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惩戒问题的议论文

关于教育惩戒问题的议论文

问:针对“中学生要不要惩罚”议论文
  1. 答:近年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但是,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批评?学生犯了很严重的错误,该拿他怎么办?
    教育工作者们开始思考,教育是否有惩戒权?惩戒的范围有多大?谁来给惩戒作裁判?一系列问号摆在了面前。健康的教育需要对学生的成长偏失具有完善的预警和惩戒机制,因为成长中的学生不可能没有失误,教育环境对学生失误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学生对是与非,道德与非道德标准的判断与取舍,直接影响学生人格品位的确立。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爱学生,就要为学生的终生发展负责。对于有碍学生健康人格形成的不良习惯、错误言行、甚或有悖于社会公德乃至触及刑律的恶劣行为,学校和教师有义务更有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罚。
    但是批评和惩罚不等于体罚。惩罚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有背于伦理道德。因此,惩罚教育自身的原则和作用,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教育手段。
    一、赏识教育的作用和不足
    现在中小学普遍提倡“赏识”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美国心理学家威谱·詹姆斯有句名言:“人性最深刻的原则就是希望别人对自己的加以赏识”。所谓赏识就是充分肯定学生,通过心理暗示,不断培养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从而使其不仅有勇于进取的信心,也能有不断进取的动力。因而,在教育中,赏识教育有它独到的地位和作用:
问:关于教育惩戒引发的思考
  1. 答:昨天晚上,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新闻周刊”播放了二中杨教师被罚事件,今天上午县政府发了关于教体局撤销对杨老师处理决定的情况通报,杨老师事件再一次成为热点话题。
    很多人对此拍手叫好,对杨老师或者是作为教育者来说也是一个相对比较满意的结果了,但是这次事件却是没有胜利者,教体局、学校、杨老师、家长、学生都败的一塌糊涂,但应该说伤害最大的应该属于教育了。
    白岩松一句“哪敢呀?”其实就是现在老师对于教育惩戒的心声了,现在谁还敢进行教育惩戒,或者严重来说谁还敢批评学生?如果没有老师敢批评学生了,那可真是教育的悲哀。
    近几年,社会上对于教师惩戒的议论一直没有停止,教育部也一直在对教师的惩戒问题进行研究,准备出台相关的规定要求。
    杨老师被罚以及安徽铜陵周老师投江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这也一定会加快教师惩戒制度的出台。但是教育惩戒制度的出台就能改变现在的教育现状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大部分的老师将不敢为了惩戒学生丢掉自己的饭碗,所以现在的问题不是惩戒标准或者制度有多么的科学,而是如何能让老师们有勇气再去应用惩戒的权利。
    前几年听广播,有个孟氏拔罐的广告,“哪疼拔哪,会拧自来水就会拧拔罐”,身体有问题了只靠拔罐能行吗?肯定是不行的,需要找准病症的根本进行调理、治疗。
    教育的问题同样如此,教育惩戒问题肯定不是现在我们的教育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这只是教育问题中一个非常小的点,我们是不是要考虑从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入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希望杨老师事件能作为解决教育根本问题的一个引子,而不只是简单的推动教育惩戒制度的提前出台。
问:求两篇以变相体罚为话题的议论文!600字左右.
  1. 答:我国法律虽然禁止体罚学生,但是规定不够具体,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对于不当惩罚都是一笔带过,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且对于什么才是正确合理的惩罚生为未作说明,导致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个人随意性大。
    体罚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过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以此对犯错误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废除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法律明今禁止体罚,但是体罚学生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如某学校教师李某,因学生王某说过同班同学谈恋爱的闲话,便狠狠地打了他一个耳光。教师雷某,因为某学生在课堂吵闹,便对学生采用脚踢、打耳光、罚跪等形式进行了体罚。某一教师因学生作业没做好用针扎学生的手指。…诸如此类的体罚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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