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创业的三个原则和六种方式(论文文献综述)
袁维勤[1](2012)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口老龄化”是一种“文明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应对这种“文明病”的药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而根据联合国的规定,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这个国家就步入了老龄社会,可见我国已经处于老龄社会了。并且,目前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形势比较严峻。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且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同期人口增速的五倍多。而根据国务院《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预计,到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2020年达到2.43亿,约占总人口的18%。可见,我国的老龄化形势越来越严峻,让人不寒而栗,在此背景下研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党的十七大确立的“老有所养”战略目标的要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前提是政府应当供给养老服务。而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条件要从个人、家庭和政府之间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在神权时代和君权时代,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现象也常常出现,但这一般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老人的权利,而只是统治者的仁爱、尊老爱老的表现,除非像伊丽莎白一世一般以《济贫法》这种法律形式确认老人的利益需求是受法律保护的。在人民主权制度下,老人的利益则获得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在二战之后掀起的保障人权运动之下,人权保障诉求获得了国际支持,当然,分别以美、苏为代表的两大阵营关于人权的具体内容的理解是有分歧的,典型的就是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互不承认。在政府供给养老服务问题上,除了涉及对个人、家庭和政府之间在责任上的排序、分工,还必须处理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与协调。这些责任的划分不仅仅是经费问题,还事关价值,如遵循父爱主义还是尊重自由价值、是要诺齐克的自由价值还是要罗尔斯的自由价值或者两者的折中,同时还要考虑不同层级政府、不同地域政府之间的公平负担,此时还要考虑老人在年老之前对哪个地方的贡献大,也就是尽量贯彻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而这些关系如果一时理不顺,则应以保障老人人权为原则优先处理老人的合理需求。在厘清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条件之后就是选择如何供给养老服务的问题。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具有政府亲自供给养老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它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让它只掌舵不划桨,有利于政府腾出手来做好自己的“本份”即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也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控制养老服务的成本,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有利于公众参与行政事务(政府供给养老服务),促进行政民主化。正是基于这些优点,它得到了老人及其家属、政府、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公众的一致赞许。如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虽然在我国生根发芽的时间并不长,2004年才在我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开始尝试,但是几年时间这种政府出钱与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人员出力的公私合作供给养老服务新模式已经在我国蔚然成风。关于政府为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当今美国、澳大利亚、捷克、英国、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关于为谁购买养老服务的资格问题上主要设置了自理能力、经济能力、社会需求、孤寡空巢、年龄、职业、是否“归国”侨民、贡献、实际居住、边远地区、乡村地区(优待)、乡村地区(被排斥)、土着等资格限制,这些限制是否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值得研究。本文认为,从严格的救济性行政给付角度看,我国政府只宜对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同时缺乏的老人购买养老服务。这符合养老服务的本质属性,即为因自理能力欠缺而需要他人提供养老服务而无经济能力购买养老服务的老人提供服务。这样,最节省政府的经费,同时又解决了确实需要政府援手的老人的需要,符合我国未富先老的当下国情。毕竟我国“未富先老”,根据中国科学院《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还有1.28亿的贫困人口。而如前所述,老龄化程度又非常高。如果不严格控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的范围,财政可能就会沦为“养老财政”了,而其它财政又不能削减,结局只能是财政体系崩塌。因此,应从严控制埋伏买单的养老服务对象的范围。并且,我国目前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政府财政能力差别巨大,有些东部一个县级市的财政能力就能抵得上西部某个省的财政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全国性基准应当是最低标准,是兜底标准,各地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方财政实力,提高标准,放宽其本地购买的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限制,但是有关费用应当本地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全国性规范,应当保证“雪中送炭”,地方性规范则可以在此基础上“锦上添花”。在确定了为哪些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之后就是确定政府购买什么养老服务即政府养老服务的内容问题。我国政府确定购买的养老服务的内容应考虑以下四个因素:第一,该养老服务内容对于老人正常生活的重要性、紧急性。第二,符合政府财力供给能力。否则,政府不堪重负。第三,政府买单的养老服务对象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相对公平问题。从政府经济开支来说,政府有限的经济资源要做的事情除了养老服务之外还有教育、医疗卫生、治理污染、治安、国防、交通等诸多项目,如果在养老服务上过多投入,就意味着其它项目的减少,也意味着相应老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其他人得到的更少。从政府经济来源来说,主要依靠税收,倘若政府买单的养老服务的内容更广,就意味着要花更多的政府经济资源,在保证其它项目支出不便的情况下就要“开源”,就要向纳税人更多的征税。第四,政府是否适合介入。毕竟,有些事情是“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在政府内部需要对养老服务供给责任进行分工。在纵向政府之间“出力”的责任宜由乡镇街道在区县政府指导下承担,而上级政府不适合“出力”。在纵向政府之间“出钱”的责任宜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基金的“保底”责任,解决“雪中送炭”问题;其余政府可以结合自身财力“锦上添花”。横向政府之间“出力”的责任原则上宜由老人实际居住地政府承担。横向政府之间“出钱”的责任,除了应由中央政府拨付的资金外,各省级政府之间的责任划分应综合考虑人权保障原则、老人与特定地方之间的付出与回报的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政府之间的公平分担原则。特别地,本文提出最应该承担义务的省级政府是老人的“长期工作地”而非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政府,这是首创。老人的隐私保护问题,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尤其重要。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应注重保护老人的个人隐私。《联合国老年人原则》第十四条专门规定“老年人在居住于任何住宿、疗养或治疗院时应能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充分尊重他们的尊严、信仰、需要和隐私”,可见“隐私”问题是联合国层面对老人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就养老服务的内容而言,生活照料服务不可避免的要进行身体接触,而且洗脚、擦背、穿衣、脱衣等有时会使老人觉得完全暴露在服务人员中的眼里,会触及老人的生理、身体隐私。如果是居家服务,服务人员还可能了解到老人家人的隐私。如果算上精神慰藉服务,那就会触及更多的隐私了。就老人获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之前接受关于自己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的调查而言,老人的自理能力的确定必然需要检查其身体健康程度,这就触及了老人的身体健康隐私;调查老人的经济能力,就必然触及老人的经济方面的隐私。而我国面对的是一个由于长期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因而不重视个人利益更缺乏尊重个人隐私传统甚至在词典中把隐私定性为贬义词的社会状态,保护老人的隐私进而维护老人的人格尊严就尤为重要。最后,由于目前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依据主要是一些政策,出台时也许是制定程序的民主性不够,还存在一些明显歧视性规定,在人们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高涨的当下,很容易发生纠纷。同时,政府、养老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公私法属性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因此必须认证研究。
李成军[2](2005)在《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研究》文中认为目前,我国共有煤矿城市90 座,占我国城市总数的近15%。我国的煤矿城市大都是伴随着煤炭资源的开发而诞生的,城市经济的一个先天不足就是产业结构单一,伴随着煤炭资源的深度开发,资源趋于萎缩,受资源产业发展规律支配,城市必然走上转型之路。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试图全面系统地回答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本文对煤矿城市作出如下的定义:即因煤炭资源开采而形成,煤矿及基础能源产业占城市经济主导地位,矿区人口占城市人口1/3 以上的国家行政管辖县级以上的城市。煤矿城市在我国基础产业的形成、推进全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自身在发展中也付出了深重的资源环境代价。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是指运用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手段对城市经济结构和经济运行机制等各方面进行深刻调整、全面转换,形成新的接续主导产业,替代单一的煤炭经济,使煤矿城市从煤的“黑”影中走出来,发展成新型的现代化城市。2、理论是指导实践的强大武器,煤矿城市经济转型也离不开基础理论的指导。城市经济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区域经济理论和产业经济理论等都是研究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理论基础,对经济转型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3、西方发达国家实施资源型城市转型起步较早,比较典型的法国洛林地区、德国鲁尔地区已经进行了几十年,积累了一些做法和经验,法、德两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过立法保障,科学规划、未雨绸缪,强化协调、高层推动的做法,以及在发展接续产业,促进再就业方面的经验,对于我国实施煤矿城市经济转型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4、从操作层面上对经济转型战略和转型模式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经济转型战略目标的四个特征,即宏观性、系统性、现实性和兼容性特征。经济转型的战略目标取向包括促进就业、培育接续产业、提升产业层次、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整治和恢复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稳定诸多方面。完成转
张路[3](2004)在《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来,世界金融市场丑闻接连不断,美国有安然公司破产和华尔街投资银行被罚,中国有证券市场基金黑幕和券商危机。目前,我国券商业危机的核心不是经营困难,而是行业诚信遭受质疑。因此,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的诚信责任问题是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投资银行的诚信责任理论,以投资银行业务和诚信义务为两条主线,说明投资银行在不同业务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突出投资银行在其中的本质诚信义务,结合各国立法和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揭示其中诚信义务的规则化,从责任监督机制的角度探讨诚信原则在责任监督机制,尤其是民事责任监督和自律监督机制中的体现,并探讨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在国际监管中的具体规则。全文分六章,共20余万字。 第一章为导论,首先分析投资银行的定义及其发展趋势,突出其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本质特点和投资银行业务不断演进的特点,指出研究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及责任的基本线索是投资银行的不同业务;然后系统阐述投资银行在不同业务中体现的不同法律关系,分析并总结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诚信义务和责任;最后,总体论述投资银行证券民事责任,尤其是诚信责任理论的演化规律。本章是全文分析与论述的总体框架和铺垫。 分析认为,投资银行的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在其业务过程中经历了普通侵权和契约责任构成的系列嬗变,而投资银行诚信责任则是这两种责任嬗变后的内在统一。投资银行诚信责任同时具有契约性和侵权性,多为二者之竞合。诚信的社会资本性和社会契约性是投资银行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竞合的基础。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在证券民事责任中发生第一次嬗变,构成要件淡化、而责任趋严;延伸到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责任构成则进一步嬗变,构成要件继续淡化、而责任要求更高。投资银行在金融衍生产品和网上交易新业务中更突出契约基础和契约责任,契约责任本身也发生嬗变,责任构成更加淡化、行为标准更趋严格;其侵权责任构成继续嬗变乃至侵权责任彻底消失。从诚信(fiduciary)原则自身演化的角度分析,诚信原则是good faith或bona fide原则演化的结果和具体化,而诚信原则本身继续演化,并包含各种具体的规则。 第二章分析投资银行诚信(fiduciary)原则的演化过程,分析诚信概念和规则
杨思卓,李莉[4](2001)在《合伙创业的三个原则和六种方式》文中研究表明 创业初期,中小投资创业者常常会感到势单力孤,或在资金,或在管理、技术方面都有不足,因而合伙创业就成了一个重要的选择。采用这种方式,不但可以汇聚各方资源,加速资本积累,缩短学习曲线,还可以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运作,得到单打独斗所不具备的好处。但相应的也会加大经营管理的难度,往往因合伙人之间经营理念分歧、利益分配不当,而使企业陷入危机。“爱多”的衰败,就肇始于与合伙人的内部矛盾。因此,在采取合伙方式之前,创业者必须清楚,应当在什么前提下合伙,以什么方式合伙。从笔者多年来指导创业的经验看,合伙创业有三个原则必须坚持,六种方式可供选择。
二、合伙创业的三个原则和六种方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伙创业的三个原则和六种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论题及研究的目的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养老服务不同于养老保险、养老保障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不同于政府采购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是人权理论 |
二、 政府向第三方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政府应当供给养老服务 |
第一节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原因 |
一、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表层原因是其它养老服务供应主体的失灵 |
二、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的深层原因 |
三、 政府供给养老服务具有可行性 |
第二节 政府应当供给的养老服务是有条件限制的 |
一、 政府财力有限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二、 维护个人自由价值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三、 培育健康的道德观念需要为政府供给养老服务设定条件限制 |
第三章 政府应当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 |
第一节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的原因 |
一、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提高效率的需要 |
二、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行政民主化的需要 |
三、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培育市民社会的需要 |
四、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需要 |
五、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是理顺政府职能的需要 |
第二节 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应处理好几个问题 |
一、 应处理好伴随政府瘦身而来的“公务人员”的分流问题 |
二、 要确保社会组织之间获得政府委托提供养老服务资格的公平竞争性 |
三、 要预防第三方为节省成本而降低养老服务品质 |
四、 要防止权力腐败 |
五、 要确保民主价值不被削弱 |
第四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问题 |
第一节 有关国家、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一、 澳大利亚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二、 美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三、 捷克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四、 英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五、 我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之规定 |
六、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资格的规定的横向比较 |
第二节 关于现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评价及本文的立法建议 |
一、 美国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二、 日本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三、 德国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 |
四、 本文对判断区别对待是否合理的理论工具之选择 |
五、 对十二种具体资格限制的合理性的探讨 |
六、 本文的立法建议 |
第五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问题 |
第一节 有关国家、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一、 澳大利亚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二、 捷克和英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三、 美国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立法”及启示 |
第二节 关于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问题的探讨 |
一、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内容的现行规定 |
二、 我国政府宜购买的养老服务内容之确定 |
第六章 关于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问题 |
第一节 纵向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 |
一、 关于纵向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责任分担的研究述评 |
二、 从法律规范角度考察不同层级政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上的责任 |
三、 从学理上分析不同层级政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上的责任 |
第二节 横向政府之间养老服务责任的分担 |
一、 现行规定 |
二、 对未来的设想 |
第七章 关于政府应当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第一节 关于政府不应当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一、 有义务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可以排除在外 |
二、 不能够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可以排除在外 |
第二节 政府实际在向谁购买养老服务与我国的立法对策 |
一、 关于政府实际在向谁购买养老服务的问题 |
二、 我国的立法对策 |
第八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保护老人隐私问题 |
第一节 隐私的含义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保护老人隐私的重要性 |
一、 关于“隐私”的含义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的保护老人隐私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隐私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澳大利亚隐私立法 |
二、 加拿大隐私立法 |
三、 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隐私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九章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处理 |
第一节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问题 |
一、 目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主要是一些“土政策” |
二、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 |
三、 围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依据而发生的纠纷的处理 |
第二节 利用行政处理方式为法院减轻处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压力的问题 |
一、 澳大利亚行政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制度 |
二、 澳大利亚行政调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的公法/私法性质及其解决途径 |
一、 划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纠纷属性的前提: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几对纠纷关系的公/私法性质的定性 |
三、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矿城问题研究概述 |
1.1.1 国外有关研究情况 |
1.1.2 国内有关研究情况 |
1.1.3 本文要进行的研究 |
1.2 我国煤矿城市的产生及其发展的一般规律 |
1.2.1 我国煤矿城市的产生 |
1.2.2 产业周期与煤矿城市发展周期 |
1.3 我国煤矿城市界定与典型煤矿城市 |
1.3.1 我国煤矿城市的界定及分布 |
1.3.2 典型煤矿城市概况 |
1.3.3 煤矿城市的历史功绩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基本框架 |
本章小结 |
2 我国典型煤矿城市现状分析 |
2.1 煤矿城市的基本特征 |
2.1.1 煤炭资源型产业在城市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 |
2.1.2 城市空间布局呈离散状态,基础设施薄弱 |
2.1.3 经济发展进程中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 |
2.1.4 条块分割,市矿关系不顺 |
2.2 煤矿城市的主要经济和社会问题 |
2.2.1 产业结构单一 |
2.2.2 经济效益低下 |
2.2.3 后续发展能力不强 |
2.2.4 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
2.2.5 城市和企业负担过重 |
2.2.6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 |
2.3 煤矿城市主要问题的成因 |
2.3.1 思维观念僵化 |
2.3.2 体制改革滞后 |
2.3.3 投入结构固化 |
2.3.4 调控政策误导 |
2.3.5 企业素质不强 |
2.4 经济转型的基本内涵及现实意义 |
2.4.1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基本内涵 |
2.4.2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现实意义 |
2.5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基本特征 |
2.5.1 启动经济转型的紧迫性 |
2.5.2 经济转型基础的薄弱性 |
2.5.3 经济转型过程的长期性 |
2.5.4 经济转型目标的阶段性 |
本章小结 |
3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理论基础 |
3.1 城市发展规律与煤矿城市经济转型 |
3.1.1 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 |
3.1.2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必须适应经济发展规律 |
3.1.3 在转型中实现再城市化 |
3.2 可持续发展与煤矿城市经济转型 |
3.2.1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论 |
3.2.2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 |
3.3 区域经济发展与煤矿城市经济转型 |
3.3.1 区域经济的基本理论 |
3.3.2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必须重视区域经济背景 |
3.4 产业经济理论与煤矿城市经济转型 |
3.4.1 产业、产业结构和地区产业结构 |
3.4.2 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的基本含义和相关因素 |
3.4.3 主导产业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
3.4.4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必须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
本章小结 |
4 国外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借鉴 |
4.1 国外煤矿城市(地区)经济转型的基本做法 |
4.1.1 国外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概况 |
4.1.2 法国洛林地区经济转型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
4.1.3 德国鲁尔地区经济转型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
4.2 中外煤矿城市经济转型对比分析 |
4.2.1 转型基础条件对比分析 |
4.2.2 转型政策法规对比分析 |
4.2.3 转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对比分析 |
4.3 对我国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启示 |
4.3.1 宏观调控方面的启示 |
4.3.2 在发展接续产业方面的启示 |
4.3.3 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5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战略研究 |
5.1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战略目标的基本涵义与特征 |
5.1.1 经济转型战略目标的内涵 |
5.1.2 经济转型战略目标的基本特征 |
5.2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战略目标取向 |
5.2.1 实现城市劳动力基本就业 |
5.2.2 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 |
5.2.3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体制转轨 |
5.2.4 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 |
5.2.5 保持社会稳定 |
5.3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战略构想 |
5.3.1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基本步骤 |
5.3.2 战略上的持久战与战术上的速决战 |
本章小结 |
6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模式研究 |
6.1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基本模式 |
6.1.1 政府主导模式 |
6.1.2 市场调节模式 |
6.1.3 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模式 |
6.1.4 产业延伸模式 |
6.1.5 产业更新模式 |
6.1.6 产业复合模式 |
6.1.7 典型城市的实践 |
6.2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切入模式 |
6.2.1 以项目开发为切入点 |
6.2.2 以培育和壮大骨干企业为切入点 |
6.2.3 以全民创业为切入点 |
6.3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时点模式 |
6.3.1 矿竭城衰——急转模式 |
6.3.2 矿兴城荣——中转模式 |
6.3.3 矿立城新——起转模式 |
6.4 确定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模式的原则 |
6.4.1 因地制宜原则 |
6.4.2 因势利导原则 |
6.4.3 遵循经济规律原则 |
本章小结 |
7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成本分析 |
7.1 煤矿城市转型成本的概念及其分类 |
7.1.1 煤矿城市转型成本的概念 |
7.1.2 转型成本的分类 |
7.2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中的成本分析 |
7.2.1 实施成本 |
7.2.2 风险成本 |
7.3 煤矿城市转型成本的支付 |
7.3.1 国外煤矿城市转型成本支付的经验 |
7.3.2 我国煤矿城市转型成本的支付 |
7.3.3 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
7.4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时机的选择 |
7.4.1 两种转型方式及其成本支付的比较 |
7.4.2 根据数学模型得出的结论 |
本章小结 |
8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动力机制 |
8.1 意识对存在的作用力——经济转型的精神动力 |
8.1.1 煤矿城市生存发展的压力是经济转型的内在动力 |
8.1.2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经济转型的精神动力 |
8.2 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力——经济转型的政策体制动力 |
8.2.1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区域经济开发的影响力 |
8.2.2 体制创新的作用力 |
8.2.3 对外开放的外向牵动力 |
8.3 资本与科技投入的作用力——经济转型的物质动力 |
8.3.1 资本投入对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意义 |
8.3.2 转型投资的来源 |
8.3.3 依靠科技放大转型物质动力 |
8.4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动力整合 |
8.4.1 动力来源与作用的多元化使整合成为必要 |
8.4.2 政府与市场在动力整合中的作用 |
本章小结 |
9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创新机制 |
9.1 观念创新──经济转型的思想基础 |
9.1.1 以战略思维谋长远发展的决策理念 |
9.1.2 在竞争中求生存的市场理念 |
9.1.3 在开放中转型以开放促发展的开放理念 |
9.1.4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理念 |
9.1.5 敢闯敢冒、攻坚克难的开拓理念 |
9.1.6 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
9.2 体制和机制创新──经济转型的制度保障 |
9.2.1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
9.2.2 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企业运行机制 |
9.3 科技创新──经济转型的根本手段 |
9.3.1 明确科技创新思路 |
9.3.2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人才保障体系 |
9.3.3 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
9.4 产业创新──经济转型的根本目标 |
9.4.1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
9.4.2 发展特色产业 |
9.4.3 发展循环经济 |
9.4.4 发展新兴第三产业 |
本章小结 |
10 煤矿城市经济转型中的政府行为 |
10.1 政策手段的内涵、特征及其重要性 |
10.1.1 政策的基本内涵 |
10.1.2 政策支持保障对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重要性 |
10.1.3 国外对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的政策支持手段 |
10.2 社会保障政策 |
10.2.1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
10.2.2 失业保险保障政策 |
10.2.3 养老保险保障政策 |
10.3 就业促进政策 |
10.3.1 统一人力资源市场 |
10.3.2 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
10.3.3 支持创业,以创业促就业 |
10.3.4 开发岗位,引导就业 |
10.3.5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10.3.6 劳务输出 |
10.4 项目与投资政策 |
10.4.1 公共项目投资政策 |
10.4.2 产业项目投资政策 |
10.5 人才政策 |
10.5.1 创新人才观念 |
10.5.2 人才培养政策 |
10.5.3 人才引进政策 |
10.5.4 人才激励政策 |
10.5.5 人才政策的成本支付 |
10.6 转型环境保障政策 |
10.6.1 转型环境保障政策应体现的原则 |
10.6.2 转型环境保障政策的基本内容 |
本章小结 |
11 煤炭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阜新市经济转型的实践 |
11.1 阜新的基本市情及其经济转型的紧迫性 |
11.2 阜新市经济转型的历程 |
11.3 阜新经济转型规划纲要 |
11.3.1 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主要预期指标 |
11.3.2 产业发展方向、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 |
11.3.3 矿区转型目标和工作重点 |
11.4 阜新经济转型的基本特征及初步成果 |
11.4.1 阜新经济转型的基本特征 |
11.4.2 阜新经济转型的初步成果 |
本章小结 |
12 结论与展望 |
12.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12.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查新结论 |
(3)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定义及其业务发展趋势 |
一、投资银行定义 |
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在不同业务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及本质诚信义务 |
一、研究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及责任的基本线索 |
二、投资银行在不同业务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及本质诚信义务 |
三、小结—投资银行业务中的本质诚信义务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标准的演化规律 |
一、投资银行证券民事责任标准的演化 |
二、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标准的演化 |
第二章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理论 |
第一节 伦理、法学中的一般诚信理论 |
一、国际经济伦理中的诚信准则及其宗教基础 |
二、诚信机制之比较分析 |
三、诚信原则的本质属性和功能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诚信义务概述 |
一、投资银行诚信义务概念 |
二、诚信义务的基本原则 |
三、诚信义务人关系类型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理论的演化 |
一、招牌理论 |
二、诚信义务理论 |
三、合适性理论 |
四、不同责任理论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分类 |
一、私、公法模式与混合模式—依解释方法分 |
二、忠实与注意义务—依内容分 |
三、审慎性与保护性义务—依国际管辖权分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在本源业务中的诚信义务 |
第一节 承销概述 |
一、承销方式及承销商定义 |
二、承销业务中的相关文件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在承销业务中的诚信义务 |
一、承销业务中的义务与责任关系概述 |
二、诚信义务在承销业务中的体现——尽职调查 |
第三节 在自我承销及咨询等业务中的诚信义务—利益冲突 |
一、投资银行在自我承销业务中的利益冲突 |
二、在咨询等业务中的利益冲突 |
三、利益冲突解决方法及华尔街十大投资银行和解案 |
第四章 投资银行在衍生和网上新业务中的诚信义务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在衍生业务中的诚信义务 |
一、金融衍生业务概述 |
二、投资银行在金融衍生业务中的义务及案例分析—合适性 |
三、美国近期业界动态及国际组织的合作监管 |
四、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现状及其立法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在网上新业务中的诚信义务 |
一、网上证券业务概述 |
二、网上业务中的义务与责任—合适性 |
三、中国券商网上经纪业务及监管 |
四、IOSCO在网上新业务领域的指南与建议 |
第五章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监督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诚信责任监督机制概述 |
一、投资银行诚信责任监督机制概述 |
二、刑事责任机制与行政责任机制的优缺点 |
第二节 民事责任机制 |
一、民事责任机制分析 |
二、我国投资银行民事责任制度中的问题及措施 |
第三节 自律 |
一、自律的道德基础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体现 |
二、自律制度的优缺点及其作用 |
三、自律制度的演进及规则化 |
四、我国券商行业自律监管的历史、现状和完善 |
第六章 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国际监管规则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国际监管概述 |
一、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国际监管理念和方法 |
二、国际监管法律原则概述 |
三、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国际监管规则概述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诚信义务国际监管规则 |
一、审慎性监管规则 |
二、保护性监管规则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合伙创业的三个原则和六种方式(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 袁维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4)
- [2]煤矿城市经济转型研究[D]. 李成军.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2005(06)
- [3]投资银行诚信责任比较研究[D]. 张路. 武汉大学, 2004(11)
- [4]合伙创业的三个原则和六种方式[J]. 杨思卓,李莉. 中外企业文化, 2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