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黄瑞[1](2021)在《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文中认为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态势之下,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大。2019年4月28日,我国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其中第三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自此,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立。公司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存在其优点和弊处。其优势在于:公司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公司的灵魂在于股东自治。公司自治和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吻合。换言之,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具有经营自主性以及依靠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并且依照章程范围开展一系列的公司活动的自治性,故法院在公司内部自治中不应过多插足,这也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自治性,避免破坏其独立的法人人格。另一方面,公司法这一规定也存在其弊处。首先,公司法并未对董事无因解任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容易造成司法实务中的困扰。其次,公司法并未明确董事离职补偿法律定性及董事离职合理补偿之限度,这也造成了实践中对股东会解任董事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完全由股东会自由决定赔不赔以及怎么赔的问题。针对董事离职补偿的法律定性在实践中有很多对立观点,究竟是按照劳动法获得劳动者离职补偿还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置董事赔偿金,还是董事赔偿金和劳动者补偿金都可以主张。为此,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相关制度。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首先为分析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和理论基础,这部分对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及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进行简单介绍。其次为对我国实践中发生的董事无因解任案件的一些简单实证分析,同时对相关案件的法院层级及案由等事项进行探讨,分析其中重要的法院裁判观点。再次,本文分析了我国无因解任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股东会任意罢免合法董事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董事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本文第四章是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这部分首先是对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进行建议,如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和建立对董事履职监管的内外评析制度等。其次是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如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和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构等。通过与前文指出的问题相对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最后本文根据各章的主要观点,总结出本文结论:我国应该完善公司法相关立法,建立董事罢免的相关救济制度。
黎健强[2](2021)在《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文中认为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即公司非关联担保,这种特殊的公司经营活动已日益频繁,我国《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非关联担保决策的形成作出了规定。然而,该法律条文并未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的重大问题即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问题,尤其是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正式生效,该司法解释第7条虽然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首次进行了肯定,但是该条对审查义务应达到的标准也未进一步说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陆续发布了《法官会议纪要》《审理司法解释稿》和《九民会议纪要》等文件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问题进行说明,但该等文件一部分虽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但其属于会议纪要,不具有裁判直接适用的效力,一部分为司法解释的草案并未生效。因此,关于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实际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而在甄别担保权人是否将审查义务履行完备时,不同审判人员、不同学者对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应达到的标准的理解不尽相同,由此造成了该等问题在理论上未能达成相对统一观点,在司法裁判中对担保权人善意与否的判断尺度不一的困境。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今困境以及破局之策。研究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问题,不仅具有分析当今该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并在总结分析学者们研究成果后得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解题方法的理论意义,还具有为担保权人在参与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提供行为参考、为我国非关联担保法律建设提供完善建议、为非关联担保的司法判决提供裁判参照的实务意义。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第一部分从法律规范、裁判意见和理论学说等三个角度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进行全面剖析展示,使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标准在立法、司法和理论的现今困局一览无遗;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现今困局其形成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造成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不清的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中第一个原因为对于审查义务标准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清晰,相关的官方指导文件的观点也摇摆不定,第二个原因为无论是在实务界如司法裁判界还是在学界中,不同的审判人员和学者对审查义务标准的观点并不一致且有互不相让之势;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如何构建完善具体发表看法。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确立审查义务标准的前提,即肯定担保权人在参与公司非关联担保时的审查义务;其次需要确立科学合理的宏观标准,即摒弃实质审查标准且在形式审查标准的框架内提高注意程度,达到审慎审查的要求;第三需要细致明确履行审查义务的微观标准,即细致明确担保权人应当审查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担保权人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对作出非关联担保决议的决策机构进行适格性审查、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章程性进行审查;第四需要在上述一般性审查义务微观标准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不同的主体的审查能力对具体审查内容进行合理调配,即对于一般公司和商事自然人应适用一般性的审查义务标准,而对于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增加审查的内容,对于一般自然人应当合理减少审查内容。本文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形成困局的根本原因和构建完善我国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等不仅进行学理论述,还相应进行案例分析,望对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问题的系统研究出微薄之力。
王宇慧[3](2021)在《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不断优化,理论和实务界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问题更加关注。近年来,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样本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及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两项问题进行明确,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试图为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积极完善建议。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现状统计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规制现状从受信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两个角度进行的说明,以对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相关规范进行全貌了解。第二部分是对实证案例的基础分析,包括选取标准的限定和统计案例初步展示两项。第二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类型化分析。本章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主要存在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标准不清晰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制度供给不足两类。其中,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中可划分为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又可划分为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豁免前置程序和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三类。第三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分析。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既存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以类型划分为基础,在本章中将分别针对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三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别探究其在运行中的既存问题,在结合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尝试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探讨。第四章: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释明和对问题存在原因加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以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为出发点,进而明确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主客观判断标准,提出引入商业判断规则的制度构思;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在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制度供给,强调应加快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豁免方面,在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和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具体建议。
许丹阳[4](2021)在《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是顺利启动清算程序的第一步,也为构建完整的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能解决我国众多公司在解散之后没有及时清算或不清算进而拖欠债权人债务,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合法保护的问题。本文的选任等于产生,所以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包括两大方面内容即法律对清算义务人的选任以及公司自主对清算义务人的选任。笔者主要按照以下思路对本文进行层层阐述,本文认为控制理论和信义义务理论是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确定的共同法理基础,以此将法律选任的清算义务人确定为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中小股东、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外。同时,对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效力进行研究,以期构建完善的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
裴任[5](2021)在《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文中提出公司高管的权责配置,是指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职权和责任的分配。职权是一种对不同主体的义务和权力的混合体,责任采用广义概念,包含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后将承担的狭义责任。现实中,我国的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出现了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责任主体错配、权责配置内容失衡、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导致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不足的四个问题。出现第一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出现第二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定职权配置与实践脱节以及职权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出现第三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律供给垄断性以及立法机关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出现第四个问题的原因是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为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建立系统的理论范式,包括目标、原则、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有三,第一是解决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二是防止大股东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第三是使公司适应外部治理的要求。而为了实现上述三个目标,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有四,第一是现实主义原则,公司法的权责配置规范,应当在公司内部权责分配的普遍现实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治理目标进行一定的法律调整,而不能脱离现实直接进行制度设计;第二是信息能力原则,决策权应分配给掌握相适应的信息量并具有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的主体;第三是权责均衡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分配应当均衡且对称;第四是独立性原则,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背景下,对于大股东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企图,应当通过履职保障制度等手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大股东有一定的独立性,能够对抗大股东的违法意志。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是,当现实主义原则和其他三个原则冲突时,其他三个原则优于现实主义原则,当独立性原则和信息能力原则或者权责均衡原则冲突时,独立性原则优于这两个原则,信息能力原则和权责均衡原则没有交点,不会出现冲突。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则应当设置为强制性规范,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分配规范可以是任意性规范,但是在触及公司独立意思、全体股东重大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三项底线时,其职权分配规范也必须是强制性规范。责任配置规范,无论公司类型,都应当是强制性规范。在理论范式的指导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制度设计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也即将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三种从董事会下沉到经理的职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为经理的职权,并建立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的制度以及授权责任机制;第二是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主要是根据学界研究成果,补充财务负责人的职权;第三是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在我国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易于操纵或者绕开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保障制度就具有了必要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于股权比例优势控制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是正当的,仅在利用此种控制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保证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性。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参与的决策,应当要求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全体中小股东选任和解聘,并实行任期制。控股股东虽然同样需要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备信息,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并如实向监管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聘用和解聘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才转由全体中小股东行使。
陈兵兵[6](2021)在《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我国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将实缴资本制改革为认缴资本制,股东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利。注册资本作为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基础,也是其承担责任的基本保障,认缴制下股东随意约定出资期限、资本实际到位率低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司的偿债能力、风险承担能力被大大削弱。在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未届期股东身上,而能够使未届期股东承担责任的传统债权清偿路径——“破产加速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难以真正保障债权人利益,反而会导致许多新兴公司不当退出市场,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为此,如果能让股东出资义务在非破产的情况下加速到期,就能在实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同时,令公司安全度过债务危机,继续存续经营。实践中,也出现了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例,但司法机关态度不一。究其原因,在于缺乏法律依据、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因此,如果我国能在厘清“非破产加速到期”理论问题的前提下,尝试构建这一制度,将对我国的商事裁判和市场经济环境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鉴于上述情况,本文论证了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在理论上的可行性,证明此制度是存在坚实理论基础的,今后可以在学习借鉴美国、德国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卢政宜[7](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张建东[8](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认为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黄文欣[9](2020)在《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激发市场经济活力,2013年我国针对公司资本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为显着的改革是资本制度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不仅取消了公司成立时必须的强制验资程序,且对于股东分期缴纳最高期限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进行强制性限制,对以往繁杂的公司设立流程进行了极大简化。此次大规模的资本制度改革刺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资本制度改革修改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不足以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在新政策下各种各样潜在威胁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来说显失公平。公司注册登记制改革是为刺激市场经济活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之下,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出猛喷式增长,不仅刺激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激情,而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增长与转型提供了新的动力。不可否认,资本制度改革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潜在的问题诸如缺乏完善的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加速到期制度不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不完全透明等问题,导致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显得甚为棘手。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具有适用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不仅更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且尽可能使新的资本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示出其最大的优势,不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源动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各方利益保护制度保障能够为新的资本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总体而言,一个完善的制度必须总体上能够均衡好各方利益,就新型的资本制度改革而言,应该在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平衡好债权人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整体的利益保障呈现出一个动态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在正确的轨道上高速运转。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的内容,以层次递进的剖析对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深层研究。第一章通过阐述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以及积极保护。深层次认识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积极与消极的对立层面。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存在着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法定验资程序、出资形式多样化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等立法现状以及当前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不确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责任承担缺乏明确具体的承担主体、缺失完善的出资催缴程序以及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完善等存在的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具体发现问题,得出与之配套的对应解决措施。第三章主要是介绍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以及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先进经验进而引申论述国外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启示。第四章主要根据分析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在借鉴国外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益经验之余,提出符合我国当前实际需要的针对性措施,比如对注册资本催缴程序进行具体完善、确立相对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具体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等措施,通过具体可行的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石梦凡[10](2020)在《公司捐赠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捐赠涉及多方法律主体的利益,因此在进行捐赠活动时,公司必然要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大额的资产捐赠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公司债权也可能因此陷入不能被清偿的风险。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是积极履行道德义务的表现,而足额清偿债务则是公司基于合同产生的法律义务,通常而言,公司不得为履行道德义务而放弃对债权人的法律义务。随着资本弱化作为一种税收筹划手段被广泛应用,在公司拥有大量债权型筹资的现状下,在公司捐赠中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尤为重要。文章共由四部分组成,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公司捐赠概述。公司捐赠在其产生、发展的不同阶段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因此深入了解公司捐赠的历史发展进程,是研究公司捐赠制度的前提。目前,中美两国已经分别成为世界第一大和第二大经济体,中美两国的企业也在世界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国的企业文化和发展理念,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而言具有极高的借鉴价值。因此,剖析中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模式的差异及共同点,对于把握世界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发展的新趋势而言非常重要。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公司捐赠的三种类型,以及公司捐赠作为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在美、中两国发展的历史进程。对比阐述了我国与美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在产生、发展及法律规制方式等方面的差别,从中总结出当下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总体趋势,为后文中公司捐赠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方向指导。第二部分为公司捐赠与债权人利益。主要论述了公司捐赠中债权人与公司、公司股东以及慈善组织间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提出从增进社会公益的视角平衡债权人与慈善组织利益冲突的观点。通过对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特殊法律地位的分析,总结出在公司捐赠中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同时也为下文中完善我国公司捐赠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着力点。第三部分为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这部分主要梳理了我国现阶段与公司捐赠相关的法律规则在债权人保护层面存在的问题,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捐赠决策权分配不合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占捐赠决策权,导致捐赠行为很难在公司内部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第二,缺少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定,致使债权人缺少追究董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因董事不当捐赠行为导致公司破产,无法获得完全清偿的债权人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第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受限。撤销对慈善机构捐赠对社会公益造成损害,且特殊情形下对捐赠财产行使撤销权已无意义;第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众多中小企业没有被纳入强制信息披露的范畴,且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不统一、形式规范性差,对市场交易主体的参考价值有限。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现路径。在本部分中,笔者引入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多个国家的法律经验。首先,从法经济学学者与进步主义公司法学者的理论争议出发,论证设定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必要性、合理性;其次,通过对比美国及德国的实践及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特点,探讨在我国公司法中落实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方式。在完善撤销权制度中,笔者不主张将焦点纠结于分析受益人的主观状态这一论点,主张我国现阶段在协调债权人与捐赠收益人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引入破产法的共同牺牲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对受破产法保护、享有撤销豁免的公益组织进行确定,以期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与保障社会公益的双赢。最后,笔者引入了美国和法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经验,重点介绍了美国医疗行业严格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经验。
二、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的概念和法理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概念 |
(二)董事无因解任的理论基础 |
1.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法律定性 |
2.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理分析 |
(三)我国和域外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
1.我国关于董事无因解任的现行规定及特点 |
2.域外董事解任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
二、人民法院对于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视角分析 |
(一)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实践相关实证分析 |
1.相关案件类型和案由分布情况 |
2.法院层级分布及地域分布情况 |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整理 |
1.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正当性 |
2.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 |
3.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
三、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现存缺陷 |
(一)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缺乏对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效力存在对立 |
3.司法权介入股东会决议的限度不明确 |
4.董事的权利和义务难以匹配 |
(二)董事无因解任补偿法律性质及补偿限度尚不明确 |
1.实践中存在董事无因解任补偿乱象 |
2.董事无因解任补偿的法律规定模糊不清 |
四、对现行董事无因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股东大会罢免董事的相关立法 |
1.完善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实体和程序条件 |
2.完善公司章程与立法规定冲突的解决方案 |
(二)建立罢免董事的相关救济制度 |
1.保障被解任董事的赔偿请求权 |
2.公司应考虑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董事补偿数额 |
3.构建董事利益保护制度 |
4.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和董事权益投诉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现状 |
第一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规定现状 |
第二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裁判现状 |
第三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学说现状 |
第二章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规定笼统 |
第二节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观点分歧 |
一、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宏观标准的分歧 |
二、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微观标准的分歧 |
第三章 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标准的完善 |
第一节 肯定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 |
第二节 完善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宏观标准 |
一、摒弃实质审查标准 |
二、形式审查应达审慎程度 |
第三节 重构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微观标准 |
一、审查公司章程 |
二、审查决策机构的适格性 |
三、审查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章性 |
四、区分主体合理调配审查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关于受信义务的理论研究 |
(二)关于自我交易的理论研究 |
(三)关于篡夺公司机会的理论研究 |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理论研究 |
(五)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理论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实证分析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和司法现状问题概述 |
一、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立法规制现状 |
(一)关于董事高管承担受信义务的立法规制现状 |
1.公司利益 |
2.董事高管 |
3.受信义务 |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立法规制现状 |
二、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司法案例统计 |
(一)样本选取的基本要求 |
(二)样本的初步统计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案例实证及类型化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1.单纯客观标准 |
2.主客观相结合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判断标准 |
1.违法自我交易 |
2.篡夺公司机会 |
3.违反竞业禁止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运行情况 |
(一)履行前置程序进入诉讼 |
(二)豁免前置程序 |
(三)股东起诉因前置程序履行被驳回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既存问题 |
2.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既存问题 |
1.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形式化 |
2.监事会执行力不足 |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既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1.书面请求与回复制度供给不足 |
2.监事会独立性差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制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受信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一)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确立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原则 |
2.细化董事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主客观标准立法规范 |
3.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 |
(二)完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的建议 |
1.重述忠实义务基础关系 |
2.强化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断标准制度供给 |
3.构建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体系 |
二、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具体建议 |
(一)平衡自由与秩序价值 |
(二)明确股东诉讼请求回复制度 |
(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
三、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清算人的任命方式及清算人范围的界定 |
(二)国内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
一、学者观点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的沿革 |
第三节 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的含义 |
第二章 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两种不同的理论基础 |
一、将控制理论中的法律控制作为主体确定的法理基础 |
二、将信义义务理论中的勤勉义务作为主体确定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本文观点 |
一、公司控制权理论 |
二、信义义务理论 |
第三章 法律对清算义务人的选任 |
第一节 法定清算义务人的范围 |
一、董事 |
二、控股股东 |
三、实际控制人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人选的排除 |
一、中小股东不应成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
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应成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
第四章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效力 |
第一节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否定说 |
第二节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肯定说 |
第三节 公司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的合理性 |
一、公司可以有条件地自主选任清算义务人 |
二、须有增加的意定清算义务人的同意 |
第五章 《民法典》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清算义务人的分歧与解决 |
第一节 法律冲突下清算义务人选任的规则适用 |
一、学者观点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对《公司法》的修改建议 |
一、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的含义及权利义务 |
二、重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 |
三、明确董事与控股股东作为法律选任的清算义务人的顺位 |
四、赋予公司选任清算义务人自治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基本逻辑 |
三、研究意义 |
(一)助力解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
(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最大化自身利益,保护全体股东权益 |
(三)改善公司外部治理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梳理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定义 |
二、实践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实践状况 |
(一)董事会部分法定职权实际下沉至高级管理人员 |
(二)现实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权责不均衡 |
(三)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实践效果不佳 |
三、现行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问题总结 |
(一)法定职权主体与实践职权主体脱节 |
(二)责任主体错配 |
(三)权责配置内容失衡 |
(四)履职保障制度缺失或不完善 |
四、小结 |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问题的原因探究 |
一、法定职权配置忽视职权主体掌握的信息量和信息处理能力 |
二、职权配置脱节与权责配置规范强制性的共同影响 |
三、法律供给垄断性及对法律供求均衡状态的错误认识 |
四、现行法未对我国股权高度集中的环境予以重视 |
五、小结 |
第三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理论范式 |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目标 |
二、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原则 |
(一)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设计 |
(二)权责配置基本原则的冲突处理规则 |
三、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 |
四、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法中高级管理人员权责的科学配置与优化设计 |
一、高级管理人员权责配置的基本方略 |
二、下沉职权的法定化以及责任配置 |
(一)战略决策方案拟订权及战略决策方案执行权 |
(二)战术决策方案审批权 |
(三)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机制 |
三、高级管理人员缺失职权的补充 |
四、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保障制度 |
五、具体法律条文设计 |
六、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学术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第1章 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缘起和现状 |
1.1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对认缴制的回应 |
1.1.1 认缴制改革的冲击 |
1.1.2 债权清偿的传统路径及分析 |
1.1.3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对债权清偿路径的创新 |
1.2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司法现状 |
1.2.1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 |
1.2.2 司法裁判立场不统一 |
1.2.3 对司法现状的分析 |
第2章 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在理论上的可行性及适用中的问题 |
2.1 理论界的争论及争论焦点 |
2.1.1 对理论界不同观点的梳理 |
2.1.2 理论界的争论焦点及分析 |
2.2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理论依据 |
2.2.1 与《公司法》相关的理论依据 |
2.2.2 与《合同法》相关的理论依据 |
2.2.3 与《企业破产法》相关的理论依据 |
2.2.4 与经济法相关的理论依据 |
2.3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 |
2.3.1 适用前提的标准不明确 |
2.3.2 债权人行使权力的方式混乱 |
2.3.3 股东责任的类型和范围不明 |
第3章 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3.1 美国的相关经验 |
3.1.1 债权人请求权 |
3.1.2 董事会信义义务 |
3.1.3 信息披露制度 |
3.2 德国的相关经验 |
3.2.1 股金债权的强制执行 |
3.2.2 股东失权制度 |
3.2.3 董事注意义务 |
3.3 域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4章 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 |
4.1 通过《公司法》确立“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 |
4.2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启动机制 |
4.2.1 请求权的权力基础 |
4.2.2 权利主体资格 |
4.2.3 责任主体资格 |
4.2.4 行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 |
4.3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实施机制 |
4.3.1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
4.3.2 举证责任的分配 |
4.3.3 股东提前出资的义务 |
4.3.4 董事的监督义务 |
4.4 “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的保障机制 |
4.4.1 赔偿机制 |
4.4.2 股东失权制度 |
4.4.3 失信惩戒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8)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制度与债权人保护的辩证关系 |
第一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积极保护 |
第二章 我国当前资本制度下的立法现状及债权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立法现状 |
一、出资形式多样化 |
二、取消法定验资程序 |
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出资期限问题严重 |
二、出资催缴程序缺失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制度缺失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缺乏认定标准 |
五、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德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日本资本制度下现有的法律的债权人保护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美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英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第三节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启示 |
一、确立明确的出资催缴程序 |
二、确立“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三、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健全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一、股东出资责任到期的理论学说 |
二、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第二节 确立公司注册资本董事催缴程序 |
一、明确董事为催缴主体 |
二、催缴程序及责任承担 |
第三节 具体规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
一、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对董事受信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细化法人格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二、明确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五节 建立完善的公示公信平台 |
一、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预警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
第六节 逐步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 |
一、设立债权人大会 |
二、建立债权人委托投票制度 |
三、确立完善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司捐赠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方法 |
一、公司捐赠概述 |
(一) 公司捐赠的定义 |
1. 他利性捐赠 |
2. 自利性捐赠 |
3. 互利性捐赠 |
(二) 美国公司捐赠的发展历程 |
(三) 我国公司捐赠的发展历程 |
二、公司捐赠与债权人利益 |
(一) 公司捐赠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1. 公司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2. 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3. 慈善组织与债权人利益冲突 |
(二) 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 |
三、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 |
(一) 捐赠决策权分配不合理 |
(二) 董事对债权人义务不明确 |
(三) 撤销权行使受限 |
1. 撤销慈善性捐赠损害社会公益 |
2. 撤销捐赠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
(四)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1. 披露主体范围狭窄 |
2. 披露内容范围有限 |
四、我国公司捐赠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 明确董事对债权人义务 |
1. 理论争议 |
2. 普通法系判例经验 |
3. 大陆法系立法经验 |
4. 明晰我国董事对债权人义务 |
(二) 合理分配公司捐赠决策权 |
1. 营利性慈善机构模式 |
2. 股东主导的捐赠决策模式 |
3. 完善我国公司捐赠决策权分配机制 |
(三) 完善撤销权制度 |
1. 考量受益人主观状态的必要性分析 |
2. 完善我国撤销权制度 |
(四)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
1. 法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经验 |
2.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经验 |
3. 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论公司董事义务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董事无因解任制度完善[D]. 黄瑞.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公司非关联担保中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标准[D]. 黎健强.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法律问题研究[D]. 王宇慧. 兰州大学, 2021(02)
- [4]公司清算义务人选任制度研究[D]. 许丹阳.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5]论公司治理中高管的权责配置[D]. 裴任.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6]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研究[D]. 陈兵兵.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7]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8]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9]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黄文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10]公司捐赠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 石梦凡. 山东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