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检察院调研报告

毒品案件检察院调研报告

问:历年刑事审判参考毒品犯罪裁判要旨
  1. 答:孩子,,作业要自己写
问: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1. 答:法律分析:关于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春汪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中森燃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卖虚院管辖。
问: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
  1. 答: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
    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的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一个重要条件;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携拿衫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敏灶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辩腔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毒品案件检察院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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