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装箱运输法律十大问题导论(论文文献综述)
何欧阳[1](2020)在《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向陆运衔接的重要枢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相应的,涉及港口经营人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港口作业纠纷与日俱增。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缺少对港口经营人的直接规定。我国学界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认识未形成统一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认识不统一,从而导致对港口经营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认定不一致。港口经营人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国际公约和域外法的发展趋势看,尽管在国际层面上,《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公约》尚未生效,但是通过梳理当下国际公约中责任限制制度主体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从《海牙规则》到《维斯比规则》再到《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从不断扩大,国际社会对于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是大势所趋。本人认为,在我国构建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国际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实际情况,对比《航空运输法》、《铁路法》中关于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结合港口经营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探讨如何构建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本文认为,将我国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更为适宜。我国应参照中国台湾地区“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定“喜马拉雅条款”扩大化,采取列举的方式,使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有权援引责任限制。
陈浩[2](2019)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研究的是: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即如何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高水平贸易规则,构建具有世界最高开放形态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使其成为引领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引擎。本文的理论价值在于: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概念,明确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的原则,通过要素禀赋、全球价值链等理论找到自由贸易港能够聚集国内外优质要素的经济学寓意。本文的应用价值在于:通过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比较以及对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汉堡、利物浦等成熟自由贸易港经验和世界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梳理,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差异化发展的模式,重点提出海南建设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的路径,探索金融、大宗商品、内陆等不同类型自由贸易港模式。本文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可靠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指导。本文沿着“提出问题——理论研究——提出观点--经验借鉴——实践探索—归纳观点”的思路开展研究。研究内容共由七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基础、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等内容。本章内容属于提出问题部分。第二章是“自由贸易港理论基础”,通过要素禀赋理论、“守夜人”、“凯恩斯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公共产品等基础理论和交易成本、经济成长阶段、政府管制理论、全球价值链、新制度经济学等方面试图探讨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经济学基础。本章内容属于理论研究部分。第三章是“自由贸易港分析”,界定自由贸易港主要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具体体现,以及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区别。本章内容属于提出观点部分。第四章是“全球着名自由贸易港的成熟经验”,通过梳理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和中国中国香港、迪拜、新加坡等“综合服务型”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历程,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介绍TPP、CPTPP、欧盟海关一体化、欧日经济伙伴协定和中国智利自贸升级协定相关情况,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树立国际标准,争取建设成为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第四和第五章的内容属于经验借鉴。第六章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从推动消费、服务业、营商环境、金融开放、房地产、人员流动等方面重点探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特点,并浅谈其他内陆型、战略型和特殊功能型自由贸易港的构想设计。本章内容属于实践探索部分。第七章是“结论与讨论”,归纳本文研究形成的结论性观点,探讨本文研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对该领域研究提出构想。本章内容属于归纳观点部分。本文认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意义重大。一是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下我国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创新举措,也是我国改革进程的必然。二是从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先进经验来看,自由贸易港是全球开放程度最高、货物服务人员高度自由流动的地区,但也存在发展腹地狭窄、本地产业薄弱、政府角色弱化等缺陷。三是从经济学上讲,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准入壁垒,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政策、规划和法治引导市场行为,避免市场失灵。此外,还要发挥制度设计优势,提高改革效应。四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要特色化发展,既要借鉴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成熟经验,又要支持海南根据自身特色建设服务型自由贸易港,因地制宜推动制度创新实现最高水平的开放。本文创新点一是提出如何发挥自由贸易港的“中国特色”。主要特点包括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以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为核心、注重发挥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作用、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扬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以及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等;二是通过分析逆全球化的原因,提出全球价值链既体现经济价值,又兼顾社会价值。所以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既要围绕全球价值链的发展趋势,通过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全球最优的营商环境,为中国企业乃至全球企业深度参与国际价值链提供制度保障,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也要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全球市场的单一化分割,破除行政垄断和资本垄断,推动全球价值链向着普惠、共享的方向改革,体现制度优越性保障公平;三是梳理TPP等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内容,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要对标国际规则和标准,不仅要实现货物、资本、人员便利化流动,更要推动信息化革命带来的全球数据自由流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韩伟[3](2019)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文中提出当今世界的物流行业已经进入了“第三方物流”时代,第三方物流是一体化、系统化、个性化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起源于企业物流业务的外包需求。然而与西方国家的第三方物流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不同,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仍处于起步期,不仅理论与实务对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立法对第三方物流的调整也表现出碎片化、立法层级低、针对性不强的缺陷。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出发,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合性、信息性、程式性与专属性属于商事合同,且民、商法调整在基本原则、主体规则、行为规则、责任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应当由商法完成。围绕合同的要素以及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及与其相关的现行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和法律完善需求昭然若揭。第一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是竞争缔约和附和缔约。其中竞争缔约是以竞争方式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竞争缔约主要采取的是招标与投标方式,对此《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则都无法满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需求。附和缔约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对此,《合同法》在格式合同使用人、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与结果、“格式之战”等规定上都存在不足。第二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基本上都是涉他合同,且往往既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检验、履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及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义务,当前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开放性与继续性的特点,所以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完善,立法应当从提高效率和尊重商业判断两方面入手。第四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共性,但是在预告解除、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等规则方面,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尤其是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之中应当被限制适用。第五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终止需要重点解决交易习惯与民事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关注交互计算规则的适用。第六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从归责原则、责任制度形式、赔偿范围、责任赔偿限制到责任期间都存在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体系是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对于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理论上存在制定单独的《第三方物流法》、对现有法律规范逐一完善、在《合同法》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三种立场,其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应当是最佳选择。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出发,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的完善等几个方面。
韩笑[4](2019)在《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上世纪中叶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货物多式联运开始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化的运输服务方式。它的优越性是单一运输方式所无法比拟的,因为在一个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过程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全权负责整个运输过程,将原有分散的运输过程进行有机的统一,满足了货方对整个运输过程效率高、重安全、求便捷的要求。作为结合多个单一运输方式的复合性运输方式,当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不可避免的要面临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由区段承运人负责;是依据统一标准赔偿还是依据各个区段法律中不同标准赔偿的问题;即在多式联运中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整个问题,建立一种统一的经营人责任制度以更好地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国际社会和各国进行了多次尝试,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种各国普遍能接受的统一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制定了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具体条款,但是在立法模式、归责原则、责任形式的选择、责任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试图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国际社会的立法中以及中国多式联运立法中有关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立法经验进行比较研究,由此,提出了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者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确定不完全过错推定原则这种归责原则和统一责任制这种责任形式,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经营人的责任范围大小和责任限额,同时引入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以平衡统一责任制适用在中货方、经营人以及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建立一部新的、统一规制多式联运的单行多式联运法。
刘薇[5](2019)在《国际海上运输中滞箱费问题实证研究》文中指出航运事业发展至今,集装箱运输凭借其高效率、高质量、高密集、标准化等优势,越来越被航运市场所看重,但随之而来的频生的集装箱滞箱费纠纷。滞箱费纠纷主要产生于集装箱班轮运输航运实践中。滞箱费是指在承运人抵达目的港后,因为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集装箱所载货物因长期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提货后未按约定归还集装箱,从而超过承运人所允诺的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占用集装箱所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集装箱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复杂的。但由于我国法律在滞箱费领域的空白,滞箱费纠纷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收取滞箱费的合法性问题、滞箱费纠纷中适格原告与被告的确定问题、确定滞箱费最终赔偿额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滞箱费纠纷中当事人争论不休、学术界质疑不断的源泉,同时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无疑给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滞箱费纠纷案件时增添了难度。本文是对中国有关滞箱费纠纷问题的实证研究。鉴于我国《海商法》并未对“滞箱费”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相关滞箱费案例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国际海上运输中滞箱费问题实证研究。通过对我国滞箱费纠纷相关的多个案例进行解读,分析滞箱费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核心焦点问题,及各法院在不同时期针对这些焦点问题的处理方式。本文意图通过搜集分析相关滞箱费纠纷案例,为承运人请求滞箱费寻找合法的依据、确定不同情况下滞箱费纠纷责任主体、探讨滞箱费纠纷中承运人的减损义务及滞箱费金额最高限额标准。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承运人主张滞箱费的法律依据进行的分析。通过整理总结我国相关滞箱费纠纷案例中法院确认承运人的权利所适用的法律,对其法律适用进行分析讨论,为承运人主张滞箱费的权利提供合法性依据。第二部分是对滞箱费纠纷的适格主体的确定进行的讨论。该部分在结合个别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主要讨论了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以及确定收货人与托运人为责任主体时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滞箱费赔偿金额确定的讨论。该部分包括对承运人单方制定的滞箱费计算标准的效力的讨论,与对滞箱费完全赔偿的限制的讨论。笔者希望结合我国相关滞箱费纠纷案件的分析,对以上相关滞箱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提出笔者的相关意见建议,为我国关于滞箱费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作出一定贡献。
伊黎明[6](2019)在《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额持续高速增长,港口运输行业也随之日益繁荣,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此同时,港口运输行业劳资矛盾日益尖锐、人才流失、港口自动化冲击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如何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及企业自身良好发展间的平衡,不论是对企业、劳动者亦或是政府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集体协商作为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可以十分有效的缓和劳资矛盾,和谐劳动关系。但是,我国真正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时间尚短,无论是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实践经验都十分不足。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于2011年正式启动了行业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在行业内逐步建立了集体协商长效机制。行业7年以来的集体协商工作改善了日益紧张复杂的劳动关系,在岗位覆盖范围、薪酬模式、劳动争议量的减少等方面都取得了进展。然而行业内集体协商工作依然存在协商内容单一、合同流于形式、雇主组织建设落后等问题。从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的实践来看,推进我国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健康快速发展,应当从集体协商范围入手,增加集体协商内容,提高集体协商质量,构建行业工资增长机制,促进行业内工作条件改善。要完善协商主体的建设,使集体协商得以更加规范的进行。同时要完善集体协商监管机制,推进集体协商立法,明确集体协商监督主体。多管齐下打造适合我国港口运输行业的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实现劳资双方的双赢,构建新型的、互利的和谐劳动关系。
单新国[7](2018)在《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市场监管权和宏观调控权是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前者针对微观经济市场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后者针对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市场监管权对于宏观调控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市场监管权的行使可以为宏观调控权造就一个宏观调控的有序基础环境;二是市场监管权可以为宏观调控权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提供一种执行保障,将调控政策和指标具体化为对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内容。由于市场监管权的行使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其对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影响更加的明显和有效,人们对市场监管权行使的结果感受也更为强烈。宏观调控权的行使由于具有间接性、引导性、软法性,其作用的发挥具有缓慢性、长期性、不确定性;而市场监管权作为行政权力的表现可以迅速的将行政经济管理的意志贯彻到经济市场的内部去。没有市场监管权对经济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没有宏观调控的顺利实施,每一次宏观调控的失败都表现为市场竞争秩序的失控和市场监管权力的失职。有权力就有腐败,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监管权的异化即可以导致其违背公众对其“社会契约”的委托,也可能会误导市场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取向。更为严重的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在政治上既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伤害了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在经济上使市场公平合法竞争得不到保护并导致投机炒作行为横行,整个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受到严重压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和行政体制改革,在举措上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国家治理方式改革,旨在提高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效率,激发全社会的经济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将我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建设推向更高的阶段。这其中发出的信号就是依法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决定资源配置的制度格局。治国在于治吏,发展经济在于减少行政干预,一切要点都在于行政权力的依法运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魔鬼存在于细节之中,细节决定事物的成败。无论多么宏伟的社会愿景或者激情无比的变革动机,在缺乏详细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者导致一败涂地。对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权力的改革需要在经济法律制度上理清脉络,然后在具体的规则制定上做好准备。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监督好市场监管权的正确行使”这一基本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研究探讨。第一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市场监管权概念的界定的意义。法学研究需要界定好问题对象的基本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在哲学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将研究对象与其他事务区分开来,使问题研究的背景变得明晰;其次法律概念的明确在社会认识论上可以使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加深对它的认识,并在以后发展和改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对市场监管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认为它是法律赋予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第三,对市场监管权产生和发展的中外历史做了纵向梳理,揭示了市场监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的重要性。第四,对市场监管权的经济性、规则性等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五,分析了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含义以及进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的意义.第二章,关于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对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认为对市场监管权依法监督的正当性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依法治国等理论之上的。第二,对典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监管权力监督模式进行了考察,包括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依法拥有对本国市场进行干预的权力,在此方面各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均无差别,但在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监督上有所不同。美国议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较大,独立监管委员会和议会审查制度使得政府监管权处处受限;德国更偏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英国的行政监督依据三权分立原则,英国政府的自我监督机制也比美国大得多,而美国偏重于议会和司法监督。这告诉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有行之有效的一套办法对政府经济管理权力的监督,对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监督机制建设要依据本国国情。第三,分析了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应有选择以及该选择对监管权规制立法的影响,强调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围绕行政中心主义来加强立法对市场监管权的制度约束。第三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市场监管权主体,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依据不同的标准将市场监管权主体划分为政府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等类别。第三,要对市场监管权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就必须依法建立其市场监管权主体的资格取得、变更和丧失制度,使主体地位的取得有法可依。第四,进一步从预算和立法授权角度探讨了完善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第四章,关于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论述了完善市场监管权力合理配置的理论原因,包括政治模式改革的需要和权力运行协调的需要。第二,分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市场监管权力分工上的基本原则以及分工方式。第三,研究了市场监管权在政府与社会性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工协作问题,并对“如何对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监管权行使进行监督”进行了论证。第五章,关于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监管主体的权力大小和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领域范围。第一,分析了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主要从政治经济学、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经验和经济法的法律性质三个角度。第二,分析论证了对市场监管权的行使范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法,包括依法明确其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中央规定的政府权利和责任清单制度。第六章,关于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促使法律主体守法的保障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市场监管权主体就会无所顾忌的滥用监管权。本章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第一,分析了什么是市场监管权的不当行使以及其含义,接着对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下的法律责任与经济法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区别进行了分析。第二,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三,论述了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陈莉[8](2018)在《我国上市航运企业融资效率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文中认为融资效率一直是各行各业关注的话题。虽然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开放程度日益加深,但与西方发达市场相比,仍存在由体系不健全、投机交易多、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的融资成本高居不下、融资效率低的问题。在2013年国家领导人提出“一带一路”、海洋强国战略后,我国对海洋贸易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然而在航运业周期性、行业壁垒和资金融资难等问题的限制下,我国航运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难题,在这些难题中,最受关注的同时也最为重要的即是航运企业“融资效率低”的问题。本文以我国上市航运企业为样本,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分析影响我国上市航运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首先,阐述当前航运企业融资现状,包括航运市场发展现状、航运企业融资方式、融资特点和融资难题等;其次,从理论角度分析影响融资效率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再次,从实证角度分析融资效率影响因素的影响规律,运用DEA模型构建融资效率测度体系,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模型构建影响因素分析体系;最后,根据前文分析得出本文结论,并根据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高我国航运企业融资效率的对策建议。研究表明:(1)宏观层面:航运市场供需失衡、以中小航运企业为主的航运格局、航运金融服务发展滞后、航运融资法律法规方面欠缺等因素,导致国内航运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效率低的问题。(2)微观层面:航运企业的资本结构与融资效率呈“倒U型”关系,存在最优资本结构比例;盈利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企业融资效率呈显着正相关关系;船舶资产增长率、资产周转率与融资效率无显着关系。本文建议:(1)政府部门:进一步健全航运融资法律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政策。(2)金融机构:逐步加大对航运贷款投放力度,完善航运金融服务体系建设。(3)航运企业:确定适当的融资金额比例,充分发挥税盾效应和杠杆效应,提升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以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效率。
章雯昶[9](2018)在《基于灰色关联度分析的浙江省港航业与金融业联动发展的研究》文中认为浙江省是我国的海洋资源大省,2003年浙江省就提出要建设“海洋经济强省”,其中港航业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是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撑,促进港航业和金融业的联动发展,对浙江省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浙江省两大产业联动发展的研究,对于提升整个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能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并且能够为其他沿海省份发展海洋经济提供有效借鉴。本文通过对港航业和金融业发展特点和关联性的分析,认为两大产业虽然内容和形式不同,但彼此间存在着较好的联动发展理论基础和内生动力,并且高水平的联动发展有助于提升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然后通过对发达国家、地区和城市的港航业和金融业联动发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印证了两大产业的内在关联性,并总结了如何推动两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经验。考虑到港航业与金融业都是多层次的复杂系统,两大产业之间相互作用存在着随机性、不确定性和变化性,同时,这两大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有效数据的样本较小,数据反映的信息具有灰色性,因此,在对浙江省两大产业发展现状进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法计算了浙江省港航业和金融业相关指标之间的灰色关联度,并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分析加以辅助验证。根据定量计算得出的数据,对比发达国家、地区和城市的经验,提出了加强政府引导、加快港航产业链发展等对策建议。
陈小辛[10](2017)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及其国际地位的探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及其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等多个维度,重点分析论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由此延伸探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演变趋势。本文核心观点认为,通过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促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化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是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转型提升的路径选择。其中的关键是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体现在资源要素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和美元金融生态圈的自由流动上,从而充分发挥香港的人民币和美元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为此,香港应明确提升国际金融服务质量的发展策略。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近年来,受到美元地位削弱和国际贸易恶化的双重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也面临着转型的抉择。但随着中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事务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加上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当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获得了转型发展的新机遇。在文献综述方面,围绕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研究愈发的重要,并且随着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演变衍生出一系列值得深度研究的问题。本文的研究对于加深认识我国金融中心的发展条件、发展格局及发展趋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可持续发展面对的问题,加快推进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促进我国更快及更有效率地发展成为金融强国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及决策参考价值。第二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通过梳理上世纪香港主要支柱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不难发现,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确立既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第一,香港长期贯彻最低限度干预市场的治理原则。第二,香港的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产业演进过程为国际金融中心奠定了实体经济基础和金融基础。第三,法制建设和监管完善为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就非正式制度而言,香港社会文化的包容性使得香港多元化文化高度融合特征非常明显,也造就了香港成为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国际性大都市,进而决定了香港经济的高度外向性,奠定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与此同时,香港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香港将法治观念、法治秩序、法治环境、法制管理贯彻到香港市民和法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使法治精神成为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香港建立起以货币局制度为核心建立起现代金融体系。联系汇率制度在弱化央行职能的同时,促进了国际资本在香港自由流动,加快了香港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提升了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三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探讨。香港当前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位于世界前三,仅次于伦敦和纽约。但是,香港不具备取代伦敦、纽约成为更强大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香港作为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受到来自其它国际金融中心和内地金融中心的挑战。然而,内地为香港转型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供了历史机遇。就沪港金融中心关系而言,香港与上海优势互补,呈现错位发展的趋势,两个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并行不悖。就粤港金融中心关系而言,随着金融合作的深化,两地金融产业的梯度发展模式将演化为双轮驱动模式。随着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关系的不断升华,香港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将积极发展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促使香港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地位不断巩固。因此,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香港必须充分善用自身比较优势,发挥区位优势的排他性,促进实体产业的国际化、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人力资源的国际化,才能进一步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可以预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变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瓶颈将通过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来弥补。进一步,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必须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第四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随着香港人民币支付结算体系的逐步完善,香港逐渐发展起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从最初的有限的个人人民币业务拓展到债券、股票、货币、证券和基金等业务,并由此形成了多层次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将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大致划分为借贷市场、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它金融产品市场等多种不同类型的金融市场。2010年以后,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资金和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资金交易量明显增长,形成了离岸人民币资金池。在构筑离岸人民币资金池的同时,香港也加快了离岸人民币利率及汇率形成机制的建设。目前,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是,离岸人民币利率和汇率的形成受到国际资本的影响愈发明显。但是,大量离岸人民币被用于套利与套汇等投机活动当中,导致离岸人民币利率与汇率的投机性和波动性都很强。究其原因,主要是大量离岸人民币在虚拟经济领域“空转”所致,离岸人民币对境内外实体经济的支持严重不足。因此,下一阶段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重点应该放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上。总之,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于离岸人民币资金的集聚和周转,创新离岸人民币金融交易产品,优化离岸人民币资源的配置,完善离岸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确立香港离岸人民币交易中心和定价中心的地位。第五部分,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全面发挥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积极作用,能够从根本上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产生深远影响。首先,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促进人民币发挥其国际流通货币、国际支付货币、国际储备货币、国际投资货币的职能和功能。其次,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一是有助于基础设施项目顺利融通资金,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香港天然深水良港的地理优势,发挥国际航运中心和亚洲干散货、集装箱运输枢纽的区位优势,发挥海陆空立体化多式联运的交通运输优势。二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其运营、融资、投资活动。三是有助于推动持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深化,使香港金融产业和金融资本深度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从而客观上提升了金融产业人力资源的国际化水平。最后,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能够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作用关键在于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这种良性循环不仅体现在以商品和货币为表征的资源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内的有效流动上,而且体现在资源在圈内的有效集聚上,同时还体现在资源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和美元金融生态圈的自由流动上,从而充分发挥香港的人民币和美元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优势。因此,资源集聚和循环以及资源的圈内和圈际流动是离岸人民币金融市场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才是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根本所在。第六部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首先,香港在中国经济格局中的重要角色有被弱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贸易中转角色淡化。第二,资本中介角色淡化。第三,产业对接角色淡化。第四,交通枢纽角色淡化。第五,政治沟通角色淡化。其次,香港套利套汇等投机活动盛行带来的潜在风险。离岸人民币存在一种单向做空机制,导致香港成为套利套汇投机的离岸金融中心。最后,香港可能面临大规模国际资金转移的挑战。以日本离岸金融中心为例,日本离岸中心已成为再贷款的通道和国际避税的工具,对日元国际化进程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有鉴于此,香港人民币离岸中心建设既要防范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动,也要防范金融体系漏洞。第七部分,促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的路径选择。通过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SWOT总结分析,笔者重申了若干观点。第一,香港不具备取代伦敦、纽约成为更强大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第二,美元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瓶颈可通过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空间来弥补。第三,积极发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促使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路径将从单一的美元国际金融中心演化为美元与人民币并存的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第四,发展复合型国际金融中心,关键在于促成商品和货币的良性循环。在此基础上,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可以分为两个重点发展方向。一是继续巩固香港在美元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二是积极打造香港在人民币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而奠定这一地位,笔者认为,需要确立香港的人民币商品流通中心地位、人民币金融交易中心地位、人民币金融信息中心地位。在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未来的发展策略上,应该重点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内地货物和服务进出口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贷款融资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募资服务、为内地机构境外发债融资服务、为内地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为境外企业境内直接投资服务、为境外机构境内间接投资服务,等等。
二、集装箱运输法律十大问题导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集装箱运输法律十大问题导论(论文提纲范文)
(1)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一)问题的现实性 |
(二)问题的复杂性 |
二、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三、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一)法解释学的方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及法律地位 |
一、港口经营人的定义 |
(一)港口经营人在我国法律中的定义 |
(二)港口经营人在国际公约中的定义 |
二、港口经营人的特征 |
三、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
(一)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 |
(二)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 |
(三)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 |
(四)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缔约人 |
(五)港口经营人是履行辅助人 |
四、上述各学说评析 |
(一)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不合理 |
(二)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不合理 |
(三)港口经营人是实际承运人不合理 |
(四)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缔约人不合理 |
(五)将港口经营人认定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更为合理 |
第二章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 |
一、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
(一)单位责任限制制度 |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三)本文论述的港口经营人涉及的责任限制 |
二、有关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立法历史沿革 |
(一)《海牙规则》时期 |
(二)《维斯比规则》时期 |
(三)《汉堡规则》时期 |
(四)《鹿特丹规则》时期 |
三、涉及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立法趋势 |
(一)专门立法模式 |
(二)“喜马拉雅条款”法定化模式 |
(三)扩大运输法责任主体适用范围的模式 |
第三章 我国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构建面临的问题 |
一、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一)“港航一家”改制后法规缺失 |
(二)《海商法》、《港口法》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认以及赔偿责任缺失 |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 |
二、《海商法》修改中各团体主张的矛盾与冲突 |
(一)货方 |
(二)港方 |
(三)现有的《海商法》修改稿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 |
一、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一)实际承运人制度难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 |
(二)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构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存在局限性 |
(三)采用专门立法模式不合理 |
(四)采用在运输立法中专门规定不合适 |
(五)采用扩大化法定“喜马拉雅条款”更为合理 |
(六)立法模式选择的总结 |
二、港口经营人作为履行辅助人的基础上责任限制制度的构建 |
(一)港口经营人作为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的责任限制的运行 |
(二)当港口经营人作为货方的委托人时责任限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展示 |
(2)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述评 |
一、国外关于自由港的研究 |
二、国内关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 |
三、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自由贸易港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自由贸易理论基础 |
一、要素禀赋理论 |
二、“守夜人”和“凯恩斯主义” |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 |
四、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节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理论拓展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经济成长阶段理论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五、制度与市场理论 |
第三章 自由贸易港分析 |
第一节 主要特点 |
一、货物、资本、人员自由流动(“一线放开”) |
二、坚持政府积极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二线管住”) |
三、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 |
第二节 自由贸易港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系和区别 |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情况 |
二、共性特点 |
三、两者的区别 |
第三节 自由贸易港与其他海关特殊区域的不同 |
一、保税区 |
二、出口加工区 |
三、保税物流园区 |
四、跨境工业园区 |
五、保税港区 |
六、综合保税区 |
第四章 全球成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 |
第一节 汉堡、利物浦等“转口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汉堡自由贸易港 |
二、利物浦自由贸易港 |
三、经验启示 |
第二节 中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综合型”自由贸易港 |
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 |
二、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港 |
三、阿联酋和迪拜自由贸易港 |
四、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 |
第五章 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和制度经验分析 |
第一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CPTPP |
一、TPP |
二、CPTPP |
第二节 欧盟贸易便利化制度 |
第三节 欧日伙伴关系协定 |
第四节 中国和智利自贸升级协定 |
第六章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海南服务贸易型自由贸易港 |
一、建设意义 |
二、建设特点 |
三、建设路径 |
第二节 战略型自由贸易港 |
一、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自由贸易港(陕西) |
二、京津冀自由贸易港 |
第三节 特殊功能自由贸易港 |
一、上海金融自由贸易港 |
二、舟山国际油品自由贸易港 |
第八章 结论与启示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展望 |
三 有待深入的几个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校期间学术成果 |
(3)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与切入点 |
二、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与民商法律调整的差异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商事合同 |
第二节 民商法调整差异的理论渊源 |
一、民商分立:偶然抑或必然 |
二、营利性:商法的核心特征 |
第三节 民、商法调整的具体差异 |
一、营利目标与市民生活区分下的法律原则差异 |
二、职业商人与一般市民区分下的主体规则差异 |
三、营业活动与一般法律行为区分下的行为规则差异 |
四、交易秩序保障与私法自治维护区分下的责任规则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独特性 |
一、以招投标为竞争方式 |
二、招投标过程具有程序性、技术性和有偿性 |
三、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无效的法定情形具有特殊性 |
四、竞争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独具特色 |
五、竞争缔约中的担保机制具有特殊性 |
六、竞争缔约须关注第三人保护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调整的不足 |
二、《招标投标法》立法理念与第三方物流合同存在差异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独特性 |
一、缔约主体都是商主体 |
二、名为格式条款实为个别协议 |
三、存在“格式之战” |
第五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局限性 |
一、与格式合同使用人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二、与格式合同缔约过程及结果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三、与“格式之战”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涉他合同的履行 |
第二节 涉他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独特性 |
一、涉及第三人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 |
二、合同的第三人是集合体 |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动态性、持续性与技术性 |
四、合同的关系结构中可能存在第四关系 |
五、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条款解释具有特殊性 |
六、合同的履行障碍具有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局限性 |
一、检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二、履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三、第四关系双方之间的义务如何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 |
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含义 |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及效力 |
三、合同转让的要件及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独特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的独特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转让的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局限性 |
一、简约化问题 |
二、商业判断或者说商法思维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类型 |
二、合同解除制度辨析 |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独特性 |
一、合同解除具有外部性、程序性、复杂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允许预告解除但限制任意解除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应区分民商事合同 |
二、《合同法》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 |
三、《合同法》还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 |
二、合同终止的类型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独特性 |
一、合同终止中存在民事一般法与商事交易惯例的冲突问题 |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具有多样性 |
三、合同存在部分终止的情形 |
四、合同终止中存在交互计算的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局限性 |
一、交互计算规则的空白 |
二、交易习惯的忽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分类 |
一、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商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事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严格责任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制度形式 |
一、责任主体的分歧与选择 |
二、责任标准的分歧与选择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赔偿限制 |
第五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期间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应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 |
一、物流合同法律规则的碎片化 |
二、现有规则特别是《合同法》的商事属性不足 |
第二节 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调整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 |
一、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 |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 |
三、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 |
四、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 |
五、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 |
六、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 |
七、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 |
八、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4)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 |
2.1 多式联运的含义 |
2.2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
2.3 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
2.3.1 归责原则 |
2.3.2 责任形式 |
2.3.3 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 |
第3章 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3.1 我国的多式联运的基本情况 |
3.2 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 |
3.2.1 立法冲突,且未成体系 |
3.2.2 归责原则矛盾 |
3.2.3 责任形式选择不适当 |
3.2.4 责任范围规定不明 |
3.2.5 责任限额规定差异大 |
第4章 完善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建议 |
4.1 制定一部关于多式联运的专门立法 |
4.2 统一采用不完全过错原则 |
4.3 选择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
4.4 完善迟延交付的责任范围 |
4.5 统一经营人损害赔偿的限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际海上运输中滞箱费问题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承运人主张滞箱费的法律依据之分析 |
(一) 承运人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的法律依据 |
1.承运人可根据《海商法》第86条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 |
2.承运人可根据《合同法》第309条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 |
3.承运人可根据《海商法》第78条向收货人主张滞箱费 |
4.承运人收取滞箱费是航运惯例 |
(二) 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滞箱费的法律依据 |
1.对以《海商法》第87、88条为法律依据的分析 |
2.对以《合同法》第65条、第107条、第304条为法律依据的分析 |
3.对其他法律依据的分析 |
(三) 承运人主张滞箱费的合法性分析 |
二、滞箱费纠纷的适格主体之确定 |
(一) 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案例实证分析 |
1.实际承运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分析 |
2.无船承运人的原告主体资格分析 |
(二) 有被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之案例实证分析 |
1.提单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与实际收货人的适格责任主体分析 |
2.缔约托运人、交货托运人的适格责任主体分析 |
三、滞箱费赔偿金额的确定 |
(一) 承运人单方制定的滞箱费费率能否作为计算标准 |
(二) 在承运人减损义务下对限制滞箱费完全赔偿的方式之分析 |
1.对以重置一个新箱的市场价格或其1.5倍为限的分析 |
2.对以承运人能够处理货物的时间为限的分析 |
3.对以同期、同类型、同数量集装箱的租金损失为限的分析 |
4.对限制滞箱费完全赔偿方式的总结 |
四、针对滞箱费问题的相关建议 |
(一) 完善我国法律对滞箱费的相关规定 |
1.明确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合法性 |
2.针对进口滞箱费制定具体的《计收办法》 |
(二) 对承运人与货方的建议 |
1.对承运人的建议 |
2.对货方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2.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目的和实施路线 |
一 我国港口运输行业产业关系概况 |
(一)港口运输行业产业现状 |
1.港口运输行业产业规模 |
2.港口运输行业产业特点 |
3.港口运输行业运输方式 |
(二)港口运输行业劳动力结构 |
1.港口运输行业劳动力学历结构 |
2.港口运输行业劳动力年龄结构 |
3.港口运输行业劳动力工作年限分布 |
4.港口运输行业劳动力所在公司规模分布 |
(三)港口运输行业劳动争议概况 |
1.港口运输行业劳动争议概况 |
2.港口运输行业群体性纠纷概况 |
(四)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概况 |
1.政府现行政策支持 |
2.行业集体协商现状 |
(五)港口运输行业产业关系存在的问题 |
1.技术人才短缺 |
2.用工形式复杂 |
3.工作环境恶劣 |
二 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调研 |
(一)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背景 |
1.群体性劳资纠纷 |
2.成立行业工会 |
(二)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过程 |
1.确定协商主体 |
2.协商前准备 |
3.启动要约 |
4.产生协商代表 |
5.正式协商 |
6.审查备案 |
(三)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成效 |
1.岗位覆盖范围扩大 |
2.薪酬模式逐步多元 |
3.劳动争议大幅减少 |
(四)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 |
1.集体协商内容单一 |
2.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
3.雇主组织建设落后 |
三 域外港口集体谈判案例分析 |
(一)集体谈判与集体协商 |
(二)美国西海岸港口产业集体谈判个案分析 |
1.案件概述 |
2.集体谈判效果 |
3.借鉴与警示 |
(三)欧洲部分港口产业集体谈判个案分析 |
1.案件概述 |
2.集体谈判效果 |
3.借鉴与警示 |
四 对我国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的建议 |
(一)扩大集体协商范围 |
1.增加集体协商内容 |
2.协商解决港口自动化的冲击 |
(二)提高集体协商质量 |
1.构建行业工资增长机制 |
2.促进行业工作条件改善 |
(三)完善协商主体建设 |
1.行业工会的建设 |
2.雇主组织的建设 |
(四)完善集体协商监管机制 |
1.政府的适当参与 |
2.完善集体协商立法 |
3.明确集体协商监督主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市场监管权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概述 |
一、市场监管权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的历史镜像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的基本特征 |
一、市场监管权内容上的经济性 |
二、市场监管权功能上的规制性 |
三、市场监管权监管手段的综合性 |
四、市场监管权关系主体的多样性 |
五、市场监管权的法定性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社会契约论理论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自由理论 |
三、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经济民主理论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法治理论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考察 |
一、美国议会主导模式 |
二、英国专门机构模式 |
三、德国行政主导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一、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反思 |
二、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选择的本土要素 |
三、行政中心主义模式对我国市场监管权规制法律的影响 |
四、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模式的我国选择 |
第三章 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 |
一、市场监管权主体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的特征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的分类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制 |
一、法律资格的功能 |
二、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取得 |
三、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
四、市场监管权主体资格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四章 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 |
一、政府治理模式改革 |
二、市场监管权的协调配置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央地之间的纵向配置 |
一、市场监管权央地纵向配置的回溯 |
二、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央地之间市场监管权配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的横向社会配置 |
一、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分权对象 |
二、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内容 |
三、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存在的问题 |
四、横向社会配置的市场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哲学基础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实践需要 |
三、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法律要求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法律规制的方式 |
一、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法律限定 |
二、市场监管权行使范围的权力清单 |
第六章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 |
一、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法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二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表现 |
一、市场监管违反法律程序 |
二、市场监管权超越权限范围 |
三、市场监管权的滥用 |
第三节 市场监管权不当行使的法律责任 |
一、不当监管行为的纠正责任 |
二、不当监管行为的行政赔偿责任 |
三、不当监管的其他责任 |
四、不当监管法律责任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我国上市航运企业融资效率影响因素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 |
二、本文不足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融资理论 |
二、效率理论 |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
一、融资效率内涵研究 |
二、融资效率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三、融资效率评价方法相关研究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我国航运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航运市场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航运企业主要融资方式 |
一、内源融资 |
二、银行贷款 |
三、债券融资 |
四、股权融资 |
五、船舶融资租赁模式 |
六、航运衍生品 |
七、船舶产业基金 |
第三节 我国航运企业主要融资特点 |
一、资金需求量大,筹资困难 |
二、投资回收期长,风险较大 |
三、融资渠道多样,决策难度大 |
四、多元影响因素,融资风险高 |
第四节 我国航运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题 |
一、航运需求增长放缓,航运业低位徘徊 |
二、新船订单过度增长,运力严重过剩 |
三、以中小航运企业为主,综合竞争力较弱 |
四、航运金融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缺少专门的航运金融服务机构 |
第四章 我国航运企业融资效率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我国上市航运企业的界定 |
二、本文融资效率的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航运企业融资效率宏观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航运贸易需求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二、自贸区建设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三、航运金融服务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四、航运融资法律法规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第三节 我国上市航运企业融资效率微观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一、资本结构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二、船舶资产增长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三、营运能力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四、盈利能力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五、公司规模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六、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航运企业融资效率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融资效率测度体系构建 |
一、DEA模型概述 |
二、融资效率测度体系构建 |
三、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四、测度分析及结果 |
第二节 多元回归分析模型构建 |
一、面板数据模型概述 |
二、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 |
三、回归分析及结果 |
第三节 实证分析结论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政府部门 |
二、金融机构 |
三、企业自身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灰色关联度分析的浙江省港航业与金融业联动发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港航业和金融业关联性的研究现状 |
1.2.2 灰色关联度分析理论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1.4 主要内容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港航业与金融业联动发展关系 |
2.1 金融业对港航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
2.1.1 提供资金来源 |
2.1.2 管理港航风险 |
2.1.3 应对港航市场波动 |
2.2 港航业对金融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
2.2.1 融资需求促进投资 |
2.2.2 结算需求促进资金流动 |
2.2.3 信息优势促进供应链金融 |
2.3 国际港航业和金融业联动发展的典型案例 |
2.3.1 英国伦敦 |
2.3.2 新加坡 |
2.3.3 挪威 |
2.3.4 中国香港 |
2.4 小结 |
第3章 浙江省港航业和金融业发展情况 |
3.1 浙江省港航业发展情况 |
3.1.1 发展基础 |
3.1.2 港口发展情况 |
3.1.3 航运发展情况 |
3.1.4 延伸业务发展情况 |
3.2 浙江省金融业发展情况 |
3.2.1 金融业总体发展情况 |
3.2.2 航运金融发展情况 |
第4章 浙江省港航业与金融业灰色关联分析 |
4.1 灰色关联分析概述 |
4.1.1 基本原理 |
4.1.2 适用性分析 |
4.1.3 分析步骤 |
4.2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 |
4.3 灰色关联度计算 |
4.4 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
4.4.1 基本原理 |
4.4.2 检验过程 |
4.5 计算结果分析 |
4.6 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
4.6.1 政府规划引导不够 |
4.6.2 港航产业链较为低端 |
4.6.3 港航市场没有形成聚集效应 |
4.6.4 金融业主动挖掘港航市场力度不足 |
4.6.5 联动发展的层次水平不高 |
4.6.6 相关人才较为匮乏 |
第5章 浙江省港航业与金融业联动发展的建议 |
5.1 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作用 |
5.1.1 加强规划和引导 |
5.1.2 加快市场经济改革 |
5.1.3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
5.2 加快港航产业链发展 |
5.2.1 巩固港口优势 |
5.2.2 拓展航运服务 |
5.2.3 推动大宗商品储运交易加工等业务 |
5.3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
5.3.1 加大融资支持 |
5.3.2 发展航运保险 |
5.3.3 创新金融服务 |
5.4 发展航运KG基金 |
5.5 加强复合型人才培育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10)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序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际金融中心的研究综述 |
1.2.2 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研究综述 |
1.2.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的理论基础 |
1.2.4 文献研究的归纳总结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历程 |
2.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进程 |
2.1.1 殖民主义时期自由经济管治理念 |
2.1.2 战后实体产业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
2.1.3 香港银行业主导地位的确立 |
2.1.4 证券业发展及资本市场繁荣 |
2.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特色 |
2.2.1 自由港政策及国际化特色 |
2.2.2 法治精神与监管特色 |
2.2.3 货币局制度和现代金融体系 第3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探讨 |
3.1 香港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比较 |
3.1.1 全球着名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概述 |
3.1.2 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评价模型 |
3.1.3 香港与其它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比较 |
3.2 香港与内地金融中心的关系 |
3.2.1 香港与内地金融关系 |
3.2.2 沪港金融中心关系 |
3.2.3 粤港金融中心关系 |
3.3 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必要条件 |
3.3.1 区位优势排他性 |
3.3.2 实体产业国际化 |
3.3.3 资本市场国际化 |
3.3.4 人力资源国际化 第4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 |
4.1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概况 |
4.1.1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历程 |
4.1.2 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架构与业务 |
4.2 香港人民币离岸借贷市场 |
4.2.1 人民币离岸存款市场 |
4.2.2 人民币离岸贷款市场 |
4.3 香港人民币离岸货币市场 |
4.3.1 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市场 |
4.3.2 离岸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形成 |
4.4 香港人民币离岸证券市场 |
4.4.1 人民币离岸债券市场的发展 |
4.4.2 人民币离岸股票市场的发展 |
4.4.3 人民币离岸基金市场的发展 |
4.5 香港人民币离岸外汇市场 |
4.5.1 人民币离岸即期外汇市场 |
4.5.2 人民币离岸远期外汇市场 第5章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 |
5.1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促进货币职能和功能的发挥 |
5.1.1 作为流通货币发挥支撑作用 |
5.1.2 作为支付货币发挥基础作用 |
5.1.3 作为储备货币发挥关键作用 |
5.1.4 作为投资货币发挥积极作用 |
5.2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 |
5.2.1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挥区位排他性优势 |
5.2.2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加速实体产业国际化 |
5.2.3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推动人力资源国际化 |
5.3 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巩固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5.3.1 形成货币循环枢纽 |
5.3.2 形成商品循环枢纽 第6章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
6.1 香港经济地位的“弱化”风险 |
6.1.1 贸易中转角色淡化 |
6.1.2 资本中介角色淡化 |
6.1.3 产业对接角色淡化 |
6.1.4 交通枢纽角色淡化 |
6.1.5 政治沟通角色淡化 |
6.2 香港套利套汇投机盛行的潜在风险 |
6.2.1 两地利率汇率形成机制差异创造套利机会 |
6.2.2 离岸人民币单向做空的内在逻辑 |
6.2.3 离岸人民币单向做空机制 |
6.3 香港可能成为跨国逃税节点的挑战——以日本为鉴 |
6.3.1 日元国际化的困境 |
6.3.2 日本离岸中心的发展 |
6.3.3 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失效及其后果 |
6.3.4 对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警示 第7章 促进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的路径选择 |
7.1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SWOT分析 |
7.1.1 优势 |
7.1.2 劣势 |
7.1.3 机会 |
7.1.4 威胁 |
7.2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 |
7.2.1 继续巩固美元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7.2.2 积极打造人民币金融生态圈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
7.3 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选择 |
7.3.1 确立人民币商品流通中心地位 |
7.3.2 确立人民币金融交易中心地位 |
7.3.3 确立人民币金融信息中心地位 |
7.4 香港人民币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策略 |
7.4.1 服务内地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的措施 |
7.4.2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贷款融资的措施 |
7.4.3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募资的措施 |
7.4.4 服务内地机构境外发债融资的措施 |
7.4.5 服务内地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措施 |
7.4.6 服务境外企业境内直接投资的措施 |
7.4.7 服务境外机构境内间接投资的措施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
四、集装箱运输法律十大问题导论(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D]. 何欧阳.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2]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D]. 陈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3]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D]. 韩伟. 南京大学, 2019(01)
- [4]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完善[D]. 韩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9)
- [5]国际海上运输中滞箱费问题实证研究[D]. 刘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港口运输行业集体协商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盐田区港口运输行业为例[D]. 伊黎明.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7]市场监管权法律规制研究[D]. 单新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8]我国上市航运企业融资效率影响因素实证研究[D]. 陈莉. 厦门大学, 2018(02)
- [9]基于灰色关联度分析的浙江省港航业与金融业联动发展的研究[D]. 章雯昶. 厦门大学, 2018(02)
- [10]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演变与路径选择[D]. 陈小辛. 吉林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