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1997~1999年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结果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胡宇行[1](2020)在《污染环境罪之“处置”研究》文中指出《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是保有谦抑性的刑法规范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厉惩戒,其“处置”的行为方法未在《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又因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害物质的处置方法多种多样,处置物千差万别,处置结果并不明确等,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置”的含义、性质及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莫衷一是的现状。本文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其研究对象为《刑法》第338条条文以及《2016司法解释》中的14处关于“处置”的规定。根据应用场景与规范含义的不同,可将处置分为普通处置、合法处置、非法处置和犯罪处置,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为非法处置或犯罪处置。从解释方法来看,文义解释提供了“处置”的基本语义,体系解释在《刑法》框架内给出了不同条文“处置”规定个性化的解释范式,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于合法“处置”的定义给出了污染环境罪中非法“处置”含义的基本框架,目的解释将对“处置”的解释囿于该罪条文创设的法益保护的范畴内。在解释进路方面,对“处置”的解释须按照行政犯的属性,在罪刑法定铁律下,以语义射程为解释半径,注重该罪创设的保护法益,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处置”在污染环境罪视阈下可定义为:利用焚烧等改变有害物质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非法行为方法实施的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污染环境行为。“处置”认定的先决条件为“非法”,其不包括收集、收购、购买等对处置物管领之前的来源性行为方法,一般有害物质与污染物的差别在于它们是同一物质在污染环境行为方法中不同时间维度的物质称谓,将污染物理解为原发性污染物较为合理。污染环境罪中可规范评价为“处置”的行为应是污染环境的实行犯实施的实行行为。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与“排放、倾倒”的逻辑关系应被认定为包含关系,其性质应为兜底的行为方法。“处置”应遵循“只含同类规则”将例示的犯罪构成与兜底的犯罪构成视为同类项,要求对兜底条款的适用应参照例示法已经列出的犯罪构成特征,遵循相当性和等价性标准,其适用规则为:其一,构成非法处置;其二,须有将污染物置于外部生态环境的排放或者类似排放行为的发生;其三,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或致使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污染环境罪中“处置”建构的非法处置行为其认定症结主要表现在该罪犯罪构成客观违法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要素的交互方面,《2016司法解释》第1条中涉及处置型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的第1、2、3、4、5、6项是该罪的入罪门槛性行为规范。同是被解释为“严重污染环境”,第1、5、6项为特异性款项,排放、倾倒行为在环境或行为本身具有特异性的情况下,行为方法对应“发生污染结果”层次;第2、3、4项为罪量要求款项,排放、倾倒行为在处置物符合数量或浓度罪量要求的情况下,行为方法对应“污染结果严重”层次。对于危害结果,就单一处置行为而言,类似排放行为涉及过程性行为未必会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污染可能相对较轻。就复合处置行为而言,从处置物的状态变化可得出处置行为未必伴随实质污染结果的发生;从处置物污染性的变化来看,即使发生了实质污染结果,亦存在污染排放物污染性较污染源物减小、消失的情形;且大多处置行为需要的处置操作、反应都须在在企业内部特定的场所设施实施,而其中的过程性行为具有与《复函》所称行为相当法益侵害(法益侵害危险)的可能——污染微小或不发生污染。因此,非法处置行为即使符合《2016司法解释》基本犯条款第1条第1、5、6项的犯罪构成及特异性规定,也未必达到“发生污染结果”层次;即使满足第2、3、4项对其排放数量或浓度的罪量要求,也未必达到“发生污染结果”层次,即使发生污染结果,也可能出现造成污染结果轻微不值得科处刑罚的情形,即未必达到“污染结果严重”层次。如此一来,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便未必能达到《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所要求的严重法益侵害程度,其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铁律,违背了“处置”的解释进路指向的基本遵循,与兜底条款的相当性、等价性标准相左,不符合《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结果犯的行为构造,超出了《刑法》条文所设置的刑事政策边界,不当地将罪量要求以外的案件情形纳入到了惩处范围。处置型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在《2016司法解释》的认定指引中肆意增大了《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有害物质的刑事打击面。非法处置行为在司法解释框架下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未污染环境、轻微污染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三种情形,须将无特异性表现的轻微污染和未污染环境这两种本应施加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排除于刑事打击面之外。《2016司法解释》基本犯条款第1条第1、2、3、4、5、6项关于“处置”的规定将本该排除在外的未污染环境与污染轻微情形也覆盖在了该罪刑罚打击面之内,属于隐含漏洞,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污染评估而言是第一性的,但由于环境质量标准的复杂性,当前缺乏有效的体系性方法来测度、平衡严重污染环境不同物质间环境质量指数的“下降当量”,其对“发生污染结果”层次具有指导意义,而对“污染结果严重”层次仅能个案鉴定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规范认定,应使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违法要件回归到以“严重污染环境”为危害结果的轨道,参照“排放、倾倒”的危害结果,形成行为方法间基于法益侵害相当性、等价性标准的入罪认定范式,即在《2016司法解释》基本犯条款第1条第1、5、6项的适用中,将非法处置行为“未必发生污染结果”目的性限缩为“发生污染结果”;在第2、3、4项的适用中,将非法处置行为“污染未必严重”目的性限缩为“污染结果严重”,还应斟酌采纳被告方以反证的形式提供并援引非法处置行为未严重污染环境的相关证据形成的辩护理由,从而将未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处置行为排除在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打击面之外。
任毅[2](2016)在《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市场机制是推进北京与周边区域生态协同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区域生态一体化要想带来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效应,就要充分把握好“市场之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北京及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涉及多方面的内容:环境服务市场、流域服务、生物多样性、景观服务、碳交易等等,每一项交易内容都面临着产权界定、市场交易制度、交易主体、价格确定、法律政策保障等多重因素。市场的发展又面临不同阶段市场环境的变化,因此,需要设计构建一个有效的生态补偿市场,通过市场制度来实现北京及周边区域生态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用市场化手段推进京津冀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共识。市场化手段在生态补偿设计中发挥良好的作用,需要满足三大基本条件:一是产权和责任明晰,要科学界定生态服务功能的责任主体;二是生态成本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市场配置,明晰生态破坏治理责任,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本纳入到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三是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重点解决了三个科学问题:一是如何培育合理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二是如何合理确定市场化生态补偿标准并实现产权的多元化;三是生态补偿运行服务的市场化与合作路径问题。本研究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下,围绕北京市与周边地区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方式和区域合作路径,研究设计市场化的区域生态补偿制度。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提出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研究区域的典型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与重点、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解释北京及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为何有利于破解超大城市发展的难题,弥补政府主导生态补偿的不足;第二章评述了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指出目前对市场化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不足,特别是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组织和委托代理理论、博弈理论、契约理论等作为市场化生态补偿的重要理论基础,并未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应用。第二章同时对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的边界进行了界定,并阐明了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核心目的。对市场化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进行了总结,提出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和研究趋势。第三章是从实践的角度对国内外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总结了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补偿优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国内外市场化屯态补偿的成功案例的主要经验与启示。第四章为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与运作模式。从界定利益相关方、确定补偿标准与金额、确定市场化补偿方式、确定资金筹措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市场化补偿的思路、实现形式、基本框架与运作模式。第五章对北京与周边区域的生态系统格局变化特征进行了研究,并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水资源价值进行了分析和核算。第六章对北京与周边区域的生态补偿现状和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七章系统分析了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以协商谈判为主的流域市场化生态补偿、以排污权交易为主的大气污染市场化补偿、以碳汇为主的森林市场化生态补偿、以湿地发展基金为主的湿地市场化保护和异地开发生态补偿模式,并分别设计出了北京市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第八章为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在总结研究成果基础上,展望了今后市场化生态补偿设计研究的关注热点。
陈珊[3](2016)在《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刑法在生态经济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环境刑法不能有效的发挥法治功能,生态经济发展最终将受到约束,现行的环境刑法不能有效的保障生态经济的运行,探讨利用刑事法治体系矫正生态经济发展中的破坏水生态环境问题,实现水生态环境规律与法治体系的结合,促进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水生态环境具有“时间、空间和承载”三维尺度的自然属性,因此,环境刑法立法及司法须在水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三维尺度上重合,才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保护水生态环境的法律作用。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离不开刑法,对水生态环境犯罪的刑事惩治是最后的法治手段。水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是刑事法治的基础,而且我国水生态环境方面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的衔接问题,水生态环境方面的刑事司法实践及监督保障也是必须解决的,基于我国水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借鉴国外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的经验,对水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刑事法治体系的基础是法律体系,重点是司法体系,关键是保障体系。所以站在法治体系的角度和高度,不仅要讨论科学立法,也要讨论司法实施和监督保障体系。刑事法治不仅仅需要解决违法犯罪问题,更重要的是必须体系地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形成内部协调一致妥善处理潜在矛盾,才能做到自身不推翻自身可能的法治。在治理水生态环境犯罪方面,科学立法是至关重要的。在治理水生态环境犯罪方面,为确保维护公正这一法治生命线的司法之公正,首先得改革司法程序启动难问题,司法体制改革亟需试点、推行,推动水生态环境公益刑事诉讼的司法社会化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法律授权是实施重点。当然有力的水生态环境法治监督保障体系也是水生态环境刑事法治之关键,对环境法治工作队伍的专职化要求,促使我们建立健全其职业保障制度。论文总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法律关注对象水生态环境犯罪的概念是环境刑法科学立法的前提,也是整个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的前提。第三章,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科学立法。第四章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司法完善。第五章,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监督保障。第六章,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实践检视。本文在理论和法律实践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从水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尺度来实施法治体系,是全新视角。第二,从体系思维角度,系统的提出水生态环境犯罪的法治体系,构建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想。第三,推动其他部门法学之变革。环境刑法的发展需借鉴其他法学的做法,环境刑法的发展也会推动其他法学的发展。从理论上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法益理念,将“水生态环境的时间、空间和承载三个尺度的法益”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对于诉讼法,从环境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出发,“三个尺度的法益”的司法救济将会丰富环境诉讼法理论与实践,而“三个尺度的法益”的具体法律实践设想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环境诉讼问题,以保护水生态环境法益为主线应贯穿整个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在整个环境刑事法治体系环境刑法自身的内容得到了细化,也拓宽了环境诉讼等部门法的研究视野,使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中各种法从崭新和独特细致到位角度审视各自的理念和制度框架。
柴茂[4](2016)在《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湖泊流域生态作为特殊的生态区域系统,其生态价值功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人类生存与现代文明建设的基础。洞庭湖地处长江中游,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是长江中游最重要的集水湖盆与调洪湖泊,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生态基础决定了洞庭湖区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的重要性与价值性。尤其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被批准为国家级经济区,如何充分利用洞庭湖自然环境与资源优势,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实现湖区生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湖区地方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意义重要。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度安排或结构设计而形成的湖泊流域生态治理体系内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模式等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运作模式和作用方式。其具有利益调节、行政监督、资源优化和绩效提升等功能,主要内容包括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目标生成机制、责任履行机制、资源保障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等四个完整的系统结构。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指导下,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表现在生态治理意识得到提升、生态治理制度不断完善、生态治理机构开始设立等,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譬如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职能履行机制不科学、府际协调机制不通畅、资源保障机制不健全、绩效评价机制不合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生态治理体制不顺、生态治理责任不明、生态能力不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政绩观的偏差、制度建设滞后、体制机制缺陷、政府监督不严等。目前,国内外关于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研究和实践探索极为重视,并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从国外来看,日本“琵琶湖”、北美“五大湖”和欧洲“莱茵河”等在制度建设、职能构建、府际合作等湖泊流域生态治理机制积累了较好经验;从国内来看,鄱阳湖流域、云南滇池、珠江流域等在生态理念树立、生态责任明确、生态治理评价等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与此同时,洞庭湖区也在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机制建设中作了一些尝试和实践,为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积累丰富的经验。综合国内外的典型经验与个案分析,认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应该重点从生态理念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政府府际合作和生态责任建设等方面加以强化。因此,在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中,首先要明确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总体要求,包括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强化湖区政府生态治理职能、以责任政府构建为导向提高湖区政府生态责任意识、以坚持绿色发展为路径重构湖区政府政绩评价标准、以发展生态经济为目标推进湖区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并重点的从优化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实施推进机制、构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府际协同机制、健全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支持保障机制、构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治理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一是完善和丰富了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基本理论框架体系。以湖泊流域特殊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通过多学科视角对湖泊流域生态的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模式和治理评价等政府治理机制构成要素,以及治理机制的本质和运行方式等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完善了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理论框架体系,为地方政府实现对湖泊流域生态科学有效、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二是建立和优化了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重点分析了国内外在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中的典型经验与启示,并在梳理和总结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基础上,提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从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实施推进机制、府际协同机制、支持保障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为有效提升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供了相关研究参考。
盛俊杰[5](2013)在《论中国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文中指出实验动物是生命科学发展的基础和重要支撑条件,是现代科学技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科学技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生命科学的高速发展和医药生物技术产业的不断进步,实验动物科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和关注。在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实验动物的法制化建设已经非常完善,实验动物广泛地与许多领域科学实验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人类的科学研究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我国的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起步较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之间尚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本文首先介绍了实验动物管理与发展的概况,而后通过阐述中外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的现状和比较,提出了加强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如何完善中国实验动物管理体系、推动实验动物法制化建设进行了思考和阐述。
刘玉成[6](2013)在《药学高等教育与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阶段发展到大众化阶段,人们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与日俱增,评价质量的标准也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各界逐渐意识到,要保证高等教育质量,除了关注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条件等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考察高等教育的结构是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药学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教育质量的高低也取决于对医药产业的适应性。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两个系统,一个是医药产业,个是高等教育。对于医药产业,主要研究其各个组成环节对于药学人才的需求特点。对于药学高等教育,主要研究其结构组成,包括能级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专业结构、课程结构、就业结构等等,研究在这种结构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数量、层次、知识体系方面是否适合医药产业的发展。对于医药产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组成环节对药学人才的需求这一领域。这种组成环节有两个维度的分类方式:一种依据产业链理论将医药产业划分成新药研发、药品生产、药品流通、药学服务四个链节;另一种是根据国家统计局产业分类标准,选取化学药品制造业、中药制造业、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业这三个子产业。医药产业的各链节或者各组成部分对药学人才的需求是不同的。理论上讲,新药研发环节需要高层次的研究型人才,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环节需要大批的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药学服务环节需要高层次服务型人才;化学药品制造业由于规模大,需要各种人才的数量要超过中药产品制造业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业。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造成医药产业各组成部分对人才的需求和理论上发生偏离,比如目前我国新药研发环节和药学服务环节都不发达,所以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并不旺盛。对于药学高等教育,主要研究其规模与各类结构的现状以及培养的人才是否适应医药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具体研究结果如下:(1)以药学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作为表征规模的指标,以医药工业总产值作为表征医药产业规模的指标,近十年二者的发展速度基本一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医药产业的生产方式、投资结构没有较大变动的情况下,药学高等教育的规模基本适应医药产业的发展。(2)将药学高等教育的能级结构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四个能级。目前研究型大学和教学研究型大学的数量偏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数量偏少。导致的结果将是学术型人才培养数量偏多,技术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数量偏少,这种培养不适应目前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3)将药学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划分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四个层次。目前各层次规模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高职生、博士研究生;按规模增长速度由快到慢依次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这种层次结构导致的结果将是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的规模超出医药产业的需求。(4)药学高等教育的地域结构研究药学高等教育在不同地域的分布情况。这里的地域既指每个省级行政单位,也指按照三大经济地带的方法将我国划分成的西部、中部、东部三个地区。研究结果表明,东部地区所拥有的大学数量和质量都远远高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介于二者之间。但是将各省级行政单位拥有的大学数量与该地区医药总产值相比,则结果又发生变化。(5)药学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指药学高等教育领域有哪些专业,以及这些专业的专业点数量。在专业组成结构方面,医药产业的每个领域都有适合的专业为其培养人才基本可以满足医药产业对于人才种类的需求;目前的问题在于,为中药制品制造业服务的专业群规模比为化学药品制造业服务的专业群规模还要大,这与产业发展现状是不符的。另外,为药学服务环节培养人才的临床药学专业规模过小,不利于将来药学服务的大范围开展。(6)药学高等教育的课程结构指教学计划中各类课程组合、衔接和联系的方式。本文以沈阳药科大学新旧专业计划作为对比,得出结论在新教学计划中,化学类和工程类课程的学时数均有下降,生命科学和医学基础类课程的学时数均有上升,体现了课程结构由“化学—药学—工程”模式向“化学—生物学—医学—药学”模式转化的趋势,并根据产业发展所需的知识情况,提出通过增加新的课程来完善药学高等教育课程结构。(7)药学高等教育的就业结构指药学院校毕业生在不同就业部门分布的数量对比关系。本文分层次研究药学高等教育的就业结构:高职生和本科生均以医药企业为主要就业渠道,这种就业结构对医药产业的需求基本适应;硕士研究生近年来在医药产业就业为主,并且规模逐渐增长;博士研究生仍以在高校就业为主,但在医药企业就业的规模逐渐增长。这种就业结构说明医药产业尚不能吸纳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就业,也体现了高层次人才培养有一定程度的过度现象。
张竹君[7](2012)在《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及其运营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来,中国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生态环境的资本化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四大淡水湖中,鄱阳湖是唯一没有富营养化的湖泊,其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对江西的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正是基于此背景,本文结合鄱阳湖地区的实际情况,系统的研究了该地区生态资本及生态资本运营问题。第2章对生态资本以及生态资本运营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生态资本在资本概念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发展,在自然资本概念上也进行了更深一层的拓展,生态资本关注的核心是生态环境的质量。生态资本运营的基本目标是保值和增值,核心操作就是立足于本地的生态资本,通过生态资本的整体开发、可加工形成产品的生态质量要素的开发、生物生产环境条件和生态休闲环境条件的开发,实现生态资本的货币化。第3章运用影子价格法和影子工程法计算了鄱阳湖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以此来对鄱阳湖生态资本进行价值评估,从中可以看出鄱阳湖地区的生态服务价值增长潜力很大。进而,本文又运用熵权法对鄱阳湖地区的生态资本和经济的指标进行赋权,并通过协调度和协调发展度来对鄱阳湖地区六个地市(南昌、九江、景德镇、鹰潭、新余、抚州)进行生态资本与经济的协调性分析,结果表示整体协调性较低,这就决定了鄱阳湖地区长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必须以运营生态资本为核心。第4章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System Dynamics,SD)勾建了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运营的金融支持仿真模型,来分析生态资本运营过程的动态变化及其发展趋势,提出了四种生态资本运营金融支持模式。经过模型调控对比,认为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工业与金融支持互动发展模式是鄱阳湖地区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最佳模式。第5章首先提出了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运营的目标,然后根据鄱阳湖地区各个功能分区的功能定位,为各个功能区提出了适合其发展的生态资本运营模式。最后本文又提出了生态资本的维护战略和产业战略,以确保生态资本运营能够良好有序的进行。最后,对本文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并提出了一些期望。
赵强[8](2012)在《城市健康生态社区评价体系整合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口持续增长和城市的不断扩张,城市对能源资源的消耗日益加增,导致了全球气候变化、城市环境恶化、人体机能弱化等一系列问题,“健康”、“生态”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社区作为人居环境科学五大层次之一,是城市中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衔接宏观生态城市层面和微观绿色建筑层面的中观层面人类聚居栖地,在降低居住建筑能耗,改善社区居住环境,促进城市绿色发展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通过对社区生态系统内源性循环与外源性循环之间关系的系统研究和细致梳理,按照问题探源——分析提炼——研究解决——实例引证的逻辑方式,针对社区发展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策略。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探源,首先是在分析健康、生态、社区各类定义的基础上,抽象出健康生态社区的定义、内涵和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中西方生态价值观的演进,构建多维生态价值观;最后分析诊断与社区发展相关的城市“病症”,为下一步研究“治疗良药”提供基础资料。第二部分为分析提炼,以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健康城市指标体系、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生态社区指标体系为研究对象,叙述各指标体系的概况,分析指标体系的构架、指标项内容、指标体系的评价方法,得出不同指标体系的特点和优缺点,通过对不同指标体系的比较研究和相关性提炼,为健康生态社区评价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案例基础。第三部分为研究解决,客观地总结国内外相关指标体系的已有研究成果,分析我国与“社区疾病”有关的城市问题,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影响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各类因素,并将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引入社区,立足于指标体系的系统性、综合性,充分挖掘了各层级指标之间和同层级内指标之间的关联性,按照横向分类和纵向分级的方法,创建了社区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搭建了一个科学的健康生态社区评价数学模型,为社区决策工作的可操作性构建了客观、实用的基础平台。第四部分为实例引证,详细介绍了社区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对指标体系进行了实践案例检验。即利用理论结合实际的研究方法,将指标体系应用到中新天津生态城的社区评价中,收集基础资料,进行数据分析,论证健康生态社区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9](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阶段性划分和深入解读、评价,我们可以从宏观上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但是,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述与总结,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现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立法到底有哪些?每一部立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涉及动物保护的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关着述或法律汇编中并未有所展示。为了弥补这个缺失,本课题组再一次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
程南洋[10](2012)在《基于资源约束的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休闲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产物,休闲旅游以旅游为手段实现休闲的目的,追求的不仅是一种旅游过程,更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满足。森林资源为休闲旅游提供了优越的生态环境,独特的自然景观和宁静的休闲空间,是休闲者实现人与自然的统一、身与心的和谐的理想场所。森林休闲旅游既追求健康、生态的高品质,更重视物我两忘的雅境界,受到越来越多的休闲者的关注。近10年来,中国森林公园接待休闲旅游人次、旅游直接收入年均增长17.63%和36.7%的实践则是最好的证明。然而,森林休闲旅游业的高速发展面临着有限的森林资源、脆弱的生态环境和不完善的服务体系的制约。对休闲者来说,理想的休闲地和健康休闲环境却没能实现旅游休闲的目的;对森林景区来说,优越的生态环境和特色的景观资源没能转化为竞争优势;对产业发展来说,快速的经济增长和巨大的市场需求却没有形成健康的产业体系。本文力求突破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制约,对产业发展路径进行了一些创新性的探索。初步构建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分析框架,科学界定了森林休闲旅游内涵。本文基于产业经济学理论、环境与资源经济学理论和现代休闲理论,从文化、时间、资源、环境、服务和经济的视角来考察森林休闲旅游,提出了森林休闲旅游自由时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服务体系的FRES分析框架。揭示了我国森林公园休闲旅游产业存在着休闲时间和休闲季节的不均衡,资源开发与资源利用空间的不均衡,环境质量与生态保护力度的不均衡和基础设施与产业体系不健全等发展困境。分析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关联关系,构建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体系。本文基于投入产出统计数据,揭示了森林休闲旅游与各产业部门的后向关联与前向关联程度,测算了影响力系数和感应度系数,构建了包括目的地产业、中介产业和辅助产业在内的森林休闲旅游产业体系。中国森林休闲旅游产业与各产业的关联程度越来越高,对餐饮业、住宿业和交通运输的依赖越来越大,对煤炭、石油化工等能源的依赖越来越强。森林休闲旅游产业波及面进一步扩大、产业影响力显着提高,而国民经济对旅游业的拉动作用并不明显。构建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分析模型,测算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对主要资源的依赖程度及环境影响程度。测算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对物质和服务最终产出的消耗分别为48.05和51.95%,论证了旅游交通业、餐饮住宿业以及旅游开发对水资源、能源资源的消耗及其带来的环境影响。占GDP总量0.0735%森林休闲旅游产出,消耗了0.081%的原油,1.09%的煤炭,0.09%的水资源,森林休闲旅游资源消耗显然高于全国产业的平均水平;排放了占总量0.05%的CO2,0.112%的SO2,单位产出污染物排放较高。分析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增长与水资源、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增加的相关性,建立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的动态分析模型,揭示了技术进步和环境治理投入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在技术进步和环境治理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测算了森林休闲旅游人次每增长1%会直接和间接导致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增长0.241541%,石油资源消耗增长0.217261%,煤炭资源消耗增长0.292284%,天然气资源消耗增长0.751697%,水电、风电、核电资源消耗增长0.34679%,水资源消耗增长0.14458%;同时导致生活废水排放增加0.162914%,生活SO2排放量增加0.372375%,生活烟尘排放量增加1.2365%。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和环境治理投入是减少森林休闲旅游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生活用COD的排放每减少1%,需要污染治理投入增加0.15978%,总的氨氮排放量减少1%,需要污染治理投入增加1.0788%。基于森林休闲产业发展的资源与环境的内在联系,提出了森林休闲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提升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创意水平和服务层次,提高产业的技术含量,降低对物质资源的消耗,促进产业发展的时空均衡。
二、江西省1997~1999年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结果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1997~1999年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结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污染环境罪之“处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一、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认定困惑 |
(一)“处置”的含义不清 |
(二)“处置”的性质不明 |
(三)“处置”的入罪认定并不规范 |
二、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解释进路 |
(一)“处置”的研究对象 |
(二)“处置”的类型化 |
(三)“处置”的解释进路 |
(四)“处置”的含义及边界 |
三、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性质 |
(一)与“排放、倾倒”的逻辑关系 |
(二)兜底条款 |
(三)兜底的行为方法 |
(四)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 |
四、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认定症结 |
(一)《2016司法解释》的基本犯条款 |
(二)非法处置行为的类型化 |
(三)复合处置行为的构造 |
(四)危害结果的问题指向 |
五、污染环境罪中“处置”的规范认定建议 |
(一)危害结果的应然状态 |
(二)隐含漏洞的目的性限缩 |
(三)规范认定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 |
1.1.2 通过健全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破解超大城市发展难题 |
1.1.3 推动北京与周边区域的生态经济建设 |
1.2. 研究区的典型性 |
1.2.1. 研究区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建设状况 |
1.2.2. 研究区内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1.2.3. 研究区经济协作现状 |
1.2.4. 研究区生态补偿状况 |
1.3. 研究内容 |
1.3.1. 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价值核算及基础理论支撑研究 |
1.3.2. 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研究 |
1.3.3. 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制度规则设计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 |
1.5. 拟解决的科学问题和研究创新点 |
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及概念界定 |
2.1. 生态补偿研究进展综述 |
2.1.1. 生态补偿定义的发展 |
2.1.2. 区域生态补偿 |
2.1.3. 政府生态补偿制度文献 |
2.1.4.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化方法 |
2.1.5. 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
2.1.6. 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 |
2.1.7. 北京与周边区域补偿机制 |
2.1.8. 研究特点与存在问题 |
2.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2.2.1. 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产权理论 |
2.2.5. 交易费用理论 |
2.2.6. 组织和委托-代理理论 |
2.2.7. 博弈理论 |
2.2.8. 契约理论 |
2.3.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基本属性 |
2.4.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 |
2.4.1. 生态补偿费和生态税收 |
2.4.2. 排污权交易模式 |
2.4.3. 碳汇交易模式 |
2.4.4. 水资源交易模式 |
2.4.5. 生态认证模式 |
3. 国内外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实践研究及借鉴 |
3.1. 按市场交易类型划分的国外市场化生态补偿实践 |
3.1.1. 交易许可与限额交易 |
3.1.2. 受益和受损方直接的市场交易 |
3.1.3. 生态标记 |
3.2. 我国现有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政策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3.2.1. 缺乏有针对性且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
3.2.2. 受益者支付和补偿制度不完善有违“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
3.2.3. 补偿网络与途径不健全补偿主体和方式没有实现多元化 |
3.2.4. 不同利益主体对生态补偿的认识差异较大缺乏协商机制 |
3.3. 国内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典型实践 |
3.3.1 浙江金华江流域市场化补偿 |
3.3.2. 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 |
3.3.3. 甘肃张掖跨地区可交易水票探索 |
3.3.4. 广东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与碳金融 |
3.3.5. 云南工业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森林碳汇项目 |
3.3.6. 我国部分省市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3.4. 主要经验与启示 |
3.4.1. 生态服务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市场手段仍是重要补充 |
3.4.2. 生态补偿机制问题复杂,许多难题亟待解决 |
3.4.3. 环境保护法律政策走向对生态补偿具有重要影响,亟需建立科学补偿标准 |
3.4.4. 实现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公平公正确保生态补偿多目标均衡 |
4. 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与运作模式 |
4.1. 市场化生态补偿构建思路 |
4.1.1. 界定利益相关方 |
4.1.2. 确定补偿标准与金额 |
4.1.3. 降低交易成本确定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 |
4.1.4. 确定市场化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 |
4.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实现形式设计 |
4.2.1. 生态购买模式 |
4.2.2. 协商谈判模式 |
4.2.3. 生态环境认证模式 |
4.3. 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 |
4.3.1. 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
4.3.2. 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构成要素 |
4.3.3. 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 |
4.4. 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运作模式 |
4.4.1. 区域政府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运作模式 |
4.4.2. 企业用户间的市场化生态补偿运作模式 |
5. 北京与周边区域生态格局变化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核算 |
5.1. 生态背景—土地覆被变化特征分析 |
5.2. 生态安全格局分析 |
5.2.1. 生态功能分区 |
5.2.2. 绿色生态安全格局 |
5.2.3. 协同治理、保护河湖水系及海洋生态环境 |
5.3.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核算 |
5.3.1. 冀北山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5.3.2. 官厅水库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5.3.3. 密云水库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5.3.4. “稻改旱”项目的节水价值 |
6. 北京与周边区域生态补偿现状和存在问题 |
6.1. 生态补偿的主要形式 |
6.1.1. 国家重大生态建设工程 |
6.1.2. 北京的生态援助 |
6.1.3. 已启动的市场化补偿案例 |
6.2. 现行生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补偿数额偏低,不能满足受益主体的需求 |
6.2.2. 补偿的领域和空间范围有待拓宽 |
6.2.3. 以项目为主的补偿有待制度化和长效化 |
6.2.4. 以公共支付体系为主的生态补偿行政色彩过浓 |
6.2.5. 生态补偿范围、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不明晰 |
7. 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1. 以协商谈判为主的流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1.1. 密云水库水源河北区基本情况 |
7.1.2. 密云水库流域上游地区水资源价值计算 |
7.1.3. 密云水库流域上游水环境容量及自净系数 |
7.1.4. 密云水库流域上游地区生态补偿标准计算 |
7.1.5. 密云水库流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2. 以排污权交易为主的大气污染市场化补偿制度设计 |
7.2.1. 建立大气污染市场化补偿的必要性 |
7.2.2. 北京市大气环境容量测算 |
7.2.3. 排污权交易制度市场化设计 |
7.2.4. 具体的操作实施建议 |
7.3. 以碳汇为主的森林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3.1. 北京与周边区域的森林系统 |
7.3.2. 森林碳汇市场的发展前景 |
7.3.3. 北京与周边区域森林碳汇潜力分析 |
7.3.4. 森林碳汇制度市场化设计 |
7.4. 以湿地发展基金为主的湿地市场化保护制度设计 |
7.4.1. 京冀湿地生态系统互接 |
7.4.2.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评估方法选择 |
7.4.3.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市场化设计 |
7.4.4. 设立湿地发展基金 |
7.5. 异地开发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7.5.1. 异地开发的实现路径 |
7.5.2. 异地开发的生态产业选择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1.1. 让市场机制在京冀跨区域生态补偿中发挥重要作用 |
8.1.2. 制定生态红线,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8.1.3. 构建北京市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作模式 |
8.1.4. 北京市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3)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基于生态经济发展 |
1.1.2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 |
1.2 研究思路 |
1.2.1 以“水生态环境为中心”为理念 |
1.2.2 以“水生态环境尺度及水环境背景值”为研究基础 |
1.2.3 以水生态环境法益为主线贯穿整个法治体系 |
1.2.4 以构建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刑事法治体系为研究目标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创新 |
1.5.1 水生态环境尺度引入法治体系 |
1.5.2 水环境背景值量化刑罚标准 |
1.5.3 运用“法治体系思维”协同推进 |
第2章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关注前提 |
2.1 水生态环境概述 |
2.1.1 水生态环境的概念 |
2.1.2 水生态环境的特征 |
2.2 水生态环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
2.2.1 水生态环境犯罪的概念 |
2.2.2 水生态环境犯罪的构成特征 |
2.3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 |
2.3.1 水生态环境刑事法治体系理论基础与构成要素 |
2.3.2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的问题与出路 |
第3章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科学立法 |
3.1 水生态环境犯罪法律关注程度亟待加强 |
3.1.1 水生态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 |
3.1.2 水生态环境犯罪法律关注程度亟待加强 |
3.2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科学立法之基础 |
3.2.1 水生态环境尺度 |
3.2.2 科学立法之尺度基础 |
3.3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科学立法之依据 |
3.3.1 水环境背景值 |
3.3.2 科学立法之依据 |
3.4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科学立法之主线 |
3.4.1 水生态环境法益 |
3.4.2 科学立法之主线 |
3.5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科学立法之理念 |
3.5.1 水生态环境立法理念 |
3.5.2 科学立法之理念 |
3.6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科学立法之模式 |
3.6.1 水生态环境立法模式 |
3.6.2 科学立法之模式 |
3.7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科学立法之刑罚适用 |
3.7.1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罚 |
3.7.2 科学立法之刑罚适用 |
第4章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司法完善 |
4.1 评析《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4.1.1 刑事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 |
4.1.2 刑事案件的评析 |
4.1.3 刑事司法解释的不足 |
4.1.4 刑事司法解释的完善 |
4.1.5 水生态环境科学标准引入刑事司法解释 |
4.2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衔接问题及完善 |
4.2.1 水生态环境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衔接问题 |
4.2.2 完善建议 |
4.3 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及完善 |
4.3.1 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 |
4.3.2 完善建议 |
4.4 水生态环境犯罪立案标准与司法解释衔接问题及完善 |
4.4.1 水生态环境犯罪立案标准与司法解释衔接问题 |
4.4.2 完善建议 |
4.5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构建 |
4.5.1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公益诉讼形势 |
4.5.2 制度构建 |
第5章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监督保障 |
5.1 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严密的法治监督 |
5.1.1 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 |
5.1.2 水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 |
5.2 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有力的法治保障 |
5.2.1 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需破解的保障难题 |
5.2.2 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有力的法治保障机制 |
5.2.3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队伍专职化 |
第6章 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之实践检视 |
6.1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现状 |
6.2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之立法体系构建 |
6.2.1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法治理念的创新 |
6.2.2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思路 |
6.2.3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
6.3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之司法体系构建 |
6.3.1 鄱阳湖环境警察建设 |
6.3.2 鄱阳湖环境法庭建设 |
6.4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之监督保障体系构建 |
6.4.1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需破解的保障难题 |
6.4.2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有力的法治保障机制 |
6.4.3 鄱阳湖水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人才专业化的作用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预期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主要的创新点 |
第2章 湖泊流域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内涵与运行结构 |
2.1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基本内容 |
2.1.1 湖泊流域生态的特征分析 |
2.1.2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内容与要求 |
2.2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的内涵及其功能 |
2.2.1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的内涵 |
2.2.2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的功能分析 |
2.3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的分析要素 |
2.3.1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主体 |
2.3.2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结构 |
2.3.3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模式 |
2.3.4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评价 |
2.4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的运行结构分析 |
2.4.1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目标生成机制 |
2.4.2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责任履行机制 |
2.4.3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资源保障机制 |
2.4.4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绩效评价机制 |
2.5 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2.5.1 公共治理理论 |
2.5.2 公共产品理论 |
2.5.3 新区域主义理论 |
2.5.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3章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运行的成效与问题分析 |
3.1 洞庭湖区基本概况与生态总体特征分析 |
3.1.1 洞庭湖区基本情况 |
3.1.2 洞庭湖区生态资源构成 |
3.1.3 洞庭湖区生态环境总体特征分析与评价 |
3.2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运行取得的主要成效 |
3.2.1 生态治理意识得到强化 |
3.2.2 生态治理制度逐步完善 |
3.2.3 生态治理机构开始设立 |
3.2.4 生态治理体系初步构建 |
3.2.5 生态治理效果明显好转 |
3.3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运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
3.3.1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履行机制不科学 |
3.3.2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合作机制不通畅 |
3.3.3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保障机制不健全 |
3.3.4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评价机制不合理 |
3.3.5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责任机制不完善 |
3.4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运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4.1 政绩观念偏差 |
3.4.2 制度建设滞后 |
3.4.3 体制机制缺陷 |
3.4.4 政府监督不严 |
第4章 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个案分析——以湖区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为例 |
4.1 洞庭湖区生物生态型灾害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成功经验 |
4.1.1 构建了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的预防预警机制 |
4.1.2 优化了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
4.1.3 完善了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的善后保障机制 |
4.1.4 强化了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的责任追究机制 |
4.1.5 确立了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的灾后评估机制 |
4.2 洞庭湖区生物生态型灾害政府治理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
4.2.1 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意识观念有待加强 |
4.2.2 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体制机制尚未健全 |
4.2.3 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经费保障支持不足 |
4.2.4 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基础能力严重落后 |
4.2.5 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制度建设较为滞后 |
4.3 洞庭湖区生物生态型灾害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目标要求 |
4.3.1 重视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预防预警机制 |
4.3.2 完善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应对处置机制 |
4.3.3 健全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信息沟通机制 |
4.3.4 实施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绩效评价机制 |
4.3.5 构建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问责追责机制 |
第5章 国内外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5.1 国外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典型经验 |
5.1.1 日本“琵琶湖”政府治理的典型经验 |
5.1.2 北美“五大湖”政府治理的典型经验 |
5.1.3 欧洲“莱茵河”政府治理的典型经验 |
5.2 国内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案例考察 |
5.2.1“鄱阳湖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主要做法 |
5.2.2“云南滇池”生态政府治理的主要做法 |
5.2.3“珠江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主要做法 |
5.3 国内外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基本启示 |
5.3.1 强化生态理念是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价值导向 |
5.3.2 完善制度体系是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前提基础 |
5.3.3 加强府际合作是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
5.3.4 构建责任体系是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制度保障 |
第6章 推进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 |
6.1 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价值理念与目标导向 |
6.1.1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突出湖区政府生态治理职能 |
6.1.2 以责任政府构建为导向明确湖区政府生态治理责任 |
6.1.3 以坚持绿色发展为路径重构湖区政府政绩评价标准 |
6.1.4 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着力环湖区生态经济带建设 |
6.2 优化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实施推进机制 |
6.2.1 明确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责任主体 |
6.2.2 规范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任务要求 |
6.2.3 强化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职能履行 |
6.2.4 严格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执行监督 |
6.3 构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府际协同机制 |
6.3.1 建立湖区生态治理府际沟通协调机制 |
6.3.2 建立湖区生态治理府际利益整合机制 |
6.3.3 建立湖区生态治理府际信息共享机制 |
6.3.4 建立湖区生态治理府际法律约束机制 |
6.4 健全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支持保障机制 |
6.4.1 完善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
6.4.2 加大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财政支持保障 |
6.4.3 提升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人才技术水平 |
6.4.4 推动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 |
6.5 创新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绩效评价机制 |
6.5.1 完善湖区生态政府治理多元评价主体 |
6.5.2 科学遴选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评价指标 |
6.5.3 合理优化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评价方法 |
6.5.4 严格运用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评价结果 |
6.6 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治理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 |
6.6.1 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责任追究实施原则依据 |
6.6.2 严格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责任追究认定机制 |
6.6.3 强化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责任追究问责机制 |
6.6.4 完善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责任追究救济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5)论中国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制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CONTENTS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实验动物管理概述与发展概况 |
(一) 实验动物管理概述 |
(二) 实验动物管理发展概况 |
二、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现状 |
(一) 国外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情况 |
(二) 我国实验动物法制化管理情况 |
三、加强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法制化中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实验动物管理体系,推动我国实验动物法制化建设 |
(一) 完善实验动物法律法规内容 |
(二) 建立实验动物福利法律制度 |
(三) 健全实验动物质量保障体系 |
(四) 规范实验动物管理机构和监督体系 |
(五) 大力推动地方人大立法 |
(六) 加强民间组织建设和行业自律 |
(七) 扩大实验动物科学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药学高等教育与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阶段,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质量更加关注 |
1.1.2 合理的结构是高等教育适应并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
1.2 研究进展以及发达国家经验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医药产业与药学高等教育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医药产业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1 医药产业的组成结构 |
2.1.2 医药产业的发展规律 |
2.1.3 医药产业的关联 |
2.1.4 医药产业链各环节的简要介绍 |
2.2 药学高等教育的相关概念和理论 |
2.2.1 药学高等教育的规模 |
2.2.2 药学高等教育的能级结构 |
2.2.3 药学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 |
2.2.4 药学高等教育的区域结构 |
2.2.5 药学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 |
2.2.6 药学高等教育的课程结构 |
2.2.7 药学高等教育的就业结构 |
2.3 医药产业与药学高等教育之间的相互作用 |
2.3.1 医药产业对药学高等教育的决定作用 |
2.3.2 药学高等教育对医药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药学高等教育与产业协同发展的成功经验 |
3.1 美国高等教育的总体特点 |
3.1.1 规模扩张的方式 |
3.1.2 美国高等教育的能级结构 |
3.1.3 美国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和专业认证 |
3.1.4 高等教育相关者的理念和行为方式 |
3.2 美国的药学高等教育 |
3.2.1 美国药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 |
3.2.2 美国药学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 |
3.2.3 美国药学高等教育的课程结构 |
3.2.4 美国药学高等教育的就业结构 |
3.2.5 美国药学高等教育的专业认证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医药产业对药学人才的需求分析 |
4.1 医药产业的发展决定药学教育的人才的需求 |
4.2 各子产业的现状以及对药学人才的需求分析 |
4.3 医药产业链各环节的现状以及药学人才的需求分析 |
4.3.1 新药研发环节的现状以及药学人才的需求 |
4.3.2 药品生产的现状以及药学人才的需求 |
4.3.3 药品流通的现状以及药学人才的需求 |
4.3.4 药学服务的现状以及药学人才的需求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药学高等教育的规模和结构研究 |
5.1 药学高等教育的规模发展历程 |
5.2 药学高等教育的能级结构分析 |
5.3 药学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分析 |
5.4 药学高等教育的区域结构现状 |
5.4.1 高校及本科、高职专业点的区域分布 |
5.4.2 药学研究生专业点的区域分布 |
5.5 药学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研究 |
5.5.1 药学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 |
5.5.2 药学本科生的专业结构 |
5.5.3 药学研究生教育的专业结构 |
5.6 药学高等教育的课程结构研究 |
5.6.1 药学高等教育课程结构的发展 |
5.6.2 药学高等教育课程结构的现状评述 |
5.6.3 临床药学专业课程结构研究 |
5.7 药学高等教育的就业结构研究 |
5.7.1 药学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结构 |
5.7.2 药学本科教育毕业生就业结构 |
5.7.3 药学硕士研究生就业结构 |
5.7.4 药学博士研究生就业结构 |
5.8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学高等教育对医药产业的适应状况分析 |
6.1 药学高等教育规模对医药产业的适应状况分析 |
6.2 药学高等教育能级结构、层次结构对医药产业的适应性分析 |
6.2.1 我国高等教育整体的能级结构、层次结构对国民经济的适应性分析 |
6.2.2 药学高等教育能级结构、层次结构对医药产业的适应性 |
6.3 就业结构对医药产业的适应状况分析 |
6.4 专业结构对医药产业的适应性分析 |
6.4.1 专业设置对医药产业的适应性 |
6.4.2 专业比例结构对医药产业的适应性 |
6.5 课程结构对医药产业的适应性分析 |
6.6 药学高等教育区域结构与医药产业的适应性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药学高等教育与医药产业协同发展的策略建议 |
7.1 构建合理的药学高等教育结构 |
7.2 丰富药学及相关专业目录 |
7.2.1 产业关联决定专业关联 |
7.2.2 开设药学类新专业,促进医药产业全方位发展 |
7.3 改进课程结构 |
7.3.1 药物基因组学 |
7.3.2 分子影像学 |
7.3.3 生物电子学 |
7.3.4 药物计量学 |
7.3.5 时间药学 |
7.3.6 代谢组学 |
7.3.7 药物代谢学 |
7.3.8 纳米药物 |
7.3.9 计算中药学 |
7.3.10 生物信息学 |
7.3.11 转化医学 |
7.3.12 循证药学 |
7.3.13 药学心理学 |
7.3.14 药物经济学 |
7.4 药学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应履行各自职责 |
7.4.1 教育管理部门的责任 |
7.4.2 高校的责任 |
7.4.3 医药产业的责任 |
7.5 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业认证委员会 |
7.5.1 专业认证委员会 |
7.5.2 教学指导委员会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附录 |
(7)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及其运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关于生态资本的研究综述 |
1.3.2 关于生态资本与经济的关系研究综述 |
1.3.3 关于生态资本运营的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案 |
1.4.1 研究旳主要内容与主要问题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生态资本基础理论 |
2.1 生态资本的概念 |
2.2 生态资本的功能与属性 |
2.2.1 生态资本的功能 |
2.2.2 生态资本的属性 |
2.3 资源转化为生态资本的条件 |
2.4 生态资本运营的含义 |
2.5 生态资本运营的目标与途径 |
2.5.1 生态资本运营的目标 |
2.5.2 生态资本运营的途径 |
第3章 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分析 |
3.1 生态资本分析 |
3.2 鄱阳湖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计算 |
3.2.1 方法介绍 |
3.2.2 服务功能价值评价 |
3.2.3 鄱阳湖湿地服务功能价值评价结果分析 |
3.3 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与经济发展协调性分析 |
3.3.1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3.2 研究方法 |
3.3.3 生态资本与经济发展协调度与协调发展度评价 |
3.4 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总体评价 |
第4章 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运营的金融支持SD仿真研究 |
4.1 生态资本运营的金融支持系统分析 |
4.1.1 系统动力学方法介绍 |
4.1.2 生态资本运营的金融支持子系统及因果分析 |
4.2 生态资本运营的金融支持系统动力学模型的建立 |
4.3 仿真预测和综合判断 |
4.3.1 模型参数的确定和检验 |
4.3.2 模型仿真结果的运行与分析 |
4.4 加快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运营的对策 |
第5章 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运营的实施规划 |
5.1 生态资本运营的战略目标 |
5.2 生态资本运营金融支持模式的应用 |
5.3 生态资本维护战略 |
5.4 生态资本运营的产业战略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城市健康生态社区评价体系整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 |
1.2 研究背景 |
1.2.1 全球气候变化 |
1.2.2 城市环境恶化 |
1.2.3 人体机能弱化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范围、概念界定 |
1.4.1 健康、生态、社区、健康生态社区概念界定 |
1.4.2 健康生态社区内涵、基本特征 |
1.4.3 与健康生态社区相关的典型社区概念和内涵辨析 |
1.5 研究方法 |
1.5.1 跨学科与跨领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
1.5.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
1.5.3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
1.5.4 文献分析、公众调查、专家咨询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
1.6 研究框架 |
1.7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生态价值观的演进及城市“社区病”诊断 |
2.1 前工业文明:服从自然 |
2.1.1 西方朴素生态价值观 |
2.1.2 中国朴素自然观 |
2.2 工业文明:征服自然 |
2.2.1 空想社会主义 |
2.2.2 城市美化运动 |
2.2.3 田园城市理论 |
2.2.4 现代主义对自然的关注 |
2.2.5 邻里单元 |
2.2.6 《雅典宪章》 |
2.3 后工业文明:回归自然 |
2.3.1 绿色运动和增长的极限 |
2.3.2 新城市主义运动 |
2.3.3 精明增长 |
2.3.4 国内城市社区研究 |
2.4 多维生态价值观构成因素 |
2.4.1 生态平衡 |
2.4.2 经济发展 |
2.4.3 社会公平 |
2.4.4 健康宜居 |
2.5 城市“社区病”诊断 |
2.5.1 社区的伪生态绿色外表 |
2.5.2 城市空间结构及土地利用不完善 |
2.5.3 资源能源循环利用不足 |
2.5.4 环境污染及保护 |
2.5.5 社区地域性特征缺失 |
2.5.6 缺乏人文关怀和公众参与 |
2.6 小结 |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发展演变 |
3.1 指标体系定义、构建意义和分类 |
3.1.1 指标、指标体系的定义 |
3.1.2 指标体系构建的意义 |
3.1.3 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类型 |
3.2 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研究 |
3.2.1 国外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
3.2.2 中国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
3.3 健康城市指标体系研究 |
3.3.1 WHO 提出的健康城市指标体系 |
3.3.2 加拿大健康城市指标体系 |
3.3.3 上海、苏州的健康城市指标体系 |
3.4 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研究 |
3.4.1 生态城市概述 |
3.4.2 中新天津生态城 |
3.4.3 唐山湾生态城(曹妃甸) |
3.4.4 瑞典哈马碧生态城(Hammarby) |
3.4.5 阿联酋马斯达尔生态城(Masdar City in Abu Dhabi) |
3.4.6 生态城市指标体系(中国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战略) |
3.4.7 生态城市指标体系比较与分析 |
3.5 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生态社区指标体系研究 |
4.1 国外社区指标体系研究 |
4.1.1 英国 BREEAM Communities 可持续社区评价体系 |
4.1.2 美国 LEED-ND 社区规划与发展评价体系 |
4.2 国内社区指标体系研究 |
4.2.1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 |
4.2.2 《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要点》 |
4.2.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生态住宅(住区)》 |
4.2.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
4.2.5 《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技术要点(2010 版)》 |
4.2.6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
4.2.7 《中国绿色低碳住区技术评估手册》 |
4.3 国内外社区评价指标体系比较 |
4.3.1 研究对象基本状况比较 |
4.3.2 指标体系框架结构和指标项分类比较 |
4.3.3 启示与优化策略 |
4.4 小结 |
第五章 健康生态社区指标体系的构建 |
5.1 健康生态社区评价体系的制定思路 |
5.1.1 既有指标体系构成方法总结 |
5.1.2 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方法的引入 |
5.2 健康生态社区评价的结构模型 |
5.2.1 技术路线 |
5.2.2 评价模型 |
5.3 健康生态社区评价指标体系 |
5.3.1 指标体系各级指标的构建步骤 |
5.3.2 指标项的选取原则 |
5.3.3 评价体系框架的建构 |
5.4 健康生态社区的评价方法 |
5.4.1 评价标准的选择 |
5.4.2 健康生态社区评价体系与指标项系统 |
5.4.3 指标权重计算 |
5.4.4 指标测评函数 |
5.5 小结 |
第六章 健康生态社区指标体系的实测研究——以中新天津生态城社区为例 |
6.1 中新社区概况 |
6.1.1 社区现状概述 |
6.1.2 建设条件分析 |
6.1.3 土地适宜性评价 |
6.1.4 用地功能规划 |
6.1.5 道路交通规划 |
6.1.6 绿化及开放空间布局 |
6.1.7 水资源规划 |
6.1.8 能源利用规划 |
6.1.9 防灾规划 |
6.1.10 社区特色设计 |
6.2 中新社区实地调研与问卷调查 |
6.2.1 调查人群基本信息 |
6.2.2 评价体系相关信息 |
6.3 中新社区各参评项权重的确定 |
6.4 中新社区指标体系测评 |
6.4.1 根据门槛条件筛选指标项 |
6.4.2 指标项的量化赋值 |
6.4.3 中新社区评价结果综述 |
6.5 中新社区测评结果评价和分析 |
6.5.1 中新社区的总体趋势 |
6.5.2 中新社区的优势领域 |
6.5.3 中新社区的可提升领域 |
6.6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健康生态社区指标体系的探索价值 |
7.1.1 国内外城市、社区指标体系的系统梳理 |
7.1.2 多住区、多城市案例、多评价体系的比较研究 |
7.2 健康生态社区指标体系的构建特点 |
7.2.1 宏观、中观、微观相结合的指标体系 |
7.2.2 生态、社会、经济、健康相融合的指标体系 |
7.3 健康生态社区指标体系的后续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基于资源约束的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关于休闲的研究 |
1.3.2 国内外关于森林旅游的研究 |
1.3.3 国内外关于森林休闲旅游的研究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内容 |
1.4.4 技术路线 |
第2章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内涵及理论基础 |
2.1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 |
2.1.1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基础 |
2.1.2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实践依据 |
2.1.3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内涵 |
2.2 产业经济学理论 |
2.2.1 产业结构理论 |
2.2.2 产业关联理论 |
2.3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理论 |
2.3.1 资源稀缺性理论 |
2.3.2 资源配置理论 |
2.3.3 环境经济学理论 |
2.4 现代休闲理论 |
第3章 森林休闲旅游的要素构成分析 |
3.1 森林休闲旅游要素的界定 |
3.1.1 森林休闲旅游功能视角与影响因素剖析 |
3.1.2 森林休闲旅游构成要素选择的基本原则 |
3.1.3 森林休闲旅游的主要构成要素 |
3.2 森林休闲旅游的时间要素 |
3.2.1 休闲时间的属性界定 |
3.2.2 森林休闲旅游的时间价值与功能定位 |
3.3 森林休闲旅游的资源要素 |
3.3.1 植物资源与森林休闲旅游价值关系分析 |
3.3.2 动物资源与休闲旅游价值关系分析 |
3.3.3 水及其它资源 |
3.4 森林休闲旅游的环境要素 |
3.4.1 空气质量要素 |
3.4.2 环境容量要素 |
3.4.3 水环境与声环境要素 |
3.5 森林休闲旅游的服务要素 |
3.5.1 公共服务体系 |
3.5.2 交通服务体系 |
3.5.3 旅行社服务体系 |
3.5.4 景区服务体系 |
第4章 森林公园休闲旅游发展状况及其评价 |
4.1 森林公园休闲旅游的发展现状 |
4.1.1 森林公园的建设历程分布特征 |
4.1.2 森林公园的游客构成分析 |
4.1.3 森林公园休闲旅游效益分析 |
4.2 森林休闲旅游发展的制约要素分析 |
4.2.1 森林休闲旅游的资源制约要素分析 |
4.2.2 森林休闲旅游的产业发展制约要素分析 |
4.2.3 森林休闲旅游发展的制度要素约束 |
4.3 森林休闲旅游的发展条件评价 |
4.3.1 森林休闲旅游的自由度评价 |
4.3.2 森林休闲旅游资源的评价 |
4.3.3 森林休闲旅游环境的评价 |
4.3.4 森林休闲旅游服务的评价 |
第5章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关联与产业体系 |
5.1 旅游业的产业关联度分析 |
5.1.1 旅游业后向关联分析 |
5.1.2 旅游业前向关联分析 |
5.1.3 旅游业的影响力与感应度 |
5.2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比较分析 |
5.2.1 森林休闲旅游与旅游业的比较分析 |
5.2.2 森林休闲旅游与林业发展比较分析 |
5.3 森林休闲旅游关联产业的界定 |
5.3.1 森林休闲旅游后向关联产业分析 |
5.3.2 森林休闲旅游前向产业关联分析 |
5.3.3 森林休闲旅游关联产业体系 |
第6章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1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资源与环境影响 |
6.1.1 森林休闲旅游发展对物质资源的依赖 |
6.1.2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环境影响 |
6.2 森林休闲旅游交通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2.1 铁路运输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2.2 道路运输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2.3 航空运输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3 森林休闲旅游餐饮、食宿业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3.1 餐饮业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3.2 住宿业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 |
6.4 森林旅游景区开发及休闲活动的环境影响 |
6.4.1 森林休闲旅游活动的环境影响 |
6.4.2 森林休闲旅游景区开发的环境影响 |
6.5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资源依赖与环境影响静态模型 |
第7章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环境资源约束 |
7.1 森林休闲旅游发展的水资源约束 |
7.1.1 森林休闲旅游与水资源使用的相关系数 |
7.1.2 森林休闲旅游发展与水资源供给的矛盾 |
7.2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能源资源约束 |
7.2.1 森林休闲旅游与能源消耗的相关系数 |
7.2.2 森林休闲旅游与能源供给的矛盾 |
7.3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约束 |
7.3.1 森林休闲旅游与环境影响的相关系数 |
7.3.2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水环境制约 |
7.3.3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大气环境制约 |
7.4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景观资源约束 |
7.4.1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景观资源质量的制约 |
7.4.2 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景观资源数量制约 |
第8章 资源约束下的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路径 |
8.1 提升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创意水平和服务层次 |
8.1.1 旅游创意提升森林休闲旅游水平 |
8.1.2 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升森林休闲产业的竞争力 |
8.2 降低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对物质资源的依赖 |
8.2.1 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 |
8.2.2 降低水资源的消耗 |
8.3 提高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技术含量 |
8.3.1 提高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信息技术含量 |
8.3.2 提高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技术贡献率 |
8.4 促进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时空均衡 |
8.4.1 促进不同区域森林休闲旅游产业的均衡发展 |
8.4.2 控制森林休闲旅游景区客流量的均衡 |
第9章 结论及展望 |
9.1 基本结论 |
9.2 创新及建议 |
9.3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 |
摘要 |
Abstract |
四、江西省1997~1999年实验动物设施环境检测结果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污染环境罪之“处置”研究[D]. 胡宇行. 南京大学, 2020(02)
- [2]北京与周边区域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设计研究[D]. 任毅. 北京林业大学, 2016(04)
- [3]水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法治体系研究[D]. 陈珊. 南昌大学, 2016(07)
- [4]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研究[D]. 柴茂. 湘潭大学, 2016(02)
- [5]论中国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制化建设[D]. 盛俊杰. 山东大学, 2013(05)
- [6]药学高等教育与医药产业的协同发展研究[D]. 刘玉成. 沈阳药科大学, 2013(02)
- [7]鄱阳湖地区生态资本及其运营问题研究[D]. 张竹君. 南昌大学, 2012(06)
- [8]城市健康生态社区评价体系整合研究[D]. 赵强. 天津大学, 2012(06)
- [9]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10]基于资源约束的森林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研究[D]. 程南洋. 南京林业大学, 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