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补充规定的调研报告

婚姻法补充规定的调研报告

问: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穗拦。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三、结婚、离婚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坚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包办、干涉,严禁买卖婚姻。四、禁止宗教干预婚姻,不准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续,禁止“戴天头”,不许干涉寡妇再婚。五、不同民族的男女结婚,受法律保护。六、本规定只适用于在本自治县居住的土族、藏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农牧民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七、本补充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做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猜胡胡施行。
问: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 答:第一丛戚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州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强迫、包办、买卖、转房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利用宗教、家族、部落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第三条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对实施本规定前形成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提出解除的,不予置理。第四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五芦皮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第六条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不允许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第七条婚事新办,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凡不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及本规定的,应予尊重。第八条结婚、离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渗哗陵,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也适用于同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第十一条本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作补充和变通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茂汶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报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应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我们学校老师要求我们写一篇对婚姻法的看法的论文 2000字左右,自此小弟恳求各位大侠帮忙,谢谢
  1. 答: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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