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MD(中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论文文献综述)
徐玲玲[1](2019)在《中国民族创新药X的差异化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生物药领域,我国制药企业面临着国际制药巨头激烈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我国企业供应的生物药种类、数量和销售规模与全球市场存在一定的差距,其销售额仅占全球市场销售额的2%。另一方面,生物药市场同质化竞争越来越严重,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加快,原有产品随着新的同代产品的进入,原有的竞争优势保有时间逐渐缩短。X产品是我国制药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类生物创新药物,用于治疗眼底新生血管疾病。X产品有着巨大的市场增长潜力,我国有1300万左右的眼底新生血管疾病患者,且发病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上升。但是X产品所在的生物药市场,其竞争态势严峻,国际制约巨头垄断这一市场,加之生物药市场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想要在竞争中持续维持其竞争优势,需要考虑其营销策略的差异化。本文基于差异化营销理论、定位、波特五力模型和SWOT分析等营销理论,在分析X产品所在的外部环境及其中国生物药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深入探究X产品所在的治疗领域即眼底新生血管疾病领域的竞争格局和主要竞争对手。随后本文探讨了X产品的现有营销问题:同代新产品的进入使得同质化竞争加剧;竞争对手的价格竞争及其促销投入的增加使得竞争强度提高;两大国际品牌的强势进入使得竞争白热化。X产品在推广过程中需要采取差异化策略以应对同质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并通过SWOT组合分析指出,差异化营销符合增长型战略需求。差异化的关键是了解目标顾客的需求,识别出自己产品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为此笔者采用深度访谈和问卷调查方法对目标市场顾客进行市场调研。首先访谈眼科医生使用生物药治疗眼底病时考虑的要素,然后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问卷调查,并分析调研结果,最后提炼出X产品的关键差异化产品要素,包括有效性、注射间隔长频次少、可及性、推广专业四大要素。论文进一步对比分析X产品和竞品在这些关键差异化产品要素上的优势和传达力,为X产品的定位和差异化策略提供依据和出发点。最后根据分析的结果对X产品进行市场定位,提出差异化营销策略建议,主要包括产品及推广信息差异化,目标顾客观念分层差异化,推广人员差异化,获取产品方便性差异化,最后巩固差异化推广信息的医学循证证据,为X产品提供切实可行的差异化营销策略。本文基于中国生物药市场的现实情况进行了某种创新生物药的营销分析,其研究结论反映了中国生物药市场的现状与环境发展趋势,通过本文的分析,期望能为我国专注于民族创新药的制药企业在实施差异化营销策略时提供参考和借鉴。
杜娟[2](2016)在《跨国药企拓展中国基层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以M公司为例》文中研究表明2010年左右,跨国药企大举拓展中国基层市场,其主要原因为:1、国家新医改政策的扶持,使基层医疗市场的扩容倾向明显。2、医药招投标、新药审批的政策新规,限制了进口原研药品的利润,延长了进口新药的获批时间。3、医药行业增长趋缓,跨国药企被迫寻找新的机会点。4、进入中国20余年,跨国药企多数产品进入成熟期,更适合基层市场的推广。然而,基层市场早已被本土药企以不同的营销模式占领,跨国企业在拓展过程中纷纷遭遇瓶颈。那么,在巨大的潜力和竞争面前,跨国药企是否能制定科学营销策略以成功进入基层市场?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帮助这一问题的解决,本文对行业背景进行了全方位分析,随后以M公司为案例、基于其拓展基层市场的现状,分析其营销策略的问题及背后原因,并在市场营销理论的指导下,对公司营销策略、相关行动建议及实施保障进行优化。同时总结出适用于其它跨国药企的普遍性建议。全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结构与创新之处。第二章,相关理论与历史研究梳理。第三章,行业背景及M公司背景概述。第四章,M公司营销关键问题与背后原因的分析与总结。第五章,M公司营销方案的具体优化建议。第六章,适用于跨国药企的普遍性营销建议。第七章,本文结论、不足和进一步研究方向。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当前跨国药企拓展中国基层医疗市场是必要和正确的,但需要科学的营销计划,并基于市场反馈对其进行不断地创新和优化。本文认为精准的目标市场、明确的品牌战略、创新的促销组合并配合对员工品牌资产的充分重视,在该市场营销策略中至关重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了适合跨国药企的普遍性建议。本文填补了跨国药企处方药业务拓展基层市场营销策略优化研究的空白,对跨国药企具有较高的现实参考价值。同时,本文也希望能够借助跨国药企的成功开拓,为更多基层患者能够获得外企高品质药品/先进治疗手段的帮助贡献一份力量。
张云伟[3](2013)在《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研究 ——以张江与新竹IC产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来临与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交通与通信技术日新月异,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性空前加大。以大型跨国公司为主导的全球生产网络成为新时期重要的经济现象,不少中小型企业也将其研发、生产嵌入到全球生产网络之中。受其影响,产业集群的开放性特征越来越明显,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在不同产业集群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不同产业集群之间的联系愈来愈密切。不同经济体产业集群之间相互联系成为新时期全球经济空间组织的一道风景线,其对全球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分析不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的前提条件、合作机制、演化机理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应用价值。论文以导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网络权力与企业空间行为、企业创新”、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重点项目“张江建成世界一流高新区的发展思路与策略研究”、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项目“浦东新区志张江高科技园区卷编制”、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构建浦东开放型创新体系研究”、上海张江集团“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发展十大亮点”等研究课题为支撑,在2010年至2013年2月的时间内对张江高科技园区内20多家集成电路企业及上海半导体协会、上海市集成电路协会、张江集团等部门进行了30多次访谈和调研,为本文顺利完成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从网络的空间范围来看,经济地理学者比较关注以地方网络为主的产业集群理论和以全球联系为主的全球生产网络两大理论流派。Allen Scott等产业集群论者对产业集群的概念及内涵、组成结构、合作机制、类型、演化机理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近年来,Harald Bathelt等部分学者也开始重视外部联系对于产业集群发展的重要性,关注产业集群外部联系机制及其影响。Peter Dicken等全球生产网络论者则主要分析了全球生产网络的内涵、结构、治理机制、跨国公司与国家制度的相互作用等。然而,无论是新区域主义者提出的产业集群理论,还是贸易理论演化而来的全球生产网络理论都无法解释位于不同经济体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的经济空间组织现象,更没有解释这种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联系的机理和过程。本文在借鉴产业集群、全球生产网络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超越产业集群和全球生产网络理论的全新分析框架,系统阐述了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概念及内涵、发生机制、前提条件、制约因子、组成结构、合作机制与演化机理等。并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张江与新竹集成电路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如下:第一,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提升了全球资源的整合能力。本文认为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指的是在不同地区具有相互依赖关系的两个产业集群(产业集群A与产业集群B)通过正式或非正式联系形成的空间组织体系,能够充分利用不同地区优势,更高效地整合创新资源。他们所依托的制度可能相同,也可能差异较大。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具有地域不连续性、相互依赖性、制度复杂性等特征,由位于不同经济体的两个产业集群和外部通道构成。产业集群包括了企业、研发机构、大学和中介组织等微观主体、地方网络、及其所依托的制度与文化。外部通道不仅包括网络内产业集群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且包括与其他地区的正式或非正式联系。这种网络组织构架能够充分利用不同产业集群的资源优势,促进产业集群之间分工合作,推动经济整体创新发展。第二,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具有一定前提条件与制约因子。虽然经济全球化继续深入、产业集群外部性特征越来越明显,但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集群之间都能形成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不同经济体的产业集群之间进行合作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如相似的产业基础、不同的区位条件、大量的FDI、不同的技术等级等。不同产业集群所依托的制度对于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作用并不相同。相异的文化会制约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形成与发展。第三,网络权力与跨界技术社区推动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演化。组织邻近与关系邻近是不同经济区产业集群相互作用的两种表现方式。具体来说,外部通道分为FDI、上下游合作、人才跨界流动三种形式,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通过这三种联系形式实现两地资源高效整合与快速创新发展。网络权力、市场等因素通过推动外部通道的发展促进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形成与发展。在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制度与文化起着一定的推动或阻碍作用。根据不同经济体产业集群之间的合作密切程度与外部通道发育情况,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演化过程可分为孕育、发展、成熟、衰退、消亡或复兴五个阶段。在孕育期,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中的一个产业集群发展成熟,另一个产业集群刚刚起步;通过企业家异地创业或跨国企业异地建立分支机构,落后区域获得初步发展,不同经济体产业集群之间初步形成合作联系。进入发展阶段后,外部通道逐渐增多,产业集群A与B内跨国企业之间的联系增多,产业集群之问的跨界合作更加密切;在跨国企业分支机构网络权力的影响下,后发地区吸引产业集群A内上下游企业进入,推动地方网络逐渐形成,促使产业集群B形成。在成熟阶段,外部通道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跨界联系,而且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及核心企业家的人才跨界流动;产业集群B获得快速发展,创新能力迅速提升,通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与产业集群A的技术差距不断缩小,并与产业集群A形成上下游合作联系。产业集群A与B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合作,推动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走向成熟。当发生消极锁定、缺乏与外界交流时,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将进入衰退阶段。当网络内技术守门员通过与研发机构、外部技术层级更高的企业合作获得突破性技术、开发革命性产品、开拓新的市场时,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则步入复兴期。第四,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已进入成熟期。从1992年张江高科技园区启动至今,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共经历了孕育、发展、成熟三个阶段。在孕育阶段(1992至1999年),受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特别是大陆投资环境和巨大市场的吸引,新竹IC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家、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流入张江高科技园区;张江高科技园区IC产业与新竹科学工业园区IC产业技术差距非常大,主要处于全球IC产业的制造和封装领域。在发展阶段(2000年至2004年),受1999年上海市政府发布“聚焦张江”战略的鼓舞,在台资企业网络权力与大陆市场吸引的作用下,新竹IC产业集群内IC设计企业跟随进入张江,促使新竹IC产业集群内更多的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资源进入张江。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制造环节在全球IC产业中占据绝对优势,设计领域也获得一定发展。在成熟阶段(2005年至今),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的人才流动更加频繁,上下游跨界合作联系较为明显,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融合发展共同推进两地IC产业发展。在IC制造的带动下,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IC设计业也获得快速发展。同时,在技术扩散的作用下,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技术差距进一步缩小。张江高科技园区对外开放制度设计吸引了人才、FDI,推动了张江外部通道的发展,促进了张汀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形成与发展;而新竹科学工业园区限制高端技术及大型投资项目进入中国大陆的政策,阻碍外部通道的发展,从而制约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发展。但是,由中介组织发起的“海峡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合作发展论坛”为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合作提供了交流合作的管道,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台湾当局设置的制度障碍。这就是说,张江与新竹同祖同宗的中华文化替代了管理部门,发挥了推动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发展的作用。
郑立捷[4](2008)在《与中国经济一起成长发展》文中提出改革开放是中国的机遇,更是世界的机遇,今天,中国对于很多跨国公司来说,已不仅仅是巨大的市场,并开始成为人才、创新和研发的基地。许多跨国公司总裁表示:
吴聘奇[5](2008)在《台湾IC产业的发展模式与空间扩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坚持科学发展观、改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IC产业是高科技、高成长、高效益、高风险行业,其产品广泛应用于通讯、电子、娱乐、军工等方面。由于IC技术处于现代科技的核心地位,因此IC产业的发展程度常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现代化的水平。为此,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IC产业的发展。台湾的IC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猛,现已成为世界重要的IC产业基地。其集成电路代工制造、芯片封装和测试都居世界之首,IC设计领域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尤以代工领域占据全球七成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让人刮目相看。况且,在台湾IC产业的快速成长过程中,创造了逆向发展、垂直分工、科技赶超、政策引领等方面的经验,形成了独特的IC产业发展模式。研究和总结台湾IC产业的发展历程、发展模式、发展经验、发展趋势,对了解世界IC产业的发展脉络和台湾路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理论层面上,研究台湾的IC产业,有利于深化认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规律,总结出IC产业的最佳发展模式。大力发展IC产业是我国实现由制造大国向创造强国转化的关键举措。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全球跨国公司转移IC产业的热点地区,IC产业发展迅猛,特别在晶圆代工领域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产能,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但是,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很大差距,尤其在IC设计领域差距十分明显。因此,深入探索台湾IC产业的发展路径和模式,对我国IC产业的迅速崛起和健康成长,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是本文选题的实践价值。本文可以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并对研究对象及其特性作出解释,并介绍了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与架构,归纳出几个研究的创新点与局限。在第二章中,本研究在吸收借鉴生命周期理论、学习曲线理论与全球价值链理论的基础上,梳理了当今IC产业的研究成果,归纳了对IC产业进行研究的不转型模式和以威盛为代表的Fabless专业模式。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六章。第六章即在空间尺度上对台湾的IC产业发展做出研究,分析了台湾IC产业的空间扩散态势。以台湾IC产业的岛内布局为起点,以台湾IC产业的全球扩散为指向,重点讨论了台湾IC产业的大陆布局和扩散动因。台湾IC产业的岛内布局呈现出以新竹科学园区为核心的源头集聚,而在全球扩散中则呈现明显的中国大陆布局指向。在经济位势、市场位势、技术位势的三大位势选择下,台湾IC产业的空间布局具有高度特殊性,即IC制造企业的布局扩张带有极其慎重的战略决策意识,对所在区位的投资环境要求也格外严格,不仅考虑到生产所需的材料来源、环境要求、智力环境等因素,还受到其产业链上下游其它企业布局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跟随性。与传统的电子制造业相比,IC制造业在布局定位之后二次转移的可能性大为减少,具有极强的区位根植性。随后表明,当局政策成为台湾IC产业对外扩散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并且发现了台湾IC企业规避政策障碍所进行的间接扩散规律。第四部分为本文的第七章与第八章。第七章对台湾IC产业对大陆IC产业发展的启示进行探讨。在分析中国大陆IC产业发展现状与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台湾IC产业对大陆的影响在于高低阶的分工与协作;同时就中国IC产业面临的竞争与挑战进行分析,指出台湾与大陆的IC企业均面临着海外企业的竞争威胁,以及对自身定位的再思考与探索问题,并根据台湾IC产业的发展模式选择对中国大陆的IC产业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最后的第八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对研究的结果进行再次的归纳与总结,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潜在方向。
于寅虎[6](2005)在《中国市场最受欢迎半导体品牌揭晓》文中提出本报讯 记者于寅虎报道:由中国电子报社和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市场最受欢迎半导体品牌"评选活动3月2日落下帷幕。飞思卡尔、飞利浦、富士通微电子等十个半导体品牌获得殊荣。 此次评选活动历时3个月,采用网站和报纸结合的方式收集选票。截至1月31?
吴萍,何源[7](2003)在《聪明就会有机会》文中认为近两年的中国市场成为全球半导体行业的投资热点,继Intel在上海增资1亿美元建立P4芯片封装、测试基地以后,IBM又投资24.8亿元人民币,也在上海建了一座大规模有机芯片封装生产基地;日、韩等国的半导体企业陆续跟进:索尼投资100亿日元在华设立芯片装配厂,不久又传出NEC投入1
高翔[8](2019)在《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逐步对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体系进行加强和完善,要“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合理竞争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发挥作用。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依靠“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模式,“公共执行”主要是指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而“私人执行”则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法的方式。传统上,维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依靠公共执法机构,公共执法机构可利用公权力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整。然而,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反垄断争议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争议集中于平等主体之间,此类带有一定私法性质的争议,强调对私人权益的维护,不适宜通过公共执行进行调整,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反垄断争议一般依靠诉讼或仲裁等“私人执行”机制来解决。在反垄断争议解决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有本质的区别,却又联系紧密。“公共执行”以维护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为根本目的,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性质,垄断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如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经营者,最高可能遭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的罚款;而在美国等司法辖区内,垄断行为甚至可能遭受到刑事方面的指控。与“公共执行”不同,反垄断争议的“私人执行”主要是因垄断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私人主体或者因合同违反反垄断法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私人主体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启动。私人主体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裁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反垄断法的基础在于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并不是两个孤立平行的体系,两者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交叉。如“私人执行”中的受害方可能会等待“公共执行”的处罚结果公布后才提起诉讼,在这类案件中,私人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共执法机构通过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和信息,甚至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这种允许私人主体“搭便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私人主体的证明责任,大大提高了私人主体提起私人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私人执行在维护个体的利益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公共执法机构的公共执行,主要原因在于私人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常伴有大量的投诉和举报行为,这可以为公共执法机构的执法行动提供重要线索。因此,可以说“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共同支撑起了反垄断法“调查、威慑、惩罚”的职能,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模式确立了两种执行方式的地位,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共同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一个国家或一个司法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从事的市场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另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司法辖区的市场竞争秩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也伴随着一体化的发展,带有了涉外性或跨国性的特点。如在受影响地国家被认定是损害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在行为地国家可能因法律规定而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是被鼓励的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出口卡特尔联盟、限制技术出口行为等。此外,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所针对的公司在很大概率上又是行为地国家的重点支持公司或大型跨国公司,这些公司对于当地的劳动用工、税收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力,这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虽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促进了行为地国家的经济发展,极有可能会得到行为地国的豁免。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案,欧盟和美国在上述交易的审查中意见相悖,险些导致大规模的贸易纠纷。由于受影响地国家和行为地国家之间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受影响地国家根据“影响原则”证明其对其境外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性,而行为地国家则倾向于根据传统的“属地原则”认为受影响地国家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没有国际法上的合理性。1945年,在“美国铝公司案”中,美国法院首次将“影响原则”适用于发生于美国领土外的但限制美国境内市场的垄断行为,便遭到涉案企业及其注册地政府的非议。欧盟委员会也一直在案件中推广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即便案件当事人会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域外适用的模式进行抗议。行为地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利益,甚至通过立法机制本国企业与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国家的机构进行合作;而受影响地国家未受到太多影响,依旧我行我素推行域外适用。两者之间利益冲突逐步导致矛盾激化,国际社会不得不对此问题也展开过积极的斡旋与沟通,在多方努力下,承认“影响原则”的国家进行了反思,并对域外适用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形式展开积极的合作,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经贸往来日益频繁,我国与他国的市场不断互相放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及我国投资者在境外的经营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在经济交往中难免会遇到摩擦和纠纷,涉外反垄断争议便是诸多争议中的一类。“华为公司诉IDC公司必要标准专利案”“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维生素C出口卡特尔案”“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涉外反垄断争议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受境外垄断行为的侵害,同时规范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竞争行为,有必要对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能为未来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做好准备。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国内目前已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反垄断公共执行、公共执行中的宽恕和和解制度、反垄断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的冲突及协调,或以国别研究的方式探讨国外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等,也有学者在讨论涉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争议解决的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到部分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但尚无学者体系化研究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尝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证。除导言之外,主要分五章进行陈述。关于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现有研究状况,导言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陈述,同时,导言部分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研究方法以及在写作过程中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概述部分首先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的界定展开阐述。对于垄断的理解,经济学和法学的认识并不一致。经济学学者理解的垄断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形态,更偏重于市场呈现出的一种独占状态。法学领域的学者则认为垄断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受法律规制的行为,相比较之下,法学视野中的垄断更侧重于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及是否应当被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目前,对于垄断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各国对垄断行为的定性、规制范围和处罚手段也不尽相同。就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主要对三类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经营者集中(并购控制)。与他国反垄断法相较,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还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顽固的计划经济因素,行政权力经常会对市场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其次,本章还讨论了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国际法上传统的“属地主义”认为,一国的法律的效力只能及于该国领土之内发生的行为,领土成为法律得以适用的边界,而在反垄断法领域,不管是美国反托拉斯法还是欧盟竞争法,都认为其对发生在境外的,但是对本国或本区域有影响的垄断行为可以发生效力,此时行为地国和受影响国便会因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产生冲突。通过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理清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在竞争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和纠纷,其中涉及反垄断法的,同时可以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属于反垄断争议,而当争议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含有涉外因素时,即构成涉外反垄断争议。第二章主要论述“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即确定某一个涉外反垄断争议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要分析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管辖权确立的依据、管辖权的种类以及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确定管辖权的影响。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确定有两种途径,通过国内专门立法的途径明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或者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与其他缔约国分配管辖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的谈判失败,2015年生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争议事项明确排除在外,都表明在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问题上,通过国际条约途径分配管辖权存在一定难度。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目前只能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进行明确规定。本章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依据的一般原则及特殊原则进行了梳理,同时比较了欧盟和美国的管辖权立法路径和司法实践。对于一般管辖原则,各国主要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对可能适用的特殊管辖原则包括了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根据合同和侵权的特殊性,分别对这两类特殊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管辖权理论中的“属地原则”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巨头借助“网络效应”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并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涉及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的管辖权争论,也将在本章展开讨论。国际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涉外争议也在日渐增多。由于主体、客体和有关内容的复杂性,加上各国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往往会扩张其管辖权,这是就可能出现同一个争议多个国家均已主张管辖权的情况,形成积极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为了解决积极的管辖冲突问题,行之有效的作法是确立“非方便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原则”等调整措施。同时,在管辖权制度设计上,还需要从方便当事人、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判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第三章主要关注“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就需要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同一个案件在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得到不同的结果,不仅给被侵害人带来困扰,也可能违背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在价值取向与标准上,涉外争议和非涉外争议有所区别,因此在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时,无法生搬硬套非涉外争议的模式进行争议处理,在尽可能符合国际的商事经济价值标准的基本要求上,还应充分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一般会依靠冲突法来间接调整或通过国际统一实体法来调整。而在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时,还需要考虑其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在适用过程中,法院需要对涉案的事实的性质做出识别、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从识别上看,涉外反垄断争议一般可以分为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对争议类型需要根据其特点来考虑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对于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制度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分析;而对于侵权行为,则主要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损害地等角度进行区分。第四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传统的反垄断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其中,欧盟以公共执行为主导,美国则以私人执行为主导。如果对垄断违法行为,反垄断公共执行机关未能做出处理,那么私人就垄断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私人可以不通过或不依附于公共执行,而独立执行或实施反垄断法以获得法律救济。本章首先对涉外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问题。私人执行可以辅助公共执行,同时公共执行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及其动用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对于私人执行来说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尤其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私人执行的判决结果如果需要到域外执行并得到救济,就涉及到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问题。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最后一道程序,一般是指法院根据内国法律或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内国的效力。一国的判决一般只在其作出国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就不得不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由于惩罚性赔偿超过了实际损害,还带有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的功能,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强调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相悖。反垄断争议中的惩罚性赔偿也是上述争议之一,并未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甚至导致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判决因为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而被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本章还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影响。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微观的平等主体之间,但同时对宏观的竞争秩序也会有所影响。反垄断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管辖权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时候,仲裁庭首先要面对的便是争议是否在可仲裁的范围内,其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时候也必须确定争议事项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国际社会的态度经历了从不信任对到支持的转变。传统上,反垄断争议因为涉及公共政策而被认为是不可仲裁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反垄断争议过于复杂且重要,不适宜由私人仲裁员,尤其不适合由外国国籍的仲裁员处理这类可能对本国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案件。随着“支持仲裁”政策的深入人心,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开始产生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逐步认可了其可仲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5年在“三菱汽车案”中的判决中确立了反垄断争议可仲裁的先例,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欧盟也通过一系列案例放开了针对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诸多限制。承认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允许市场主体通过高效、私密的仲裁机制获得救济,同时也可以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这已经为欧美等国所认可。同时,本部分将对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涉外反垄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最后一章从立法和司法的不同角度论述了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现状与不足,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制度对策思考。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争议解决的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简单,仅在第50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2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垄断争议解决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2019年1月1日,我国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新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越过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至此,我国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地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垄断纠纷专门管辖格局。不过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对于涉外垄断争议的管辖权,建议将第一审涉外反垄断争议集中于部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民法院管辖、明确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范围,在限制过度管辖的同时,应充分利用未决诉讼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妥善调整管辖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根据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法律适用进行细化,不能一概排斥外国法,需要推进外国法查明制度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尽可能保护当事人利益并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建议确认间接购买人的原告资格、谨慎承认和执行含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同时应认可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鼓励通过仲裁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但需要对仲裁裁决做好司法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保障承认和执行制度能够发挥作用。
陆圣洁[9](2017)在《基于SAFE框架的苏州通富超威合规管理现状和提升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贸易安全是国际贸易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在9·11恐怖袭击事件后,国际贸易和供应链安全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世界海关组织WCO于2005年制定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即SAFE框架),目的在于通过各国海关之间的合作以及海关和商界的合作来打造一个国际贸易的安全闭环。由此,在全球贸易便利化和全球共同致力于反恐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遵从SAFE的指引,建立起本国和本地区的贸易合规管理体制。对于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如何应对这样的外部规制,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本文以苏州通富超威半导体有限公司为例,采用理论支持、实例分析和策略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标杆对照法等研究方法,经过理论与实践的凝练,研究企业在应对国际反恐和国际贸易便利化的双重要求时,如何通过合规管理来提升管理水平,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海关和商界的合作与双赢。论文首先梳理国内外合规管理文献和企业最佳实践,从国际国内合规管理的发展情况以及研究现状入手,解读SAFE框架的基本思路,并结合本企业所在的集成电路行业的特点,对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所处的内外部环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同时,通过对苏州通富超威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贸易合规案例的评析,本文总结归纳了在SAFE框架下构建企业贸易合规管理体系的策略,希望对国内刚刚起步的贸易合规管理提供具有借鉴意义的研究实践。
二、AMD(中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AMD(中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民族创新药X的差异化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本文主要创新点 |
2 营销及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
2.1 定位营销理论 |
2.1.1 定位营销理论 |
2.1.2 差异化营销策略 |
2.2 产品层次理论 |
2.3 SWOT分析 |
2.4 波特五力模型 |
3 治疗眼底新生血管疾病生物药市场分析 |
3.1 相关概念及产业特征 |
3.1.1 生物药定义与注册分类 |
3.1.2 生物药产业特征及发展趋势 |
3.2 中国生物药市场发展现状 |
3.2.1 中国生物药市场发展现状 |
3.2.2 生物药相关政策分析 |
3.3 VEGF相关眼底疾病概述 |
3.3.1 抗VEGF在眼科治疗的作用 |
3.3.2 VEGF相关眼底疾病概述 |
3.4 眼底病抗VEGF药物竞争格局分析 |
3.4.1 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 |
3.4.2 潜在进入者威胁 |
3.4.3 替代品威胁 |
3.4.4 买方的议价能力 |
3.4.5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4 X产品营销现状与SWOT分析 |
4.1 企业概况 |
4.2 X产品营销现状 |
4.2.1 X产品简介 |
4.2.2 X产品现有营销策略 |
4.2.3 X产品市场表现 |
4.3 X产品SWOT分析 |
4.3.1 X产品优势分析 |
4.3.2 X产品劣势分析 |
4.3.3 X产品面临的机会分析 |
4.3.4 X产品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4.3.5 SWOT组合分析 |
本章小结 |
5 目标市场顾客调研分析 |
5.1 目标市场顾客调研分析 |
5.1.1 调研方案概述 |
5.1.2 深度访谈眼科医生应用抗VEGF药物的要素 |
5.1.3 眼科医生问卷调研和结果分析 |
5.2 X产品关键差异化产品要素分析 |
5.2.1 抗VEGF药物产品层次分析 |
5.2.2 X产品关键差异化产品要素同竞品比较分析 |
6 X产品差异化策略建议 |
6.1 X产品市场定位 |
6.2 X产品差异化策略建议 |
6.2.1 产品及推广信息差异化 |
6.2.2 目标顾客观念分层差异化 |
6.2.3 推广人员差异化 |
6.2.4 获取产品方便性差异化 |
6.2.5 巩固差异化的循证证据 |
7 结论与研究局限 |
7.1 结论 |
7.2 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跨国药企拓展中国基层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以M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3 研究安排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安排与论文结构 |
1.3.2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 |
2.1 医药行业相关概念 |
2.1.1 医药市场相关概念以及主要特点 |
2.1.2 医药企业的分类及其主要区别 |
2.1.3 医药产品的主要概念及其特点 |
2.1.4 处方药专业学术推广 |
2.2 营销管理理论及其在医药营销中的应用 |
2.2.1 公司品牌化战略 |
2.2.2 品牌情感 |
2.2.3 品牌内化与员工品牌资产 |
2.2.4 O2O整合营销 |
2.2.5 公共关系营销 |
2.3 相关文献回顾 |
2.3.1 国外处方药营销策略相关研究回顾 |
2.3.2 跨国药企在中国的营销策略研究回顾 |
2.3.3 本节小结 |
第三章 跨国药企在中国基层医疗市场竞争现状分析 |
3.1 跨国制药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史 |
3.2 中国基层医疗市场的发展史 |
3.3 跨国药企开拓中国基层医疗市场的策略分析 |
3.3.1 跨国药企在基层市场的业绩表现 |
3.3.2 跨国药企在基层市场的发展特征 |
3.3.3 跨国药企在基层市场的策略现状 |
3.4 M公司企业背景概览 |
3.4.1 M公司企业概述 |
3.4.2 M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
3.4.3 M公司在中国基层医疗市场的发展历程 |
3.5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M公司拓展中国基层医疗市场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M公司基层业务部门AMD简介 |
4.1.1 AMD职能范围与组织架构 |
4.1.2 AMD“推拉结合”的业务模式 |
4.1.3 AMD的业绩表现 |
4.2 M公司拓展基层市场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
4.2.1 业务范围与业务模式问题 |
4.2.2 多产品推广问题 |
4.2.3 客户覆盖问题 |
4.3 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 |
4.3.1 缺乏精准的目标市场 |
4.3.2 缺乏清晰的品牌战略 |
4.3.3 缺乏创新有效的促销组合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M公司拓展中国基层医疗市场营销策略的优化 |
5.1 营销计划框架性优化 |
5.1.1 医药企业业务单位营销计划框架创新 |
5.1.2 基于营销使命的营销战略优化 |
5.2 三大关键营销问题的策略优化 |
5.2.1 基于聚焦战略的目标市场优化 |
5.2.2 基于公司品牌战略优势的品牌战略优化 |
5.2.3 基于再创新营销态度的促销组合优化 |
5.3 行动方案优化 |
5.3.1 有关聚焦目标市场的行动方案优化 |
5.3.2 基于品牌情感理论的品牌战略行动方案优化 |
5.3.3 强化公共关系作用与020整合的促销方案优化 |
5.4 实施保障与评估优化 |
5.4.1 基于品牌内化理论的业务团队优化 |
5.4.2 策略实施评估优化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M公司案例对其它跨国药企的普遍借鉴意义 |
6.1 有关营销策略的普遍性建议 |
6.1.1 创造竞争优势是核心 |
6.1.2 聚焦优于广撒网 |
6.1.3 公司品牌战略优于产品品牌战略 |
6.2 有关行动与实施保障的普遍性建议 |
6.2.1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O2O整合营销 |
6.2.2 重视员工品牌资产 |
第七章 结论、不足之处与进一步研究 |
7.1 结论 |
7.2 不足之处 |
7.3 进一步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研究 ——以张江与新竹IC产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目录 图录 表录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目标、内容、问题及创新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4 可能的创新点 |
1.3 基本概念 |
1.3.1 网络 |
1.3.2 跨界合作 |
1.3.3 企业网络 |
1.3.4 产业集群 |
1.3.5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 |
1.4 研究基础与方法 |
1.4.1 研究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第2章 网络理论研究进展与评述 |
2.1 产业集群 |
2.1.1 产业集群概念 |
2.1.2 产业集群类型 |
2.1.3 产业集群理论缺陷 |
2.2 产业集群外部联系 |
2.2.1 外部联系的微观主体 |
2.2.2 外部联系的主要方式 |
2.2.3 外部联系的主要类型 |
2.2.4 外部联系的作用效果 |
2.2.5 外部联系与本地蜂鸣的作用对比 |
2.3 全球生产网络 |
2.3.1 全球生产网络概念与内涵 |
2.3.2 全球生产网络的分析框架 |
2.3.3 全球生产网络与区域发展 |
2.4 研究评述 第3章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经济地理学基础 |
3.1 实践社区与人才环流 |
3.1.1 实践社区概念及内涵 |
3.1.2 实践社区特征 |
3.1.3 人才环流与技术社区 |
3.2 网络权力与技术守门员 |
3.2.1 网络权力 |
3.2.2 技术守门员 |
3.3 演化经济地理学 |
3.3.1 演化经济地理学的基本原则 |
3.3.2 演化经济地理学研究目的及基本框架 |
3.3.3 演化经济地理学的基本主张 |
3.3.4 演化经济地理学研究的基本层面 |
3.3.5 产业集群发展的演化经济地理学解释 第4章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前提条件与形成机制 |
4.1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形成的背景 |
4.1.1 第三次科技革命 |
4.1.2 跨国企业全球投资 |
4.1.3 贸易自由化 |
4.1.4 经济转型与对外开放 |
4.1.5 全球化与地方化融合 |
4.2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形成的前提条件与制约因子 |
4.2.1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发生的前提条件 |
4.2.2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发生的制约因子 |
4.3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的形成机制 |
4.3.1 基于人才流动的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形成机制 |
4.3.2 基于跨区投资的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形成机制 |
4.3.3 基于贸易的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形成机制 第5章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合作机制及演化 |
5.1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组织结构 |
5.2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合作机制 |
5.2.1 组织邻近与跨界企业网络 |
5.2.2 关系邻近与跨界技术社区 |
5.2.3 制度重构与文化适应 |
5.3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演化机理 |
5.3.1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孕育阶段 |
5.3.2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发展阶段 |
5.3.3 跨界产业集群之问合作网络成熟阶段 |
5.3.4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衰退、消亡或复兴 第6章 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前提条件 |
6.1 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与集群布局 |
6.1.1 全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演变 |
6.1.2 全球集成电路产业细分领域 |
6.1.3 集成电路产业全球空间格局及全球生产网络 |
6.1.4 中国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空间布局 |
6.2 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跨界合作的前提条件 |
6.2.1 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发展背景 |
6.2.2 张江与新竹相似的产业基础 |
6.2.3 张江与新竹不同的区位条件 |
6.2.4 张江与新竹IC产业丰富的FDI |
6.2.5 张江与新竹IC产业不同的技术水平 |
6.2.6 张江与新竹的制度与文化作用 第7章 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演化 |
7.1 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孕育阶段 |
7.1.1 新竹IC产业集群出现与发展 |
7.1.2 企业家迁移推动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跨界合作初步形成 |
7.1.3 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资源优势初步整合 |
7.1.4 张江与新竹制度的不同作用 |
7.2 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发展阶段 |
7.2.1 张江与新竹IC产业链逐步完善 |
7.2.2 市场与网络权力吸引企业跨界迁移推动外部通道扩张 |
7.2.3 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深化合作发展 |
7.2.4 张江制度促进与新竹制度阻碍作用 |
7.3 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成熟阶段 |
7.3.1 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走向成熟 |
7.3.2 企业上下游跨界合作与人才流动推动外部通道走向成熟 |
7.3.3 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推动张江与新竹IC产业集群跨界融合发展 |
7.3.4 中介机构跨界合作制度的推动作用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1.1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提升了全球资源的整合能力 |
8.1.2 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需要一定前提条件 |
8.1.3 网络权力与跨界技术社区推动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演化 |
8.1.4 张江与新竹IC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进入成熟期 |
8.2 主要创新点 |
8.2.1 论述了经济地理学第三大经济空间组织关系 |
8.2.2 修正了区域合作中的错位竞争理论 |
8.2.3 重新审视了地方政府在区域合作中的作用 |
8.2.4 重新阐述了距离在经济地理学中的意义 |
8.3 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
(4)与中国经济一起成长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AMD:芯植中国共赢未来 |
中国机会 |
社会责任 |
惠普:成功的先行者 |
见证改革开放, 发展与时俱进 |
技术同步引进, 促进中国创新 |
东芝:植根中国和谐共赢 |
见证成长 |
投资未来, 期待共赢 |
(5)台湾IC产业的发展模式与空间扩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对象与特性 |
(一) IC产品的基本分类 |
(二) IC产业的主要特性 |
(三) IC产业的环节分解 |
(四) IC产业的下游延伸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架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架构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局限 |
(一) 创新点 |
(二) 研究局限 第二章 相关理论和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生命周期理论 |
(一) 产品生命周期 |
(二) 产业生命周期 |
(三) 企业生命周期 |
第二节 学习曲线理论 |
(一) 学习曲线的概念解释 |
(二) 学习曲线的理论发展 |
(三) 学习曲线的实证应用 |
第三节 全球价值链理论 |
(一) 国外研究 |
(二) 国内研究 |
第四节 IC产业国内外研究进展 |
(一) 发达国家的研究 |
(二)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研究 |
(三) 中国大陆的研究 |
(四) 研究展望 第三章 世界IC产业的发展规律 |
第一节 发展阶段性 |
(一) 发展简史 |
(二) 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内在周期性 |
(一) 决定因素 |
(二) 周期图谱 |
(三) 近年发展分析 |
(四) 短期发展预测 |
(五) 产业成长空间 |
第三节 未来趋势性 |
(一) 产业整合趋势:大者恒大 |
(二) 企业战略趋势:分合轮替 |
(三) 市场变迁趋势:角色更新 |
(四) 空间迁移趋势:西业东渐 |
第四节 国际案例 |
(一) 美国 |
(二) 日本 |
(三) 韩国 |
(四) 欧洲 第四章 台湾IC产业的成长背景与全球地位 |
第一节 成长背景 |
(一) 产业转型与升级要求 |
(二)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
第二节 发展历程 |
(一) 成长阶段 |
(二) 发展特征 |
(三) 主要企业 |
第三节 全球地位 |
(一) 全球市场地位 |
(二) 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 |
(三) 技术进步态势 第五章 台湾IC产业发展模式与案例实证 |
第一节 世界IC产业的发展模式演化 |
(一) System House模式(系统厂商模式) |
(二) IDM模式(整合组件制造商模式) |
(三) Fabless & Foundry模式(晶圆代工厂商模式) |
(四) Fabless/Fab-lite模式(无晶圆厂和晶圆厂轻省化模式) |
第二节 台湾IC产业的角色嵌入 |
第三节 不同模式选择下的案例实证 |
(一) Foundry成长模式——以台积电为例 |
(二) IDM转型模式——以联电为例 |
(三) Fabless专业模式——以威盛电子为例 |
第四节 未来发展模式预测 第六章 台湾IC产业的空间扩散 |
第一节 岛内布局——源头集聚 |
第二节 全球扩散——大陆指向 |
(一) 全球地域迁移 |
(二) 大陆扩散指向 |
(三) 大陆布局现状 |
第三节 空间扩散的机制和布局选择 |
(一) 经济位势 |
(二) 市场位势 |
(三) 技术位势 |
(四) 地方根植性 |
第四节 当局政策影响:扩散中的冲突 |
(一) 对大陆经贸投资政策的历史变迁 |
(二) 政策障碍所造成的损失 |
(三) 台资IC企业的应对选择 第七章 对大陆IC产业发展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大陆的IC产业发展 |
(一) 发展现状 |
(二) 忧患分析 |
(三) 世界影响 |
第二节 台湾IC产业对大陆的影响 |
第三节 选择与启示 |
(一) ODM与OBM的矛盾 |
(二) DMS与EMS的选择 第八章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
(8)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的基本理论 |
一、垄断及垄断行为含义 |
二、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 |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 |
二、欧盟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概念及特征 |
一、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 |
二、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 |
四、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中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原则 |
一、一般管辖原则 |
二、特殊管辖原则 |
三、互联网案件的管辖 |
第二节 管辖权的调整 |
一、未决诉讼原则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三节 特殊考量因素 |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 |
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
三、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识别 |
一、识别 |
二、调整方法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及其限制 |
二、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时的准据法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 |
二、其它法律适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解决的传统模式 |
一、公共执行 |
二、私人执行 |
三、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调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诉讼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原告资格 |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
三、公共执行机关对私人执行的影响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可仲裁性 |
二、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 |
三、专家证人 |
四、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对仲裁的影响 |
第四节 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救济措施 |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完善的法律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与困境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审判实践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司法裁判实践的评述与建议 |
第三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仲裁在实践中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基于SAFE框架的苏州通富超威合规管理现状和提升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合规管理概述 |
2.2 SAFE及AEO综述 |
第三章 基于SAFE的合规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分析 |
3.1 SAFE合规管理的外部环境分析 |
3.2 企业内部合规管理环境分析 |
第四章 基于SAFE的合规管理现状评价和分析 |
4.1 合规管理评价 |
4.2 评价结果分析 |
4.3 问题讨论 |
4.4 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公司合规管理提升策略和实施 |
5.1 合规管理提升策略设计 |
5.2 合规管理实施 |
5.3 风险控制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局限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TF-AMD贸易合规评价标准三级指标体系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四、AMD(中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民族创新药X的差异化营销策略研究[D]. 徐玲玲.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2]跨国药企拓展中国基层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以M公司为例[D]. 杜娟.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5)
- [3]跨界产业集群之间合作网络研究 ——以张江与新竹IC产业为例[D]. 张云伟. 华东师范大学, 2013(11)
- [4]与中国经济一起成长发展[J]. 郑立捷. 经济, 2008(12)
- [5]台湾IC产业的发展模式与空间扩散研究[D]. 吴聘奇. 华东师范大学, 2008(11)
- [6]中国市场最受欢迎半导体品牌揭晓[N]. 于寅虎. 中国电子报, 2005
- [7]聪明就会有机会[N]. 吴萍,何源. 计算机世界, 2003
- [8]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D]. 高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基于SAFE框架的苏州通富超威合规管理现状和提升策略研究[D]. 陆圣洁. 兰州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