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议欧共体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对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李其成[2](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王虎[3](2016)在《专利确权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建立高效的专利确权制度对于保障我国创新驱动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运行的低效率以及呈现出的诸多问题,不仅无形中增加了专利制度的运行成本,造成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而且有损对创新激励的效果,不利于创新技术的产出和传播。因此,变革和完善现行专利确权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在专利法第二次、第三次修改时,相关完善方案没有被立法者最终采纳,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稿中也没有看到更好的变革方案,种种迹象显示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改革陷入了“死结”。导致这种情形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相关变革方案所遵循的理念以及可操作性,缺乏历史性的考察和系统性的论证,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路径和视角。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有五章,总计二十余万字。第一章对专利确权的概念、特殊性、立法模式以及该制度在应然角度下的法律功能和价值进行了界定。学界关于专利确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专利申请获权之前和之后的确权,狭义概念仅指专利授权后的确权。本文的研究限定在狭义概念上,研究重点包括行政确权制度及其后续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确权制度以及具体运行的法律程序和规则。相比其他民事权利的确权,专利确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对权利的法律效力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专利确权制度的立法模式,呈现出特定历史环境下的时代特征。单独设置模式和并行设置模式在权力配置、权利义务分配和程序设置上也体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运行效果。法律功能和价值的实现是衡量专利确权制度建立是否科学、合理的应然性标准,并为其变革和调整提供了应当遵循的法律理念。专利确权制度应该在保障制度设计的目的得以实现、维护公共技术领域的正当空间、快速解决专利确权纠纷、确定专利权的合理边界以及纠正专利审查瑕疵等方面实现其应然意义上的法律功能。在制度实现的法律价值上,正义、公正和效益价值都不可偏废,在法律价值位阶上,专利权的特殊性、现行制度的突出矛盾及其发展趋势决定了效益价值实现的优先性。第二章主要对我国专利确权制度运行的历史变迁、存在的问题以及实践探索进行了分析。从我国建国以后的历史变迁来看,受大陆法系专利侵权和确权职权分离二元体制、专利法国际协调以及trips协定的影响,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在立法上采取了单独设置模式,即行政确权制度。该制度运行主要经历了授权前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并存模式、专利撤销与无效宣告程序并存模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单一模式三个阶段,其后续的司法审查也经历了对发明专利无效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对发明专利的撤销及无效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和对三种专利的无效决定均进行司法审查三个阶段。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审级过多而导致确权时间冗长、侵权程序久拖不决;难以避免“循环诉讼”、裁判者的角色错位;诉讼规则不一致导致程序衔接不顺、当事人和解的困境;确权和侵权程序执法标准不统一等。上述问题既违背了专利确权制度本身所欲实现的正义、效益价值,也造成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矛盾和冲突。造成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也有很多,比如后续司法审查没有改判权;无效宣告的审查范围和司法审查的范围定位不准确;两种程序在事实认定上的差异等。为解决我国专利确权制度运行的低效率,在现行体制下,专利复审委和司法机关也不断调整其审查原则和对法律的适用,来试图予以解决。专利复审委通过强化依职权审查职能来提高无效审查的效率,但是,专利文件修改职能的僵化却影响了确权制度法律功能的实现。司法机关在专利案件审判中通过合法性审查范围的超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明确的驳回起诉、现有技术抗辩的扩大性适用、直接宣判专利无效、侵权诉讼中的裁量性中止等方式以实现对法律的创新性适用,来间接处理专利确权问题。但上述措施的实施总体来看效果不佳,既没有充分发挥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也破坏了现行专利确权制度规则体系运行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第三章主要对专利确权制度的现实争论和理论演变进行回顾与证成。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性质的讨论已经成为论证其变革正当性无法回避的逻辑起点,在实定法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行政属性及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属性毋庸置疑,这也可以从弥补专利审批的瑕疵、请求权和解决争议点的特殊性、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因素等多角度得到论证。通过对其他国家专利确权制度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国应该建立什么性质的专利确权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多种影响因素综合考量的产物,只有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考虑其性质定位才有意义。专利权不同于传统的民事权利,在保护客体、权利的法律效力、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性方面都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在建构制度时,更重要的是要考虑专利权的特殊性以及该制度所承担的特殊法律功能。传统大陆法系专利确权制度建立所依赖的职权分离理论以及英美法系建立司法确权制度的相关理论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逐步被修正,这主要是出于专利制度特殊性以及在特定历史阶段解决存在问题的考虑。在“问题专利”造成专利制度运行社会成本不断增大、阻碍创新的新形势下,专利制度到底是激励创新的“油门”,还是阻碍创新的“刹车板”,已经成为其变革必须要回答的问题,而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确权制度在事后过滤机制中提升专利质量的作用,则能够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油门”作用。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在事后过滤机制中具有各自的优势,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其不同特点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适当限制和尊重,则对于有效提升专利确权制度的运行效率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四章主要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专利确权制度进行了考察。国际专利法协调中关于专利确权制度的协调主要体现两个公约中,《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补充条约》倡导采用专利授权后异议以代替专利授权前异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专利确权要接受司法审查,符合程序正义。各国专利确权制度在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都经历了多次变革,总体来看,英美法系国家越来越重视行政确权制度在提高专利质量、过滤“问题专利”、降低诉讼成本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意识到司法确权制度在快速解决专利纠纷、统一执法标准、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益价值。总体来看,专利确权制度的“双轨制”模式、并行设置模式日益成为主流模式,但德国坚持其单独设置模式,并在运行上进行了成功的变革和完善。同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专利确权案件司法集中管辖制度、技术调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有效提升确权制度运行效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变革受到了宪政和司法体制、传统法律文化、当事人的利益需求、现实的物质和人力资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相关国家在解决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存在问题上的一些有益做法,比如行政确权和后续司法审查的准司法或民事诉讼的定性、专利确权二审的集中管辖和程序的简化、确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结构的建立等,都值得我国借鉴。第五章对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变革需要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创新主体的需求、专利工作整体情况、相关机构的能力和资源以及宪政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往提出的变革方案主要立足于专利确权程序的民事或行政的性质定位,主要建议是将专利确权程序界定为准司法或民事诉讼程序,或在行政诉讼模式下赋予法院对行政确权决定的直接变更权,虽然这些方案能够解决我国现行确权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要落地,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做重大突破。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变革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不能再纠缠于确权程序性质的争论,可以将变革的具体思路调整为:坚持效益价值的优先性,兼顾公平价值;在能达到有效解决现存问题、合理控制改革和运行成本、充分利用现有专业机构物质和人力资源、尽量减少不同法律之间冲突的前提下,首先考虑在单独设置模式下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专利司法确权制度,必须以可操作的基本完善的配套制度作为前提和保障。在完善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上,本文另辟蹊径,提出近期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在现行单独设置模式下,形成配套制度的“组合拳”,即加强专利无效程序的全面性审查和依职权审查、准确界定司法审查的合理范围、建立司法二审法律审模式并对上诉理由进行限制以及增加单独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程序,远期目标是在并行设置模式下建立司法确权制度,但要注意采取技术性措施来解决“双轨制”下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即建立两级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和技术调查制度,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改革效果,从而真正实现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制度优化和绩效改进,切实提高该制度的运作效率。
王作全[4](2013)在《对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法治化水平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在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不仅占据了企业的绝大多数,而且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又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中小企业的这种两重性特质,决定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都以特殊政策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并纷纷实现了保护的法治化。其中,美国、欧盟和日本最具代表性。我国在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轨道上尽管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从法治社会的更高要求来看,仍需要从强化法治意识、构建完整法律制度体系、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法治化水平。
王作全[5](2012)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法治保障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成就之一是实现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巨大发展。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是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实现巨大发展的根本保障。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层面构建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机制,是民营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贾辉[6](2012)在《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黑龙江经济发展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相比较落后的根本性原因,是地方立法相对滞后问题引起的。研究认为,解决障碍黑龙江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核心是制度创新,本质是地方立法及时跟进。本文主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结合方法、文献综述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指导深化研究。认真梳理国内外民营经济地方立法研究成果,理清各自发展脉络,借鉴立法经验和汲取教训,指出当前研究不足和研究方向,为促进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奠定坚实理论基础。强调地方立法本质是带有强制性的制度创新,是一种能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和约束结构,通过实施新制度安排——地方立法实施,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包括降低行业准入门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民间投资主体行业、优化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为民营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和源泉。通过民营经济立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刻画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的演绎架构,反映其立法特征,做出立法效果评判,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邓悦梅[7](2010)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困境与出路》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小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独特功能,如充当经济增长引擎、创造就业机会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等等为中国各界所认可。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在中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但由于中国相当前独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经济、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在这些难题中,融资问题首当其冲,成为受到业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从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和特点进行分析入手,考察了内源性和外源性两方面的融资途径,归纳出了“内部融资比例过高,规模较小。外部融资中,主要依赖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比重过低,融资渠道有限,企业和金融机构对融资方式创新的障碍较多,动力不足。”的特点。在此基础上,笔者从法律角度一一解剖每条融资途径背后的法律困境和障碍,着重分析直接融资(银行信贷)和间接融资(主要指资本市场)在市场准入门槛、市场监管、多层次市场构建上的立法现状和不足之处,对于创业版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等新兴融资渠道的法律空白也进行了考察。同时,笔者运用比较法,分别介绍了美国、欧盟、意大利、日本等国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和中小企业扶持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借鉴。最终目的是为了对现存的法律困境找寻出路,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笔者详细地探讨了对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制的完善,以真正适应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规范。
张家瑾[8](2007)在《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旨在管理政府采购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惯例。政府采购制度自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因其具有经济有效、调控宏观经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和推动廉政建设等多重功效,因而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推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后,发达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国内法律法规,世界银行、欧共体(欧洲联盟前身)、WTO、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也相继制定了各自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则,政府采购制度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中,WTO的《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占据重要地位,该协定因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加入而成为政府采购法律逐渐向多边化演变的重要的国际法制度,因而最具法律影响力。因此,本文重点围绕GPA来论述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非歧视原则是GPA三个基本原则中的重要核心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是非歧视性原则的体现和保障。由于GPA具有诸边性质,WTO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该协定,GPA参加方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谈判具体的承诺条件,不同的谈判可以确定不同成员方各自的政府采购待遇原则,且协定条款仅对签字加入的成员发生效力,这就直接导致了GPA奉行的非歧视原则不具备WTO要求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从而形成一种在政府采购协定内,各成员方可因分别谈判的承诺不同而各自分享政府采购资源的局面。此外,非歧视原则指导下的GPA有相当多可以作为协定例外的规定。例如,协定规定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非歧视例外,允许成员方在政府采购方面强调公共利益,可以采取本国的非歧视待遇的例外实施规范,但却没有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又如,GPA允许成员方协商以排除非歧视原则的适用,这就使成员方留有了准入保护的空间。诸如此类的条款在GPA中有很多,加上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这些实际上都可以作为具体条件,为参加该协定的谈判提供广泛的空间。综上所述,GPA目前还不是已经实现了自由化的协定,它回避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GPA只是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创设了一个谈判场所和提供承诺的条约框架,并要求成员方在此种谈判承诺条件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结果也只在签字成员间生效。GPA所确定的非歧视原则以及协定例外的特殊内容,是直接保证贸易自由化的WTO规则以及其他协议所不具备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政府采购市场也正在由封闭逐步走向开放。早在1996年,我国政府向APEC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书中,就明确了我国最迟于2020年与APEC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2001年,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就尽快加入GPA作出承诺。在2006年5月16日召开的中欧政府采购研讨会上,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表示,我国将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启动加入GPA的谈判程序,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在即,政府采购市场的逐步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对GPA条款内容,尤其是对非歧视性原则的适用例外内容的深入研究,就更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具有两面性,在享受他国开放市场好处的同时,也要承担开放本国市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对像我们这样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说是机遇和挑战并存,我们应以辨证和战略眼光来看待我国加入GPA。与GPA成员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时间尚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后,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我国的政府采购更是走上了法制规范的轨道,全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改革逐步推进。但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规模效益低、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狭窄等问题依然很突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创新、推广和完善,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健全财政职能、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工具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与经济有效性的作用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足,而且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运用范围和程度,尚没有达到GPA所允许的发展中国家使用水平,特别是GPA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此外,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及其配套还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亟待加强,而且我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整体能力不强,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但加入GPA谈判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市场立刻开放,从GPA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实践看,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我们应抓紧加入GPA之前的时间,充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立法和实施政策功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立法和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不发达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同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政府绿色采购,尽快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以此作为加入GPA的条件。此外,还应大力加强电子政府采购建设以及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人才培养,以适应政府采购的国际发展趋势。GPA的诸边协定的性质和非歧视原则的适用例外为我国加入协定的谈判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应加紧对《GPA2006修订本》条款的研究,充分运用该协定的例外条款和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条款,在借鉴国外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行业的发展状况,逐步、适度地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并尽快确定既不违背GPA基本原则,同时又能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科学对策。本文共分15章。为避免给读者造成阅读不便和跳跃的感觉,本文采取类似于专题的形式,重点选取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最突出的、同时也是重点要解决的几方面问题,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偏小偏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不足、有关政府采购立法不完善、电子政府采购有待加强以及具有全面素质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等,逐章进行阐述或论证,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同的章中提出建议和措施。本文第1章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写作方法以及论文新颖与创新之处,并进行了文献回顾。第2章和第3章分别概括阐述了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及其缺陷。论文第4章阐述了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其中重点研究GPA。论文自第5章开始对我国的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第5章和第6章分别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历程和我国政府采购及市场发展现状。第7章和第8章论述我国加入GPA的承诺及其背景以及我国履行加入承诺的情况。第9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应采取的渐进性策略。第10章至第13章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与建议。其中第10章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第11章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12章针对政府采购相关立法的完善;第13章针对我国电子政府采购。第14章针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养提出了建议。论文的第15章为结论和下一步研究计划。本文系统地回顾和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开放面临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紧密结合GPA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及最新形势;首次论述了GPA最新发展动态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首次提出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客体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界定政府采购客体;重新划分了我国政府采购阶段,并将2006年作为划分我国政府采购新阶段的起点;系统论述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诸如规模小、范围窄、效益低、工程采购尚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立法及配套措施亟待完善等突出问题,并深入地提出建议和主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间的矛盾的主张,以及加强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首次提出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应把握好时机,采取渐进和有序的方式进行;明确提出对《政府采购法》第59条的修改建议。在研究方法上,论文在大量文献及调研的基础上,采用大量实例、统计数据和原创的图形、表格及计量经济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并引用近年来经济数据绘制成图表对我国加入GPA的背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状况以及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等问题予以论证。此外,为便于读者查阅,论文将我国近20年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进行整理,并编制成附录。另外,还将本文写作过程中浏览的国外涉及政府采购的重要网站收录至附录。本文的研究贡献不在于提出创新理论,而是侧重于现有的理论、实践、方法的新的应用,以期达到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试图以此弥补目前该领域研究的些许不足和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苗颖[9](2007)在《欧盟与中国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法律制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世界经济呈现企业大型化、集团化趋势的同时,中小企业以其规模小、竞争和创新意识强、经营灵活的特点,在适合其经营的领域进退自如,在创造就业机会、活跃经济、增加出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经济和社会运行的稳定性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中小企业正是由于其“中小”的原因,容易遭受风浪袭击。在严酷的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往往是竞争的弱者。它们不仅在资金和信息的取得、企业管理、法律环境等方面处于劣势,而且还经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和打击。中小企业的这种不利地位形成了国家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欧盟很早就认识到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在资金、管理、立法改善和信息提供相关法律上都对中小企业给予指导和扶持,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我国在对中小企业的重视问题上则稍显落后,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我国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是着眼于对大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对中小企业没有特别具体的针对性法律制度。笔者在对欧盟与中国关于中小企业的地位、界定标准、法律制度等进行介绍与分析后,归纳总结了欧盟的中小企业扶持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文章约三万字,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欧盟与中国中小企业的现状及相关法律概述。本章中,笔者通过一系列的数据介绍了中小企业在欧盟和中国的重要地位,在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并简单介绍了目前欧盟与中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情况。第二章为欧盟与中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本章中,笔者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比较分析了欧盟、中国对中小企业在界定方面发生的变化。本章的意义在于:只有对中小企业的标准有了法律上的界定,才能将有关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法律制度具体运用到实践当中。标准的界定是法律扶持制度确定的第一步,通过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欧盟与中国关于界定标准的不同着眼点。第三章为欧盟与中国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主要法律问题。本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四大困难:融资困难、管理困难、法律环境差、信息获取难。笔者分别就这四大方面分析了欧盟与中国的法律现状,总结了各法律制度的利弊。第四章为欧盟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发展的启示。通过以上三章的分析之后,笔者期望欧盟关于中小企业扶持的法律制度能对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有所启示。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设立专门机构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最后,笔者对文章进行了总结性的回顾,期望本文能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环境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环境的改善带来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双重意义。
袁文全[10](2007)在《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是拉动经济持续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而且在维持竞争性市场结构、促成经济发展活力、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大企业无法取代的作用,进而成为政府实现经济职能、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依靠力量。这决定了政府自身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囿于自身经济力量薄弱、社会资源匮乏等因素的限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扶助促进自身的发展。本文立足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定背景与现实状况,着眼于对中小企业作为弱质经济的保护与促进,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政策目标以及制度现状进行深入剖析,试着从制度上探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法律支持,以及如何建构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的提出、研究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文采用的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中小企业概述”。首先从探讨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入手,在考察国外有关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情况及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沿革的基础上,提出法律界定我国中小企业应遵循的原则与中小企业的法律定义,并对此检视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界定中小企业的不足,揭示出中小企业的本质特征及其法律形态。然后,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其中,包括其经历的发展阶段、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处的市场弱势及其成因分析。揭示出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助,政府基于实现经济职能需要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从政策上提供制度支持,更需要从法律上提供制度保障,以及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第三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基于第二部分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及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支持的揭示,在分析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小企业法的公平、安全、发展三大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分析论证,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具有产业政策法属性。继而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应当融入中小企业法的三大价值理念,形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新的制度价值取向。从而揭示出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中的重要性。第四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基于对政策本身具有法律属性,获得具有法规规范的约束力,进而使其政策目标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以及政策和法律能够相融一体的分析,结合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价值目标取向的论述,阐释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作为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的法律化,应当优先确立的政策目标是: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政策目标进行了详细分解。第五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鉴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取向及内含政策目标,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在分析我国中小企业政策的沿革、企业立法的演进的基础上,评述了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在体系及在市场准入规制、融资担保制度、产权制度、立法本身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六部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对国外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从立法模式上进行了考察,并在对其制度评析的基础上,从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市场准入规制、信用担保制度、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系统地提出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七部分“结论”。简要概括本文通过研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问题形成的一些基本认识和看法。
二、浅议欧共体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对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议欧共体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对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专利确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现有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及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确权制度的界定 |
一、概念内涵的界定 |
(一)专利确权概念 |
(二)专利确权的特殊性 |
二、立法模式的界定 |
(一)单独设置模式 |
(二)并行设置模式 |
三、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的界定 |
(一)专利确权制度的法律功能 |
(二)专利确权制度的法律价值 |
第二章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探究与实践探索 |
一、我国专利确权制度运行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授权前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并存模式 |
(二)专利撤销与无效宣告程序并存模式 |
(三)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单一模式 |
二、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造成的后果 |
(三)原因探究 |
三、专利无效审查实践的探索 |
(一)依职权审查职能的强化 |
(二)专利文件修改职能的僵化 |
四、专利司法实践的探索 |
(一)专利确权审判组织的变迁 |
(二)专利审判对法律的创新性适用 |
第三章 专利确权制度的现实争论和理论演变 |
一、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性质的争论 |
(一)基础问题 |
(二)我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的性质定位 |
(三)相关国家专利确权制度的性质定位 |
二、专利确权制度理论的演变 |
(一)大陆法系专利确权和侵权职权分离理论的修正 |
(二)英美法系专利确权制度法律理念的转变与路径选择 |
三、专利制度运行在新形势下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
(一)专利制度运行在新形势下的困境 |
(二)专利确权制度在事后过滤机制中的作用 |
第四章 域外专利确权制度的考察 |
一、国际条约关于专利确权制度的协调 |
(一)《巴黎公约有关专利部分补充条约》 |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二、单独设置模式下的制度考察 |
(一)德国 |
(二)韩国 |
三、并行设置模式下的制度考察 |
(一)英国 |
(二)法国 |
(三)美国 |
(四)欧盟 |
(五)日本 |
(六)我国台湾地区 |
四、专利确权制度国际发展趋势 |
(一)专利确权制度发展规律 |
(二)影响专利确权制度变革的因素 |
(三)范式国家在解决我国问题上的做法 |
第五章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完善 |
一、相关现实因素的考量 |
(一)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和创新主体的需求 |
(二)专利工作整体情况及专业机构的能力和资源 |
(三)我国的宪政体制和法律文化传统 |
二、对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变革方案的评析 |
(一)民事诉讼模式 |
(二)行政诉讼模式 |
(三)综合评述 |
三、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变革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
(一)变革的法律理念 |
(二)近期目标:单独设置模式下变革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建议 |
(三)远期目标:并行设置模式下变革我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对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法治化水平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和主要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法治化进程 |
(一) 中小企业的重要性 |
(二) 主要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法治化发展的进程 |
1. 美国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 |
2. 欧盟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 |
3. 日本的中小企业法律制度体系 |
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之路 |
(一)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
(二)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治化进程 |
1. 对中小企业地位和权益的法律保护 |
2. 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护 |
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 |
三、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
(5)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法治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站在而立之年的我国民营企业 |
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中的民营企业 |
(一)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提出及其内涵 |
(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与企业 |
(三)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价值分析 |
三、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分析 |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法治保障 |
(二)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现状 |
1.确立了民营企业的平等法律地位 |
2.初步形成了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规体系 |
四、对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法治保障机制的思考 |
(一)在立法层面上 |
(二)在执法层面上 |
(三)在司法及其法律监督层面上 |
(6)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2 研究内容和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地方立法研究框架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研究综述 |
1.2.4 简要评述 |
1.3 本文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功效分析 |
2.1 地方立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 |
2.1.1 基于法学视角的分析 |
2.1.2 基于制度创新视角的分析 |
2.1.3 基于公共产品供应视角的分析 |
2.2 地方立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 |
2.2.1 责任与履约 |
2.2.2 完善交易规则 |
2.2.3 风险规避 |
2.3 地方立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
2.3.1 企业成长 |
2.3.2 产业升级 |
2.3.3 环境友好 |
2.3.4 国际化经营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民营经济地方立法主体 |
3.1.1 立法机构 |
3.1.2 政府部门 |
3.1.3 司法系统 |
3.2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的进程 |
3.2.1 地方立法阶段 |
3.2.2 地方立法文件修改 |
3.2.3 地方立法文件清理 |
3.2.4 地方立法的标志性创新 |
3.3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的成效 |
3.3.1 促进了体制创新 |
3.3.2 优化了所有制结构 |
3.3.3 成为了新经济增长点 |
3.4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存在问题及成因 |
3.4.1 自身问题 |
3.4.2 比较差距 |
3.4.3 主要原因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地方立法的对策建议 |
4.1 完善民营经济发展地方立法体系 |
1. 加快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立法步伐 |
2. 围绕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地方立法 |
3. 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地方立法评估机制 |
4.2 建立地方立法与民营经济发展互动机制 |
4.3 优化民营经济发展地方立法的人文环境 |
4.4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件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发展瓶颈 |
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
第二节 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和发展瓶颈 |
第二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及特点 |
第一节 内源融资方面 |
第二节 外源融资方面 |
第三章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法律困境 |
第四章 域外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美国 |
第二节 欧盟 |
第三节 意大利 |
第四节 日本 |
第五章 出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建构与完善 |
第一节 构建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母法,其它配套法规为子法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
第二节 完善金融领域立法,充分发挥商业银行融资功能 |
第三节 依法规范资本市场,保障中小企业融资 |
第四节 弥补法律空白,将民间借贷纳入合法融资渠道 |
第五节 构建克服中小企业自身局限性的法律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新颖与创新之处 |
1.4.1 紧密结合GPA最新发展动态,首次论述了GPA最新发展动态对我国加入GPA谈判的影响 |
1.4.2 首次提出随着我国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客体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界定政府采购客体 |
1.4.3 重新划分我国政府采购阶段,并将2006年作为划分我国政府采购新阶段的起点 |
1.4.4 明确提出并量化分析了国际社会重重压力是我国承诺加入GPA的重要原因 |
1.4.5 紧密联系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最新形势 |
1.4.6 有针对性地提出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等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间的矛盾 |
1.4.7 首次提出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应把握好时机,采取渐进和有序的方式进行 |
1.4.8 首次明确提出将《政府采购法》第59条修改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
1.4.9 研究方法在国内该领域的研究中比较新颖 |
1.4.10 论文结构的处理较新颖 |
第2章 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概述 |
2.1 政府采购的含义、特征及原则 |
2.1.1 政府采购的含义 |
2.1.2 政府采购的特征 |
2.1.3 政府采购的原则 |
2.2 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2.2.1 政府采购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2.2.2 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和初步形成 |
2.2.3 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
2.3 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社会功能 |
2.3.1 节约财政资金,规范财政支出管理 |
2.3.2 调控宏观经济总量,实现社会供需平衡 |
2.3.3 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
2.3.4 促进竞争、有效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提高供应商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
第3章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及缺陷 |
3.1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渊源 |
3.1.1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追求效率的必然结果 |
3.1.2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产物 |
3.1.3 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理论来源之一 |
3.1.4 布坎南的寻租理论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
3.1.5 市场失灵理论 |
3.2 政府采购制度的先天缺憾 |
3.2.1 理性政府的采购与"经济人"假设 |
3.2.2 准市场行为 |
3.2.3 信息不对称 |
3.2.4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出现偏差 |
第4章 国际和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 |
4.1 WTO的《政府采购协定》 |
4.1.1 GPA的签订背景 |
4.1.2 GPA的签订 |
4.1.3 GPA的性质 |
4.1.4 GPA的基本原则 |
4.1.5 GPA的适用范围 |
4.1.6 GPA的其他主要内容 |
4.1.7 GPA对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影响 |
4.2 GPA的最新发展 |
4.2.1 条款排序及内容更加合理和清晰,便于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工作 |
4.2.2 发展中国家过渡性措施的规定为我国加入谈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
4.2.3 新增的环保条款有助于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和控制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度 |
4.2.4 新增的电子采购条款对我国政府采购和经济安全提出了挑战 |
4.2.5 有关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内容的增加和调整对我国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 |
4.2.6 新增的促进异议解决的仲裁程序有助于我国修改GPA涵盖的实体范围 |
4.3 其他国际或区域组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则 |
4.3.1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4.3.2 欧共体(欧洲联盟前身)的《公共采购指令》 |
4.3.3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4.3.4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
第5章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5.1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萌芽 |
5.1.1 和籴和买制度 |
5.1.2 均输平准制度 |
5.1.3 五均六管制度 |
5.1.4 均输和市易制度 |
5.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的背景 |
5.2.1 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
5.2.2 政府财政收支体制发生重大改革 |
5.2.3 试行政府采购制度取得重大进展 |
5.2.4 招标投标制度的普遍推行 |
5.2.5 反腐倡廉的需要 |
5.2.6 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
5.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及完善的阶段划分 |
5.3.1 起步阶段(1996年—2002年) |
5.3.2 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1月—2005年底) |
5.3.3 完善阶段(2006年以后) |
第6章 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现状 |
6.1 2001年—2005年全国和地方政府采购状况分析 |
6.1.1 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 |
6.1.2 采购范围及构成逐步趋于合理 |
6.1.3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 |
6.1.4 采购规模分布逐步趋于均衡 |
6.1.5 公开招标已成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
6.1.6 集中采购成为主要采购模式的同时,分散采购管理得到逐步加强 |
6.1.7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统计分析范畴 |
6.1.8 招标代理机构成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不容忽视的社会力量 |
6.1.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机制逐步健全 |
6.1.10 信息公告、专家抽取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
6.2 2006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成绩 |
6.3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工作重点 |
6.3.1 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任务 |
6.3.2 2007年我国政府采购工作重点 |
第7章 我国有关加入GPA的承诺及其背景 |
7.1 我国有关加入GPA的承诺 |
7.2 我国加入GPA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 |
7.2.1 贸易自由化理论为政府采购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提供了理论基础 |
7.2.2 国际社会的重重压力是我国承诺加入GPA的重要原因 |
7.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 |
7.3 我国履行加入GPA承诺的情况 |
第8章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影响 |
8.1 我国加入GPA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现实意义 |
8.1.1 有助于我国公共市场体系的建立和规范,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
8.1.2 有助于提高我国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合理利用国家财政资源 |
8.1.3 有助于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为我国具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创造条件 |
8.1.4 有助于我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开拓对外经济合作新渠道,为企业出口创汇提供更多机会 |
8.1.5 有助于有理、有利地解决国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争端 |
8.1.6 有助于提高我国在WTO的地位,加重我国政府双边和多边谈判的筹码 |
8.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冲击 |
8.2.1 对国内制度的影响. |
8.2.2 与目前水平相比,对民族产业的冲击变化不大 |
8.2.3 对我国经济消极影响的主要体现 |
8.2.4 就具体产业分析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
第9章 实行渐进性策略,逐步、适度地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
9.1 开放时间的渐进 |
9.1.1 开放时间渐进的国际经验 |
9.1.2 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 |
9.2 开放范围和程度的渐进 |
9.2.1 在开放范围方面,有选择地开放具有优势的采购主体 |
9.2.2 在对等开放方面,缔约方可通过总量平衡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
9.2.3 对于谈判结果,应与谈判方就谈判的出价问题签署排他性的互惠协议 |
9.3 开放领域的渐进 |
9.3.1 开放领域渐进的国际经验 |
9.3.2 我国开放领域的渐进性原则 |
第10章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 |
10.1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小、规模效益低 |
10.1.1 政府采购规模及政府采购规模效益的含义 |
10.1.2 国外政府采购规模及效益水平 |
10.1.3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及效益现状 |
10.2 政府采购结构不合理,采购范围狭窄 |
10.2.1 政府采购结构不合理 |
10.2.2 政府采购范围狭窄 |
10.3 1978—2005年我国政府购买性支出相关项目对GDP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
10.3.1 实证分析思路 |
10.3.2 研究样本和数据 |
10.3.3 回归结果分析 |
10.3.4 统计结果分析 |
10.3.5 经济意义分析 |
10.4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措施 |
10.4.1 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
10.4.2 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10.4.3 中央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
10.4.4 合理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
第11章 增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
11.1 加强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导向的原因 |
11.1.1 抓紧加入GPA前的时间,形成国内利用政府采购实施公共政策的体系 |
11.1.2 与经济有效性的作用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足 |
11.1.3 扩大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功能不会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发生影响 |
11.1.4 我国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扩大 |
11.2 贯彻"国货优先"原则,保护本国经济和国家安全 |
11.2.1 贯彻"国货优先"原则与我国加入GPA并不矛盾 |
11.2.2 "国货"不敌"洋品牌"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现状 |
11.2.3 借鉴国际经验,贯彻"国货优先"原则 |
11.3 为高新技术产业和特殊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
11.3.1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必要、有效的支持 |
11.3.2 政府采购对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巨大推动作用 |
11.3.3 自主创新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实力的必然选择 |
11.3.4 我国运用政府采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现状 |
11.3.5 运用政府采购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建议 |
11.4 平衡地区间经济发展,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以及民族经济发展 |
11.4.1 政府采购向国内企业、中小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国际经验 |
11.4.2 我国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及发展现状 |
11.4.3 平衡地区间经济、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以及民族经济发展的建议 |
11.5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
11.5.1 政府绿色采购国际经验 |
11.5.2 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11.5.3 建立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
11.6 正确处理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 |
11.6.1 正确处理政府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效率的关系 |
11.6.2 兼顾政府绿色采购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目标的矛盾 |
第12章 完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立法及配套法规 |
12.1 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经验 |
12.1.1 制定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12.1.2 修正国内现行有关政府采购立法 |
12.1.3 建立完备的政府信息系统 |
12.2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及整合 |
12.2.1 关于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原则 |
12.2.2 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
12.2.3 关于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
12.2.4 关于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程序 |
12.2.5 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
12.3 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 |
12.3.1 观点之争 |
12.3.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不协调之处 |
12.3.3 衔接《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建议 |
12.4 制定外国供应商的准入标准 |
12.4.1 明确规定本域保护原则和标准,在某些领域禁止采购外国产品 |
12.4.2 设定适宜的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价 |
第13章 推进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发展 |
13.1 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13.1.1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 |
13.1.2 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 |
13.1.3 促进与国际化供应商的合作,使政府采购与国际市场接轨 |
13.1.4 促进国内、国际经济贸易往来 |
13.2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现状分析 |
13.2.1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状况 |
13.2.2 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发展瓶颈分析 |
13.3.我国信息技术进步对政府采购规模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
13.3.1 模型原理 |
13.3.2 数据处理 |
13.3.3 回归分析 |
13.3.4 结论 |
13.4 加快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对策措施 |
13.4.1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规章,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 |
13.4.2 精心准备,统一管理,加快与政府采购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 |
13.4.3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府采购基础数据库 |
13.4.4 制定和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 |
第14章 完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 |
14.1 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
14.2 完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
14.3 扩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不断创新培训方式 |
14.4 把高等院校作为培养和培训高素质政府采购人才的基地 |
14.5 做好电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的储备和培养 |
第15章 结论与展望 |
15.1 结论 |
1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表A1-A11 |
附录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共中央发布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 |
附录C 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等部委颁布的关于政府采购的规章和重要文件 |
附录D Useful links to Foreign/Regional Websites involv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欧盟与中国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法律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欧盟与中国中小企业现状及相关法律概述 |
第一节 欧盟中小企业及其基本法律制度的演变及现状 |
一、欧盟中小企业的地位 |
二、欧盟内部市场建立前的欧盟中小企业的发展 |
三、欧盟内部市场建立后中小企业及相关法律的状态 |
第二节 中国中小企业及其基本法律现状概述 |
一、中国中小企业的地位 |
二、中国中小企业相关法律概况 |
第二章 欧盟与中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欧盟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
一、欧盟中小企业标准界定的必要性 |
二、欧盟中小企业标准界定的发展过程 |
第二节 中国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
一、中国中小企业标准界定的意义 |
二、中国中小企业标准界定的发展过程 |
第三章 欧盟与中国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小企业的资本支持法律制度 |
一、欧盟的中小企业资本支持法律制度 |
二、中国的中小企业资本支持法律制度 |
第二节 中小企业的管理支持法律制度 |
一、欧盟的中小企业管理支持法律制度 |
二、中国的中小企业管理支持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中小企业的法律完善制度 |
一、欧盟的中小企业法律完善制度 |
二、中国的中小企业法律完善制度 |
第四节 中小企业的信息支持法律制度 |
一、欧盟的中小企业信息支持法律制度 |
二、中国的中小企业信息支持法律制度 |
第四章 欧盟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法律制度对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发展的启示 |
第一节 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
一、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改善 |
二、中小企业法律完善 |
第二节 设立专门的负责机构 |
一、政府机构的明确 |
二、服务机构的建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 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不足 |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 |
2 中小企业概述 |
2.1 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
2.1.1 国外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考察 |
2.1.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界定的评析 |
2.1.3 中小企业的法律属性 |
2.1.4 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 |
2.2 我国中小企业的基本状况 |
2.2.1 我国中小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发展 |
2.2.2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
2.2.3 我国中小企业的比较优势与弱势 |
2.3 我国中小企业问题的法律特殊性 |
2.3.1 中小企业问题法律解决的特殊性 |
2.3.2 中小企业自由竞争维护的特殊性 |
2.3.3 中小企业发展综合协调的特殊性 |
2.3.4 中小企业主体地位类型的特殊性 |
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 |
3.1 中小企业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 |
3.1.1 企业法的生成与演进 |
3.1.2 中小企业法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 |
3.2 中小企业法的法律价值 |
3.2.1 中小企业法的公平价值 |
3.2.2 中小企业法的安全价值 |
3.2.3 中小企业法的发展价值 |
3.3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
3.3.1 我国中小企业法的性质定位 |
3.3.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
4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政策目标 |
4.1 规制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经济行为 |
4.1.1 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定位 |
4.1.2 政府应确立的中小企业认识理念 |
4.1.3 政府在中小企业领域的经济行为 |
4.2 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
4.2.1 保护中小企业生存 |
4.2.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4.3 促进产业公平协调持续发展 |
4.3.1 推进经济发展民主化 |
4.3.2 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 |
4.3.3 推动产业结构性创新 |
5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 |
5.1 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法律的沿革 |
5.1.1 中小企业政策的发展轨迹 |
5.1.2 企业立法的演进过程 |
5.2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 |
5.2.1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分析 |
5.2.2 现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不足 |
6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西方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安排 |
6.1.1 立法模式考察 |
6.1.2 法律制度评析 |
6.2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体系 |
6.2.1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立法 |
6.2.2 完善竞争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6.3 完善市场准入规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6.3.1 促进中小企业法律形态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 |
6.3.2 促进政府对中小企业市场准入规制的完善 |
6.4 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6.4.1 正确认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作用 |
6.4.2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现状 |
6.4.3 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对策 |
6.5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6.5.1 明晰中小企业终极所有权 |
6.5.2 建立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 |
6.6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的法律制度 |
6.6.1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
6.6.2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
6.6.3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法律制度的完善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浅议欧共体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对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2]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3]专利确权制度研究[D]. 王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4]对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法治化水平的思考[J]. 王作全.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05)
- [5]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法治保障机制研究[J]. 王作全. 经济法论丛, 2012(01)
- [6]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地方立法问题研究[D]. 贾辉.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2(02)
- [7]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困境与出路[D]. 邓悦梅. 复旦大学, 2010(02)
- [8]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研究[D]. 张家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05)
- [9]欧盟与中国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法律制度分析[D]. 苗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07(02)
- [10]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D]. 袁文全. 重庆大学,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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