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首例省会城市政府“不作为”案纪实(论文文献综述)
赵悠然[1](2021)在《苍溪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盖克靓[2](2020)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定性》文中研究表明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新的法律挑战和问题接踵而来。部分商家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手段宣传产品,刷单已经成为网络店铺商业竞争的首选。刷单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任,进而阻碍了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理清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性质成为有效规制刷单乱象的关键。基于此,本文以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又被分为四章。以与刷单相关的三类司法判例为切入点,综合分析学者的不同观点,重点探究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定性以及该行为以及相关衍生行为的罪数问题。第一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的虚假交易、伪造销量和伪造用户评价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而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的用户评价、销量属于互联网广告中的商业性展示广告。所以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的伪造用户评价和伪造销量构成虚假广告。因此当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构成虚假广告罪。第二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诈骗行为的认定。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针对消费者的诈骗因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积分和优惠券属于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按照平台实际损失确定犯罪数额。网络平台作为电子代理人,具备成为诈骗罪被骗者的资格。因此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针对所在平台的诈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构成诈骗罪。第三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根据市场准入秩序说,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网络诽谤司解》第7条,该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因此当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章,讨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及其衍生行为的罪数认定。由于虚假广告罪与非法经营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因此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应成立虚假广告罪。但是虚假广告罪法定刑设置过低,当行为人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无法被虚假广告罪评价时,非法经营罪与虚假广告罪之间应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非法经营罪论处。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中针对所在平台的诈骗构成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帮助行为,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或明知时,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建立网站、APP或者QQ、微信、YY等即时通信群组,在其中发布刷单任务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在网站、APP或即使通讯群组中传授刷单技巧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条竞合,按照《刑法》第287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3款的特殊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陈星[3](2020)在《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保护消费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后确认建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再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利,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6年《消费公益诉讼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对民事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以来,消费公益诉讼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求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在新时代我国大力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的背景下,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丰富消费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和促进消费公益诉讼的实践发展,进而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解读近年来食品安全、金融安全、教育质量、医疗健康、产品质量、旅游服务等领域中出现的一些典型消费案例和法院已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剖析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运行现状,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主要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公益维护需求量大与救济程序利用率低的矛盾突出、原告主体资格有限、起诉与受理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诉讼收费制度不合理、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等。通过分析消费公益诉讼的功能及制度构成的特殊性,从博弈论、系统论、国家经济职能视角反思消费公益诉讼理论构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成因,可以开拓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新思路。社会治理现代化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形成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新思想。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多角度考虑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不同主体在诉讼活动以及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导他们良性互动,推动诉讼活动进程。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议意见。第一,应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作为制度完善的指引。一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不仅旨在保护消费者个体利益、消费者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所涉的多方主体提供能够高效实现利益诉求的博弈场和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二是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所涉主体不仅包括参与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市场主体,还包括代表和维护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社会组织,代表国家从事市场监管和法律执行的公权力机关等。第二,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一是拓宽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完善处于第一顺位的检察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适格条件;赋予行政机关第二顺位的原告资格并配套限制性前置程序;增加公民个人作为第三顺位的原告,有条件地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进一步明确消费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判断标准。三是综合考虑标的额、影响力、审理难度、调查取证难度等因素,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四是打破以商品和服务种类作为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判断依据,扩大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五是突出审判执行程序的特殊设置。如:优化如书面起诉、提交证据等起诉要件的规定,探索建立消费保护法庭,调整诉讼费用制度,减免部分类型案件受理费,有限扩张判决效力,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强制执行的权利,严格限制原告当事人的处分权等。第三,应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拓宽其适用领域。二是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对奖励对象、奖励数额的确定标准和奖励金的来源等内容予以细化和明确。三是加强原告人身安全、隐私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消费公益诉讼中因无力提供担保而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有关规定内容进行修正。四是允许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律师胜诉取酬制度,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许可其根据费用最低原则和维护公共利益原则裁定具体案件中的律师费用。
朱刚[4](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贠小倩[5](2019)在《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表明了我国政府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想要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必须打破行政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已十年有余,遏制行政垄断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遗憾的是行政垄断行为仍屡禁不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垄断问题依然突出,妨碍了我国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令我们不得不思考其中的原因。究竟是《反垄断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抑或是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并迎来第一次大修订,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际,本文拟对新经济涌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继提出之后的行政垄断规制问题再次进行研究,以期对《反垄断法》的完善以及有效遏制行政垄断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就新形势下的行政垄断进行了简要的概述。首先分析了行政垄断产生的政治和经济危害及其背后的原因,其次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对行政垄断的内涵变化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重点阐述了我国新形势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影响以及行政垄断规制所发生的变化。第二部分在分析行政垄断特性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目标进行了研究。根据行政垄断存在的长期性、普遍性和多样性等特性明确新形势下行政垄断的规制目标。从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如果行政垄断长期得不到有效规制,将不利于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进步、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并直接导致我国的经济效率低下。从厘清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看,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界定政府权力边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第三部分主要就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进行研究。首先分别就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了行政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现行法律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规定不明确、与竞争政策缺乏衔接性、责任不够全面、严厉以及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部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执法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时,执法透明度不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是行政垄断问题无法有效遏制的原因所在。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将会面临基于机构整合而出现的新的反垄断执法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秉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的宗旨加以分析,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第四部分主要对国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相关做法进行研究,以期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加以借鉴。重点研究了较为发达的美国、欧盟和同样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俄罗斯这三个国家的相关做法,从这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总结出三点经验,即行政垄断规制应当拓宽行政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调整范围、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广泛职权并建立严厉的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第五部分就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从法律制度入手,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治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立法、建立严格的豁免制度等,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行政垄断规制的有效性,为反行政垄断执法奠定基础。其次要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权力,同时加强执法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并建立地区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激励机制。在执法层面加强管理,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最后不断完善行政垄断各项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行政垄断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为行政垄断的受害主体提供完善的事后救济措施,使行政垄断的规制达到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完美效果。
李东澍[6](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田芬[7](2018)在《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重点与难点在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针对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构建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实证主义,采用“提出问题—理论分析—实证分析—解决问题”的逻辑,初步确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理论的研究框架。结合司法实践中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为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中提供建议。首先,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界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与特征,区别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相较于物权、债权等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比较,指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并且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引入经济分析法,运用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汉德法则以及成本收益分析法等多种理论工具,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与“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第三,梳理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变迁进程,比较《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之间的立法特征。司法实践是检验立法构成合理与否的最佳标准。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性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分析,明确了司法适用中确定赔偿数额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赔付率普遍偏低”以及“酌定因素不明确”。第四,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上述问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基本理念上存在的不足。通过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坚持“全部赔偿原则”、“裁量赔偿原则”以及“衡平赔偿原则”三项原则,并体现“救济价值”、“预防价值”以及“制裁价值”三项基本价值。最后,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问题,为重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石。为了构建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在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上提出四项具体化路径:1.改进法定赔偿,取消《专利法》中法定赔偿的最低限额,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探索“五级三步法”的适用,使法定赔偿的确定相对量化,一定程度上实现法定赔偿认定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2.完善惩罚性赔偿,将三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条件统一为“故意”,惩罚比例统一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在司法解释中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3.调整计算方法,取消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4.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证据规则体系,正确适用证据披露规则、证据保全规则,合理运用举证妨碍规则、优势证据标准,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制度。综上所述,重构我国体现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应并驾齐驱。立法上完善规则设计,司法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统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裁判标准。从而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举证难、赔偿低的现实难题,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适应,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与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遥[8](2018)在《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文中认为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在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检察院牢牢抓住了公益这个核心,办理了多起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诉讼法中,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最早是从罗马法发展演变而来,后来逐渐被西方国家法律制度所纳入,时至今日,公益诉讼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救济措施。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一定历史渊源,而且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具有的独特优势。虽然现在检察机关具备了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现有法律条款并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也缺乏必要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在参与公益诉的过程中碰到了很多的问题,操作起来引发了颇多争议。因此,无论从完善立法还是指导实践的角度,都有必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也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许多立法和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对美国、英国、、日本、巴西等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又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试点概况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解决办法。第一,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应遵循公益性、补充性、时效性原则;第二,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应处理好主动与被动的关系、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与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其他团体组织的关系;第三,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需明确其内容、法律效力、证据收集、财产保全;第四,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程序包括管辖、起诉、调解、执行、反诉权方面在现有制度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同时,与公益诉讼相关的辅助措施也应同时创新和完善;还需注意各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才能真正具有可操作性。
谢郁[9](2017)在《中国计划生育制度变迁中的实践与规范冲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的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制度到达一个新节点。自1970年周恩来指出“计划生育是计划问题”始,回顾生育率的变化,中国总和生育率从1971年前平均5.59降到1979年的2.75,并在2000年后处于低生育率水平。这能否说明法律制度在塑造社会秩序中的强大作用,足以完成“移风易俗”的任务?各地生育率的差异和计划生育制度在各地运作中形成的各种“办法”,以及非个例的计划外生育现象,又表明其实施存在巨大的区域化差异。那么,这些制度实施的“偏离”和公民生育实践的“自主”又如何产生?两个问题看似矛盾,但均在于如何理解制度运作机制的问题。简言之,本文要尝试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当个体所欲实践目标与制度规范发生冲突时,会形成怎样的实践策略,并对制度产生怎样的影响?实践与规范冲突的研究意义在于,一方面它能够指导人们的实践,更好地争取自身的正当利益;一方面它能够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反思,更好地实现制度目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以生育实践为原点研究计划生育制度的缘由,涉及计划生育制度与生育实践两个核心概念。第二章,论述生育实践与计划生育制度间的冲突逻辑。结合拉兹的“行动理由理论”,指出生育实践与制度的冲突是个体自主权衡的重要性理由与权威规范之间,不依据排他性理由规则处理的结果。第三章,论述生育实践与计划生育制度间的冲突解决路径。引入吉登斯“权力”的概念,借以说明实践主体的自治性以及权力关系的空间性,进而结合行动理由从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角度,阐释偏离规范的实践如何推动制度变迁。第四章,以前述得到的生育实践与规范冲突分析框架,来论述当实践的重要性理由与制度理念相容时,个体的生育实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严格限制避孕及节育的制度措施,与个体基于个人主义判断逻辑得到的重要性理由冲突。他们凭借生育实践所依赖资源的特殊性、权力位置的独特性,能够深刻影响制度决策的关键行为者;且制度实施的外部客观环境改变,亦使得制度理念无法实现,故避孕及节育合法化的主张得到接纳,导致制度改革。第五章,论述当实践的重要性理由与制度理念相斥时,个体的生育实践与制度的互动关系。以“一孩化政策”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制度无法作为个体生育实践的排他性理由,在个体在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利话语而达成实践共识的情况下,每个人只能依其掌握的资源在自身权力场域中塑造一定的规范来实现生育目的,这决定了制度在地方实践中的具体样态。本论文由此构建一个以实践与规范冲突为动力核心的制度分析理论框架。行动理由和权力关系这两个概念在说明冲突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而权利话语则完成了冲突机制与制度变迁机制的最后勾连。借此理论框架,可确立行动理由在制度设计中的重要性,指导欲规制行为与规范间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提示个人权力与权利在推动制度改革的实践路径。
刘晓堂[10](2017)在《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主要社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问题一直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学者关注的一个重心。本论文选择察哈尔地区为研究区域范围,以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的主要社会问题——土匪、灾荒和会道门问题为研究对象,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深入挖掘、辨析和利用历史文献资料,整合历史学、越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以区域社会史为视角,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之下,对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土匪、灾荒和会道门问题展开典型性研究,全面扫描其概况,深入探讨其产生背景和发生规律,细致分析其社会影响与历届政府的应对与治理,并从中得出有说服力和借鉴价值的结论。全文由绪论、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从选题意义、学术史回顾、概念界说、研究方法、史料评介等方面勾勒了本论文的框架。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近代察哈尔地区的移民垦殖与社会结构变动进行了概述和探讨。察哈尔地区是察哈尔蒙古的游牧地,也是汉族移民最早进入的地区之一。清康熙至民国初期,河北、山东、山西等内地省份大量民人在灾荒、战乱与贫困等多重因素的驱动下,持续涌入察哈尔地区开垦土地,兴业置产。近代的大规模移民垦殖是察哈尔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关键变量,引发了该地区社会结构的深层变动。由此而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为社会问题的孕育触发埋下了隐患。第二章研究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的土匪问题。匪患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察哈尔地区匪患贯穿民国历史始终。社会政治因素、自然地理因素、个人心理因素和察哈尔地区的移民社会特性等共同促成了土匪的蜂起。察哈尔地区的匪患带有兵灾严重、兵匪不分和邻省土匪苛扰严重的明显特点,造成了巨大的财产和经济损失,迟滞了察哈尔社会经济发展,加深了乡村社会的贫困化,摧残着民众的心灵,加剧了社会失序。面对猖厥的匪患,民国时期历届政府主要采取剿抚兼施的策略,取得了一定成效。晋察冀边区政府和八路军从争取抗日战争胜利的大局出发,对土匪采取争取、收编等策略,对甘为汉奸、向中共领导的抗日武装猖狂进攻的土匪则坚决打击和消灭。察哈尔地区民众被迫组织和参加民团、商团、联庄会、红枪会等自卫组织,察哈尔地区的天主教士也对土匪问题的治理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建国前后,在中共中央、华北局的领导下,察哈尔省委和政府坚持"军事清剿与政治瓦解"相结合的方针,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经过七年艰苦卓绝的剿匪斗争,将察哈尔地区匪患彻底根除。第三章探讨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的灾荒问题。作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灾荒呈现出了灾害频次高、灾害种类多、续发性突出等特点。在诸多自然灾害中,以旱灾、水灾和雹灾最为严重,呈现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研究显示,民国时期的察哈尔地区灾荒是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合力促成的结果。严重的灾荒导致大量灾民或被推向死亡的深渊,或被迫离村逃难,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从而将察哈尔地区农村经济推向新一轮的凋敝和衰退,进一步加深农村的贫困,加剧了社会动荡。频仍的灾荒也使得民众的民间宗教信仰活动急剧增多。荒政方面,北京政府主要以治标为主,南京国民政府则转向标本兼治,非常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水利科学的利用,并且积极推进新型农赈。以中国红十字会、华洋义赈会和世界红卐字会为代表的社会救济团体对察哈尔地区灾荒展开了积极的救济,做出了重要贡献。《申报》与天津《大公报》直面华北大灾荒,积极承担媒体社会责任,对察哈尔等地区灾荒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持续报道,发挥了重要的舆论导向和社会动员作用,有力推动了救灾工作的展开,为赈济灾荒做出了重要贡献,彰显了强烈的民生关怀意识与媒体社会责任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晋察冀边区政府面对灾荒,一方面动员各方面力量赈济受灾民众,另一方面积极组织灾区民众开展生产自救、"保苗"、"保田"等等运动,积极兴修水利工程;一方面要拿起武器与国内外各种敌人进行斗争,另一方面还要拿起农具与各种自然灾害进行搏斗,度过灾荒。第四章探究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会道门问题。民初以降,秘密教门蜕变为会道门。察哈尔地区会道门的发展,是社会政治、自然灾害和心理文化等诸多因素叠加作用的结果。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始终未能制定完备的治理会道门的政策和法律,使得会道门作为社会问题越发严重。在民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当中,察哈尔地区会道门一度发展至数十万信众,数十种会、道、教、社遍及察哈尔地区中心城镇和偏远乡村。以一贯道为代表的会道门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不但以各种名目大肆敛财,在实际中更表现出了明显的政治倾向性和投机性,积极攀附日伪等反动势力,在民国后期更加趋向反动。建国前后,察哈尔地区会道门仇视新政权,制造各种谣言,甚至向基层人民政权和党组织渗透,破坏社会秩序,阻碍社会的进步,反动性质暴露无遗。鉴于会道门的反社会性,建国前后,在中共中央、华北局的领导下,察哈尔地区开展了取缔会道门运动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以"运动式"治理途径解决会道门问题,取得了较为彻底的胜利,察哈尔地区会道门基本肃清。党的坚强领导是察哈尔地区取缔会道门运动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正确的策略是察哈尔地区取缔会道门运动取得胜利的重要前提,依靠和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方针和政策。这些都是察哈尔地区取缔会道门运动所留结的宝贵历史经验。结语总结全文,申明作者的观点、启示和建议。
二、国内首例省会城市政府“不作为”案纪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内首例省会城市政府“不作为”案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2)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虚假广告行为的认定 |
一、问题提出 |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关系 |
三、互联网广告的认定标准 |
(一)互联网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的界分 |
(二)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广告的界分 |
第二章 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诈骗行为的认定 |
一、问题提出 |
二、诈骗罪行为对象认定 |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 |
(二)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 |
三、诈骗罪被骗者资格认定 |
第三章 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 |
一、问题提出 |
二、非法经营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 |
(一)市场管理活动说评析 |
(二)市场管理秩序说评析 |
(三)市场准入秩序说评析 |
三、非法经营罪客观要件:违法性来源 |
四、非法经营罪客观要件: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 |
第四章 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及其衍生行为的罪数认定 |
一、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罪数认定 |
二、网络刷单套现牟利相关衍生行为的罪数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已有的研究基础总结 |
1.2.2 仍需研究的主要问题 |
1.3 主要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消费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
2.1 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特性与模式类型 |
2.1.1 消费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
2.1.2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公益特性之多元体现 |
2.1.3 消费公益诉讼的集团诉讼模式考察 |
2.1.4 消费公益诉讼的团体诉讼模式考察 |
2.2 域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2.1 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与表现 |
2.2.2 消费者保护运动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
2.2.3 域外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 |
2.3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3.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产生历程 |
2.3.2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
2.4 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经济公益诉讼比较 |
2.4.1 消费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 |
2.4.2 消费公益诉讼与反垄断公益诉讼比较 |
2.4.3 消费公益诉讼与证券公益诉讼比较 |
2.4.4 消费公益诉讼与纳税人公益诉讼比较 |
第3章 消费公益诉讼的多重功能与制度构成 |
3.1 消费公益诉讼的多重功能体现 |
3.1.1 平衡消费信息差异 |
3.1.2 抑制不当及违法行为 |
3.1.3 充分赔偿受害主体损失 |
3.1.4 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 |
3.1.5 提高司法效率并统一裁判 |
3.2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构成的特殊性 |
3.2.1 消费公益诉权具有民事和经济双重属性 |
3.2.2 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突破与边界限定 |
3.2.3 当事人适格条件与扩张路径 |
3.2.4 证明责任更加关注原告弱势地位 |
3.2.5 审执程序需突破传统诉讼制度规定 |
第4章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困境及成因 |
4.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现状考察 |
4.1.1 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 |
4.1.2 案件类型集中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4.1.3 原告主要由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构成 |
4.1.4 制度发展整体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
4.2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
4.2.1 原告主体资格单一 |
4.2.2 起诉与受理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 |
4.2.3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合理 |
4.2.4 诉讼费用负担规则有待优化 |
4.2.5 判决结果的效力范围有限 |
4.3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运行困境的成因分析 |
4.3.1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混同 |
4.3.2 消费公益诉讼领域宣示性立法现象的存在 |
4.3.3 消费公益诉讼激励约束机制的缺乏 |
第5章 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分析 |
5.1 博弈论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1.1 博弈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方法论意义 |
5.1.2 博弈论视角下消费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
5.1.3 博弈论视角下经营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
5.1.4 博弈论视角下监管者的行为选择与消费公益诉讼的设计原则 |
5.2 系统理论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2.1 系统论的基本内容及其方法论意义 |
5.2.2 系统论视角下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3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构成及其优化指标 |
5.3 国家经济职能视角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3.1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是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必然要求 |
5.3.2 消费公益诉讼的效率直接体现国家经济职能的履行效果 |
5.3.3 追求消费纠纷解决实效是发挥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指标 |
第6章 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
6.1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目标指引 |
6.1.1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目标 |
6.1.2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多重目标分析 |
6.2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规则 |
6.2.1 进一步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 |
6.2.2 确立判断受案范围的具体标准 |
6.2.3 优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则 |
6.2.4 充分发挥证明责任倒置的作用 |
6.2.5 突出审执程序的特殊设置 |
6.3 完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机制 |
6.3.1 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作用 |
6.3.2 建立诉讼积极参与者奖励机制 |
6.3.3 加强原告隐私及财产权益保护力度 |
6.3.4 确立律师胜诉取酬制度 |
6.3.5 充分配套诉讼保障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致谢 |
(4)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新形势下行政垄断规制概述 |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理论 |
1.行政垄断的内涵 |
2.行政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
(二)新形势下行政垄断规制的变化 |
二、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的特性与规制目标 |
(一)新形势下行政垄断存在的特性 |
1.长期性 |
2.普遍性 |
3.多样性 |
(二)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目标 |
1.构建自由、公平和高效率的市场竞争环境 |
2.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3.界定政府权力边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
三、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 |
1.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 |
2.我国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执法现状 |
(二)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1.立法层面的问题 |
2.执法层面的问题 |
四、域外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及其经验借鉴 |
(一)域外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
1.美国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 |
2.欧盟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 |
3.俄罗斯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 |
(二)域外经验借鉴 |
1.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规制范围 |
2.拓宽反垄断执法机构职权范围 |
3.建立健全行政垄断责任制度 |
五、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 |
1.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治化 |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 |
3.建立严格的豁免制度 |
(二)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 |
1.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权 |
2.强化执法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
3.提升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效率 |
(三)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及救济方式 |
1.构建多元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2.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贡献 |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内涵与特征 |
(一)内涵界定 |
(二)特征辨析 |
二、归责原则比较 |
(一)过错责任原则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赔偿范围 |
(一)财产损害赔偿 |
(二)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三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 |
一、经济学视角下的侵权责任理论 |
(一)最小化事故的社会成本 |
(二)汉德法则 |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学分析 |
(一)法律规定的抽象性 |
(二)证据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厘定 |
(一)补偿性赔偿金 |
(二)惩罚性赔偿金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司法困境 |
一、法律渊源的追溯 |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 |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
(三)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 |
(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特点 |
二、典型案例的启迪 |
(一)“新华字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二)“得力中性笔”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三)“琼瑶诉于正”侵害着作权纠纷案 |
三、司法困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揭示的问题 |
(一)计算方法的适用比例失衡 |
(二)赔付率普遍偏低 |
(三)酌定因素不明确,法院自由裁量权大 |
第五章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念 |
一、明晰性质 |
(一)补偿性 |
(二)惩罚性 |
(三)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 |
二、确定基本原则 |
(一)全部赔偿原则 |
(二)裁量赔偿原则 |
(三)衡平赔偿原则 |
三、确立基本价值 |
(一)救济价值 |
(二)预防价值 |
(三)制裁价值 |
第六章 重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
一、改进法定赔偿 |
(一)取消最低限额 |
(二)细化适用规则 |
(三)探索“五级三步法” |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 |
(一)可行性的探讨 |
(二)适用规则的确立 |
三、调整计算方法 |
(一)比较法的启示:取消适用顺序 |
(二)调整的必要性 |
四、构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
(一)证据收集规则 |
(二)证明责任与标准 |
(三)证据认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公益诉讼相关概念 |
(一)公益诉讼定义 |
1、民事公益诉讼 |
2、行政公益诉讼 |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概念 |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
1、侵害公共利益事件频发,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
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优势与作用 |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历史、法律依据 |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
(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依据 |
(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
1、立案程序 |
2、诉前程序 |
3、提起诉讼 |
三、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借鉴 |
(一)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简介 |
1、美国多元化全方位的公益诉讼制度 |
2、英国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3、巴西检察机关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制度 |
4、法国检察机关主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5、德国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人诉讼制度 |
6、日本“民众诉讼”制度 |
(二)国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社会法治发展的必然 |
2、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
3、有利于我国制定政策法规 |
四、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遵循的原则 |
1、公益性原则 |
2、补充性原则 |
3、时效性原则 |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处理好三种关系 |
1、在案源发现上处理好主动和被动的关系 |
2、在结案方式上要处理好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
3、处理好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关系 |
(三)推动和改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
1、明确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的内容 |
2、完善诉前检察建议证据收集和财产保全制度 |
3、进一步明确诉前检察建议具备的法律效力 |
(四)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 |
1、扩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 |
2、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起诉方式 |
3、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调解制度 |
4、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不具备反诉权 |
5、举证责任 |
6、增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执行力,建立执行监督体系 |
(五)三大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
1、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
2、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
3、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衔接问题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计划生育制度变迁中的实践与规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原由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研究的总体概况 |
二、具体相关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计划生育“制度”与生育“实践” |
第一节 计划生育制度的理解与实践 |
一、计划生育制度的概述 |
二、主体实践研究的转向 |
第二节 生育实践的界定 |
一、实践概念的溯源 |
二、实践与生育实践 |
第二章 生育实践与制度的冲突逻辑 |
第一节 生育实践的理由 |
一、行动理由与实践 |
二、生育的信念与事实理由 |
三、生育实践的分析 |
第二节 生育理由强弱的判断规则 |
一、生育理由的强弱逻辑 |
二、理由的强弱判断原则 |
三、判断原则间的转换 |
第三节 生育实践与规范的冲突 |
一、计划生育制度与排他性理由 |
二、偏离规范的生育实践 |
第三章 生育实践与制度冲突的处理 |
第一节 生育自治与权力概念 |
一、实践中权力的概念 |
二、权力对个人生育实践的影响 |
第二节 权力关系的空间性 |
一、权力关系与场域概念 |
二、生育场域内的资本与权力 |
三、差序格局下的权力关系 |
第三节 计划生育制度变迁与生育权利 |
一、制度变迁中的权利作用 |
二、生育实践的权利证立 |
第四章 生育理由被接纳的制度再生产模式 |
第一节 制度实施与生育理由冲突 |
一、严格限制避孕及节育制度的产生 |
二、权力关系对生育实践的影响 |
第二节 计划生育制度的改革 |
一、制度与制度的规范性理由的冲突 |
二、倡导型计划生育制度的实施效果 |
第五章 生育理由被排斥的制度再生产模式 |
第一节 关键行为者与计划生育制度 |
一、关键行为者在制度决策中的作用 |
二、权力垂直体制下的制度实施与失真 |
第二节 计划生育制度的再生产 |
一、确保制度实施的资源控制措施 |
二、生育权力空间与实践策略的抉择 |
结语 |
第一节 中国计划生育制度的未来 |
第二节 实践与规范冲突的制度分析框架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文献 |
二、期刊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主要社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概念界说 |
四、研究方法 |
五、史料评介 |
第一章 近代察哈尔地区的移民垦殖与社会结构变动 |
第一节 察哈尔地区的历史沿革 |
一、远古至唐代的察哈尔地区 |
二、辽金时期的察哈尔地区 |
三、蒙元、北元与明朝对峙时期的察哈尔地区 |
四、清代的察哈尔地区 |
第二节 察哈尔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 |
一、察哈尔地区的地形 |
二、察哈尔地区的气候特征 |
三、察哈尔地区的河流分布 |
第三节 近代察哈尔地区的移民垦殖 |
一、清代察哈尔地区的移民垦殖 |
二、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的移民垦殖 |
第四节 清末民初察哈尔地区社会结构的变动 |
一、生态环境的变动 |
二、民族格局与人口结构的变动 |
三、社会秩序的震荡与民间信仰的交叉 |
第二章 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土匪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土匪概况 |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匪患 |
二、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匪患 |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匪患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匪患的特点与影响 |
一、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匪患的特点 |
二、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匪患的影响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匪患成因与治理 |
一、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匪患的成因 |
二、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匪患的治理 |
第四节 察哈尔地区土匪的覆灭 |
一、抗战后至解放初期察哈尔的匪患 |
二、察哈尔地区剿匪的发展阶段 |
三、察哈尔地区剿匪经验总结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灾荒研究 |
第一节 察哈尔地区的自然灾害 |
一、灾况概述 |
二、水灾 |
三、旱灾 |
四、雹灾 |
五、其他灾害 |
第二节 灾荒发生的主要原因 |
一、自然因素 |
二、社会因素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灾荒的影响 |
一、灾荒打击下的灾民 |
二、灾荒对察哈尔农村经济的影响 |
三、灾荒引起的社会冲突 |
第四节 灾荒的社会应对及其成效 |
一、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的荒政 |
二、民国时期社会救济团体对察哈尔灾荒的救治活动 |
三、民国时期的报纸媒体与察哈尔地区灾荒救济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会道门研究 |
第一节 察哈尔地区会道门勃兴的原因 |
一、社会政治因素 |
二、自然灾害因素 |
三、思想文化因素 |
第二节 察哈尔地区主要会道门 |
一、贯道 |
二、九宫道 |
三、先天道 |
四、黄天教 |
五、明宗会 |
六、理门 |
七、红枪会 |
第三节 察哈尔地区主要会道门的分布 |
一、察北主要会道门分布情况 |
二、察南主要会道门分布情况 |
第四节 民国时期历届政府对会道门的政策 |
一、北京政府时期的会道门政策 |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会道门政策 |
三、晋察冀边区的会道门政策 |
第五节 全面取缔会道门 |
一、建国前后会道门在察哈尔地区的破坏活动 |
二、察哈尔地区取缔会道门运动的开展 |
三、察哈尔地区取缔会道门的经验总结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察哈尔省各县暨盟旗群位置略图(1935) |
附录二: 晋察冀边区行政区划图(1944年12月) |
附录三: 1949-1951年察哈尔省行政区划图 |
附录四: 察哈尔地区剿匪部队组织序列表 |
1. 晋察冀军区剿匪部队组织序列表(1946年2月) |
2. 冀察军区剿匪部队组织序列表(1946年2月) |
3. 华北军区剿匪部队组织序列表(1949年10月) |
4. 察哈尔军区剿匪部队组织序列表(1949年10月) |
5. 华北军区剿匪部队组织序列表(1950年10月) |
6. 察哈尔军区剿匪部队组织序列表(1950年10月) |
附录五: 理善劝解烟酒总会公函第三号(1932年8月1日)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四、国内首例省会城市政府“不作为”案纪实(论文参考文献)
- [1]苍溪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案例研究[D]. 赵悠然.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2]论网络刷单套现牟利行为的定性[D]. 盖克靓. 青岛大学, 2020(02)
- [3]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陈星. 湖南大学, 2020
- [4]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5]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贠小倩. 河南大学, 2019(01)
- [6]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7]司法语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田芬.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8]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D]. 李遥. 江西财经大学, 2018(06)
- [9]中国计划生育制度变迁中的实践与规范冲突研究[D]. 谢郁.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10]民国时期察哈尔地区主要社会问题研究[D]. 刘晓堂. 内蒙古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