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范承揽合同欺诈(论文文献综述)
袁松[1](2021)在《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民事法律关系辨析》文中研究表明近年频发的债券违约等问题,表明我国债券市场的稳定规则并未有效构建,而法律关系的明晰将大大加速上述构建进程。结合2019年《证券法》修订以来不断规范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在内的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立法导向,对本文主题的研究具有紧要的实践意义。遵循着从理论到实践的逻辑,第一章先对评级法律关系进行了概念界定,之后基于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基本研究方法展开论述:主体层面,信用评级机构是一种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市场主体、投资者是接受该等服务的消费者;评级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信息、金钱和行为的三重属性,信用评级信息、信用评级费用和信用评级行为均为评级法律关系的客体;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权、评级机构的费用收取权和真实准确完整陈述的义务,构成了评级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鉴于评级法律关系具有合同和侵权的双重性质,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合同法视角和侵权法视角,针对评级法律关系的产生、性质和内容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在合同法视角下,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依赖于评级合同法律行为,被评级的发行人在未获得投资者授权的情况下代理投资者向评级机构发出了要约,评级机构发布评级报告的行为构成要约邀请,投资者购买债券意味着其确认了前述要约,同时推定信用评级机构作出了承诺。遵循上述路径成立的评级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服务合同之下的承揽合同,其内容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和法律之规定。基于评级合同法律关系,信用评级机构可能向投资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在侵权法视角下,评级侵权法律关系的产生依赖于评级侵权行为。评级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证券虚假陈述的行为,又是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也决定着评级机构应负的侵权责任。第四章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在仅有的31件公开案例中,投资者以发行人和信用评级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但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其未尽到前置的举证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很难以违约为由起诉评级机构,在侵权诉讼的案由选择和起诉门槛上亦存在问题。五洋案的实践提示裁判者在对评级机构定责时,应综合考虑到投资者的损失、评级机构的主观过错和获利等诸多因素。针对上述实践中的问题,立法上应继续完善评级合同、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规定,使投资者具有更多的维权渠道;同时应对先进的司法经验,比如对投资者损失的确定方法、对评级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赋予更高的法律位阶。
王明锁[2](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提出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谢忱[3](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提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梁妙澜[4](2020)在《企业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活力的不断增强,以劳务外包为代表的灵活用工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可实现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效率的目的。我国劳务外包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不容小觑,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国内关于劳务外包的研究主题有限,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较少,存在理论不足、立法缺失等问题,导致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相混同的现象较为严重,劳务外包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引用企业涉及劳务外包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了企业劳务外包面临的法律风险,得出企业频频陷入劳务外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劳务外包缺少法律法规的直接支持,劳务外包合同性质不明确,司法裁判中存在劳务外包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务外包合同的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界定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对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在外部风险防范上,在立法上对劳务外包合同的性质作出界定,针对其特殊性将其纳入民事法律领域范畴,司法上注意区分发包方用工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提出以连带责任来分配发包方与承包方法律责任的建议,审判中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书面合同为辅的裁判原则。在内部风险防范上,企业应重视劳务外包合同的签订和劳务外包业务的日常管理。
翟凯丽[5](2020)在《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中指出银行独立保函有高效性和单据性的特点,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担保方式,在国际担保业务中很受欢迎。银行独立保函中的开立人不必卷入基础交易合同纠纷,同时受益人能够快速得到赔付,这种担保方式更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需求。银行独立保函便利受益人的特征为受益人提供了一种更加高效的担保方式,但其也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加大了受益人不当索赔的可能性,增加了申请人和银行利益受损的风险,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本文以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为中心,首先对银行独立保函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特征如单据性和不可撤销性进行分析。其次列举规范银行独立保函的法规,然后分析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来源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最后对防范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当今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不仅仅指经济上的进步,同时带动政治和文化一起进步。银行独立保函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不长,我国在保函业务上经验不足,难免会遭遇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侵扰,这促使我们找到防范保函法律风险的措施,增强应对保函法律风险的能力。本文通过分析银行独立保函涉及的不同主体,从多个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促进银行独立保函更好地适应实践发展需要,减少保函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
唐倩[6](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叶振军[7](2018)在《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文中提出本文初衷与主旨均在我国服务合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建,提出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实践基础上,以服务合同履行体系为视角,即服务合同标的特征为核心之(权利)义务体系,履行抗辩权行使,履行瑕疵判断、法效,以(客观)过错责任统一归责原则,在现有民事法律框架内搭建服务合同的类概念。本文认为,有必要构建一个这样的服务合同法律体系,一方面在类合同的概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类型划分基本类型和具体类型,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的履行特征进一步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和诠释,并提出(客观)过错责任统一的归责原则,形成一个本地化、司法实践生命力的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基于此,本文进行了如下设置。全文分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开篇导论对当前服务合同法进行整理分析,对其必要性进行研讨。正文通过四章对该法律进行阐释,以期在重新构建新的服务合同法律,使其更加规整完备。结论对全文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和总结。正文第一章基于现有法律进行整合,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模式和经验,对所研究的合同法的内在特性以及范围等项目进行深层次探析。本章分三个小节,第一小节以荷兰、日本和欧盟等国为例,探讨国外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模式经验,并对我国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探索、研究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第二小节从合同标的的角度为切入点,对比服务合同与传统物形合同的区别,概括出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主要分析服务合同由于其自身特性导致的责任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服务合同内容和质量的判断标准上的独特性,从而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对服务类合同立法的可行模式;第三小节综合分析国内外的现有标准,对各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其可供借鉴的经验,对其界定范畴进行归纳总结,对其指向内容进行总结概括。第二章从我国《合同法》现有的体系框架进行分析,对比德国、日本民事立法中关于服务合同相关立法设置的思路,提出通过对服务合同进行类型化分类的手法,将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律规制中作为类合同设置一般性规则,同时设置下位的基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类型,进而得到树形脉络的拓展,并就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合同履行中各方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三章对服务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划分和义务履行进行综合研讨,进而对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从法理角度对服务合同过程和环节中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必要形成一般规定以及形成何种一般规定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节以服务履行过程视角综合分析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说明义务、警示义务、协作义务、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第二节以合同法的理论分析入手,分析了履行抗辩权在服务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和不同之处,第三节将服务合同与物形合同履行中需要遵循的规则约束比较,并对服务合同中的特有原则进行分析。第四章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将服务合同中有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瑕疵和服务质量瑕疵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内相关民事法规对服务合同制度上的设计进行可行的尝试,提出了服务合同(客观)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当前社会适用统一的必要性,同时对瑕疵判断和一般性规定进行总结和诠释。结论部分梳理全篇文章内容,从服务合同的国内外立法和学理实践的对比,到服务合同的概念、范畴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观点,总结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的立法完善空间和框架构建。
张剑[8](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费友丽,田剑,邓娇[9](2015)在《众包竞赛中欺诈行为的成因与应对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众包竞赛因其充分发掘网络大众的智慧而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创新实践中,然而来自解答者和发起者两方面的欺诈行为导致众包竞赛效率下降。究其成因,主要是欺诈行为的防范机制不完善、欺诈者筛除机制不合理、网上交易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网络道德体系不完善。因此,针对以上现象及其成因,采取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构建欺诈行为惩罚机制、优化欺诈者筛除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等应对策略,将有助于众包竞赛创新模式的健康发展。
张梦珣[10](2012)在《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针对我国目前住宅质量水平不高和住宅质量缺陷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以及我国住宅产业未来发展对完善住宅缺陷法律体系提出的挑战,在考察国外相关理论、制度发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试图从民法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视角出发,结合判例分析我国住宅买卖中质量缺陷问题的现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住宅缺陷的预防和救济法律体系的建议。基于以上研究思路,本文分三部分共五章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对住宅缺陷和瑕疵担保责任关系的研究,在第一章中呈现。论文首先对与研究对象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住宅质量、住宅缺陷、瑕疵担保责任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厘清以期明确研究范围。传统民法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保障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是住宅质量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间的基本连接点,也是本文的研究起点。论文进而探寻大陆法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渊源与发展以廓清该制度自罗马法时代因循至今的发展路径和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因,接着对现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与效力进行分析,为其在住宅缺陷领域的适用作必要的铺垫。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国家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和英美法系国家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比较研究,包括第二章与第三章。第二章以大陆法系国家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为研究内容。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分析方法,在第一章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一般论述的基础上,进而解读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立法中所呈现的不同形态,即日本法下部分变形而成的“新建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和法国民法典专条规定的“建筑者责任”,分别展开分析和讨论。作为住宅瑕疵担保制度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和住宅缺陷保险制度在住宅缺陷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且日本和法国在此两项制度上分别具有代表性,本章一并解读。第三章以英美法系国家住宅缺陷的默示担保责任为研究内容。在制度结构与功能上,默示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类似。默示担保责任系由英国法上的默示条款责任发展而来,后为美国法所沿用。因此,论文首先对英国法上的默示条款责任作了系统深入的分析,进而通过梳理英国相关立法与判例,对默示条款责任在住宅缺陷领域的适用进行解读,包括住宅缺陷的默示条款及责任认定、救济方式和纠纷解决等环节。以英国法默示条款理论为基础,论文直接展开对美国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制度和判例解读,分析论证美国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内容、相关主体、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等。该章展示了不同于大陆法的住宅缺陷救济制度,以对构建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可参考的制度模式。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住宅缺陷的现实考察和制度构建,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四章以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现实为研究内容,从实证角度首先对我国住宅缺陷的现状和成因作简述和分析;进而对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现行立法进行系统的梳理的同时作必要的思考;接着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司法现状作相对深入的考察,分析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难点问题;最后以学界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的定位论争为基点,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讨构建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可行性。第五章在分析我国在制度建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价值目标基础上,对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中涉及的理论要点提出设想,同时对住宅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和住宅质量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构建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当前的司法实践或未来的立法工作有所助益。最后,以结语的形式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观点作总结,并对完善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体系进行展望。
二、如何防范承揽合同欺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如何防范承揽合同欺诈(论文提纲范文)
(1)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民事法律关系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动因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特别说明 |
第一章 评级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一、评级法律关系的概念界定 |
二、评级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投资者 |
三、评级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评级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
(一)投资者的评级信息获取权 |
(二)评级机构的费用获取权和投资者的付费义务 |
(三)评级机构的真实、准确、完整陈述义务 |
第二章 合同法视角下的评级法律关系 |
一、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 |
(一)评级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 |
(二)信用评级的两种付费模式 |
(三)评级合同法律行为 |
二、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引起的责任 |
(一)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 |
(二)评级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评级合同法律关系引起的责任 |
三、评级合同法律关系构设可能存在的不足及阐明 |
(一)平等性不足及阐明 |
(二)自愿性不足及阐明 |
第三章 侵权法视角下的评级法律关系 |
一、评级侵权法律关系的产生 |
(一)信用评级较难被认定为产品 |
(二)评级侵权行为的性质 |
二、评级侵权法律关系引起的责任承担 |
(一)责任的认定及范围 |
(二)归责原则 |
(三)免责事由 |
三、评级侵权与评级合同的关系 |
(一)基于责任范围的考量 |
(二)基于举证责任的思考 |
(三)选择主张侵权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
第四章 实证视角下的评级法律关系问题及解决建议 |
一、从已公开案例看投资者向信用评级机构主张权利的困境 |
(一)案例检索概况 |
(二)原告的诉求及裁判结果 |
(三)对裁判结果的评析 |
二、以“五洋案”为例再探实务中的评级法律关系 |
(一)五洋案评级侵权法律关系如何形成 |
(二)五洋案评级侵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对五洋案的简析 |
三、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承担责任背后的利益衡平 |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 |
(二)信用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限度的思考 |
(三)小结 |
四、围绕投资者维权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企业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案例引入及法律思考 |
1.1 案情简介与裁判分析 |
1.1.1 案例一:李某与某中央储备粮有限公司、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
1.1.2 案例二:陈某与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劳务站劳动争议纠纷案 |
1.2 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
2 劳务外包的基本理论分析 |
2.1 我国企业劳务外包的现状分析 |
2.2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比较分析 |
2.2.1 劳务外包的法律属性分析 |
2.2.2 劳务派遣的法律属性分析 |
2.2.3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分析 |
3 企业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及不利后果 |
3.1 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法律风险 |
3.1.1 承担劳务派遣法定的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 |
3.1.2 承担使用派遣劳工超用工总量10%的法律责任 |
3.1.3 受派遣劳工岗位的“三性”限制 |
3.2 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
3.3 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
3.4 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
4 劳务外包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
4.1 外部因素 |
4.1.1 劳务外包法律制度的缺失 |
4.1.2 以劳务外包为代表的非标准雇佣关系被过度打压 |
4.2 内部因素 |
4.2.1 劳务外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
4.2.2 企业不重视劳务外包业务的日常管理 |
5 企业劳务外包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
5.1 外部风险防范——劳务外包法律制度的构建 |
5.1.1 劳务外包在民事领域立法的完善 |
5.1.2 司法实践中注意区分发包方的用工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 |
5.1.3 劳务外包法律关系的认定坚持“事实第一”原则 |
5.2 内部风险防范——企业劳务外包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
5.2.1 审慎选择外包单位 |
5.2.2 企业劳务外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
5.2.3 企业劳务外包业务的日常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主要内容与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银行独立保函基础理论 |
2.1 银行独立保函概述 |
2.1.1 银行独立保函概念 |
2.1.2 银行独立保函特征 |
2.1.3 银行独立保函分类 |
2.2 银行独立保函性质 |
2.2.1 银行独立保函是一种承诺形式 |
2.2.2 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2.3 银行独立保函功能 |
2.3.1 简化订立保函协议的手续 |
2.3.2 保证合同项下的价款支付 |
2.3.3 保证受益人权益的及时实现 |
2.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 |
2.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内容 |
2.4.2 基础合同关系 |
2.4.3 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1 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规范分析 |
3.1.1 《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分析 |
3.1.2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相关分析 |
3.1.3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相关分析 |
3.1.4 《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相关分析 |
3.1.5 国际公约或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
3.2 部分国家对银行独立保函的规范分析 |
3.2.1 德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2 法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2.3 英国银行独立保函分析 |
3.3 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分析 |
3.3.1 认可银行独立保函在国内的适用 |
3.3.2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
3.3.3 明晰银行独立保函欺诈情形 |
3.3.4 严格规范止付程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风险 |
4.1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来源 |
4.1.1 源于申请人的风险 |
4.1.2 源于受益人的风险 |
4.1.3 源于担保人的风险 |
4.1.4 源于反担保人的风险 |
4.2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特点 |
4.2.1 法律风险不易察觉 |
4.2.2 法律风险波及面广 |
4.2.3 法律风险种类多样 |
4.3 产生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原因 |
4.3.1 保函文本法律术语模糊 |
4.3.2 担保项目管理不当 |
4.3.3 汇率浮动和国家政策变化 |
4.3.4 法律适用和仲裁裁决限制 |
4.4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的不良后果 |
4.4.1 损害银行信誉 |
4.4.2 受益人的利益受损可能性加大 |
4.4.3 减少银行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范围 |
4.4.4 损害银行独立保函的独立性权威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
5.1 完善银行独立保函立法 |
5.1.1 明确银行独立保函法律术语的解释原则 |
5.1.2 细化银行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 |
5.1.3 制定关于银行独立保函的行政规章 |
5.2 加强对银行独立保函当事人的调查和授信管理 |
5.2.1 审查申请人 |
5.2.2 审查受益人 |
5.3 规范保函协议、申请书和担保合同 |
5.3.1 避免歧义或争议条款 |
5.3.2 坚持独立性原则 |
5.3.3 坚持单据化特征 |
5.4 完善风险应对机制 |
5.4.1 规范对分行的授权与控制 |
5.4.2 采取反担保措施 |
5.4.3 防范保函滥用和欺诈索赔 |
5.4.4 谨慎对待法院止付令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问题的提出 |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
3.文献综述 |
4.研究路径 |
5.研究方法 |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
1.3.3 恶意诉讼频发 |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
3.1.2.1 规范依据 |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
4.1.2 请求权性质 |
4.1.3 折价补偿规则 |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
4.3.2 工程造价鉴定 |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
4.4.1.1 请求权基础 |
4.4.1.2 责任范围 |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
4.5 收缴非法所得 |
4.5.1 规范分析 |
4.5.2 司法现状 |
4.5.3 规则建议 |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
5.1.3.1 理论支持 |
5.1.3.2 规则建议 |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
5.2.3.1 实证分析 |
5.2.3.2 可行性分析 |
5.2.3.3 适用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缩略语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我国服务合同面临的现实冲击和时代发展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外延范围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
一、荷兰、欧盟及日本服务合同立法模式比较 |
二、我国对服务合同立法规制的探索与现状 |
第二节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法律特征 |
一、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以服务行为为核心 |
二、服务合同标的的法律特征——从标的的物理特征出发 |
三、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服务履行与给付、清偿 |
第三节 服务合同的外延范围 |
一、典型立法例对服务合同范畴的法律界定 |
二、各国立法的界定依据与应然性选择:无偿、商事与雇佣 |
三、我国立法进程对合同范围的界定与思考——广义服务合同 |
第二章 服务合同的类型体系 |
第一节 层级式服务合同体系设想 |
一、服务合同法律体系模式 |
二、我国服务合同体系立法现状 |
三、服务合同体系化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德国、日本立法例与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 |
一、德国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二、日本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三、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体系设置与再类型化 |
第三章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履行抗辩权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 |
一、服务合同的义务体系 |
二、服务合同中义务(性质)等级与履行法效 |
第二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一、服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对待履行条件 |
二、服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先给付义务的判别 |
三、服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与延后给付权利的构成标准 |
四、服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双务与无偿合同 |
第三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实践应用 |
一、服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 |
二、服务合同中抗辩权的权利定位 |
三、服务合同交易中抗辩权行使的现实定位 |
第四章 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与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相关学说 |
二、影响服务瑕疵判断的主要因素 |
三、服务瑕疵判断的裁判实务讨论 |
第二节 服务解除权的设置:任意解除权与解除条件 |
一、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中外立法比较与借鉴 |
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
三、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识别 |
四、域外判例对于解除条件识别的借鉴 |
第三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 |
一、日本法对服务瑕疵归责模式与责任范围的规制 |
二、服务合同瑕疵履行归责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众包竞赛中欺诈行为的成因与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众包竞赛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一)解答者欺诈 |
1.涉嫌抄袭 |
2.能力不足 |
3.一稿多投 |
(二)发起者欺诈 |
1.双重身份欺诈 |
2.盗用非获胜方案 |
3.拒付奖金 |
二、众包竞赛中欺诈行为的成因分析 |
(一)欺诈行为防范机制不完善 |
(二)欺诈者筛除效果不理想 |
(三)网上交易法律体系不健全 |
(四)网络道德体系不完善 |
三、众包竞赛中欺诈行为的应对策略 |
(一)完善信用评价制度 |
(二)构建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机制 |
(三)优化对欺诈者的筛除机制 |
(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10)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住宅缺陷和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
第一节 住宅质量与住宅缺陷 |
一、住宅质量 |
二、住宅缺陷 |
第二节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起源与发展 |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 |
二、罗马法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规定 |
四、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须有物的瑕疵存在 |
二、须有物的瑕疵于风险移转时存在 |
三、买受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标的物有瑕疵 |
第四节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 |
一、后续履行请求权 |
二、解除权 |
三、减价权 |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五、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
六、瑕疵抗辩权 |
七、买卖合同中的时效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陆法系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第一节 日本的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一、民法典对新建住宅取得者在瑕疵给付时的救济 |
二、新建住宅的瑕疵担保责任之概述 |
三、新建住宅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二节 法国的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
一、建筑物瑕疵担保责任的法理基础 |
二、建筑者担保责任 |
第三节 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和住宅缺陷保险制度 |
一、住宅性能表示制度 |
二、住宅缺陷保险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英美法系住宅缺陷的默示担保责任制度 |
第一节 英美法系默示担保制度简述 |
第二节 英国解决住宅缺陷问题的法律体系与默示担保责任 |
一、解决住宅缺陷问题的法律体系 |
二、合同条款 |
三、住宅缺陷的默示条款及适用主体 |
四、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认定 |
第三节 英国住宅缺陷的救济方式和纠纷解决 |
一、继续履行 |
二、解除合同 |
三、损害赔偿 |
四、纠纷解决的途径 |
五、诉讼时效 |
第四节 美国住宅缺陷的默示担保制度 |
一、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形成与发展 |
二、住宅缺陷默示担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主体 |
四、住宅缺陷默示担保责任的认定标准 |
五、违反默示担保的救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住宅缺陷责任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我国住宅缺陷的现状与成因 |
一、住宅缺陷典型事例 |
二、住宅缺陷的主要表现 |
三、住宅缺陷问题的成因 |
第二节 住宅缺陷责任立法的现实考察 |
一、住宅质量责任的立法现状 |
二、住宅缺陷责任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检讨 |
第三节 我国住宅缺陷责任司法实践的考察 |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赔偿标准的认定 |
二、质量瑕疵能否成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及赔偿标准的认定 |
三、我国住宅缺陷责任之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
第四节 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现实考察 |
一、我国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关系 |
二、对我国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定位之争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之价值选择与衡量 |
一、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中的价值目标与选择 |
二、关于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建构中的价值目标选择的思考 |
第二节 我国住宅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构建 |
一、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特征 |
二、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之缺陷的认定 |
三、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之责任期间 |
四、住宅瑕疵担保责任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住宅性能认定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二、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如何防范承揽合同欺诈(论文参考文献)
- [1]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民事法律关系辨析[D]. 袁松.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2]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3]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4]企业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D]. 梁妙澜. 广西大学, 2020(07)
- [5]银行独立保函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 翟凯丽.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6)
- [6]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D]. 叶振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8]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9]众包竞赛中欺诈行为的成因与应对策略研究[J]. 费友丽,田剑,邓娇.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 [10]住宅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 张梦珣. 复旦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