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的税收执法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淼[1](2020)在《大连市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曾多次重点强调要合理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接受监督。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部门之一,税务机关在行使国家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全力做到接受人民的监督,但就目前我国国情来看,税务机关拥有“两权”,为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而这“两权”在基层税务机关权力运行中体现尤为明显,若基层税务机关出现“两权”监督不严,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是恶劣的。因此,我国基层税务机关认真开展“两权”监督工作有所必要。当前,税务机关“两权”监督已有一套基础体系,随着征管体制改革进展,因地区间差异,呈现了不同的具体情况。本文通过运用所学的公共管理知识,结合具体工作实践,在文献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从大连市A区税务局自身总体情况、部门岗位风险分析及“两权”运行中内部监督实际情况分析入手,在局内部不同层级干部间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及访谈的形式,并结合“两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实践、特点及成效等方面进行现状分析,提出存在的具体问题,并从理论认识、职能体制、队伍建设和内控机制建设四个方面剖析成因。通过学习借鉴美国、新加坡及国内税务机关权力监督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国内外研究综述内容及前期问题及成因的分析结果,从提升监督理念、强化机构设置、加强干部队伍综合实力和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四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为更好地推进基层税务机关在强化“两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提供参考和借鉴。
吴泰恒[2](2020)在《机构改革背景下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结构设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作为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的主要力量,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肩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任,是税务系统纪检监察组织体系有效运行的基层堡垒,发挥着重要基础保障作用。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虽然已经完成,但省级及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方向、“三定”方案以及监察权限如何授予并实施等尚未明确,组织结构设置方面的不足日益显现。如何进一步优化完善省级及以下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置,提升税务系统反腐败工作成效,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本文选取广东税务系统作为研究对象,对对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情况、管理体制特点以及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现状进行介绍和分析。接着从层级、幅度、权力、职责等四个维度,分析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在组织结构设置上存在的难点问题,如执行层设置不合理、省局与市县局管理幅度不合理、“两为主”难实现、内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等,并探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运用官僚组织理论、组织设计理论、协同论等公共管理理论,以及工作实践经验和实地调研访谈,有针对性地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优化执行层设置、科学设置管理幅度、调整领导体制、进一步理顺职责等优化完善的政策建议。本文关于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研究,细化到具体地区具体政府部门,并且针对垂直管理为主单位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特点进行,补充了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并探索性提出对策建议,有一定程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对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工作及组织结构设置具有参考作用和现实意义,对其他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研究也能提供部分借鉴和启示。
郑松柏[3](2019)在《海南自由贸易区税收征管创新研究 ——以三亚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也再次昭示着我国自贸区正扬帆起航,对外开放正开启新篇章。海南自贸区的建立,既是海南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大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明确“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探索创新符合海南自贸区税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应摈弃我国传统的、依靠“税收洼地”的竞争性思维,在借鉴国内外自贸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海南自贸区发展的特点,在税收征管上进行创新突破。本文尝试借助新公共管理、流程再造理论等有关知识,围绕新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以三亚市税收征管近来相关试点工作为切入点,通过对现有资料和数据的收集、整理、提炼,总结三亚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和存在问题,并结合国内外自由贸易区(港)建设税收征管实践,针对性提出问题,并对海南税收征管进行持续优化和完善进而提出有益的决策参考,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为各地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参考。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流程再造理论对自贸区建设背景下税收征管创新进行研究分析。本论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列举了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章对海南自贸区、税收征管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相关理论基础进行说明。第三章是以三亚税收征管为例,阐述三亚税收征管上的创新探索和初步成效。第四章是提出三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第五章是通过分析国内自由贸易区和成熟发达的自由贸易港的税收征管实践,并提炼出适合海南自贸区的税收征管创新的经验参考。第六章是在总结自身现有问题和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海南税收征管创新提出对策建议。
尹文凤[4](2018)在《税务机关购买服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这一新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在我国现代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先后三次提到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治理方式和推进社会事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依据。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之一,面临着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涉税事项日益复杂的挑战,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方式需要改革,以降低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成本并提高其效率。税务机关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降低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和税收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度,是改革的路径之一。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相比于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特别是税务机关购买税务中介的服务,使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间产生复杂的关系。由于我国税务机关购买服务发展时间比较短,在推进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缺乏科学合理的流程设计和监督评价体系等问题。本文以FT区地税局购买税务中介服务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为例,从购买方式、服务过程以及项目结算等方面分析我国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现状、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归纳总结国外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推进税务机关购买服务提供建设性意见。
黄麒[5](2018)在《A县地税机关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深化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廉政风险建设不断推进,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放管服”三管齐下改革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征纳关系日渐成为社会焦点。税收执法行为关乎国家财政能力,关乎每一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人们愈发聚焦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权力的使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建设刻不容缓。《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颁布施行在税务机关掀起了一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热潮。地税机关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门,肩负着地方财政收入,执掌着税收执法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16年,金税三期操作系统上线,税务部门迎来了信息化系统变革,随后全面推行“营改增”,又迎来了税收政策变革,双重变革下的地税机关更加成为社会焦点,由此可能暴露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问题更多,可能出现的税收执法风险更多,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方面受到了更多的考验。地税机关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建设的缺位已经成为当前地税机关普遍存在的现象,完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体系已箭在弦上,当前各地地税机关也愈发重视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以及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建设发展的完善。目前,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于COSO框架理论研究的较多,基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理论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才刚刚起步,特别基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文件且针对地税机关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建设的较少。本文基于《规范》视角,以A县地方税务局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调查法以及访谈法对A县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调查,梳理当前发生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通过文献分析法以及访谈调查法,借鉴其他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A县地方税务局的工作实际,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层面出发,针对性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优化A县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其综合税务服务水平。
陈仕远[6](2017)在《税收筹划权研究》文中认为权利从无到有,往往历经曲折与坎坷。霍姆斯说过,语词不是水晶,在岁月中保持其外形和内容不变,它是某种鲜活思想的外壳。税收筹划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税收筹划权”这一权利概念的提出,正是经济结构变化和社会发展变迁中从无到有的产物。在域外税制发达国家,税收筹划权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实际享有、受益的实有权利。但基于权利的政策性及国别性差异,某种权利在一国得到普遍认可和尊重,在他国未必得到同样的保护。一种利益或自由是否应该被确认为权利,无一例外需要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进行证成。税收筹划在我国兴起较晚,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常常与避税甚至偷、逃税混同,税收筹划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在税收实务中一些征税机关习惯于以“国库利益至上”的思维贬低税收筹划,认为税收筹划是不道德的规避行为,税收筹划权在征纳实务中尚未获得到征税机关普遍、一致的认可,在我国权力本位尚未完全摒弃的组织架构中,征税机关拥有宽泛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极易滥用其反避税核定权,漠视纳税人的税负从轻诉求,对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所创设的交易形式重新定性、调整税基,取消纳税人的税负节减利益。理论上,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研究多探讨税收筹划的方案构建和经济有效性,而对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权利形态、权利性质及内容等基础理论鲜有深入涉及,以至于税收筹划权是否为一种权利、是否应予保护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理论的价值在于对现实的需要作出回应。市场经济环境下,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税收筹划提出了权利的正当性主张,从理论上回应该问题,是本文的初旨。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法律体系以及税收实践,探讨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现状、困境及其实现保障,力图使相关制度构想适应我国税收实践环境下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个性需求。权利研究博大精深,本文无意也无力别出心裁地构建一套权利的理论模式,遵循法理学对于权利研究形成的一般理论体系,即“权利本体——权利本源——权利边界——权利现状——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通过探讨税收筹划权的形态、内容、性质、正当性依据、以及权利边界等基本理论问题,并研究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现状及其实现保障等现实问题以建构全文的结构体系。兹分述如下:引言介绍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相关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力图创新之处。第一章对税收筹划权的概念、权利形态、权利构成及权利性质等基本问题进行理论解读。分析税收筹划权,首先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准确的界定。税收筹划概念及其与避税、偷税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是税收筹划权研究的逻辑起点。偷税是形式与实质都明显的违法行为,与税收筹划截然不同;避税行为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上违背税法意图,是一种规避税收强行法的脱法行为。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事先预测自身经济活动不同方式的税负、优选税负较轻的方式实施其经济活动,达到节减税负、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一种行为。这种税收筹划行为自由是否具有应有权利的价值基础?从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一种税法遵从行为,从利益角度分析,税收筹划所蕴含的纳税人保全自身财产权益的节税利益,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因而税收筹划具备成为法定权利的价值基础;在域外众多国家,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得到判例法和成文法的确认,也在税收实践中得到国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切实保障,既是一种法律权利,也是纳税人的实有权利。在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地位尚无法律层面的明文确认,税收筹划权是一种“隐含”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可以由税收法定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纳税人财产权以及相关的规章等法律精神推导出的新型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推定权利,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保护的效力。同时,我国税收筹划权具有推定的社会基础,是对于我国客观存在、快速发展的税收筹划实务以及广大纳税人的权利诉求的反映。从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分析,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是负有潜在纳税义务的个人、企业以及非企业组织。税务中介机构仅受托为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提供专业服务,不是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税务征管机关负有尊重纳税人税收筹划权、认可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获取税收利益的义务,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义务主体。税收筹划权是实践驱动理论的产物,有着鲜活、具体的权利内容,具有复合性,是一束权利,即税收信息知情权、税法的可预测性权、经济行为方案创设、优化与实施权以及税收筹划权救济权的组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权、申请延期纳税权等其他权利不足以涵摄税收筹划权特有的功能与价值。现有的税法理论鲜见关于税收筹划权性质的分析,本文认为,税收筹划权是一种由财产权衍生的实体性权利,是纳税人基本权利,是兼有私法与税法性质的混合权利,也是一种经济自由权;税收筹划权的确立意义主要体现为: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在动态博弈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第二章为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考察。税收筹划权之所以成其为权利,不仅是因为税收筹划权内含了纳税人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也因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确认具备正当性的思想基础与法律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是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定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是其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国民让渡财产换取国家提供服务的宪法性契约关系。税收契约论主张一方依“约”纳税、有权要求免费服务,另一方依“约”征税、税不多征,“约”是纳税人的代表大会达成的一致同意。税收契约论的精义在于纳税义务并非行政机关的处分行为确认而发生,系当纳税人的行为满足“约”的课税条件始发生,征纳双方是平等关系,纳税人非处于服从、被动地位,纳税人有权选择、决定“约”的课税条件所要求的行为发生与否以及如何发生。纳税人可以依“约”自由谋划、选择税负“一个不多交”的行为方式。税收法定原则的主旨是控制征税权的肆意滥用,保障纳税人财产权,其基本意蕴在于由立法权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制约,若无法律依据,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无纳税义务。税收法定原则要求课税要素法定且明确,征税程序于法有据,确保了税法的明确性与安定性,为纳税人就未来经济行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坚实的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税收契约论与税收法定原则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后者是前者者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前者法律层面的具体化和延伸。而私法自治原则则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另一个法律基础。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是民法调整后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从国家征税的前提看,税收不能侵犯私人赖以存在的基本物质条件,征税范围只能建立在私人财富增值基础之上,如果私人不享有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经济缺乏活力,私人财富就难以增值,因此,国家必须尊重私人经济行为自由,才可能产生国家税收的财源;从国家征税目的看,税收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更好的享有依“税收契约”让渡之外的财富和行为自由,因此,税收不能妨碍纳税人基本的市民社会行为自由,包括经济交易自由。这就要求国家征税必须尊重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行为自由,要求税法与私法相协调、尊重私法领域最高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因此税法也就尊重、保障纳税人依私法自治原则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认可私法自治原则赋予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能力,纳税人有权在多种可能的行为模式中自由选择无税或者税轻的行为方式达到其经济目的。第三章从应然层面对税收筹划权的边界进行了分析。辩证地看,凡权利均有其边界,没有绝对自由行使的权利,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也不例外。纳税人在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为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往往竭尽所能地进行筹划,但过激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蜕变为避税。为维持公益与私利的均衡,税法赋予征税机关税收核定权以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进行避税。对于纳税人超越权利边界,以税收筹划为名行避税之实的行为,征税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按照经济实质重新定性、取消所获取的税收利益。可见,避税所在区域即是税收筹划的禁区,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边界是由避税认定标准确定的。税收筹划与避税之间存在边界模糊的“灰色地带”,因此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非常困难,但二者的基本领域明显不同,纳税人在税收筹划中应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实质课税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防止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异化为避税行为。纳税人越界进行税收筹划往往表现为,滥用私法形成自由创设异常、无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方式,使得其行为在形式上与本应适用的税法课税要素脱节,而适合税轻的另一课税要素,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筹划权的行为侵蚀了国家税基,违背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而这种筹划行为在税法上是无效的,纳税人所获税收利益应予取消,然其经济行为的私法效果不受影响,一般也无类似偷税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实质课税原则是防治纳税人越界行使税收筹划权的基本原则,当纳税人以获取税收利益为主要或者唯一目的,创设形式与实质不一致的经济交易方式时,则逾越税收筹划的边界滑入避税区域,征税机关将予以反制,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调整征税。实质课税原则在世界众多国家的税法上均有体现,我国税法也引入实质课税原则构建起一套避税防治制度,因此纳税人行使税收筹划权时不应超出实质课税原则所允许的边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具有不规避税法底线的良善动机,自己内心确信其选择的法律形式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同时,由于纳税人就自身涉税经济事项具有信息优势,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纳税人不进行欺诈性的筹划,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章分析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际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务在我国得到较大发展,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一定程度上予以认可并通过媒体进行引导,税收筹划所需要的法律和社会环境已初步具备,纳税人也积极行使税收筹划权,获取税收利益。从权利形态分析,在法律地位上我国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权属于推定权利,在实践中事实上也为纳税人所实际行使,因此税收筹划权在实然层面是我国纳税人一定程度上的实有权利。尽管如此,税收筹划权的有效行使仍然存在立法、执法和权利救济等多方面的法律困境。立法环节的问题在于:虽然税收筹划权为政府一定程度上的认可,但未得到立法机关法律层面的明确认可,税收筹划权的保障性还较弱;税收法定原则并未落实,税收主要以行政法规以及财税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征收,重要税收事项“法律保留”原则仍停留于纸面,导致税法体系明确性和安定性不强,税收筹划由于税负可预测性法律基础较弱而难以操作;在税收执法环节中征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泛,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实质课税原则存在滥用可能,突破了税收法定原则,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法律风险难以控制。权利救济环节的主要问题在于:复议前置与解缴税款前置可能直接剥夺权利救济机会,复议机构不独立,司法机构缺乏税收专业审理能力等,致使税收筹划权维权救济渠道不畅。第五章从税收立法、执法及司法角度探讨了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路径。在税收实践的各环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税收法治的必由之路,也是税收筹划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税收筹划权是纳税人重要的实体性权利,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群体不断扩大以及税负的增加,税收筹划权的重要性愈发突出,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有在法律层面立法进行明确认可、保护的必要;为增强税收筹划时税法可预测性法律基础,需要构建合理、完善的税法体系。在执法环节需要对税收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度控制,引进事先裁定制度,增加税收筹划所依赖的税负确定性,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在税收筹划权救济环节的完善措施包括:对税收复议机构进行独立性改造;取消复议和税款解缴双重前置;按经济区域设立税务法院,促进司法审判独立性、专业性;强化司法对税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功能,发布税务司法解释、拓宽税收筹划权保护渠道,从而发挥司法对于税收征管机关反避税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结语总结全文。
石坚,狄欣荣[7](2016)在《房地产税制国际借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税制属于财产税制,和货物税制、所得税制共同构成各国税收体系的主体部分。在发达地区国家的税收体系中,房地产税已经基本形成了成熟的体系。从在税收立法、税收制度、税制要素和税收征管等几个方面进行国际比较,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推进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几方面政策建议:加强立法,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各不同阶段的具体政策,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龚伟[8](2016)在《税法中的利益及其平衡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这是一切行为的初始动机和最终目的。在法学理论中,利益法学具有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其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用于法官的个案处理之中。随着法学的发展,利益理论逐渐走出了法律解释和司法适用的领域,成为适应性极强的基础理论之一,被各个部门法所吸收和利用。应该承认,利益理论作为一种法学基础理论本身具有很大的价值,被不同的部门法吸收以后,表现出了更加活跃的适应能力。正如加藤一郎教授所言,利益衡量不限于民法,凡涉及一切法律判断,亦即法的解释,就有利益衡量问题,无论是对民法的解释,还是对其他法律,如宪法、刑法等,只要是对法律进行解释,都可以观察到其中存在伦理和利益衡量的关系问题,只是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之时会有具体的差异。而实际上,利益理论除了在民法和刑法中主要承担的解释功能以及为实践提供指导以外,在行政法和经济法中,该理论被赋予了更为基础的功能,比如行政法中的平衡论就是作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被提出来的,其适用范围从法的解释延伸到立法以及法律适用领域。这表明,法学的利益理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任何部门法都离不开对特定利益的调整和保护,因此,部门法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建构自己的利益理论,税法亦是如此。本文从利益的视角出发,尝试以利益的方法解读税法制度,文中关于税法中利益理论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七个部分展开:第一章是对税法利益理论的研究逻辑进行探讨。利益是理性思维的逻辑起点,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无法绕开利益二字,中西方都有自己古老的利益思想,而功利主义对于利益的认识,以及边沁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3益的划分为后世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理论上说,利益法学有着清晰的学术脉络,德国法学家耶林的着名论断“目的是法律的创造者”可谓是利益法学的发端,图宾根大学的民法学家赫克的利益冲突理论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创,美国伟大的法学家庞德是利益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理论十分宏大,内部逻辑也非常清晰。他对利益的区分方法,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区分标准,以及对三种利益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的说明,对于法学利益理论的本体构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利益理论经过庞德的体系化提升之后,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底蕴,并且极大地增加了其适用的广泛性,除了在民法中有大力的发展以外,还被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吸收,“利益衡量论”、“法益论”、“平衡论”等理论都在各自的学科中展现了惊人的生命力,在税法中也同样如此。在税法的语境中研究利益问题乃是对税收历史以及现实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视角,也是对税法理论的一种深层次并更加务实的理解。在确定范围和对象时,税法同样可以遵循庞德的理论逻辑:利益分类?利益选择?确定保护界限?利益衡量?利益评价,即首先考虑生活上的利益如何体现为税法上的利益,进行利益识别,再划定法律保护的界限;其次是考虑利益冲突之时如何权衡和取舍;此外,还需要对利益平衡的方法设置基本的约束规则,以防止利益平衡这一方法在税法中被滥用;最后,因为税法上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上必然化身为权利,还必须对纳税人权利和国家税权在税法上进行规范配置,以确保利益平衡方法的实现。第二章专门探讨税法中的利益识别问题,因为利益概念的复杂性与利益本身的复杂性都是非常突出的,不仅要将现实生活中的利益转化为法律规范上的利益,还需要考虑税法上的特殊利问题。中西方理论界对于利益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不同的解读。一般而言,主观说否认了利益的客观性,客观说又忽视了人的主体性,而本文采取折中说的观点,兼顾主体需求与客观对象,认为利益是一种具有主观属性的客观存在,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利益与法进行连接。法学家赫克关于生活利益、实用性利益和描述性利益的经典论述为我们思考这个问题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法律利益虽然来自于生活利益,但生活利益在转化为法律利益的过程中必然经过一定的筛选,只有满足普遍性、正当性以及法律的可保护性标准的利益才是法律中的利益。然而,当这个问题进入税法领域,由于税法具有独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标准,因此必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是税收产生的正当性论证,这是关于税收因何而来的根本性问题,对此,税收债法理论具有很好的说明力,其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作为公法上的债权人,其税收利益为债权人利益,并且是经过了民主程序,代表了债务人意思的合法利益;第二是征税范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正当的征税范围应该具有广泛性、可靠性、适当性与适度性标准。第三章是税法中利益的类型化研究。在法学利益理论的探讨中,利益划分是必经之路。在税法利益的划分标准上,本文采用三元论的划分方法,既为了解说方便,也是出于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纳税人的财产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是税法中最基本的利益体系,而随着税制文明的不断推进,在原有的二元框架中社会公共利益也渐渐突显。在利益经过划分的基础上,文中对三种利益及其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一,纳税人利益是包括了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在内的完整利益,就前者而言,范围很广,基本涵盖了包括了民事生活中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利益,但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的财产利益具有很强的对抗性,这是税法本身所决定的,主要体现为对纳税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课税,不得随意更改各种课税要素;国家不得随意征收、征用等。就后者而言,包括了纳税人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这是税法极具特色的一面,往往伴随着技术性很强的制度设计。第二,与纳税人利益相比,国家税收上的利益在大多数时候体现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但也包括了类似纳税人人身利益的“国格”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前者包括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强制性和无偿性是其显着的特征,后者是对国家荣誉、独立、自由、完整的宣示和彰显,主要体现为国家的税收主权,即一个国家可以自主决定其涉外的税收制度,不受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涉。第三,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出旨在解决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不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也不是国家利益的分支,而是一种在利益冲突中抽象出来的具有自身特性的,相对完整的利益。从立法现状来看,法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可是一种常态,虽然我国税法体系中基本找不到公共利益的字眼,但却随处可见公共利益的思想,在税法上,公共利益包括了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的资源”、促进社会福利、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多个方面,并且大多是以符合税法特征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征税范围的特殊选择、设置有区别的税率,或税收优惠的形式等。第四章是税法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实证研究,从个人、国家和社会不同的视角对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观察和解析。第一,在纳税人利益范畴,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和经济意义上的纳税人,狭义的纳税人和广义的纳税人、以及地域性的纳税人,由于纳税人身份的多重含义造成了纳税人利益在结构上的多重指向,以房产税改革为例,其中地域差异、既有城镇住房结构、租赁市场等因素都会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分化。第二,在国家税收利益范畴,由于层级结构带来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论文考察了创维税案以及鹰潭的所得税案例,发现国家税收利益在纵向上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利益冲突,以及省以下四级地方政府之间大量的税收利益冲突,在横向上表现为平行的地方政府之间,无论是省级、市级抑或以下各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利益都存在非常明显的竞争关系。其中,政府间纵向的税收利益冲突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在税收板块的投影,是国家税收利益中最主要、也是最突出的问题。第三,在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就是一个复杂且难以言说的概念,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选择中也存在价值冲突,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又难以确定,这使得税法中公共利益中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无法确定的,动态的过程。以环境保护费改税为例,其中凸显的社会利益就存在多标准、多区域等不同角度的难题。总之,税法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非常复杂,不仅是纳税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而且由于税法的特殊性,在纳税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部还存在冲突,形成一个在横向上对峙,和纵向上延伸,盘根错节的复杂结构。第五章是对税法中的利益平衡方法的本体论证,由于税法中存在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利益冲突,因而需要通过一定的衡量标准评价并选择相关的利益。但一方面税法中的利益在形式上难以真正区分,不同的利益分类并不代表其具有某种专属性,只是一种从不同角度观察而生成的叙述而已,另一方面不同的利益之间通过交汇融通,实现了本质上的统一,因此纳税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在实际上是紧密相连的,并且所有利益的终极目的都在于充分满足个人需要,提升个人福利。然而无论是个人利益至上、国家利益至上或是以社会利益最为优先的标准都会带来很多负面的问题,因此可以认为,税法中并不存在优先的利益。但在这三种利益中,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综合,是协调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产物,在实质上虽然不是被优先考虑的利益,却是利益分配的结果,体现出的是一种相对的平衡。既然社会公共利益是分配的结果而非分配本身,那么指引利益趋近这个结果的应该是一种天然存在的,对利益冲突的平衡思维,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冲突和失衡都只能自发地,或强制地通过协调和平衡来实现稳定和有序,而法律规范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因此利益平衡的方法是税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税法中,这一方法体现的是过程的平衡,蕴含了评价、衡量、选择、协调之意,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均能发挥影响。并且,税法中利益平衡的方法也是一个自身不断发展,不断修正并趋向正确的过程。第六章是税法中利益平衡的约束机制研究。利益平衡的方法在运用时需要考虑社会背景等多种因素,为免使其陷入过于抽象或模糊的处境,成为一种神秘的不可知论,应设置相应的约束机制,以引导利益衡量的程序、力度以及偏好。这些约束机制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是要进行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法律世界中,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和运行是需要将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纳入考虑范围的,因此可以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进行法律上的应用与改进,以“理性人”的标准和有限理性的理论作为研究工具,通过法律的交易成本理论,探讨税收中的立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以及税法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等问题,同时在成本效益的导向下,探讨如何在税收法律规范的数量上,以及选择法律制度的机会成本上实现利益平衡。第二种约束机制来自于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该原则涉及到的是分配正义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实现税收公平,是公平的价值观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并且其突破了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于平衡税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可以起到纠偏扶正的作用。在量能课税理论中,“所得”最适合作为现代社会衡量税收能力的标准,但不能成为过于绝对化的标准,优良的税制也必定是经过优化组合的税制。此外,量能课税原则下也要求达到税收负担能力“质的平衡”,这可以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课税,以及在企业所得税中引入累进税率等方式来实现。第三种约束机制是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必要的限度,并且国家为保障权力行使采取的手段与国家行使权力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合比例性。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该原则从根本上契合了现代法治国家的精髓,在税法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运用比例原则时,首先应该进行税收立法目的合宪性审查,然后才能运用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分别审查税收立法手段的正当性问题。第七章是税法中利益平衡的实现问题研究。在法律中,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而权利是利益的表现,因此税法中的利益平衡也应围绕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权的分配进行。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权利(权力)配置三者之间是内在关联的,利益平衡是方法和过程,权利(力)配置是利益平衡的表达形式,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在以权利配置实现利益平衡之时,应注意两点,其一是以平衡的思维开解税法中的利益纠纷,这在立法以及法律的适用环节均应该得到体现,但立法中的利益平衡却是核心;其二在于利益平衡会带来税法权利配置范式的嬗变,因为在传统的法理学观点中,平衡意味着主体权利的对等,且在量和质上都足以和对方抗衡,然而在税法领域,纳税人权利和国家税权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量上也无法比较,并且纳税人和征管机关之间的服从与命令关系是事实存在,权利与权力的不对等也是一种实然之态,因此税法中的利益平衡是一种非对称性的平衡:一方面要赋予纳税人足以扞卫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障国家的税收权力,二者之间既能够彼此成就对方,也可以相互抗衡。具体到如何实现税法中的利益平衡和权利的规范配置,论文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首先,利益平衡理论下税法的权利配置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前提,即廓清税收法律的制度属性,任何权利或权力都无法脱离整个法律制度的底色,以及传统税制潜移默化的影响,只有与整个背景相协调的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在现实的土壤中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其次,当前我们需要进行两种努力,一方面是将纳税人的权利进行深层次的推进,通过税收基本法奠定纳税人的生存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对国家税权进行多方位的整合,解决目前突出的税收立法权以及地方税权的问题。再次,关于今后的发展模式,应当可以确信的是,在分配税收权利时,片面的“国库主义”和“纳税人主义”思想都不足以承担现代税法的发展基调。税法并不是以保护国家征税权高效行使为最终目的的“征税之法”,也不是纯粹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权利之法”,在利益平衡的观点中,税法的权利配置只能在“国库主义”和“纳税人主义”中寻找折衷。
高勇[9](2015)在《基层税务部门腐败防控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工作职责的原因,基层税务部门腐败问题直接损害着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对基层税务部门腐败防控的研究也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论文探索运用一些经济原理对税务部门腐败问题进行分析,在对一般性腐败的定义进行界定后,分析总结了基层税务部门所拥有的权力种类,主要是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对“两权”运行中易发生腐败的权力种类进一步进行了分析明确。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税收腐败的含义,即税务人员利用掌握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等税收权力来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而在表现形式上,则主要表现为滥用税收执法权造成的权钱交易、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以及非法侵占公共财物。基层税务部门腐败的特点则突出地表现在权钱交易的直接性、渎职犯罪的突出性以及基层腐败的多发性。因基层税务机关所负有的特殊职责,其腐败行为也会产生严重的危害,体现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和损害税务机关形象上。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基层税务腐败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外部原因而言,将税收执法权视作一种可交换的资源,它存在着可交换的市场,并且在市场中,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市场中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而在基层税务机关的腐败行为中,表现在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税收执法人员与领导监督部门之间信息不对,以及法规制度的不健全等。而征纳双方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是腐败行为产生的内部原因;腐败与反腐败行为中的成本与收益比较是其发生的直接原因。在对腐败防控思路的研究上,首先借鉴总结了部分先进国家和地区反腐经验,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重视反腐教育、加强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惩治腐败等。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腐败防控的基本思路,注重培养清廉的社会道德风尚、以完善的制度进行约束以及提高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激励。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而提出税务部门的具体反腐对策,注重加强廉政教育,对清廉从税人员实施廉政激励,使其能够自觉抵制腐败;强化监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对出现的腐败行为进行严肃惩处,提高腐败的成本和代价;注重加强制度制约,深化内控预防建设,深化对风险点的排查识别,加强对税收风险的预警管控,对基层税务部门进行分权制衡和流程制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管控,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张爱菊[10](2014)在《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税费体制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这既是物业税一词在政府层面的首次提出,亦是国内理论界将物业税问题纳入研究视野的缘起。国内外学者对物业税研究的共同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物业税的基本内涵与原理、功能、具体制度的构建以及国外物业税制度的借鉴等方面。基于我国不动产税制的现状,国内不少学者将自己研究的兴趣点放在对现行不动产税收领域中相关税费的取消与整合问题上。虽然学者们对物业税问题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仍有诸多不足之处的存在:缺少跨学科的综合研究;对物业税承载的价值目标缺乏多元性的分析;缺乏对国内物业税法律制度构建的系统性的理论阐释。本研究将立足于弥补以上研究之不足,以期研究成果能满足我国理论与现实之需。研究由以下几部分构成:第一章物业税的理论分析。本章首先从理论上对物业、物业税的概念进行梳理与界定,并据以确定论文中主题“物业税”的范畴。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从财产可税性的两个视角,经济学基础和法哲学基础对物业税课征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据以为物业税征收寻求合理的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对物业税价值目标进行历史考察,并提出我国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章域外物业税立法经验与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本章首先选择几个在物业税制度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对其物业税立法进行比较。并且回顾了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研究发现,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地区)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物业税制度,尽管各国(地区)在物业税立法模式、价值目标、税权分配、课税要素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制度方面还存在着严重不足。研究建议,应当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现有国情,整合我国现有房地产领域的税种,弱化房地产流转环节的税收,重视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行之有效的物业税法律制度。第三章我国物业税立法的价值目标。本章利用相关理论,从私人财产权保护、宏观调控房价、完善现有房地产税收体制等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物业税应当承载的价值目标。研究认为,税法发展到今天,它的价值目标已趋于多元化。国家层面上物业税改革的首次提出,是为了改善我国现有不动产税收中的各种混乱状况,物业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之一,应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从私人财产权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宏观调控是现代税法价值目标之一。作为政府调控工具,物业税具有宏观调控房价,保障居民住宅权实现的价值功能。因此,我国物业税现阶段应追求的价值目标有三:保护私人财产权;宏观调控房价、保障居民住宅权;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三项价值目标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辅相成的。第四章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本章通过对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房产税试点改革只是我国物业税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妥协的产物,其不仅未在调控房价方面发挥有效的调控效果,而且,《试点暂行办法》亦难以实现优化我国现有房地产税收体制的目标,具体课税要素的设计亦不利于实现对居民财产权保护的价值目标。因此,应当借鉴各国(地区)财产税立法模式,选择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物业税立法模式——特别财产税下纯粹的混合立法模式。具体而言,在选择将土地税与房屋税合并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保留土地出让金,不将其纳入物业税;将土地增值收益并入物业税;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避免物业税的重复征收。第五章我国物业税税收归属与权力分配。通过对税收划分的理论基础、税收收入归属划分应遵循的原则、物业税税收归属的直接依据等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了我国物业税在税收收入归属方面应当做出的制度选择。并通过对物业税税权划分进行一般理论分析、我国现实状况解剖、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在我国物业税税权纵向分配与横向划分方面提出合理的制度建议。研究认为,在税权纵向分配上,应当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物业税立法权,并将全部的执法权交由地方税务部门行使。在税权横向分配上,物业税的选择应当走行政立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协调之路。第六章我国物业税课税要素的设计。本章主要对物业税课税要素的设计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研究认为,物业税的纳税人应该确定为拥有不动产的所有人,纳税对象应该涵盖城镇居民个人所拥有的房产,并将农村房产列入征税范围,但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减免。物业税税率的设计,应该从税率模式、税率决定的主体、税率水平的决定依据等多维度来进行考察。应借鉴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并通过差别税率的运用、税收减免以及免征额的设定来设计我国的物业税税收优惠措施。另外,在有关物业税配套法律制度构建方面亦提出一些相应建议。
二、香港的税收执法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香港的税收执法权(论文提纲范文)
(1)大连市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关键词阐释 |
1.2.1 税收执法权的概念界定 |
1.2.2 行政管理权的概念界定 |
1.2.3 “两权”监督的概念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2 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内部监督现状分析 |
2.1 A区税务局总体情况分析 |
2.1.1 A区税务局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分析 |
2.1.2 各部门岗位风险情况分析 |
2.2 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内部监督情况的调查设计 |
2.2.1 调查目的和方法 |
2.2.2 问卷调查样本的选取和开展情况 |
2.2.3 访谈设计和开展情况 |
2.3 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
2.3.1 问卷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
2.3.2 访谈结果统计与分析 |
2.4 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实践与成效分析 |
2.4.1 内部监督实践 |
2.4.2 内部监督特点 |
2.4.3 内部监督成效 |
3 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存在的问题 |
3.1.1 内部监督认识不足 |
3.1.2 内部监督设置不合理 |
3.1.3 风险防范和监管能力存在短板 |
3.1.4 内控建设水平有待提升 |
3.2 成因分析 |
3.2.1 理论认识存在局限 |
3.2.2 职能体制受制约 |
3.2.3 队伍建设水平不足 |
3.2.4 内控机制建设薄弱 |
4 国内外权力监督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4.1 国外经验借鉴 |
4.1.1 美国权力监督机制经验借鉴 |
4.1.2 新加坡权力监督机制经验借鉴 |
4.2 国内经验借鉴 |
4.2.1 山东诸城市地税“科技+制度”监督模式 |
4.2.2 日照市东港区地税局预警管控式监督 |
4.2.3 曲靖市麒麟区国税局充分做好风险防范 |
4.3 国内外经验启示 |
4.3.1 国外经验启示 |
4.3.2 国内经验启示 |
5 完善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内部监督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
5.1 提升监督理念 |
5.1.1 增强干部监督理念认识 |
5.1.2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
5.2 健全机构设置 |
5.2.1 优化纪检监察部门权限和配置 |
5.2.2 明确监督队伍职能 |
5.3 增强干部队伍综合实力 |
5.3.1 挺高干部风险防范能力 |
5.3.2 增强干部监督能力 |
5.4 完善内控机制建设 |
5.4.1 健全内控制度 |
5.4.2 提升内控信息化水平 |
5.4.3 强化问责和考核 |
5.4.4 打造“大监督”格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基层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实际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B A区税务局内部监督实际情况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机构改革背景下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结构设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及研究价值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境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逻辑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逻辑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论文的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机构改革 |
2.1.2 组织结构 |
2.1.3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官僚组织理论 |
2.2.2 组织设计理论 |
2.2.3 协同论 |
第三章 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结构的改革缘起与设置现状 |
3.1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改革缘起 |
3.1.1 机构改革背景下的税务系统 |
3.1.2 税务系统的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
3.1.3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情况 |
3.2 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现实状况 |
3.2.1 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履行职务情况 |
3.2.2 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结构设置情况 |
第四章 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结构设置存在的难点问题及原因探析 |
4.1 层级结构设置方面 |
4.1.1 执行层设置不合理 |
4.1.2 部门间协调难度大 |
4.2 幅度结构设置方面 |
4.2.1 省局与市县局管理幅度不合理 |
4.2.2 年龄结构不合理 |
4.2.3 工作年限不合理 |
4.3 权力结构设置方面 |
4.3.1 “两为主”难实现 |
4.3.2 集权程度不合理 |
4.3.3 办案权限不足 |
4.4 职责结构设置方面 |
4.4.1 职责不明责任混淆 |
4.4.2 内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 |
4.4.3 工作流程仍未规范统一 |
4.4.4 绩效考核不够科学 |
第五章 优化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结构设置的政策建议 |
5.1 层级结构设置方面 |
5.1.1 调整优化执行层设置 |
5.1.2 探索协同监督模式 |
5.2 幅度结构设置方面 |
5.2.1 科学设置管理幅度 |
5.2.2 提升专业化水平 |
5.2.3 强化信息沟通手段 |
5.3 权力结构设置方面 |
5.3.1 探索垂直化领导体制 |
5.3.2 平衡集权与分权程度 |
5.3.3 赋予更多办案职权 |
5.4 职责结构方面 |
5.4.1 进一步理顺职责 |
5.4.2 调整内部设置明确分工 |
5.4.3 制定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的工作规范 |
5.4.4 改进优化绩效考核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海南自由贸易区税收征管创新研究 ——以三亚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基本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自由贸易区 |
2.1.2 海南自由贸易区 |
2.1.3 税收征管 |
2.2 理论依据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流程再造理论 |
3 三亚税收征管创新内容与评价 |
3.1 三亚税收征管概况 |
3.2 三亚税收征管创新 |
3.2.1 建立税收分析预测机制 |
3.2.2 强化风险管理应用 |
3.2.3 建立综合治税格局 |
3.3 三亚税收征管创新模式评价 |
3.3.1 税收征管工作更加注重质量管理 |
3.3.2 税收征管流程更加顺畅 |
3.3.3 依法治税水平得到提升 |
3.3.4 基层干部和纳税人两端的获得感大幅提升 |
4 三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三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 |
4.1.1 机构设置方面 |
4.1.2 税收征管方面 |
4.1.3 信息化建设方面 |
4.1.4 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
4.1.5 纳税服务评价方面 |
4.2 三亚税收征管问题原因分析 |
4.2.1 税收征管理念落后 |
4.2.2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存在缺陷 |
4.2.3 信息化程度不够 |
5 国内外自贸区(港)税收征管实践及启示 |
5.1 国内自贸区税收征管实践 |
5.1.1 上海自贸区税收征管实践 |
5.1.2 广东南沙自贸区税收征管实践 |
5.2 自贸港税收征管实践 |
5.2.1 香港税收征管实践 |
5.2.2 新加坡税收征管实践 |
5.3 经验借鉴及启示 |
5.3.1 优化税务机构设置,建立绩效管理体系 |
5.3.2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
5.3.3 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 |
6 海南自贸区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
6.1 完善机构设置,优化税收征管组织体系 |
6.1.1 机构设置扁平化 |
6.1.2 推进数字人事 |
6.1.3 强化绩效考核管理 |
6.1.4 加强专业人才建设 |
6.1.5 强化监督管理 |
6.2 简化税收征管流程,优化税收征管管理体系 |
6.2.1 加大“放管服”力度 |
6.2.2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
6.2.3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6.2.4 强化风险管理 |
6.3 利用互联网技术成果,优化税收征管信息化体系 |
6.3.1 打造全功能电子税务局 |
6.3.2 构建全新的风险管理平台 |
6.3.3 构建涉税信用信息系统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研究不足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税务机关购买服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目标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目标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政府购买服务 |
1.3.2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 |
1.3.3 税务中介 |
1.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1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文献综述 |
1.4.2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文献综述 |
1.5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论文的特色与主要创新点 |
1.5.3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理论依据 |
2.1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理论基础 |
2.1.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1.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1.3 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 |
2.1.4 纳税遵从理论 |
2.2 税务机关职能界定 |
2.3 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的关系 |
2.4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意义 |
2.4.1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 |
2.4.2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能够帮助提高纳税遵从度 |
2.4.3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能够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
2.4.4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有利于税务中介行业的发展 |
2.5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中的风险 |
2.6 我国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实践 |
第3章 我国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案例研究:以FT区为例 |
3.1 案例研究设计 |
3.1.1 案例的选择 |
3.1.2 案例资料收集 |
3.2 FT区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背景 |
3.2.1 FT区地税局的整体概况 |
3.2.2 FT区税务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
3.2.3 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的关系 |
3.3 FT区税务机关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原因 |
3.4 FT区税务机关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过程 |
3.4.1 购买税务中介服务采用的购买方式 |
3.4.2 FT区税务机关购买税务中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 |
3.4.3 FT区税务机关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项目结算 |
3.5 税务机关购买税务中介服务的风险与控制机制分析 |
3.5.1 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风险分析 |
3.5.2 购买服务中的风险控制分析 |
3.6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3.6.1 缺乏法律支撑 |
3.6.2 制度设计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
3.6.3 对税务中介缺乏有效的监管 |
第4章 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国际经验 |
4.1 维持税务机关正常运转的税收职能外包 |
4.2 与核心职能相关的税收职能外包 |
4.2.1 税收征收外包 |
4.2.2 追缴欠税外包 |
4.3 税务机关对税务中介监管的国际经验 |
4.4 税务机关为税务中介提供服务的国际经验 |
4.4.1 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进行定期交流 |
4.4.2 为税务中介提供信息服务 |
4.4.3 为税务中介设置关系经理 |
4.4.4 为税务中介提供在线服务 |
4.5 各国(地区)税务机关购买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推进路径探讨 |
5.1 提高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意识,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 |
5.2 优化税务机关购买服务过程设计 |
5.3 建立完善的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价体系 |
5.4 完善税务机关购买服务相关法律 |
5.5 加强税务机关与税务中介的关系建设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涉税中介基本情况问卷调查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A县地税机关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1.1 企业的内部控制 |
1.2.1.2 政府的内部控制 |
1.2.1.3 税收执法风险研究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2.1 企业内部控制 |
1.2.2.2 政府内部控制 |
1.2.2.3 税务部门内部控制 |
1.2.2.4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及框架 |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3.2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4 研究的方法和技术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案例研究法 |
1.4.3 问卷调查法 |
1.4.4 访淡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税收执法 |
2.2 税收执法风险 |
2.2.1 税收执法风险的含义 |
2.2.2 税收执法风险的特征 |
2.2.2.1 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
2.2.2.2 税收执法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
2.2.2.3 税收执法风险后果的严重性 |
2.2.2.4 税收执法风险的可控制性 |
2.2.3 税收执法风险类型 |
2.2.3.1 组织收入类风险 |
2.2.3.2 征收管理类风险 |
2.2.3.3 税收政策类风险 |
2.2.3.4 税务稽查类风险 |
2.2.3.5 税收法制类风险 |
2.3 内部控制 |
2.3.1 内部控制的含义 |
2.3.2 单位内部控制目标 |
2.3.3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
2.3.3.1 全面性原则 |
2.3.3.2 重要性原则 |
2.3.3.3 制衡性原则 |
2.3.3.4 适应性原则 |
2.4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 |
2.4.1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含义 |
2.4.2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与发展历程 |
2.4.3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要素 |
2.4.3.1 控制环境 |
2.4.3.2 风险评估 |
2.4.3.3 控制活动 |
2.4.3.4 信息与沟通 |
2.4.3.5 监督 |
2.4.4 内部控制在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
2.4.4.1 有利于推进税收执法的规范化 |
2.4.4.2 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工作质效 |
2.4.4.3 有利于加强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
2.5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5.1 委托代理理论 |
2.5.2 权力制衡理论 |
第三章 A县地税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
3.1 A县地税局概况 |
3.1.1 A县地税局组织框架 |
3.1.2 A县地税局职责范围 |
3.1.2.1 A县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
3.1.2.2 A县地方税务局相关机构设置及基本职责 |
3.1.3 A县地税局主要税收业务 |
3.2 A县地税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现状 |
3.2.1 调查过程 |
3.2.1.1 问卷的设计、发放与回收 |
3.2.1.2 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 |
3.2.1.3 访谈提纲的设计、访谈过程记录、访谈结果整理 |
3.2.2 被调查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分析 |
3.2.1.1 问卷调查 |
3.2.1.2 访谈 |
3.2.3 基于调查结果的A县地税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现状 |
3.2.3.1 控制环境方面 |
3.2.3.2 风险评估方面 |
3.2.3.3 控制活动方面 |
3.2.3.4 信息与沟通方面 |
3.2.3.5 监督方面 |
3.3 A县地税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3.3.1 控制环境方面问题 |
3.3.1.1 权责分配不合理 |
3.3.1.2. 奖惩不尽合理 |
3.3.1.3 税收执法人员素质问题 |
3.3.2 风险评估方面问题 |
3.3.3 控制活动方面问题 |
3.3.3.1 业务流程衔接不完善 |
3.3.3.2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考核效果不佳 |
3.3.3.3 制度落实不到位 |
3.3.4 信息与沟通方面问题 |
3.3.4.1 内外部信息沟通不畅 |
3.3.4.2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存储的隐患 |
3.3.4.3 信息技术与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无法有效融合 |
3.3.5 监督方面问题 |
3.4 A县地税局存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问题的原因 |
3.4.1 控制环境方面原因 |
3.4.1.1 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不健全 |
3.4.1.2 激励机制不够完善 |
3.4.1.3 税收执法人员素质原因 |
3.4.2 风险评估方面原因 |
3.4.3 控制活动方面原因 |
3.4.3.1 管理流程制定不够细化优化 |
3.4.3.2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 |
3.4.3.3 制度落实反馈机制待完善 |
3.4.4 信息与沟通方面原因 |
3.4.4.1 综合治税没有取得成效 |
3.4.4.2 天灾人祸威胁网络和信息安全 |
3.4.4.3 金三系统不成熟,操作人员不熟练,外勤管理缺失 |
3.4.5 监督方面原因 |
3.4.5.1 缺乏长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
3.4.5.2 内部监察缺乏独立性 |
3.4.5.3 监督形式单一,缺乏外部监督合力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优化A县地税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对策 |
4.1 文献研究借鉴其他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成功经验 |
4.1.1 山东淄博地税局推广应用廉政风险防控平台 |
4.1.2 山东枣庄国税局预警式内部控制体系 |
4.1.3 香港税务机关设立独立公开的内部监督机构 |
4.1.4 借鉴启示 |
4.2 访谈法借鉴本省其他基层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先进做法 |
4.2.1 访谈提纲的设计、访谈过程记录、访谈结果整理 |
4.2.2 基于访谈结果的各基层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先进做法 |
4.2.3 借鉴启示 |
4.3 优化A县地税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对策 |
4.3.1 控制环境方面对策 |
4.3.1.1 健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岗责体系 |
4.3.1.2 完善奖惩机制,强化激励手段 |
4.3.1.3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干部素质 |
4.3.2 风险评估方面对策 |
4.3.3 控制活动方面对策 |
4.3.3.1 规范税收执法管理流程 |
4.3.3.2 确定科学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绩效评价考核指标 |
4.3.3.3 完善制度落实反馈机制 |
4.3.4 信息与沟通方面对策 |
4.3.4.1 落实协税护税体系 |
4.3.4.2 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
4.3.4.3 推行信息化建设痕迹化管理 |
4.3.5 监督方面对策 |
4.3.5.1 健全长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 |
4.3.5.2 设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 |
4.3.5.3 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
4.3.5.4 建立有效的监督整改落实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A县地税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保障机制 |
5.1 加强组织领导 |
5.2 抓好贯彻落实 |
5.3 强化监督检查 |
5.4 深入宣传教育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A县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调查问卷 |
附录二 A县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调查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工作优秀经验的调查 |
个人简历 |
(6)税收筹划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意义与写作目的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 |
第一章 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权的诠释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概述 |
一、税收筹划的界定 |
二、税收筹划的形成原因 |
三、税收筹划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一、税收筹划权的应有权利形态 |
二、域外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三、我国税收筹划权的权利形态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权利构成 |
一、税收筹划权的权利主体 |
二、税收筹划权的内容 |
三、税收筹划权与纳税人其他权利的关系 |
第四节 税收筹划权的性质与意义 |
一、税收筹划权的性质 |
二、确立税收筹划权的意义 |
第二章 税收筹划权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的思想基础:税收法律关系契约论 |
一、社会契约论视域下的国家起源理论 |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契约本质 |
三、税收契约论视角下的税收筹划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一: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源流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
三、税收筹划权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契合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的法律基础之二:私法自治原则 |
一、私法自治原则对私人经济自由权的保护 |
二、私法自治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确立 |
第三章 税收筹划权的边界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一、税收筹划权滥用的涵义 |
二、税收核定权对税收筹划权的制衡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行使的限度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与实质课税原则 |
一、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适度行使 |
二、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体现 |
三、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筹划权的边界确定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与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妥当性 |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筹划的意义 |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筹划权边界的确定 |
第四章 我国税收筹划权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实际享有现状 |
一、税收筹划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税收筹划权在我国行使的现实环境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在我国面临的困境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困境:税法体系不全 |
二、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困境:税收执法失范 |
三、税收筹划权的维权困境:救济渠道不畅 |
第五章 税收筹划权的实现保障 |
第一节 税收筹划权立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筹划权的立法确认 |
二、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领域的落实 |
三、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 |
第二节 税收筹划权执法环节的实现保障 |
一、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执法程序中的贯彻 |
二、税收执法自由权的适度控制 |
三、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引导税收筹划健康发展 |
第三节 税收筹划权救济程序的制度完善 |
一、税收筹划权行政救济程序的构建 |
二、税收筹划权司法救济体系的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房地产税制国际借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上房地产税制的主要情况及比较 |
(一) 税收立法权 |
(二) 税收制度体系 |
(三) 税收基本要素 |
(四) 税收征管 |
(五) 收入归属 |
(六) 评税体系 |
二、国际上房地产税制的主要特点 |
(一) 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完整, 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 |
(二) 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多属于地方税, 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
(三) 税率形式多样化, 税负水平适度合理 |
(四) 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明确 |
(五) 房地产税法完善, 普遍建立了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 |
三、根据国际经验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的基本判断和政策建议 |
(一) 根据国际经验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问题的基本判断 |
1. 不能充分体现效率公平的原则。 |
2. 房地产业税收立法级次低。 |
3. 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4. 税种要素设计不合理。 |
5. 房地产行政收费过多, 存在费挤税的问题。 |
(二) 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
1. 加强立法。 |
2. 完善制度设计。 |
3. 明确各不同阶段的具体政策。 |
4. 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
(8)税法中的利益及其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利益理论与税法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税法利益理论的研究逻辑 |
第一节 逻辑基础:利益与利益法学 |
一、理性的来源:利益 |
二、利益法学的发端与创立 |
三、利益法学的逻辑与完善 |
第二节 利益法学的延展及与税法学的融合 |
一、利益法学在部门法中的延展 |
二、税法利益理论的逻辑演绎 |
第二章 税法中的利益识别 |
第一节 利益观的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
一、利益观的演进 |
二、利益的本质属性揭示 |
第二节 从生活利益到法律利益 |
一、对利益与法的基本认知 |
二、利益转化的基本理论:生活利益-实用性利益-描述性利益 |
三、生活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的标准 |
第三节 税法中利益识别的特殊问题 |
一、税收产生的正当性论证 |
二、征税范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 |
第三章 税法中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税法中利益区分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利益区分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三分法及其争议 |
三、税法中采用利益三分法的形式与实质要义 |
第二节 纳税人利益及其结构 |
一、纳税人财产利益的范围 |
二、纳税人财产利益的对抗性与调整问题 |
三、纳税人的人格利益 |
四、纳税人的身份利益 |
第三节 国家税收利益及其结构 |
一、国家在税收中的财产性利益 |
二、国家在税收中的非财产性利益 |
第四节 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结构 |
一、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实践 |
三、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体现 |
第四章 税法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纳税人多重指向下的利益分化 |
一、纳税人身份的多重指向以及利益分化 |
二、实证考察:房产税改革中的纳税人利益分化 |
第二节 国家税收利益的结构性矛盾 |
一、国家税收中的纵向利益冲突 |
二、国家税收中的横向利益冲突 |
三、实证考察之一:创维税案中的纵向税收利益冲突 |
四、实证考察之二:“鹰潭现象”中的横向税收利益冲突 |
第三节 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 |
一、社会公共利益选择中的价值冲突 |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难以确定 |
三、实证考察:环境保护费改税中的社会利益问题 |
第五章 税法中的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方法选择 |
第一节 税法中是否存在优先利益 |
一、利益评价问题的提出 |
二、税法中利益的交错与互融 |
三、对优先标准的质疑 |
第二节 作为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再认识 |
一、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综合 |
二、社会公共利益是利益协调的产物 |
三、社会公共利益是利益分配的结果 |
第三节 税法中的利益平衡—趋近社会公共利益的方法选择 |
一、利益平衡是税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
二、利益平衡的基本方法 |
三、税法中利益平衡的方法演绎 |
第六章 税法中利益平衡的约束机制 |
第一节 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经济人假设的法律应用与改进 |
二、法律的交易成本理论 |
三、税法中的成本观与效益 |
四、成本效益导向下税法利益平衡 |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 |
一、作为征税依据的量能课税原则及其价值功能 |
二、量能课税原则与税种的结构性平衡 |
三、量能课税原则下税收负担能力之“质的平衡”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与税收正当性 |
二、税收立法目的合宪性审查 |
三、税收立法手段的正当性审查 |
第七章 税法中利益平衡的实现与权利的规范配置 |
第一节 税法中的利益与权利之辩 |
一、权利的道德品质、政治因素与利益属性 |
二、权利与利益的核心关联 |
三、税法语境下的权利(力)与利益 |
第二节 利益平衡理论与税法权利(力)的配置的基本解读 |
一、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力)配置的内在关联 |
二、利益平衡理论的导入范围:从税收立法到税法适用 |
三、利益平衡与税法权利配置范式的嬗变:从对等到非对称性平衡 |
第三节 利益平衡视野中的税法权利(力)配置 |
一、前提:税收法律的制度选择 |
二、利益平衡与纳税人权利的深层次推进 |
三、利益平衡与国家税收权力的多重整合 |
四、关于权利发展趋势的构想:“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的折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9)基层税务部门腐败防控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基层税务部门腐败行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腐败的定义 |
2.1.2 税务腐败的定义 |
2.2 税务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
2.2.1 滥用执法权形成权钱交易 |
2.2.2“不作为”引起失职渎职 |
2.2.3 公共财产的非法侵占 |
2.3 税务腐败的主要特点 |
2.3.1 权钱交易的直接性 |
2.3.2 渎职犯罪的突出性 |
2.3.3 基层腐败的多发性 |
2.4 税务腐败的主要危害 |
2.4.1 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
2.4.2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
2.4.3 损害税务机关形象 |
小结 |
第3章 基层税务部门腐败原因分析 |
3.1 腐败产生的外部原因 |
3.1.1 税收执法权的可交换性 |
3.1.2 腐败防控制度不健全 |
3.2 腐败产生的内部原因 |
3.2.1“经济人”理论简述 |
3.2.2 纳税人的选择 |
3.2.3 税务人员的选择 |
3.3 腐败产生的诱发因素 |
3.3.1 税收腐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3.3.2 税收反腐败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
小结 |
第4章 基层税务部门腐败防控思路 |
4.1 部分国家地区经验借鉴 |
4.1.1 香港反腐败经验 |
4.1.2 新加坡反腐败经验 |
4.1.3 反腐败先进经验的借鉴意义 |
4.2 基层税务部门防控腐败的总体思路 |
4.2.1 改变征纳主体偏好 |
4.2.2 以制度约束征纳双方行为 |
4.2.3 提高征纳双方收入福利水平 |
小结 |
第5章 基层税务部门反腐败对策 |
5.1 加强教育激励 |
5.1.1 加强廉政教育 |
5.1.2 加强廉政激励 |
5.2 加强监督惩处 |
5.2.1 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
5.2.2 严肃惩治腐败行为 |
5.3 加强制度制约 |
5.3.1 深化内控预防 |
5.3.2 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的背景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 |
(二) 国内研究 |
(三) 现状评析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框架 |
第一章 物业税的理论分析 |
一、物业税的界定 |
(一) 物业的语源与含义 |
(二) 物业税的概念与范围界定 |
(三) 物业税概念的几点说明 |
二、物业课税的理论依据 |
(一) 财产可税性的经济学基础 |
(二) 财产可税性的法哲学基础 |
三、物业税价值目标的历史考察与现实追求 |
(一) 物业税价值目标的演进 |
(二) 物业税价值目标的历史定位 |
(三) 我国物业税价值目标的现实追求 |
第二章 物业税的域外立法经验与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 |
一、立法价值目标的选择 |
(一) 财政型目标 |
(二) 政策型目标 |
(三) 混合型目标 |
二、立法模式的类型 |
(一) 一般财产税的立法模式 |
(二) 特别财产税的立法模式 |
三、税收归属与税收权力的分配 |
(一) 税收收入的归属 |
(二) 税收权力分配的国际模式 |
四、课税要素的设计 |
(一) 纳税人的相对一致性 |
(二) 税率的低倾向性 |
(三) 计税依据的趋同性 |
(四) 税收优惠的普遍性 |
五、我国物业税的历史变迁 |
(一) 新中国成立之前物业税源起与发展 |
(二) 新中国成立后的物业税法律制度 |
六、经验借鉴 |
第三章 我国物业税立法的价值目标 |
一、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
(一) 私人财产权保护价值目标提出的时代背景 |
(二) 私人财产权保护纳入税法价值目标的共性理论分析 |
(三) 私人财产权保护作为物业税价值目标的个性理论阐释 |
二、宏观调控房价、保障公民的住宅权 |
(一) 宏观调控:现代税法(税收)价值之取向 |
(二) 税收调控的理论基础 |
(三) 物业税提出的历史背景与时代诉求 |
(四) 国家保障公民住宅权的现实责任 |
(五) 物业税宏观调控房价、保障住宅权的可行性 |
三、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 |
(一)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现状 |
(二) 物业税追求房地产税收体系完善目标的必要性 |
(三) 物业税追求房地产税收体系完善目标的可行性 |
第四章 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改革的实证分析 |
(一) 沪渝两地房产税制度的设计 |
(二) 沪渝两地房产税实施的效果 |
(三) 沪渝两地房产税存在的问题 |
(四) 我国物业税改革的趋势 |
二、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构想 |
(一) 物业税的两种立法模式 |
(二) 我国物业税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 纯粹混合立法模式的具体构建 |
第五章 我国物业税的税收归属与权力分配 |
一、物业税税收收入的归属 |
(一) 税收归属划分的理论基础 |
(二) 税收归属划分的基本原则 |
(三) 物业税税收归属的直接依据 |
(四) 我国物业税收入归属的选择 |
二、我国物业税税收权力的分配 |
(一) 物业税税收权力划分的理论分析 |
(二) 物业税税收权力的横向分配 |
(三) 物业税税收权力的纵向分配 |
第六章 我国物业税课税要素的设计 |
一、我国物业税课税要素设计的依据 |
(一) 受益原则与量能原则 |
(二) 我国物业税的选择 |
二、具体课税要素的设计 |
(一) 纳税人:原则基础上的例外 |
(二) 征税范围:受益原则依据的解答 |
(三) 税率:多个维度的思考 |
(四) 计税依据:市场评估价值的追求 |
(五) 税收优惠:法理分析基础上的选择 |
三、物业税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法律制度 |
(二) 建立健全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 |
结语 |
一、主要的结论 |
二、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情况 |
四、香港的税收执法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大连市A区税务局“两权”运行中的内部监督研究[D]. 张淼. 大连理工大学, 2020(06)
- [2]机构改革背景下广东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结构设置研究[D]. 吴泰恒.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海南自由贸易区税收征管创新研究 ——以三亚市为例[D]. 郑松柏. 海南大学, 2019(05)
- [4]税务机关购买服务问题研究[D]. 尹文凤.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12)
- [5]A县地税机关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研究[D]. 黄麒. 福州大学, 2018(03)
- [6]税收筹划权研究[D]. 陈仕远.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7]房地产税制国际借鉴研究[J]. 石坚,狄欣荣.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6(05)
- [8]税法中的利益及其平衡机制研究[D]. 龚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基层税务部门腐败防控设计[D]. 高勇. 山东财经大学, 2015(03)
- [10]我国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D]. 张爱菊. 南京大学, 2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