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对我国首例“第三者”继承遗产案判决的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尹国文[1](2018)在《冷冻胚胎归属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许多夫妇患上了不孕不育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生为这些不孕夫妻带来了福音,冷冻胚胎成功的延续了家族血脉,但当夫妻发生变故时如何处理剩余的冷冻胚胎就成为目前面临的难题。该问题的典型代表为2014年江苏宜兴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无锡中院判决四名老人共同享有对冷冻胚胎的监管权,虽然案件已经落下帷幕,但是案件由此引发的学术讨论远没有终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本文也将由此为切入点在分析相关制度与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以及冷冻胚胎的权属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文章一开始通过对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的介绍,揭示案件反映的核心问题,即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冷冻胚胎能不能继承。紧接着文章针对冷冻胚胎的属性提出了我国学术界对于冷冻胚胎的三种学说,即主体说,中介说,以及折中说,三种学说均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且存在各自的支持者。其次,第二部分通过对主体说以及折中说的批判得出客体说是符合目前民法人与物的二分法理论,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伦理物,在坚持现有民法分体系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利用物格理念为人类胚胎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规制视角,以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推进法学理论改革。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在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之后归属的问题,主要列举了英国、美国、法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判例,得出在不同的国家根据相关国情以及司法实践的不同法院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文章最后通过对这些国家的借鉴分析在我国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患者与医院之间,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死亡时,双方都死亡的情况下,谁有权决定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呢?通过对继承权客体法史脉络的分析,科技不断进步,目前新事物层出不穷的状态之下得出冷冻胚胎可继承的结论,并创造性的提出相关的继承人在继承冷冻胚胎的权利限制以及处理原则。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一一解答,期望对我国以后实践中遇到冷冻胚胎相关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郭慧来[2](2017)在《由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引发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阶段,环境污染、工作压力、不规律的生活习惯等一系列问题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患上了不孕不育症,为解决这一生殖难题,医学界发明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运用这一技术来孕育生命。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还没有移植到体内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一旦发生涉及冷冻胚胎的纠纷法官无法可依,做出的判决没有公信力,并且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冷冻胚胎的利益都不能得到保障。我国江苏省在2014年发生了一起由冷冻胚胎引起的继承纠纷案件,案件中冷冻胚胎的供体也就是受术夫妻由于意外死亡,双方父母为了争夺冷冻胚胎所有权诉诸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冷冻胚胎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特殊物,不能随便继承,二审法院基本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伦理属性的特殊物,不能随便继承,但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的角度考虑,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处分权和监管权。从不能被继承到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改变,体现法院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兼顾情理,能够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作为失独老人的特殊心情,但同时也体现出由于立法的空白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难度。目前我国涉及胚胎内容的法律规范仅限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上对其进行立法保护,这导致由于立法的层级较低,不能起到保护冷冻胚胎利益的作用,况且我国制定的这些规范大多是约束从事人工生辅助殖技术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我国应制定《冷冻胚胎法》,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相关问题。受到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的启发,作者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论述本篇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点;第二部分介绍冷冻胚胎的基本理论,包括冷冻胚胎的相关概念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对冷冻胚胎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冷冻胚胎立法现状的描述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介绍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以及对该案件进行评析;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冷冻胚胎立法的完善建议。
丁静杨[3](2016)在《人体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胚胎冻融技术的应用导致了大量剩余冷冻胚胎的产生,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愈演愈烈。胚胎的法律属性包括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说三种理论主张,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客体说中的“伦理物”观点,也有一部分学者主张打破民法二元划分理论,坚持用由物向人过渡的中间说来认定胚胎的法律属性。胚胎保护的实际是对人类尊严的维护,作为权利客体的伦理物观点能够给胚胎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途径,没有必要打破现行民法体系单列出中间体的概念和规范结构;胚胎在夫妻法律关系存续时为二人共有,在婚姻关系发生变动时,一般情况下不生育的权利优先于生育的主张;胚胎虽然是权利客体,但因其独特的人格属性和生育权利益,不能够被用于继承。在使用捐卵或捐精进行体外受精手术时,应当确立法律上的父母优于基因父母为原则的亲子关系;围绕代孕问题虽然有不同的理论争议,但依然要坚持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规则;在美国,胚胎收养成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命题,我国也可以适度的借鉴胚胎收养的制度规则,扩大传统收养方式。我国胚胎的立法由卫生部或联合科技部颁布的行政规章组成,立法条文粗陋,效力层级较低,不适应当代突飞猛进的技术发展。我国未来的胚胎立法要坚持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下,通过补充民事立法内容确立横向的立法规范,提高胚胎立法的效力层级。
孙学致,郑倩[4](2013)在《生成于法条与政策之间的裁判理性》文中提出在严格遵循法条主义适用法律导致社会负面效应过巨的情境下,司法裁决会陷入决策悖论的困局,继续依靠法律教义学的技术走法条主义的解困进路,而回避政策考量在去除司法决策悖论中的决定性作用,是自欺欺人的伪道学。政策考量介入司法裁判不是被政策干预,而是作为系统的法院体制主动运用其内在机制完成的,将现实的社会主流民意纳入司法决策程序,并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内续造法律的作业。在这一过程中,法院审判体制与节制法官的法律教义学仍是约束政策考量,使其服膺于法治的基本保障和必要条件。
金梭[5](2013)在《特留份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开始实施。法之初现时,我国的经济和国民需求尚处于较低水平,虽具体制度已体现出对遗嘱自由限制之目的,但是随着20多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在时代浪潮下逐渐显现弊端,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适逢《继承法》修改之际,特留份制度的增设与否,成为了法学家们热议的话题。我国《继承法》赋予了自然人极大的遗嘱自由,为避免矫枉过正,该法主要依靠第19条与28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之“度”进行限制。司法实践中则常以公序良俗原则为由保障法定继承人之权利。但是,必留份制度由于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及计算数额的不确定性,无法成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有效手段;又因“禁止逃向一般条款”和“法律不问动机”的约束,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中屡遭非议。二者难以对遗嘱自由之“度”进行有效控制。为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特留份制度呼之欲出。特留份制度自罗马首创以来,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沿袭与承接。无论是为了防止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还是为了家族财产的内部流传,都是这一制度出现的共同现实基础。可见,特留份制度是时代发展和立法进步的体现。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特留份制度的建设成果,结合我国法律理论和基本社会情况,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论文除引言之外分为五个部分,共三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探讨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未给予遗嘱自由合理的限制,仅依靠必留份制度和公序良俗原则来衡量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是否过限、判断遗嘱效力,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遗赠受益人的期待利益以及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利三方失衡。第二部分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启示。通过对世界上部分国家及地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介绍与比较,指出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缺失,并提出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的立法启示。第三部分是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之比较。通过比较我国必留份制度与国际通行的特留份制度在保障对象、遗产债务清偿顺序、计算基数等方面的区别,认为必留份制度在保障特殊群体利益方面的地位无可取代。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保障重点各有不同,二者应在我国《继承法》中并行不悖。第四部分是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通过阐述构建特留份制度的积极作用,论证建立特留份制度以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不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五部分提出构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参照其他国家及地区特留份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讨论继子女、丧偶儿媳和女婿是否享有特留权利等热点问题,从特留份权利主体、特留份数额、归扣制度、扣减权、权利的放弃与丧失、特留份的消灭时效等几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具体建议。
张煜文,程建德[6](2012)在《从“泸州遗赠案”看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文中研究说明着名的"泸州遗赠案"的判决引发了国内学者的大讨论,而正义的焦点就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本文通过对案情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并联系民法基本原则的一些理论,来讨论民法这两项基本原则在实际个案中的冲突,并提出自己对这一问题的一些认识。
韩冷[7](2011)在《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定位》文中研究指明遗嘱继承是个人财产与社会财富得以流转和延续的重要方式之一,自由是其应有之义,因为每个人都应尊重死者生前对自己身后事物的嘱托。正是秉承这样的理念,遗嘱自由一直以来都被认定为当今世界各大法系国家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充分保障遗嘱人生前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自由永远都是相对的,不加限制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我们应在坚持遗嘱自由的前提下对其予以合理地限制,这既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能更好的对个人权利进行实质性的保护,同时还有利于维护和推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而我国近些年频发的一些“二奶”受遗赠案更是凸显了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空白与无力。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构建一个使得维护遗嘱自由权利与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社会公益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状态的继承法体系。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的时代背景下,这种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由遗嘱过度自由引发的司法实务中的种种难题,例如情理与法理的冲突,具体规定的或缺等等,而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本文通过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以及法哲学等多种方法和角度对遗嘱自由法律限制进行了多方位多层次的分析与探讨,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简述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第二部分为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一般理论。阐明了遗嘱自由及其法律限制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渊源,并通过对我国必继份制度与西方特留份制度的比较分析出两者间的异同,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做出铺垫;第三部分为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与实践反思。通过对2000年之后现实生活中比较有影响力的三个案例的解析,结合相关的理论评述,指出我国的必继份制度与西方世界的特留份制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并且从现实层面来说,对遗嘱自由进行法律限制是完全必要的;第四部分为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依据。完全从法理学的角度对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基础、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解释了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合理性;第五部分为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价值定位问题。着重以法的价值论为基点,分析在面对遗嘱自由法律限制中发生法的价值冲突问题时,我们应如何取舍以及如何对相应的法的价值位阶进行合理地选择与排序;第六部分为相关的立法建议及对这一法律问题的一些感想。阐述了笔者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的一些看法;第七部分为结语。强调了对遗嘱自由进行法律限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针对我国在这一领域“太过自由”的现状,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我们应对遗嘱人对其生前财产的自由处置权进行更多必要而合理地限制。
肖刚[8](2008)在《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家庭已具有了一定的财产积累,自然人选择用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财产也越来越多,这充分地表现出人们自主意识的增强、依法行使权利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是,有的人却以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从而,引起的财产继承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继承法》因为历史和技术的原因,存在一些缺陷。司法实践中,也因为法律规定上的缺陷,相同的情况而出现了不同的判决,引发学术界诸多的争议。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继承法将是其中的一编。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推动该制度的完善。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先简要介绍三个相关案例,并对三个案例引发的问题进行梳理,主要涉及的问题是遗嘱自由是不是绝对的自由?应当如何限制遗嘱自由?是否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遗嘱的效力?第二部分,“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必要性”。这部分主要从理论的层次上分别说明遗嘱自由及限制的必要性。指出遗嘱自由的存在价值在于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财产所有权保护几方面。而遗嘱自由限制的必要性则是基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要求与基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第三部分,“境外遗嘱自由及限制制度的立法与评析”。该部分先介绍国外的遗嘱自由及限制制度,然后从特留份与公序良俗两方面进行评析。在比较分析中指出特留份的特点在于具有法律强制性、固有性、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条件性,优点是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近亲扶养、情感慰籍和保护社会利益。在公序良俗方面,国外对之类型化后,就具有了普遍性、明确性,有利于实际操作,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序良俗范畴游移难定,缺乏实际应用性的弊端。第四部分,“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的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首先是对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限制的立法进行梳理。我国继承法赋予了公民较为广泛的遗嘱自由,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其次是指出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比如,在遗嘱自由限制上力度不够,现有的“必留份”之规定形同虚设,难以实现对继承人的保护;在判定遗嘱是否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上,虽然要求遗嘱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由于缺少具体的规定,难以适用其解决现实问题。最后,针对所分析的不足,提出应当在立足本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以顺应世界立法潮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在具体的限制遗嘱自由的方法上,提出构建用特留份制度与将公序良俗原则类型化来限制遗嘱自由。
张达君[9](2007)在《现代性场景中的伦理纠纷及其司法解决迷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事重重叠叠山,人心曲曲折折水。——中国古谚人类,与动物相区分的种群,已经随着时间的流水,穿过人性抑灭的狭窄区,驶过理性启蒙的入海口,航行在现代性的开阔区;我们,披着厚重传统的中国人,或者逃避或者寻逐,终究未偏离历史的洪流,也汇入了这现代性的海洋。波澜壮阔的现代性给我们这个民族/国家带来
张达君[10](2007)在《现代性场景中的伦理纠纷及其司法解决迷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事重重叠叠山,人心曲曲折折水。——中国古谚人类,与动物相区分的种群,已经随着时间的流水,穿过人性抑灭的狭窄区,驶过理性启蒙的入海口,航行在现代性的开阔区;我们,披着厚重传统的中国人,或者逃避或者寻逐,终究未偏离历史的洪流,也汇入了这现代性的海洋。波澜壮阔的现代性给我们这个民族/国家带来
二、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对我国首例“第三者”继承遗产案判决的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对我国首例“第三者”继承遗产案判决的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冷冻胚胎归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理论研究状况 |
1.3.2 国外理论研究状况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定性之困境 |
2.1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
2.1.1 案情介绍 |
2.1.2 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
2.2 理论争议 |
2.2.1 属于人的主体说 |
2.2.2 视为物的客体说 |
2.2.3 作为人与物过渡的折中说 |
第3章 冷冻胚胎可作为民法上的物 |
3.1 主体说缺陷 |
3.2 折中说弊端 |
3.3 客体说的缺陷 |
3.4 体现生育权的伦理物 |
第4章 国外冷冻胚胎的利益保护 |
4.1 美国 |
4.1.1 Davis诉Davis案 |
4.1.2 York诉Jones案 |
4.2 英国 |
4.2.1 Evans诉United Kingdom案 |
4.3 法国 |
第5章 我国冷冻胚胎归属的确定 |
5.1 患者与医院之间关于胚胎归属之认定 |
5.2 夫妻之间关于胚胎归属之认定 |
5.2.1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5.2.2 夫妻离婚的情形 |
5.2.3 夫妻一方死亡情形 |
5.2.4 夫妻双方死亡情形 |
5.3 患者的继承人之间关于胚胎归属之认定 |
5.3.1 冷冻胚胎的可继承性 |
5.3.2 冷冻胚胎是继承权的客体 |
5.3.3 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继承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由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引发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点 |
2 冷冻胚胎的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胚胎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 |
2.1.2 冷冻胚胎与冷冻胚胎保存技术 |
2.2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2.2.1 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的不同观点 |
2.2.2 冷冻胚胎伦理物法律属性的界定 |
2.3 进行冷冻胚胎立法的必要性 |
2.3.1 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
2.3.2 弥补我国法律的空白 |
3 国外对于冷冻胚胎的立法概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国外对于冷冻胚胎的立法概况 |
3.2 国外的冷冻胚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3.2.1 对冷冻胚胎进行单独的立法 |
3.2.2 在冷冻胚胎立法中明确冷冻胚胎的定义以及法律属性 |
3.2.3 在立法中明确冷冻胚胎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内容 |
3.2.4 完善冷冻胚胎的监管制度 |
4 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 |
4.1 案件事实与案件判决 |
4.2 案件评析 |
4.2.1 存人伦 |
4.2.2 顺民意 |
4.2.3 兼顾特殊利益保护 |
4.2.4 从继承权到监管权、处置权的巧妙变换 |
5 我国冷冻胚胎立法的完善建议 |
5.1 制定《冷冻胚胎法》 |
5.2 明确相关概念及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5.2.1 在立法中明确相关概念 |
5.2.2 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5.3 确定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 |
5.3.1 受术夫妻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 |
5.3.2 受术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 |
5.3.3 胚胎的保管机构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 |
5.4 确定冷冻胚胎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 |
5.4.1 冷冻胚胎权利主体的生育权 |
5.4.2 冷冻胚胎权利主体的继承权 |
5.4.3 冷冻胚胎权利主体的捐赠权和受捐赠权 |
5.4.4 冷冻胚胎权利主体的监督权 |
5.5 明确毁损冷冻胚胎的法律责任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人体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体冷冻胚胎基础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和人体冷冻胚胎 |
一、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背景和胚胎的概念界定 |
二、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由人体冷冻胚胎所引发的热点法律问题 |
一、近年来国内相关案例事实和判决要旨 |
二、人体冷冻胚胎引发的法律问题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
第二章 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处分 |
第一节 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一、国内外主要理论争议 |
二、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
三、对人体冷冻胚胎的域外法考察 |
第二节 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处分 |
一、胚胎管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效力 |
二、夫妻法律关系变更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划分 |
第三章 对冷冻胚胎问题的几点延伸和立法构想 |
第一节 对冷冻胚胎问题的几点延伸 |
一、亲子关系问题 |
二、禁止代孕制度的利弊 |
三、胚胎收养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对我国未来胚胎立法的构想 |
一、我国的胚胎管理现状和缺陷 |
二、立法原则和立法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生成于法条与政策之间的裁判理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裁判的决策悖论 |
二、政策考量与司法裁判悖论的移除 |
三、政策考量在司法裁判中何以可能 |
四、政策考量如何转为裁判理性 |
(5)特留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之缺陷及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遗嘱自由限制之“度”失量 |
(二) 现有必留份制度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 公序良俗原则对抗遗嘱自由之力不从心 |
二、 其他国家或地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启示 |
(一) 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典中的特留份制度 |
(二) 其他国家或地区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启示 |
三、 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之比较 |
(一) 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的区别 |
(二) 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应并行不悖 |
四、 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
(一) 特留份制度的缺位决定了其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 |
(二) 日益增多的遗产案件提升了特留份制度构建的紧迫性 |
五、 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特留份制度的权利主体 |
(二) 特留份数额 |
(三) 归扣制度 |
(四) 扣减权 |
(五) 特留份的计算 |
(六) 特留权的放弃与丧失 |
(七) 特留权的消灭时效 |
主要参考文献 |
(6)从“泸州遗赠案”看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意思自治及遗嘱自由 |
1. 民事主体有权利决定遗嘱包括什么内容以及遗嘱以何种形式订立。 |
2. 民事主体有权决定其所立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
三、公序良俗及及其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
四、两原则冲突之分析 |
(7)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一. 遗嘱自由及其法律限制的一般理论 |
(一) 遗嘱、遗赠与遗嘱自由的涵义及特征 |
(二)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内涵及特征 |
(三)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理论的历史渊源 |
(四) 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遗嘱自由法律限制制度的规定 |
(五) 我国必继份制度与西方特留份制度的比较 |
二.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与实践反思 |
(一)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争议与评析 |
(二)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实践反思 |
三.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依据 |
(一)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基础 |
(二)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三)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可行性分析 |
(四)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道德基础 |
四.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价值定位 |
(一)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价值解析 |
(二) 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价值权衡与价值位阶 |
五. 相关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一) 案例介绍 |
1. 杭州百万遗产赠小保姆案 |
2. 通化遗赠案 |
3. 泸州遗赠案 |
(二) 以上案例所引出的问题 |
二、遗嘱自由及限制的必要性 |
(一) 遗嘱自由及限制的含义 |
(二) 遗嘱自由的必要性 |
1. 实现家庭职能的要求 |
2. 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要求 |
3. 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
(三) 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 |
1. 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 |
2. 基于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 |
三、境外遗嘱自由及限制的立法与评析 |
(一) 国外对遗嘱自由的相关立法 |
1. 订立遗嘱条件宽松 |
2. 遗嘱形式多样 |
(二) 国外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相关立法 |
1. 特留份方面 |
2. 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 |
(三) 对境外遗嘱自由限制的评析 |
1. 特留份制度的特点 |
2. 特留份制度的优点 |
3. 公序良俗原则类型化的优点 |
四、我国遗嘱自由及限制的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 我国立法中的遗嘱自由与限制 |
1. 明确公民的遗嘱自由权 |
2. 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
(二) 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存在的不足 |
1. “必留份”制度的缺陷 |
2.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中的公序良俗相关立法的缺陷 |
(三) 完善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建议 |
1. 设立特留份制度 |
2. 在遗赠方面的公序良俗原则类型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9)现代性场景中的伦理纠纷及其司法解决迷津(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伦理 |
(二)伦理纠纷 |
(三)现代性 |
二、现代性场景中的伦理和伦理纠纷 |
(一)新旧伦理之间变革迅猛 |
(二)个体伦理与群体伦理之间张力关系变换 |
(三)世俗伦理的兴起与神圣伦理的衰落 |
(四)权利伦理的扩张与义务伦理的滞后 |
(五)权利伦理的强化和义务伦理的弱化 |
三、作为中国司法解决对象的伦理纠纷 |
(一)对一个伦理纠纷标本的一叶知秋式剖析 |
1. 法官面前的当事人各方伦理 |
2. 法律人的纯法律式解决方案 |
3. 现实中判案法官必然的选择 |
4. 笔者提供的第三条思考道路[21] |
5. 民众心中的根本性伦理冲突 |
(二)司法解决伦理纠纷绕不开的两个法理迷津 |
1. 人民法官在多数人伦理和理念性伦理冲突中左右为难[25] |
2. 成文法法官在现行司法规则和个案正义追求夹击下进退维谷 |
四、结语 |
四、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对我国首例“第三者”继承遗产案判决的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冷冻胚胎归属问题研究[D]. 尹国文. 上海师范大学, 2018(08)
- [2]由我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引发的法律思考[D]. 郭慧来. 东北农业大学, 2017(06)
- [3]人体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研究[D]. 丁静杨. 黑龙江大学, 2016(03)
- [4]生成于法条与政策之间的裁判理性[J]. 孙学致,郑倩.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02)
- [5]特留份制度研究[D]. 金梭.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6]从“泸州遗赠案”看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J]. 张煜文,程建德. 法制与社会, 2012(02)
- [7]遗嘱自由法律限制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定位[D]. 韩冷. 山西大学, 2011(05)
- [8]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D]. 肖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9]现代性场景中的伦理纠纷及其司法解决迷津[J]. 张达君.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07(00)
- [10]现代性场景中的伦理纠纷及其司法解决迷津[J]. 张达君.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2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