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电信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许海建[1](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王丽娜[2](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李文君[3](2020)在《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文中研究指明责令改正行为在执法过程中适用频繁,在法律条文中的规范构造也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总括性规定下呈现出不同的方式。但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在学界仍存在一定争议,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论、行政命令论、排除行政处罚论、作出时间决定论。而在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何时作出、文书何时送达、是否应当进行听证、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如何共同适用的问题。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准确地适用责令改正行为以达到其行政目的,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对责令改正行为进行准确认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文对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及适用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之后责令改正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一些帮助。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两个:一方面是在规范构造视角下结合相关案例确定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另一方面是通过他国经验与我国案例及法律条文得出责令改正行为在我国的适用规则。本文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首先通过法律释义与学理释义理解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后对责令改正行为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以对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进行深入。其次本文将责令改正行为的规范构造进行总结与分类,通过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适用关系的不同将责令改正行为分为独立型构造、裁量型构造以及并列型构造,力求从规范构造的视角对不同的责令改正行为进行分类别地研究。再结合案例将责令改正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概念、性质、目的等进行辨析,最终得出责令改正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命令。接下来对德国、新加坡、美国的责令改正行为进行探究,从他国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中得出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我国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规则,将现在我国在适用责令改正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本文中笔者倾向于将责令改正行为认定为行政命令行为。在适用责令改正行为时应当遵循程序正义,严格按照一般行政行为的通用程序予以适用。在与行政处罚并用时责令改正行为的履行效果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减轻与加重情节。
马良全[4](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单新国[5](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张青磊[6](2018)在《我国公民安全研究》文中提出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人类发展的首要条件。公民安全与公民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而且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得到极大提高;同时,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得到了极大拓展,另一方面公民面临的安全威胁也越来越多,国家和公民已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安全已成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幸福的首要价值性标尺。”进入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公民对安全的要求日益增长,维护和保障公民安全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置于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习近平提出的“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使保障公民安全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内在要求。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民主法治不断完善,军事科技实力逐步增强,互利共赢的和平外交顺利推进,我国公民安全总体上得到较好保障。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8年新年贺词中指出:“人民群众有了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但是,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传统安全因素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相互交织,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渗透,境内不稳定因素与境外不稳定因素相互作用,我国公民安全仍然面临着严峻挑战。极端贫困问题、食品不安全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盗窃诈骗类侵财性刑事犯罪、城镇化进程中的强征强拆、生态环境破坏、公权力腐败等对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如何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是新时代推进公民自由而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新时代,我们必须从维护公民生存和发展的立场出发,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理念,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从微观角度探寻克服公民安全困境、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具体路径;同时,我们还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大局的高度,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公民可持续安全理念,从宏观角度思考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总体路径。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绪论、五章正文和结语七个部分。绪论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的问题和内容及研究问题的说明,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正文第一章是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通过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中有关人的生存、人的财产、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思想和西方批判安全研究与“人的安全”理论及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等进行梳理分析,挖掘“中、西、马”有关公民安全的理念、思想和观点,为科学界定公民安全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对公民安全进行科学界定。根据第一章对“中、西、马”有关公民安全理念、思想和观点的梳理分析,结合学界对安全的不同界说,对公民安全进行科学界定,明确公民安全的概念,核心内容和演绎路径,并分析探讨实现公民安全的条件和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的关系,为后文对我国公民安全进行系统分析奠定基础。该部分指出,公民安全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在实际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免受来自内部或外界的非法侵害,以及所拥有的一种有保证或有保障的状态。公民生命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公民自由安全是公民安全的核心内容,也是公民安全的价值所在。将自由安全纳入公民安全核心内容突破了传统上认为公民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界限。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亦可称为公民安全的萌生条件。安全问题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相伴生,但公民安全作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和安全的一个研究领域则是20世纪90年代“人的安全”理念提出以后的事情,这说明公民安全提出、形成和发展是需要条件的。该部分从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际等五个方面发生的变化来分析探讨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第四章用理论和实证的方法,从我国公民安全安全核心内容的三个层面对我国公民安全概况进行现实考量,即主要从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层面分析了我国公民安全的现状、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原因,是本论文的重点。第五章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分析探讨了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该部分从中国公民安全实际出发,按照“分——总”的思路提出了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第一节主要是针对我国公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安全的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应对措施;第二节主要是根据我国公民安全的总体概况,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对如何实现我国公民安全进行了总体思考。通过“分——总”思路分别提出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路径,并使之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共同保障和推进我国公民安全的实现。最后一部分是结语,虽然我国公民安全仍然面临诸多困境,威胁公民安全的因素复杂多元,而且有些难以预测,但在中国共产党党、中国政府、社会力量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下,威胁公民安全的因素会逐步得到解决或减少,公民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环境会越来越好,保障和实现公民安全的条件也会越来越完善。
杨妍[7](2016)在《政府对电信企业有效监管研究 ——国企改革的视角》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着与外界的交互。电信企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从国企改革的视角出发,讨论在国改背景下,国家政府机关如何对电信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本文首先从国企改革以及电信企业改革相关背景出发,对政府监管的定义与重要性做了介绍。然后描述了政府对电信企业监管发展历程,介绍了监管具体内容和目前取得的成效,同时对政府监管中出现的,诸如立法滞后、机构独立性与专业化保障不足、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进行成因分析,主要包括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客体特殊性、监管制度的缺陷、以及机构创新不足四方面。最后,根据问题成因,从目标认识、法律完善、责任追究、模式调整、公众参与五个方面,提出在新一轮国企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政府对电信企业有效监管的建议,以提高政府监管效率,从而企业推动改革有效落地,激发企业活力,提升服务品质,维持行业的稳健发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大发展。
袁瑞青[8](2014)在《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履行监管职能》文中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五大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依法治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也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电信行业法治建设提供了鲜明的指导思想和高效的行动纲领。通信管理局作为各地通信行业政府主管机构,必须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通信行业监管工作,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监管难题,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通信监管部门与电信企业、用户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有效化解电信企业与电信用户、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促进通信行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陈铭聪[9](2013)在《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民主与法治国家中,公私合作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政府改革措施,象征政府职能从公部门的朝向私部门移转的现象,展现出公、私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的动态关系。不过,公私合作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不仅需要在文化与观念上着手,更需要制度上的配合。我国八二年《宪法》公布至今也才三十余年,社会发展已经从经济性发展逐渐走向政治性发展;但是,相关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备,法治观念的形成都尚未成熟,公私合作的实践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否已经满足公私合作所应该具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颇值得深思。本论文分几个方向来探讨。第一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探讨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问题,而公私合作的产生,可以说是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结果。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产生,公部门执行行政任务在事实上与财政上已经被过度苛求;例如,因为承担过多的行政任务而产生大量的执行赤字;因为行政组织体制上的不合理导致行政效率普遍低下;因为国家财政拮据的冲击,以致公部门无法独立负担执行行政任务所需的财政支出。现代福利国家的公部门在执行其行政任务时已遭遇到重大困难,于是引入私部门的参与,将部分行政任务移转私部门,希望能以公私合作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第二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模式。即是说明公私合作的方式。本论文将公私合作的模式分为五种,分别是法定模式、授权模式、委托模式、私法模式、特许模式,并说明在公私合作中,公、私部门之间的角色,以及具体的合作模式。第三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考量。本论文从公私合作制度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私部门的参与问题、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与救济问题等。第四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公私合作并不代表公部门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部门仍应该负责,不过负担何种责任?在此基础上,更可以清楚地界定公部门在将行政任务私部门化之后相关的法律责任归属,这又涉及《国家赔偿法》或《侵权责任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另外,在特许经营方面的公物问题,相关国家赔偿责任该怎么界定?我国法律应该如何适用?第五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案例。主要是介绍近年来发生在台湾地区的一起公私合作的案例,并深入研究其所衍生的公私合作的问题。第六章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由于公私合作,现代公部门的角色逐渐从管制的、产出的,转变为担保的、合作的角色。但是,借由公私合作的手段,这并不意味着公部门就不负责该当的行政任务的执行,因为公私合作只代表公部门功能的转变;因此,当公私合作时,必须建立一套法律规范。第七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演进趋势。在“合作国家”理念促使下,公共建设的公私合做法律关系,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然而,依照现行法制的设计,此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其属性可以定性为行政合同。但是,此等合作合同往往涉及重大投资和公共利益,故将其置于政府采购法规范架构下的正当性受到挑战,传统的行政合同理论似乎无法应付这种新衍生的问题。因此,“行政合作法”将是未来行政法的新亮点。最后是提出结论。鉴于公私合作之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论文建议在推行相关政策与建构相关制度时,必须确保以下事项可以实现:确保权利的保障、确保权限与责任分明、确保公私合作的资格、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有效的救济程序。
李洁,丁道勤[10](2009)在《电信管制的司法介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电信管制领域的案件少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明显存在排斥司法介入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电信管制机构非中立的管制者有意扩大管制范围,电信代理问题广泛存在,法院有意缩小司法管辖范围等。境外电信管制领域的司法介入早己存在,借助司法介入机制是各国电信管制机构维护、保证和提升管制能力的一种趋势。今后我国关键要建立真正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并通过电信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破除电信代理问题,引入司法介入机制,提高法院在电信管制中的影响力,促使电信管制机构依法行政,维护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电信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电信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3)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责令改正行为概述 |
(一)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 |
(二)责令改正行为的理论依据 |
1.行政效能原则 |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二、规范构造视角下的责令改正行为法律属性 |
(一)独立型构造 |
1.构造分析 |
2.性质认定 |
(二)裁量型构造 |
1.规范构造 |
2.性质认定 |
(三)并列型构造 |
1.规范构造 |
2.性质认定 |
(四)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 |
三、责令改正行为比较研究 |
(一)德国的责令限期拆除 |
(二)新加坡的责令限期拆除 |
(三)美国FDA常规警告信 |
(四)小结 |
四、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规则 |
(一)责令改正行为的作出时间 |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 |
(三)听证程序在责令改正行为中的适用 |
(四)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并处之适用 |
1.责令改正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减轻情节 |
2.责令改正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情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现行法律规范中“责令改正行为”条款统计表 |
(4)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公民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1 国外关于公民安全的研究 |
2.2 国内关于公民安全的研究 |
2.3 小结:公民安全研究的不足与启示 |
3 研究的问题与内容 |
3.1 研究的主要问题 |
3.2 研究问题的说明 |
3.3 研究的内容 |
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4.1 研究方法 |
4.2 技术路线 |
第1章 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 |
1.1 马克思主义人学相关思想 |
1.1.1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生存的基本思想 |
1.1.2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财产的基本思想 |
1.1.3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 |
1.1.4 小结:马克思主义人学相关思想蕴含人的安全理念 |
1.2 西方批判安全研究与“人的安全”理论 |
1.2.1 西方人的安全研究的历史溯源 |
1.2.2 批判安全研究 |
1.2.3 “人的安全”理论 |
1.2.4 小结:批判安全与“人的安全”研究为界定公民安全提供思想滋养 |
1.3 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 |
1.3.1 中国民本思想蕴含的安全理念 |
1.3.2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蕴含的安全理念 |
1.3.3 小结:中国主流思想中的安全理念为公民安全研究提供重要指引 |
1.4 公民安全的理论源流研究述评 |
第2章 公民安全的界定 |
2.1 安全及其相关概念 |
2.1.1 安全的不同界说 |
2.1.2 安全相关的主要概念 |
2.2 公民安全的内涵 |
2.2.1 公民安全的概念 |
2.2.2 公民安全的内容 |
2.2.3 公民安全的演绎路径 |
2.3 公民安全的基本特征 |
2.4 公民安全的实现条件 |
2.4.1 国家善治 |
2.4.2 社会和谐 |
2.4.3 公民安全意识内化于心 |
2.4.4 经济持续科学发展 |
2.5 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之关系 |
2.5.1 国家安全与公民安全“对立统一” |
2.5.2 社会安全与公民安全相互交织 |
2.5.3 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民安全“和而不同” |
第3章 我国公民安全的成长环境 |
3.1 政治环境 |
3.1.1 民族解放与国家独立 |
3.1.2 四大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3.1.3 “依法治国”的提出和完善 |
3.2 经济环境 |
3.2.1 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改革 |
3.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3.3 社会环境 |
3.3.1 社会异质性增加 |
3.3.2 社会转型发展 |
3.4 文化环境 |
3.4.1 儒家文化的历史传承 |
3.4.2 “以人为本”文化生态的建立 |
3.5 国际环境 |
3.5.1 全球化浪潮的推动 |
3.5.2 国际公约的规制 |
3.5.3 世界人权斗争的影响 |
3.5.4 联合国“人的安全”的提出 |
3.6 小结 |
第4章 我国公民安全的现实考量 |
4.1 我国公民安全的现状 |
4.1.1 公民生命安全总体得到保障 |
4.1.1.1 威胁生命安全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
4.1.1.2 威胁生命安全的战乱因素总体得到控制 |
4.1.2 公民财产安全基本实现 |
4.1.2.1 公民财产稳步增长 |
4.1.2.2 国家重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安全 |
4.1.2.3 保障公民合法财产安全的法律比较完善 |
4.1.3 公民自由安全逐步完善并落实 |
4.1.3.1 公民真实自由逐步实现 |
4.1.3.2 公民政治权利逐渐完善和落实 |
4.1.3.3 公民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共同发展 |
4.2 我国公民安全的主要困境 |
4.2.1 公民生命安全面临的威胁 |
4.2.1.1 贫困威胁依然存在 |
4.2.1.2 食品不安全威胁突出 |
4.2.1.3 重大疾病威胁加大 |
4.2.1.4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频现 |
4.2.1.5 恐怖主义威胁增多 |
4.2.2 公民财产安全遭遇的挑战 |
4.2.2.1 强征强拆侵犯公民财产安全 |
4.2.2.2 侵财犯罪损害公民财产安全 |
4.2.3 公民自由安全存在的问题 |
4.2.3.1 公民真实自由存在诸多短板 |
4.2.3.2 侵犯公民自由安全的现象还存在 |
4.3 我国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原因 |
4.3.1 经济发展不科学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根本原因 |
4.3.2 民主法治不完善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关键原因 |
4.3.3 公民安全理念缺位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重要原因 |
4.3.4 社会安全问题是公民安全困境孳生的直接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我国公民安全的实现路径 |
5.1 新时代实现我国公民安全的具体路径 |
5.1.1 新时代我国公民生命安全威胁的应对 |
5.1.1.1 以“精准扶贫”为指引,打赢扶贫攻坚战 |
5.1.1.2 以“社会共治”为主线,保障公民食品安全 |
5.1.1.3 以“预防”为中心,防控重大疾病威胁 |
5.1.1.4 “规范”为导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
5.1.1.5 以“去极端化”为基础,打好反恐“组合拳” |
5.1.2 新时代我国公民财产安全挑战的化解 |
5.1.2.1 以“法律”为准绳,杜绝强征强拆行为 |
5.1.2.2 以“打防控”为举措,制止各类侵财犯罪 |
5.1.3 新时代我国公民自由安全问题的处置 |
5.1.3.1 以“发展”为根本,筑牢公民自由安全的基础 |
5.1.3.2 以“制度”为核心,约束公权力对公民自由的侵害 |
5.2 新时代实现我国公民安全路径的总体思考 |
5.2.1 正确架构政党、国家、社会与公民安全的关系 |
5.2.1.1 突出中国共产党维护公民安全的主导作用 |
5.2.1.2 强化政府保障公民安全的主体作用 |
5.2.1.3 发挥社会力量保护公民安全的重要作用 |
5.2.2 全面推进公民安全保障法治化 |
5.2.2.1 法治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必由之路 |
5.2.2.2 加快推进公民安全保障法治化建设 |
5.2.3 推动经济平衡充分发展筑牢保障公民安全基础 |
5.2.3.1 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平衡充分发展 |
5.2.3.2 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 |
5.2.4 科学发展军事实力和外交关系厚植保障公民安全优势 |
5.2.4.1 强军兴军建设世界一流军队 |
5.2.4.2 合作共赢构建新型外交关系 |
5.2.5 提升公民安全意识,升级公民安全理念 |
5.2.5.1 努力提升公民安全意识 |
5.2.5.2 升级公民安全理念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政府对电信企业有效监管研究 ——国企改革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理论基础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具体内容 |
1.5 创新之处与困难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困难之处 |
1.6 研究工作具备的条件 |
2 国企改革相关背景以及电信监管涵义 |
2.1 国企改革相关背景 |
2.1.1 国企改革历史进程 |
2.1.2 电信业主要改革历程 |
2.2 政府对电信业监管的涵义 |
2.2.1 监管的含义 |
2.2.2 监管的必要性 |
3 电信监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成因 |
3.1 电信监管的发展与现状 |
3.1.1 发展历程 |
3.1.2 目前主要监管内容以及成效 |
3.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电信业立法相对滞后 |
3.2.2 监管机构独立性与专业化保障不足 |
3.2.3 监管手段的缺失 |
3.3 原因分析 |
3.3.1 监管目标不明确 |
3.3.2 监管客体的特殊性 |
3.3.3 监管制度的缺陷 |
3.3.4 机构创新不足 |
3.4 案例分析 |
4 进一步完善新一轮国企改革环境下政府对电信企业有效监管的建议 |
4.1 打破传统思维,重新认识电信企业改革目标以及监管目标 |
4.2 紧跟改革步伐,完善法律法规,指导电信业健康发展 |
4.3 建立内外双层责任追究制度 |
4.3.1 行政层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4.3.2 司法层级: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4.4 基于实际,调整监管模式分步走 |
4.5 强化公众力量,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管过程 |
4.5.1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推进政务监管透明化 |
4.5.2 帮扶社会组织,补充民间力量参与监管 |
4.5.3 建立互动机制,利用新媒体打造亲民沟通平台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履行监管职能(论文提纲范文)
敢于执法, 加强法制学习, 牢固树立法治思维 |
善于执法, 加大制度建设,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
严格执法, 强化权力监督,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
加强队伍建设, 充实监管力量, 实现依法行政水平新跨越 |
一是要充实监管力量。 |
二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三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
(9)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目的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私合作起源与目标 |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类型 |
第五节 相关名词分析 |
第二章 公私合作的模式 |
第一节 法定模式 |
第二节 授权模式 |
第三节 委托模式 |
第四节 私法模式 |
第五节 特许模式 |
第三章 公私合作的考量 |
第一节 权利保障问题 |
第二节 私部门的参与问题 |
第三节 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 |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 |
第五节 救济问题 |
第四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
第二节 公法上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私法上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特许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五章 公私合作的案例研究 |
第一节 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政府特许经营 |
第三节 特许经营行为的双阶关系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 |
第五节 对双阶理论的省思 |
第六章 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 |
第一节 对法定模式的规范 |
第二节 对授权模式的规范 |
第三节 对委托模式的规范 |
第四节 对私法模式的规范 |
第五节 对特许模式的规范 |
第七章 公私合作的演变与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演变 |
第二节 行政合作法制化 |
第三节 行政合作法的基本考量 |
第四节 行政合作法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公私合作的愿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电信管制的司法介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电信管制排斥司法介入的原因分析 |
三、境外电信管制的司法介入比较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中国香港地区 |
四、我国司法介入电信管制的对策研究 |
五、余论 |
四、严格依法行政 加强电信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D]. 李文君.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我国公民安全研究[D]. 张青磊.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7)
- [7]政府对电信企业有效监管研究 ——国企改革的视角[D]. 杨妍. 苏州大学, 2016(06)
- [8]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履行监管职能[J]. 袁瑞青. 中国电信业, 2014(12)
- [9]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D]. 陈铭聪. 苏州大学, 2013(09)
- [10]电信管制的司法介入研究[J]. 李洁,丁道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