为试点地方公债的设想。以公债经典理论为起点,并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别是西部区域现实状况,提出了发行西部地方公债的可行性路径和与之配套制度安排原则以及监管机制,以求有助于丰富地方政府债务的理论和实践,为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索朗德吉[7](2008)在《论建立西藏地方公债制度》文中指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围绕“一个中心”在发展战略上采取了非均衡发展战略,对东部沿海地区实行政策倾斜,不仅推进了“第一个大局”的顺利实施而且使东部沿海发展战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地区差距,尤其是东部与西部之间的鸿沟越来越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央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把推进“第二个大局”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但西部广大地区地方性公共产品匮乏的现状对吸引外部资金极为不利,而地方政府由于财力不足对改善和提高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能力有限。尤其是像西藏这样一个地理环境特殊、经济基础薄弱、地缘政治因素突出的边疆民族地区,资金短缺的问题更为突出,地方更需要资金加大政府先导性投资,提高为私人投资开辟道路的能力。因此有必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以解决地方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状,建立地方公债制度即是应运而生的选择。此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西藏的经济发展整体水平较低,但在中央和全国的大力支持下,自2000年以来西藏地方经济连续七年保持12%以上的增长速度,西藏自身组织的财政收入也自1996年以来保持在年均递增19.14%水平,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而且在西部大开发的历史背景和“五个统筹”的政策机遇下,中央对西藏的政策优惠会进一步加大,西藏的旅游资源优势和经济地理优势会更加凸显,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会随着地方经济高速发展和地方财力不断壮大而得到有力保证,因此建立地方公债制度是可行的。本文的内容除绪论外,分为三部分:绪论,包括选题背景与意义、地方公债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研究的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笔者首先通过介绍西藏地方政府事权的现状、支出责任、财政收支现状及预测,指出西藏财力不足的情况将长期存在,并分析了其所带来的后果和影响。第二部分,建立西藏地方公债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地方公债首先能规范西藏目前存在的事实债务,减少地方财政风险,其次通过分析目前缓解地方资本性支出不足的途径,指出建立地方公债是其最佳途径,最后通过分析目前资金使用上存在的问题,指出建立地方公债可以提高地方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第三部分,建立西藏地方公债制度的可行性。一方面从理论上论证了政府举债的可行性;另一方面通过分析财政体制、发债空间和西藏的三大优势,提出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必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得到不断提高。
封波[8](2007)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债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纪之交,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要发展,当然离不开政府的作用。近年我国政府一直把国债作为一个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频繁加以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淡出之际,当前西部大开发中国债政策是否会继续担当重任,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和切入点。本文首先在简要介绍西方国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一国发行国债的必要性及国债政策时效性;接着对我国西部大开发进程中的国债支持政策作了一番实证考察,研究表明国债投资大大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总量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西部国债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积极财政政策淡出带来的资金瓶颈问题、西部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问题、国债转贷资金归还难问题及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和风险问题。最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中国债支持的政策建议,包括近期国债政策仍是支持西部大开发首先政策手段,但长期来看,支持西部大开发的任务将交给正常的税收收入;允许有条件的西部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公债;加强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各项资金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完善现行财政贴息手段,发挥国债资金的导向性作用;完善国债期限结构、品种结构;改进国债发行方式、偿债方式;建立国债偿债基金等。
刘军[9](2006)在《对我国地方公债发行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在是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公债问题上,我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应当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利、建立我国的地方公债制度。本文是在接受主流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借鉴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地方公债制度,对我国地方公债制度中的发行制度作具体的、理性的探讨。
吴云旋[10](2006)在《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公债是一个与国债相对应的概念,是政府公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公债在国外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无论是财政集权程度较高的单一制国家,如日本、法国等,还是实行财政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地方公债均在其财政收入和公债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预算法》明文规定: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借地方政府债务。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在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事权不仅没有得到相应减少,而且产生了大量新的资金需求。在缺乏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地方财政自给率越来越低,地方政府只好利用各种方式弥补财政资金缺口。目前,我国尚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但是在实际中,很多地方政府通过各类公司、基金的名义或以各种集资、摊派等手段举借了大量债务。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地方公债在运行中可能出现一些负面问题,但是,从总体上讲,发行地方公债利大于弊。通过发行地方公债,地方政府可以增强自我筹措资金的能力,弥补地方公益、公用事业发展资金的不足。只要制度完善、监管得力,发行地方公债就有利于地方融资,有利于强化政府债务的全面管理,有利于防范财政风险。目前,我国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借鉴西方经验,尝试发行地方公债的条件已经成熟,并且势在必行,尽快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规范地方公债管理,是当务之急。本文从地方公债的理论入手,试图通过分析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西方发行地方公债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具体制度,并对发行地方公债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不断完善公债制度──对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公债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不断完善公债制度──对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公债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三、本文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近代公债知识的引介、传播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公债”新知的引介与传播 |
(一) 近代以前“公债”涵义及其存在形态 |
(二) 清末西学中“公债”概念的输入与对接 |
二、清末民国政商界对公债与金融关系的认知与实践 |
(一) 早期洋务派倡导“国际金融市场举债观” |
(二) 盛宣怀等谋划建立国内公债经理机构 |
(三) 民国时期新式银行家公债经营理念 |
三、晚清国内公债的肇始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一) 晚清政府外债与外资银行业在华的发展 |
(二) 清末民初华资银行的建立与公债经营的初步展开 |
第二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政府公债的实践 |
一、近代银行经营政府公债的环境 |
(一) 国家公债制度安排以及政策环境 |
(二) 近代公债市场的发展及交易网络的构建 |
二、民国前期政府公债发行及银行业承购(1912-1937) |
(一) 北京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三、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对国家财政、金融的影响 |
(一) 扩大了国家财政募债方式及其募债范围 |
(二) 促进近代国家财政信用的构建与演进 |
(三) 推进华商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制度演进 |
第三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与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发展效应的计量实证分析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数量与资力概况 |
(二) 基于公债与银行关系的回归分析及历史解释 |
二、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复合型博弈: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分析 |
(一) 丰富银行业务范围与扩大获利渠道 |
(二) 行业利益与政治的互动与博弈: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公债运行为中心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银行业务制度的扩展 |
(一) 公债与近代银行发钞、领券制度 |
(二)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抵押放款制度 |
(三)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储蓄、公债贴现制度 |
第四章 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经营及其影响 |
一、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与政府公债的关系 |
二、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的经营 |
(一) 中央银行获得授权经理政府公债 |
(二) 中央银行参与买卖政府公债 |
(三) 中央银行参与公债的保管、调换以及还本付息 |
三、近代中央银行经营公债的影响分析 |
第五章 近代银行业对公债风险的规避与内控制度初步构建 |
一、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认识 |
(一)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风险的计量分析 |
(二) 对公债风险认识与研究的不断深入 |
二、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规避 |
(一) 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公债风险 |
(二) 反对借新债还旧债,协商公债承销 |
(三) 谋求政府信用承诺与保证,筹划公债基金的建立及稳固 |
三、多层组织网络的搭建与风险控制制度设计 |
(一) 银行同业协同经营公债,组织规避风险的联合 |
(二) 搭建银政共管公债基金管理制度 |
第六章 近代银行业与政府公债整理及制度演进 |
一、近代政府三次公债整理与银行业的互动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与北京政府公债整理 |
(二) 银行业与南京国民政府两次公债整理 |
二、近代银行业同业组织与政府公债整理:以上海银行公会为中心 |
(一) 积极谋划、参与三次公债整理 |
(二) 多方谋求整理公债基金稳固 |
(三) 搭建各界与行业公债整理互信渠道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制度的演进 |
(一)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法制建设 |
(二)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基金管理制度的演进 |
(三) 近代国家与民间债权共同体的构建 |
结语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变迁的历史性审视 |
二、国家信用、债信秩序与制度变迁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国市政债券模式及运行制度研究 ——基于财政分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论文逻辑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逻辑结构 |
1.4 论文的创新点、难点和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难点 |
1.4.3 不足 |
2 市政债券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 |
2.1 市政债券的概念、特点、功能、管理模式 |
2.1.1 市政债券的概念 |
2.1.2 市政债券的分类 |
2.1.3 市政债券的特点 |
2.1.4 市政债券的功能 |
2.1.5 市政债券的管理模式 |
2.2 公共物品理论与市政债券 |
2.3 公共支出、代际公平理论与市政债券 |
2.4 财政分权理论与市政债券 |
2.4.1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和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
2.4.2 财政分权对市政债券制度的影响 |
2.5 市政债券的金融学理论 |
2.5.1 资产组合理论 |
2.5.2 委托代理理论 |
3 各国市政债券模式及运行制度对比研究 |
3.1 日本 |
3.1.1 日本的财政分权结构 |
3.1.2 日本的地方公债制度 |
3.2 美国 |
3.2.1 美国的财政分权结构 |
3.2.2 美国的市政债券市场模式 |
3.3 法国 |
3.3.1 法国的财政分权结构 |
3.3.2 法国的市政银行模式 |
3.4 各国地方公债制度的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借鉴 |
3.4.1 各国地方公债管理模式的比较 |
3.4.2 各国地方公债制度的对中国的借鉴 |
4 中国地方政府举债形式发展变迁 |
4.1 中国式的财政分权体制 |
4.1.1 中国财政分权演进过程 |
4.1.2 中国财政分权的内涵和核心 |
4.1.3 中国财政分权的基本特点 |
4.2 中国地方政府举债形式的发展变迁 |
4.2.1 第一阶段:1949年-1979年 |
4.2.2 第二阶段:1980年-1993年 |
4.2.3 第三阶段:1994年以后 |
4.3 中国地方政府举债形式变化的趋势 |
4.3.1 地方发债将由特定历史时期的短期政策变为体制建设 |
4.3.2 地方举债形式的变化将和进一步的财政分权同步 |
4.3.3 市政债在中国需要承认和完善 |
5 地方政府举债现状及发行市政债券的可行性研究 |
5.1 地方政府举债现状 |
5.1.1 债务种类 |
5.1.2 债务规模 |
5.1.3 债务规模分年度变化情况 |
5.1.4 债务余额分布情况 |
5.1.5 债务风险指标 |
5.1.6 小结 |
5.2 地方政府主要融资模式分析 |
5.2.1 地方融资平台融资 |
5.2.2 地方政府相关的债券融资 |
5.2.3 现有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的主要问题 |
5.3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3.1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的必要性 |
5.3.2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的可行性 |
5.4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模式面临的障碍、优势及所需的配套改革 |
5.4.1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模式面临的障碍 |
5.4.2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模式的优势 |
5.4.3 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所需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
6 中国市政债券模式框架及管理制度 |
6.1 中国财政分权对市政举债制度的影响 |
6.1.1 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市政举债制度的影响 |
6.1.2 中国市政债券模式选择的基本取向 |
6.2 中国市政债券的管理模式 |
6.3 市政债券的管理机构 |
6.4 市政债券种类与发行主体 |
6.4.1 债券发行种类 |
6.4.2 发行主体 |
6.5 市政债券的发行审批 |
6.5.1 一般责任债券由中央实行审批管理 |
6.5.2 收入债券实行地方审批、中央备案发行 |
6.6 规模控制 |
6.6.1 基于KMV模型的市政债券信用风险测度模型的思想 |
6.6.2 用于测度市政债券信用风险的KMV模型 |
6.7 市政债券发行方式及期限、利率、投向设计 |
6.7.1 发行方式 |
6.7.2 期限设计 |
6.7.3 利率设计 |
6.7.4 资金投向设计 |
6.8 发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
6.9 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及债券保险制度 |
6.9.1 信息披露制度 |
6.9.2 信用评级制度 |
6.9.3 债券保险/担保制度 |
7 中国财政分权下发行市政债券的风险控制 |
7.1 发行市政债券产生的风险及我国风控机制的特点 |
7.1.1 发行市政债券产生的风险 |
7.1.2 我国市政债券风险控制机制的基本特点 |
7.2 地方人大、中央政府、市场的三重控制 |
7.2.1 地方人大对债务风险的预算控制 |
7.2.2 中央政府对市政债券风险的纵向控制 |
7.2.3 市场的约束 |
7.3 事前预警和事后破产机制的结合 |
7.3.1 事前预警和事后破产机制在中国分权体制中的适用性分析 |
7.3.2 一般责任债券的事前预警机制和财政调整机制 |
7.3.3 收益类债券的事后破产机制 |
7.4 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控制市政债的风险 |
7.5 在财政分权的改革中建立阶段性、适应性的风控体制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地方公债自主发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定义 |
一、 地方公债自主发行概念 |
二、 地方公债的功能 |
第二节 地方公债自主发行理论依据 |
一、 公共支出理论 |
二、 公共产品理论 |
三、 财政分权理论 |
第二章 地方公债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建国初期发行零星地方公债 |
第二节 近代危机促使地方公债再次萌发 |
一、 国债转贷阶段(1998 年) |
(一)国债转贷产生背景 |
(二)国债转贷发行依据 |
(三)国债转贷的评价 |
二、 财政部代理地发行阶段(2009 年) |
(一)代理发行产生的背景 |
(二)代理发行的政策依据 |
(三)代理发行的评价 |
三、 试点省市自行发行公债阶段(2011 年) |
(一)自行发行的背景 |
(二)自行发行的相关政策 |
(三)自行发行的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地方公债发展沿革总结及启示 |
第三章 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可行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制度因素分析 |
一、 法律法规环境分析 |
二、 分权式财政体制环境分析 |
三、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颁布相关财政法规分析 |
第二节 地方公债自主发行主体供需因素分析 |
一、 地方公债发展的需求供给分析框架 |
二、 地方公债发展的需求因素分析 |
三、 地方公债发展的供给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融资方式比较 |
一、 银行贷款 |
二、 地方公债 |
三、 BT 融资 |
四、 三种债务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偿债能力因素分析 |
一、 当前具备偿债能力 |
二、 偿债能力存在隐患 |
三、 合理举债应对差异化偿债能力 |
第四章 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制约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缺乏对地方债务的风险管理意识 |
第二节 地方公债交易非市场化 |
一、 地方公债交易非市场化现状 |
二、 地方公债交易非市场化影响 |
三、 地方公债交易非市场化原因 |
第五章 推动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相关建议 |
第一节 国际经验借鉴 |
一、 美国地方公债制度经验借鉴 |
二、 日本地方公债制度经验借鉴 |
三、 波兰地方公债制度经验借鉴 |
第二节 构建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制度的基本思想 |
一、 发行地方公债的基本思路 |
二、 地方公债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的配套改革 |
一、 建立地方公债的预算管理体系 |
二、 建立地方公债风险预警机制 |
三、 加强地方公债债券市场金融生态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安徽近代地方公债研究(1910-194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价值 |
二、研究背景以及学术史回顾 |
(一) 地方公债研究概况 |
(二) 对安徽地方公债研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内容与思路 |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
(一) 研究的时限问题 |
(二) 概念的界定 |
六、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效仿中的晚清安徽地方公债 |
一、晚清时期安徽经济与财政概况 |
二、安徽地方公债首次发行 |
(一) “复制”中的清末安徽公债 |
(二) 偿还的艰辛——数年的交涉历程与内外债转化 |
三、内外债转化影响分析 |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期安徽地方公债发行 |
一、北京政府时期安徽财政基本概况 |
(一) 贫与乱局面的形成 |
(二) 财政变动的混乱 |
二、北京政府时期安徽地方公债 |
三、北京政府时期安徽省地方公债发行概况统计分析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安徽地方公债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年)安徽财政基本概况 |
二、抗战前期安徽财政基本情况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地方公债发行概况 |
四、安徽省地方公债发行的结束 |
第四章 安徽近代公债特点以及指标分析 |
一、安徽与江浙沪等地方公债发行的比较 |
二、近代安徽地方公债特点分析 |
(一) 公债募集数量日趋扩大 |
(二) 债信不坚,强制摊募 |
(三) 扭曲的用途——以军政费为主 |
(四) 目的与效果不佳 |
(五) 公债管理由混乱渐趋正轨 |
结语 |
一、科学规划,合理控制规模 |
二、建立合理的募款机制和良好的偿债机制 |
三、公债发行应该以服务地方发展为中心 |
四、构建良好的债信 |
五、完善公债发行的法制保障 |
附表一:1928—1937年度安徽省地方岁入各类占当年收入比值表 |
附表二:1928—1937年度安徽省地方岁入各类占当年支出比值表 |
附表三:申报等主要报刊对安徽近代财政经济状况的报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转型期中国西部地方公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范围、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范围 |
1.4.2 主要创新 |
1.4.3 本文的不足 |
2 地方公债的基本原理与一般理论分析 |
2.1 地方公债的概念界定 |
2.1.1 公债 |
2.1.2 地方公债 |
2.2 地方公债的一般理论分析 |
2.2.1 西方一般公债理论 |
2.2.2 公共财政理论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2.2.4 公共支出学说 |
3 各国地方公债发行的比较 |
3.1 美国的市政债券模式 |
3.1.1 市政债券概况 |
3.1.2 市政债券的种类 |
3.1.3 市政债券的发行者和投资者 |
3.1.4 美国市政债券的特点 |
3.1.5 市政债券的管理机制 |
3.2 日本的地方公债模式 |
3.2.1 地方公债概况 |
3.2.2 地方公债的种类 |
3.2.3 地方公债资金的用途 |
3.2.4 地方公债的发行 |
3.2.5 地方公债的管理制度 |
3.3 波兰的地方公债模式 |
3.4 可借鉴的国际经验总结 |
4 我国西部大开发与区域金融发展分析 |
4.1 我国西部地区主要特点与西部大开发10年 |
4.1.1 我国西部地区主要特点 |
4.1.2 西部大开发10年 |
4.2 区域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5 发行西部地方公债的财政金融利弊分析 |
5.1 发行西部地方公债的优点 |
5.2 发行西部地方公债可能的弊端 |
5.3 我国西部发行地方公债主要政策障碍 |
6 我国西部地方公债发行的可行性演化路径及发行制度设计的构想 |
6.1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西部发展的基本特征 |
6.2 2000亿"地方公债"发行及国际金融危机后经济刺激计划的现实分析 |
6.3 我国西部地方公债发行的可行性演化路径 |
6.4 制度设计的构想 |
6.5 对地方公债的监管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论建立西藏地方公债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我国地方公债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研究现状 |
(二) 评价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部分 西藏地方政府事权和财力状况 |
一、概念的界定 |
(一) 事权的界定 |
(二) 财力的界定 |
二、西藏地方政府的事权及其支出责任 |
(一) 地方政府事权的现状 |
(二) 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 |
三、西藏地方政府的财力现状和预测 |
(一) 财政收支现状 |
(二) 财政收支预测 |
四、地方财力不足的后果及影响 |
第二部分 建立西藏地方公债制度的必要性 |
一、规范事实债务 |
(一) 西藏事实债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二) 化解地方财政风险的根本途径 |
二、解决财力不足的最佳途径 |
三、提高西藏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
(一) 充分发挥地方的信息优势 |
(二) 集中分散的援助资金 |
(三) 促使地方政府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 |
(四) 建立地方公债制度可以赢得建设时间 |
第三部分 建立西藏地方公债制度的可行性 |
一、理论依据 |
(一) 公共产品理论 |
(二) 公共支出理论 |
二、现实依据 |
(一) 体制基础 |
(二) 发债空间 |
(三) 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债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国债概览 |
1.1.1 国债的简单定义 |
1.1.2 国债的起源和发展 |
1.1.3 国债的本质 |
1.2 国债理论综述 |
1.2.1 西方国债理论演变 |
1.2.2 我国国债理论简介 |
1.3 国债发行原因分析 |
1.4 国债政策 |
2 西部大开发与现行国债政策实证考察 |
2.1 国债政策参与西部大开发的必要性 |
2.1.1 西部大开发与政府行为 |
2.1.2 西部大开发必须有财政政策的投入 |
2.1.3 西部大开发中继续推行国债政策的必要性 |
2.2 西部大开发中国债政策实施情况 |
2.3 西部国债政策的效益分析 |
2.3.1 西部大开发以来的投资与经济增长情况 |
2.3.2 国债投资对西部产业结构的优化 |
3 西部国债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1 积极财政政策淡出所带来的资金问题 |
3.2 国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问题 |
3.3 国债转贷资金归还难的问题 |
3.4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与风险问题 |
3.4.1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 |
3.4.2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 |
3.4.3 西部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 |
4 稳健财政政策下的西部国债政策建议 |
4.1 稳健财政政策下的西部国债政策 |
4.1.1 稳健财政政策下的西部国债政策定位 |
4.1.2 积极运用国债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 |
4.2 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的对策 |
4.2.1 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确保各项资金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
4.2.2 发挥国债资金的导向性作用 |
4.3 西部地方债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
4.3.1 西部债务风险的评估 |
4.3.2 西部债务风险的控制 |
4.4 发行地方公债 |
4.4.1 必要性分析 |
4.4.2 可行性分析 |
4.4.3 地方公债的监控与管理 |
5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对我国地方公债发行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地方公债的发行主体 |
地方公债的发行范围 |
地方公债的发行利率 |
地方公债期限的选择 |
地方公债发行的规模 |
地方公债的发行方式 |
(10)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范围、主要创新与存在不足 |
第二章 地方公债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公债的基本理论 |
第二节 我国地方公债发行的依据 |
第三节 我国地方公债功能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发行地方公债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发行地方公债的可行性 |
第四章 国外地方公债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地方公债制度 |
第二节 国外地方公债制度评释 |
第三节 国外地方公债制度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地方公债运作机制构想 |
第一节 地方公债发行细则 |
第二节 地方公债偿还制度 |
第三节 地方公债监管机制 |
第六章 发行地方公债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发行地方公债可能增加公共风险 |
第二节 发行地方公债可能加大财政风险 |
第三节 可能出现的其他负面效应 |
第七章 建立我国地方公债发行制度的相关内容 |
第一节 解决可能存在问题的对策 |
第二节 建立地方公债制度配套措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不断完善公债制度──对西部大开发中发行地方公债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D]. 刘杰.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7)
- [3]中国市政债券模式及运行制度研究 ——基于财政分权的视角[D]. 黄圣.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
- [4]我国地方公债自主发行可行性研究[D]. 崔媛. 新疆财经大学, 2014(03)
- [5]安徽近代地方公债研究(1910-1941)[D]. 刘杰. 安徽大学, 2012(10)
- [6]转型期中国西部地方公债问题研究[D]. 尹华东. 贵州财经学院, 2010(05)
- [7]论建立西藏地方公债制度[D]. 索朗德吉.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8]西部大开发中的国债政策研究[D]. 封波. 重庆大学, 2007(05)
- [9]对我国地方公债发行制度的思考[J]. 刘军. 甘肃农业, 2006(10)
- [10]我国发行地方公债研究[D]. 吴云旋. 厦门大学, 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