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法理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梦媛[1](2019)在《行路权的法理研究》文中指出蒸汽机作为工业技术革命的标志,有力地推动了各国的工业化进程。技术革新推进了交通工具的现代化,机动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机动车和行人共同使用有限的道路资源,机动车的增加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当人与车相遇是人先走还是车先走,行人专用的人行道被占用阻塞行人通行,甚至一些地方没有设置人行道,人们走在路上,身旁是高速行驶的汽车,行人的通行已受到严重影响。在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中,我们找不到具体规定行路权的法条,但我们可以从宪法“保障人权”的立宪精神中推导出行路权。行路权是行人通行的基本需求,也是自然本能,是同“吃、穿、住”一样的基本民生问题。保护行人的通行安全、生命及财产不受威胁,通行便捷顺畅,是行路权的基本内容。当越来越多的道路资源向车辆倾斜,我们经常感到无路可走,这些情况与我国建设和谐城市的观念不符,也与人的发展理念不符。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尝试提出行路权的概念,分析行人作为交通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从权利内容的利益、价值层面分析社会中的常见问题,并给出行路权与经营权、相邻通行权、停车权等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丰富了行路权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行路权的概念做了解释,所谓行路权,是行人使用道路的权利,跟机动车相比,行人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从原始社会人类可以直立行走、还没有利用牲畜拉车开始,人在空间位置之间的转移是通过步行完成的。人与人在路上行走间的冲突也是通过相互让行来实现。行人作为道路交通关系的参与者属于弱势群体,弱者的权利不应被忽视。其次,行路权是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本文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行路权,从行路权的正当性论证行路权是自然权利,人们享有通行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行路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路权原则。行路权是未被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属于每个人生而享有,并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行路权虽然是个体使用道路并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但道路资源是由国家来保障的,国家是行路权的义务承担者。利用道路通行的利益是人为了自身生存而必须的,是正当的利益,但由于人的通行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影响,所以需要法律进行调整,使道路通行关系的主体利益能达到和谐与平衡,才能实现正义。再次,人的道路通行之所以会对他人造成影响,主要的原因就在于道路通行行为的载体——道路是一种稀缺资源。现行的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权利也有对道路资源的占用,基于资源的紧缺,行路权会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如何解决权利冲突,可以根据权利位阶来解决行路权与经营权、相邻通行权、占道停车权、占道施工权的冲突。最后,我国应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方面加强保障行人的行路权。在立法方面,立法者应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转变路权意识,以“人”的权利为立法原意。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在有关路权的案件中增强说理部分,明确行路权的重要价值,使行路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保障。在行政方面,行政机关在道路管理和维护中,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
曾凡燕[2](2019)在《“礼让行人”规范的实施路径——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评析》文中指出为了消解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日益激烈的路权冲突,"礼让行人"规范的确立与实施已然成为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亦发布指导案例90号,试图为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的合法性进行背书。作为指导案例90号创新的"连续行为"理论,由于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的获取问题与"礼让行人"规范的自身特性而具有无法克服的实施困境,这意味着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法对没有履行绝对"礼让行人"义务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有效的行政处罚。在法经济学上,经由侵权法的司法控制路径,而非经由安全规章的行政规制路径,更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礼让行人"规范的有效实施。实际上,这也正是我国一贯采取的实施路径。
石易珍[3](2018)在《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文中研究说明近现代社会,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与机动车拥有量增加结伴而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机动车行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机动车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与机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大幅增加。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如何准确认定机动车侵权损害、被侵害人救济途径等问题,是此类案件中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值得社会广泛关注。本文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对实务界中涉及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赔偿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力求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结合研究课题的社会背景、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指出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论文选题的意义,浅析研究方向及关键点。第二部分为第一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阐述。简要简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背景和形成,介绍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现状,为后文内容做好铺垫。第三部分为第二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一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剖析和探讨。第四部分为第三章:重点介绍和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及相关执行标准。重点指出我国此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执行标准,结合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并指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所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户籍制度改革下现存的法律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四章:针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现状,从赔偿原则、范围及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相适应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可行性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
方勇[4](2018)在《城市道路路权的分配及其保障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交通出行问题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民生问题,随着中国目前的城镇化率持续升高,城市道路的使用者人数日益持续上升,城市交通拥堵现象频繁出现。为了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以及改善生活环境,各地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时常采取机动车限行政策。基于人的正当交通需求,人们应该在法律中获得“路权”这一应有权利,但在目前法律规范中还未明确规定“路权”这一概念,因此在法律规范意义上讨论路权势在必行。本文以权利理论为研究范式,研究对象为城市道路路权,期望通过路权理论研究最终以建立路权理论体系。路权不仅牵涉到宪法、行政法所讨论的领域,而且也是其他学科竞相研究的领域,因此将本文尽量结合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程学、交通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知识,以补充法学研究视角的不足,以回应现实问题。本文主要是以权利为出发点,第一章,以权利的角度证成城市道路路权的概念,简述学界对于城市道路路权概念的理论分歧。有学者认为不存在独立意义上的路权概念,路权只是一种反射利益,仅仅属于一般公物利用,现有的“路权”概念不具有实质的权利内涵。本文以权利理论为视角,从路权的正当性基础—正当的交通需求以及必要性基础—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证明“路权”存在的正当性。与此同时,以目前道路出行的“权利”被侵害的常态化以及权利保护的缺失的角度解释法律规范确立“路权”的必要性。第二章,着重阐述了城市道路路权的构成要素,城市道路路权权利主体是“道路使用者”,“道路使用者”实质是自然人。交通工具不可以作为路权的权利主体,交通工具只是实现权利的工具或手段而已。本文分析了目前电动平衡车等新型车辆存在的风险问题,以路权为视野探讨了如何对新型车辆进行法律规制。第三章,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撞了也白撞”的地方性立法规范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以效率优先为导向的城市道路路权冲突现状。另一方面,第三章分析了我国各地存在的“限行”、“限牌”现象,并阐述了公共利益是实行“限行常态化”的措施的必要理论基础,同时也要遵循比例原则去限制公民的权利。总而言之,路权冲突是通行利益的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权利边界模糊以及权利交叉所导致的权利冲突。路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是需要构建合理的城市路权分配机制。有权利必然意味着权利的保障,无救济则无权利。路权不仅具有自由权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权的属性,路权权利主体为满足自己的出行利益可以要求国家承担不侵犯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以及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向公民提供一定的给付。因此,构建利益分配均衡的路权法律制度是保障路权实现的必然要求,是“道德”意义上的路权真正转化为现实的权利的坚实基础。
方芳[5](2017)在《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文中指出本文以道路通行权为研究对象,以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实践为研究范围,以权利理论研究为基本范式,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反思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成因,提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及其理论研究应当立足于道路通行权,围绕道路通行权展开具体的法律理论分析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整合我国当下道路通行权研究理论,建立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为解释、解决“路权”、通行“优先权”等现实法律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夯实理论基础,进一步丰富我国部门法哲学研究,丰富及细化我国权利类型及其内涵。同时,本文立足人的具体权利,呼应转型时期中国关注和保障民生问题的主题,为我国道路通行法律制度建设奠定理论基础。本文从分析权利的角度对道路通行权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界定“道路通行权”的内涵,说明、阐释道路通行为什么并如何成为一种权利,成为一种新兴权利。道路通行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本能需求,应当体现为自然权利、法律权利以及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权利群体均不能成为道路通行权主体。自然人可以在道路上适足通行、安全通行、便利通行、舒适通行以及顺畅通行。自然人在道路通行时当然地、适当地占用道路。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是国家及自然人。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以及保障道路通行权的义务。自然人负有遵守交通规则,不违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不妨碍”义务。道路通行权客体为通行秩序、通行安全以及通行效率,它们是道路通行权主体实现通行行为的基础,是道路通行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它们的实现能够促进道路通行权主体通行需求的利益与价值,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达到社会文明通行状态。道路通行权冲突是一种权利冲突,有权进行道路通行的主体之间在行使道路通行时由于权利边界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权利冲突。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根本原因是道路通行需求利益冲突,直接原因是道路通行权边界模糊。道路通行权分配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方式之一。道路通行权分配具有层次性,道路通行权分配部门是公权力部门,道路通行权分配对象是道路资源的使用权,道路通行权分配是通过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机制进行的。道路通行权分配应当遵循通行习惯优先原则、资源——权利——秩序平衡原则以及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原则。道路通行权优先与限制是道路通行权分配的必然结果。道路通行权优先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客体要求,能够体现道路通行权主体的道路通行权益,能够维护社会、国家的通行利益。根据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内容程度不同,通并过不同的立法方式进行表达可将道路通行权优先分为绝对优先通行权与相对优先通行权。绝对优先通行权不仅可以优先通行,而且还可以被豁免一些法定道路通行义务。相对优先通行权根据具体的道路通行情形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道路通行权限制是解决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制度安排,能够实现社会、国家的道路通行权益。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可以从道路通行权资格以及道路通行权行为两方面进行。对道路通行权进行限制应当遵循正当性、合法性以及适度性原则。无救济则无权利。道路通行权从宏观的权利主张到微观的道路通行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决定了道路通行权救济必然不是一个封闭的、一元的救济方法。基于道路通行权而形成的权利群,不同层次的道路通行权利或权益救济需要通过不同的救济方式实现。当道路通行权受到侵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来解决道路通行权纠纷,使受侵害的道路通行权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通过法律救济或私力救济得以恢复。当道路通行权未获保障时,需要通过相关民意表达机来表达道路通行权益诉求,实现相关合法权益转变为法律权利,实现道路通行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一种新兴(新型)权利——“道路通行权”,对于道路通行权的研究只有在权利理论研究范式下,从人的本性、需求这个出发点,从人权的视角出发,才能够作出符合道路通行行为性质的一般性的研究,从而对“道路通行权”作出富有逻辑的理论说明,展开“道路通行权”理论体系的研究与建立,对现有道路交通制度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道路通行权保障制度。
席海军[6](2013)在《“中国式过马路”再引发对“撞了白撞”问题的思考》文中提出1999年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国的沈阳、上海、成都、海口等城市纷纷出台了类似这样的政策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因行人违童造成损害后果的,机动车方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撞了白撞"。
刘士国[7](2010)在《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漏洞,就是没有将法变为法律的现象。法律漏洞的补充则是对现行法律欠缺的法规则加以发现、确认的工作。法律漏洞的各种情况在我国以往和现时生活中均存在,各种漏洞的补充方法也均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遵循"类型化"原理,把握事物本质及法发现的规则至为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司法案例对各种漏洞的补充方法作了阐释。
刘士国[8](2010)在《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漏洞,就是没有将法变为法律的现象。法律漏洞的补充则是对现行法律欠缺的法规则加以发现、确认的工作。法律漏洞的各种情况在我国以往和现时生活中均存在,各种漏洞的补充方法也均被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遵循"类型化"原理,把握事物本质及法发现的规则至为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司法案例对各种漏洞的补充方法作了阐释。
王若蓓[9](2009)在《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所探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这一备受社会关注且一直为各学界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笔者从传统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特征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外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的比较及当今世界各国对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行做法,来检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所采用的是一种不完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一步分析了当前我国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这一侵权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方法,最后对明确和规范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且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建立和完善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配套的保险制度提出自己的微薄之见。
储盛楠[10](2009)在《从博弈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文中认为针对关于交通事故中行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的讨论,假定司机和行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根据双方是否选择适度谨慎的成本和收益,建立博弈理论模型,分析了司机和行人双方的行为选择倾向。根据分析结果,认为过失责任原则在有关立法中更值得借鉴。
二、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法理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行路权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本文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行路权的概念与证成 |
第一节 行路权的概念 |
一、行路权的假设 |
二、行路权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行路权的证成 |
一、法哲学上的证成 |
二、法律体系上的证成 |
三、法律解释上的证成 |
第二章 行路权的性质与规范内涵 |
第一节 行路权的性质 |
一、行路权是自然权利 |
二、行路权是未列举基本权利 |
三、行路权是法律权利 |
第二节 行路权的规范内涵 |
一、作为公法权利的规范内涵 |
二、作为私法权利的规范内涵 |
第三章 行路权的冲突与配置 |
第一节 城市道路资源中行路权的冲突现状 |
一、行路权与经营权 |
二、行路权与相邻通行权 |
三、行路权与占道停车权 |
四、行路权与占道施工权 |
第二节 行路权的配置 |
一、行路需要权利配置 |
二、行路权配置的价值基础 |
第三节 行路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行路权的权利位阶 |
二、行路权冲突的解决路径 |
第四章 行路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立法保障——路权意识的改变 |
一、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评析 |
二、国外关于行路权的立法经验 |
三、立法者应转变路权理念 |
第二节 司法保障——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
一、国外行路权的法律实践 |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三、指导性案例90号的意义 |
第三节 行政保障——构建服务型政府 |
一、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制定 |
二、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礼让行人”规范的实施路径——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礼让行人”规范与路权配置 |
(一) “礼让行人”规范的“杭州模式” |
(二) 人行横道上的路权配置 |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的规范构造 |
四、实施路径的选择 |
(一) 法律介入的整体结构 |
(二) “连续行为”理论的实施困境 |
五、代结论:交通管理创新的边界 |
(3)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总论 |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
第二节 现阶段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中调解率偏低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 |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标准和原则 |
第一节 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原则的演变 |
一、德国法 |
二、法国法 |
三、日本法 |
四、美国法 |
五、英国法 |
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演变 |
一、演变过程及发展 |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归责原则的形成 |
三、我国现行归责原则体系缺陷 |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 |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
第三节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双重标准赔偿问题 |
一、城镇居民身份确认模糊 |
二、《人身损害解释》发布之初对城镇居民身份司法实践中认定规则 |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双赔偿标准的情况 |
第四节 消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城乡差异的努力及新的问题 |
一、法律上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进步 |
二、法律上实践中城乡差异的赔偿标准逐步趋同而产生的新矛盾 |
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归责原则制度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制度的立法建议 |
二、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制度的司法建议 |
第二节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顺应户籍制度的改革作出调整 |
一、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个别化赔偿为原则 |
二、残疾、死亡赔偿金核算标准的意见 |
三、司法体制改革为个别化赔偿带来了可乘之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城市道路路权的分配及其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道路路权概念证成 |
第一节 城市道路路权概念理论分歧 |
一、法律上存在独立的路权概念之肯定 |
二、法律上独立的路权概念之质疑 |
第二节 作为法律权利的路权 |
一、路权的概念及特征 |
二、路权概念的权利属性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路权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城市道路路权之主体及义务人 |
一、城市道路路权的权利主体 |
二、城市道路路权义务人及其分类 |
第二节 城市道路路权之客体——“城市道路” |
一、作为城市道路路权之客体—“城市道路” |
二、作为城市道路路权之客体—“城市道路”的特征 |
第三节 城市道路路权层次分类 |
一、城市道路路权之具体权利内容 |
二、城市道路路权之具体权利分类 |
第三章 城市道路路权冲突及其分配 |
第一节 我国城市道路路权冲突现状分析 |
一、城市道路路权冲突现状分析——以效率优先为导向 |
二、城市道路路权冲突案例分析——以“限行”“限牌”为角度 |
第二节 我国城市道路路权冲突法理分析 |
一、城市道路路权冲突的含义及分类 |
二、城市道路路权冲突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城市道路路权分配 |
一、我国城市道路路权分配路径选择 |
二、我国城市道路路权分配原则 |
第四章 城市道路路权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城市道路路权保障机制之理论基础 |
一、路权的防御权功能 |
二、路权的受益权功能 |
第二节 构建利益分配均衡的路权法律制度 |
一、构造具有人文关怀的路权权利体系 |
二、完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以及损害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为什么要研究道路通行权? |
(一)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评析 |
二、如何研究道路通行权? |
(一)我国道路通行研究的理论研究范式 |
(二)本文的研究路径 |
三、道路通行权的研究内容 |
四、道路通行权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道路通行权概述 |
一、道路通行权概念 |
(一)英美法上的“道路通行权” |
(二)道路通行权概念界定 |
二、道路通行缘何成为一种权利 |
(一)道路通行为什么是权利 |
(二)道路通行如何成为权利 |
三、道路通行权性质 |
(一)作为自然权利的道路通行权 |
(二)作为法律权利的道路通行权 |
(三)作为基本权利的道路通行权 |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权结构 |
一、道路通行权主体 |
(一)道路通行权权利主体 |
(二)道路通行权义务主体 |
二、道路通行权客体 |
(一)通行秩序 |
(二)通行安全 |
(三)通行效率 |
三、道路通行权内容 |
(一)道路通行权权利内容 |
(二)道路通行权义务内容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权分配 |
一、道路通行权冲突 |
(一)权利冲突 |
(二)道路通行权冲突 |
(三)道路通行权冲突的原因 |
(四)道路通行权冲突的解决 |
二、道路通行权分配 |
(一)权利分配的属性 |
(二)道路通行权分配 |
三、现阶段我国道路通行权分配模式 |
四、道路通行权合理分配的基本原则 |
(一)通行习惯优先原则 |
(二)资源、权利、秩序平衡原则 |
(三)因地制宜发展原则 |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权的优先与限制 |
一、道路通行权优先 |
(一)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内涵 |
(二)道路通行权优行使的正当性 |
(三)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类型 |
(四)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内容 |
(五)道路通行权优先行使的规则 |
二、道路通行权限制行使的制度安排 |
(一)道路通行权限制 |
(二)道路通行权限制的正当性 |
(三)道路通行权限制的类型 |
(四)道路通行权限制的基本原则 |
三、我国道路通行权优先与限制的实证化研究及建议 |
(一)我国道路通行权优先的实证化研究及建议 |
(二)我国机动车道路通行权限制的实证化研究及建议 |
第五章 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责任与救济 |
一、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及其责任 |
(一)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 |
(二)道路通行权行使中侵权责任类型 |
(三)道路通行权行使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四)道路通行权行使中的侵权责任构成 |
二、道路通行权救济 |
(一)道路通行权被侵害的救济 |
(二)道路通行权益被侵害的救济 |
(三)道路通行权未获保障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的分类 |
(一)什么是法律漏洞 |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 |
1. 原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
2. 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 |
3. 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二、类推适用 |
三、目的性限缩 |
四、目的性扩张 |
五、依习惯补充漏洞 |
六、依一般条款或者一般规则补充漏洞 |
1.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漏洞 |
2.依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补充漏洞 |
3.依表见规则补充法律漏洞 |
七、依法理补充法律漏洞 |
(8)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种类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的分类 |
(一)什么是法律漏洞 |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 |
1. 原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
2. 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 |
3. 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二、类推适用 |
三、目的性限缩 |
四、目的性扩张 |
五、依习惯补充漏洞 |
六、依一般条款或者一般规则补充漏洞 |
1.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充漏洞 |
2.依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补充漏洞 |
3.依表见规则补充法律漏洞 |
七、依法理补充法律漏洞 |
(9)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概述 |
1.1 传统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概述 |
1.2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种类比较 |
1.2.1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 |
1.2.2 过错推定与损害赔偿原则之严格责任 |
1.3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概述 |
1.3.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含义及性质 |
1.3.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含义 |
1.3.3 过失相抵原则 |
1.4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种类 |
1.4.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 |
1.4.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1.5 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意义 |
第2章 国内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及现状 |
2.1 英美法系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及现状 |
2.1.1 英国 |
2.1.2 美国 |
2.2 大陆法系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及现状 |
2.2.1 德国 |
2.2.2 法国 |
2.2.3 日本 |
2.3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及现状 |
2.3.1 早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
2.3.2 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阶段 |
2.3.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阶段 |
第3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 |
3.1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完善所应当考虑的因素 |
3.2 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 |
3.2.1 "撞了白撞"与"撞了不白撞"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
3.2.2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与过失相抵损害赔偿原则 |
3.2.3 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赖于完善的第三者责任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从博弈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撞了白撞”否定说 |
(一) “撞了白撞”缺乏法律依据 |
(二) 人权保障要求加强对弱势群体关怀 |
二、“撞了白撞”肯定说 |
(一) 第76条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缺失 |
(二) 精神关怀滥用“以人为本” |
三、博弈理论的分析 |
(一) 标准形式博弈论理论建构 |
(二) 交通事故责任博弈模型 |
1.“撞了白撞”下的法律制度 |
2.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法律制度 |
3. 过失责任原则下的法律制度 |
(三) 博弈理论模型的分析及理由 |
四、结语 |
四、对“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法理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行路权的法理研究[D]. 张梦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礼让行人”规范的实施路径——全国首例“斑马线罚款案”评析[J]. 曾凡燕.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3)
- [3]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D]. 石易珍. 深圳大学, 2018(12)
- [4]城市道路路权的分配及其保障机制研究[D]. 方勇. 东南大学, 2018(05)
- [5]论当代中国城市道路通行权[D]. 方芳. 吉林大学, 2017(03)
- [6]“中国式过马路”再引发对“撞了白撞”问题的思考[J]. 席海军. 汽车与安全, 2013(04)
- [7]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J]. 刘士国. 人大法律评论, 2010(01)
- [8]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J]. 刘士国. 人大法律评论, 2010(01)
- [9]论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D]. 王若蓓. 河北大学, 2009(02)
- [10]从博弈角度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J]. 储盛楠.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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