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特定产权、剩余产权与企业产权契约的本质——关于企业契约性质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万东灿[1](2020)在《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研究》文中提出制造业是国民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核心。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深度调整,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均把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作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正处于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能否掌握核心技术,能否不在关键领域受制于人,只有靠创新,尤其是技术创新。目前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面临内忧外患,企业创新资金不足,种种迹象表明融资约束严重是制约企业创新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对财政金融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政策性金融是政府与市场,财政与金融的有机结合体。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财政赤字压力加大,金融市场资源配置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好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引领作用是一个重要课题。然而,目前学界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性研究并不多见。基于此,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的方式,围绕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创新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怎样发挥作用,作用效果如何以及如何优化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等问题,系统性的研究政策性金融支持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定位、作用机制、功能优势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措施、作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本文的研究具体通过以下部分展开:一是通过梳理关于财政政策和金融发展对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作用影响,以及产权性质、企业规模等企业内部特征对财政金融支持企业创新影响的国内外文献,为后续分析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创新提供文献支撑。二是通过梳理与本文研究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包括创新经济学理论、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和政策性金融理论,从而把创新的双重属性和政府与市场的作用机制相对接,并构建支持企业创新的财政金融协同组合模式。为财政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分工与协同配合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系统论证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和作用优势打下理论基础。三是系统性分析在新时期,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性、定位领域、作用要素、分工机制和功能优势。从理论角度提出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需要政府与市场协同作用的支持环境,而政策性金融能够发挥好财政与金融的协同优势,实现政策性、市场性和专业性的统一,有效分担企业创新面临的公共风险和私人风险,促进企业提升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四是从现实出发,分析作为履行政策性金融职能主体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效果和不足,及在支持过程中的全面风险管理,和面临的内外部问题和困难,从而进一步论证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的综合优势,厘清了制约政策性金融作用发挥的因素。五是基于理论和现实构造实证模型进行分析。以符合“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的先进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政策性金融对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支持作用。同时结合企业内部异质性特征,包括产权性质、企业规模和企业年龄因素,探究企业异质性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创新效果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政策性金融对提升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国有产权性质能够显着提升政策性金融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而对提升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不显着。企业规模增长对政策性金融促进企业创新投入的作用不显着,但能够显着提升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企业年龄增长对政策性金融提升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但对于提升企业创新产出的抑制作用不显着。六是以进出口银行支持我国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为案例,结合前述理论与实证分析,剖析进出口银行在支持我国船舶工业创新和产品升级方面的定位、措施和效果。探讨进出口银行在提升国有船舶企业创新产出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指出进出口银行支持船舶工业所面临的内外部问题,并借鉴造船强国日韩的国际经验,为后续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参考。基于上述研究分析,本文得出重要结论,具体如下:首先,创新的双重属性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特点决定了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与市场协同作用的支持环境。政策性金融作为政府和市场的结合体,具有财政和金融的组织协同机制。政策性金融通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分担创新风险,在专业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方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其次,政策性金融对国有企业创新产出的支持效果还不够理想,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年轻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和覆盖面相对不足,精准高效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还有待提升。最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存在摇摆,经营管理和制度体系建设还不够到位。相关政府部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措施,经营授权,监管考核等机制还不够完善,制约着政策性金融作用优势的发挥。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从优化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措施、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和完善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支持入手,为更好的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提出一揽子综合改进方案:一方面,政策性金融须以企业为中心,明确分工定位,分层分类支持企业创新,同时不断创新支持方式,优化评估体系,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商业性金融的全面合作。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机构须全面深化改革,强化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同时,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在完善授权、监管和激励措施等方面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支持环境。
李勇[2](2019)在《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解决全球经济增长难题的“妙药”,人才制胜成为各国普遍共识,在激烈的全球人才竞争背后最根本的是人才制度的竞争。人才的本质特征是凭借自身所蕴藏的人才资本开展创造性劳动、实现创新价值。人才制度就是对人才创造性劳动和创新价值实现过程进行管理约束的行为准则、办事规程和管理体制的总和。通过人才制度创新,政府等行动集团可以为人才的创新成果提供排他性产权,为人才建立私人收益和效用预期,使其私人收益充分接近社会收益,有效激励人才增加人才资本供给、提升创新绩效、最大限度实现潜在创新价值,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本文在对人才资本理论、创新绩效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梳理和修正的基础上,从人才资本的视角构建了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从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的成本收益分析来看,人才制度体系可以分为成本控制制度和收益获取制度。成本控制制度包括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直接成本的教育、培训、研发等人才投入制度,以及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交易成本的是人才流动制度和人才创新制度。收益获取制度包括主要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物质收益的人才激励制度,以及主要影响人才资本创新活动精神收益的人才评价制度。随后,本文从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出发,分别考察了美国和中国的人才制度体系变迁历程,及其对人才资本创新绩效的影响情况。美国政府在提供稳定宪政制度等可信承诺的基础上,通过移民制度、留学生制度、人才市场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股票期权制度、官产学研结合机制等人才制度创新,不断形成新的人才制度均衡,为人才资本创新活动提供边际收益递增预期,确保了美国创新绩效的持续提升。改革开放后,中国在人才投入制度、人才引进制度、人才市场制度、科研管理制度、成果保护制度、成果转化制度等方面开展了系列制度创新,为人才逐步建立私人收益和效用预期,为经济奇迹提供了人才支撑和制度支撑。在对中美两国进行纵向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还选取旧金山和深圳两个世界创新城市进行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案例研究。通过横向比较分析得出,政府在人才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保持对人才制度的实时评估和动态调整,为人才资本创新活动建立起稳定的收益预期和制度均衡,从而有效激励人才资本提升创新绩效。最后,本文在对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理论分析、模型构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人才制度创新提出了五条政策建议,包括政府要简政放权与优势发挥并重、建立以创新绩效和能力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构建精神收益与物质收益并重的人才激励制度、建立科研人才长期稳定支持机制、对人才制度开展实时评估和动态调整。本文主要创新之处,一是在既有理论以及对人才资本创新活动成本收益和效用函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才制度体系对人才资本创新绩效的作用机制,构建了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二是基于上述分析框架和分析模型,对两个国家及两个城市进行案例研究和比较分析,总结归纳了人才制度体系创新的经验和规律,为中国构建有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不足在于,受有关人才制度统计数据的限制,本文对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研究有待深化,在相关统计数据不断充实、可及的情况下,可对本研究进一步拓展。
顾闻[3](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谢锐勤[4](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蔡慧永[5](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文中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实践和理论问题。我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定,旨在调整日益增加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但这些规则缺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和法律效力的系统性构建,并未彻底解决当前股权转让中诸类问题的制度根源,进而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效力仍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合同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公司的性质和股权的性质决定了其转让模式不同于传统的物权,合同和单纯的变更登记并不能够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因为股权转让并非纯粹财产性权利的让与,而且涉及股东身份资格的变更。公司法规范不同于合同规范的特征,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则并非纯粹的任意性规则,而应当具有某种强制性,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非一个单纯的合同问题,合同生效不能决定股权变动。随着我国公司实践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合同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特征,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私募基金中的股权回购、以股权转让担保借贷等,兼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股东隐名出资等问题。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到行政审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法律关系和无权处分等问题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并非自其成立时起能够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鉴于股权系股东对于公司之相对权利这一性质,应当确立公司介入股权转让的制度端口或曰构建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以公司为载体协调和平衡转让股东与公司其他内部股东之间、原股东与新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股权转让对公司而非股东的通知制度、公司同意转让制度和新型的股东名册制度是建立新型股权转让模式的两大基石。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体现在:(1)明确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通知受领义务和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2)重建同意权制度,将股权转让的同意权重新赋予公司,而非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应当通过决议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的决定,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在此期间向公司和拟转让股东作出意思表示。(3)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一样,均为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应由公司专门负责,并且仅向被登记为股东的人及其代理人开放,以记录公司的股权变动情况。应当重新建我国的股东名册制度,将其规定为与公司章程并列的公司文件。由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取决于公司自股东处获取通知、并以公司股东大会形式体现的各股东同意权的统一行使,此举将提高股权转让的效率和法律上的确定性,为股权转让纠纷提供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重新构建既符合实践需求、也符合理论逻辑的股权转让模式、明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增强交易的安全性。应当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买受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节点,自此时起买受人可以对公司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将工商登记变更作为其股东获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时间节点。确立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中心地位,进而确认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发生在股东之间产生股权交付和变动的法律效力,将大大减少股权被无权处分的可能,从而彻底消除股权善意取得的可能。在公司介入股权转让交易的情况下,能最大发挥股东名册的制度作用,将最大程度上减少股权转让纠纷的发生,并切实维护交易安全。
孙瑜[6](2017)在《基于剩余产权视角的上市公司资产配置研究》文中认为企业投资行为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投资绩效问题关乎企业成长和投资者产权保护,历来都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发挥投资对增长的关键作用,优化投资结构”是“十三五”规划对创新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企业投资是包括“十三五”规划在内的所有规划或建议真正落地生根的基础,也是实现“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引擎。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细胞,投资问题不仅关乎企业自身价值创造、业绩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也是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剂良药,更是带动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近年来,我国企业投资依旧存在着“重复建设”、“投资不足”、“过度投资”、“宏观好-微观不好”、“投资回报低”等现实问题。另外,我国当前面临的产能过剩问题,也与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有关。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者,具备专业的经营和管理才能,是法理意义上企业投资决策的主体。管理者本应按照理性人假设和科学决策原则进行投资决策,然而,现实中诸多因素会影响管理者的投资决策并很有可能使之发生扭曲,异化为企业中特定主体谋取私利的工具。理论界将不合理投资造成的的投资不足和投资过度统称为“非效率投资”。学者们对非效率投资进行了深入探索和验证。如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不足、代理问题引致过度投资、信息披露缓解信息不对称、公司治理解决代理问题等。以上传统的理论在解释现代企业投资行为上仍然适用,但是在解释企业投资的某些具体问题上仍然不够深入和充分,因此,有必要借助于新的研究视角或新的研究方法,对企业投资展开进一步研究。依据产权及其相关理论,从静态和动态特征来看,产权是经济效率的充要条件。对于企业而言,产权清晰程度体现着一个企业制度的先进程度。产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动无不是由产权变动所引起。因此,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各个方面,包括投资行为在内的企业实践,无不是由产权安排决定的。企业产权依据契约完备性可划分为特定产权和剩余产权,其中,特定产权相关的公司治理规则已在相关契约中明确规定,而剩余产权则未在契约中明确规定,相关的决策需要凭借剩余产权主体的主观意志做出。它体现在企业投资决策上就是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剩余产权的边界越模糊,管理者投资决策自由裁量的空间就越大,这是企业投资行为发生转变和扭曲的契约性根源。因此,论文试图从管理者剩余产权安排的视角来探索和解释企业的投资行为,力求从企业管理者剩余产权安排上探寻投资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也是论文的重要的创新之处。论文的另一个重要的创新之处,是从资产配置视角来研究企业投资行为。从资本投资的整个过程来看,从初始投入到投资终结无不牵涉着多种性态资产的变动或转化,包括初始投资和投资期间投入的现金资产,以及投资终结形成的长期资产。如何处理和协调好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变动和转化,即资产配置的问题,也是投资决策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从资产配置视角研究企业投资,不仅能够增强经济主体对企业投资的认知,也有利于更好地评价投资绩效。现有的企业投资研究,无论是规范性研究还是实证性研究,均侧重于现金流角度,从资产配置视角研究企业投资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通过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借助企业产权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现金持有理论以及企业投资理论等,在充分结合我国制度环境的前提下,系统性研究了作为企业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者的剩余产权安排对于资产配置的影响,得出了如下研究结论。基于剩余产权视角的资产配置效益研究方面,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程度与现金资产配置规模、与长期资产配置规模均显着负相关;对长期资产配置规模进一步检验发现,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程度与固定资产配置规模、长期股权投资配置规模和无形资产配置规模均显着负相关,显着性依长期股权投资配置规模、固定资产配置规模和无形资产配置规模的次序递减。第二,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程度与现金资产配置效益、与长期资产配置效益均显着正相关。第三,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程度与现金资产配置效益的正相关关系、与长期资产配置效益的正相关关系均在非国有上市公司更加显着。基于剩余产权视角的资产配置效率研究方面,第一,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程度与资产配置效率显着正相关。第二,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程度与资产配置效率的正相关关系在非国有上市公司更加显着。第三,上市公司产权保护机制对于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程度与资产配置效率的相关性具有协同或替代效用。具体而言,制度环境和产品市场竞争发挥了协同效应;机构投资者持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发挥了替代效用。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四点政策建议。第一,建立健全管理层分享剩余索取权的机制,实现管理者剩余产权对称化;第二,依据管理者剩余索取权状况,合理安排管理者的剩余控制权;第三,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剩余产权机制的有效性;第四,完善企业相关产权保护机制,最大限度提升企业资产配置的有效性。
赵俊岭[7](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赵忠奎[8](2016)在《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赌协议作为投融资方的一种约定性安排,是企业尤其是成长型企业的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成长型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以传统的估值方法对其进行估值难度较大,为打破估值困境,避免出现投融资方对被投资企业的现有价值争议不休的状态,就需要将无法即可谈妥的争议点暂时搁置,通过设定目标公司未来的经营目标,并视该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此外,虽然投资方以股东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然而其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相比具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方而言,其通常看重的是如何通过成功退出而获利,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挂钩的投票权能往往并不感兴趣。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投资方基于特殊目的考虑才会对目标公司控制权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对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则非常看重,毕竟公司承载了其美好的愿景,尽管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也不希望失去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赌协议恰好满足了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的不同偏好。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对赌协议这一金融创新方式在我国资本市场被广泛运用。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所蕴含的各类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这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对赌协议效力这一问题上争论较大。尤其是在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后,对赌协议效力问题更是引发热议。本文即是针对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而在效力认定方面又存有争议的对赌协议这一金融创新形式,立足于已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以及我国实践需求,试图在廓清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基础上,探寻对赌协议效力认定之应有路径。与此同时,也期望本文之研究对于商事主体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有效防范风险有所裨益。在此之外,如能从立法论角度为立法者提供一定素材,本文之研究意义将更加凸显。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共五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正本清源:对赌协议本质梳议。根据实践中对赌协议的运作机理,科学、准确地界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这是科学界定对赌协议概念并展开其他系列研究的基础。本章首先梳理了既有研究中形成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五种学说,即射幸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担保说、期权说及综合说,然后对五种学说进行逐一批驳,认为射幸合同说曲解了对赌协议交易模式;附条件合同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难题;担保说是将对赌协议割裂开来进行分析而得出的观点,其仅揭示了对赌协议的一种功能,而未揭示实质;期权说将对赌协议定性为场外期权合同,其内容非标准化,且因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而风险较大,所适用的法律也不明确,实体正义无法得到保障;综合说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混乱,导致逻辑不通、说理不足甚至是司法不公的结果。五种学说是在民法思维下得出的结论,而司法实践证明,完全以民法的思维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展开探讨的做法已走入一个死胡同。最后,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对赌协议乃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当事人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可以在客观上达到与类别股基本相同的法律效果。对赌协议事实上成为具有类似于类别股制度功能的投资工具设计,故其在本质上是类别股的发行方式,即以协议替代类别股制度。第二章——对赌协议实践现状及价值分析。本章首先归纳了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实践现状,指出我国企业经历了由借助离岸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到直接在境内签订对赌协议的过程。除分析了我国企业早期借助离岸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的原因外,又分别列举了成功与失败的案例。进而指出随着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等,我国企业倾向于直接在境内签订对赌协议,且对赌协议被广泛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并购、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及新三板当中。其次,本章归纳了对赌协议所蕴含的六种条款,即现金补偿条款、股权补偿条款、优先股条款、股权回购条款、强制随售条款以及控制权反转条款等,并分别阐述了其法律构造。在此基础上,将对赌协议划分为股东经济性权利受限或者扩张的对赌协议、股东参与性权利受限或者扩张的对赌协议以及混合型对赌协议三种类型。最后,本章从功能与风险两个角度评析了对赌协议的价值。第三章——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现状。本章首先全面梳理和归纳了对赌协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并将这些法律法规与对赌协议所蕴含的条款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契合点与冲突点。其次,本章以进入司法裁判环节的对赌协议案例及相关判决结果为依据,总结了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对赌协议司法实践概况,并选取了三个案例,分别对应现金补偿条款纠纷、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纠纷和股权回购条款纠纷,阐述了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态度与判决结果。最后,本章又选取某一案例,阐述了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之态度,进而得出结论: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持保守、谨慎的态度,而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持更为包容的态度,并未贸然否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所签订对赌协议之效力。第四章——不同研究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当前学界关于对赌协议的研究主要从法经济学、民间法、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等不同视角展开。既有研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如既有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在视野与范围上有所偏颇、既有结论不具有普适性以及未将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与效力认定有机结合等。研究视角的不同使得研究结论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保底条款、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对赌条款是否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对赌条款的效力是否会影响其他合同或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以及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等。第五章——对赌协议效力认定路径重塑。认定对赌协议效力应以合同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而鉴于对赌协议为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商事合同,它具有民事合同不具备的“风险分担”与“治理机制”功能,故在其效力认定上还应凸显商法思维。无论是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还是司法机关审理对赌协议案件,均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而原则的设定应与对赌协议性质相吻合。具体而言,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及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原则,法院在裁判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也应以该三原则为指导。鉴于传统司法三段论已难以对对赌协议案件做出有效判决,法院可尝试以“后果主义”的“逆推法”审理对赌协议这类疑难案件。而与本文关于对赌协议法律属性的主张相对应,本文主张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应秉持实质主义司法观。
邹俊[9](2014)在《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及其国际竞争力提升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中国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问题逐渐成为政府、企业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竞争力是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那些经营灵活,不断创新,富有竞争力的企业才能长期生存;而那些缺乏活力,反应迟缓,缺乏创新,没有竞争力的企业终将被市场淘汰。当前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经济的主体,是国有企业保持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的中坚力量。在当前全球竞争的背景下,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国际竞争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提升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从国际跨国公司发展的经验来看,积极实施战略重组是企业快速成长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重要的企业战略举措。后金融危机时代,国内外市场存在大量的战略重组的机遇,但也暗藏着风险,如何抓住历史机遇有效提升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大企业集团,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实践的课题。虽然企业竞争力问题一直以来是理论界和实业界研究和关注的热点,但针对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却较少,尤其深入研究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关系的就更少。因此,研究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及其国际竞争力提升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也有着重大现实意义。本文在深入研究企业重组和国际竞争力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多学科、系统性和动态发展等研究角度出发,将产业组织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博弈论相结合,以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和国际竞争力提升为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分析了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和国际竞争力提升的相关理论问题,着重分析了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作用机理,并选取两家中央企业做深入的案例对比分析,最后进一步分析研究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和举措。全文除去导论和主要研究结论外,共分为八章。在导论中,首先,阐述本文写作的背景和意义;其次,对中央企业由来及其概念进行界定,进而对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和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内涵和概念进行界定和相关说明;再次,对本文研究思路、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最后,指出了本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主要是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本章主要对企业重组、国际竞争力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并对近年来有关企业重组和竞争力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从而为本文的研究打下坚实的理论和文献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功能定位。首先,从产业组织视角对传统的企业性质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从产业组织的演化发展角度探讨不同时代产业组织的发展的特点,进而对现代企业性质进行再思考;其次,在对现代企业性质反思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性质从一般性质和特殊性质两方面进行重新认识;最后,对中央企业功能定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先从宏观的对国有经济定位着手,然后再探讨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第三章主要回顾和总结了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历程。本章对从2003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成立后中央企业经历的几次特点鲜明的战略重组历程划分为起步阶段(2003—2004年)、发展阶段(2005—2007年)、深化阶段(2008—2010年)和攻坚阶段(2011年至今),并进行归纳总结。第四章主要对中央企业战略重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首先,本章从企业自身、产业组织发展以及国家竞争三个层面分析了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动因问题;其次,对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不确定性进行了分析,指出战略重组中存在交易成本、规模经济、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本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问题;最后,着重分析了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规模与垄断边界问题,从市场结构角度分析中央企业的规模边界问题,并指出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可以在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上实现规模经济,然后从市场势力、是否存在垄断利润和可竞争市场构建三个角度分析了中央企业战略重组是否会带来垄断问题。第五章主要对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问题进行理论分析。首先,本章分析了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快国际化发展的对策;其次,分析了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现状与进一步提升存在的瓶颈;最后,研究构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从资源、能力和创新三个核心要素出发,以央企资源、跨国经营能力、技术创新以及组织制度创新四个核心指标为中心来构建适合中央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共分为十一个一级指标和四十一个二级指标。第六章主要从交易成本角度考察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问题。首先,分析零交易成本下的市场模型和企业对重组战略的选择,发现零交易成本下企业重组战略并非是企业的最优选择;其次,分析了在现实世界的正交易成本下的市场模型和企业对重组战略的选择,发现正交易成本下企业若要迅速提升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战略重组就会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再次,着重分析了正交易成本下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互动机理,分析了战略重组对中央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以及战略重组对国际竞争力提升的作用机理;最后,对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进行博弈分析,主要进行了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选择、市场阻扰、囚徒困境和动态博弈分析。第七章主要是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案例对比分析。本章选取了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来分析中央企业战略重组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着力点和关键点。一个是中国建材集团大力推进战略重组,通过战略重组获得协同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提升了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使企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另一个是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战略重组活动中盲目扩张、战略目标短浅,重组后整合乏力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失效,最终不但没有提升公司国际竞争力反而拖累了公司经营业绩,致使企业国际竞争力下降。通过这两个案例对比研究我们发现了很多有益的启示。第八章主要是深入推进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及其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对策研究。为了有效推进中央企业战略重组,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的跨国企业,中央企业有许多方面需要配套改革,进行系统的体制和机制创新。本章提出了中央企业战略重组模式创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跨国经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融合发展以及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对策建议。最后,对论文的全部内容和相关结论作简要总结。
曾建新[10](2013)在《我国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产权结构因素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世界核电的复兴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电力的需求,核电成为当今世界和我国能源发展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和焦点,许多学者开始关注我国核电技术的创新与进步问题,核电技术创新也从自然科学领域向社会科学领域发展,从工程应用技术向技术经济管理方向发展。随着人们对世界和我国核电技术发展状况了解的深入,许多学者把眼光集中到核电产业发展管理上来,其中核电产业及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问题是其中的一个日显重要的方面。在已有研究文献评述的基础上,本文将产权结构因素对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问题分解为相互关联的三个方面问题:产权及其结构的演化和功能机制问题,即产权结构的形成和因素的作用问题;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形成机理和影响因素问题,以及它们与产权结构因素的关系问题;企业产权结构的主要因素对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机理、性质与评价问题。以上三个问题构成了研究产权结构因素影响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体系。在此基础上,本文以企业主体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深入分析了资源产权向企业法人产权演化的机理和产权内部结构关系。按照“产权界定、产权行使、行权结果”的思路,在委托代理方式下,由反映归属的权属结构、反映权能配置的权能结构、反映行权结果的收益结构组成。产权结构发生变化方式就存在主体变化、客体变化、行权方式变化和权能属性变化四种。其次,本文按照“行为动力、技术创新动力、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逻辑,分析了技术创新动力的形成机制及其影响因素。技术创新动力是由主体的需求或欲望产生的目标,在内外部各激发因素和制约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创新的收益预期,最后以决策的形式表现出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活动将各因素所蕴含或产生的收益(正或负的收益)内化于企业产权。深入探讨了核电技术创新的性质与特性,构建了企业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因素影响模型。然后,专门分析了企业产权结构在权属、权能和收益的三个方面具体结构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结合我国核电产业和企业状况,探讨了产权三方面的结构演变对企业相关主体技术创新决策影响机理,构建了企业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产权结构因素影响概念模型,并选取中核集团和中广核集团的核电反应堆技术创新两个案例,对理论分析进行了实证检验。在上述基础上,确定了产权结构主要影响因素及影响模型,提出了本文的假设。结合我国核电产业企业的特点和状况,对影响企业产权结构的因素,构建了测度的指标,采用Likert7.0量表测量方法;把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企业非产权因素等三个方面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在此基础上,设计了调查问卷和方案,对回收的问卷进行了数据收集与处理,采用AMOS7.0和SPSS for windows11.5软件工具,进行了回归分析、方差分析、因子分析、相关分析等进行检验分析。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假设都通过了检验。最后,本文考虑了核电技术自身演变规律和中国现实背景,并借鉴世界核电大国的核电产业发展与技术演变的经验,提出了促进我国核电技术创新的产权结构选择策略。
二、论特定产权、剩余产权与企业产权契约的本质——关于企业契约性质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特定产权、剩余产权与企业产权契约的本质——关于企业契约性质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问题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理论与现实意义 |
1.2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2.1 先进制造业 |
1.2.2 企业技术创新 |
1.2.3 政策性金融 |
1.3 研究内容、逻辑框架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2 逻辑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财政政策影响企业创新的国内外文献研究 |
2.1.1 财政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
2.1.2 财政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
2.1.3 企业异质性对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创新的影响 |
2.2 金融发展影响企业创新的国内外文献研究 |
2.2.1 金融发展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 |
2.2.2 金融发展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 |
2.2.3 企业异质性对金融发展促进企业创新的影响 |
2.3 政策性金融的国内外文献研究 |
2.3.1 政策性金融概述 |
2.3.2 政策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
2.4 文献评述 |
2.4.1 财政政策影响企业创新的文献评述 |
2.4.2 金融发展影响企业创新的文献评述 |
2.4.3 政策性金融文献评述 |
3 理论基础 |
3.1 创新经济学理论 |
3.1.1 技术创新理论 |
3.1.2 企业创新理论 |
3.1.3 创新的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 |
3.2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3.2.1 市场机制与市场失灵理论 |
3.2.2 政府干预理论 |
3.2.3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模式 |
3.2.4 政府与市场促进创新的作用机制 |
3.3 支持企业创新的财政金融协同组合模式 |
3.3.1 财政支持企业创新的作用方式和不足 |
3.3.2 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作用方式和不足 |
3.3.3 财政金融协同支持企业创新的模式构建 |
3.4 政策性金融理论 |
3.4.1 政策性金融的本质、特点和功能 |
3.4.2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界定和分类 |
3.5 本章小结 |
4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 |
4.1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性 |
4.1.1 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重要性和现实困境 |
4.1.2 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风险和私人风险 |
4.1.3 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需要政府与市场协同作用的支持环境 |
4.1.4 财政补贴和商业性金融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
4.2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定位和领域 |
4.2.1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的定位 |
4.2.2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的作用领域 |
4.2.3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的比较 |
4.3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要素和分类 |
4.3.1 服务主体分类 |
4.3.2 服务工具分类 |
4.3.3 服务对象分类 |
4.3.4 政府支持与监管分类 |
4.4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分工 |
4.4.1 政策性银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分工 |
4.4.2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分工 |
4.4.3 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协同配合 |
4.5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功能和优势 |
4.5.1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功能 |
4.5.2 政策性金融提升企业创新产出的作用优势 |
4.6 本章小结 |
5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践 |
5.1 国家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举措 |
5.1.1 国家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的顶层设计 |
5.1.2 国家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的专项措施 |
5.2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的措施、效果和不足 |
5.2.1 政策性银行的支持措施、效果和不足 |
5.2.2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支持措施、效果和不足 |
5.3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管理 |
5.3.1 政策性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 |
5.3.2 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先进制造业技术创新的全面风险管理 |
5.4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问题 |
5.4.1 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位与运行管理问题 |
5.4.2 政府部门支持与考核监管问题 |
5.5 本章小结 |
6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证分析 |
6.1 实证分析思路与研究假设 |
6.1.1 实证分析思路 |
6.1.2 研究假设 |
6.2 样本说明和变量选取 |
6.2.1 样本选取说明 |
6.2.2 变量的选取和度量 |
6.3 模型设计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4.2 政策性金融与企业创新投入的实证分析 |
6.4.3 政策性金融与企业创新产出的实证分析 |
6.5 企业异质性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的影响分析 |
6.5.1 产权性质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影响 |
6.5.2 企业规模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影响 |
6.5.3 企业年龄对政策性金融支持企业创新的影响 |
6.6 稳健性检验 |
6.7 本章小结 |
7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案例:以进出口银行支持船舶工业为例 |
7.1 政策性金融支持我国船舶工业的必要性 |
7.1.1 支持船舶工业的战略意义 |
7.1.2 船舶工业的高风险特征 |
7.1.3 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的困难 |
7.2 进出口银行支持船舶工业创新升级的措施和效果 |
7.2.1 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措施 |
7.2.2 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效果 |
7.3 进出口银行支持国有船舶企业创新的问题分析和对策 |
7.3.1 进出口银行支持两船集团创新的比较分析 |
7.3.2 进出口银行支持两船集团创新产出问题的原因和对策 |
7.4 进出口银行支持船舶工业面临的困难和国际经验借鉴 |
7.4.1 进出口银行支持船舶工业面临的困难 |
7.4.2 进出口银行支持船舶工业的国际经验借鉴 |
8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具有作用优势 |
8.1.2 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存在不足 |
8.1.3 制约政策性金融作用发挥的因素须改善 |
8.2 政策建议 |
8.2.1 对政策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建议 |
8.2.2 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基本框架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限度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人才资本研究综述 |
一、人力资本相关理论 |
二、人才资本研究综述 |
第二节 创新绩效研究综述 |
一、创新理论研究综述 |
二、创新绩效有关研究 |
第三节 人才制度研究综述 |
一、制度变迁研究综述 |
二、人才制度有关研究 |
第三章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分析模型 |
第一节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分析模型的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二、人才资本理论 |
三、创新绩效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节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分析模型的构建 |
一、基本假设 |
二、分析框架 |
三、分析模型 |
第四章 美国的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 |
第一节 美国的人才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教育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研发投入体制与创新绩效 |
第二节 美国的人才流动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人才引进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人才市场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三节 美国的人才创新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科研组织模式与创新绩效 |
第四节 美国的人才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成果保护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成果转化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三、美国的薪酬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五节 美国的人才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美国的职称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二、美国的职业资格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六节 评美国的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 |
一、第一阶段:分权期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 |
二、第二阶段:管制期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 |
三、第三阶段:平衡期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 |
第五章 中国的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 |
第一节 中国的人才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投入制度:政府包办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投入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二节 中国的人才流动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流动制度:控制流动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流动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三节 中国的人才创新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创新制度:指令科研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创新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四节 中国的人才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激励制度:平均主义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激励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五节 中国的人才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人才评价制度:标准主体单一 |
二、改革开放后的人才评价制度与创新绩效 |
第六节 评中国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 |
一、中国人才制度创新的成果与问题 |
二、中国人才制度创新对创新绩效的促进 |
第六章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的案例研究 |
第一节 旧金山的人才制度创新与人才资本创新绩效 |
一、人才投入制度创新:政府收购科研成果 |
二、人才创新制度特色:科技金融、孵化器与产学研合作 |
三、人才激励制度创新:税收优惠与奖励 |
第二节 深圳的人才制度创新与人才资本创新绩效 |
一、深圳的人才制度创新主要内容 |
二、深圳的人才资本集聚效应与创新绩效 |
第三节 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小结 |
第七章 政策建议与展望 |
第一节 政策建议 |
一、政府要简政放权与优势发挥并重 |
二、建立以绩效和结果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制度 |
三、构建精神收益与物质收益并重的人才激励制度 |
四、建立科研人才长期稳定支持机制 |
五、对人才制度开展实时评估、动态调整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3)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模式基础性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所处地位问题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综述小结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安排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要素 |
一、公司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的基本性质 |
(二)公司性质与股权转让之关联 |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公司法的契约法和组织法属性 |
(二)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
三、股权的性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
(一)股权性质之辩 |
(二)股权性质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 |
(一)有限责任公司之人合性 |
(二)有限公司人合性对股权转让之影响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协调原则 |
(一)股权转让中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
(二)化解和协调股权转让利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效力构成 |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行政审批 |
(一)以行政审批为生效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
(二)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三)行政审批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再思考 |
三、公司章程限制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
四、几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
(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企业借贷的合同效力 |
(三)因“对赌”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效力 |
一、股权转让中不同股权变动模式的分析与比较 |
(一)股权转让意思主义模式 |
(二)股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 |
(三)股权转让修正主义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转让模式的缺陷和完善 |
(一)我国现行的股权转让模式 |
(二)我国现行股权变动模式的缺陷 |
(三)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模式及法律效力的梳理与反思 |
(四)我国股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建议:强化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 |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权变动效力的明确 |
(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 |
(二)股权变动效力的始点 |
(三)涉及公司资产转让的特殊股权变动 |
四、股权变动总体程序的构建和完善 |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
(二)公司领受股权转让通知 |
(三)公司同意股权转让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
(四)股东名册变更——继受股东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
(五)工商登记变更——继受股东获得公示保护 |
第四章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之性质及法律适用 |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
(二)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问题 |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同意权制度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
(一)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与股权变动效力 |
三、国有股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
第五章 隐名持股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 |
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持股的基本法律问题 |
(一)隐名持股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
(二)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结构 |
(三)隐名出资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 |
二、隐名投资人转让投资权益与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 |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中的善意取得 |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与价值 |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 |
(一)股权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
(二)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中的困难与解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于剩余产权视角的上市公司资产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实践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资产配置相关概念 |
1.3.2 剩余产权相关概念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1.5.1 规范研究法 |
1.5.2 实证研究法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管理层权力研究综述 |
2.1.1 剩余产权视角的管理层权力研究 |
2.1.2 非剩余产权视角的管理层权力研究 |
2.1.3 文献评述 |
2.2 资产配置研究综述 |
2.2.1 资产配置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2 资产配置的经济后果研究 |
2.2.3 文献评述 |
2.3 管理层权力与企业投资相关性研究综述 |
2.3.1 管理层控制权与企业投资相关性研究 |
2.3.2 管理层股权与企业投资相关性研究 |
2.3.3 文献评述 |
第3章 理论基础 |
3.1 产权理论 |
3.1.1 理论阐述 |
3.1.2 产权理论对本研究的意义 |
3.2 不完全契约理论 |
3.2.1 理论阐述 |
3.2.2 不完全契约理论对本研究的意义 |
3.3 管理层权力理论 |
3.3.1 理论阐述 |
3.3.2 管理层权力理论对本研究的意义 |
3.4 产权会计理论 |
3.4.1 理论阐述 |
3.4.2 产权会计理论对本研究的意义 |
3.5 管理层投资理论 |
3.5.1 理论阐述 |
3.5.2 管理层投资理论对本研究的意义 |
3.6 现金持有理论 |
3.6.1 理论阐述 |
3.6.2 现金持有理论对本研究的意义 |
第4章 制度背景分析 |
4.1 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
4.1.1 探索阶段(1978年-1992年) |
4.1.2 改造阶段(1992年-2004年) |
4.1.3 转型阶段(2005年至今) |
4.2 我国企业投资体制的历史变迁和现状分析 |
4.2.1 我国企业投资体制的历史变迁 |
4.2.2 我国企业投资存在的问题 |
4.2.3 我国企业投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剩余产权视角下的资产配置效益研究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管理者剩余产权安排状况对资产配置规模的影响 |
5.2.2 管理者剩余产权安排状况对资产配置效益的影响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2 变量定义 |
5.3.3 实证模型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单变量差异分析 |
5.4.3 多重共线性检验 |
5.4.4 多元回归分析 |
5.4.5 进一步检验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剩余产权视角下的资产配置效率研究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管理者剩余产权安排对资产配置效率的影响 |
6.2.2 产权异质性、管理者剩余产权安排与资产配置效率 |
6.2.3 产权保护机制、管理者剩余产权安排与资产配置效率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2 变量定义 |
6.3.3 模型设计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相关性分析 |
6.4.3 单变量分析 |
6.4.4 多重共线性检验 |
6.4.5 多元回归分析 |
6.4.6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7.3.1 研究局限 |
7.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本文选题研究现状阐述与评判 |
三、本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正本清源:对赌协议本质梳议 |
第一节 既有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学说梳理 |
一、对赌协议射幸合同说 |
二、对赌协议附条件合同说 |
三、对赌协议担保说 |
四、对赌协议期权说 |
五、对赌协议综合说 |
第二节 对赌协议学说评议 |
一、射幸合同说曲解了对赌协议交易模式 |
二、附条件合同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更多难题 |
三、担保说仅片面揭示了对赌协议的功能之一,未揭示实质 |
四、期权说没有突破民法思维 |
五、综合说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 |
第三节 对赌协议是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
一、股东同质化假定的不足及股东异质化的现实 |
二、股东异质化是适应性效率的要求 |
三、对赌协议是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现实表现 |
四、对赌协议的本质:类别股的发行方式 |
第二章 对赌协议实践现状及价值评析 |
第一节 对赌协议操作模式的变化——由借助离岸公司对赌转向境内对赌 |
一、早期借助离案公司所签订的对赌协议 |
二、境内对赌协议现状 |
第二节 对赌协议常用条款的法律构造 |
一、现金补偿条款 |
二、股权补偿条款 |
三、优先股条款 |
四、股权回购条款 |
五、强制随售条款 |
六、控制权反转条款 |
第三节 境内对赌协议类型分析 |
一、股东经济性权利扩张或者受限的对赌协议 |
二、股东参与性权利扩张或者受限的对赌协议 |
三、混合型对赌协议 |
第四节 对赌协议价值评析 |
一、对赌协议功能分析 |
二、对赌协议风险分析 |
第三章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当前适用对赌协议的法律环境 |
一、对赌协议与我国民事立法 |
二、对赌协议与我国公司立法 |
三、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与我国国有股转让的相关法律规范 |
四、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的对赌协议与我国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规范 |
五、对赌协议与我国税法 |
六、证监会关于对赌协议的态度 |
七、对赌协议与我国反垄断法 |
第二节 法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我国对赌协议司法实践概览 |
二、现金补偿条款的司法裁判认定: 以“对赌协议第一案”为样本 |
三、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司法裁判: 以“国华实业与向阳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为样本 |
四、股权回赎条款的司法裁判认定: 以“阮荣林与刘来宝股权转让纠纷案”为样本 |
第三节 仲裁机构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仲裁机构对对赌协议持更为包容的态度 |
二、仲裁机构认定对赌协议效力的现状: 以“富汇创投与泰瑞制药对赌协议案”为样本 |
第四章 不同研究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 |
第一节 不同视角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一、法经济学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二、民间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三、公司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四、合同法视角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
五、对既有研究的评价 |
第二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争论焦点 |
一、对赌协议中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保底条款 |
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是否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 |
三、对赌条款是否突破了资本维持原则 |
四、国有企业参与的对赌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
五、对赌条款效力是否会影响其他合同或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
六、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对赌协议 |
七、关于对赌协议其他条款效力的争论 |
第五章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路径重塑 |
第一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思维转向 |
一、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应以合同法基本理论为基础 |
二、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应凸显商法思维 |
第二节 理清当事人签订对赌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 |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
三、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 |
第三节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具体路径 |
一、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的逆向思维:以理找法 |
二、投资者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三、投资者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四、国有企业参与下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之认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及其国际竞争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研究的背景及选题的意义 |
0.1.1 研究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0.1.2 选题的意义 |
0.2 相关基本概念界定 |
0.2.1 中央企业的由来及其概念界定 |
0.2.2 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内涵界定 |
0.2.3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概念界定 |
0.3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0.3.1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
0.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0.4 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0.4.1 可能的创新 |
0.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1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1.1 企业重组理论 |
1.1.1 边界理论 |
1.1.2 交易成本理论 |
1.1.3 市场势力理论 |
1.1.4 委托代理理论 |
1.1.5 资源基础理论 |
1.1.6 企业成长理论 |
1.2 国际竞争力理论 |
1.2.1 绝对优势理论 |
1.2.2 比较优势理论 |
1.2.3 竞争优势理论 |
1.2.4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1.3 关于企业重组文献综述 |
1.3.1 企业重组问题研究的新发展 |
1.3.2 关于国有企业重组问题的研究 |
1.3.3 关于中央企业重组问题的研究 |
1.4 关于企业竞争力文献综述 |
1.4.1 企业竞争力理论新发展 |
1.4.2 关于企业国际竞争力问题研究 |
1.4.3 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问题研究 |
第2章 国有企业性质与功能定位 |
2.1 企业性质的再思考 |
2.1.1 企业性质的传统观点 |
2.1.2 现代企业性质的再思考:一个产业组织视角 |
2.2 国有企业性质再认识 |
2.2.1 国有企业性质研究的新进展 |
2.2.2 国有企业性质再认识 |
2.3 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 |
2.3.1 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 |
2.3.2 中央企业的功能定位 |
第3章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历程 |
3.1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起步阶段(2003 年-2004 年) |
3.2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发展阶段(2005 年-2007 年) |
3.3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深化阶段(2008 年-2010 年) |
3.4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攻坚阶段(2011 年至今) |
第4章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理论分析 |
4.1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动因 |
4.1.1 中央企业自身的动因 |
4.1.2 产业组织发展的动因 |
4.1.3 国家竞争层面的动因 |
4.2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不确定性分析 |
4.2.1 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
4.2.2 规模经济的不确定性 |
4.2.3 产业结构的不确定性 |
4.2.4 人力资本的不确定性 |
4.3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规模与垄断边界分析 |
4.3.1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规模边界分析 |
4.3.2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垄断问题分析 |
第5章 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理论分析 |
5.1 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现状与问题 |
5.1.1 中央企业国际化的现状 |
5.1.2 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
5.1.3 加快中央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 |
5.2 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现状与问题分析 |
5.2.1 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现状 |
5.2.2 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的瓶颈 |
5.3 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5.3.1 国外有关企业竞争力指标体系 |
5.3.2 国内关于企业竞争力评价问题的研究 |
5.3.3 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6章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一个交易成本的考察 |
6.1 零交易成本下企业战略重组问题分析 |
6.1.1 零交易成本下的市场模型 |
6.1.2 零交易成本下企业对重组战略的选择 |
6.2 正交易成本下企业战略重组问题分析 |
6.2.1 正交易成本下的市场模型 |
6.2.2 正交易成本下企业对重组战略的选择 |
6.3 正交易成本下央企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机理分析 |
6.3.1 战略重组对中央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 |
6.3.2 战略重组对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机理分析 |
6.4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博弈分析 |
6.4.1 央企战略重组的选择博弈分析 |
6.4.2 央企战略重组阻扰博弈分析 |
6.4.3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囚徒困境分析 |
6.4.4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的动态博弈分析 |
第7章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的案例分析 |
7.1 战略重组成功提升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案例分析 |
7.1.1 中国建材集团简介 |
7.1.2 中国建材集团的战略重组历程 |
7.1.3 重组战略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
7.1.4 战略重组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原因分析 |
7.2 战略重组拖累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失败案例分析 |
7.2.1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简介 |
7.2.2 中国中钢集团重组历程 |
7.2.3 重组对中钢集团竞争力的影响 |
7.2.4 战略重组拖累中钢集团竞争力提升的原因分析 |
7.3 案例比较与启示 |
第8章 深入推进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及其国际竞争力提升的对策建议 |
8.1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模式创新 |
8.1.1 交易成本与央企战略重组市场化模式创新 |
8.1.2 央企分类改革与央企战略重组市场化模式创新 |
8.1.3 央企战略重组的市场化模式构建 |
8.2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
8.2.1 加快完善中央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
8.2.2 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制度建设 |
8.2.3 完善央企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 |
8.3 中央企业跨国经营制度创新 |
8.3.1 中央企业跨国经营内部治理制度创新 |
8.3.2 中央企业跨国经营外部制度创新 |
8.4 中央企业战略重组与技术创新融合发展 |
8.4.1 战略重组与央企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
8.4.2 战略重组与央企技术创新体系构建 |
8.4.3 战略重组与央企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 |
8.5 大力推进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
8.5.1 推进中央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
8.5.2 国有资本运营机制创新 |
8.5.3 中央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监管制度创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产权结构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世界核电复兴与我国的核电发展选择 |
1.1.2 世界核电技术的代际演进与发展现状 |
1.1.3 我国核电发展的主要问题 |
1.1.4 我国核电技术创新中的动力问题 |
1.1.5 我国核电技术创新中的产权结构因素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核电技术 |
1.3.2 技术创新动力 |
1.3.3 产权与产权结构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章节安排 |
1.4.3 研究方法 |
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产权结构及其功能理论述评 |
2.1.1 产权的形成、交易费用和最优产权结构 |
2.1.2 产权的属性及其功能 |
2.1.3 产权结构相关的实证研究 |
2.2 技术创新动力理论及影响因素研究述评 |
2.2.1 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因素研究状况 |
2.2.2 技术创新动力影响因素的测度与评价 |
2.2.3 技术创新及动力的产权因素影响研究状况 |
2.3 核电技术创新相关研究 |
2.3.1 关于核电技术创新的特征 |
2.3.2 关于我国核电技术创新中主要问题的研究状况 |
2.4 理论与文献研究述评 |
3 企业产权结构演化机理与我国核电产权特征 |
3.1 产权结构的组成与作用机制 |
3.1.1 异质性资源的产权结构及其特性 |
3.1.2 要素视角和功能视角的产权结构组成 |
3.1.3 产权结构变化的致因路径 |
3.1.4 产权的行为过程机制与产权结构的作用 |
3.2 产权从所有者到企业的转化:企业产权结构的形成 |
3.3 我核电产业企业的产权结构特征 |
3.3.1 我国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
3.3.2 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委托代理还是代表? |
3.3.3 世界和我国核电产业企业的产权结构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4 企业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产权结构作用机理 |
4.1 核电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及影响因素的产权机理 |
4.1.1 技术创新动力形成的一般机制 |
4.1.2 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影响因素框架 |
4.1.3 技术创新动力影响因素的作用机制 |
4.1.4 核电技术创新的约束特征与动力机制 |
4.1.5 产权结构与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其他影响因素的关系 |
4.1.6 产权结构对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性质 |
4.2 产权权属结构的作用机理 |
4.2.1 所有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影响关系:文献回顾 |
4.2.2 所有制对企业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机制 |
4.2.3 权属结构影响技术创新动力的一般机制 |
4.2.4 权属结构对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机理 |
4.3 产权权能结构的作用机理 |
4.3.1 权能结构对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文献回顾 |
4.3.2 企业产权权能配置与行为导向 |
4.3.3 权能结构的技术创新动力作用机制 |
4.3.4 权能结构对核电技术创新动力影响的中国特征 |
4.3.5 我国核电企业权能结构的技术创新动力影响机制 |
4.4 产权收益结构的作用机理 |
4.4.1 企业技术创新相关主体的需求与技术创新激励:文献回顾 |
4.4.2 企业核电技术创新相关主体的收益结构与期望值 |
4.4.3 企业核电技术创新收益结构的动力影响机制 |
4.5 产权结构作用的演化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5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分析 |
5.1 作为行为影响因素的产权结构界定 |
5.1.1 产权结构:受体与施体的确定 |
5.1.2 基于代理人动力的企业技术创新动力 |
5.1.3 影响企业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产权结构因素定义 |
5.1.4 企业产权结构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分类 |
5.2.1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分类原则 |
5.2.2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分类框架 |
5.2.3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识别与分类 |
5.3 产权结构因素内涵及对技术创新动力影响的定性分析 |
5.3.1 权属结构因素的内涵及影响性质 |
5.3.2 权能结构因素的内涵及影响性质 |
5.3.3 收益结构因素的内涵及影响性质 |
5.4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影响核电技术创新动力模型与假设 |
5.4.1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对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影响模型 |
5.4.2 企业核电技术创新动力观测 |
5.4.3 影响企业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非产权结构因素 |
5.4.4 企业产权结构因素对核电技术创新动力影响的假设 |
5.5 中核集团和中广核集团的核电技术创新案例分析 |
5.5.1 案例选取方法 |
5.5.2 中核集团和中广核集团的产权结构 |
5.5.3 中核集团和中广核集团的核电反应堆技术创新 |
5.5.4 两大集团的核电技术创新动力与产权结构的关系 |
5.6 本章小结 |
6 实证研究 |
6.1 研究方法 |
6.1.1 问卷设计 |
6.1.2 变量测度 |
6.1.3 问卷发放与研究样本 |
6.2 数据分析 |
6.2.1 信度和效度分析 |
6.2.2 回归分析 |
6.2.3 实证结果总结与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7 核电技术演变与中国的产权结构选择策略 |
7.1 世界核电产业发展特征与企业产权特点 |
7.1.1 核电主要国家的产权模式与演变趋势 |
7.1.2 核电主要国家的产业组织模式 |
7.1.3 核电大国产业发展的主要特征 |
7.2 核电技术演进规律与自主创新的产权结构安排策略 |
7.2.1 基于技术轨道结构理论的核电技术演变规律 |
7.2.2 核电堆型技术的差异与分布 |
7.2.3 世界核电技术演进阶段与技术发展趋势 |
7.3 中国核电技术发展的历史进程 |
7.3.1 核电自主化发展与核电技术自主创新政策 |
7.3.2 我国核电技术路线选择的演变历程 |
7.3.3 核电发展的路线、技术路线与技术路线图差异 |
7.3.4 我国核电产权结构演变 |
7.4 中国核电技术自主创新的产权结构选择策略 |
7.4.1 基于核电技术演进规律的技术创新选择 |
7.4.2 基于国情和国际经验的核电自主化发展的产权结构选择 |
7.4.3 相关政策、市场环境和企业非产权要素等方面的建议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世界与中国核电站一览表 |
附录2 调查问卷 |
附录3 实证研究的主要企业名单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特定产权、剩余产权与企业产权契约的本质——关于企业契约性质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支持研究[D]. 万东灿.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0(11)
- [2]人才制度体系与创新绩效关系研究[D]. 李勇.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D]. 蔡慧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6]基于剩余产权视角的上市公司资产配置研究[D]. 孙瑜. 天津财经大学, 2017(05)
- [7]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8]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研究[D]. 赵忠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中央企业战略重组及其国际竞争力提升研究[D]. 邹俊. 吉林大学, 2014(09)
- [10]我国核电技术创新动力的产权结构因素研究[D]. 曾建新. 中南大学,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