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东[1](2020)在《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邪教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多年的反邪教工作卓有成效,但是邪教犯罪问题依旧比较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统计,近十年来,全国共有邪教相关刑事、民事案件近三千起,其中“法轮功”、“全能神”在其中占据较高比例,“门徒会”、“血水圣灵”等邪教案件也时有发生。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本文重点研究邪教的法治化治理。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国内外文献,并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十年的邪教相关案件分析。同时深入到反邪教工作一线开展调研,主要是对基层政府、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信徒家属进行访谈,了解基层反邪教工作的情况,分析当前反邪教存在问题,借鉴国外治理经验,并提出完善我国邪教治理机制的见解。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对核心概念与适用的理论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在自建数据库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邪教的发展特点和危害进行多维视角探析。当前邪教组织在组织特征、人员构成和行为方式上出现新的特点;邪教的现实危害探析则主要从政府、社会民众和信徒的视角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邪教治理的历程,将改革开放以来的邪教治理阶段分为:专项行动阶段、法律完善阶段、法治治理完善阶段;同时分析我国邪教治理面临的困境:反邪教立法单一、重实体轻程序,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公安固定证据难度大,法院定罪量刑和监狱改造仍需完善,反邪教协会和网络反邪教工作仍需提升。第四部分,研究域外治理的实践,从国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实践四个角度进行研究,并总结国外的实践经验。第五部分,探析当前我国邪教治理的路径,提出邪教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宪法权威,坚持权责统一和正当程序原则,坚持公开性和权力制约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保障人权原则,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同时,笔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国际合作角度提出具体对策。
尹庆嘉[2](2020)在《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曾饱受邪教问题困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和实践的深入,依法治理邪教问题也成为社会共识。我国法律中出现的专门处理邪教问题的条款最早见于1997年版《刑法》第三百条,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法律条款做出修改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现实需要。在单行刑法领域,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我国依法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指明了方向。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惩治邪教活动的条款,“两高”也针对办理邪教类型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总体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呈现出以国家强制力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分散,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在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时常常因此受到制约,无法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文从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立法现状入手,从邪教问题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目前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方面法律规范性不够健全的角度,对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梳理了国内和国外在此领域关于立法的相关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从法理学角度对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概念和法学内涵进行了阐述,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角度进一步阐述其合理性。我国开展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领域立法可以积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如出台专门法律的法国、严惩违法行为的美国、侧重针对具体问题专门立法的日本以及注重事前防范邪教产生的俄罗斯等。最后,笔者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对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突出防范职能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刑事手段在打击犯罪中的效果等具体角度进行了设想,希望拙见能够为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实践工作提供借鉴。
卢作峰[3](2020)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文中提出在现行《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本质上都属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体现。因而,其权力是极其宽泛的,乃至可以提炼表述为人民概括赋予的“集合性决定权”。这是一种广义上的人大“决定权”,但是,基于职权法定原则,以及制度实践可操作性的考虑,“集合性决定权”须依据不同方面的权能特征细化规定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由此,我国逐渐形成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四大权能的理论划分,并在具体条文中带有兜底条款或抽象性规定。基于广义“集合性决定权”和狭义“明文性决定权”的区分,可明辨“决定权”概念的多重含义,各项权能也均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承接1982年《宪法》颁布前“法令”功能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权与决定权,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法制变革的重要方式,但其在规范层面上仍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务必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各级人大决定权的实体属性与程序边界。论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思路与方向的基础上,引入一种知识与方法相结合的宪法教义学视角,对人大决定职权进行整体上的规范研究。第二章从现有人大职权条文出发,理清人大决定权力展开的理论脉络,基于职能分工与职权法定的角度,区分人大决定权的集合性与明文性,进而梳理出人大决定权的规范依据与内容。第三章聚焦改革实践中颇具争议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从历史维度明晰了其与1982年前的“法令”之间具有的前后承接关系。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践文本并对其进行内容分类,界定得出其中部分文本带有的立法性、规范性特质,以及适时满足社会规范需求的功能。第四章探讨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方向,指出需要在法治改革观的理念指导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制度化与明确化的整合。第五章为结语部分。
李凌旭[4](2019)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文中提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然而当前在我国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其主要从传统的刑法注释学立场展开研究,系统的教义学研究尚付诸阙如。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教义学的角度对其展开研究,在深化本罪理论研究的同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章主要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界定、立法理由以及教义学困境进行了研究。本罪罪名源自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为独立的罪名。本罪是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相关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属于邪教组织犯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行政犯(法定犯),另外本罪既非目的犯也非复行为犯。我国刑事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从刑罚规制的合目的性角度制定本罪,然而本罪的司法实践却出现了一些偏差,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指引意义。就本罪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本身而言,其也未以相应价值为归依。第二章重点对本罪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从事实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不正当、不正派的宗教;从规范层面看,邪教组织是指具持续性、制度化的阶层性、理性的内部规范性的侵犯法益的违法宗教。邪教组织和邪教并不相同。本罪的实行行为为组织、利用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本罪构成要件之结果。本罪组织行为的规范含义为建立邪教组织或维持其存续状态的行为,本罪利用行为的规范含义为采取蒙骗等各种手段使邪教组织为行为人所用的行为。“破坏法律实施”属非物质性结果。本罪中的“法律”有两种,分别为罪状中的“法律”以及罪名中的“法律”。罪状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而罪名中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本罪“实施”之规范含义是指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运用和依照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总和及由此而产生了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的状态。“破坏”之规范含义是指妨碍或者侵害。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故意,行为人对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应有认识,并有实现本罪事实的意图。此外,本罪也存在法律事实错误以及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错误的场合。第三章主要聚焦于本罪违法性阻却事由研究。违法性的本质是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且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时,才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应该采取客观标准,应坚持违法相对性作为其判断基准。本罪主要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是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行为。其又可分为卧底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仅至未遂的情形以及卧底侦查行为达至既遂情形。对于第一种情形,在考虑其法益侵犯性的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出于侦查的目的,手段也是基于该目的而实施的,且手段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认为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该行为虽然该当本罪构成要件,但是在违法性判断阶段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该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但是可以认为该行为是为了执行侦查命令而从事的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二是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因行使宪法权利而产生了破坏法律实施后果的,阻却违法。三是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不属于本罪的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章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责任阻却事由研究。我国的责任能力不仅是犯罪能力,也是刑罚适应能力。本罪行为人因精神病而影响责任能力之判断,应坚持混合方法,法官对于行为人参加邪教组织致降低或丧失责任能力应判断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此外,行为人智商低下或文化水平低并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罪适用期待可能性有法规依据以及法理依据,对本罪期待可能性之判断应坚持行为人标准,行为人因穷困或个人特殊原因而参加邪教组织并从事本罪之情形、因受胁迫而从事本罪之情形以及因从小生长于邪教组织家庭而从事本罪之情形均属于行为人期待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另外,在本罪确信犯的场合,行为人仍然具有期待可能性。本罪中违法性意识的对象应是对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禁止规范或者评价规范违反的认识,但不包括刑法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行为人因文化程度低、智商低下、生活经历等原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场合,应合理对其进行认定。在确信犯的场合不应认定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加入邪教后无法认识到行为违法的,也不应据此就认定不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第五章着重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本罪存在未完成形态。本罪的障碍未遂应以实质的客观说为依据,并根据“组织”行为以及“利用”行为之不同特点对本罪未遂进行界定。本罪中止未遂之结果应通过将其具体化的方式进行认定,对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停止实施本罪的场合可认为其是基于自己的意思防止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本文坚持二阶层犯罪参与体系,并认为本罪非集团性共同犯罪。行为人强制第三者从事本罪等场合均存有间接正犯之可能。本罪并不存在片面共同正犯但应承认共谋共同正犯以及承继的共同正犯。在本罪教唆犯的场合,教唆对象应是特定的,不应为接受邪说的全体邪教组织成员。帮助不同于教唆,帮助是对已有强烈犯罪决意的人给予支持的行为,且一般来说该帮助只要能够使得正犯的实行行为变得容易实施即可。本罪存在片面帮助犯。本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应该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认定,并根据违法和有责这两个因素来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判断认定。罪数形态方面,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在本罪中主要是连续犯。在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根据情形数罪并罚或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在本罪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其为想象竞合。在本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应认定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在本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产生罪数形态问题的场合,若其为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在本罪与非法经营罪产生罪数形态之场合,应根据行为的个数判定是按照想象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来处断。
王丽娟[5](2018)在《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推本溯源,邪教问题是我国社会系统内一个古老的课题,典章古籍中不乏其应对之策,从《礼记》到历代王朝正史的“刑法志”,从《唐律疏议》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均记载有当时统治阶级对邪教抑或类邪教问题的处置方式。邪教问题亦是一个当代国际性问题,法国为之金鼓齐鸣,综合应对;美国素有“邪教王国”之称,却泰然处之,来者不拒;日本为其密锣紧鼓,修法制律;中国大张挞伐,却又防不胜防……纵观古今中外,不难发现我国与国外邪教问题具有本质区别。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是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转型进程中新(兴)宗教里面孳生的一批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等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新(兴)宗教的畸形品,归根究底,将它称之为新兴宗教亦不为过。而我国当代邪教是杂糅了本国历史遗留政治问题与国际社会新(兴)宗教畸形品的混合物,它根本不是宗教,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问题是国际社会发展轨迹的一次交汇,是“祸不单行”的推波助澜。因此,我国邪教问题的有效防治不仅要从本国历史实际出发,而且需借鉴国外当代邪教问题治理之成熟经验。鉴于此,本研究选取美国、法国、日本与我国作为样本(选取理由详见引言第三节内容),将其当代邪教防治对策进行比较。通过历史分析法、内容分析法、多学科交叉法、比较研究法以及定量分析法,将各国当代邪教问题历史、现状进行梳理,在政府与民间两个大框架下对防治之策进行整合考察,客观地比较、解读各国防治对策异同之处与其背后的影响因素,挖掘适宜我国国情的有效启示,以弥补当前治理方式之不足。本研究共八部分组成,其研究发现主要有:第一,通过对邪教问题的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发现我国邪教问题与国外邪教的本质区别。第二,通过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当前我国邪教组织仍具规模、反动特征显着。而国外邪教组织多呈数量多、规模小的现象。第三,关于国外邪教问题的治理方式,呈现出美国民间力量强大、法国综合治理成效显着、日本出台法律迅速而周密等显着特色。第四,我国邪教问题防治以政府部门为主,尤其是政法系统,民间力量明显不足。另外,通过对随机抽取的1000份邪教类法律裁判文书考察,发现我国绝大多数案例以《刑法》第300条入罪、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以维持原判为裁决、刑事量刑集中在3年左右、执行期间多有减刑等特点。最后,本研究在完善性创新观照下,结合国外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有效启示,勾勒出我国当前邪教问题综合治理基础之上法律、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国际层面的精细化防治图景。
杨昊[6](2018)在《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对策研究》文中指出邪教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滋生的一种毒瘤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残害信徒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的和睦,甚至公然对抗政府,已经成为全世界国家和人民的公敌。但邪教组织的产生、发展、蔓延有深刻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根源,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同邪教组织的斗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东莞地处改革开放和对敌斗争的前沿——珠三角地区,毗邻港澳,经济发达、外来人口众多,社会治安复杂,是各类邪教组织境外渗透和境内活动的重点地区,与邪教组织的斗争形势严峻复杂。近年来,东莞地区邪教组织的防范治理工作成效明显,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力度、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首先对东莞地区邪教组织的现状、发展态势及防范治理现状进行了概述,然后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自身工作经验等方式方法,对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总结分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对策,为建设“和谐、幸福、平安”东莞保驾护航。
黄奎[7](2015)在《当代中国反邪教立法问题简析》文中研究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和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时代背景下,反邪教立法问题无疑非常迫切,具有现实针对性。本文在简要解析世界范围邪教的现状和特征及一些国家反邪教立法举措的利弊得失之后,尝试就当代中国反邪教立法问题略陈管见。
于芳[8](2011)在《邪教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目前,世界上,邪教组织约有3000多个,信徒人数有上亿,邪教犯罪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一大公害,因此世界各国均对邪教的打击加大了力度。在我国,“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因此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成为近年来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课题之一,继续加大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打击力度,也是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一项重要任务。邪教虽出自不同国度,但其较强的欺骗性、破坏性、反动性和顽固性的行为特征却异常相似,随着其发展、壮大,已逐渐出现了政治化、职业化、黑社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邪教不仅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而且破坏公共秩序,危及社会政治稳定。本文紧紧结合工作实践中打击处理邪教犯罪的方式、方法,以邪教犯罪的认定等为主线,旨在对司法机关打击处理邪教犯罪获得有益的启示。本文除引言、结语、后记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从邪教的概念、特征等基础理论入手,对邪教进行综合性的概括,作为本文的铺垫。第二章通过对邪教犯罪刑法学理论的分析,进一步阐明邪教与邪教犯罪的同一性及邪教犯罪的刑法学角度的定义特征。这一章是本文论述的出发点。第三章详细阐明国内外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与实践成果,并加以比较,总结国内外刑法学方面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分析研究,阐述我国反邪教立法的现实情况,在肯定反邪教立法取得较大成果的同时,认为我国反邪教的立法,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却相对的疏忽了社会效果。通过结合我国国情,从制定《反邪教法》、解读刑法第300条等方面,提出对我国邪教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议及防控措施。
刘仁文[9](2011)在《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文中提出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可谓对宗教的保护,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罪名则可以说是对宗教的规制。实证研究表明,前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得不多,而后者则适用得比较频繁。
由明言[10](2005)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犯罪类型。本文全面、系统的论述了邪教组织在当今的现状、类型、特征以及成因,充分揭示了邪教组织所具有的反人性、反社会、反政府的本性,从正面回答了什么是邪教组织这个困惑人们的理论问题;通过对邪教组织发展趋势的预测,提出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对策;通过对邪教组织来源的论述,提出了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一个邪恶的犯罪组织的观点;特别是通过对邪教组织应罚性的认识,用刑法的理论揭示了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根据;通过对比的方法,阐明了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条款的研究,对当前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界定的评述,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在惩治邪教方面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刑法在邪教犯罪规定上的不足,并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使涉及邪教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备,真正发挥刑法的作用,为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邪教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文献 |
1.2.2 国外研究文献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实地调研法 |
1.4 核心概念 |
1.4.1 法治的概念 |
1.4.2 邪教的概念 |
1.4.3 邪教治理的概念 |
1.5 全面依法治国理论 |
1.5.1 理论来源 |
1.5.2 理论内涵 |
1.5.3 理论核心 |
1.5.4 法治与邪教治理 |
2 当前我国邪教的发展特点及危害探析 |
2.1 当前邪教发展特点 |
2.1.1 邪教的组织特点 |
2.1.2 邪教的人员特征 |
2.1.3 邪教的行为方式新特点 |
2.2 邪教危害之多维视角探析 |
2.2.1 政府视角 |
2.2.2 社会民众视角 |
2.2.3 信徒视角 |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邪教治理历程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
3.1 改革开放以来邪教治理历程 |
3.1.1 专项治理阶段 |
3.1.2 法治初始阶段 |
3.1.3 法治完善阶段 |
3.2 当下我国邪教治理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2.2 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2.3 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3.2.4 社会反邪教层面存在的问题 |
4 域外治理实践 |
4.1 域外立法实践 |
4.1.1 宪法保护宗教自由 |
4.1.2 基于个案的立法模式 |
4.1.3 制定反邪教法,依法打击邪教 |
4.2 域外执法实践 |
4.2.1 设立专门部门打击邪教 |
4.2.2 执法部门联合打击邪教 |
4.2.3 宗教与社团管理“宽进严管” |
4.3 域外司法审判实践 |
4.3.1 法院干预具体行为 |
4.3.2 法院专案办理 |
4.3.3 司法审判并处罚金额度大 |
4.4 域外民间反邪教实践 |
4.4.1 成立民间反邪教组织 |
4.4.2 反邪教组织与政府互动,重视新闻宣传 |
4.5 对域外经验的思考 |
5 当前我国邪教治理的路径探析 |
5.1 我国邪教治理应遵循之原则 |
5.1.1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维护宪法权威性 |
5.1.2 坚持权责统一,程序正当原则 |
5.1.3 坚持公开公正,权力制约原则 |
5.1.4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保障人权 |
5.1.5 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 |
5.2 我国邪教治理体系构建 |
5.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良法是邪教治理之前提 |
5.2.2 政府依法行政,提升治理成效 |
5.2.3 公安机关立足本职,提升邪教治理能力 |
5.2.4 司法机关牢固法治信仰,完善邪教治理机制 |
5.2.5 调动民众反邪教积极性,营造全民反邪教新氛围 |
5.2.6 加强国际合作,赢得国际支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我国依法治理邪教实践 |
1.4 国外依法治理邪教实践 |
2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
2.1 当前我国邪教组织违法活动现状 |
2.1.1 新老邪教交织,地下活动不减 |
2.1.2 组织体系严密,行动更加隐蔽 |
2.1.3 建立境外网站,宣扬邪教思想 |
2.1.4 化身“人权”卫士,寻求政治庇护 |
2.2 惩治邪教犯罪法律法规不健全 |
2.2.1 具体法律位阶较低 |
2.2.2 法律法规零散分散 |
2.2.3 处置效果不够均衡 |
3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的法理基础 |
3.1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概念与内涵 |
3.1.1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概念 |
3.1.2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内涵 |
3.2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
3.2.1 国家顶层设计推动 |
3.2.2 维护国家安全需要 |
3.2.3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4 国外依法惩治邪教犯罪主要形式 |
4.1 法国—颁布单行刑法 |
4.2 美国—依据现有法律 |
4.3 日本—出台应对法案 |
4.4 俄罗斯—实施源头管控 |
5 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
5.1 规范邪教组织定性 |
5.1.1 明确邪教组织定性标准 |
5.1.2 提高定性标准法律位阶 |
5.1.3 统一邪教组织定性主体 |
5.2 加强社会防范 |
5.2.1 完善群众参与机制 |
5.2.2 完善教育转化制度 |
5.2.3 完善防控预警机制 |
5.2.4 完善人员管控机制 |
5.3 体现法治思维 |
5.3.1 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
5.3.2 严格区分两类矛盾 |
5.3.3 完善刑事打击措施 |
6 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具体内容建议 |
6.1 总则 |
6.2 邪教组织和人员认定 |
6.2.1 邪教组织认定 |
6.2.2 邪教组织成员认定 |
6.3 社会防范 |
6.4 法律责任 |
6.5 宣传教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术理论价值 |
(二)制度实践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威依托的职权初探 |
二、规范框架内的合法依据 |
三、法律系统外的合理因素 |
四、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与研究地位 |
二、宪法教义学视角的引入与适用 |
第二章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脉络与规范内容 |
第一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
一、《宪法》中规定的职权 |
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职权 |
第二节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展开 |
一、对“职权四分”的纠偏 |
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决定权的集合性 |
三、职能分工、职权法定与决定权的明文性 |
第三节 人大决定权的规范内容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一)全国人大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三、人大决定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规范属性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历史渊源 |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路径依赖 |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令”的历史衔接 |
(一)1954年《宪法》前:“法令”的初创 |
(二)1954年《宪法》后至1982年《宪法》前:“法令”的变迁 |
(三)1982年《宪法》后:“法令”的转化与承接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文本与分类 |
一、文本的来源 |
二、特殊文本类别的辨明 |
(一)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 |
(二)法律的补充规定 |
(三)批准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决议 |
(四)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与分类 |
(一)现行有效的第二层“法令” |
(二)专属立法权内未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作出的法律性决定 |
(三)专属立法权内的立法授权决定 |
(四)专属立法权外适用明文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五)专属立法权外适用集合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性质与功能 |
一、立法权与决定权综合运用的法制变革方式 |
二、满足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规范需求 |
第四章 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 |
第一节 观念层面:迈向实质法治的改革观 |
一、警惕经验主义与工具主义 |
二、法治改革观的要求 |
第二节 中央层面:“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度化 |
一、明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体性质 |
二、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规范 |
第三节 地方层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明确化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 |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判定的程序机制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概述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辨析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之由来:以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罪名确立为基底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概念界定 |
三、“邪教组织犯罪”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辨析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类型归属 |
一、目的犯抑或非目的犯 |
二、复行为犯抑或单行为犯 |
三、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
四、行政犯(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自然犯)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立法理由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演进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立法理由及其教义学研究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困境 |
一、刑事政策未体现于教义学 |
二、未自觉运用教义学中的类型化思维 |
三、偏重概念法学忽视了理论模型的构建 |
四、教义学理论模型构建未以相应价值作为归依 |
第二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教义学阐释 |
一、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理论模型之意义 |
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之构造 |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之潜在危机及化解 |
四、本罪中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的内涵 |
一、“邪教组织”内涵界定的学说评述 |
二、“邪教组织”概念之事实构造 |
三、“邪教组织”概念之规范构造 |
四、“邪教组织”与“邪教”辨析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实行行为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行为的规范构造 |
二、“利用”行为的规范构造 |
第四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成要件结果之教义学研究 |
一、界定本罪结果属性之实益 |
二、本罪结果属性分析 |
三、“破坏法律实施”的内涵结构 |
第五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要素之教义学研究 |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罪过形式之争 |
二、本罪故意之构造 |
三、本罪的事实错误 |
第三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违法性本质和违法性判断 |
一、违法性的本质 |
二、违法性的判断 |
第二节 “卧底侦查”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问题 |
一、作为职务行为的卧底侦查 |
二、与本罪相关的卧底侦查的若干情形 |
三、不具有社会相当性的卧底侦查行为 |
第三节 “行使宪法权利”与本罪之违法性阻却 |
一、“行使宪法权利”属违法阻却事由 |
二、本罪行为方式与“行使宪法权利” |
三、不属于“行使宪法权利”的情形 |
第四节 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与本罪之违法阻却事由 |
一、本罪中以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为由进行辩护之场合 |
二、履行邪教组织内传道人职责非本罪违法阻却事由之教义学证成 |
第四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责任阻却事由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本罪之责任能力问题 |
一、我国《刑法》责任能力之规定 |
二、责任能力之本质 |
三、本罪行为人责任能力之判断 |
第二节 本罪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
一、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依据 |
二、本罪期待可能性适用之判断标准 |
三、本罪期待可能性降低或欠缺之情形 |
四、确信犯场合是否影响行为人之期待可能性 |
第三节 本罪中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问题 |
一、违法性意识之对象 |
二、本罪应具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证立 |
三、本罪中行为人可能不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之场合 |
四、本罪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的两个争议问题 |
第五章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一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完成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预备犯之基础理论 |
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障碍未遂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中止未遂 |
第二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共犯教义学研究 |
一、本罪共犯之争议问题 |
二、本罪共同正犯之教义学研究 |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狭义共犯之教义学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数形态之教义学研究 |
一、法律上视为一个行为并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形 |
二、数行为场合下本罪罪数形态之审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邪教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的运用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观点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论文的创新点 |
(二)论文的不足之处 |
1 邪教问题基本理论 |
1.1 邪教的概念 |
1.1.1 中国的邪教概念 |
1.1.2 国外的邪教概念 |
1.2 邪教的特征 |
1.2.1 官方对邪教特征的界定 |
1.2.2 国内外邪教特征解析 |
1.3 邪教的主要类型 |
1.3.1 中国的邪教主要类型 |
1.3.2 国外的邪教主要类型 |
1.4 邪教相关概念辨析 |
1.4.1 邪教与宗教 |
1.4.2 邪教与新兴宗教 |
1.4.3 邪教与教会、宗派、教派、膜拜教团 |
1.4.4 邪教与异端 |
1.5 邪教问题治理的相关理论及概念 |
1.5.1 社会控制理论 |
1.5.2 社会治理精细化 |
1.6 小结 |
2 中美法日邪教问题的历史考察 |
2.1 中国邪教问题的历史嬗变 |
2.1.1 古代邪教问题(先秦时期至19世纪40年代) |
2.1.2 “会道门”时期的邪教问题(民国年间至20世纪70年代) |
2.1.3 当代邪教问题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 |
2.1.4 小结 |
2.2 国外邪教问题的历史回顾 |
2.2.1 纵向视角:兴起于1960年代,发展于20世纪末期 |
2.2.2 横向视角:美法日邪教问题各具特色 |
2.3 小结 |
3 中国当代邪教问题综合防治内容 |
3.1 政府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1.1 立法机关针对邪教问题的多层次立法体系 |
3.1.2 行政机关对邪教问题的综合治理 |
3.1.3 司法机关针对邪教类犯罪行为的司法审判 |
3.2 民间层面邪教问题的防治 |
3.2.1 反邪教主体多元化 |
3.2.2 反邪教经营模式以政府引导为主 |
3.3 政府与民间力量联合反邪教—成立反邪教研究中心(智库) |
3.4 小结 |
4 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 美国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 |
4.1.1 邪教问题治理之政府层面 |
4.1.2 邪教问题治理之民间层面 |
4.2 法国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2.1 政府层面:议会与内阁相互促进 |
4.2.2 民间层面:成立民间组织,政府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
4.3 日本当代邪教问题防治 |
4.3.1 立足现实不断完善的立法模式 |
4.3.2 加强管理,严密监控之行政执法 |
4.3.3 慎重审判,从重处罚之司法实践 |
4.3.4 成立反邪教协会、示威游行等自发抵制之民间反邪教 |
4.4 小结 |
5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之比较 |
5.1 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的异同点 |
5.1.1 共通性 |
5.1.2 差异性 |
5.2 影响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异同的因素 |
5.2.1 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系与原则 |
5.2.2 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
5.2.3 国家政体类型对决策之影响 |
5.2.4 小结 |
6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及当前中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的完善 |
6.1 国外邪教问题治理对策对我国的启示 |
6.1.1 邪教问题的防治应侧重立法层面 |
6.1.2 “邪教”的定性要通过审判或自下而上的推动认定 |
6.1.3 加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有利于邪教问题的防范 |
6.1.4 经济是邪教组织产生、壮大的关键因素 |
6.1.5 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邪教问题防治 |
6.2 我国邪教问题防治对策存在的问题 |
6.3 我国邪教问题治理对策的完善:综合防治体系之上的精细化建构 |
6.3.1 邪教问题防治的战略指导思想 |
6.3.2 法律层面之精细构建 |
6.3.3 社会层面之基层导向 |
6.3.4 文化层面之精品打造 |
6.3.5 经济层面之精准打击与保护并行 |
6.3.6 政治层面之加强党的领导 |
6.3.7 国际层面之话语权提升 |
6.3.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ABSTRACT |
绪论 1.1 |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
文献综述 1.3 |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方法 1.4 |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相关理论概述 2.1 |
绩效管理理论 2.2 |
公共治理理论 2.3 |
无缝隙政府理论 2.4 |
新公共管理理论 |
东莞地区邪教组织概况及防治工作现状 3.1 |
东莞地区邪教组织概况 3.2 |
防治工作现状 |
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
工作落实和队伍建设不到位 4.2 |
司法打击工作力度大于事前预警防控力度 4.3 |
过于依靠单一的政府主体进行管理 4.4 |
对邪教活动主体的掌控预警能力不足 4.5 |
已转化邪教人员重新从事邪教活动 4.6 |
打击处置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效果不佳 |
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5.1 |
部分领导干部的思想认知有偏差 5.2 |
滞后的管理理念和不完善的管理体系 5.3 |
缺乏与时俱进的法律支撑和执法理念 5.4 |
存在邪教滋生的土壤和生长发展的温室 |
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对策 6.1 |
确保防范治理邪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可持续性 6.2 |
健全多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 6.3 |
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管理格局 6.4 |
构建全方位立体化防控体系 6.5 |
强化邪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6.6 |
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结束语致谢参考文献附录 |
调查问卷 |
(8)邪教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邪教的概述 |
(一) 邪教的概念与特征 |
(二) 邪教的成因 |
(三) 邪教的现状及危害 |
二、邪教犯罪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
(一) 邪教犯罪的主体 |
(二) 邪教犯罪的主观方面 |
(三) 邪教犯罪的客体 |
(四) 邪教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三、国内外惩治邪教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实践 |
(一) 国外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
(二) 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
四、完善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思考 |
(一) 我国惩治邪教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几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 我国刑法保护与规制宗教的基本内容 |
二 对刑法第251条的规范和实证分析 |
(一) 规范分析 |
1 新旧刑法条文对比 |
2 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 |
(二) 实证分析 |
三对刑法第300条的规范和实证分析 |
(一) 规范分析 |
1 新旧刑法条文对比 |
2 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 |
(二) 实证分析 |
四刑法对宗教领域的其他规制 |
五 结语 |
(10)邪教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当代邪教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当代邪教的基本状况 |
一、国外邪教组织的状况 |
二、我国的邪教组织概况 |
第二节 邪教的分类 |
一、按照邪教组织的思想资源划分的类型 |
二、按照邪教组织的来源划分的类型 |
三、按照邪教组织所宣扬的内容划分的类型 |
四、按照邪教的外在特征划分的类型 |
五、按照邪教反社会的表现划分的类型 |
六、其他分类 |
第二章 邪教含义概述 |
第一节 国内对邪教的界定 |
一、关于邪教的历史含义 |
二、关于当代邪教的界定 |
第二节 国外对邪教的界定 |
一、国外对邪教的称谓 |
二、国外对邪教的界定 |
第三章 邪教的特征 |
第一节 邪教的特征例说 |
一、两特征说 |
二、三特征说 |
三、四特征说 |
四、五特征说 |
五、六特征说 |
六、七特征说 |
七、八特征说 |
八、九特征说 |
九、十特征说 |
十、十一特征说 |
十一、十二特征说 |
十二、十四特征说 |
第二节 邪教的特征 |
一、绝对崇拜声称具有“超自然力”的教主 |
二、怪诞不经的信仰体系 |
三、摧残信徒理性思维,实行精神控制 |
四、封闭而严密的集权组织结构 |
五、违背人性,具有极端反社会的行为模式 |
六、不择手段聚敛钱财 |
七、与现实社会对抗,危害社会 |
第三节 邪教的概念 |
一、邪教的性质 |
二、邪教的概念 |
第四章 邪教的渊源 |
第一节 邪教是新兴宗教极端的产物 |
一、什么是新兴宗教 |
二、新兴宗教与邪教的关系 |
三、邪教是新兴宗教的质变 |
四、邪教与传统宗教的关系 |
第二节 邪教是以迷信为思想基础的秘密结社的产物 |
一、迷信是邪教的思想基础 |
二、邪教是会道门在当代的变种 |
第五章 邪教产生和蔓延的原因 |
第一节 邪教组织产生的原因 |
一、人类社会各种矛盾的存在是诱降发邪教产生的重要因素 |
二、传统宗教的衰落和新兴宗教的兴起为邪教产生提供了机会 |
三、多元文化的存在是邪教产生的文化背景 |
四、各国政府对邪教政策的不确定性为邪教的发展提供了社会空间 |
五、迷信思想的长期存在为邪教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准备 |
六、世界末日思想为邪教蔓延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 |
七、我国邪教产生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个人加入并痴迷邪教的原因 |
一、来自邪教组织的原因 |
二、来自个人方面的原因 |
三、重返邪教的特殊原因 |
第六章 邪教的发展趋势和对策 |
第一节 邪教的发展趋势 |
一、传播地域国际化 |
二、行为方式暴力化 |
三、传播方式和活动手段现代化 |
四、组织成员低龄化、知识化、高层化 |
五、生存名目合法化 |
第二节 防范和惩治邪教的对策 |
一、国外惩治邪教的对策 |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
第七章 邪教行为犯罪化之必要 |
第一节 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意义 |
一、邪教组织犯罪的概念 |
二、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意义 |
第二节 邪教组织犯罪化条件 |
一、犯罪特征的理论认同 |
二、邪教组织的犯罪化认定 |
第八章 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 |
第一节 区分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的重要意义 |
一、犯罪集团概述 |
二、区分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
第三节 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
一、恐怖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二、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的区别 |
三、邪教组织与恐怖组织之间的可变性 |
第九章 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评述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沿革 |
一、中国古代政权对邪教的政策及立法 |
二、我国建国前后至1997 年现行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 |
三、1997 年以后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评述 |
一、关于邪教组织犯罪的立法评述 |
二、关于邪教组织犯罪司法解释的评述 |
第三节 对我国邪教组织犯罪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
一、制定惩治教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 |
二、增加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邪教组织罪” |
三、增加“致人重伤罪” |
四、调整法定刑的刑种和量刑幅度 |
五、完善刑事司法解释 |
六、刑法立法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后 记 |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全面依法治国视野下的邪教治理研究[D]. 刘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2]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立法问题研究[D]. 尹庆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3]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D]. 卢作峰.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教义学研究[D]. 李凌旭. 海南大学, 2019(05)
- [5]中美法日当代邪教问题治理对策比较研究[D]. 王丽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4)
- [6]东莞地区邪教组织防范治理对策研究[D]. 杨昊.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6)
- [7]当代中国反邪教立法问题简析[J]. 黄奎. 世界宗教文化, 2015(06)
- [8]邪教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于芳. 东北师范大学, 2011(06)
- [9]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J]. 刘仁文.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2)
- [10]邪教犯罪研究[D]. 由明言. 吉林大学, 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