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权利价值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徐鹤铭[1](2021)在《论未成年人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文中提出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最具潜力的社会群体,其生存和发展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也成为全人类的共识。当前,中国不足18岁的未成年人有近4亿人。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作为一类特殊的群体在社会中相对弱势,因此其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辩护权作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宪法所赋予的,也是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2020年期间我国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立法工作,将我国未成年人辩护权的有效保障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基于未成年刑事诉讼与普通刑事诉讼所不同的特性,相比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辩护权保障问题也存在着基本理念上的差异、处遇方式的区别、专业需求的不同以及辩护策略的转变。同时,鉴于公权力机关依托国家强制力作为基石,被追诉人在抗辩过程中势必处于较为弱势地位,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来说,更容易受到诉讼地位不平等的影响。因此实现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法、文献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方法,发掘出当前我国实现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困境,其主要面临着来自立法体系欠缺、司法实务限制以及社会群体裹挟几方面挑战,具体来说主要为法律援助辩护为主、专业性不足、缺乏救济机制等问题。而究其原因,一是对于辩护权保障的相关基本理念模糊不清,二是基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缺失,三是法治进程的经验不足。基于对以上问题和原因的分析,笔者提出包括明确有效辩护基本原则与精神、完善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立法规定以及规范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司法适用在内的几类建议,尝试通过引入一套独特有效的标准和保障机制来构建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刑事司法保护体系,从而实现对其辩护权的有效保障。
堵琰[2](2021)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小额诉讼程序发轫于20世纪国际民事司法改革浪潮,在经过英、美、德、法、日等国家的相互借鉴改良后逐步被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程序吸收,并在21世纪初与我国开展的民事速裁审判实践相结合,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入我国立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创新,纾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最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因而小额诉讼程序呈现出诸多独特的民事纠纷处理方式,典型的比如一审终审制,排除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并且审判方式上实行超职权主义,法官拥有绝对的裁量权等等。这样一项制度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其立法目的,不仅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还能让“正义”更快的到来。然而,通过对近几年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数据和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作为移植西方国家的一项制度创新,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基层群众中间并没有获得广泛的认可。其制度缺陷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率低,调撤率高,法官职权过大难以保障公平正义,服判息讼率不高,与制度创新的初衷渐行渐远。通过对这些现状和问题的反思,小额诉讼的实践困境在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严重不足,造成诉权和法官职权之间难以形成监督制约的关系,导致诉讼效率和公正两者之间顾此失彼,造成严重失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一审终审和再审难上,这两者几乎剥夺了让当事人获得最后的救济机会。约束权力和保障诉权不仅是诉讼法律制度的要求,更是对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回应。只有在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重新审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最起码的程序正义,小额诉讼才能更好的体现制度的设计的初衷,促进社会和谐。有鉴于此,必须深刻反思当事人诉权保障的不足,直面分析探讨立法、司法中保障原则的缺失,当事人主体地位缺位,程序救济不完善等相关问题,找到其中的难点和痛点,在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诉权保障做法的同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诉权保障制度。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环境下,必须重新对小额诉讼进行改革和完善:确立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弥补司法中法律规定的缺失;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宗旨,纠正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等等,并且通过相关配套措施的实施让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不断发展完善。
李一诺[3](2021)在《境外追逃追赃背景下对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0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正式确立,这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也为推进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奠定了立法基础。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缺席审判程序:针对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缺席审判程序和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程序,但刑事缺席审判主要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角度提出的,第一类刑事缺席审判,即针对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程序才是实质意义上的刑事缺席审判,其设立大大加强了反腐境外追逃的力度,对贪污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的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对缺席审判相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增强了实践可操作性,进一步彰显我国反腐决心。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缺席审判程序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震慑贪官外逃现象的现实需要,也是为了应对当前外逃贪官数量增多、境外追逃工作尤其是引渡合作的开展困难重重的现实困境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初步框架,《新刑诉法解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关于缺席审判送达程序、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以及缺席判决后的上诉程序、异议程序、重新审理程序等具体程序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形成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引渡、遣返、劝返等追逃手段并用,多措并举、覆盖全面的境外追逃追赃新模式。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对外逃人员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基础。本章主要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价值平衡、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现实需要、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出庭权的可放弃性三个方面展开,明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是基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两大价值的平衡作出的选择,并且主要是基于目前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的现实困难提出的。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法院缺席审理体现了被告人出庭权的可放弃性,这是基于权利放弃理论,若被告人在收到开庭通知,知晓开庭时间、地点等必要信息的情况下,有意逃避审判、故意不到庭,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则可以视为对出庭权的自愿放弃,此时法院缺席审判并不违背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人不出庭意愿的尊重,维护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二章主要是为了厘清针对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程序与另外两类缺席审判程序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区别,确立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的独立地位。一方面,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与其他两类缺席审判程序相互独立。与其他两类适用缺席审判的情形相比,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较为特殊,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且对适用对象进行了“在境外”的空间限定,主要针对的是外逃人员。除此之外,其诉讼构造也较为特殊,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中,由于被告人在境外,故自始、全程缺席,而不是因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或死亡等客观因素缺席,从这个角度来说,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是实质意义上的缺席审判程序。另一方面,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对独立。两种程序在性质、功能、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上都存在区别。相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能达到对“人”定罪处刑以及对“物”依法处置的双重功效,但其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程序的便利程度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不能完全取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两种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第三章主要是探讨对外逃人员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可能面临的挑战。主要从目前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展开,从审前程序、庭审程序、权利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分别论述了我国目前关于缺席审判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除此之外,还指出缺席审判程序与境外追逃手段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若在对外逃人员作出缺席判决的基础上进行境外追逃并请求国际合作,极有可能会被请求国拒绝,给追逃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第四章通过对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美国、英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立法进行梳理,对缺席审判被告人的审前送达、庭审中的权利保障以及审判后的权利救济的域外立法进行考察,为我国缺席审判程序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比如法国的缺席审判送达程序中对于在境外被告人的送达期限予以区别规定,以及德国的恢复原状程序和法国的异议程序对缺席审判被告人提供了特殊的权利救济途径。在立足我国国情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对域外国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立法的成熟经验进行本土化考量,有利于找到适合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立法完善路径。第五章在前四章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正当性基础、独立性、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现行立法的不足,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缺席审判立法完善建议。本章主要从审前送达程序、庭审中的辩护权保障以及审判后的权利救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在送达程序中,分别从送达标准、送达方式与送达期限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二,在庭审中的权利保障中,一方面,完善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权主要由辩护律师行使,要适当前移辩护人介入的时间,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证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另一方面,在审判时要明确以不判处死刑为原则,这有利于提高其他国家对我国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的认同度,推动日后缺席审判程序与境外追逃手段的协调适用。第三,在缺席判决后对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方面,对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被告人的异议权以及重新审理程序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提升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最后,本文对缺席审判程序与境外追逃手段的协调适用提出了设想,应通过对缺席审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提升其他国家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以及我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认可程度,使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真正成为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有效补充。
李海东[4](2021)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萌芽于2006年,但在2014年国家推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该项制度才进行了深度构建。截至目前也就是短短六载而已,作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有关国家机关在六年间发布了十一部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制度进行设计。一方面大量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得该项制度的土壤不再那么贫瘠,以一种规范性强制力的方式促使该项制度在我国的落地生根。法律援助工作站、受案数量,援助范围都在逐年扩大,越来越多的被追诉者得到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截止2018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73957个,其中依托司法所设立的39526个,在看守所设立工作站共2526个,依托人民法院设立的工作站3117个。(1)但另一方面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新过快,使得一些文件内容未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比如办公场所的设置,应当进行挂牌和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具等,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此外这些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以部委名义发布,主要是指导性意见,缺乏法律的强制力。本文正是写于这些相关文件频繁出台的背景之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概括性描述,包括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来源,目前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立法文件,二是相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从规范层面规定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程序建议权、量刑建议协商参与权、签署具结书的在场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此外本文拟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权利进行比照分析,主要是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比较,因为他们之间在诉讼权利构建上存在相似,在寻找他们之间的差异之后,从类比中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可行的建议。第二章主要介绍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运行问题研究。主要存在着法律定位不清、相关诉讼权利缺失、基础的保障性措施不健全等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对国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建构的一个考察,重点是对英国和日本的考察,在世界范围之内英国是率先在国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日本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国内经济复苏艰难期间,就开展这项公益性质的法律服务制度并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第四章主要是对前述提到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完善该项制度的拙见。
高晨皓[5](2021)在《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国家兴旺可以从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看出来,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否兴旺,可以从这个国家的律师群体看出来。刑事辩护律师是专门从事刑事专业法律服务的群体。刑事辩护的作用可以评价为人权保障的维护、程序公正的实现、司法公正的监督。辩护律师的主要诉讼权利为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但是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顺利,这既存在法律规范层面不完善的问题,也存在相应的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辩护现状,并分析其成因,指出法律规范层面的不完善在于有关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其中表现为:未赋予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层面的豁免权;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缺乏有效保障。司法实践方面,存在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辩护律师言论不自由的问题。思想意识方面和辩护律师个人与行业方面也存在问题。对此要在立法方面解决实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给予辩护律师方便,要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个人要加强业务学习和能力的提升,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除此之外要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建立新型异地团队办案模式和网络新型办案模式。
张开敏[6](2021)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经济体系的转变和区域之间发展差距拉大,经济犯罪越来越多,尤其是贪污腐败犯罪。犯罪分子携带钱款逃到境外,导致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由于在刑事诉讼体系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无法对逃亡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海外成为了犯罪分子逃出法网的庇护场所。同时,案件被搁置极大的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司法公正。2018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的转折点,通过立法而设立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体现了国家对反腐追逃工作的坚定信念,又能够及时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然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司法实践经验不足,需要在立法和实践方面进一步完善。全面了解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产生历程、内涵、特征及其司法价值,深刻剖析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学习域外国家的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奠定基础。
白迎春[7](2020)在《民汉双语诉讼规则之探索》文中指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的权利,目的在于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禁止民族分裂、保护中华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进而提高我国的文化软实力。通过调查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司法实务,发现当前存在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程序混乱、不符合诉讼原理等问题,不利于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实现。究其原因,在于该诉讼制度缺乏程序保障。为了确保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应设立"民汉双语诉讼规则",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的操作规范。民汉双语诉讼规则应该明确民汉双语诉讼的概念、类型以及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内容,并且根据不同诉讼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审判语言与诉讼语言的适用规则。
郑曦[8](2020)在《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个人信息权》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时代下,刑事诉讼中有确立个人信息权的需求与空间,但最大的难题在于个人信息权是否具有诉讼权利的身份。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权与诉讼权利不仅在权利结构、特征方面极为相似,而且有相关规范依据佐证其作为诉讼权利的合理性。既然个人信息权可以被纳入诉讼权利体系,则根据利益位阶分析法,可以将其定位为第三层级的诉讼权利,并根据此种诉讼权利层级划分的方式,妥善处理其与高层级、同层级和低层级诉讼权利的关系,从而在引入个人信息权之后保持刑事诉讼原有诉讼权利体系的稳定,促进个人信息权保障的顺利实现。
史航宇[9](2020)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速,体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却一直处于立法和司法的边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地域之间人口流动性增强,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聋哑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语言不通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题,直接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作用是为少数民族、聋哑、外国及无国籍的被追诉人提供翻译帮助,消除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沟通障碍,以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但目前我国立法对于翻译制度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理论基础也较为薄弱,司法实践中缺少细致规范的标准。鉴于此,为更好地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领域的语言权利,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域外考察法、交叉研究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包括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以及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刑事诉讼目的的角度出发,提出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包括语言权利理论、人权保护理论、有效惩罚犯罪以及程序正义理论。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该部分按照翻译活动的进程,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考察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司法、社会、行业特性四个层面来剖析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对国际法律文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混合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翻译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综合分析、科学借鉴。第五部分,对改进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借鉴域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构想。
张璐[10](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时基于打击犯罪、提升办案效率的现实需求适时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程序正当价值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权衡之下,缺席审判的正当性建立在被告人已被充分告知庭审的相关信息及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等信息后,仍自愿放弃出席庭审权的基础之上。因此,被告人知情权的充分保障是缺席审判得以建立的重要前提,也是被告人其他诉讼权利得以保障的先决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证明已送达”的方式间接证明被告人知情,有效的送达是被告人知情权得以保障的关键。但是目前学界对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进行专门研究的数量较少,深度不足,缺乏全面细致的论述。立法上存在缺乏知情权主客体的一般规定、制度设计时未考虑缺席审判的特殊性、未考虑各种适用情形的区别、缺乏有效的送达规定、缺乏被告人知情权被侵犯时的惩戒性规定以及缺乏救济措施等立法空白,这会致使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对被告人知情权的有效保障。在实践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并未得到司法机关足够的重视和保障。而被告人知情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或许也成为造成缺席审判无法有效落实、适用率极低的主要阻力之一。因此,本文希望能够充分探讨对我国缺席审判适用的所有情形中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问题,从立法规定出发,结合修法后的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剖析,借鉴德、法、意欧陆三国对于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相关规定,使之在实践中得以应用。最终,实现被告人知情权的有效保障,推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实施。本文由以下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探讨选定“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对缺席审判及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相关文献进行文献综述,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概念厘清及构成。主要内容是厘清刑事缺席审判和被告人知情权的概念界定,阐明被告人知情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第三部分进行了缺席审判中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必要性论证,阐明其主要在于程序正当价值的要求、实现被告人其他诉讼权利的需要和获得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需要三方面。第四部分对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分总结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成因分析。从刑事缺席审判适用情形的对比出发,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总结立法现状,总结出在知情权构成、送达程序、侵犯被告人知情权的惩戒性后果、救济措施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司法实践中,缺席审判适用率低且不平衡;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并未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重视,知情权被侵犯时缺乏救济途径。而这反映出司法观念上忽视程序正当价值及人权保障价值;刑事诉讼中忽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诉讼及时原则的理解存在误区。第五部分是对德、法、意欧陆三国的比较考察,主要从缺席审判适用范围、知情权主客体、送达、知情权被侵犯的后果及救济途径几方面来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实际总结值得借鉴之处。第六部分是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制度完善建议。其一,合理定位缺席审判理念,在司法理念上重视程序正当价值和人权保障。其二,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立法,增加对于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一般规定,完善主体和客体规定,在对境内外被告人的送达作出区分的基础上细化有效送达的规定,增加对侵犯被告人知情权的后果和被告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其三,优化刑事缺席审判实践,落实被告人知情权的立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落实对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严格适用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重视并监督知情权的落实。
二、诉讼权利价值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诉讼权利价值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论未成年人辩护权的有效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概述 |
1.1 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概念——以有效辩护理念为基石 |
1.2 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特征——以对比分析成年人为依据 |
1.2.1 立法理念——教育感化 |
1.2.2 角色定位——复合背景 |
1.2.3 处理方式——转处制度 |
2 实现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依据 |
2.1 未成年群体的群体特征依托有效辩护 |
2.2 未成年群体的涉罪趋势需要有效辩护 |
2.3 未成年群体的诉讼程序贯穿有效辩护 |
2.4 未成年群体转处体制体现有效辩护 |
3 实现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困境 |
3.1 立法体系的不完善 |
3.1.1 法律法规架构分散不清晰 |
3.1.2 司法实践指导原则无法统一 |
3.1.3 保护特殊权利规定依然不充分 |
3.2 司法实务的限制 |
3.2.1 辩护律师角度 |
3.2.2 司法组织角度 |
3.3 犯罪群体的裹挟 |
3.3.1 集团成员混杂,罪行严重,未成年人辩护权被忽视 |
4 妨碍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实现的原因 |
4.1 基本理念的模糊不清 |
4.1.1 对于宪法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误解 |
4.1.2 混淆“有效辩护”与“有效果辩护”概念 |
4.1.3 未成年人自主性辩护权行使的弱化 |
4.2 法律文化传统的缺失 |
4.3 法治进程的经验不足 |
4.3.1 经济基础的制约 |
4.3.2 公众素养的滞后 |
4.3.3 法律法规不健全 |
5 未成年人辩护权保障之有效完善 |
5.1 明确有效辩护的基本原则 |
5.1.1 及时获得律师帮助 |
5.1.2 充分地行使辩护权 |
5.1.3 增强对控方的抗辩能力 |
5.1.4 全阶段的持续辩护 |
5.2 完善未成年人辩护权保障的立法规定 |
5.2.1 制定未成年人专门法典 |
5.2.2 构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对辩护权保障的体系 |
5.2.3 将值班律师制度与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 |
5.3 规范未成年人辩护权有效保障的司法适用 |
5.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 |
5.3.2 确立无效辩护审查机制、救济机制 |
5.3.3 完善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涵及必要性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内涵 |
1. 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 |
2. 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概念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类型 |
(二)保障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性 |
1.纠正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 |
2.实现诉讼效率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
3.方便群众接近司法 |
4.维护司法权威和小额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
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现状 |
(一)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
1.程序启动 |
2.程序异议 |
3.庭审参与 |
4.程序转换 |
5.上诉 |
(二)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实践现状 |
1.小额诉讼程序的整体适用状况 |
2.群众、律师及法官对小额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态度 |
3.启动审判监督进行再审救济的现状 |
4.2020 年最高院发布“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以来权利保障的新情况 |
三、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
(二)小额诉讼程序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
(三)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不完善 |
1.一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审级救济机会 |
2.再审救济实现异常困难 |
3.程序异议机制流于形式,救济功能失灵 |
四、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 |
(一)确立统一的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
1.保障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原则 |
2.保障当事人最低限度的处分权原则 |
3.诉讼权利的可操作性与救济性原则 |
(二)明确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宗旨 |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救济机制 |
1.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特殊上诉机制 |
2.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再审制度 |
3.健全程序异议救济机制 |
(四)建立健全小额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境外追逃追赃背景下对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对外逃人员进行缺席审判的正当性基础 |
1.1 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价值平衡 |
1.2 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的现实需要 |
1.3 特定情形下被告人出庭权的可放弃性 |
第2章 针对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的独立性 |
2.1 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与其他两类缺席审判相互独立 |
2.2 外逃人员的缺席审判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对独立 |
第3章 对外逃人员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可能面临的挑战 |
3.1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与境外追逃手段存在冲突 |
3.2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审前程序不够完善 |
3.2.1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起诉条件规定不够明确 |
3.2.2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送达程序规定不完善 |
3.3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庭审程序不够完善 |
3.3.1 对缺席审判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不够完善 |
3.3.2 未明确规定不得判处死刑 |
3.4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权利救济途径不够完善 |
3.4.1 对于上诉权的规定存在缺陷 |
3.4.2 对于异议权的行使未作限制 |
3.4.3 对重新审理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 |
第4章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的域外考察 |
4.1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对被告人的审前送达 |
4.1.1 送达方式 |
4.1.2 送达标准 |
4.1.3 送达期限 |
4.2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
4.2.1 律师帮助辩护 |
4.2.2 法律援助辩护 |
4.3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对被告人的权利救济 |
4.3.1 德国恢复原状程序 |
4.3.2 法国异议程序 |
第5章 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的完善 |
5.1 起诉条件的完善 |
5.2 审前送达程序 |
5.2.1 送达标准 |
5.2.2 送达方式 |
5.2.3 送达期限 |
5.3 庭审中的辩护权保障 |
5.3.1 适当前移辩护律师介入的时间 |
5.3.2 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
5.3.3 保障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 |
5.3.4 明确以不判处死刑为原则 |
5.4 缺席审判后对被告人的权利救济 |
5.4.1 对上诉权的完善建议 |
5.4.2 对异议权的完善建议 |
5.4.3 对重新审理程序的完善建议 |
5.4.4 推进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与境外追逃手段的协调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概述 |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依据 |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既有的诉讼权利 |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与其他类型律师诉讼权利的比较 |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地位不明 |
(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缺位 |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措施不健全 |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经验不足 |
三、域外法律援助律师诉讼权利考究 |
(一)域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简述 |
(二)域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分析及其借鉴 |
四、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初步构想 |
(一)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 |
(二)明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范围 |
(三)建设专业化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 |
(四)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和目的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相关文献 |
(二)国内相关文献 |
四、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与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
二、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法理基础 |
一、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中的人本主义 |
二、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中的程序正当性 |
三、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中的权利意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规范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实践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
三、思想意识层面所存在的问题 |
四、刑事辩护律师个人与行业整体所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法律规范层面所存在问题的成因 |
二、司法实践层面所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司法实践的支持 |
一、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 |
二、司法实践中做到更多支持 |
第二节 刑事辩护律师主体地位的维护 |
一、完善刑事辩护律师个人业务能力提升的相应制度 |
二、刑事辩护行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 |
三、提高刑事辩护律师职业地位的认可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归纳对比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发展历史、内涵、特征及其价值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发展历史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内涵 |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价值 |
一、有利于保障反腐追逃工作顺利进行 |
二、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
三、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不完善 |
一、文书送达的程序不足 |
二、被告人的辩护权易受到侵犯 |
第二节 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不完善 |
一、上诉权的程序不足 |
二、重新审理的规定宽泛 |
第三节 缺席审判案件的适用情形不明确 |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适用范围过宽 |
二、中止审理案件的规定含糊 |
三、被告人死亡但无罪案件的规定模糊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二、意大利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三、德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四、法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
五、对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 |
一、完善送达程序 |
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
第二节 健全被告人的救济性权利 |
一、完善上诉权 |
二、完善重新审理程序 |
第三节 明确缺席审判案件的适用情形 |
一、限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适用范围 |
二、明确中止审理案件的规则 |
三、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存疑案件不得适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7)民汉双语诉讼规则之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 |
1.1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确立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立法背景 |
1.2 我国宪法确立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立法目的 |
1.2.1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条款的内容解析 |
1.2.2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 |
2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实现的基础 |
2.1 语言与诉讼的结合 |
2.2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保障 |
2.2.1 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 |
2.2.2 当事人人权保障原则 |
3 设立民汉双语诉讼规则的现实意义 |
3.1 当前设立民汉双语诉讼规则的必要性 |
3.1.1 我国民族语言文字诉讼需求的增加 |
3.1.2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的内容复杂多样 |
3.1.3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确定 |
3.1.4 当事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形态需要理顺 |
3.2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重要意义 |
4 民汉双语诉讼规则的内容设计 |
4.1 民汉双语诉讼和民汉双语审判的内涵 |
4.2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 |
4.3 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审理语言选择 |
4.3.1 固定审理语言的原则 |
4.3.2 民事诉讼与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语言选择原则 |
4.3.3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语言选择原则 |
4.3.4 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语言选择原则 |
4.4 民汉双语诉讼规则的保障措施 |
5 结语 |
(8)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信息权引入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与“身份”难题 |
(一)个人信息权在民商法领域的确立 |
(二)个人信息权引入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三)个人信息权引入刑事诉讼引发的“身份”焦虑 |
二、个人信息权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证成 |
(一)个人信息权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逻辑推导 |
(二)个人信息权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特征契合 |
(三)个人信息权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规范依据 |
三、个人信息权在刑事诉讼权利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
(一)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位阶分析方法和原则 |
(二)刑事诉讼权利的体系和个人信息权的定位 |
四、个人信息权与其他诉讼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与高层级诉讼权利的关系 |
(二)与同层级诉讼权利的关系 |
(三)与低层级诉讼权利的关系 |
(9)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概述 |
1.1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含义 |
1.2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特征 |
1.2.1 主体独立性 |
1.2.2 知识专业性 |
1.2.3 活动依附性 |
1.3 刑事诉讼翻译活动的分类 |
1.3.1 以翻译对象为标准 |
1.3.2 以翻译形式为标准 |
1.4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现状 |
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语言权利理论 |
2.2 人权保障理论 |
2.3 有效惩罚犯罪 |
2.4 程序正义理论 |
3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翻译活动事前存在的问题 |
3.1.1 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较为随意 |
3.1.2 翻译人员的适格缺乏统一标准 |
3.1.3 公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能否担任翻译人员存在争议 |
3.2 翻译活动事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 |
3.2.2 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不规范 |
3.2.3 翻译活动难以监督 |
3.2.4 翻译人员的中立性难以保证 |
3.2.5 刑事诉讼文书翻译有待规范 |
3.3 翻译活动事后存在的问题 |
3.3.1 对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难以实现 |
3.3.2 翻译异议救济程序尚不完善 |
3.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立法层面:法律规定过于粗疏 |
3.4.2 司法层面: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
3.4.3 社会层面:法律翻译人才不足 |
3.4.4 行业特性层面:翻译失真现象难以克服 |
4 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4.1 国际法律文件有关规定 |
4.2 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3.1 俄罗斯 |
4.3.2 德国 |
4.4 混合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 |
4.4.1 日本 |
4.4.2 意大利 |
4.5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特色规定 |
4.6 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应当考虑的因素 |
5.1.1 普适性与地方性 |
5.1.2 应然性与实然性 |
5.1.3 当前性与前瞻性 |
5.2 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具体完善 |
5.2.1 建立翻译人员准入及储备机制 |
5.2.2 明确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情形 |
5.2.3 规范翻译人员的参与机制 |
5.2.4 明确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 |
5.2.5 建立刑事诉讼翻译监督机制 |
5.2.6 完善被追诉人权利救济程序 |
5.2.7 规范刑事诉讼文书翻译 |
5.2.8 尝试引进智能翻译技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概念与构成 |
(一) 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概念界定 |
(二) 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构成 |
二、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必要性 |
三、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现状与问题 |
(一) 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立法保障现状与问题 |
(二) 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司法保障现状与问题 |
(三) 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四、欧陆三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比较考察 |
(一) 选择欧陆三国作为比较研究对象的原因 |
(二) 欧陆三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主体和客体 |
(三) 欧陆三国刑事缺席审判中的送达制度 |
(四) 欧陆三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救济 |
(五) 简要评析 |
五、我国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的制度完善 |
(一)一缺席审判理念的合理定位 |
(二) 完善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的立法规定 |
(三) 强化被告人知情权的司法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诉讼权利价值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未成年人辩护权的有效保障[D]. 徐鹤铭.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2]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 堵琰.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3]境外追逃追赃背景下对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完善研究[D]. 李一诺.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探究[D]. 李海东.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5]论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D]. 高晨皓.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 张开敏.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7]民汉双语诉讼规则之探索[J]. 白迎春.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8]作为刑事诉讼权利的个人信息权[J]. 郑曦. 政法论坛, 2020(05)
- [9]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翻译制度的完善[D]. 史航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10]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知情权保障研究[D]. 张璐. 山东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