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忘录——怎样写涉外磋商文书之三(论文文献综述)
胡耀宇[1](2021)在《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研究 ——以《拉巴斯协定》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认为二十世纪50年代开始,美墨两国共享的3100多公里长的国际边界带是同时期世界上城市化进程最快的地区之一。70年代,边境地区人口激增和经济发展,引发了跨越国境的空气污染问题,引起了边境社区的重视,由此启动了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的合作进程。70年代初,跨境空气污染对于美墨两国,乃至世界各国而言,都是一个崭新又复杂的问题,两国只能在不断摸索中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知。这一时期,美墨两国间的国际卫生组织、地方卫生官员、边境大学以及环保主义者发起了两国最早的联合行动,引起了两国联邦政府的重视。1978年,两国环境部门缔结了一项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两国政府合作的正式开端。80年代,美墨两国在边境地区的环境冲突更加频繁。坎佩切湾漏油事件和“铜贷款”争端的爆发,都表明“1978年备忘录”缺乏必要的领导力和执行力。为了有效应对以跨境空气污染为代表的两国边境环境问题,1983年美墨两国签署了新的环境合作协定——《拉巴斯协定》。《拉巴斯协定》是两国边境环境合作的纲领性文件,它允许两国针对共同的边境环境问题签订拉巴斯附件。1985年到1989年间,两国共签订了五项附件,其中与跨境空气污染紧密相关的附件就有三项。依托《拉巴斯协定》的主体文件和拉巴斯附件,构成了拉巴斯空气污染治理的双边合作框架,极大地提升了两国对跨境空气污染的治理能力。二十世纪90年代后,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两国成立了改善空气质量联合咨询委员会,相继签署了十四项“姊妹城市跨境应急计划”以及四项边境环境计划。随着边境居民对清洁空气的渴望不断提高,人们对拉巴斯空气污染治理框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断发展的边境区域也为该框架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拥有顽强的生命力和较大的发展空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它摒弃了过去“短视”的环境理念,开始强调长远视角的环境保护战略,培养地方政府的空气治理能力,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提升两国执行边境计划的透明度。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仍将是两国联合治理跨境空气污染的核心,复杂的跨境空气污染终将被解决。
朱锐[2](2021)在《阿根廷的地方对外事务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提出全球化带来的相互依赖关系提供了多种跨国联系渠道,地方政府作为新的行为体出现在国际政治舞台。进入20世纪90年代,阿根廷联邦政府对外积极扩大开放,在国家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地方主动拥抱国际社会,在国际技术合作、贸易、本地招商引资和对外旅游推介等具体事务中,通过对内、对外多条渠道介入涉外议程,建立起跨国的地方间交往联系。1994年,阿根廷联邦宪法实行改革,地方对外事务完成合法化任务。受此激励,各省市行使宪法改革所赋权力,参与构建跨国合作网络,多途径铺开的对外事务向更高程度、更广领域延展,尤见于各地受经济发展需求驱动的对外交流合作、以国际信贷主体身份从事的融资行为。21世纪,阿根廷国家发展进程兴衰起伏,而各省市地方政府在本地对外事务中一直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不仅裨益地方发展、国家对外利益,也带来了阿根廷整体外交从传统集权式的中央外交向更为地方欢迎的“联邦主义”外交加速转型。本文以首都自治市布宜诺斯艾利斯、联邦各省及各区域为主要案例。其中布市立足于南美大都会的城市定位,提出建设“全球城市”的对外战略目标,重点调动文化和旅游等城市优势资源,在地方立法、机制建设、国际技术合作、城市多边联合等多个领域探索城市外交的发展途径,不仅对内实现创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对外树立布市城市形象和国际品牌,还将发展地方对外事务与配合国家总体外交相结合,成功举办青奥会、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等重大国际活动,彰显联邦与地方在对外事务中的协作潜能。各省一方面为实现各自的本地发展利益而在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领域展开地方竞争,一方面投身联邦宪法授权的区域机制建设,在地方利益重合领域联合行动,不仅为地方对外事务提供创新机制,更成为跨国间地方一体化发展典范。阿根廷地方对外事务蓬勃发展,折射出当今世界国际问题、国内问题边界日趋模糊的客观现实。在阿根廷的外交及对外事务实践中,联邦与地方、国内与国外、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地方在涉外事务中的参与程度,三组关系交织影响、共同演进,编织出地方对外事务发展的经纬。本文通过多视角的理论分析、多维度的解读,基于对具体实践案例的观察,梳理阿根廷地方对外事务发展历程,总结最新发展趋势,并以案例事实,验证经济因素为地方开展对外事务的首要动因诉求、国家外交控制权及主导权仍由联邦政府牢牢掌握、法律是确保对外事务规范发展的主要工具等研究假设。在此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导致阿根廷央地磋商不充分、不高效的主要短板,形成巩固并完善央地协调和互动机制等政策建议。
贾辉[3](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指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陈春智[4](2020)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解决《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协议管辖安排》)在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两地于2019年签署了更为完善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本文结合对司法实践现存问题与新安排突破之处和局限进行分析,认为将来《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可以有效解决部分司法实践问题,同时也会遗留一些旧问题和出现一些新问题待解决。本文认为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探索解决方法,具有重大意义,既可以推进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协助进程,又能丰富我国区际民商事协助制度的理论支撑。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本文围绕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现存的法律缺陷和司法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存在的立法不足和将来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障碍,以期能为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执行制度提供具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法。本文分成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基本理论,通过与澳门地区比较,指出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制度有其特殊之处;同时提出了观点,即使《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仍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二章分析了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立法和司法现状,结合《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的主要内容,分析《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将出现的立法不足和司法问题。第三章着重对《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生效后,两地实施《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所提出的完善各自的立法建议。即在立法层面,针对《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立法不足问题,建议两地在订立本地立法时进行补充。在司法实践方面,建议内地与香港应创新两地民商事协助平台,成立专门处理两地民商事纠纷事务的办公室和司法机构等。
刘佳慧[5](2020)在《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研究》文中认为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中国和东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刑事合作,中国和东盟共同建立了打击跨国犯罪的刑事合作机制,共同签署了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开展了若干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行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信任。中国与东盟具备开展刑事侦查合作的政治意愿和客观条件,但由于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限,加之签订的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文件软法性质明显,使得实践中侦查合作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同时,刑事合作机制中侦查合作的设置不清晰,侦查合作专门机构的缺位以及侦查合作配套措施的不健全也成为现阶段阻碍中国和东盟侦查合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从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两个维度对现阶段中国和东盟侦查合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可初步探寻解决的路径。通过推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并完善条约中侦查合作的内容以健全中国和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国际法依据;在国内法中增补国际侦查合作相关规定以完善中国和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国内法依据;明确刑事合作机制中侦查合作的设置以规范依托刑事合作机制的侦查合作的开展;建立中国—东盟侦查合作机构以提高侦查合作的效率;健全配套措施以削减侦查合作过程中的阻碍因素。
刘馨璐[6](2020)在《清末民初美国对满铁的经济渗透与中方应对研究》文中指出本文运用美国驻奉天领事报告、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的外交卷和台湾中研院近史所外交公文等诸多一手史料,并适当应用博弈逻辑的相关理论,研究清末和民初美国以不同的方式渗入满铁的权益,对此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和民间舆论的倾向,进而分析美国对满铁权益的渗入方式变化的原因以及对中国东北局势所产生的影响。美国插手日俄战争的调停与战后利益的分配,尽可能的平衡日俄双方在东北地区的势力之后,着手计划控制东北地区的铁路资源,而被日本占据的南满铁路,涵盖了优势的地理位置与矿产资源,是美国攫取东北利益的首要目标。文中首先分析清末时期美国直接购买南满铁路的计划与推行“满洲铁路中立化”计划的始末,研究美国以争夺东北路权的方式对南满铁路进行收购与控制的方式的特点,以及美国迫切要控制南满铁路的原因;其次,分析民国初年美国数次意图通过贷款入股的方式对满铁进行渗透的计划,并探究其方式转变的原因以及屡屡失利的原因。在厘清美国对满铁进行经济渗透的多种尝试之后,再集中阐述中方对此的应对策略,尤其是东北地方政府的应对方法,以及官民与媒体各方对此发表的态度。在清末美国对满铁进行直接的收购和架空的情形下,清政府顺势提出了联美制日的策略,企图通过美国势力制衡满铁,并借用美国资本发展东北的实业,然民间舆论对此褒贬不一;到了民国初年,美国资本家屡次展现出贷款予满铁的意向,面对这种帮助日本侵略我国东北的行为,中方的外交部与东三省议会强烈抗议,民间团体也纷纷声援,奉天省政府还试图拉拢美国,为对抗满铁做最后的尝试。不论是直接的争夺还是间接的经济渗透,都是美国用以攫取满铁权益的方式,更是瓜分我国东北的丰富资源和经济利益的手段。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析美国的策略与中方的应对,并探讨深层原因与影响。
黄忠[7](2019)在《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文中认为外交是内政的延伸,除了外交技巧和手法,它主要受到国内、国际环境的影响。战后之初,日本采取“吉田路线”,外交上对美依存,国内专注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及冷战局势的变化,日本主动或被动地追求自主外交,基于安全保障、经济发展、资源供给等问题,拓展外交的对象与形式,弥补和修复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影响,同时欲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从战后之初的被动外交到自主外交冲动,在此过程中,其对华外交处于怎样的位置、又有怎样的变化,便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大平正芳是战后日本着名政治家,出任第68代、69代内阁总理大臣,虽然执政时间不长,前后仅554天,但他长期处于自民党及其政权的中枢位置,尤其是历任池田勇人内阁、田中角荣内阁的外务大臣,在战后日本外交史上留下了深刻烙印。他处在战后日本政治、外交转型期,经历了中日邦交恢复等重大事件,推动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并且提出综合安全保障、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等,通过考察他的对华外交理念与实践,可以了解到战后日本对华外交的发展脉络。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本文将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的理念与实践置于战后日本外交的大框架之中,结合大平正芳的政治、外交思想,辨析其对华外交理念在此过程中的“变”与“不变”,并指出其在战后日本外交史中的位置。除了序章和结论之外,全文共有五章。第一章首先是对战后初期日本的对华外交做了概述,指出冷战展开与日本对华政策的原点,并指出了大平正芳“椭圆哲学”及其政治理念。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对华政策间的关系,包括大平正芳对安保问题的看法、其在“LT贸易”中的作用等。第三章阐述的是大平正芳与中日邦交恢复谈判,与此相关的还有“中国代表权问题”、“周鸿庆事件”、石油危机、《中日航空协定》等,此时已显示出了日本的自主外交意识。第四章是集中阐述了大平正芳对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治、外交转折期的总结与展望,从中产生的自主外交意识在大平正芳内阁时期的对华外交中有所表现,如:对华日元贷款、缔结《中日文化交流协定》、访华等。第五章则是进一步论述大平正芳与新保守主义间的关系,并将此与中曾根康弘等新保守主义者作比较,从而抽出其对华外交理念在战后日本外交中的位置,以及他对中日关系本身的影响。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学、政治学、外交学等理论与方法,在战后日本外交发展的整个大背景下,基于大平正芳政治外交理念与日本对华政策间的互动,探求其对华外交实践的实质与价值。本文认为,在冷战环境下,大平正芳注重国内政治环境与国际舆论,在坚持对美协调的同时,积极谋求自主外交。在中日关系上,调和反共与贸易间的矛盾,但两岸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迫使其调整对华外交理念。大平正芳积极推动中日邦交恢复,表现出了老练的外交手腕和务实的行事风格,也体现其“椭圆哲学”的意蕴,以及他的敏锐洞察力和顺应时代潮流的决断魄力。在20世纪70年代的转折期,大平正芳积极摸索政治外交的新方向,提出“战后总决算”、“文化的时代”、综合安全保障、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田园都市等理念,对战后“经济时代”的反思,显示出了“脱战后”以及对国家转型的自觉,这也为之后日本政府提起了方向性政策理念。从战后保守到全面保守、右倾化转变的过程中,大平正芳的理念与作用不容忽视,它既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也有着时人共通认识的意味。
许旭[8](2019)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与中国实践》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化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能力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过程中产生争议成为非常常见的现象,因此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越来越有必要。因仲裁比诉讼更加便捷、高效和更具保密性,国际商事纠纷越来越趋向于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方式加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除司法诉讼之外最有效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已经在世界多数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法律原则和国内仲裁法的支持下,无论是仲裁程序还是仲裁裁决均具备了法律的强制性。在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本文简称《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的推动下,体现在各国国内法中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呈现出“成文化”、“趋同化”趋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越来越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上,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主要在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方面。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加入,随着第159个成员国的加入1,一项《纽约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几乎可以在全球主要国家获得承认和执行。1958年《纽约公约》的通过大大地促进了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纽约公约》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因此《纽约公约》也被称之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2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制度,从无到有、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经历了从制度相对僵化到制度相对完善的发展过程。因此,对我国现阶段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系统性分析,可以为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为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和中国实践。判断一项仲裁裁决是否为外国仲裁裁决也即对一项仲裁裁决的国籍进行识别,主要有两种判断标准,第一种是“裁决作出地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仲裁裁决的作出地是位于被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领土之外的外国领土,则该项仲裁裁决就是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第二种是“非内国标准”,即如果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所在国不认为是本国裁决,该裁决也是《纽约公约》项下可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这就是“非内国标准”。本文参考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渠道对外公布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答复意见,从这些答复意见中的案例出发,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论述,论证中国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的态度。同时本文对世界主要法域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的司法实践进行探讨,分析比较中国与世界其他主要法域在处理该问题上的异同,探讨我国在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以及国内立法与《纽约公约》在衔接问题上的欠缺,为中国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作者在对我国近期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过程中确实履行了国际条约义务,不仅保护了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公约其他缔约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很早就加入了《纽约公约》,同时我国也早已参与到国际司法协助体系当中,国内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也基本建立,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国内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制体系的完备程度以及参与国际司法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均有待进一步提高。为了使我国法院能够更好地发挥支持和监督国际商事仲裁的积极作用,有必要重新审视现阶段我国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第一,在审查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时,我国法院通常主要适用《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作出决定。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我国必须要忠实履行《纽约公约》的条约义务,因此对我国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则必须要对《纽约公约》的有关条款进行研究。第一步就是要明确适用《纽约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所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本文首先讨论了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国籍”的识别这一先决问题,然后对“非内国裁决”的概念进行了讨论,再从《纽约公约》自身适用的特点等角度分析《纽约公约》适用过程中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第二,作者探讨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一问题的起源和发展,然后对《纽约公约》的基本规定进行了梳理,特别是对《纽约公约》第五条进行逐条、逐款解析。《纽约公约》第五条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的主要条款,本文区分应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和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两个方面,详尽地论述了《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理基础,为后文研究的展开打下理论基础。第三,针对英、美、德、法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欧盟这一重要法域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分类解析。分析各有关国家和欧盟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各自有特点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各有关国家和欧盟最新的法律实践案例,分析当代主要国家和欧盟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的最新司法实践。借鉴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域外经验,以期给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借鉴。本文作者通过对域外有关法律和典型案例的探讨,总结出世界范围内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趋势和特点。世界范围内关于可仲裁性问题上出现了一种越来越支持仲裁、有利于仲裁的趋势,不可仲裁的事项越来越少。在公共政策问题上,各国法院也越来越区分一般国内公共政策和国际公共政策,在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适用公共政策的问题上,出现了一种弱化强调以公共政策作为理由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趋势。第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内部报告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最终有权决定对一项外国仲裁裁决拒绝承认与执行,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对一项外国仲裁裁决要拒绝承认与执行必须逐级上报最终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决定。作者对中国近年来被最高人民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案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并将有关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进行分类总结和归纳,发现虽然早期地方法院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比较随意,在适用理由上出现了违背《纽约公约》精神的情形,在国际上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后期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施行了“层层上报”制度后,统一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的适用,纠正了之前在这一领域的乱象。当然,仍然不足的是中国在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选择方面,在表述上与《纽约公约》第五条7项理由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既然公约规定了公约第五条2款共7项理由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唯一理由,那么在拒绝理由的表述上,最高院的复函中所表述的理由理应与公约的表述相一致。第五,由于中国国内《仲裁法》立法上的滞后性,有中国特色的一些立法规定与公约精神相违背的状态时有发生。在仲裁协议形式要件问题上,中国法律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约定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这一中国特有的法律规定,造成中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现状,但是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不仅包括机构仲裁也包括临时仲裁,这就造成一项在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很有可能获得承认与执行,但是一项在中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却因缺少选定的仲裁机构这项要素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时会遭到拒绝的现状。这种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状态在中国立法、司法实践领域实际上不仅此一项。当然,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深入,这种双轨制状态也在逐步的改善过程中。目前,在自贸区领域内中国正在作出有益的尝试,例如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自贸区内的司法实践领域出现了有别于自贸区外的情况,自贸区内的两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中国法人可以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裁决,这在有限的领域内迈出了摒弃“双轨制”内外逐步统一的步伐。此外,本文还试图在对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目前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从“仲裁裁决国籍标准的完善”、“不具涉外因素外国仲裁裁决效力”、“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一带一路背景下裁决执行制度的完善”等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也蓬勃发展,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外国企业走进来的国际性商事活动也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在和外国企业进行国际商业贸易交往的时候,双方均更加关注中国法院对于《纽约公约》的贯彻与执行态度。本文的目的就是对我国目前在贯彻与执行《纽约公约》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更好地推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实践的完善和发展,在提升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的水准和“一带一路”建设司法保障的国际公信力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谢典[9](2019)在《论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规则发展规律》文中认为当世界贸易体系发展到上个世纪70、80年代,关税等传统贸易壁垒已经受到严格约束,成员国开始使用各种非贸易借口进行产业保护,其中就包括寻求基于劳工保护而免除在国际贸易制度下承担的义务。为实现该目的,在理论上发达国家主张低劳工保护水平的国家利用不正当的比较优势实行社会倾销,不利于公平竞争,应将劳工与贸易挂钩。劳工领域为实现社会正义,也主张二者挂钩。在此背景下,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者逐渐要求美国对外签订FTA(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过程中纳入劳工规则。为回应国内诉求,美国签署了《北美劳工合作附属协议》(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简称NAALC),并在《美国约旦FTA》将劳工规则纳入协约正文。而美国《2002年贸易促进法案》(The Bipartisan 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 Act of 2002,简称TPA)进一步规定劳工应与其他谈判目标享有同等地位。2007年《两党贸易协定》(The Bipartisan Trade Deal,简称BTD)细化并提高了美国对外谈判FTA中应达到的劳工保护水平。在理论和国内法律政策的影响下,美国主导的FTA中劳工与贸易联系日益密切。劳工规则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2年以前,包括NAALC和美国约旦FTA,其劳工规则分别具有附属性和粗略性;第二阶段为2002年到2007年TPA的生效阶段,包括美国新加坡FTA等6个FTA,其劳工规则具有独立性、精细性和有效性;第三个阶段为2007年至今,在BTD影响下,美国秘鲁FTA和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的劳工规则更具可行性和强制性。协约内容可分为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前者包括立法义务和执法义务,其中立法义务因需根据立法强制性考虑操作性,呈现由多到少再增多的规律。执法义务则不断扩大,缔约国的自主权和豁免权缩小。后者包括劳工争端解决程序和一般争端解决程序,呈现合作对话范围和磋商受案范围扩大、诉讼效率提高以及最终报告执行手段增多的发展规律。总体而言,美国主导的FTA中劳工标准呈阶段式提升,内容基本为国内法律和政策的体现,回应了美国国内保护主义诉求。对此,中国应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立场,以劳工谅解备忘录模式促进国际劳工合作,提高劳工保护水平。
杨虹雨[10](2019)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合作发展的环境下,各国企业、公民或其他组织之间经济贸易往来频繁,随之产生的经济纠纷中涉外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正是随着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的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体系和具体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和研究,结合包括“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此领域的我国政策的改变和司法实践发展,对于近年来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进行分析和评论,对比国外其他国家立法、国际法相关规定对此领域制度设计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设计、相关理论的研究及立法完善意见和建议提供参考,希望能在日后我国起草司法解释等相关领域工作及有关司法实践过程中提供参考。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基本概念含义等入手开始介绍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具体包括有关的基本法律概念解析、不同学说的理论发展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理论依据等内容;第二部分从理论研究、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较为深入的介绍了我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发展;第三部分则在上述研究和介绍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立法和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具体规定展开研究,并通过分析总结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对其提出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二、备忘录——怎样写涉外磋商文书之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备忘录——怎样写涉外磋商文书之三(论文提纲范文)
(1)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研究 ——以《拉巴斯协定》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及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美墨跨境空气污染问题的提出与两国早期的合作 |
(一)边境城市的发展和人口激增 |
(二)边境自然特征与边境空气污染 |
(三)美墨两国的国家环境治理机构及空气质量法规 |
(四)边境空气质量的调查与早期合作 |
二、拉巴斯协定的签署和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形成 |
(一)坎佩切湾漏油事件和“铜贷款”争端 |
(二)拉巴斯协定的签署及其主体内容 |
(三)拉巴斯附件的签署和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形成 |
三、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发展及成效 |
(一)改善空气质量联合咨询委员会 |
(二)美墨姊妹城市跨境应急计划 |
(三)跨境空气污染与美墨两国边境环境治理计划 |
(四)拉巴斯空气治理框架的成效与困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2)阿根廷的地方对外事务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来源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假设 |
四、研究方法 |
五、章节安排 |
六、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对外事务研究的理论解释 |
第一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以地方为中心的平行外交理论 |
二、城市外交 |
三、多层外交理论 |
四、关于阿根廷地方对外事务的多种理论解读 |
第二节 地方对外事务与中央外交 |
一、地方对外事务的性质 |
二、地方对外事务对中央外交运作的影响 |
三、中央政府的应对之举 |
第二章 20 世纪90 年代阿根廷地方对外事务的动力机制 |
第一节 外部驱动因素 |
一、外部经济因素 |
二、外部政治因素 |
第二节 内部驱动因素 |
一、梅内姆政府的结构性改革 |
二、地方对外事务的合法化 |
三、地方分权趋势和外交联邦主义 |
第三章 阿根廷地方对外事务的机制、议程和渠道 |
第一节 机制建设 |
一、联邦事务司的统筹协调 |
二、地方的机构调整和各方协同 |
第二节 主要议程 |
一、经济类“低阶政治”议程 |
二、非经济类“低阶政治”议程 |
三、“高阶政治”议程 |
第三节 介入渠道 |
一、国内渠道 |
二、国际渠道 |
第四章 首都自治市的“大都会外交” |
第一节 布市地方对外事务机制 |
一、“全球城市”目标 |
二、央地法律保障 |
三、公共部门设置 |
第二节 2006 年布市的对外事务 |
一、双边事务 |
二、多边事务 |
三、国际技术合作 |
四、国际融资 |
第三节 布市对外事务的新发展 |
一、旅游和文化:优势资源实现外向增长 |
二、承办国际活动 |
第五章 联邦各省的对外事务实践 |
第一节 联邦各省的对外事务机制 |
一、地方对外事务的部门设置 |
二、区域机制 |
第二节 基础设施建设 |
一、新库约区域:两洋走廊中线铁路、新黑水跨国隧道 |
二、北格兰德区域:贝尔格拉诺货运铁路 |
第三节 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
一、门多萨省:多元开采的“矿产大省” |
二、圣胡安省:两大世界级金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概述 |
第一节 区际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概念 |
一、区际民商事判决的概念 |
二、区际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区别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特殊性 |
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现实困难 |
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制度困难 |
第二章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现状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现状 |
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实践 |
第二节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安排存在的问题 |
一、内地立法与《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在立法上的衔接问题 |
二、内地与香港判决认可和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内地与香港分别在立法上完善各自法律制度 |
一、内地立法应严格限制公共秩序的适用 |
二、内地与香港在将来实施《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时应该补充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两地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的司法建议 |
一、推行个案合作模式 |
二、创新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平台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概论 |
第一节 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概念 |
一、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相关概念间的辨析 |
第二节 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基本原则 |
一、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
二、平等互惠原则 |
三、双重犯罪原则 |
第三节 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主要形式、程序及内容 |
一、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主要形式 |
二、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主要程序 |
三、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现状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法律依据 |
一、国内法律依据 |
二、中国—东盟国家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 |
三、中国与东盟签订的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文件 |
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协议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相关机制 |
一、高层会议协商机制 |
二、其他刑事合作机制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实践概况 |
一、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所涉典型案例及成效 |
二、中国—东盟开展侦查合作所涉主要犯罪领域 |
三、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所涉主要形式和内容 |
第三章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法律困境 |
一、国际法依据不足 |
二、国内法中对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规定不健全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现实困境 |
一、现有刑事合作机制中缺乏对侦查合作事项的具体安排 |
二、侦查合作专门机构缺位 |
三、侦查合作的开展缺乏相应配套措施的保障 |
第四章 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健全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的法律依据 |
一、推动中国和新加坡、文莱、柬埔寨、缅甸四国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 |
二、完善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侦查合作的内容规定 |
三、在国内法中增加国际侦查合作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推动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机制建设 |
一、加强现有刑事合作机制中侦查合作事项的安排 |
二、探索建立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机构 |
三、完善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配套措施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清末民初美国对满铁的经济渗透与中方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动机与概念界定 |
0.2 学术史脉络 |
0.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 美国对满铁进行经济渗透的背景 |
1.1 美国的中国东北政策 |
1.2 满铁在美国策略中的特殊性 |
2 美国对满铁进行经济渗透的过程 |
2.1 清末美国欲以争夺东北路权的方式直接控制满铁 |
2.1.1 试图通过铁路收购计划独占南满铁路 |
2.1.2 提出“满洲铁路中立化”掌控南满铁路 |
2.2 民初美国欲以贷款入股的方式间接渗入满铁 |
2.2.1 日美谋划共同出资创办满洲制钢所 |
2.2.2 摩根公司向满铁贷款事件 |
2.2.3 1928年美国对满铁投资计划 |
3 中国对于美国渗透策略的应对 |
3.1 清末中国的联美制日策略 |
3.1.1 联美制日策略的提出与实施 |
3.1.2 民间对于美国渗透东北路权的评价 |
3.2 民初中国对美国投资满铁事件的应对 |
3.2.1 外交部的严正抗议 |
3.2.2 奉天当局引美资修筑“满铁平行线” |
3.2.3 东三省民间团体的反对 |
4 美国对满铁渗透方式的转变原因及影响 |
4.1 美国对满铁渗透的方式转变的原因 |
4.2 美国对满铁的渗透策略对中国的影响 |
4.2.1 对中国东北的影响 |
4.2.2 对中美关系走向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序章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战后初期日本对华外交与大平正芳 |
第一节 战后初期的日本对华外交 |
一、冷战的展开与战后日本 |
二、战后初期日本对华外交 |
第二节 大平正芳的“椭圆哲学”与政治观 |
一、大平正芳的农魂与中庸性格 |
二、“椭圆哲学”与中庸政治观 |
第二章 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的对华政策 |
第一节 池田勇人内阁的成立及其外交政策 |
一、经济第一:宽容与忍耐 |
二、池田勇人内阁的外交政策 |
第二节 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 |
一、大平正芳与日美安保条约修订 |
二、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关系 |
三、大平正芳的政治外交观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中日贸易 |
一、池田勇人内阁的对华经济政策 |
二、“LT贸易”协定的达成 |
三、大平正芳与对中出口维尼纶成套设备 |
第三章 大平正芳与中日邦交正常化 |
第一节 大平正芳与“中国代表权”问题 |
一、“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 |
二、“后继国家方式”构想 |
三、大平正芳与“周鸿庆事件” |
四、大平正芳访“台” |
第二节 中日邦交正常化 |
一、大平正芳对华外交认识及理念 |
二、石油危机与日本的自主应对 |
三、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
一、《中日航空协定》的达成 |
二、大平正芳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 |
第四章 自主外交意识与大平正芳内阁的对华政策 |
第一节 1970 年代大平正芳的外交观 |
一、自主外交意识与国民性 |
二、大平正芳的安保认识 |
第二节 1970 年代大平正芳的政治观 |
一、大平正芳的“战后总决算” |
二、大平正芳的政治展望 |
第三节 大平正芳内阁的对华政策 |
一、大平正芳内阁的外交战略 |
二、对华日元贷款的实施 |
三、大平正芳访华 |
第五章 大平正芳的新保守主义与中日关系 |
第一节 大平正芳的综合安全保障论 |
一、文化的时代与大平正芳政策研究小组 |
二、综合安全保障的提出 |
第二节 环太平洋合作构想 |
一、环太平洋合作研究小组的设置 |
二、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的理念及展开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新保守主义 |
一、大平正芳新保守主义的意味 |
二、中曾根康弘与新保守主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与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和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先决问题 |
第一节 仲裁裁决国籍的识别 |
一、仲裁程序举行地和仲裁裁决作出地 |
二、仲裁裁决国籍的作用 |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界定 |
第二节 非内国裁决的认定 |
一、《纽约公约》下的“非内国裁决” |
二、“非内国裁决”的产生 |
三、“非内国裁决”的认定 |
第三节 《纽约公约》拒绝理由的“穷尽性”和“独立性” |
一、《纽约公约》拒绝理由的“穷尽性” |
二、《纽约公约》拒绝理由的“独立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
第一节 《纽约公约》的基本规定 |
一、公约适用范围 |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及其有效性 |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 |
四、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流程 |
五、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抗辩 |
六、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流程的中止 |
七、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更优权利条款” |
第二节 应当事人请求拒绝 |
一、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无效 |
二、仲裁程序不正当 |
三、超出权限或管辖范围 |
四、仲裁庭组成不当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 |
五、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
第三节 被请求执行裁决的法院依职权审查 |
一、争议的事项不可仲裁 |
二、裁决的执行违反公共政策 |
第四节 《纽约公约》拒绝执行理由的特点 |
一、拒绝理由举证责任的转移 |
二、拒绝理由的相对确定性 |
三、“双重执行许可”制度的取消 |
四、拒绝理由的非实质性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的经验 |
一、美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 |
二、“显然漠视法律”原则 |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 |
四、美国支持和鼓励国际仲裁的联邦政策 |
第二节 英国的经验 |
一、英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 |
二、英国的非内国仲裁裁决 |
三、英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裁量权 |
第三节 其他主要法域的经验 |
一、欧盟 |
二、德国 |
三、法国 |
四、瑞士 |
第四节 可仲裁性问题适用弱化的国际趋势 |
一、可仲裁性问题 |
二、可仲裁性问题弱化的趋势 |
三、可仲裁性问题适用的限制 |
第五节 公共政策适用弱化的国际趋势 |
一、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 |
二、“国内公共政策”与“国际公共政策” |
三、对“国内公共政策”的法律限制 |
四、公共政策的最佳实践标准 |
五、《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国际法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践 |
第一节 中国拒绝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依据 |
一、中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
三、中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内部报告制度 |
四、中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数据统计 |
第二节 中国拒绝执行理由的实证分析-当事人申请的情形 |
一、无有效的仲裁协议 |
二、正当程序问题 |
三、超裁 |
四、仲裁庭组成和程序不当 |
五、裁决约束力问题 |
第三节 中国拒绝执行理由的实证分析-法院依职权审查情形 |
一、可仲裁性 |
二、公共政策 |
第四节 中国拒绝执行理由的实证分析-其他拒绝理由 |
一、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存在 |
二、不符合国内执行程序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裁决国籍标准的完善 |
一、统一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 |
二、明确“非内国裁决”表述 |
第二节 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一、完善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 |
二、建立和完善“临时仲裁”制度 |
三、自贸区内临时仲裁制度的新探索 |
第三节 不具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完善 |
一、北京“朝来新生案”及其解读 |
二、否认不具涉外因素仲裁协议效力引发的问题 |
三、外资争议和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 |
四、不具涉外因素争议的域外仲裁 |
第四节 “一带一路”背景下裁决执行制度的完善 |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完善 |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ADR机制的建立 |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仲裁机构经验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表一:最高人民法院复函(见下页) |
附表二: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论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规则发展规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和研究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现有影响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理论及其不足 |
第一节 公平竞争论 |
一、公平竞争论现有主张及历史发展 |
二、基于公平竞争论分析劳动力成本差正当性 |
第二节 社会正义论 |
一、社会正义论现有主张及历史发展 |
二、社会正义论的现实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国内影响其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法律与政策 |
第一节 2002 年之前美国国内影响其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法律与政策 |
一、1890 年-1988 年美国国内促进劳工与贸易挂钩的法律分析 |
二、1992 年前后美国国内影响其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政策分析 |
第二节 2002年TPA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问题分析 |
一、TPA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的政策分析 |
二、TPA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2007年BTD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问题分析 |
一、BTD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的政策分析 |
二、BTD与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相关法律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演变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主导FTA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一、NAFTA以及美国约旦FTA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二、美国新加坡FTA等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三、美国秘鲁FTA以及TPP劳工实体法规则分析 |
第二节 美国主导FTA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一、NAFTA和美国约旦FTA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二、美国新加坡FTA等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三、美国秘鲁FTA和 TPP劳工程序法规则分析 |
第三节 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评价 |
一、FTA对美国就业影响报告中有关劳工规则的意见分析 |
二、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积极评价 |
三、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消极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现存法与美国主导FTA核心劳工标准比较 |
一、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
二、强迫劳动 |
三、童工保护 |
四、就业歧视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主导FTA劳工规则的应对建议 |
一、坚持立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
二、尊重国家主权,以备忘录模式促进劳工合作 |
三、提高劳工保护水平,掌握国际劳工规则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概述 |
2.1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概念 |
2.1.1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概念 |
2.1.2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理论发展 |
2.2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渊源 |
2.2.1 多边公约 |
2.2.2 双边条约 |
2.2.3 国内立法 |
2.2.4 国内判例 |
3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 |
3.1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制度 |
3.1.1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
3.1.2 我国其他法律规定 |
3.1.3 我国参加的双边及多边条约 |
3.2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数据统计 |
3.3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典型案例 |
3.3.1 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典型案例 |
3.3.2 我国法院判决被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典型案例 |
3.3.3 我国开始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典型案例 |
3.4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总结与评析 |
4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4.1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不足 |
4.1.1 未明确规定管辖权审查 |
4.1.2 欠缺判决终局性认定 |
4.1.3 适用互惠原则不合理 |
4.1.4 程序正义保障不足 |
4.1.5 公共秩序保留规定过于宽泛 |
4.2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完善 |
4.2.1 明确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 |
4.2.2 明确判决终局性的认定 |
4.2.3 合理适用互惠原则 |
4.2.4 保障程序正义 |
4.2.5 完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备忘录——怎样写涉外磋商文书之三(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墨跨境空气污染治理研究 ——以《拉巴斯协定》为中心的考察[D]. 胡耀宇.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1(09)
- [2]阿根廷的地方对外事务理论与实践研究[D]. 朱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1(12)
- [3]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4]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D]. 陈春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0)
- [5]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刑事侦查合作研究[D]. 刘佳慧.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6]清末民初美国对满铁的经济渗透与中方应对研究[D]. 刘馨璐. 辽宁大学, 2020(01)
- [7]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D]. 黄忠.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8]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与中国实践[D]. 许旭.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论美国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劳工规则发展规律[D]. 谢典.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研究[D]. 杨虹雨.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