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鉴定住院患者病情观察的难点和护理干预(论文文献综述)
卢建珍[1](2021)在《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在临床诊断中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等影像学检查方法得已广泛应用,影像学检查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法医学鉴定提供多种高效、准确的技术方法。其检查资料具有信息化程度高、易实现资料的永久存储、鉴定结果客观真实以及部分影像征象可重复再现等的特性,成为临床医学和法医学鉴定不可或缺的客观依据。但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由于法医工作者对于X线检查、CT、MRI等影像学检查方法系统性知识储备不足,人体结构系统的正常影像和异常影像表现掌握程度较低,对于法医临床鉴定中人体结构常见损伤后的临床影像学演变过程和损伤特征的准确区分和鉴别存在困难,难以正确选择与损伤部位以及损伤特征相匹配的恰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体位等多方面原因,而在法医活体损伤鉴定意见中,影像学检查的结果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性起决定作用,上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作出。基于此,笔者主要在法医临床鉴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颅脑、胸部和脊柱三大人体的医学影像学解剖结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内的具体发展情况,分析X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三种影像学检查技术方法的研究进展和具体的临床应用情况,医学影像学诊断与法医影像认定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现状等。通过收集相关学者对于不同影像学在颅脑、胸部、脊柱三大人体系统的法医临床鉴定常见损伤中的应用分析数据,结合三大人体系统常见的法医临床鉴定损伤典型案例,探讨X射线检查、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三种影像学检查技术方法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具体应用。在颅脑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X线检查可以清晰查看颅骨概貌,可以明确观察骨折线的形态位置,但不利于观察颅脑损伤内部的具体损伤细节特征,只能作为颅脑损伤后的辅助检查手段;CT可以突出显示脑挫伤及其周围病变,且对于隐匿性骨折和颅脑出血等三维CT检测价值更高;MRI可以准确检测颅内出血病变发展情况。在胸部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X线侧位片可以清楚地观察胸部损伤的具体位置以及正位胸片难以观察到的疾病,能够清晰显示肺、胸骨以及肋骨等的特征效果,在气胸检查方法中常作为必选的方法,但因胸部结构复杂,器官较多,极易出现伪影以及误判现象;三维CT扫描有助于从多个体位观察肋骨的骨折情况,且对于微小损伤的探测检出率要优于X线检查;MRI检查有助于明确胸部隐匿性损伤和积液情况。在脊柱损伤法医临床鉴定,首先应用X线平片进行损伤检查,可以清楚地观察椎体的形态改变、移位情况以及弯曲程度等影像特征,CT检查和MRI检查可以明确辨别椎体的骨折时期,有助于发现隐匿性椎体骨折以及损伤周围的软组织挫伤或者骨挫伤等情况。通过分析不同影像学检查技术在颅脑、胸部以及脊柱三大系统中的具体应用,不同系统的法医临床鉴定要点,以及法医临床中常见的损伤案例进行分析之后发现:在法医临床鉴定常见损伤的应用中,X线检查因价格实惠,辐射量较低,功效性相对较高,是损伤后首先选择的影像学检查方法,但极易出现伪影、漏诊现象。对于难以明确的损伤特征需要联合CT检查进行确证;CT检查的准确率、灵敏度、分辨率等较X线检查更加优越,且遗漏诊断和错误诊断的出现率较低,是损伤后应用比较普遍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尤其是三维CT重建技术可以通过对人体损伤部位的不同方位进行扫描后有助于直观立体的诊断如肋骨骨折、隐匿性骨折等骨折类型,但辐射剂量较高,不适合短时间内连续性的复查,且对于微小病灶的识别远不及MRI检查;MRI检查价格较高,但不存在辐射,检查时不会对身体形成伤害,在各类损伤中需要视情况而选择,对于常见临床损伤周围的软组织挫伤等隐匿性损伤的细节性特征的诊断价值较高,在一些微小病变以及受伤机制比较复杂的损伤类型中,应用较为广泛。虽然三种影像学检查各有优势,但在实际临床诊断和法医临床鉴定中,X线、CT、MRI三种影像学检查方法在疾病诊断时仍需要联合应用检查且对比效果更佳,相互映证,更有助于损伤的准确诊断、伤者的积极治疗以及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医学临床上,影像学检查主要用于病灶的检查和诊断治疗,而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影像学检查不仅需要检查疾病的具体位置、损伤程度等,还需明确疾病的具体发展演变的过程,对于准确做出鉴定意见至关重要。所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必须要明确不同类型的损伤在应用影像学检查技术时不同类型影像学检查技术具体的检查体位和检查方法的选择,不同的影像学检查体位可以清楚明晰地观察疾病的具体所在位置以及从不同检查角度观察损伤的不同程度变化。综合以上论述,总结概括三种影像学检查方法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同损伤部位的不同损伤类型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分析并根据三大人体系统自身的解剖结构特异性以及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鉴定要点,针对不同损伤应用不同类型的影像学检查时具体检查体位的选择等提出相关的方法建议。为法医工作者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对于不同部位的不同损伤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的审查和运用以及根据不同损伤类型如何准确选择合适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和检查体位提供理论参考,为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医临床鉴定人员自身的学习提供便利选择,以期能够积极的为司法鉴定的完善管理和促进司法体制的公正客观提供现实意义。
高小伟[2](2021)在《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化的进程中,人们压力增大,各种各样的精神疾病普遍增加,人们因为精神病发作导致的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案件也愈来愈多。为适应现代社会法治化进程,更好的处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2012年,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制于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制定较为系统的规范。但与域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起步晚,完善程度低,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还存在很多缺陷,多依赖司法解释等文件。刑事强制医疗不同于行政强制医疗,具有司法性、独立性、人道性和强制性,是保障精神病人基本人权,实现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并实现社会防卫的制度保障。文章通过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经典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规定的突出问题,并联系当前立法,探寻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例如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审判规则不明确,执行机构、执行期限以及执行方式不一致、监督救济不完善等等,发现引发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方面的不完善,使得司法适用中各个环节依据不明确。在结合域外典型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吸取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精华,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立法以及司法适用各个阶段出发,为解决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现存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刘子龙[3](2020)在《罪犯医疗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江苏省A监狱为例》文中提出
叶斌宇[4](2020)在《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医疗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在保障国民生命健康权、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具有医生资格的人非法擅自进行医疗活动将为民众生命健康埋下隐患。非法行医罪作为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国民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公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的罪名,在保障医疗安全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然而,随着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医疗技术的深入发展,新医疗环境已经有别于传统医疗环境,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面临新的问题。本文从新医疗环境下新医疗技术和新医疗方式两个角度入手,微观与宏观相结合,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的具体适用难题,并从宏观的角度提出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认定时的应然思路。第一章介绍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适用的整体情况。非法行医罪自1997年写入刑法以来,实践中司法判例的数量经历了由升到降的流变过程,这与相关解释性文件在当时医疗环境下的明确程度息息相关。新医疗环境下,新医疗方式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是“行医”行为和其他医疗活动的界限问题,新医疗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主要是“医”的认定问题,即何为非法行医罪中的医疗行为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新问题,与非法行医罪简单罪状的特征以及刑法稳定性和医疗技术的发展性之间的矛盾有关。第二章介绍新医疗方式下的非法行医罪适用问题。“互联网+”背景下,新医疗方式具有诊疗活动虚拟化和医护人员执业地点多样化的特点,实践中以“网约护士”和“网络问诊”最为常见。“网约护士”相关案件中,要明确护士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护士上门输液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要看护士输液是否严格遵照医嘱执行。“网络问诊”相关案件中,要明确线上药师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线上健康咨询和网络诊疗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做出疾病诊断以及是否开出医嘱、处方。第三章介绍新医疗技术下的非法行医罪适用问题。新医疗技术中,非治疗用途医疗技术发展迅速,集中体现在整形外科。实践中,涉变性手术和微整形技术案件的争议较大。在涉变性手术案件中,应当明确变性手术属于非法行医罪之“医”,且实习医生单独操作的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由于实施变性手术导致患者丧失生育能力的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涉微整形技术案件中,问题集中在注射型微整形领域。应当明确,注射型微整形基于其有创性应当属于非法行医罪之“医”,同时,微整形注射对于注射位置的选取需要结合医学专业知识,属于仅能由医师实施的医疗活动,而非护理活动,非医师单独进行微整形注射的可以构成非法行医罪。此外,微整形中侵入性的认定主要看行为的风险性,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第四章从宏观角度介绍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的认定要点。宏观上要采取限缩解释的原则,这符合新医疗环境、新政策环境的要求,也是刑法条文本身的要求。在“行医”的认定方面,要注意区分行医行为与护理行为、医疗咨询的区别。在“医”的认定方面,非法行医罪之“医”应当具有理论科学性、目的正当性、行为风险性、结果有益性的特征,且医疗美容的侵入性应当区别于医学概念。
涂钒[5](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提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汪潏涓[6](2019)在《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保障其他权利最根本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已成为监狱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狱必须贯彻始终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国监狱医疗保障体系主要是形成了三级医疗卫生网络,横向覆盖了全国各省、直辖市及自治区,纵向覆盖了中心医院、监狱医院以及相应的基层医务室。该网络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医疗方面的不足,在病危、病重服刑人员救治以及监狱内各类疾病防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对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提出了更为专业和更高的要求。由于监狱环境、就诊对象的特殊性,使得部分医疗保障难以有效落实,服刑人员最重要的生命健康权缺乏更充分的保障。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兼顾监狱自身特点,构建监狱特色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采用参与式观察法和问卷调查法研究方法,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以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广东省G监狱为研究个案,依据国内监狱改造的基本宗旨,分析发现服刑人员疾病治疗标准缺乏具体的政策规定、服刑人员对医务人员不信任、保外就医和因病死亡处理难、医务人员医疗救治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等问题,从保障服刑人员知情权、由就诊医疗转为主动医疗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广东省G监狱医疗保障的思路以及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彭梦玮[7](2019)在《论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犯罪,涉及到医学的专门知识,要想单从法律领域理解和把握医疗事故罪具有一定的困难,尤其对于因果关系而言,往往需要专门的鉴定程序才能进行最终判断。而准确认定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适用刑法,对医疗事故定罪量刑的前提。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别对医疗事故罪中的因果关系的论述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绪论是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研究进行介绍和梳理。这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以及域外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医疗事故罪的相关研究,并总结可供借鉴的制度以及学说。第一章是对医疗事故罪的剖析,先通过客观方面的三个层面引出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同时说明医疗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判断的专业性,为后文做铺垫。第二章通过从理论上对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分析,指出现有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医疗因果关系分析时存在的不足,分别对疫学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以及事故参与度引入医学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上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第三章分别通过论述作为我国大陆地区医疗事故罪认定标准的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以及澳门、台湾地区对于医疗事故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研究,指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二元制的鉴定模式导致司法权威被破坏,鉴定人出庭率低导致鉴定意见被采用时可能被质疑,专家辅助人规定不明导致审判中缺乏专业人员的帮助,鉴定周期过长导致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过高和审判期限较长。第四章借鉴大陆法系的专家委员会制度、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借鉴,再从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鉴定制度提出完善措施,包括设立专门法庭;从医学会和法医学会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医学专家库和完善鉴定人出庭程序、提高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等方面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对专家辅助人进行重新定位,并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完善。
刘梦觉[8](2018)在《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增加了第335条[医疗事故罪],但是,在30年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案件认定数量少、审理认定难、裁判争议大的现象。对于承担医疗过失责任的医务人员而言,在日益激化的医患矛盾中,也面临有苦难言的尴尬境地。似乎面对医疗过失责任,司法工作者普遍感到裁判困难,患者认为自身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医务人员通过采取“防御性医疗”和“过度检查”的方式试图规避责任。面对这种无人满意的局面,作为法规范中最后惩罚手段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认定更成为一种困局。通过对“北大法宝”中收录的95例“医疗事故刑事案由”案件,以及德国近年做出的医疗事故过失致人重伤和死亡案件的分析得出结论,作为医疗过失考察对象的医疗行为模式,已经以团队分工为原则、个人实施为例外,这一医疗现状与上世纪90年代立法时完全不同,如果司法工作者不将医疗过失犯罪行为置于团队分工中进行评价,必然无法得到正确的责任认定结论。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以期正确的适用医疗事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主要通过实证调研与教义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探寻困境—发现问题—解决争点”为路径,阐述团队医疗分工对于医疗过失责任判断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采用如下的研究模式:在客观方面,试图通过详尽的列举确定医疗行为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在因果关系中分析不同学说的区别—对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医务人员进行归类—用传统过失理论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这类研究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没有考虑到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使得医疗过失的判断与交通过失的判断路径几乎没有差别。本文没有采取这种传统研究模式,另辟蹊径以团队医疗分工为研究视角,对医疗过失认定中的难点和争点展开体系性研究。本文在导论中着重梳理了国内外对于团队医疗分工形态及其对医疗过失犯罪构成影响的研究成果,随后将全文划分为六章,以“困境的提出(第一章)一争点的剖析(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形式,阐述团队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不同于个人医疗行为中过失责任的认定,并对医疗行为除罪化的态势结合限制的过失认定进行论证。第一章作为问题的提出,首先阐明本文研究的初衷和研究目的,共分为两节,通过实证调研和数据分析分别指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过失责任划分不清的现状及其原因。第一节依据医疗事故责任判决的综合分析,确定司法工作者主观和客观上的现实困境:在主观上法官缺乏医学专业背景,只得过度依赖鉴定结论,且现今医疗行为多以团队分工协作的形式进行,多个过失竞合导致结果出现直接导致责任无法确定;在客观上患者追求损害赔偿和医疗机构选择“以赔代罚”“息事宁人”的做法,导致了因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以民事协商和行政处罚草草了事。第二节进一步指出导致司法工作困难的首要原因,就在于责任对象和责任主体没有统一的界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医疗行为”不能通过传统的列举方式进行,而应当采用“实施主体、实施标准、实施形态”的方法认定。第二章确定团队分工对过失犯罪形态的影响,共分两节。第一节根据在医疗机构实际调研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分析指出,团队医疗分工主要有两种划分模式:1.“组织管理分工”与“治疗业务分工”,前者不与患者直接接触而是通过其制定的医疗制度、组织协调方式、管理监督模式保证医疗行为安全、高效、顺利进行,后者是指直接与患者接触,依据其医疗专业知识、医疗规范实施具体地诊疗检查、检验、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康复、护理、保健、理疗等行为。2.“治疗业务分工”中又存在两种具体的形态:医务人员之间不负监督指导义务平等协作的“水平型分工”,以及互相之间存在业务指导、监督关系的“垂直型分工”。第二节创新性的提出医疗过失领域不存在过失共同正犯的适用空间,所谓“不分工的共同注意义务”在现实的医疗操作中并不存在只是学者们的一个错误的假设,首次提出,根据医疗分工的形态只存在同时过失,因此在多个过失行为出现导致损害结果时,只应当考察过失的竞合问题,这其中又可以分为三个类型:1.个人先后多个过失行为,应当采取合并判断,进而确定行为人“不负责任”的严重性;2.注意义务无关联的多个医务人员出现多个过失,适用“损害参与度”原则判断多因一果的责任问题;3.注意义务存在关联性的上下级医务人员出现复合形态的过失,应当由居于核心监督管理义务的医务人员承担责任。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在复合形态医疗过失不法和责任认定中,被医疗分工影响的客观注意义务、因果关系及其限制、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及责任能力四个争点问题。第三章主要讨论团队医疗行为中的客观注意义务,尤其是分工形态产生的新注意义务,共分三节。第一节在综述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过失犯理论之后,确定在医疗过失领域适用新过失论主导下的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并且认定我国医疗事故罪中客观构成要件需要依据以下三点论证其“严重程度”:1.对构成要件结果的概括性预见;2.对具体因果流程实现可能性的具体预见;3.对回避结果发生有具体认知。不同于大多数学者对于医疗注意义务从诊断、治疗、给药、护理等具体医疗操作中进行列举。第二节与第三节分别从团队中的个人角度和分工角度将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类型化。第二节中指明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的确立,应当从“事前角度”、“当地一般同等级平均医师”、“符合常规医疗惯例”三个角度讨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对于组织管理义务而言,是指提供合理安全的医疗资源、设置规范的医疗制度、保障制度的正确实施;对于治疗业务分工而言,包含了及时治疗义务、告知义务、符合操作标准义务三个方面。这两类义务又得到一般注意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的补充进而形成“事前角度合理的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第三节阐述具体医疗操作中水平型分工和垂直型分工带来的新注意义务及其违反形态。水平型分工产生共同防止危险结果扩大和保障及时、安全转诊的义务,垂直型分工产生正确评估医疗指示风险系数、下位阶医务人员行为监督以及制订合理医疗计划选择团队成员的义务。综合来看,医务人员的客观注意义务应当由个人义务与分工义务共同构成。第四章提出了团队医疗行为中复合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及其限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指出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官委托的司法鉴定侧重点不同,二者易出现矛盾。为解决此矛盾,应当肯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依据“事后角度”“条件说”成立的因果关系,再通过客观归属中的“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和“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限制得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节与第三节则分别阐述两个客观归属的下位规则对于因果关系的限制模式。第二节中提出在独立过失的情况下,当医务人员实施合义务行为相同的结果仍然会发生,则不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可以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限制结果归责。但是当医务人员处于团队分工时,仅在组织管理分工中可以例外的适用这项规则排除结果归责,而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中的医务人员不能适用。第三节中提出分工的保护目的是,通过多人之间的配合和相互监督从而避免失误,而如果因为分工配合失误耽误了患者的时间导致损害结果,则不在设置分工这一保护目的之中,因此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第五章提出了在团队医疗分工适用信赖原则排除结果归属的模式。第一节通过对信赖原则发展历史的分析,得出了在医疗过失判断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合理性,并且指出适用中应当注意:1.医务人员在团队中的分工具体而明确,并确实影响到共同行为的危险性;2.团队中各个医务人员的个人专业能力和技能应予以考量;3.就业务性质而言,越居于团队核心地位的医务人员,其注意义务范围越广,能够适用信赖原则排除责任的范围就越狭窄。第二节提出在水平型分工中出现明显的医疗差错不适用信赖原则。第三节提出垂直型分工中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被能力甄选原则限制。第四节则讨论了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原则仅在医疗风险正确评估、患者能力正确评估、培训得当之后才能适用。第六章提出了,在最终确定医务人员的责任时应当考察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和期待可能性。第一节在分析注意能力的不同评判标准后,认定应当借鉴“接受性过失责任”以“修正的客观标准”确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即分工的参与者不得以自己经验不足、能力低下而阻却责任。并且指出无论是水平型分工还是垂直型分工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在具体案件的考察中应当区别对待。第二节提出医务人员均处于医疗机构之中,当组织管理缺陷导致医务人员无可避免的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时,由于法规范不能期待医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为合义务的行为,因此应当限制责任的成立。
罗娟[9](2017)在《医疗告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的:2009年《侵权责任法》颁布,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务人员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医疗告知造成的医疗纠纷中可以看出医疗告知仍面临许多困境,本研究将进一步拓展关于医疗告知、医患沟通这一领域的研究,将研究聚焦在“增加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保障知情、提高医疗质量”上,探索在面对医疗告知困境的同时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告知对策。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Pubmed、Medline、读秀、超星、百度等数据库,广泛收集有关医患关系、医患沟通、医疗告知、知情同意的文献,包括论文、论着、书籍、报告、报纸、法律文件等,整理分析,明确医疗告知的组成要素、医疗告知的理论基础,并从案例的角度出发,从医疗告知主体、客体及法律三个角度分析医疗告知面临的困境。结果:1946年《纽伦堡法典》颁布,第一次提出“知情同意”概念,此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告知同意理论”,1981年世界医学会制定《里斯本患者权利宣言》,该宣言中患者享有11项权利,其中包含知情同意权。医疗告知包括二大类:医学研究告知和医学临床告知,本研究的医疗告知主要指医学临床告知。我国从1951年开始就有法律文件体现知情同意、医疗告知,但医疗告知仍面临人文教育缺失、医患沟通模式失效、告知内容不当、家庭主义的利与弊、患者知情同意能力评估不准确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困境。结论:医疗告知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本质是医患沟通。针对目前医疗告知面临的困境,国家应该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政府增加卫生经费支出比例,发挥“健康守门人”的作用;规范患者代理权制度,代理人必须提供和患者关系的法律证明,代理情形明朗化,代理人的医疗决策必须保证患者的利益;规范知情同意书,在此笔者以普外科常见手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LC)手术为例,设计知情同意书,充分发挥患者主观能动性;做到人文告知:改善医疗告知环境,选择正确的告知时间,移情患者情感。最后,从法律法规角度规范医疗告知制度。
张纯兵[10](2016)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文中认为医疗侵权损害民事赔偿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但医疗损害的认定涉及医学科学技术的专门性问题,且这类案件的争议事实超出了具有一般知识或普通经验者的认识或判断能力,在长期的实践发展中,我国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等不同处置模式,随着不同处置模式利弊的明晰化,以及《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我国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鉴定二元化机制已不具备法律基础,现已初步形成的统一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模式也正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同。而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必须具备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是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内在保障。因此,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也成为近年来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针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大多着重于鉴定体制的批评与设计、鉴定程序合法性的质疑等。从司法鉴定管理、实施程序、鉴定方法、技术规范、能力验证等角度,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尚且不多,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合法性,进行质量控制的研究则更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鉴定实务,其鉴定质量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对完善的质量控制理论来指导。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技术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鉴定意见客观性、科学性的重要保障。由于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规范不完善,严重损害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并降低了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使得鉴定意见证据在诉讼中的公信力有所不足。在认定鉴定意见科学性标准方面,还存在一些欠缺,无法满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的需要。虽然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应该受到推崇,但也不能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不加辨析地盲目信任,客观对待鉴定意见,正确审查和运用鉴定意见,必须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为鉴定意见的审查提供客观依据,从鉴定意见的内在形成机制上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势在必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诉讼过程中解决医患争议的主要方式,目前尚存在很多问题,鉴定质量有待持续提高,以满足鉴定意见证据的自身要求。本文的研究主要总结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发布实施前,对该条例已存在众多异议,实践中已很少依据该条例、遵循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处理医疗纠纷,而是依据人身侵权损害的事由进行诉讼;《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条例虽然没有明文废止,但已基本处于名存实亡的废用状态,这不仅不利于较好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反而对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置带来很多争议,增加处置难度及成本。第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虽然《决定》明确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条件,但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言,该准入标准明显低于现实需要;虽有一些培训机制,但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鉴定质量评价及鉴定主体的退出机制尚且缺乏,难以满足定期培训、能力持续提高、鉴定质量持续改进的客观要求。第三,保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科学性的技术规范欠明确。在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中,对于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判定的技术规范尚不系统明确,致使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显现不足,存在鉴定争议大、重复鉴定多等问题。第四,未能充分利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在司法鉴定行业开展了广泛的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活动,这有利于提高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促进鉴定实务的规范化和保障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但是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是按照鉴定项目进行的,由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自身的复杂性,即使某些鉴定项目已通过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也往往不在认证认可的范围之内。而认证认可作为有效的外部质量控制的方法途径,应该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本文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重点分析,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第一,针对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首先认识到医疗纠纷重在预防,其次才是如何处置的问题。同时,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侵权法》之间存在的冲突,应采取废、立、改相结合的措施,即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发布《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条例》,改进《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之处。第二,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制度问题,提出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人员培训考核评价机制等,以促进鉴定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法医类鉴定中相对复杂困难的技术活动,鉴定质量的高低,主要还是与鉴定人员的执业能力密切相关,而鉴定人技术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在鉴定报告中,通过行业内专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形式及内容的审核,即可以对鉴定人技术能力进行评价,从而针对性加强培训,提高技术能力水平,保障鉴定质量;同时通过这种评价机制促进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与鉴定机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提高行业鉴定水平,从而达到提高鉴定质量的最终目的。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是促进鉴定质量提高的有效方式,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人、机、料、法、环等因素进行剖析,以独特的视角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建议,构建更加科学、客观、公正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提高鉴定质量,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第三,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问题,主要涉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过错与损害后果判定、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问题。本文在对当前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上述技术规范提出完善建议,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加以明确,以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持续改进鉴定质量。第四,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运用,必须明确的是鉴定意见并非天然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首先,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这是质量要求的一个方面,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直接反映的鉴定质量,质量较高的鉴定意见书应该依据充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主次分明,术语运用准确,原理科学公认,论述客观准确,鉴定人员不能因为医疗后果的不确定因素,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人为设置技术壁垒,进行以偏概全、以个案代表普遍的解释,必须以中立的立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这也是鉴定质量保障的客观要求。其次,司法实践中,在制度层面上保障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及证据能力也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参与诉讼活动,不仅可针对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进行质证,还能针对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理论基础、鉴定的方法的可靠性等有关科学性的实质问题进行质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等可以准确把握。本文对鉴定人出庭制度及专家辅助人制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以反向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和持续改进。本文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进行全面分析,从而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具有积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有利于建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理论体系,丰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并为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提供支持;有利于在鉴定实务中对操作规范和技术规范的运用提供指引;有利于为医疗侵权损害案件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正确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缓解医患矛盾、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及司法公正;有利于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改进提供积极可行的建议。本文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为切入点,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对鉴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从法律演进、适用、解释与改进的角度对我国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作一个全景式的扫描,重点研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涉及的理论及实践问题。在论证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具体影响因素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措施,初步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体系,对鉴定实务进行指导。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该部分主要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该领域的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热点问题等,在对上述内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第二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分析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以及各阶段的法律基础,并通过对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的对比分析,论述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为后续分析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及提出具体的质量控制措施创造基础。第三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该部分在提出质量控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及质量控制现状,提出影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制度性和技术性因素,包括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鉴定方法的可靠性、鉴定能力的适宜性、鉴定活动的规范性等具体因素。由此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包括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及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等主要措施,为后续质量控制措施的具体分析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该部分在论述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及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借鉴与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以提高鉴定质量。首先提出成立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想,重点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督机制等选任规则,以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和逐利性的控制;其次,从鉴定人管理的角度,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退出和技术能力考核评价机制等鉴定人的选任规则;最后,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的角度,通过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实施等过程的控制,进行鉴定质量控制,以保障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人的独立性和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第五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该部分论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技术规范具有对医疗损害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定性评判、定量评判的作用,可以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并明确了技术规范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针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和当前鉴定规范存在的问题,对鉴定规范体系提出具体的完善设想,包括医疗过失评判、损害后果评判、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在完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体系理论的基础上,为鉴定实务提供指导,并通过技术规范体系的完善对鉴定质量的持续改进提供保障。第六章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该部分内容主要结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践,论述通过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以及鉴定意见采信制度的完善,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进行控制,并通过上述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反向促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第七章结语该部分主要是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规则体系的总结,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体系的理论内涵和实施规则,分析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实践意义。
二、法医鉴定住院患者病情观察的难点和护理干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医鉴定住院患者病情观察的难点和护理干预(论文提纲范文)
(1)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法律基础 |
二、影像学检查的研究进展与临床应用 |
三、法医临床鉴定的现状与常见问题 |
第一章 影像学检查与法医临床鉴定的相关性 |
第一节 医学影像诊断与法医学影像认定的关联 |
一、医学影像诊断概述 |
二、法医学影像认定概述 |
三、临床医学诊断与法医学影像认定的关联 |
第二节 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现状 |
第二章 影像学检查在颅脑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
第一节 颅脑的解剖基础 |
一、颅脑的解剖结构 |
二、正常颅脑影像解剖 |
第二节 颅脑损伤的影像学检查 |
一、头皮损伤 |
二、颅骨骨折 |
三、脑挫裂伤 |
四、弥漫性轴索损伤 |
第三节 颅脑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 |
一、颅脑损伤的概念及性质 |
二、颅脑损伤的常见类型 |
三、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
一、颅脑解剖结构的特异性 |
二、选择合适影像学检查方法 |
三、提升检查人员专业素养 |
第三章 影像学检查在胸部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
第一节 胸部的解剖基础 |
一、胸部的解剖结构 |
二、正常肋骨影像解剖 |
三、非正常肋骨影像解剖 |
第二节 胸部损伤的影像学检查 |
一、肋骨骨折 |
二、气胸与液气胸 |
三、肺挫伤 |
四、肺撕裂伤与肺气肿 |
第三节 胸部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 |
一、胸部损伤的概念及性质 |
二、胸部损伤的常见类型 |
三、胸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
一、胸部解剖结构的特异性 |
二、选择合适影像学检查方法 |
三、提升检查人员专业素养 |
第四章 影像学检查在脊柱损伤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 |
第一节 脊柱的解剖基础 |
一、脊柱的解剖结构 |
二、正常脊柱影像解剖 |
第二节 脊柱损伤的影像学检查 |
一、脊椎损伤 |
二、寰枢关节损伤 |
三、外伤性椎间盘损伤 |
第三节 脊柱损伤的法医临床鉴定 |
一、脊柱损伤的概念及性质 |
二、脊柱损伤的常见类型 |
三、脊柱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要点 |
第四节 问题与建议 |
一、脊柱解剖结构的特异性 |
二、选择合适影像学检查方法 |
三、提升检查人员专业素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分析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案例 |
(二)案例评析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与价值追求 |
(一)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
1.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 |
2.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理念 |
1.实现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2.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选择 |
(三)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追求 |
1.内在价值:实现精神病人保护 |
2.外在价值:实现社会防卫 |
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状 |
1.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现状 |
2.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存问题 |
1.立法规定笼统模糊 |
2.适用标准模糊不清 |
3.审判规则不明确 |
4.执行程序不完善 |
5.解除条件未明确 |
6.缺乏监督环节的细致规定 |
四、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完善建议 |
(一)域外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借鉴 |
1.刑事强制医疗的域外做法 |
2.域外刑事强制医疗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针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采取的完善措施 |
1.及时增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立法缺失 |
2.明确适用标准 |
3.明确审判规则 |
4.完善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程序 |
5.健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除程序 |
6.完善监督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非法行医罪的立法沿革与司法适用流变 |
一、实践中非法行医罪案件数量流变情况 |
二、立法沿革对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影响 |
第二节 新医疗环境及其对非法行医罪适用的影响 |
一、新医疗环境的特征与主要表现 |
二、新型医疗方式带来的新问题 |
三、新型医疗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
第三节 非法行医罪适用新问题出现之原因 |
一、非法行医罪简单罪状的特征使然 |
二、刑法稳定性和医疗高速发展之间的矛盾使然 |
第二章 新型医疗方式涉非法行医罪实例分析 |
第一节 网约护士下非法行医罪的适用边界 |
一、网约护士的运营模式 |
二、网约护士涉非法行医罪认定难点检视 |
三、网约护士输液案件中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限制 |
第二节 网络问诊下非法行医罪的适用边界 |
一、网络问诊的运营模式 |
二、网络问诊涉非法行医认定难点检视 |
三、网络问诊案件中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限制 |
第三章 新型医疗技术涉非法行医罪实例分析 |
第一节 变性手术中非法行医罪的适用边界 |
一、变性手术的定义 |
二、变性手术涉非法行医罪认定难点检视 |
三、违法实施变性手术案件中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限制 |
第二节 微整形中非法行医罪的适用边界 |
一、微整形的定义 |
二、注射型微整形涉非法行医认定难点评析 |
三、违规注射整形案件中非法行医罪的适用限制 |
第四章 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的限缩解释及路径 |
第一节 以限缩解释为总原则之提倡 |
一、限缩解释和新医疗环境相适应 |
二、限缩解释和新政策环境相适应 |
三、限缩解释是刑法条文本身的要求 |
第二节 “行医”的限制性解读 |
一、行医行为应当区别于护理行为 |
二、行医行为应当区别于医疗咨询 |
第三节 “医”的限制性解读 |
一、理论科学性:成熟医疗规范存在为前提 |
二、目的正当性:包括但不限于诊疗目的 |
三、行为风险性:具有高复杂性和高风险性 |
四、结果有益性:与医疗目的相统一 |
五、医疗美容手段“侵入性”应区别于医学概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6)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参与式观察法 |
1.3.2 问卷调查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医疗保障 |
2.1.2 服刑人员医疗保障 |
2.1.3 相关法律和制度 |
2.2 史密斯政策执行过程模型的基本内容 |
第三章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现状 |
3.1 广东省G监狱硬件设施情况 |
3.2 广东省G监狱医院人员管理概况 |
3.2.1 广东省G监狱医院组织架构和管理现状 |
3.2.2 广东省G监狱医院医务人员基本情况 |
3.2.3 广东省G监狱医院医务人员工作和培训情况 |
3.3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情况 |
3.3.1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基本流程 |
3.3.2 服刑人员健康状况与狱内疾病发生状况 |
第四章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
4.1.1 对服刑人员疾病治疗标准缺乏具体的政策规定 |
4.1.2 服刑人员对医务人员不信任 |
4.1.3 保外就医、因病死亡处理难 |
4.1.4 医务人员医疗救治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 |
4.1.5 监狱医疗费用财政拨款不足 |
4.2 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监狱医务人员双重角色导致与服刑人员沟通障碍 |
4.2.2 狱务缺乏统一公开标准 |
4.2.3 监狱医务人员缺少激励机制 |
4.2.4 缺乏重视保障健康权的文化 |
4.2.5 监狱医疗救治缺乏有效监督 |
第五章 完善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对策 |
5.1 明确具体一致的政策目标 |
5.1.1 完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 |
5.1.2 建立多维度的医疗费用保障制度 |
5.2 提高政策主体的执行力 |
5.2.1 从“就诊诊疗模式”转为“主动医疗模式” |
5.2.2 准确掌握病情动态降低狱内病亡率 |
5.2.3 深化执法意识完善狱务公开 |
5.2.4 加快监狱医务人员专业化发展 |
5.3 加强与目标群体的沟通 |
5.3.1 充分保障服刑人员对疾病的知情权 |
5.3.2 构建良好互动型医患关系 |
5.3.3 提升服刑人员预防保健意识 |
5.4 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
5.4.1 探索社会化新型医疗合作模式 |
5.4.2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
5.4.3 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论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 |
(二)我国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研究现状 |
四、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医疗事故罪的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及因果关系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特殊表现形式 |
(一)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表现形式更复杂 |
(二)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表现形式更具不确定性 |
(三)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表现形式更专业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疫学因果关系引入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可行性 |
(一)关于疫学因果关系引入医疗事故罪存在的争议 |
(二)疫学因果关系引入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客观归责理论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具体应用 |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分析要件 |
(二)客观归责理论在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中的具体应用 |
第三节 事故参与度理论在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具体应用 |
(一)关于事故参与度划分的探讨 |
(二)事故参与度理论在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中的具体应用 |
第三章 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以及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及诉讼地位 |
(二)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认定的现实困境 |
(一)司法权威破坏:二元制的鉴定模式 |
(二)鉴定意见存疑:鉴定人出庭率低 |
(三)专业知识缺乏:专家辅助人规定不明 |
(四)时间成本消耗:鉴定周期过长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国外关于认定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及积极价值 |
(一)大陆法系下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认定 |
(二)英美法系下关于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认定 |
(三)域外医疗事故因果关系认定的积极价值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司法认定的路径选择 |
(一)机构的设立:设立医疗专门法庭 |
(二)证据的完善: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
(三)诉讼参与人的重新审视: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 |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路径选择的价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北大法宝网医疗事故罪鉴定意见情况统计 |
致谢 |
(8)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路径 |
第一章 医疗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困境 |
第一节 责任性质划分不清 |
一、医疗过失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混淆 |
二、多个过失责任竞合处置不当 |
第二节 责任对象与责任主体定性不清 |
一、缺乏刑法中医疗行为的准确定义 |
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类型过于狭窄 |
第二章 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形态 |
第一节 医疗团队分工形态 |
一、组织管理分工与治疗业务分工 |
二、水平型分工与垂直型分工 |
第二节 团队分工影响的复数过失形态 |
一、医疗行为中过失共同正犯否定论 |
二、医疗过失竞合的复杂性 |
第三章 医疗分工对个人客观注意义务的影响 |
第一节 过失理论对客观注意义务认定的影响 |
一、旧过失论、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之检讨 |
二、医疗预见义务及回避义务要素 |
三、团队医疗中回避结果发生的程度 |
第二节 个人医疗客观注意义务 |
一、类型化的注意义务 |
二、一般注意义务与高度注意义务 |
三、医疗惯例与平均医疗水准 |
第三节 团队医疗行为中因组织分工产生的客观注意义务 |
一、水平型分工产生的客观注意义务 |
二、垂直型分工产生的客观注意义务 |
三、分工配合不当导致违反客观注意义务 |
第四章 团队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及其限缩 |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其在规范上必要的限制 |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因果关系 |
二、医疗过失因果关系判断应采条件说 |
第二节 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以医疗分工为视角 |
一、医疗过失中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 |
二、因分工而例外地适用义务违反关联性判断 |
第三节 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因医疗分工而限制 |
一、保护目的关联性原则的确立 |
二、保护目的关联性判断在医疗团队分工中的适用 |
第五章 信赖原则基于医疗分工的限缩适用 |
第一节 信赖原则在团队医疗行为中适用的合理性 |
一、医疗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 |
二、团队医疗分工适用信赖原则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水平型分工中的信赖原则 |
一、水平分工中采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二、水平分工中不得采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第三节 垂直型分工中的信赖原则 |
一、垂直型分工中不得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二、垂直型分工中例外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况 |
第四节 团队医疗参与人与患者间的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对医生与患者注意义务的分配 |
二、信赖原则在医患之间的适用 |
第六章 组织管理分工对有责性判断的影响 |
第一节 组织分工影响下的注意能力 |
一、注意能力的确定:修正的客观说 |
二、水平分工误诊对注意能力的影响 |
三、垂直型分工影响的注意能力 |
第二节 受组织结构缺陷支配的期待可能性 |
一、因组织结构缺陷导致预见不能或避免不 |
二、组织管理分工缺陷排除个人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9)医疗告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医患关系现状 |
1.1.2 知情同意权的历史沿革 |
1.1.3 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概况 |
1.2.2 国内研究概况 |
1.3 研究设计 |
1.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点 |
2 医疗告知的理论基础 |
2.1 医患沟通理论 |
2.1.1 沟通模式 |
2.1.2 医患沟通特点 |
2.1.3 医疗告知的沟通模式 |
2.2“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 |
2.3 医学伦理学原则 |
2.3.1 尊重自主原则 |
2.3.2 有利无伤害原则 |
2.3.3 知情同意原则 |
3 医疗告知组成要素及面临困境 |
3.1 医疗告知组成要素 |
3.1.1 医疗告知内涵界定 |
3.1.2 医疗告知主体 |
3.1.3 医疗告知客体 |
3.1.4 医疗告知方式 |
3.1.5 医疗告知标准 |
3.2 医疗告知面临的困境 |
3.2.1 从医疗告知主体角度看医疗告知困境 |
3.2.2 从医疗告知客体角度看医疗告知困境 |
3.2.3 从法律法规方面看医疗告知困境 |
3.2.4 从资源配置方面看医疗告知困境 |
4 保证医疗告知质量的对策 |
4.1 国家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
4.2 规范患者代理权制度 |
4.3 规范知情同意书 |
4.4 人文告知 |
4.4.1 改善医疗告知环境 |
4.4.2 选择正确的告知时间 |
4.4.3 移情患者情感 |
4.5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历史变迁及特性 |
一、医疗损害的界定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界定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历史变迁及法律基础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现状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对比分析 |
一、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二、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医疗损害处置机制 |
三、两大法系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处置机制利弊分析 |
第三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及控制途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必要性 |
一、满足法律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要求的需要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主观性合理规避的需要 |
三、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需要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提高的需要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理论系统研究的需要 |
第二节 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 |
一、质量控制相关概念 |
二、司法鉴定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的影响因素 |
一、鉴定机构的中立性 |
二、鉴定主体的独立性 |
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
四、鉴定能力的适宜性 |
五、鉴定活动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的主要途径 |
一、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二、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三、参与司法鉴定能力验证 |
四、通过实验室认可和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
五、健全司法鉴定意见审查采信制度 |
第四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
一、域外相关国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评析 |
二、我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现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借鉴与完善 |
第二节 设置专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立性的保障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逐利性的控制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选任规则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的选任规则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准入条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技术能力考核评价制度的确立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退出制度的确立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
第四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设计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受理过程的控制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施过程的控制 |
第五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功能与作用 |
一、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中进行定性评判 |
二、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进行定量判定 |
三、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提供保障 |
四、技术规范的完善是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医疗过失判定规则及注意的问题 |
一、医疗过失的界定 |
二、医疗过失的判定标准 |
三、评判医疗过失需考虑的因素 |
第三节 损害后果判定规则及完善 |
一、对损害后果的再认识 |
二、损害后果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四节 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规则 |
一、因果关系分析的理论基础 |
二、法医学因果关系分析基本理论及其局限性 |
三、因果关系分析与参与度判定的关系 |
四、因果关系分析及参与度判定中的问题 |
五、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判定规则的完善 |
第六章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外部控制机制的健全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 |
一、认证认可制度概述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法律依据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必要性 |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
六、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
第二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参与能力验证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的方案类型 |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方案设计 |
三、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的意义 |
第三节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的规范化 |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采信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 |
三、医疗损害法鉴定意见审查的方式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法医鉴定住院患者病情观察的难点和护理干预(论文参考文献)
- [1]影像学检查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究[D]. 卢建珍.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2]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D]. 高小伟.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罪犯医疗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以江苏省A监狱为例[D]. 刘子龙. 东南大学, 2020
- [4]新医疗环境下非法行医罪适用问题研究[D]. 叶斌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广东省G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研究 ——基于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D]. 汪潏涓.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7]论我国医疗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D]. 彭梦玮.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8]团队分工影响下的医疗过失刑事责任[D]. 刘梦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9]医疗告知研究[D]. 罗娟. 遵义医学院, 2017(09)
- [10]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 张纯兵.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标签:医疗论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文; 强制医疗论文; 鉴定意见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