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也可以申请“破产”

各州也可以申请“破产”

一、国家也可申请“破产”(论文文献综述)

王斐民[1](2021)在《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修订《企业破产法》应当考虑其与金融法的衔接。目前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专章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时机还不成熟。未来的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应当以制定《金融稳定法》为引领而非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危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以监管程序为主导而非以司法破产程序主导。目前亟需完善《企业破产法》第134条、113条的规定,以建立金融法和《企业破产法》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破产清偿顺位上的协同性。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应增设终止净额结算条款,以便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王雅铃[2](2021)在《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接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处置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问题银行危机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商业银行发生法定情形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组建接管组织,接管问题银行资产、负债,经营管理并采取某些必要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恢复银行的经营活力,在采取各种挽救措施后仍无法恢复银行活力的则进行关闭撤销或破产。我国现行法律上有关银行接管的规定主要是《商业银行法》第64-68条,其存在诸多不足,譬如表述比较原则,对接管启动、接管组织、接管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的适用等事项尚未作出明确安排。首先,在接管启动方面,现行规定条件过于概括、设置过于简单,启动接管的主体、程序和救济不健全。第三章论述了明确商业银行接管启动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总结并提出如下观点:一是借鉴域外经验,通过列举和概括并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同时适当添加相应的要素,例如违法违规的“人”的事由、资本充足率的“财”的标准,增强接管条件的客观性和可控性;二是明确接管的决定主体,考虑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增加可建议和可申请的规定;三是规范接管的公告程序,并完善对接管决定的救济途径。其次,在接管组织方面,现行规定对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范围、关系定位、权利责任都尚待明确,第四章详细论述并提出观点:一是明确接管商业银行的实施主体;二是在关系上明确监管机构和接管组织、接管组织与被接管银行的关系;三是对接管组织的权责予以明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人员任免、融资、促成并购、转让业务资产、参与诉讼等,义务包括审慎经营、忠实勤勉、公布报告等,责任包括改正、更换、罚款和赔偿等。最后,在接管措施方面,现行规定付之阙如。第五章论述了提出建立过渡银行、收购与承接、促成并购与重组等手段和措施,分析了这些手段和措施的法律涵义,阐述了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在接管制度中的作用,论述了作为接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合理性以及相关资金的使用方式。总之,鉴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并不完备,本文通过研究,整合梳理相关论点论据,并对包商银行接管案例进行追踪和分析,以此丰富相关观点和结论,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杜鹏飞[3](2021)在《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由财产制度与余债免除制度、失权复权制度一同构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框架,也是个人破产法中独有的三大制度,均从不同方面体现对破产人的保护。其中,自由财产制度更倾向于满足破产债务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在个人破产期间的生存权、发展权,对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破产有着推进作用。自由财产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范围的不确定和保障的限制性。通过研究域外自由财产制度的立法特点,进而佐证自由财产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域外自由财产制度中关于具体范围的立法特点有:宽裕型,典型代表为美国;紧缩型,典型代表如挪威、瑞典等;中立型,典型代表如我国台湾地区。而保障的限制性表现为暂时性和最低保障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部分制度也在一定程度表现出相似的特点,如不可强制执行财产、取回财产、救济性资金等,由此可见,自由财产制度在我国早有渊源,已有扎根的土壤,并非舶来品。自由财产制度的存在有其独特的功效,除能保障债务人权益外,对债权人而言,因自由财产制度能让债务人财产公开、透明,故也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此外,对社会的公平、法治而言,自由财产制度能推动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破产,从而建立健全司法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于如何确立自由财产范围,主要在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生存、发展的原则和适度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参考确立自由财产范围的方法:第一是将财产价值合并设定上限,第二是将财产分类并为不同种类的财产分别设定上限,两种方法各有优势,因此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确定自由财产范围更为合适。针对自由财产的具体构成,将从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财产、债务人职业发展必需的财产、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等方面展开论述,上述财产类型作为自由财产的具体构成均有其合理性,并针对部分有争议的财产类型,如债务人破产期间取得的财产、房屋、车辆等进行具体分析。自由财产范围的确定属于法定的、不以债务人主观意志而改变的,但自由财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债务人可主动申请。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属于隐私,因此对资产及负债情况最为了解的债务人本身自然应是自由财产权的第一申请主体,当债务人未及时行使权利,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生存产生威胁时,此时的家庭成员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可直接补位申请自由财产,若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性行为能力人,相关机构可协同破产管理人补位申请自由财产。在债务人申请自由财产后,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债权人均可启动异议程序,针对不同申请主体的异议,法院的审核标准和方法也不尽相同。此外,因自由财产制度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故自由财产权不可放弃。

田苇[4](2021)在《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文中研究指明基于个人破产制度具有拯救债务人、解决债务危机的基本价值与功能,加之其宽容失败、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深入人心,西方各国都将其纳入本国的破产法体系且得到很好的适用。虽然我国学界从未停止过对该制度的探讨,但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因素,个人破产内容迟迟未纳入我国破产法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中个人债务沉积引发了经济、法律与社会等各方面的问题。无论是为了更好地接入国际破产法体系轨道,还是从解决该制度缺失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出发,都呼吁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建构。2019年,在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的整体部署下,广东、浙江等地开展类似个人破产的债务清理工作,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制定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上述举措象征着我国正在积极的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是全国的、普遍的,所以在我国当前探索成果的基础上,建构一套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从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介绍了个人破产的定义与我国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总结了近些年我国实践有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与努力,具体包括地方法院的债务清理工作、深圳地区的地方立法以及我国相关配套制度的整体建设。指出了我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着重讨论了深圳地方立法不完善的规定与配套制度的不足。再次,对域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考察,得到一定的启示。最后,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早日实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建构。

李飞[5](2021)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理论展开——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参照》文中认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必然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破产立法进行了探索尝试,能够成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参照。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功用在于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衡平,对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亦有促进作用。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已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应当结合我国国情,设定科学合理的个人破产程序性内容,构建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等实体性内容,提高个人破产申请门槛并建立失权复权制度以防止个人破产的滥用。为有效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功用,还应建立容错文化宣传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陈琳[6](2020)在《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中的信息双向沟通机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办理破产的便利度是影响企业生命周期的重要因素,重点考察商业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结果和回收率,以及破产法律框架的力度。①长期以来,我国破产审判中多重利益交织,各类矛盾集中,甚至出现形形色色的破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怪现象,②破产审判并未有效发挥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的作用,相反,大量执行不能案件陷入终本——恢复——终本的无限执行死循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人力、土地等市场资源也受到不利影响。

高飞[7](2020)在《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研究 ——以广州南沙新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港澳青年是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的未来有生力量。进入新时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共建“一带一路”为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了重大机遇和最佳路径,同时也生成了新的时代课题,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规划纲要》背景下,如何有针对性地为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政策供给,从而帮助其在意愿、行动和成果等方面获得进展,为港澳青年发展开拓新空间,培育新优势,注入新动能。政策是一个垂直互动体系,发挥国家政策的作用离不开地方政策的配套。从政策供给的角度看,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家层面的政策措施具有宏观性、普遍性、基础性的特点,对港澳青年的个案帮助尚显不足,只有通过体现区域特点的、更具针对性的、措施更具体的地方公共政策的补充,才能形成对港澳青年“北上”内地发展形成整体性推动。从港澳回归祖国前后的政策实践看,在特定区域制定实施一系列超国民待遇的地方公共政策,既有必要性,又具可行性。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一些地方制定实施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但政策措施碎片化,指向领域比较局限,系统集成相对不足。广州南沙是叠加多重国家战略的地方区域,具有区位、交通、产业、生态、人文等多重优势,与港澳合作历史悠久、成果丰硕,致力于打造港澳青年湾区创新创业的首选地和全面融入国家的中转站。在连续五年组织实施“粤港澳青少年深度合作发展促进工作项目”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颁布了一揽子扶持港澳青年在南沙开展学业、就业、创业、置业活动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充分融合“国家战略所向、港澳青年所需、南沙政府所能”,针对当前港澳青年在内地和本埠成长发展过程中正向外力缺失的现实问题精准发力,政策目标明确,作用路径清晰,操作实施便利,是迄今为止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关怀最精准、扶持最有力的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体系。本文以该《办法》为研究样本,在梳理公共政策和地方公共政策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政界、学界对粤港澳大湾区的解读和研究,依托五年来在工作实践中获取的资讯与经验,分析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相关影响因素,概括当前制定实施《办法》的总体政策环境,梳理这一地方公共政策出台前的实践探索、调查研究过程,同时对其部分政策过程进行实证分析,并通过对《办法》作用路径的分析论证,对其宏观政策作用的进行合理预期,最后对《办法》进行检视,指出其局限和缺憾,并对未来政策发展进行展望。

张雪梅[8](2020)在《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后,为防止走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尔后由债权人会议商榷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了结债务人企业债务债权问题的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虽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但仍存在不足,即破产和解程序与破产重整程序之间缺失转换机制以及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权缺乏适当限制。一方面,立法应当构建破产和解与重整的程序转换机制。基于破产预防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的考虑,立法理应允许和解程序受理后终止前向重整程序、重整程序受理后终止前向和解程序,以及和解程序失败后向重整程序进行转换。在程序转换的启动上,程序转换的启动应以破产当事人主动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主动宣告程序转换为例外,并且立法还应对程序转换的申请人及启动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的程序转换申请,法院的审查标准应立足于破产预防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破产债务人的挽救希望之上。在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程序转换上,立法应当对程序转换的时间、次数、和解失败的原因等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对程序转换前已完成的程序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共益债权进行相应规定。另一方面,立法应当建立破产和解的担保物权自动中止制度。其一,规定中止变现的时间起点。自破产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之日起,即行启动担保物权中止程序,自动中止贯穿于整个程序期间。其二,增加担保物权恢复行权的条件,若担保权人欠缺充分保护或者担保财产对于和解程序而言并非必不可少,担保权人可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物权的自动中止。其三,加强对担保债权补偿范围中的价值减损和利息补偿的细化认定,若因企业适用破产和解程序而导致担保财产价值减损,企业应以物理损害为限对担保权人进行补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对于破产和解期间担保债权人利息所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其四,赋予担保物权人监督权利。债务人企业应当定期向担保债权人等债权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与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债权人享有对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异议权;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时,担保债权人可以列席会议,并且在表决事项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时,担保债权人享有会议的发言权和相关事项的表决权。

周阳[9](2020)在《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给当前面临多重困境的企业为摆脱此种现状提供了思路,对市场和社会产生影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出售式重整虽然具有重整时间较短、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但依旧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在实体规则上现存不足,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过程中涉及主体的规定不够完整,对出售式重整指向的客体即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过于原则,并对出售主营事业行为的定性和标准不一。另一方面,在程序规则上现存不足,出售式重整程序启动时,重整原因过于宽松,且对可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主体规定不全。当执行重整计划时,欠缺变更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使得一些主体有可能实施欺诈行为。出售式重整在何时终结程序的规定不明,且尚未规定与重整程序相配套的措施,导致出售式重整在我国的适用并不普遍。出售式重整经受住了实践中众多案件的考验,当企业面临困境时,出售式重整无疑已成为企业再生的首要选择。当困境企业实施出售式重整时,需要克服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的不足,故应当不断完善我国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首先,应当遵循多方主体利益平衡、保障程序的正当与合法、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基本理念,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入手,明确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适用的要件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合理评估出售的资产,并不断完善出售式重整程序的启动、执行和终结相关的内容,注重重整实施过程的监管,充分保障利益主体间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发挥法院和政府在重整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帮助困境企业重生。

王磊[10](2020)在《民法典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证成》文中研究表明损害赔偿义务的调整存在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生计酌减等体系化的规范设置,该等制度相互独立共同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灵活调整,为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的平衡提供了制度的保障。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界对生计酌减规范的关注不足,忽视了生计酌减的规范作用。实际上生计酌减规范能有效保障加害人的生存发展权,与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相符合。无论是完全赔偿主义还是限制赔偿主义均涉及到生计酌减规范的设立问题,我国亦不例外。就生计酌减规范与程序法制的关系而言,强制执行程序只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未及于发展权;破产法制虽然能实现债务人生存发展权的保障,但存在诸多限制性规定,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制均需要与生计酌减规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方能实现程序法制与实体规范的互补。因此,我国民法典应当设立生计酌减规范。

二、国家也可申请“破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也可申请“破产”(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增设金融机构实施破产专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足
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修改建议
    (一)《企业破产法》第134条与金融法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与不衔接的问题
    (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建议条款及其理由
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修改建议
    (一)《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与金融法规定的不一致问题
    (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修改建议及其理由
四、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结算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31条、第40条与金融法上终止净额结算规定的不一致问题
    (二)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提前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及其理由

(2)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2 研究对象与综述
        1.2.1 研究对象
        1.2.2 研究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理论、实践与问题
    2.1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理论分析
        2.1.1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2.1.2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与相关处置制度的关系
    2.2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立法与实践
        2.2.1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立法
        2.2.2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实践
    2.3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问题
        2.3.1 接管启动制度不完善
        2.3.2 接管组织规定不明晰
        2.3.3 接管措施规定不完备
第三章 商业银行接管启动的条件、程序与救济
    3.1 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启动的条件
        3.1.1 接管条件的他山之石
        3.1.2 相关经济学理论支持
        3.1.3 商业银行接管条件须明确的要素
    3.2 完善接管商业银行的相关程序
        3.2.1 明确接管的决定主体
        3.2.2 明确接管的公告程序
    3.3 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决定的救济
        3.3.1 接管决定主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3.3.2 接管决定的救济与审查
第四章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类型、定位与权责
    4.1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类型
        4.1.1 担任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类型
        4.1.2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组织担任主体的完善建议
    4.2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定位
        4.2.1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4.2.2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与被接管银行的关系
    4.3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权责
        4.3.1 接管组织的权利范围
        4.3.2 接管组织的责任体系
第五章 商业银行接管措施的明确、细化与丰富
    5.1 明确并细化商业银行接管措施
        5.1.1 收购与承接
        5.1.2 促成并购与重组
        5.1.3 建立过渡银行
    5.2 健全和丰富商业银行接管措施
        5.2.1 商业银行接管中存保机构的作用
        5.2.2 商业银行接管中相关资金的使用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3)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 研究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三) 研究方法
    (四)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二、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自由财产的涵义
    (二) 自由财产的特征
    (三) 自由财产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三、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制度的功效
    (一) 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 有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
    (三) 有利于缓解社会压力
    (四) 有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破产
四、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 自由财产范围的确立原则
    (二) 自由财产范围的确定方法
    (三) 自由财产的具体构成
五、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权的行使
    (一) 自由财产权的申请主体
    (二) 自由财产权的申请程序
    (三) 自由财产权的异议程序
    (四) 自由财产权不可放弃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1.2.2 研究方法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研究综述
        1.3.2 国外研究综述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2章 个人破产制度基本理论
    2.1 个人破产制度的界定
        2.1.1 个人破产的定义
        2.1.2 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的区别
    2.2 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2.2.1 平衡债务双方合法权益
        2.2.2 突破“执行难”困境
        2.2.3 防范化解市场金融风险
第3章 我国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探索
        3.1.1 地方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3.1.2 地方立法创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3.1.3 个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3.2 我国探索建构个人破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3.2.1 地方立法不完善
        3.2.2 配套制度尚不健全
        3.2.3 公民个人破产意识淡薄
第4章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考察及启示
    4.1 大陆法系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4.1.1 德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4.1.2 日本的个人破产制度
    4.2 英美法系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建设
        4.2.1 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4.2.2 英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4.3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4.3.1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体系完善
        4.3.2 个人破产配套制度健全
第5章 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议
    5.1 地方立法基础上统一立法
        5.1.1 完善《条例》内容
        5.1.2 制定个人破产高位阶法律
    5.2 加快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5.2.1 利用大数据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5.2.2 完善司法配套设施
        5.2.3 推动个人破产商业保险机制建设
    5.3 提升公民个人破产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理论展开——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必要性分析
    (一)个人破产制度与破产理论的内在关联
    (二)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是时代之需
    (三)现有个人破产替代措施功用欠佳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应然功用
    (一)对债务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法律确认作用
    (二)对债权充分实现和债权人公平受偿的促进作用
    (三)对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之现实基础
    (一)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资源条件
    (二)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五、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进路
    (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程序构建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实体性内容
    (三)个人破产制度滥用的规避机制
六、余论

(7)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研究 ——以广州南沙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问题由来
        1.1.3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对公共政策和地方公共政策的研究
        1.2.2 对港澳青年特别是香港青年的国家认同的研究
        1.2.3 对粤港澳大湾区赋予港澳青年发展机遇的研究
    1.3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第二章 论文的分析框架与理论阐释
    2.1 整体分析框架及实证对应
        2.1.1 “掌舵”而非“划桨”
        2.1.2 以“顾客”需求为导向
        2.1.3 注重政府间的良性竞争
        2.1.4 注重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2.2 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
        2.2.1 概念界定
        2.2.2 必要性分析
        2.2.3 可能性分析
    2.3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生成的机遇分析
        2.3.1 实质是经济整合与优势互补
        2.3.2 作用是拓展发展空间
        2.3.3 任务是加强要素流通
    2.4 专门政策对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作用分析
        2.4.1 作用逻辑分析
        2.4.2 现有港澳青年专门政策梳理
        2.4.3 制定实施超国民待遇政策的必要性
    2.5 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理论依据
        2.5.1 地方公共政策的基本涵义
        2.5.2 地方公共政策的主要特点
        2.5.3 地方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
        2.5.4 地方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2.5.5 地方公共政策的环境分析
        2.5.6 地方公共政策的选择机制
        2.5.7 地方公共政策的决策模式
    2.6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影响因素分析
    3.1 基于“一国两制”背景下的宏观氛围
        3.1.1 祖国内地的感召
        3.1.2 港澳本埠的转型
        3.1.3 国际因素的左右
    3.2 基于国家认同感的自我主观意愿
        3.2.1 教育领域的影响
        3.2.2 媒体领域的影响
        3.2.3 朋辈的影响
    3.3 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红利吸引
        3.3.1 丰富的应用场景
        3.3.2 齐备的发展要素
        3.3.3 低廉的配套成本
    3.4 基于政策环境的便利程度
        3.4.1 通关便利化
        3.4.2 营商便利化
        3.4.3 生活与公共服务便利化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南沙出台的地方公共政策体系实证分析
    4.1 《办法》出台的政策环境分析
        4.1.1 南沙承载的国家战略及其叠加过程
        4.1.2 南沙承载国家战略的基础条件
        4.1.3 南沙在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4.2 地方公共政策的作用路径与前期项目化试验
        4.2.1 过程梳理
        4.2.2 确立路径的项目化试验及其效果
        4.2.3 作用机制
    4.3 地方公共政策的内容体系
        4.3.1 鼓励和支持学业就业
        4.3.2 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
        4.3.3 鼓励和支持安居乐业
        4.3.4 鼓励和支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4.3.5 促进港澳青年来南沙实习、就业、创业
        4.3.6 提供配套服务
    4.4 地方公共政策过程分析
        4.4.1 议程建立
        4.4.2 政策形成
        4.4.3 政策采纳
    4.5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以南沙为代表的地方公共政策宏观作用预期
    5.1 为中央政策提供配套
        5.1.1 丰富政策和服务供给
        5.1.2 增加港澳青年“北上”流量
        5.1.3 为国家政策进行边界测试
    5.2 为港澳青年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提供帮助
        5.2.1 优化作用路径
        5.2.2 针对痛点破除难点
        5.2.3 帮助港澳爱国爱港(澳)青年工作力量发挥作用
    5.3 为港澳青年融入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帮助
        5.3.1 加强感知体验
        5.3.2 帮助增进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接纳
        5.3.3 帮助培养未来港澳治理人才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8)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主要内容
    四、本文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破产和解典型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鑫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和解转重整案
    第二节 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第二章 我国破产和解与重整的程序转换机制
    第一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理论争议
        一、关于破产和解向破产重整的转换
        二、关于重整程序转和解程序的立法改进
    第二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必要性分析
        一、现代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破产预防程序转换的必要性
        二、破产预防程序的私权性赋予了破产当事人选择破产预防程序的权利
        三、破产和解或重整不成后不一定达到破产界限
    第三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现实可能性分析
        一、重整程序向和解程序转换的现实可能性分析
        二、和解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现实可能性分析
    第四节 域外立法经验
第三章 我国破产和解程序中的担保物权限制
    第一节 我国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物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破产和解中担保物权限制的法理依据
        一、破产立法价值的变迁
        二、破产和解和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冲突与协调
    第三节 域外立法经验
        一、美国破产法的自动中止制度
        二、德国破产程序中担保物变现的暂时中止
第四章 我国破产和解机制的完善
    第一节 构建破产和解与重整之间的程序转换机制
        一、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启动
        二、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限制
        三、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转换的效力
    第二节 建立破产和解的担保物权自动中止制度
        一、关于变现中止的时间起点
        二、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条件
        三、价值减损和利息补偿
        四、担保物权人监督的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9)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选题意义
    二、研究动态
    三、研究内容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第一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的经济价值
        一、重整成本分析
        二、重整效益分析
    第二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
        一、我国企业重整面临的多重困境亟待解决
        二、稳定市场秩序
        三、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制度创设过程中体现的法律价值
        二、制度实施过程中体现的法律价值
第二章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实体性规则现存不足
    第一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主体规则缺失
        一、债务人
        二、债权人
        三、管理人
    第二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客体规则缺失
    第三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交易规则缺失
        一、出售企业主营事业的定性不明
        二、出售企业主营事业的标准认定不一
第三章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程序性规则现存不足
    第一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启动规则的缺失
        一、重整原因过于宽松
        二、可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主体较少
    第二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执行规则的缺失
        一、欠缺变更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
    第三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终结规则的缺失
        一、欠缺何时终结重整程序的规定
        二、尚未规定重整程序终结后的后续处置
第四章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第一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理念
        一、注重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
        二、保障程序的正当与合法
        三、公平与效率并重
    第二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实体法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出售式重整适用的要件
        二、明确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三、出售资产的合理评估
    第三节 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的程序法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程序启动的要件
        二、出售方案的批准与执行
        三、重整程序终结后的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10)民法典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证成(论文提纲范文)

一、调整损害赔偿义务的规范体系
    (一)损害赔偿法的逻辑构造
    (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规范缺失
二、生计酌减的规范意旨
三、生计酌减规范的比较法证成
    (一)完全赔偿主义与生计酌减规范
    (二)限制赔偿主义与生计酌减规范
四、程序法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
    (一)强制执行程序与生计酌减规范
    (二)破产法制与生计酌减规范
        1. 生计酌减规范的一般证成:以破产法制的共性为视角
        2. 生计酌减规范的特殊证成:以我国破产法制为视角
五、结语

四、国家也可申请“破产”(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机构破产综合立法的体系研究[J]. 王斐民.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2]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雅铃.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3]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研究[D]. 杜鹏飞. 山东大学, 2021(02)
  • [4]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D]. 田苇.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5]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理论展开——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参照[J]. 李飞. 投资研究, 2021(03)
  • [6]完善执行转破产程序衔接中的信息双向沟通机制[J]. 陈琳. 人民司法, 2020(28)
  • [7]推动港澳青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地方公共政策研究 ——以广州南沙新区为例[D]. 高飞.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8]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 张雪梅.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困境企业出售式重整法律制度研究[D]. 周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10]民法典视野下生计酌减规范的必要性证成[J]. 王磊. 北方法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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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也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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