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关于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徐肖冰[2](2020)在《国际贸易中“文化例外”适用的困境与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探究“文化例外”在国际贸易中适用困境的原因,具体分析其在WTO与UNESCO两个体制下的适用情况,总结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寻求合理对策,改善“文化例外”适用的困境。本文除导言、结语外,设有如下四章。第一章为““文化例外”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问题”。本章首先对“文化例外”的性质及含义进行界定,其次从国际上关于“文化例外”最广泛的争论出发,通过驳斥反对者的主张,以明确“文化例外”的本质与价值意义,认为其是值得被拥护和坚持的。由于“文化例外”的适用对象是文化产品,而国际法律文件中并未对文化产品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通过联系相关权威文件,可以推断文物不属于文化产品,从而排除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的研究。由于文化产品具有多样和集合的特点,具体一类属于货物还是服务需要具体分析。从WTO既决案例来看,一项措施可能同时适用文化货物贸易规则与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数字文化产品具有无形性,是否与传统文化产品一样涉及贸易义务的履行,专家组就具体案件往往依据条文解释作出认定。最后,引出本文研究的重点,即“文化例外”适用困境的直接原因在于WTO法律体系缺乏对文化产品的特殊保护以及UNESCO无法为“文化例外”提供有效支持。第二章为“WT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WTO法律体系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包括GATT1994第4条放映配额、GATS承诺表与豁免清单、GATT1994与GATS的“公共道德例外”。在多方博弈下,GATT1994第4条作为唯一直接体现“文化例外”理念的条文被保留,但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为供影院放映的电影”,无法为其他文化产品提供例外支持。成员方虽然可通过GATS承诺表与豁免清单中对文化产品免以承担国民待遇义务,但这种例外的适用有期限限制且以作出其他领域的补偿为代价。公共道德的内涵可由成员方自行解释,这看似有利于实现“文化例外”的效果,然而其严苛的适用标准,使得援引该条存在困难。由于WTO现有规定对文化产品保护不足、WTO内部环境变化及成员的分歧,在WTO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难适用“文化例外”。第三章为“UNESC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UNESCO法律体系中体现“文化例外”的规则包括《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但前者不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后者并不直接规范文化贸易,故为“文化例外”提供的支持有限。又因为《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相关规则存在冲突,使得其在后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显得较为困难。第四章为“改善“文化例外”适用困境的对策”。首先,立足于WTO和UNESCO的框架,尝试于其中作出一些变通适用,如在WTO框架下建立文化贸易专门委员会,建立WTO与UNESCO《公约》的程序连接。另外,基于对国际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判断,寻求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合作已然成为目前文化贸易合作谈判的主场地。我国应当在国内文化基本法制定中体现“文化例外”,并在区域或者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主张数字文化产品的例外。
贺少军[3](2020)在《中国贸易强国建设的理论逻辑、关键突破和实现路径》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经历了艰苦卓绝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绩。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从1950年的不足12亿美元,迅猛发展至2019年的4.6万亿美元,跃居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创造了我国经济发展史和世界贸易发展史的奇迹,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做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全球经济和贸易增长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外贸发展国内外条件发生深刻变化,国内劳动力等综合成本不断上涨,国外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对外贸易传统竞争优势逐步弱化,我国经济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贸易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制建设裹足不前,特别是中美经贸摩擦对我外贸发展模式带来严峻挑战。在国内外条件发生深刻变化的环境下,中国外贸大而不强的结构性问题日益凸显,中国对外贸易传统的发展路径难以为继,亟待转变外贸发展的方式,着力提升传统竞争优势,大力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推进贸易强国战略建设。论文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贸易强国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逻辑,回顾了建国以来中国外贸体制的变化,中国外贸发展的历史和贡献,分析了中美经贸摩擦对于中国在当前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和贸易强国价值链建设的影响,通过比较分析美德日等主要贸易强国的发展历史和特点,提出了推进贸易强国建设战略的实现路径和政策建议。论文重点对数字贸易和旅游服务贸易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指出旅游服务贸易是贸易强国建设的短板,数字贸易是要实现贸易强国建设的关键突破,提升中国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是根本要求。建议重点通过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和旅游服务贸易,抢占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价值链的制高点,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弯道超车,促进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统一协调发展,加快实现贸易强国建设战略。
孙铭壕[4](2020)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文中研究说明文化服务产业是服务业的一个新兴领域,消费替代弹性小且产业附加值高,是各国服务业增加值的主要来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升级,文化服务贸易成为贸易领域的新蓝海。2019年,我国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进出口52.8亿美元,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412亿美元,文化服务贸易进入快速发展期。与美欧等国家发达的文化服务贸易相比,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仍存在贸易逆差大、国际竞争力不强、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等众多问题,与文化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在日流、韩流大行其道、好莱坞电影风靡全球的当今世界,中国文化一直偏安一隅,难以形成潮流。因文化带有很强的地域特征,文化价值在与境外贸易过程中会因文化差异而遭受减值,需要政府扶持政策的规范与管理。目前学术界关于文化服务贸易的研究大都放在公共管理理论框架下,研究方法主要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又包括指标分析和实证分析。由于国家样本少、有效数据不足和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等问题,定量分析法得出的结论偏差较大。鉴于在文化服务贸易领域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从可获得性较强、来源准确可靠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的角度,探究各国政策差异对本国文化服务贸易的影响。首先,文章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传导效果。先对各国现有文化服务促进贸易政策进行分类,根据主导力量的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型、偏政府主导型、中性、偏市场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根据政策手段不同可分为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三类。然后,本文参照政策手段分类法,分别对环境型、供给性和需求型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理论传导机制和效用进行了分析:环境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而影响文化服务贸易环境,从而影响贸易发展;供给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供给侧角度为文化发展提供资源,扩大文化要素供给,从而促进文化服务贸易;需求型政策的传导机制是政府从需求侧扩大文化需求,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稳定文化服务市场。一般而言,国家综合使用以上三种类型的政策工具,通过主题培育、资源供给、环境优化三条路径培育发展文化服务贸易。随后,以中国为例,从经济效益、产业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等四个角度来综合考察分析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的衡量指标包括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带来的贸易增长效应、贸易平衡效应和贸易结构优化效应,我国的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显着提高了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但存在出口总额远远小于进口总额,文化服务贸易总额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偏低等问题,说明我国现行贸易政策还未达到预期效果。产业效益选用文化产业增加值和劳动生产率评估政策效果,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一半,固定投资额也逐年增加,文化服务从业人数和生产效率大幅增加,目前来看我国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的产业效益明显。社会效益更关注文化属性和消费者主观感受,选用文化影响程度和文化影响范围两个指标衡量,结果发现,中国文化服务对国外消费者的影响程度很小,但社会影响范围因“一带一路”的实施不断扩大。文化安全是一国制定文化贸易政策的又一个出发点,本文选取国际市场占有率、国际竞争力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评判政策对本国文化保护的效果,评估结果发现,我国文化服务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极低、国际竞争力较弱和竞争劣势明显。其次,选取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和英国等文化服务贸易大国的代表性行业,归纳分析这些国家在促进本国特色文化服务出口方面的经验。美国在影视、动漫领域的产业扶持政策更侧重于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税收体系,提供宽松的竞争环境来培育行业龙头,带动行业集聚,提升行业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出台贸易促进政策实现全球化对外扩张。日本的动漫产业能够在世界市场占据大量份额,则得益于国内从制度到出口全方位的促进政策。法国的艺术品授权贸易的繁荣,离不开法国国内文化艺术制度、文化服务设施的完善、艺术欣赏的普及化以及对外强势的“文化例外”措施。英国艺术品授权贸易的发展则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包括拍卖行业严格有序的行业自治,以及英国国内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催生的“有限责任条款”等。综上得出的经验主要是:文化服务贸易发达的国家,均从贸易环境优化、政策财政支持、培育竞争力量、维护本国文化等几个角度制定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在协助本国文化扩张的同时,保护本国文化不受外来文化侵袭。再次,根据当今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特点,选取了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和文化服务贸易统计两个领域进行专题研究。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是未来文化服务贸易的新趋势和新增长点,本文在准确阐述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概念和自身特征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美国、欧盟两国(地区)制定数字文化贸易政策的现状和趋势,发现美国作为数字文化强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而更看重文化保护的欧盟,则倾向于通过“数字税”的方式设置文化贸易壁垒。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正走向分化,这加剧了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的摩擦,制约了国际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方面,因各国对文化服务贸易的定义不统一,导致文化服务贸易数据统计有较大分歧。本文聚焦文化服务贸易统计领域的差异性,归纳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文化服务的分类和数据统计规则,着重分析了中美数据统计的差异和因差异导致的文化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差距,以进一步评判不同统计方法的优劣。特别地,本文对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进行了分析。因文化服务贸易有文化和产品的双重属性,在国际贸易中有其显着特征。本文着重分析了文化服务贸易领域“文化自由”和“文化例外”并存、“文化增值”和“文化折扣”并存的现象及其成因,并详细总结了国际贸易组织在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措施,为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实践提供参考依据。最后,基于以上研究和讨论,结合我国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我国文化服务贸易政策提出七点建议。第一,重点出口文化折扣较低的文化服务;第二,借用国外观众熟悉的文化样式传播中国文化,减少“文化折扣”;第三,采取“本土化+国际化”战略,保证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让外国人能看懂,能理解,进而刺激文化服务消费;第四,瞄准文化亲缘性市场,寻求语言相近、地理相邻的国家作为主要出口市场;第五,借鉴发达国家文化贸易政策经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减少贸易摩擦;第六,兼顾国民文化需求与国家文化安全,采用市场引导、教育引导、社会福利引导等多种方式,树立国民的文化安全意识;第七,积极推动WTO中与文化服务贸易有关规则的改进,利用双边或多变文化合作,建立长久的文化战略合作关系。
杨欣[5](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董洪梅[6](2019)在《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并行趋势,在当前全球多边体制发展受阻、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兴起的背景下,以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备受世界各国所青睐。截至2018年年底,向GATT/WTO通报并仍然有效的实际区域贸易协定(RTA)共计292项。在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其规模越发扩大,内容更加广泛。例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涵盖了11个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包括东盟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在内的16个国家(印度于2019年11月4日宣布退出RCEP)。无论是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都将开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上战略日程。中国自2001年年底成功加入WTO以来,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多边合作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参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性,并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自由贸易区建设提升为国家战略,推进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发展非常迅速。根据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数据,截至2018年年末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共有14个,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以周边为基础、涵盖四大洲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已初具雏形。但是,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签署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最近的十余年,关于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厘清。因此,本文从中国的视角分析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整体水平,构建计量经济模型检验自由贸易区整体的贸易效应和投资效应以及经济视角下的其他影响,并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以及从实证检验中得出的启示,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及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章,绪论。阐述本文研究的国内外背景,研究的意义与目的,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主要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自由贸易区基础理论与研究综述。明确界定本文研究的自由贸易区(FTA)和国内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FTZ)的区别;梳理有关自由贸易区的传统理论和非传统理论,同时从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国外的自由贸易区与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三个方面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本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梳理中国建设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动因、进程、特点、不足以及未来发展的阻碍。中国的自由贸易区建设自2001年起步,历经三个阶段的努力,整体上在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共同推进,具有国家高度重视、数量与质量同步推进、建设模式多元化、指导思想与战略布局清晰等鲜明特征。目前,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在世界经济中的整体影响力显着提升,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之间经贸联系紧密。但是,依然存在经济体量偏弱、发展格局有待优化、议题深度与广度有待提升等不足,未来自由贸易区建设面临国内产业升级压力增加、内部协调难度上升、谈判机制需要完善等内部阻碍,而CPTPP等区域贸易协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因竞争而导致的担忧,成为未来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外部阻碍。第四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从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贸易的角度,首先分析中国已经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内容,随后从总量、比例和增速三个层面分析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的促进作用,最后构建扩展的引力模型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进行实证检验。中国已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货物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较高,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货物进出口规模不断提升,占中国货物贸易的比例不断增加,而且与伙伴国(地区)贸易增速明显高于中国对外贸易平均增速。扩展的引力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自由贸易区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双边贸易流量。但是,随着时间的累积,自由贸易区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出现减弱趋势,而贸易转移效应并不明显。第五章,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首先分析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的发展趋势,随后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因素对中国向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影响,最后阐述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之外的经济效应。经验分析和计量模型检验的结果表明,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显着提升了中国与伙伴国(地区)之间的双向投资规模,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中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平台。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了国内地方经济发展,提升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扩展了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并为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理念、内涵和动力。第六章,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总结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针对当前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结合实证研究得到的启示,从妥善处理对外开放与风险防范、多边主义与区域主义、自由贸易区(FTA)与自由贸易试验区(FTZ)发展的关系,落实自由贸易区建设布局规划,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裘韵[7](2019)在《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文中研究表明国际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通常受到目的因素、意识形态因素、环境因素或媒介因素的影响。从以关税、配额为主的传统贸易壁垒的作用弱化,到承载环境、劳工、技术问题的新型贸易壁垒占据主导,代表着国际贸易壁垒体系已完成第一阶段的发展。第二阶段,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贸易的新业态——数字贸易成为主流,影响数字贸易发展的壁垒则反映了这一时期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变化,即产生了贸易壁垒的新形态,主要表现为:限制措施所针对的对象从贸易活动本身转移至开展贸易所必需的重要媒介(信息、数据、网络);措施被采取的理由大多与“安全”问题挂钩,除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外,还牵涉国家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贸易壁垒的新形态给法律规制带来了诸多难题:一方面,各国法规或政策选择背后的价值取向暗示了不同领域的法所保护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在新兴的网络空间法视角下,网络、信息、数据等媒介本质上属于网络安全国际法规制的范畴,基于数据主权理论,采取的限制数据或信息服务的措施合情合理。但当这些措施同时构成贸易壁垒时,为了实现全球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国际经济法有必要介入进行必要的规制,此为一重冲突;同时,互联网对人权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可能导致国际经济法与人权法因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产生二重冲突。另一方面,新形态的出现为肩负着维护国际经济秩序重任的WTO法带来了挑战。首先,适用的贸易规则的属性难以界定,尤其是针对数字内容贸易的壁垒应适用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规则仍有争议;其次,即使为了规则适用的一致性考虑而选择服务贸易规则来认定成员国根据具体承诺需要承担的义务,也要先解决GATS中涉及数据存储、移动的服务部门参照的分类依据陈旧所带来的具体承诺分类认定和解释难题,且新出现的技术型服务还可能覆盖两个或以上的服务部门,如云计算服务等难以归类;最后,一旦真正进入到具体的争端解决环节,若被诉成员国援引GATS第14条的般例外或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WTO争端解决机构还需对此展开严格审查,判断是否满足援引的条件,但新形态下采取措施目的的隐蔽性与先例的局限性可能导致争端解决机构在审查或行使解释权时遭遇困境,对援引例外条款限制过严过过宽都可能触及当事方与其他成员方利益,引起反弹。从贸易壁垒新形态的特点及其反映的法律问题来看,对其进行规制应是一个需要协作并牵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行动。首先,WTO作为国际经济领域权威的国际组织应趁热打铁,将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列入WTO进程,呼吁成员方积极参与数字贸易相关议题的讨论,督促尽早完成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以进入正式的谈判阶段,避免成员方提交的议案无法落实,沦为空谈;其次,在新规则未成形,而现有规则具有模糊性时,法律解释应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实现善治的重要方法,在解决成员国因贸易壁垒新形态下的措施而产生的争端时,应审慎通过法律解释弥补现有规则的漏洞并严格限制成员国对例外条款的援引;最后,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各主权国家不可只重国内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全球发展利益,在立法时应自觉遵循比例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并及时检视修正具有歧视性或带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规则,以减少贸易壁垒,共同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而言,目前存在着国内立法偏重跨境电子商务,而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未能形成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特色的规则或标准,对国家间关于数据跨境传输合作的参与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正视国内法规则的空白与缺陷,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需求以形成与国际接轨且符合我国安全诉求的规则,并积极参与WTO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与制定,掌握主动权与话语权。
周艳云[8](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谷川[9](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林卯[10](2017)在《《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TO多哈回合谈判自启动以来一直在艰难中前行,在历经十余年的僵局之后,2013年12月在巴厘召开的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上终于以早期收获的形式达成了《贸易便利化协定》,让人们对于WTO多边贸易谈判重获信心。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与各国近年来对于贸易便利化重要性认识的加深有着紧密的联系,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甚至是最不发达国家都意识到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能够令所有国家获益。但不可否认的,尽管从长远角度贸易便利化的推进有益于所有国家,但就短期来说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将面临严苛的挑战。这也就注定了本次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各成员相互妥协的结果,而随之也为《贸易便利化协定》未来的实施带来了隐患。本次笔者选择《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力图通过该协定文本这一切入点来对多边体制下的贸易便利化问题展开系统的专项研究,并着重解决下列问题。首先,《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多哈回合谈判通过的第一个多边协定,其谈判模式、法律文本架构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都对过往的多边模式进行了创新。而这些创新是否能够被推广用于其他领域的多边谈判对于多哈回合谈判至关重要,本文将通过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历程进行研究,并在结合贸易便利化领域的特征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其次,贸易便利化作为一个涉及大量专业领域的问题,要想在多边体制下推动贸易便利化单独依靠WTO的努力是不够的。各成员国也认识到这一问题,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要求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在关于贸易便利化措施领域的合作。2因此,本文也将对于在贸易便利化措施方面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国际组织进行梳理,并对WTO与这些国际组织如何进行合作进行探讨。再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妥协性导致了其文本用语存在大量软性规定,并且部分条款内容还较为模糊,这些问题都将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未来的适用,尤其是与其他WTO涵盖协议的适用关系上带来不确定性。3关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WTO官方也未予以明确,本文将以《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解释问题为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无论是对多哈回合谈判还是对全球贸易便利化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于处在经济对外开放新阶段的中国更是意义深远。“一带一路”经济战略和上海自贸区建设作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最为至关重要的两步棋都与贸易便利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也将为中国实现新的经济改革提供一个绝佳的外部经济环境。本文共七章内容第一章《贸易便利化协定》概述。在本章中,本文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曲折的谈判历程进行了回顾,介绍了本协定产生的背景以及谈判过程中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追求以及相互妥协的过程。接下来,本文通过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法律文本内容逐条进行归纳梳理,将其内容分类为贸易便利化措施条款和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协定设定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以及“点菜式”特殊与差别待遇进行了讨论,最终对其将来对各成员尤其是中国所带来的影响进行预测。第二章《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问题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与过往其他WTO协定的谈判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笔者在对该谈判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后,将其特征归纳为:能力建设援助与条约义务承担的关联性、“点菜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协定权利义务的事后确认制度、允许发展中国家单方变更承诺等。尽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让许多学者主张通过推广该模式来促进其他领域的多哈回合谈判,但是笔者认为是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特殊性造就了其谈判的特征,如果简单的将贸易便利化协定模式照搬到其他议题的谈判可能将适得其反,我们必须针对具体议题的特殊性来设计适合的谈判模式。笔者也在本段中对于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中的主要特征能否或者如何适用于其他领域的谈判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问题。贸易便利化议题作为一个技术密集度极高的议题在实施过程中将需要大量技术援助。而世界海关组织作为世界范围内唯一专门研究海关问题的国际组织在贸易便利化研究上一直处于世界前沿,本次《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顺利通过也与世界海关组织的努力是分不开的。在本章中,本文将对贸易便利化与世界海关组织的渊源以及多年来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的实践历程进行回顾,肯定了世界海关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在多年来就贸易便利化问题上合作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着重讨论世界海关组织通过何种方式来帮助《贸易便利化协定》顺利实施,并尝试对世界海关组织所有为促进《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法律工具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总结。第四章贸易便利化程度评估问题。贸易便利化问题涉及到货物贸易的众多领域,如何评断一国贸易便利化水平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各国的一大难题。目前世界上对于贸易便利化水平评价最具权威的三大指数分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世界银行贸易便利化指数和世界经济论坛贸易便利化指数。本文通过对三大指数的研究成果以及测算方式进行介绍,力图将中国贸易便利化革新的优先顺序进行明确从而使中国在贸易便利化过程中获得最大的利益。第五章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条款问题。随着近年来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多边贸易谈判失去了信心转而将重心放在了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之中。贸易便利化议题作为促进世界贸易增长必不可缺的内容理所当然的也成为了大量区域贸易协定所关注的领域。但由于世界范围内就贸易便利化领域一直缺乏统一的认识,甚至在贸易便利化的概念界定上学界仍存在分歧,因此各区域贸易协定所包含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大相径庭。不过自贸易便利化议题被纳入多哈回合谈判议程后,这一趋势有所缓解,笔者发现在《贸易便利化协定》通过后所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关于贸易便利化条款的范围有趋同的趋势。笔者在本章将通过对各区域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贸易便利化问题最终必然需通过多边方式予以解决。第六章《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问题。《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多哈回合谈判早期收获的成果,其法律地位的确认对于正确认识《贸易便利化协定》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通过分析《贸易便利化协定》在WTO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规则的适用关系,笔者认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属于多哈回合法律文件的一部分,而不是对乌拉圭回合法律文件的升级。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是各国利益妥协的产物,其法律用语包含了大量“软性”用语并在条文中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了应当优先适用其他WTO法律规则的规定。这些都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在未来适用以及解释上提出了挑战。笔者通过逐条的分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关条款内容,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困难进行了梳理,希望能为未来的有关研究打下基础。第七章中国在贸易便利化问题上的实践。在这一章,本文首先对中国所签署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所包含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发现除早期签订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外,后来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所包含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有关内容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这为中国未来顺利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打下良好的基础。接下来,本文通对中国近年来推行的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进行讨论,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在参考国外先进的海关立法经验以及国际海关合作经验后为中国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区域通关一体化”和贸易便利化提出了建议。《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生效为中国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中国应把握此机会,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二、WTO关于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关于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国际贸易中“文化例外”适用的困境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文化例外”在国际贸易中适用的问题 |
第一节 “文化例外”的起源、性质及含义 |
一、“文化例外”的起源 |
二、“文化例外”的性质及含义界定 |
第二节 自由贸易背景下“文化例外”的争论 |
一、“文化例外”与贸易自由化的矛盾 |
二、“文化例外”是否会违反国际人权 |
第三节 文化产品的范围界定不清 |
一、文物不属于文化产品 |
二、具体一类文化产品系属货物还是服务之争 |
三、WTO成员承诺解释可能包含数字文化产品 |
第四节 WTO中与UNESCO中相关规则的缺失与冲突 |
一、WTO法律体系缺乏对文化产品的特殊保护 |
二、UNESCO为“文化例外”提供的支持有限 |
第二章 WT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 |
第一节 WTO法律体系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 |
一、GATT1994第4条放映配额 |
二、GATS承诺表与豁免清单 |
第二节 通过“公共道德例外”能否实现“文化例外” |
一、公共道德的内涵 |
二、适用“公共道德例外”的必需标准和非歧视标准 |
三、通过“公共道德例外”较难实现“文化例外” |
第三节 WTO法律体系中难适用“文化例外” |
一、WTO现有规则对文化产品保护不足 |
二、WTO的内部环境变化及成员的分歧 |
第三章 UNESCO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及分析 |
第一节 UNESCO法律体系中与“文化例外”相关的规则 |
一、“文化例外”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的体现 |
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
第二节 UNESCO《公约》与WTO相关规则的冲突 |
一、《公约》定义的文化产品范围大于WTO调整对象 |
二、《公约》的具体条文违反WTO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UNESCO《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协调 |
一、UNESCO《公约》第20 条规定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
二、争端管辖和《公约》在WTO法律体系内的适用 |
第四章 改善“文化例外”适用困境的对策 |
第一节 WTO和 UNESCO框架下的几种构想 |
一、在WTO框架下建立文化贸易专门委员会 |
二、建立WTO与 UNESCO《公约》的程序连接 |
第二节 寻求区域及双边贸易协定合作 |
一、“负面清单”模式和“正面清单”模式 |
二、两种模式呈融合趋势 |
第三节 中国适用“文化例外”的现状与路径 |
一、中国适用“文化例外”的现状 |
二、在国内文化产业基本法制定中体现“文化例外” |
三、在国际FTAs谈判中主张数字文化产品的例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国贸易强国建设的理论逻辑、关键突破和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方案 |
1.2.1 研究思路与目标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内容 |
1.3 论文特色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国际贸易理论 |
2.1.1 马克思关于对外贸易的理论论述 |
2.1.2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
2.1.3 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
2.1.4 以贸易保护思想为基础的贸易保护理论 |
2.2 全球价值链国际分工理论 |
2.3 国际贸易政策 |
2.3.1 自由贸易政策 |
2.3.2 出口导向贸易政策 |
2.3.3 进口替代贸易政策 |
2.3.4 战略性贸易政策 |
2.4 关于旅游服务贸易 |
2.4.1 关于旅游服务贸易定义 |
2.4.2 关于旅游服务贸易影响研究 |
2.4.3 关于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方面的研究 |
2.5 关于数字贸易 |
第三章 中国贸易强国建设的理论逻辑和现实基础 |
3.1 中国贸易强国建设的理论逻辑 |
3.1.1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3.1.2 关于国际竞争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的关系 |
3.1.3 贸易强国建设的重要战略意义 |
3.2 贸易强国的定义和内涵 |
3.3 中国外贸发展历史 |
3.3.1 中国外贸发展的主要阶段 |
3.3.2 我国外贸发展的成绩 |
3.4 中国外贸发展体制演变 |
3.4.1 改革开放前中国外贸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
3.4.2 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
3.5 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贡献 |
3.6 中国外贸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
3.6.1 外贸发展的国内条件发生深刻变化 |
3.6.2 我国外贸发展的国际环境发生深刻调整 |
第四章 中美经贸摩擦对贸易强国建设的影响分析 |
4.1 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 |
4.1.1 中美经贸发展互利共赢 |
4.1.2 中美经贸关系发展的主要阶段 |
4.2 关于中美经贸摩擦演变 |
4.3 关于中美贸易顺差分析 |
4.3.1 中美贸易顺差情况 |
4.3.2 关于中美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
4.3.3 关于中美贸易顺差发展趋势 |
4.4 中美经贸摩擦对服务贸易影响 |
4.4.1 对中美服务贸易影响 |
4.4.2 对服务贸易转型升级影响 |
4.5 中美经贸摩擦前景分析 |
4.6 中美经贸摩擦对贸易强国建设的可能影响 |
4.6.1 中美经贸摩擦的本质是发展之争 |
4.6.2 美希望通过经贸摩擦阻碍中国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 |
4.6.3 中美两国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变化 |
4.6.4 充分认识中美经贸摩擦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 |
第五章 旅游服务贸易:贸易强国建设的短板 |
5.1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总体情况 |
5.1.1 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阶段 |
5.1.2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总体情况 |
5.1.3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 中国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
5.2.1 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历程 |
5.2.2 旅游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
5.3 我国旅游服务贸易发展的短板比较凸显 |
5.3.1 旅游服务贸易逆差较大 |
5.3.2 入境旅游市场单一 |
5.3.3 国际市场竞争力弱 |
5.3.4 旅游服务贸易附加值不高 |
5.3.5 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 |
5.4 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
5.4.1 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机遇 |
5.4.2 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举措 |
5.4.3 推动旅游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
第六章 数字贸易:贸易强国建设的关键突破 |
6.1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速 |
6.1.1 数字贸易定义和特点 |
6.1.2 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 |
6.2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激烈 |
6.3 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6.3.1 数字贸易发展前景广阔 |
6.3.2 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
6.4 推动数字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
6.4.1 加强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 |
6.4.2 健全数字贸易发展相关法律法规 |
6.4.3 完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体系 |
6.4.4 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谈判 |
6.4.5 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 |
6.4.6 扩大数字贸易对外开放 |
第七章 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与建设贸易强国 |
7.1 贸易强国建设与提高中国全球价值链地位息息相关 |
7.2 全球化发展进入新阶段 |
7.2.1 当前全球化的主要特点 |
7.2.2 全球化新阶段的主要特点 |
7.3 全球价值链发展呈现新趋势 |
7.3.1 国际产业布局加快调整 |
7.3.2 全球价值链分工模式呈现平台化网络化分散化等特征 |
7.3.3 新技术催生新的全球价值链合作模式 |
7.3.4 亚洲区域价值链将加速整合 |
7.3.5 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博弈将更加激烈 |
7.3.6 中国订单和产业向外转移速度加快 |
7.4 提升我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政策建议 |
第八章 贸易强国建设的实现路径 |
8.1 贸易强国的国际比较 |
8.1.1 美国 |
8.1.2 日本 |
8.1.3 德国 |
8.2 贸易强国建设的实现路径 |
8.2.1 夯实贸易强国建设的制造业基础 |
8.2.2 大力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
8.2.3 推动贸易和双向投资协同发展 |
8.2.4 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汇率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
8.2.5 营造法制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市场竞争环境 |
第九章 结论和展望 |
9.1 结论 |
9.2 展望 |
9.2.1 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刻不容缓 |
9.2.2 服务贸易在全球经贸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 |
9.2.3 发展数字贸易是推动贸易强国建设的关键 |
9.2.4 新冠肺炎疫情将对全球化带来深刻影响 |
参考文献 |
(4)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第五节 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内文化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
四、国内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内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二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概念辨析 |
二、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
三、国外文化服务贸易研究内容 |
四、国外文化服务贸易影响因素研究 |
五、国外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一、国内外关于文化服务贸易概念的辨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侧重领域的差异 |
三、国内外研究侧重领域差异形成原因分析 |
四、已有研究的不足与本文研究方向 |
第三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析 |
第一节 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内涵 |
一、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三、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机理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定义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依据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分类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用分析 |
一、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传导分析 |
二、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效益分析 |
第四节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 |
一、文化服务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概述 |
二、与文化贸易有关的WTO争端 |
三、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与国际规则的互动关系 |
第四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影视领域 |
一、美国的影视政策 |
二、法国影视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韩国的影视政策 |
四、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动漫领域 |
一、美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日本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三节 艺术品授权领域 |
一、法国政策的主要内容 |
二、英国的主要政策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研究 |
第一节 数字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专题 |
一、数字文化服务贸易的概念、内涵与特征 |
二、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
三、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壁垒 |
四、数字文化服务贸易规则之争 |
五、各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政策 |
六、中国数字文化服务贸易发展的策略选择 |
第二节 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政策专题 |
一、国际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标准 |
二、我国文化服务贸易统计框架与实践 |
三、中美文化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差异分析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组织机构 |
一、各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组织机构 |
二、中国的文化服务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的障碍及借鉴 |
第六章 文化服务贸易相关的特有现象分析 |
第一节 “文化自由”与“文化例外”共存 |
一、文化例外是保护本国文化的盾牌 |
二、“文化自由”有利于推广本国文化产品与服务 |
三、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文化折扣”与“文化增值” |
一、文化折扣及成因 |
二、文化增值及成因 |
三、中国文化服务贸易从“文化折扣”转变为“文化增值”的策略 |
第三节 文化服务贸易国际规则中的文化特性考量 |
一、WTO现有文化服务贸易规则 |
二、WTO文化贸易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博弈和协调 |
三、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的分析与展望 |
四、中国应对文化服务贸易规则新发展趋势的对策建议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一、我国在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方面存在的差距 |
二、国外先进政策实践带来的启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促进文化服务贸易由“文化折扣”转向“文化增值”的策略选择 |
二、积极参与文化服务贸易相关规则制定 |
第三节 下一步研究计划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5)《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一、贸易安全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一) 国际背景 |
(二) 国内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区理论基础及研究综述 |
第一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概念界定 |
一、 自由贸易区(FTA) |
二、 自由贸易园区(FTZ)及其与自由贸易区(FTA)的异同 |
第二节 自由贸易区相关的基础理论 |
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二、 非经济视角下自由贸易区相关理论 |
第三节 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综述 |
一、 自由贸易区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 |
二、 对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三、 对中国自由贸易区发展实践的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现状与发展阻碍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历程与特点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动因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历程 |
三、 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特点 |
第二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及不足 |
一、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整体影响力 |
二、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的经贸紧密度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的不足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未来发展面临的阻碍 |
一、 内部阻碍 |
二、 外部阻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自由化分析 |
一、 货物贸易自由化整体水平 |
二、 敏感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灵活处理 |
三、 货物原产地规则约定 |
第二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贸易的发展趋势 |
一、 货物贸易规模分析 |
二、 货物贸易比例分析 |
三、 货物贸易增速分析 |
第三节基于扩展引力模型的贸易效应实证检验 |
一、 扩展的引力模型构建 |
二、 研究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三、 实证检验结果及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投资与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第一节 中国与自由贸易区伙伴双向投资效应分析 |
一、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投资的议题 |
二、 自由贸易区伙伴对中国投资的效应 |
三、 中国对自由贸易区伙伴投资的效应 |
第二节 投资效应及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检验 |
一、 模型设计 |
二、 样本选取与数据说明 |
三、 模型估计结果及解释 |
第三节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其他经济效应分析 |
一、 促进国内地方经济发展 |
二、 促进国内相关产业发展 |
三、 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拓展空间 |
四、 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一、 研究结论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整体水平显着提升 |
(二) 自由贸易区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发展阻力 |
(三)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具有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 |
(四)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投资促进效应显着 |
(五) 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对我国地方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等具有多重影响 |
二、 对策建议 |
(一) 自由贸易区建设应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
(二) 灵活推进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 |
(三) 提高自由贸易区建设质量和标准 |
(四) 完善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保障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四) 论文创新 |
第二章 国际贸易壁垒的新形态概述 |
(一) 贸易壁垒体系的新发展 |
1、贸易壁垒的定义及其类分 |
2、影响贸易壁垒形态发展的因素 |
3、贸易壁垒发展的新态势 |
(二) 数字经济催生贸易壁垒的新形态 |
1、环境因素——从“电子商务”到“数字贸易” |
2、演变的数字贸易壁垒及其特点 |
3、贸易壁垒的新形态及其影响 |
第三章 贸易壁垒新形态引发的法益冲突 |
(一) 信息安全与贸易自由的冲突 |
(二) 人权保护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冲突 |
(三) 协调冲突的路径与原则 |
第四章 规制贸易壁垒新形态的WTO法困境 |
(一) 因数字贸易属性产生的规则适用争议 |
(二) 对应的具体承诺及相关义务难以认定 |
(三) 正当关切下例外条款可能被滥用 |
1、援引一般例外条款抗辩的情形 |
2、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情形 |
第五章 规制贸易壁垒新形态的可行路径 |
(一) 最佳方案:推进全球范围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
1、区域层面的范式与存在的问题 |
2、回归WTO框架启动多边谈判 |
(二) WTO争端解决机构应积极促进善治 |
1、活用“技术中立”的解释原则 |
2、严格把关例外条款的援引 |
(三) 国家应检视国内法的合理性 |
1、国家自审的理论基础:国家利益与“非零和博弈” |
2、立法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3、提高国内规则的可预期性 |
第六章 我国对贸易壁垒新形态的因应 |
(一) 完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 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着作或论文 |
致谢 |
(8)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9)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概述 |
第一节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历程 |
一、贸易便利化在WTO谈判的起点 |
二、在挫折中艰难前行 |
三、《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中的新突破 |
四、一波三折的谈判之路 |
第二节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文本解读 |
一、序言部分 |
二、贸易便利化措施及机构安排 |
三、“点菜式”特殊与差别待遇 |
四、最后条款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影响 |
一、对未来多边贸易谈判的影响 |
二、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对中国的影响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中的创新 |
一、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与其能力建设发展紧密联系 |
二、“点菜式”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
三、权利义务的谈判后确认 |
四、发展中国家单方改变承诺的权力 |
五、在市场准入以外领域实施“点菜式”的承诺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模式为何与众不同 |
一、贸易便利化改革中的政治经济学动机 |
二、早期收获 |
三、能力需求评估对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通过意义重大 |
第三节 对未来的贸易谈判模式的借鉴作用 |
一、将能力建设作为实施协定的前提和点菜式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对《贸易便利化协定》谈判模式两特征的修改建议 |
三、能力评估:贸易便利化谈判的重要程序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与世界海关组织合作问题 |
第一节 世界海关组织简介 |
一、世界海关组织发展历史 |
二、世界海关组织的职责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与世界海关组织的渊源 |
一、贸易便利化起源于世界海关组织 |
二、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实践 |
三、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贸易便利化的合作 |
第三节 世界海关组织落实《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的政策工具 |
一、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得性 |
二、评论机会、生效前的信息和磋商 |
三、预裁定 |
四、上诉或复议程序 |
五、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
六、关于进出口相关规费和费用的规定 |
七、货物放行和清关 |
八、边境机构合作 |
九、在海关监管下的货物进口运输 |
十、进出口和过境的相关手续 |
十一、过境自由 |
十二、海关合作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适用问题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性质问题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已经正式生效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在WTO中的法律地位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法律范围 |
一、管辖权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审理和执行阶段的法律适用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适用辨析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解释面临的挑战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WTO协定适用冲突的挑战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解释上的挑战 |
第五章 贸易便利化程度评估问题 |
第一节 经合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 |
一、经合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组成 |
二、经合组织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研究成果 |
第二节 世界经济论坛贸易便利化指数 |
一、世界经济论坛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组成 |
二、世界经济论坛关于贸易便利化指数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世界银行贸易便利化指数 |
一、营商环境报告中关于贸易便利化指数的评断规则 |
二、世界银行贸易便利指数研究的发现 |
第六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条款问题 |
第一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的概况 |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及分类 |
二、影响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的因素 |
三、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贸易协定关于贸易便利化的互动 |
四、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安排比较研究 |
第二节 典型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分析 |
一、欧洲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二、美洲区域内区域贸易协定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三、亚太地区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四、非洲区域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条款 |
五、跨地区贸易协定中的贸易便利化规定 |
第七章 中国在贸易便利化实践的探索 |
第一节 中国主要区域贸易协定中贸易便利化条款分析 |
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二、《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三、《中国—智利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四、《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五、《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六、《中国—秘鲁自贸协定》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条款 |
第二节 中国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准备: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 |
一、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基本内容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背景下区域通关一体化法律障碍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背景下海关立法的改革方向 |
第三节 结论 |
一、中国应积极的推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 |
二、中国应坚持发展中国家身份利用好特殊与差别待遇 |
三、中国应提前做好应对有关《贸易便利化协定》的WTO诉讼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四、WTO关于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国际贸易中“文化例外”适用的困境与对策[D]. 徐肖冰.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中国贸易强国建设的理论逻辑、关键突破和实现路径[D]. 贺少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4]文化服务贸易促进政策国际比较[D]. 孙铭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D]. 杨欣.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6]中国双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及其成效研究[D]. 董洪梅.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7]论数字经济影响下贸易壁垒新形态的法律规制困境[D]. 裘韵. 苏州大学, 2019(03)
- [8]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9]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10]《贸易便利化协定》法律问题研究[D]. 林卯.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