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张雷云[1](2021)在《上交所审核问询、科创板关键事项信息披露与IPO定价效率》文中研究说明
赵宇亮[2](2020)在《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间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础信息,年报已从当初以大量会计信息为主逐步转变为蕴含丰富公司信息的载体。信息不对称充斥着资本市场,历来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物界的重要问题。年报作为信息的纽带,其特殊地位可想而知。一方面,企业通过发布年报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业绩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相关机构投资者(券商,银行等)通过判别年报信息,为企业降低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86)和减小融资成本提供帮助(Roberts and Yuan,2010)。此外,分析师通过解读年报,为上市公司扩大在投资者中的认知度,缓解企业与市场信息不对称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正是由于年报在信息市场所处的中心地位,更多的文献开始对年报的信息传递作用进行探讨。以往研究多数从年报可读性对公司未来业绩表现方面进行探讨(Li,2008;Bloomfield,2008;Lee,2012)。同时从信息延展的角度出发探索可读性对分析师跟踪的影响,从信息源头追溯可读性对企业盈余管理以及投资效率的作用。而可读性本质是让投资者更加清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更具有情感倾向的年报语调以简明易懂的披露方式,成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的有用信息。然而,以往语调关注的焦点集中资本市场的盈利预测之中,而较少将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联系起来。近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年报语调与生产经营的结合,以此深入挖掘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而现有文献发现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用是不唯一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一方面,年报的积极语调是公司治理良好的集中体现。这是由于年报作为公司信息传递的窗口,能够更好的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未来发展,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缓解部分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年报的发布会吸引投资者和分析师的关注,这无形中加强了对企业自身的监督。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对语调监控尚处于空白期,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面语调进行语调操纵。例如,上市公司的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向词汇引导投资者和分析师对公司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这种“操纵效应”最终会误导外部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理解,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重点从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入手进行研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分析和检验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的关系。只有证实了年报语调对于外部融资的正向影响,才能说明外部市场更愿意接受企业的积极信息是企业语调正面效应的基础。其次,分析检验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如果发现了年报语调与公司创新正相关关系,那就为年报语调正效应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又对年报语调与融资的逻辑链条进行了拓展。第三,分析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如果发现年报语调抑制了公司费用粘性的增长,则说明积极语调具有自我监督的作用,使得信息透明度和真实度增加,由此从信息发出者的视角验证了积极的年报语调并非“膨胀的语言”或“廉价交谈”。以上具体研究详述如下:(一)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的外部融资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债务融资越多,债务成本越低。这表明越多的正面语调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企业透明度。进一步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大,所处金融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更换年报语调衡量指标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外部融资。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外部传导机制(分析师)和内部传导机制(企业内部控制)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外部融资。为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基础证据。(二)年报语调与创新。在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正向关系的基础上,本部分研究了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研发投入越多且研发产出越多。进一步分析表明,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小,且所处金融法制环境较差地区的企业成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得分倾向匹配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分析师和融资约束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创新。为上市公司的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支持性证据。(三)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费用粘性是公司低效率的一种表现,更是管理层短视的一种集中体现,因而年报语调的公司治理行为会让我们在抑制费用粘性方面观察到一些证据。本部分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会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费用粘性会越低。异质性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在小规模企业,信息透明度低,所处市场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企业成负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法和工具变量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进一步分析表明,企业的正面语调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受到媒体关注较少和发生过并购的公司的年报语调也同样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总体来说,上述结论表明年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年报的语调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的创新或贡献可能在于:(一)明确提出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与以往文献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不同。本文没有把关注点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而是具体考察了年报语调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了解年报语调在公司行为中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本文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年报语调的相关文献。以往文献,探讨了年报语调对于盈余预测、盈余管理的影响。鲜有从其他角度探讨年报语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作用。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年报语调的信号效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是存在的。尽管关注此类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关于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年报正面语调的增加,企业的外部融资和企业创新活动均显着上升,从而体现了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本文不仅识别出这种信号效应,更丰富了相关领域的文献。同时为能够深入理解年报语调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内部机制存在提供了证据支持。(三)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年报语调与管理层自利行为的一种博弈认识。以往研究大多从年报语调如何影响盈余操纵这一行为对管理层操控进行考察。但实际中,管理层自利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一个典型行为就是对费用粘性的操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销售收入可能下降,那么管理层需要考量哪些费用需要继续维持进而合理化收入支出比例。而管理层短视可能造成有利于自身的费用不减,维持“构建帝国”费用不动的现象。那么年报语调通过增加企业透明度,减少管理层的短视行为,进而降低了企业的费用粘性来抑制管理层自利动机。这部分从上市公司自利视角出发,不仅进一步为我们理解企业费用粘性拓展了视野边界,同时也为年报语调对管理层监督作用提供了独特视角。(四)就现实意义而言,由于语调存在“廉价谈话”的性质,其语言膨胀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自身。且依据本文的实证逻辑,可判断出积极的年报语调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投资者而言,年报作为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信息,其会计信息真实性毋庸置疑。但对于财务信息敏感性较差的投资者而言,根据年报语调所反映出的公司前景对其投资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在既定的会计信息不变的基础上,变化的增量语调倘若可以吸引投资者关注,势必会夸大企业前景,蒙混投资者视听。但语调最终以实际业绩为准,过分膨胀的语调会减少投资者关注并且吸引更多外部监督。对于监管者而言,如何监督企业的过分积极语调,判别企业年报语调过度渲染业绩和未来发展趋势成为一个监管难题。而依据本文的结论,企业对于披露年报会产生一个自监督的效应,会缓解一部分监管难题。总之,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同时能够规范约束经理人行为并有效缓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了企业融资和创新产出、抑制了费用粘性。以上结果验证了年报语调内外部治理作用的有效性,为年报语调影响企业经营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说明了年报语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孟铂林[3](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张为国[4](2019)在《我所亲历的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过程》文中研究表明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之年。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定进行改革开放,迄今刚过40年。同年同月,我收到上海财经大学(时称上海财经学院,上财)录取通知书,成为上财刚复校后第一届会计学本科生。由此开始在上财为学和为师近20年,在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为监管者10年,和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为
葛其明[5](2018)在《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证券市场正进入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8年工作会议中亦已明确要“吸收国际资本市场成熟有效有益的制度与方法,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2决策层的发声和执行层的尝试均已明确,“包容性”与“适应性”是未来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证券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善,因而,“包容性”与“适应性”的改革一定意义上是扩大制度的应用情景,赋予制度以“差异化”的品性。而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亦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及披露内容的增加,所披露信息的同质化和形式化时有发生,呈现共性有余而个性不足的情形。因此,为了突出信息披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也有必要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本文旨在系统论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与规则,并总结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理念的现有实践,分析境外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经验,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方案和建议。以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本文由绪论、正文六个章节,以及结论等内容构成。各部分的核心内容简述如下:绪论部分分别梳理了选题背景、文献分析、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不足。通过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外对信息披露有效性的研究大多落入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领域,针对差异化披露的研究相对不足,我国学界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构想,但研究局限于方式的呼吁而缺乏体系的深度,在方法上也有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籍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填补相关空白,提出了一个更全面的信息披露观察视角。为了实现研究目标,本研究以问题为导向,正文部分拟分别问答以下问题: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具有哪些法律特征与法律价值?境外法域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及其价值与局限性是什么?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规则及问题有哪些?我国证券市场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否可以做,是否应该做,以及具体怎么做?这些问题的提出紧密围绕本文的研究目标,始终遵循“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论证逻辑。不仅如此,上述问题之间环环相扣,分析由表及里。同理,建立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之上,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选择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正文第一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本章旨在厘清差异化信息披露是什么?一方面,本章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出发,梳理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定义和特征,另一方面,本章还透过差异化信息披露定义之乱,从不同的逻辑理路探寻了其内因。为此,本章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各种定义进行了提炼总结,对其共性进行了甄别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一般法律定义。本文认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以定义为:在一国或地区内,根据上市公司所在市场、所处行业及自身规模等属性的差异,就信息披露的标准做出不同规定,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进而促进信息披露有效性的一项制度。紧随其后,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涵特征,并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选择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旨在梳理差异,并通过差异性的展现,进一步澄清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概念的认识。围绕差异化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证券法律制度应有的法学理论之义,本章论述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公平原则及效率原则的竞合关系,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于效率原则的提升。在分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时,本章的讨论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为脉络展开,构成前述内容的外延和深化,同时也与前文的特征论述形成呼应。本章还梳理重述了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从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结构划分、及质量衡量与评价标准三个方面加以梳理阐述,力求展现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解构,以历史发展与价值评价的视角,强调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意义,这既点题了本章叙述的目的,也是对全文论述的开启。正文第二章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本章的宗旨是呈现差异化信息披露有何种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展开逻辑及实际效果。考虑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模式各异,侧重点不一,本章依据差异化的标准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具体的类别包括区分行业、区分企业规模、区分流动性、区分发行规模及区分重要性水平。为了更好地展示不同法域内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细节,本章的几个小节又以法域元素展开排比论证。除了必要的差异化信息披露文本阐述,本文侧重于探析各种差异化披露模式的适用情景,以及结合有关披露情景证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然影响力。本章在全文体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细节的分析叙述,旨在进一步厘清理论的发展脉络和方向,另一方面以此为基础,通过综合比较境内外各主要证券市场关于差异化信息披露在立法起源,基本法律理念,具体法律规定等诸方面的异同,为后续中国证券市场的个体讨论建立一个比较法的基础。正文第三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在第一章的理论铺陈与第二章的实务阐述的基础之上,本章提炼、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有实践,按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的逻辑划分方式分别展开分析。本章一方面基于法条研究,分析了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的个性化披露的法律要求,及并购交易中权益变动报告的差异化对待,并以主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为例,阐述了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现有的差异化披露的法律思想,紧接着,本章对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指出存在法律规范的制度有效性不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章过于碎片化,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难以把握等缺陷;另一方面,本章也基于实证研究,分析了几例因不重视差异化信息披露而导致信息披露失效的案例,如重庆啤酒信息披露失效事件和獐子岛信息披露失效事件。从理论联系实际,再从实际升华到理论,这一章的讨论,旨在全面展现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现状,讨论其不足,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证券市场最终形成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成熟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本章始终不欲夸大制度的现实缺陷,而是希望客观、全面地认知问题,并引发学界与监管层面的思索。本章的写作安排同样是为后文的展开做铺垫,特别是为下文分析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改进和完善进路埋下伏笔。正文第四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本章既是对前文分析论证的呼应,也是后文得以展开的前提基础。本章指出,随着市场的迭代演进,现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多年的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适用性狭窄的缺陷: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功能角度而言,无法解决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效能低下的困境,从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价值角度而言,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证券市场营利属性的驱使,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也存在局部改造的必要。本章的分析既是站在现实角度的思索,也是站在理性立场的审视。正文第五章为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是在法经济学的语境下进行的分析。从法律的价值看,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3这种利益关系影响着立法的价值判断与选择,促使着立法动机的产生,并引导着立法行为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投资者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三角关系,其中尤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重点。因此,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的解构与分析,成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的有益视角,也是本章数理分析研究手段的应用基础。本章运用了博弈理论与实物期权两项法经济学的工具:其一,从探讨信息披露利益攸关方的角色定位出发,建立了博弈均衡模型,并以有限理性为假设,进行动态演化推演,获得了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设计受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成本、处罚强度、监管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的结论;其二,将上市公司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视为是在常规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项追加投资,进而将扩张期权与延迟期权的方法引入到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得到的结论是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构建也受制度实施选择期,及企业的期望收益率两个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运用法经济学的工具分析获得的结论是:降低差异化信息披露成本、增加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强监管并使监管强度达到一定程度、压缩制度实施的选择期、增大上市公司的期望收益率,这五项措施有利于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对这些细节的把握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成法并有效执行之关键影响因素的理解。本章最后将法经济学的研究结论与目前我国现有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中的差异化元素及片段结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将理论的发现回归到对实践的指导。正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本章是基于前面诸章节的分析,提出对于我国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分两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本章阐述了有效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差异性原则,及自愿性原则。原则既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挥其应然作用的总体要求,亦是对其在我国实然境遇的应对建议。结合前文构建的分析框架,本章余下部分阐述了对于我国构建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是进一步明确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本章围绕差异化的区分标准及差异化的形式与内容展开论述;其次是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本章从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归责机制,属性认定机制,反馈机制及指引机制的健全完善五个层面提出建议;再次是建立健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本章围绕风险导向型监管与监管沙箱制度分别论述;最后本章提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完全港”制度作为制度构建的突破点之一,以平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特征性信息,激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在“强制性”与“自愿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我国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完善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以差异化披露为切入点,它将为我们打开一扇研究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新窗口。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日新月异,证券发行模式注册制的改革亦箭在弦上,这些都为信息披露的改进提供了制度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对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时代呼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关注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形式,思考推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索改善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施之进路,无疑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理论价值。作为总结,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助力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引擎。欲发动该引擎,在理念与制度设计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不可或缺。
程茂军[6](2017)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文中提出近年来,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基于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修订了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总体而言,还是偏重监管需要,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关注较多,而对公司核心优势、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要求不足。在信息披露监管向事中事后转型的背景下,随着市场基础的逐步完善,市场主体的逐步成熟,建立充分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简约起见,以下正文内容中表述为“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具备了客观基础。同时,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及相关行政规章也为健全完善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良好契机和法律基础。因此,立足于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从法律视角对信息披露规则予以全面检讨和修订完善,已经成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从信息披露的信义义务和效率考量的基础理论入手,深入探究了信息披露为何必须是以投资者导向而不是以监管者为导向。在此基础上,第二章试图建立一个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的宏观分析框架,以期对具体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原则指导。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梳理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第五章探讨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和若干新型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目的是为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与逻辑”。本章未从证券法形成的角度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而是选择另一逻辑进路即从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变迁的角度予以探讨。认为,投资者的主体身份经历了由“债权人”向“股东”再到“投资者”的演变过程,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法律保护程度逐渐提高。“债权人”受合同法框架下反欺诈原则的规制,公司并无向其披露信息的正当性基础;“股东”由于被视为“剩余索取权人”和董事信义义务的类推适用,公司必须向其披露有限信息;作为证券法视野下的“投资者”,基于信义义务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理论,公司负有向其全面披露有效信息的法定义务。因此,立足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信息披露制度必然是以投资者为导向,而不是以利益相关者更不是以监管者为导向的。第二章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构架”。缺少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可能是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所有问题的根源。制定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个别具体制度如何设计而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对披露理念、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及其总体制度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披露理念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势有效或者说弱势有效特征已经开始显现,具备了建立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条件;同时,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和普通投资者的日渐成熟,以及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商业模式等日趋多元化,具备了建立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条件和客观基础,因此披露理念应当实现由监管者到投资者导向的切实转变。披露原则方面,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原则仍然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但是相应原则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广泛,这是投资者导向理念在披露原则上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真实性不仅指披露信息中的客观事实,还包括以事实为基础作出的判断和意见,都要做到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准确性是指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完整性是指在重大性标准之下,无论是强制性信息披露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都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及时性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特别是披露软信息的情形下,要在兼顾保护公司商业利益和投资者知情权前提下选择一个适宜的披露时点。公平性强调对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平等对待,确保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透露或者泄露。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方面,强调要突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着力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义务主体方面,认为应当扩张规制范围,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额股份持有人、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等纳入范围,以期能够提供更为全面的有效信息;披露内容方面,通过考察重大性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认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聚焦点随着披露政策、披露环境以及投资者现实诉求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充分满足了投资者的决策信息需求;法律责任方面,简要构建修订法律责任的分析框架,重点内容放在第五章予以论述。遵循上述披露理论和原则,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在统筹考虑各方主体披露职责、成本收益比较和法律责任承担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兼容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和信息需求内容的规则体系。反映到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应当体现出信息披露内容的差异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互补性、首发披露和持续披露的综合性、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例外豁免和注重外部增信措施等特征。第三章是“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本章首先探讨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即披露什么和如何披露。对于披露什么的问题,认为由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需要的是关于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有何价值的信息,这与公司管理层作出经营决策所需信息具有同质性,因此披露实践中可以用管理层经营决策所需信息作为披露内容的具体指导标准。对于如何披露或者说是披露模式问题,认为强制披露信息中应当合理配置软硬信息内容;被告统一的标准化披露;进行简明易懂的披露。在此基础上,分别就首发信息披露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披露主要是年度报告、临时披露主要是保密性重大合同、澄清公告进行了详细讨论。首先,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法律规制。招股说明书既是一个法律文件,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为了免除法律责任发行人还应当披露发行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又是一个销售文件,需对证券发行吸引投资者踊跃申购的亮点进行深度挖掘,推介营销。在对主要成熟市场招股说明书规制的三种模式和主要内容异同点进行比较之后,总结我国目前招股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并在实证案例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结构框架、减少合规信息、提高行业披露的逻辑性,健全分行业披露指引等具体建议。其次,关于年度报告的法律规制。在对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先后15次修订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与招股说明书相比年度报告力求简化,应当立足于提供本年度的增量信息;与其他持续披露文件相比又应当详细,着重于披露本年度已经或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年度报告作为集合性信息的载体,是对其他载体披露信息的扩展和确认。在阐述其法律定位之后,分析了目前年度报告规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厘清会计准则制定权和监管权关系、强调公司个性化披露,统筹协调公司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等具体建议。最后,关于临时报告的法律规制。通过考察临时披露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其具有的特征之后,认为临时报告的披露定位应当更加注重其“三高”,即及时性公平性要求更高、重大性标准要求更高、公平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效率之间的妥当平衡要求更高。在比较分析主要成熟市场国家对于临时报告的规制方式和认定程序之后,提出完善披露项目列示方式、由上市公司自行认定重大信息,但证券交易所保留要求补披露权的具体建议。另外,该节还对两类典型的临时报告,即保密性重大合同和澄清公告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其信息披露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四章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本章首先探讨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即披露定位、披露程序和披露标准问题。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从管理层运营管理公司的视角自主决定披露内容,披露时要特别关注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间的相互影响。公司应当按照可靠性、相关性、关联性、持续性原则,采取识别公司重要的成功因素、确认促其成功的战略和计划等五个步骤后予以自愿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虽然是自愿性的,但也要进行相应规制。在对法律文本和披露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自愿性披露是否应当符合重大性标准及是否负有更新义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前者,认为重大性分为法定重大性和认定重大性,自愿性披露信息不应当成为信息冗余的根源而应当在认定重大性标准之下提供有价值信息。对于后者,更新义务应当排除历史事实的适用,仅限于在公开文件或陈述中的预测前瞻性信息,如此才能比较好的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界定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具体项目、公司建立自愿性信息应否披露的评估机制、证券交易所制定特定信息的披露指引等具体建议。另外,本章最后以盈利预测为例,先是分析比较成熟市场国家的规制方式,进而在对我国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持续披露公告等三类盈利预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准则、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转变监管方式等具体建议。第五章是“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与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为保障实施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对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权进行合理划分。对首发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进行具体分析后,认为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主要是界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及其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诸如以什么方式和何种内容进行披露,则应由证券交易所管理。其次,重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在对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法条分析的基础上,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探讨了证券持有人是否可作为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是否应当及于次要行为人、连带责任抑或比例责任等法律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条文建议稿。最后,鉴于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效果不佳等原因,先是探讨了民事调解在虚假陈述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和相关制度设计,后则在实证分析三个先期赔付案例的基础上,较为深入的探讨了先期赔付的制定权、赔付金额计算、协议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先期赔付制度的构建思路与具体适用规则。
杨淦[7](2015)在《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刚刚过去的一年中,证券市场似乎是在各种关于“注册制”改革的猜想和热议中跌宕起伏。1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型的顺利落实,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配合。而这些配套制度改革完善所围绕的核心或起点,便是证券市场之灵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从规范体系层面看,发展三十余年的我国证券市场在借鉴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结构较为合理的多层次规范体系。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虽然披露文本的篇幅不断增长,披露形式也更加多样。但与此同时,信息披露的同质化、形式化和模糊化趋势却明显增加。许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存在重形式、轻内容,或借用“信息平衡术”来依葫芦画瓢。表面来看,这些信息具有无可挑剔的规范形式,但事实上那些能够真正反映公司“个性”,对投资者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往往被进行模糊化处理甚至省略披露。据此,如何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信息需求?如何鼓励上市公司从源头上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以有限的监管资源来应对数量众所的上市公司?这些是我们亟需解决的现实困境。但也应注意到,我国资本市场层次结构的区分已逐渐清晰,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也更加多元,而不同上市公司的优劣表现也有所分化。在此背景下,能否通过在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来缓解前述困境?正是带着这一疑问笔者展开了对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其中既有对理论基础的透析,也有对实践操作的归纳;既有对我国历史及现状的回顾、梳理,也有对国外相关内容的剖析、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回答了三个问题:一、何谓差异化信息披露;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三、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全文凡五章,各章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进行路径。证券市场类似于一个大型买卖市场,人们在这里买卖证券商品。证券作为一种典型的虚拟资本,所代表的价值与其本身的物理形态脱节,需要大量信息对证券商品的品质进行考核,因此,证券买卖的具象图景是买卖双方之间交换信息与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信息本身也具有商品属性。但这种商品的识别颇具复杂性和主观性,如果不对其生产、流通进行规范控制可能导致证券市场萎缩为“柠檬市场”,因此,一套规范信息商品生产质量、统一商品验证机制和传播渠道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得以生成。这套体系化的制度以商事规范为主要构成元素,内涵着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这种公平需要超越形式公平而追求实质公平,即: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在需求者之间公平实现,信息传播所得收益在供给者之间公平实现。在此意义上,实质公平与效率相互统一。这种价值超越与价值统一的实现需要充分关注信息供求双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并通过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来调和客观存在的供求矛盾。第二章透析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在信息披露这一证券法领域的恒常性命题前加注“差异化”的定语可以就此开拓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其研究的切入基点正是“差异”一词。“差异”本是哲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与此相伴的另一概念是“同一”。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中:“差异”是绝对的现实存在;“同一”是相对的抽象存在。透过“差异”我们看到的公平本身是“差异性的公平”,其结果便是效率,但“差异性公平”的现实存在也是以一定范围内的“同一”为基础。据此,笔者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三个维度中确定“同一”或“差异”的对比基础之后给出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概念: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针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和形式要求,使其尽可能披露能够反映自身情况的重要信息,以突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反复强调的是,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基础在于关注供需双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以实现实质公平与效率。所以,整个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制度设计也应以“满足投资多样化的信息需求”和“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作为基本原则,以保持制度存续的生命力和制度执行的约束力。第三章梳理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通过透析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我们看到,“差异化信息披露”并非是要回到完全自愿披露的历史时期来苛求每一公司之间呈现完全“差异”的样态。更理性的选择是在信息披露制度的现有框架下,寻找上市公司“同质性”和“异质性”的区分维度,对不同类型或同一类型不同情况的上市公司适用不同的规范内容。这种区分可将公司所在市场板块、行业属性以及风险水平的差异作为基础。原因在于: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基于功能定位的不同而吸纳不同规模、不同成长周期的上市公司以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不同行业间的公司其经营模式、竞争格局和资本结构也存在显着差异;而同一层次市场或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运作的风险水平也存在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能够反映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信息侧重有所不同,因此,适用不同的内容规范、监管标准和监管力度可以督促上市公司向投资者传递财务信息之外的非财务信息,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通用信息之外的特色信息,以此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第四章探索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确定了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之后,需要继续研究如何在不同公司的信息披露当中实现“差异化”?笔者按照是否披露、披露什么以及怎样披露的逻辑径路分析指出,可以通过“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重点披露与非重点披露”、“纸媒披露与网络披露”四种方式实现差异安排。首先,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其固有局限性,既无法有效检测“软信息”的产生,也无助于激发信息供给者的供给动力,为此,可以寻求遵守或解释性模式的披露规则进行软化,并以自愿性披露来补充。其次,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应当引导上市公司同时提供详版和简版两种披露报告。简化披露报告的方法主要有浓缩年报摘要、简化披露文本、调整披露时间、运用简明语言等。再次,为了避免因重大性标准认定的非稳定性而滋生的冲突和漏洞,应当从充分揭示行业特色和运营风险的角度出发,在披露信息时中有所侧重。最后,网络披露媒介的发展也为差异化披露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载体,既可以在对不同公司进行风险评价的基础之上规定差异化的披露方式,也可以借助电子化的披露系统鼓励风险较低的公司进行自愿披露。第五章提出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方法。其一,基于公司治理的内生性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立法构造应当软硬兼施。硬法规范包括在《证券法》中对差异化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此外,由证监会制定《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个案分析与建议》。软法规范包括通过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的软化及上市规则来导入。其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有效监管需要建立一种严密的分类监管体系,包括明确分类监管原则、分类评价指标和分类评价结果。在此基础上,对高风险和次高风险类的上市公司实行严密监管,对正常类或优秀类的上市公司实施例行监管,对关注类的上市公司实行适度监管。其三,差异化信息披露的顺利实施还有赖于配套机制的完善,包括成立信息披露咨询委员会来促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规范认定,以及鼓励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级活动。
汤孟飞[8](2009)在《境内外净利润差异的实证分析——来自B股上市公司会计盈余的证据》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对我国B股公司1992—2006年境内外报告净利润差异的考察,发现境内外净利润额存在显着性差异,说明我国会计实务未实现国际协调,进而对造成差异的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造成境内外净利润差异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仅仅依靠会计准则的协调并不能导致会计实务的协调,会计实务的不协调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会计准则的差异,说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更应该考虑我国的现实背景和制度环境,如经济环境、法律体系、审计师的独立性等。
刘晓华[9](2009)在《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盈余质量 ——来自B股公司的经验证据》文中研究说明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加强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改革,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逐步缩小,中国会计准则的质量逐步提高。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最终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以便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及时和正确的经济决策。但是,采用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并不一定能够带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因为会计信息质量(盈余质量)除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外,还受到法律制度以及公司管理层面临的机会与激励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准则制定者、会计信息监管者以及会计研究者都十分关心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否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盈余质量)。本文以1996—2007年的B股公司为样本,采用应计质量模型和现金流量预测模型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下盈余质量的差异以及中国会计准则下盈余质量的变化趋势两个方面考察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对盈余质量的影响,检验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否能够提高盈余质量。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1.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下盈余质量的差异来看,B股公司国际会计准则下的盈余质量与中国会计准则下的盈余质量不存在显着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下的盈余质量并不显着高于中国会计准则下的盈余质量:2.从中国会计准则下盈余质量的变化趋势来看,随着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B股公司中国会计准则下的盈余质量在总体上具有显着上升的趋势。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本文从全体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角度考察和评价了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对盈余质量的影响;2.控制了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差异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下盈余质量差异的影响;3.分别采用应计质量模型和现金流量预测模型来计量盈余质量,以尽可能减少单一模型的计量偏差对研究结果的影响;4.在采用现金流量预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时,采用了样本自举(Bootstrap)的方法来估计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下的盈余质量。
陈锦[10](2008)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基于银行监管部门视角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银行业务的日益创新和日趋复杂,以及传统银行监管的缺乏效率,使国际银行业越来越认同加强银行透明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市场纪律确立为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更是将信息披露在银行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对外开放承诺的兑现以及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上市,如何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与国际接轨起步较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专门研究较为少见,至今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实践的探索与发展。本文在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视角,对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对本文的参考文献进行了综述,对研究背景、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进行简要说明,从而确立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变迁。首先简要分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理论依据,本文认为现代经济学的发展,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信息披露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信息经济学阐明了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学原因,回答政府有没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现代经济体系中为什么需要并出现了普遍的信息披露监管等问题。金融市场失灵理论构成了主流经济学家银行监管理论的基础,基于此理论,在市场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并且对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正是一种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其次,从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制度创新角度,研究了该委员会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确立市场纪律为第三支柱的原因和制度创新过程,以及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然后,分三个阶段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变迁进行了回顾,并总结了制度变迁的特征。最后,介绍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分为上市商业银行的特别规定和普遍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一般监管规定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探讨,为下一章节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和制度缺陷奠定了基础。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立法与执法的不足。本章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立法的不足主要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违规信息披露处罚的监管制度缺陷、外部审计机构参与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安排缺陷、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不协同因素四个部分进行研究。另外,在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执法工作的现状的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执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监管尚未明确主监管制度。2.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权责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信息披露监管的具体操作和实施.3.上市与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宽严不一。4.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尚未体现银行业的特殊性。5.部分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尚未纳入监管日程.6.监管执法技术和手段亟待提高。7.监管资源相对不足。8.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尚不完善。9.信息披露监管的合力尚未形成。第四章,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本文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研究分为概念框架和应用与对策研究两个部分进行。本章主要提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是一个人造的概念系统,它存在并运行于特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监管概念、目标、原则、对象等则是该系统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在信息披露监管概念的指导下,以监管目标为逻辑起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归纳、演绎、实证、定量等方法)逐级开展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研究。因此本章在对概念框架进行简要讨论的基础上,具体研究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概念框架的主要元素——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第五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应用与对策研究。本章首先从实证研究入手,验证了现阶段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指数明显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数的作用较弱或负相关,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市场约束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信息强制披露水平和总体披露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从而提供本章对策研究的重点和方向。本文认为监管制度、监管组织、监管协调、监管程序等是制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应用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本章的后面部分主要从制度规范体系、组织体系、监管协调机制、监管工作程序、社会基础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具体对策。第六章,本文的主要结论、创新点、局限性与后续研究建议。本章主要归纳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创新点,并在本文研究的局限性进行揭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后续研究可以选择的方向和题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本文从银行监管部门的独特视角,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问题。国内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主要侧重于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讨论商业银行披露的现状和问题,以及纯粹从制度层面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并取得了较多成果,但真正立足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问题进行的研究则少之又少。本文在研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安排缺陷和监管工作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按照弥补信息披露监管的缺陷与漏洞——产生新的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研究思路,系统地从理论构建到实务考察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理论框架与应用对策研究。因此,可以说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白。2.本文初步构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有助于弥补该领域基础理论研究的缺陷。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概念、监管目标、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监管原则、监管手段、监管方法。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是一个人造的概念系统,它存在并运行于特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下。监管概念、目标、原则、对象等则是该系统的结构部件,这些部件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在信息披露监管概念的指导下,以监管目标为逻辑起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归纳、演绎、实证、定量等方法)逐级开展监管意义、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研究。本文就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概念框架的一系列要素进行了系统论述。3.本文利用实证研究方法初步探讨了银行监管力度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影响,并获得了有价值的经验证据。本文验证了现阶段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性指数明显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指数的作用较弱或负相关,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和市场约束力度不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对于上市商业银行信息强制披露水平和总体披露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4.本文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进行了深入的应用对策研究,并提出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对策建议。本文从监管制度规范体系、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协调机制、外部评级机制、监管程序体系、社会基础环境等方面入手,对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对信息披露监管实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论文提纲范文)
(2)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结构安排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理论依据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理论依据 |
一、有效市场假说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法与经济学相关理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 |
一、信息披露的界定 |
二、语调的沿革 |
第二章 年报语调对企业外部融资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年报语调对创新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影响机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
一、基础回归分析 |
二、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
一、内生性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三、进一步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4)我所亲历的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过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为会计学子及学者期间:1978-1997 |
(一)考入上财,接受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管理、会计知识的教育 |
(二)考取娄尔行和石成岳教授的硕士和博士生,开始接受全面系统的会计准则及相关基本理论的熏陶 |
(三)赴澳大利亚进修,积累会计准则及其相关基本理论的丰富知识 |
(四)参与企业改革及其引起的会计问题的大讨论 |
(五)为研究生开设会计准则和会计理论发展史的课,积极参与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本理论研究组的工作。 |
(六)取得博士学位,发表大量有关会计准则及其基本理论的成果 |
(七)倡导会计研究方法和博士生教学改革,紧密结合股票市场等研究会计准则问题 |
二、为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管者时期:1997-2007 |
(一)借琼民源等案,推动出台具体会计准则,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监管 |
(二)抓住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制重整之机,为中国会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出谋划策 |
(三)重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为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奠定制度基础 |
(四)建立特别信息披露规范,为大型金融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
(五)开始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为增强我国的国际话语权积累经验 |
(六)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助财政部顺利实施与国际准则实质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 |
三、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者期间:2007-2017 |
(一)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 |
(二)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重估 |
(三)利率受管制情形下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 |
(四)公允价值计量 |
(五)巩固提高中国在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
四、重返会计学术界:2017年起 |
五、结束语 |
(5)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六、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理解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内涵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界定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特征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内涵的辨析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价值 |
第三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与规则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原则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特征 |
一、发展历程上经历了从账簿、报表、报告到多层次信息披露 |
二、结构上划分为发行市场信息披露与交易市场信息披露 |
三、法律规则上受制于披露质量与评价体系的检验 |
第二章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行业属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K规章、S-X规章、行业指引、监管备忘录 |
二、香港:周年报告的参考披露材料、证券上市规则 |
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四之七 |
第二节 企业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S-B规章、过渡性披露格式、小型报告公司披露规则、新兴成长公司的信息披露 |
二、英国:主板市场与AIM市场的披露差异 |
第三节 流动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二条、第三条 |
二、适用性分析——尊重产品间的差异 |
第四节 发行规模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A规章的小额发行豁免、JOBs法案的众筹豁免 |
二、适用性分析——豁免与强制的平衡 |
第五节 重要性为标准的差异化披露模式 |
一、美国:兼顾证券价格与投资者决策的二元重要性标准 |
二、日本:投资者决策角度的重要性标准 |
三、适用性分析——原则化规定的合理把握 |
第六节 域外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评价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不同市场板块之间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二、同一市场板块下的制度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定期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二、临时报告中的差异化披露 |
三、并购交易中的差异化披露 |
第三节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一、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自身的有效性不足 |
二、差异化制度呈现碎片化,缺乏体系的构建 |
三、差异化披露缺乏鼓励自愿披露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缺位的案例分析 |
一、重庆啤酒疫苗事件——形式化信息披露的危害 |
二、獐子岛事件——特征性信息被故意隐瞒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披露法律制度构建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升信息传递效率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尊重市场主体属性 |
四、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第二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内已有碎片化的差异化信息披露经验 |
二、国外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供借鉴 |
三、理论上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符合多方主体的价值需求 |
四、实践中显示各方主体认同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法经济学与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法经济学的定义 |
二、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三、法经济学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适用性分析 |
第二节 基于博弈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博弈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收益分析 |
三、博弈模型的动态演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期权理论的影响因素确认 |
一、期权理论应用于信息披露研究的适用性 |
二、应用扩张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三、应用延迟期权理论的因素确认 |
第四节 制度建设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信息披露成本 |
二、违规处罚力度 |
三、监管强度 |
四、制度实施的决策选择期 |
五、企业的期望收益率 |
第六章 我国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之构建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有效性原则 |
二、重要性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差异性原则 |
五、自愿性原则 |
第二节 进一步明确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范畴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区分标准之评析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之分析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机制 |
一、强化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内生机制 |
二、建立权责匹配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归责机制 |
三、规范上市公司差异化属性的认定机制 |
四、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反馈机制 |
五、完善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指引机制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
一、建立风险导向型的监管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沙箱制度 |
第五节 探索我国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制度 |
一、“安全港”制度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制度的法律契合 |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中的安全港规则设计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与的工作 |
附录 |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与逻辑 |
第一节 投资者主体身份的历史演变 |
一、演变过程 |
二、简要评析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信义义务基础 |
一、公司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信义义务 |
二、公司是否对利益相关者负有信息披露信义义务的分析 |
三、信义义务作为信息披露理论基础的局限性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基础 |
一、效率优先视角下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内在逻辑 |
二、信息披露制度法理基础的简要评析 |
第二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构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理念 |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理念应实现由监管者导向到投资者导向的转变 |
二、我国建构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原则 |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二、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关系 |
一、信息披露权利主体 |
二、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三、信息披露内容范围 |
四、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化 |
二、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互补性 |
三、首发披露和持续披露制度的综合性 |
四、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例外豁免 |
五、注重外部增信措施 |
第三章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制的基本问题 |
一、基本披露内容 |
二、基本披露模式 |
第二节 首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招股说明书为中心 |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法律定位 |
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规制模式和内容 |
三、我国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规制建议--以东方证券为例 |
第三节 定期披露的法律规制-以年度报告为中心 |
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历次修订的实证分析 |
二、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定位 |
三、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制现状 |
四、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制建议 |
第四节 临时披露的法律规制 |
一、临时披露的法律定位 |
二、临时披露项目及认定程序 |
三、保密性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规制 |
四、澄清公告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制的基本问题 |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位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确定程序 |
三、自愿性披露信息的标准 |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法律规则 |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实证分析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否应当符合重大性标准 |
三、自愿性披露信息更新义务 |
四、法律规制建议 |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盈利预测为例 |
一、概述 |
二、主要市场国家盈利预测制度比较分析 |
三、我国三种类型盈利预测实证分析 |
四、法律规制建议 |
第五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与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监管权合理配置 |
一、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现状 |
二、信息披露监管权合理配置 |
三、证券交易所需要审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吗? |
第二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责任条款重构 |
一、证券法第69条之法条分析 |
二、证券法第69条之再建构-兼评证券法(一读稿)第150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新发展:调解制度 |
一、我国虚假陈述调解制度现状及缺陷 |
二、虚假陈述调解规则设计 |
三、完善我国虚假陈述调解制度的有关建议 |
第四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新发展:先期赔付制度 |
一、先期赔付制度的功能及其引入必要性 |
二、先期赔付案例 |
三、先期赔付制度实践评析 |
四、先期赔付制度的构建思路与规则设计-兼评证券法(一读稿)第173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解构 |
第一节 商品化的证券信息及其生产控制制度 |
一、证券市场的信息依赖性 |
二、商品化的证券信息及其分布不均 |
三、信息生产控制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公平价值 |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效率价值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价值实现 |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分析 |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供给分析 |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供需互动与冲突 |
四、调和信息供需冲突的基本方向:差异化信息披露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理论内涵 |
第一节 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界定 |
一、“差异”与“同一”之辩 |
二、何谓“差异化”披露?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一、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
二、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第一节 不同市场间上市公司的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生成机理及层次体系 |
二、域外不同市场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安排 |
三、我国不同市场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评析 |
第二节 不同行业间上市公司的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信息披露的同行传递效应分析 |
二、分行业差异化信息披露的优势 |
三、分行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实践 |
第三节 不同风险水平上市公司的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上市公司分类监管与风险识别 |
二、不同风险水平公司间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探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 |
一、强制性披露的局限及其边界 |
二、强制性披露的软化路径:不披露即解释 |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补充供给 |
第二节 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 |
一、全面披露与简化披露的共存基础 |
二、简化信息披露的主要方法 |
第三节 重点披露与非重点披露 |
一、重点披露与非重点披露的区分基础 |
二、重点披露的行业信息与风险信息:举例说明 |
第四节 纸媒披露和网络披露 |
一、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 |
二、信息披露载体的差异化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立法构造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硬法规制的路径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软法规制的路径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 |
一、上市公司分类监管体系的建立 |
二、分类监管下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现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的配套机制 |
一、规范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实践认定 |
二、完善信息披露评级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境内外净利润差异的实证分析——来自B股上市公司会计盈余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一)样本选取条件 |
(二)数据来源 |
三、研究方法 |
(一)B股公司境内外净利润差异分析及检验 |
(二)B股公司净利润差异影响因素的分析 |
四、检验结果与实证分析 |
(一)净利润差异额的描述性统计 |
(二)检验结果与分析 |
(三)影响境内外净利润差异的因素分析 |
1. 差异因素的影响程度分析 |
五、结论与研究局限 |
(一)研究结论 |
1. B股公司境内外净利润存在显着性差异 |
2. 影响我国会计协调的主要因素 |
(二)本文的局限性 |
1. 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 |
2. 针对中国制度背景及其对会计实务协调影响情况的理论分析还不够 |
(9)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盈余质量 ——来自B股公司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本文的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框架 |
1.5 研究贡献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理论的基本内容 |
2.1.2 会计信息质量经验研究与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效果的评价 |
2.1.3 盈余质量的含义与计量方法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相关文献的研究现状 |
2.2.2 国内相关文献的研究现状 |
2.2.3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评价 |
3 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历程与状况 |
3.1 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历程 |
3.2 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状况 |
4 研究设计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B股公司的基本情况 |
4.1.2 理论分析和本文的研究假设 |
4.2 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 |
4.2.1 基于应计质量模型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步骤 |
4.2.2 基于现金流量预测模型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步骤 |
4.3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5 基于应计质量模型的实证分析 |
5.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
5.1.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1.2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5.2 假设1的实证分析 |
5.2.1 模型形式设定检验和回归结果 |
5.2.2 盈余质量的描述性统计和检验结果 |
5.2.3 稳健性检验 |
5.3 假设2的实证分析 |
5.3.1 模型形式设定检验和回归结果 |
5.3.2 盈余质量的描述性统计和检验结果 |
5.3.3 稳健性检验 |
5.4 本章的研究结论 |
6 基于现金流量预测模型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
6.1.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1.2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
6.2 假设1的实证分析 |
6.2.1 模型选择和回归结果 |
6.2.2 盈余质量的描述性统计和检验结果 |
6.2.3 稳健性检验 |
6.3 假设2的实证分析 |
6.3.1 模型选择和回归结果 |
6.3.2 盈余质量的描述性统计和检验结果 |
6.3.3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的研究结论 |
7 实证结果的解释与分析 |
7.1 假设1实证结果的解释与分析 |
7.2 假设2实证结果的解释与分析 |
8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及研究局限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局限和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基于银行监管部门视角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 |
1.2.2 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 |
1.2.3 研究文献评述 |
1.3 研究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变迁 |
2.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经济学理论依据 |
2.1.1 信息不对称问题 |
2.1.2 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
2.1.3 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市场解决思路——自愿信息披露 |
2.1.4 信息不对称的监管解决思路——强制性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监管 |
2.2 信息披露是银行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创新 |
2.2.1 新巴塞尔协议信息披露制度产生的原因 |
2.2.2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的过程 |
2.2.3 新资本协议对于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特点 |
2.2.4 第三支柱设立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启示 |
2.3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变迁和特点 |
2.3.1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变迁 |
2.3.2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变迁特征 |
2.4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
2.4.1 对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2.4.2 普遍适用于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
3.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立法与执法的不足 |
3.1 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的制度缺陷研究 |
3.1.1 信息披露充分性的监管规定与差距 |
3.1.2 信息披露重大性的监管规定与缺陷 |
3.1.3 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管规定与缺陷 |
3.1.4 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监管规定与缺陷 |
3.1.5 信息披露预测性的监管规定与缺陷 |
3.2 违规信息披露处罚的监管制度缺陷研究 |
3.2.1 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违规法律责任的现行规定 |
3.2.2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不足和缺陷 |
3.3 外部审计参与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安排缺陷 |
3.4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不协同因素研究 |
3.4.1 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银行业有关信息披露监管规定的不统一 |
3.4.2 监管机构之间对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标准不统一 |
3.4.3 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监管制度的不统一 |
3.5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和问题研究 |
3.5.1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 |
3.5.2 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 |
3.5.3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4.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 |
4.1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框架 |
4.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概念 |
4.3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意义 |
4.4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 |
4.5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
4.6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遵循的质量标准 |
4.7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 |
4.8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手段 |
4.9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方法 |
5.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应用与对策研究 |
5.1 银行监管力度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1 实证研究假设 |
5.1.2 样本选取 |
5.1.3 变量选取 |
5.1.4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描述统计 |
5.1.5 监管力度与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充分性的描述统计及相关性检验 |
5.1.6 银行总体信息披露的实证检验 |
5.1.7 结论与不足 |
5.2 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对策研究思路 |
5.3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制度规范体系 |
5.3.1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5.3.2 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总体设想 |
5.3.3 制定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指引 |
5.4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协作机制 |
5.4.1 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抉择 |
5.4.2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分工的原则 |
5.4.3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
5.5 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程序 |
5.5.1 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监管程序 |
5.5.2 事前监管:建立高效的问题发现机制 |
5.5.3 事中监管:及时问询和信息沟通机制 |
5.5.4 事后监管:加强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检查,严格违规处罚 |
5.6 引入外部专业机构,建立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5.6.1 与外部审计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的合作关系 |
5.6.2 与银行评级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监管的合作关系 |
5.7 积极推动外部环境的改善,为信息披露监管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
6. 本文的主要结论、创新点、局限性与后续研究建议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本文的创新点 |
6.3 本文的局限性 |
6.4 后续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上市商业银行需要遵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
附录2: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调整事项汇总表 |
附录3: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指标的构建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 [1]上交所审核问询、科创板关键事项信息披露与IPO定价效率[D]. 张雷云. 江西财经大学, 2021
- [2]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D]. 赵宇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我所亲历的我国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过程[J]. 张为国. 会计研究, 2019(10)
- [5]证券市场差异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葛其明.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6)
-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D]. 程茂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上市公司差异化信息披露研究[D]. 杨淦. 西南政法大学, 2015(12)
- [8]境内外净利润差异的实证分析——来自B股上市公司会计盈余的证据[J]. 汤孟飞. 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9(08)
- [9]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盈余质量 ——来自B股公司的经验证据[D]. 刘晓华. 暨南大学, 2009(09)
- [10]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研究 ——基于银行监管部门视角的分析[D]. 陈锦. 西南财经大学, 2008(11)
标签:银行监管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论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论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论文; 上市公司监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