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锁经营实践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克服(论文文献综述)
赵艳[1](2021)在《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文中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健康老龄化”逐步成为全球性发展战略目标:将健康的概念延伸到老龄化过程中,将重点放在提高大多数老年人生活质量。在健康老龄化背景下,“养老”的涵义进入了强调养老服务的可获得性、满意度及老年尊严阶段。中国老龄化存在着城乡倒置问题,农村地区面临更严重的健康养老困境。本文首先界定了养老服务供给等相关概念。运用需要理论、社会公平理论、福利经济学、福利多元主义等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发展做了四个发展阶段的划分,归纳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逻辑和规律。接着,本文构建了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因素的二分类logistic模型,使用CHARLS数据,通过对农村老年人能否获得及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回归分析,将城乡老年人获得家庭养老服务供给和社会养老服务供给进行对比,从健康、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特征具体分析了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社会变迁、非正式照料、“家庭道德风险”导致家庭供给养老服务的困境;政府责任不到位造成城乡养老服务待遇悬殊、缺乏独立统一的农村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法制权威性不足、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缓慢;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给缺乏动力驱动、专业人才缺乏使得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需不平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数量有限且发展缓慢、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欠缺是社会组织供给养老服务严重不足。为此,本研究从福利多元主义四个维度入手,从社会治理的责任边界划分出发,基于多元主体合作意愿和利益博弈,倡导政府与其它主体在养老服务生产中的合作伙伴关系,构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模式:政府“一核”主导养老服务供给,核心任务是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和政策供给,培育其他供给主体力量,主导市场化的方式合作供给养老服务;与家庭、市场、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为家庭养老服务供给提供支持,为家庭赋权增能,家庭从责任取向转为权利取向的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满足农村老年人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引导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推动社会组织互助志愿供给养老服务。依据上述模式,本文提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多支柱筹资机制,包括国家、社会和家庭(个人)筹资支柱的建立。以流动式养老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对乡村养老价值予以再认识,支持农村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以科技创新应对老龄化,培养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有:(1)对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进行了探索式推进。现代社会下,福利多元主义面临内生性和外源性困境。本文尝试对政府、市场化养老服务企业、非营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家庭主体进行功能定位和边界厘清,不只强调责任分配和分散化,而是注重各供给主体供给方式和合作关系,探索构建政府“一核”主导,多方合作的目标模式。研究为福利多元主义本身困境的克服提供了新机制。(2)为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供给实践提供了新思路。本研究着重探究在健康老龄化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到底该走一条怎样的养老服务供给之路,创新乡村养老模式,使得农民健康养老,农村成为理想的生活之地,从而稳定农村、繁荣农业。研究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贡献了新方案。
王文渊[2](2020)在《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量多面广,各类突出问题和矛盾仍然不少,给我国食品安全带来巨大挑战,仅靠人员有限的执法部门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2013年6月,国务院副总理汪洋首次提出“我国要建立最严格的食药安全监管制度,形成食药监管社会共治格局”,鼓励公众作为政府监管力量的补充积极参与到食药安全的治理。目前除了“职业索赔人”外,越来越多的个人“消费者”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参与到F市食品安全工作中去。然而,我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较晚,发展还不完善,F市在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通过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发现,F市食品稽查部门在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存在以下问题:投诉举报区分难导致处置效果不佳、投诉举报流转不畅拉低处置效率、投诉举报处置质量有待提高、非正常消费投诉浪费处置资源、联合执法处置投诉举报存在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内部职责界定不清、日常监管不足增加投诉举报处置工作量;年轻干部流失多、专业人才培养难;公众参与异化和不足;问责追责泛简单化等。F市在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工作中应该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机制;打造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压缩恶意投诉举报的生存空间;引入公众参与;加强工作监督。论文旨在提出优化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的对策,以达到优化行政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目的。
齐一村[3](2020)在《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长期将“唯实体”的刑法观作为开展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的实体性与研究产出的实体性构成了“唯实体”刑法观的两大前提。然而,由于刑法规定中程序性事项等非实体部分的存在与研究过程中刑事证明标准等“副产品”的产出,“唯实体”刑法观的前提并不完全恰当。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任务决定了,仅仅实体规范尚不足以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一套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我国当前存在的立法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司法刑事证明标准碎片化与学理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非体系化现象无不体现了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呈现出的“供求失衡”总体局面。“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在于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与理念层面教义学评价体系的标准单一。“轻证明”的研究现状之下,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二元交互结构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进而造成了规范表达失真、评价标准错位与证明标准异化的三大理论顽疾。在民事法学领域,民法学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讨论十分深入,民事实体规范是确定民事证明责任的基础,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基于逻辑构造的同一性、作用机理的相似性与讨论意义的相当性,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类比,从中得出如下的关于完善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二元交互结构的启示:实体法学同样应当研究证明问题;实体规范应决定对证明规则的解读;证明规则应当作为评价实体规范是否适正的判断标准;证明规则的确定应当为实体规范的目的服务。实现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诉求,然而囿于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这一诉求的实现过程常会陷入困境。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三对正相关的函变关系:构成要件的规范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构成要件中不确定因素的数量同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难度。以此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检视便可得出:主观的案件主要事实、模糊的案件主要事实、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与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是发生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文义的模糊性、时代的流变性与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实体规范的解释方案具有多种可能,因此在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选取过程中,在合理界限内对客观路径、具有明确性的解释结论的选取,对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必要的转化以及对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设计作出必要的限制可以借由刑事证明标准的优化实现证明行为规范化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的“晴雨表”、“指南针”与“粘合剂”的实践价值,在合理限度内,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又具有生成、调整与剔除的重要作用。由此,理想状态下,在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可以建构起相互促进、彼此优化的良性交互模式。良性交互模式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获得理论确认的基础之上。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具有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是展开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对于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思路而言,“并入”思路在诸多方面显着优于“排除”思路,应受提倡。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也因此应被理解为刑事证明标准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与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是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应然进路。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理论地位,刑法教义学应当在定义、理论框架与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作出努力:在全面考量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目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定义方式;从描述逻辑与创制逻辑两方面入手,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搭建一套严格细密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实体规范的价值理念之外奉行一套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有具体的研究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该研究领域的契合性是决定该领域研究是否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过程中,被遵循和运用最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虽然规范分析方法与刑事实体规范研究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但是考虑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性与实践性特征,规范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鉴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同于刑法教义学中刑事实体规范的诸多方面,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必成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重点,逻辑学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诉讼法学理论在确立独立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受重视。一个合格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与评价对象论阈上的一致性、符合特定论阈的价值理念、具备基本的选取功能。现有的刑事证明标准评价标准存在着论阈选取不当、评价对象不周延与价值理念偏差的三层不适应性。从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出发,一套以“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总结过程规范与符合证明规则”为内容的评价标准应受提倡。构建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良性交互模式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良性交互模式意味着对刑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实体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问题置于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交互的视域下加以审视。良性交互模式提供的证明视角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刑法解释目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赋予机能。其二,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具有剔除作用,良性交互模式也便具有了理论清理机能,背后蕴含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的改良和作用机制。其三,良性交互模式的提倡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理论评价标准的扩充,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便具有了对既有的刑法解释路径的改良机能,表现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刑事实体规范进行改良以及在某刑事证明标准无法与相关刑事实体规范相契合时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理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修正。其四,良性交互模式的理念来源于实践需求,它的方案也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为最终归宿,即良性交互模式应具有实践指引机能。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不仅局限于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作用,也应包括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促进功能;它不应仅是理论建构意义上的宏观构想,更要足以与具体的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实践不应是被嘲笑的对象。相反,实践是开展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视角。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力图将司法实践迫切关注的刑事证明标准引入刑法解释视角,期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也能给予该领域以更多关注,并以此为契机早日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良性交互。
王元宏[4](2020)在《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现,“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方向从工业产品质量问题转向食品安全领域,引发“职业打假人”在食品领域进行“打假”的热潮。在食品安全“职业打假”案件迅猛增长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不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法》中模糊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等立法上的问题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职业打假”案件的的争议点进行评判的时候出现了分歧甚至是混乱的现象。所以,目前亟需明确相关法律概念以及细化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通过立法解决目前司法中相关案件同案异判的问题,更好的应对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节约司法资源、净化食品市场。本文首先通过对2019年所有相关案件二审判决进行分析,归纳比对食品安全“职业打假”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法律规制现状,对统一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职业打假”案件的相关认定标准,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包括4个部分:1、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对比,分析当前在食品安全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的现状,发现目前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存在的争议点较多、同案异判现象严重从而对“职业打假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2、是食品安全领域中“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目前规制食品安全职业打假的立法现状中存在食品安全标准模糊以及规制“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导致司法规制效果不佳。3、对规制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其原因主要包括对“职业打假”行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以及法律规制依据不足。4、最后对食品安全领域内的“职业打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统一相关标准而提出了完善相关具体法律条文、细化惩罚性赔偿额度档次等一系列建议。
廖丽环[5](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陈俊秀[6](2019)在《基于审判实践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认缴资本制从资本角度鼓励民众自主创业,该制度确立以来实施效果显着,但同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造成了一定冲击。非经破产程序,能否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强行剥夺立法赋予股东的期限利益,正是本文的论题。实务界中法官对此类问题的态度较为一致,主要持否定意见,理论学界上存有三种学说的争议,但以肯定意见为主。以往多数研究多为关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追求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即股东放弃期限利益,提前出资,以按时偿付公司所欠债务。而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展开研究,抛开主观利弊偏向,深入分析实务界及理论界的争议观点。首先,找出争议路径,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执行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对其进行逐一分析解释,得出其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依据。其次,找出引发争议的主观原因,思考是否有必要要求股东提前出资。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际上公司资本并不具备担保功能,相反资产信用在公司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资本认缴制及配套制度亦正处于改进和完善过程中。在公司实有资本不足以担负公司所负债务时,要求股东在第二顺位以认缴额为限承担补充责任,有违背认缴制立法初衷之嫌。最后,虽不能强迫股东放弃期限利益,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亦是《公司法》立法目的之一,经审查现有法律制度,发现催缴制度经过小幅度改造,可用于解决本文所论争议。此外,破产制度不仅可以终结公司,而且也可以拯救公司,本文拟提出浅显建议和思考,分析通过设立法院询问程序和简易破产程序,解决股东出资未届期时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从而避免强制剥夺股东期限利益,损害股东投资积极性,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
聂娇[7](2019)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研究 ——以河南省桐柏县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公益性事业,其核心价值追求是教育公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对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措施和组织保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进程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指的是在教育公平理念的指导下,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束缚,将城乡义务教育置于积极的同等地位,统筹规划设计、统筹配置资源,在保持和发挥二者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促进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逐步达成城乡义务教育协调、合理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与状态。它是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途径。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在资源配置方面向农村薄弱学校倾斜,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前所未有的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重原因,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中西部的边远山区,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依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不足,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城区教育资源的配置滞后于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步伐,“大班额”现象依然存在。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艰巨性和迫切性十分突出的摆在了我们面前。我国的国情和目前实行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要先放在县域内施行。研究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对于推动我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保持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本文在梳理和总结国内外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河南省桐柏县为例,采用实证调研的方式,梳理了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践探索和成就,并以教育公平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马克思城乡融合理论为基础深刻剖析了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推进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策略建议。通过分析,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教育经费短缺;城乡师资队伍建设失衡;城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教育未形成合力;城乡教育质量存在差距。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城乡二元教育体制的束缚;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教育政策和制度设计不合理;政府统筹协调能力弱;利益相关主体理念不科学。针对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遇到的问题及成因,笔者从政府履行职能、学校内涵建设、城乡教师队伍一体化建设、提升乡村教育质量、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等方面提出了策略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推进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牟雪健[8](2019)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研究 ——以“启航”案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第三次修正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款为在先使用人对抗商标侵权指控,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平衡了在先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在先使用进行抗辩的案例不太多,但争议较大。本文以“启航”商标侵权案为视角,引出对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分析讨论,进而对其在司法适用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本文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该部分对典型案件“启航”案进行简单回顾,将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通过案例检索软件检索出50个典型案例,将司法实践中凸显出的热点问题进行概括梳理;第二部分对在先使用抗辩权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从制度概念、制度性质等角度阐明其在商标法中的价值;第三部分着重讨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要件。这部分引用大量司法案例作为支撑。首先明确抗辩的前提必须有商标性使用行为,其次对理论界“两个先于”时间要件作出界定,再对“有一定影响”判定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对“持续性”、“主观善意性”要件进行讨论;第四部分讨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限制要件。该部分通过对案例进行类型化梳理,以及与国外法律比较,对限制要件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第五部分提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建议。通过对构成要件的案例化分析,得出原则性和具体性优化方式,即以诚实信用、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作为适用该制度的原则性要件,以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形式细化该制度的构成要件。
钮杨[9](2017)在《论反垄断民事诉讼》文中指出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种基于《反垄断法》赋予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以提起垄断侵权之诉的诉权,使遭受损失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的形式获得司法救济的制度。当然,反垄断民事诉讼除了为受到违法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之外,它还兼具实现《反垄断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等基本价值目标的功能。从国际惯例上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反垄断民事诉讼和反垄断行政执法两种方式来实现。但从我国《反垄断法》施行八年以来,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民事诉讼发展状况之悬殊,我们不禁要反思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无法实现其设计之初的制度目标。本文遵循从我国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判例出发,以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案例所集中突显的制度问题进行实证分析,据此有针对性的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全文共分七个章节。第一章导论部分主要梳理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写作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二章则首先针对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救济方式中的价值进行定位。故文章将反垄断救济的两种方式作为论述的出发点,通过摆明反垄断公力救济与反垄断私救济各自所发挥的作用,论证其两者之间应当是一种以行政公力救济为主,私利诉讼救济起到补充作用的有益关系。而后,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补充性作用的论证,说明民事诉讼作为反垄断救济的方式之一具有其独特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总结出当下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本文第三章则着力于从诉讼要件理论出发,完善现有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制度。通过前文中对于司法案例的分析发现,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管辖权分散、适格主体范围不清与重复诉讼识别困难等问题将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良性运转带来消极影响。针对管辖权分散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专业性极高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统一交由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由知识产权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进行集中管辖,既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和审判水平,同时,还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于适格主体范围不清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赋予消费者、竞争者、间接购买者,以及垄断协议签订者,这四类主体以正当原告的资格。最后,反垄断民事诉讼之“重复诉讼”的识别问题上,本文明确提出了五个识别要素:案件诉讼系属状态、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主要争点。本文第四章针对我国反垄断民事相关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提出应当根据具体垄断行为的差异,适当调整不同类型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突显出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平衡的问题,本文建议应当在考虑不同垄断行为方式特殊性的情况下,在不同类型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有针对性的调整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上的分配。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因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对竞争损害严重,故可以适当减轻原告证明责任,但不应简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过分加重被告证明责任。纵向垄断协议则因其存在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可能性,故原告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违法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后果。作为反垄断诉讼案件量最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诉讼,因其必然涉及被诉违法垄断企业在相关市场内垄断优势的证明,故原告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不能证明被诉企业具有垄断支配地位的不利后果。本文第五章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特性要求,为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提供三点建议。(1)设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能够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方当事人难以获取关键性证据的问题,所以,证据开示制度不但有利于提升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整体效率,更有益于保护违法垄断行为受害者之利益。故本文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廓清、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豁免,以及违反滥用证据开示制度的惩戒,这四个方面对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详细的论述。(2)构建经济专家辅助制度。经济学分析作为反垄断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往往会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起到决定性影响。因此,本文在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经济专家辅助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职责及认定标准。(3)引入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着力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而这正是技术性极强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所迫切需要的。因此,本文从反垄断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适用出发,对反垄断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范围和职权范围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第六章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分析和论证。文中对该类诉讼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原告主体资格与诉讼请求类型三个问题。首先,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主要通过其对于社会公共整体利益的保护、反垄断民事诉讼实现《反垄断法》公益价值之需要、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自身制度的优势三个方面来进行展现。其次,本文针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能的原告进行了逐一的分析讨论,终认为公民、法人应当具有反垄断公益民事诉讼之诉权;消费者协会之诉权应扩大至消费者组织;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不应作为适格原告;检察机关则因其法律监督权与民事诉讼程序之平等原则相冲突而无成为适格原告。最后,经过对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类型之分析。本文认为,适宜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仅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四种请求权,除此之外,还应补充收缴不当利润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与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不相符,同时,损害赔偿能够通过私益诉讼得以实现,故其不应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之请求。第七章为本文的结论部分,总结凝练了全文的核心观点。
董丽[10](2017)在《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在中国商业经济中,连锁超市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销售市场结构体系的影响,连锁超市买方垄断现象日趋严重,由于连锁超市占据终端的市场销售渠道、便利的地理位置、成熟的商业圈和大规模的卖场,在零供市场中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连锁超市通过滥用其占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追逐正常经营之外的利益,具体行为有滥收通道费、限定价格、不合理的占用供货商的资金,以及其他一系列的不正当手段。这些垄断行为不但使连锁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供销矛盾日益加剧,而且伤害了连锁超市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利,破坏了《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主要内容,通过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具体案例为引导,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章,首先以两个案例入手引发出连锁超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导致的零供冲突的现象,进而分析连锁超市市场支配地位形成的原因及对社会公平竞争所造成的危害,如滥收通道费、长期占用供货商货款等方面,依据我国《反垄断法》,得出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加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对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产生的后果,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进行了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性分析,具体分析了对供应商、连锁超市的同业竞争者、消费者的消极影响;最后分析了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及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第三章,首先分析了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阐述了连锁超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表现包括:收取不合理的通道费、价格限制、歧视待遇、拖欠供应商货款,最后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提出了针对性的规制措施。第四章,通过我国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现状分析我国法律规制的不足,如规制过于原则性、处罚力度轻、多部门联合执法导致效率低下。最后根据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完善性建议。
二、连锁经营实践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克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连锁经营实践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1)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健康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老龄化城乡倒置问题 |
1.1.2 我国农村地区面临更严重的健康养老困境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目标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养老 |
2.1.2 养老服务 |
2.1.3 养老服务供给 |
2.1.4 养老服务供给模式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需要理论 |
2.2.2 社会公平理论 |
2.2.3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2.4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对养老服务理念和政策方面的研究 |
2.3.2 对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及其关系的研究 |
2.3.3 对养老服务照护模式的研究 |
2.3.4 对国内外研究的述评 |
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发展历程 |
3.1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四个发展阶段 |
3.1.1 第一阶段:1949--1979年,集体和家庭承担主要责任阶段 |
3.1.2 第二阶段,1980--2000 年前,家庭和个人独担养老服务阶段 |
3.1.3 第三阶段,2000 年--2012 年,养老服务体系构建阶段 |
3.1.4 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多方力量创新提质阶段 |
3.2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逻辑 |
3.2.1 养老服务的对象在逐步扩大 |
3.2.2 养老服务项目逐步丰富 |
3.2.3 运用市场化政策管理工具增多 |
3.2.4 注重养老服务质量意识增强 |
3.3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规律 |
3.3.1 家庭是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 |
3.3.2 政府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
3.3.3 市场化是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品质的有效手段 |
3.3.4 社会组织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补充方式 |
4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影响因素研究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
4.1.1 数据来源说明 |
4.1.2 样本选择描述 |
4.2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4.2.1 模型构建 |
4.2.2 变量选取 |
4.3 农村老年人能否获得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影响因素研究 |
4.3.1 农村样本描述性统计 |
4.3.2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3.3 主要结论 |
4.4 农村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影响因素 |
4.4.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
4.4.2 农村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回归结果分析 |
4.4.3 主要结论 |
4.5 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城乡对比分析 |
4.5.1 能否获得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城乡对比研究 |
4.5.2 城乡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对比研究 |
4.5.3 主要结论 |
5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
5.1 农村家庭(非正式部门)供给养老服务的困境 |
5.1.1 社会变迁导致农村家庭养老服务供给数量减少 |
5.1.2 非正式照料导致农村家庭养老服务水平不高 |
5.1.3“家庭道德风险”导致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窘迫 |
5.2 政府部门供给农村养老服务责任不到位 |
5.2.1 公平理念欠缺造成城乡养老服务待遇悬殊 |
5.2.2 缺乏独立统一的农村养老服务管理机构 |
5.2.3 养老服务政策的法制权威性不足 |
5.2.4 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缓慢 |
5.3 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需不平衡 |
5.3.1 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不足 |
5.3.2 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给缺乏动力驱动 |
5.3.3 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缺乏,阻碍养老服务市场供给 |
5.4 社会组织(社区)供给养老服务严重不足 |
5.4.1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数量有限且发展缓慢 |
5.4.2 我国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欠缺 |
5.4.3 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6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模式的构建 |
6.1 多元主体存在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意愿 |
6.1.1 政府的合作意愿 |
6.1.2 家庭的合作意愿 |
6.1.3 市场的合作意愿 |
6.1.4 社会组织的合作意愿 |
6.2 多元主体存在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利益博弈 |
6.2.1 政府和家庭(农民)之间的博弈 |
6.2.2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
6.2.3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博弈 |
6.3 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责任边界 |
6.3.1 政府:一核主导养老服务供给 |
6.3.2 家庭:权利取向的养老服务供给 |
6.3.3 市场:产业化供给差异性养老服务 |
6.3.4 社会:社会化互助志愿供给养老服务 |
7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多支柱合作筹资机制 |
7.1.1 国家筹资支柱的建立 |
7.1.2 社会筹资支柱的建立 |
7.1.3 家庭(个人)筹资支柱的建立 |
7.2 以共享合作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
7.2.1 增加医疗服务的流动性,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
7.2.2 通过流动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 |
7.3 提升乡村养老价值,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 |
7.3.1 乡村养老价值的再认识 |
7.3.2 支持农村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 |
7.3.3 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 |
7.4 融合科技力量,促进乡村养老的现代化 |
7.4.1 科技创新会提高养老服务能力 |
7.4.2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
7.5 合作培养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
7.5.1 政策上要对养老服务人才建设进行规范 |
7.5.2 发挥城市到乡村的人才辐射效应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2)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0.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0.5 创新与不足 |
1 食品安全和投诉举报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1 相关概念 |
1.1.1 食品安全 |
1.1.2 投诉举报 |
1.2 理论基础 |
1.2.1 公众参与理论 |
1.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现状 |
2.1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概况 |
2.1.1 F市基本情况 |
2.1.2 投诉举报执法对象 |
2.1.3 机构和人员设置 |
2.2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基本现状 |
2.2.1 工作机制成立背景 |
2.2.2 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内容 |
2.2.3 投诉举报处置工作流程 |
3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3.1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存在的问题 |
3.1.1 投诉举报区分难导致处置效果不佳 |
3.1.2 投诉举报流转不畅拉低处置效率 |
3.1.3 投诉举报处置质量有待提高 |
3.1.4 非正常消费投诉浪费处置资源 |
3.1.5 联合执法处置投诉举报存在不足 |
3.2 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法律法规不完善、内部职责界定不清 |
3.2.2 日常监管不足增加投诉举报处置工作量 |
3.2.3 年轻干部流失多、专业人才培养难 |
3.2.4 公众参与异化和不足 |
3.2.5 问责追责泛简单化 |
4 国内外工作经验和启示 |
4.1 国外工作经验和启示 |
4.1.1 德国巴伐利亚州工作经验 |
4.1.2 美国工作经验 |
4.1.3 日本工作经验 |
4.1.4 国外工作启示 |
4.2 国内工作经验和启示 |
4.2.1 深圳市工作经验 |
4.2.2 丽水市工作经验 |
4.2.3 国内工作启示 |
5 对策与建议 |
5.1 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机制 |
5.1.1 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 |
5.1.2 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和事权划分 |
5.2 打造强有力的执法队伍 |
5.2.1 优化人员结构,扩充人才储备 |
5.2.2 改进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
5.2.3 关注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
5.3 压缩恶意投诉举报的生存空间 |
5.3.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5.3.2 优化工作方式方法 |
5.3.3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
5.4 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
5.4.1 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 |
5.4.2 切实发挥好公众监督的作用 |
5.4.3 加强社会组织的作用 |
5.4.4 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 |
5.5 加强工作监督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原因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刑事实体规范的研究现状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三) 实体与证明贯通的理论尝试 |
三、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法律解释方法 |
(三) 分类讨论方法 |
(四)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审思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理论地位 |
一、 “唯实体”刑法观及其前提批判 |
二、 轻视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一)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制 |
(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分类及其特点 |
(三) “供求失衡”的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探析 |
一、 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 |
二、 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 |
(一) 展开“分类讨论”的“认定”研究路径 |
(二) 进行“行为定性”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探究“证明标准”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理念层面:单一标准下的教义学评价体系 |
(一) 解释方法的可行性考量 |
(二) 解释目的的合理性考量 |
(三) 解释方法的契合性考量 |
第三节 二元交互结构视域下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顽疾 |
一、 “规范表达失真”:概念混淆的谬误 |
二、 “评价标准错位”:理论期待的不当 |
三、 “证明标准异化”:单一视角的盲区 |
四、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交互模式 |
第一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价值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之争 |
(二)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基础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优化功能 |
二、 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的类比基础 |
(一) 逻辑构造的同一性 |
(二) 作用机制的相似性 |
(三) 讨论意义的相当性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刑法学启示 |
第二节 刑事实体规范的证明标准优化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及其困境 |
(二) 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 |
(三) 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 |
二、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多样性 |
(二)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规范化的促进 |
三、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调节界限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体规范促进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价值 |
(一) 作为“晴雨表”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作为“指南针”的刑事证明标准 |
(三) 作为“粘合剂”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节作用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生成作用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整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的剔除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作用限度 |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确认 |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确认思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意义 |
(一) 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 |
(二) 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 |
(三) 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 |
二、 “并入思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相对独立性的建构进路 |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提出 |
(一) 定义对理论地位的意义 |
(二) 定义的方式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初倡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描述逻辑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创制逻辑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提倡 |
(一)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态度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基本原则的意涵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一) 刑法教义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
(二)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特殊属性 |
(三) 当前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方法的契合性反思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应然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逻辑学理论的应用 |
(二)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
(三) 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 |
第四节 刑事实体规范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 |
一、 “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现有评价标准的缺陷分析 |
(一) 论阈选取不当 |
(二) 评价对象的不周延 |
(三) 价值理念偏差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标准提倡 |
(一) 符合逻辑规律 |
(二) 经验总结过程的规范性 |
(三) 符合证明规则 |
第四章 良性交互模式的刑法教义学机能及其具体运用 |
第一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目的赋予机能——兼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证明价值 |
一、 证明视角的目的赋予机能及其理论意义 |
二、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与理论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化解两类证明困境 |
(二) 德日路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
(四) 证明困境下我国的应对思路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应有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二)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符合原则 |
(三) 作为域外刑法理论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优势 |
(一) 缓解主观案件事实的证明压力 |
(二) 化解未决案件事实的证明困境 |
第二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理论清理机能——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期待 |
二、 狭义犯罪目的下证明标准的异化 |
(一)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双重困境 |
(二)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实践样相 |
三、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虚化 |
(二)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悖论 |
四、 良性交互模式下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清理 |
(一) 不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摒弃 |
(二) 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改装路径 |
第三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路径改良机能——兼论定罪情节的具象化改造 |
一、 我国刑法语境下的定罪情节概览 |
(一) 理论解读: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情节 |
(二) 实践样相: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主要类型 |
(三) 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特点 |
二、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理论反思 |
(一)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成因分析 |
(二) 定罪情节定性的前提悖论 |
(三) 定罪情节扩张的理论反思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情节犯的解释路径改良 |
(一) 定罪情节的应然定性提倡 |
(二) 不当定罪情节认定标准的鉴别与剔除 |
(三) 定罪情节的具象化解读提倡 |
第四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实践指引机能——以失职犯罪的认定为检验 |
一、 我国的失职犯罪与实践异化 |
(一) 失职犯罪概述 |
(二) 失职犯罪的应然认定路径 |
(三) 我国失职犯罪认定的失范现象 |
二、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我国失职犯罪认定失范的成因分析 |
(一)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主观案件事实 |
(二)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消极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模糊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良性交互模式的构建 |
(一) 失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精释 |
(二) 失职犯罪不作为的证明标准优化 |
(三) 失职犯罪主观罪过证明思路改良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与致谢 |
(4)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研究现状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评述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典型案例分析 |
2.1 典型案例介绍 |
2.1.1 北京内蒙古宾馆与张晓芸买卖合同纠纷案 |
2.1.2 郭君辉与锦江麦德龙限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万泉河商场买卖合同纠纷 |
2.1.3 邝安杰、中山市吕宋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
2.1.4 崔钰、盛红燕买卖合同纠纷案 |
2.2 典型案例对比 |
2.3 争议焦点分析 |
2.3.1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标准 |
2.3.2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 |
2.3.3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
2.3.4 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3 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 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立法现状 |
3.1.1 食品安全标准模糊 |
3.1.2 “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不足 |
3.2 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规制效果不佳 |
3.2.1 司法规制分歧较大 |
3.2.2 公众意向与法律规制意见不一致 |
4 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法律规制缺陷的原因 |
4.1 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的特殊性认识不足 |
4.1.1 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 |
4.1.2 “职业打假”行为的特殊性 |
4.2 规制食品安全“职业打假”法律依据的不足 |
4.2.1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灵活性不足 |
4.2.2 立法未明确“消费者”概念 |
4.2.3 不同类型行为区别对待不足 |
5 完善“职业打假”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区别不同“职业打假行为” |
5.1.1 区分“打假”类型 |
5.1.2 区分“职业打假人”主观动机 |
5.1.3 细化惩罚性赔偿额度档次 |
5.2 完善《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 |
5.2.1 修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
5.2.2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
5.3 完善“职业打假人”相关立法 |
5.3.1 引导“职业打假人”正当化 |
5.3.2 明确“职业打假人”法律身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网络问卷调查 |
致谢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基于审判实践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意见梳理 |
第一节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之实证研究 |
一、案例样本来源、统计项目及提出问题 |
二、股东出资责任能否适用加速到期案件的司法裁判统计结果 |
第二节 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之学理分析 |
一、肯定说——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二、否定说——反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三、折中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第二章 对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路径的质疑 |
第一节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
一、支持者的观点 |
二、法律分析 |
第二节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一、争议观点 |
二、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 |
一、资本显着不足之判断标准 |
二、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条件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符 |
第四节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第三章 对否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股东出资的自由与限制 |
一、股东出资的形成 |
二、股东出资的限制 |
第二节 对股东出资担保功能的质疑 |
一、公司资本的固有功能 |
二、公司资本功能扩张与弱化 |
第三节 投资效率与交易安全保障之平衡 |
一、投资效率和交易安全保障之概念 |
二、过分偏重投资效率、忽视交易安全的判断标准的质疑 |
三、投资效率与交易安全保障之间的平衡分析 |
第四章 股东出资责任不适用加速到期的出路 |
第一节 构建股东理性出资的监督制度——催缴制度 |
一、催缴制度的法理基础 |
二、催缴制度的实现路径 |
第二节 利用现有合法途径——破产制度 |
一、选择破产途径的合理性分析 |
二、破产路径具体使用方式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研究 ——以河南省桐柏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 |
(一) 义务教育的特殊性及其均衡发展的价值 |
(二)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仍有较大差距 |
(三) 国内改革实践经验的奠基和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 |
(四) 亲身感触和研究兴趣使然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国内外已有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 研究问题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 城乡 |
(二) 城乡一体化 |
(三)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
二、理论基础 |
(一) 公共产品理论 |
(二) 教育公平理论 |
(三)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城乡融合理论 |
第三章 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实践探索和成就 |
一、桐柏县的县情和义务教育发展概况 |
(一) 桐柏县的县情 |
(二) 桐柏县的义务教育发展概况 |
二、实践探索和成就 |
(一) 改善办学条件方面 |
(二) 教育经费投入方面 |
(三) 城乡师资配置方面 |
(四) 教育质量方面 |
(五) 教育保障方面 |
第四章 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 教育经费短缺 |
(二) 城乡师资队伍建设失衡 |
(三) 城乡学校办学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 |
(四) 留守儿童教育未形成合力 |
(五) 城乡教育质量存在差距 |
二、原因分析 |
(一) 县域内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 |
(二) 城乡二元教育体制的束缚 |
(三) 城镇化快速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结果 |
(四) 教育政策和制度设计不合理 |
(五) 政府部门统筹协调能力弱 |
(六) 利益相关主体的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理念不科学 |
第五章 桐柏县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对策 |
一、政府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城乡统筹职责 |
(一) 坚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理念 |
(二) 建立和创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体制机制 |
(三) 同步规划城乡学校布局 |
(四) 加强对农村教学点的管理 |
(五) 利用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 |
二、学校要坚持内涵特色发展 |
三、重点是推进城乡教师队伍一体化建设 |
(一) 充分借鉴国际国内的先进经验吸引优秀教师留乡从教 |
(二) 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制度 |
(三) 继续大力实施人才引进、岗位培训,教师幸福三大工程 |
(四) 培养高素质的校长 |
四、依托乡村振兴战略补齐乡村教育短板 |
(一) 依托乡村振兴助力乡村教育 |
(二) 挖掘和创造农村教育的优势与特色 |
五、全方位多举措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Ⅰ |
附录Ⅱ |
附录Ⅲ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研究 ——以“启航”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在我国的实践 |
(一)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典型案例 |
(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适用的大数据统计 |
(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适用中的热点问题 |
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理论基础 |
(一)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性质 |
(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价值基础 |
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
(一)存在商标使用行为 |
(二)符合“两个先于”时间要件 |
(三)达到一定影响标准 |
(四)其他构成要件 |
四、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限制 |
(一)限于原有范围 |
(二)附加适当区别标记 |
五、完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建言 |
(一)适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适用标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反垄断民事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2 本文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救济中的价值 |
2.1 反垄断救济中的公力救济与私救济 |
2.1.1 反垄断公力救济的作用形式 |
2.1.2 反垄断私救济的作用形式 |
2.1.3 反垄断救济中公力救济与私救济的关系 |
2.2 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反垄断救济的必要性 |
2.2.1 强化《反垄断法》的威慑作用 |
2.2.2 弥补行政救济的不足 |
2.2.3 弥补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
2.2.4 预防违法垄断行为的发生 |
2.3 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救济中的制度优势与局限 |
2.3.1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公益属性 |
2.3.2 通过私人实施公法 |
2.3.3 诉讼双方举证能力悬殊 |
2.3.4 垄断行为认定的强烈专业性要求 |
第3章 反垄断民事诉讼之诉讼要件 |
3.1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 |
3.1.1 特殊地域管辖的不适性 |
3.1.2 专门管辖的垄断纠纷解决效率性 |
3.1.3 专门管辖的裁判标准统一性 |
3.1.4 专门管辖对多数人之诉的促进 |
3.2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
3.2.1 一般适格原告的认定标准 |
3.2.2 竞争者作为适格原告的维持 |
3.2.3 间接购买者原告资格的扩张 |
3.2.4 垄断协议签订者原告适格的确认 |
3.3 反垄断民事诉讼之“重复诉讼”的识别 |
3.3.1 诉讼系属之状态的考察 |
3.3.2 相同诉讼主体的识别 |
3.3.3 诉讼标的异同之辨析 |
3.3.4 基于诉讼请求的判断 |
3.3.5 主要争点的同一性分析 |
第4章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相关证明责任的分配 |
4.1 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基本理论 |
4.1.1 客观证明责任的理论背景 |
4.1.2 客观证明责任的制度功能 |
4.1.3 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 |
4.2 本身违法原则与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
4.3 纵向垄断案件中限制竞争效果的证明责任分配 |
4.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5章 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之特别运用 |
5.1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
5.1.1 证据开示制度的廓清 |
5.1.2 反垄断诉讼证据开示的范围 |
5.1.3 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中的豁免 |
5.1.4 违反、滥用证据开示制度的惩戒措施 |
5.2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经济专家辅助制度 |
5.2.1 经济专家辅助制度的重要性 |
5.2.2 经济专家辅助人的认定标准 |
5.2.3 经济专家的职责 |
5.3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 |
5.3.1 反垄断民事诉讼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功能 |
5.3.2 反垄断民事诉讼技术调查官的选任范围 |
5.3.3 技术调查官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 |
第6章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
6.1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
6.1.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
6.1.2 反垄断法执行的需要 |
6.1.3 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 |
6.2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
6.2.1 公民、法人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适格性辨析 |
6.2.2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适格性 |
6.2.3 消费者组织作为正当当事人的范围 |
6.2.4 检察机关行使诉权之弊端 |
6.3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
6.3.1 基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特性之排除 |
6.3.2 防御性请求权之适用 |
6.3.3 收缴违法垄断企业不当利润之请求 |
6.3.4 损害赔偿请求的非公益性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论文结构安排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典型案例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九三粮油停止给家乐福供货案 |
一 案情简介 |
二 争议焦点 |
第二节 深圳新一佳连锁超市遭多家供应商讨要货款案 |
一 案情简介 |
二 争议焦点 |
第三节 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 买方垄断行为中连锁超市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
二 对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加以规制的必要性 |
三 完善法律对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规制 |
第二章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第一节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市场影响的一般分析 |
一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有效竞争市场的评价标准 |
二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市场影响的具体分析 |
第二节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 |
二 欧盟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三 美国及其他国家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第三章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规制措施 |
第一节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主体要件 |
二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主观要件 |
三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客体要件 |
四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客观要件 |
第二节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类型认定 |
一 收取不合理的通道费 |
二 价格限制 |
三 歧视待遇 |
四 占用、拖欠供货商货款 |
第三节 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具体规制 |
一 对“通道费”的规制措施 |
二 对“价格限制”的规制措施 |
三 对“歧视待遇”的规制措施 |
四 对“占用、拖欠供应商货款”的规制措施 |
第四章 我国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对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对买方垄断行为的规制过于原则性 |
二 处罚力度轻,降低了连锁超市的违法成本 |
三 多部门联合执法,效率低下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
一 建立信用评级体系 |
二 缴纳风险保证金 |
三 建立连锁超市市场商务预警机制和电子商务危机预警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四、连锁经营实践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克服(论文参考文献)
- [1]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D]. 赵艳.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1(01)
- [2]F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问题研究[D]. 王文渊.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3]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D]. 齐一村. 吉林大学, 2020(08)
- [4]食品安全职业打假行为的法律规制[D]. 王元宏. 西华大学, 2020(01)
- [5]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6]基于审判实践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问题研究[D]. 陈俊秀. 深圳大学, 2019(12)
- [7]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研究 ——以河南省桐柏县为例[D]. 聂娇.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6)
- [8]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研究 ——以“启航”案为视角[D]. 牟雪健.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反垄断民事诉讼[D]. 钮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10]连锁超市买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D]. 董丽. 郑州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