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李天南[1](2021)在《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伦理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5G网络成为了热点话题,虽然5G尚未全面普及,但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大范围应用。目前,我国正在加快5G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移动终端设备也开始更新换代,这都昭示着5G网络即将普及应用。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5G网络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5G网络的推广以及应用。本文主要针对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从伦理角度进行探析,以网络社会中突出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切入,探究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从秩序、隐私、价值三个维度提出解决方案。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展开分析。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对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伦理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了阐述;第二章为相关的理论研究,主要分析了5G网络技术、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伦理等方面概念的内涵,为本文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现状,针对网络公私领域的划界难、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二难选择、网络协议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等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为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体现的伦理原则分析,从个人信息安全的秩序伦理根源、个人信息安全的隐私伦理、个人信息安全的价值伦理等方面展开分析;第五章为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伦理对策,从加强互联网公共伦理管治、强化5G网络责任伦理规范以及提升5G网络伦理文化战略等方面提出发展策略,为未来个人信息安全伦理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思路。
唐黎[2](202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伴随着一系列严重后果的产生,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 Co V)给我国带来了巨大影响,国家和人民遭受到了巨大损失。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越来越注重对于自身隐私权的维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举措使得隐私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患者隐私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被单独罗列出来体现了患者隐私权的重要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之下患者隐私权的相关话题引起了各界热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着突发性、复杂性、特定性、破坏性、公共性等特征加之患者隐私权的主体特定、客体复杂、易受侵犯性,两者结合在一起使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隐私权保护和认定更为困难。我国在经历几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在制度层面建立起了初步的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之中仍然难以具体使用,所制定的大多规范较为抽象笼统,在实务中便产生有关机关滥用权利的现象。在疫情之下,患者隐私权也面临着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与知情权冲突、媒体不当介入、有关机关处理不当等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对于疫情下患者隐私权保护有着重要作用。在通过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描述、分析之后,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保护机制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包括相关概念及其基本理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涉及到定义、内容和相关特征,并从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展开了论述;另外分析患者隐私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限制及边界的相关理论。第三章,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受侵害现状。本章重点描述了当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部分问题,第一部分分析了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不健全;第二部分描述患者隐私权与多方知情权冲突,其主要分为患者隐私权与公民行政知情权的冲突和患者隐私权与公众个人知情权的冲突;第三部分介绍媒体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对患者隐私权的威胁,具体包括滥用权利、不当宣传,泄露患者个人信息和充当“新闻审判者”,肆意评价患者;第四部分主要是有关机关对于患者隐私权信息处理不当。第四章,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保护机制。本章针对第三章谈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身的建议与设想,分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完善、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规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报道行为、规范有关机关各阶段行为。
袁一鸣[3](2020)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时代变革。不断创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数据资源引发各方关注。它也成为重要的竞争资源。与此同时,数据利用纠纷不断发生。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面临着威胁。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方面,我国的相关工作不断推进。随着金融业迅猛发展,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趋势日趋明显,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却越来越严峻。目前,原则性规定的适用成为我国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选择。立法上,个人金融信息权并没有被规定。立法碎片化与救济缺位使得制定能落地的专门立法成为需要。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予以清晰认识,且全面分析在于以立法保护时还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权保护的路径,是完善立法的重要举措。并且,有关部门以行政管理手段来规制侵害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监管条块分割且分而治之阻碍了监管实际效率的提高,必须建立统一高效且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上职权配置清晰的监管体制。数据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存在的价值冲突要求我们正确认识数据、隐私和信息的范畴区别与不同的法律保护逻辑。大数据时代下,技术给经济、文化、生活各个方面带来的影响都十分巨大,通过技术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隐私权相关问题进行中外比较研究和理论阐述。第二部分是界分数据、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概念。据此,对数据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同的立法逻辑进行分析。并且着眼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特殊性,来探讨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保护方面的现状与困境的揭示和分析。首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利用模式进行分类。其次,根据不同种类数据利用模式下所产生的纠纷,对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现实危害做分析。再者,从立法、监管、市场价值冲突和技术局限等方面,针对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的现状分析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依据前文对于问题描述和原因剖析,从不同方面分别提出推进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建议。在立法层面,可以由基础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模式,明确规定个人金融信息权,以大数据思维指导个人金融信息产权界定、使用权边界等相关立法,合理分配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使得个人金融信息受损不再救济无门。通过渐进的方式来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水平。从监管的角度,一站式监管亟待建立,既要有牵头的组织部门也要密切各机构的协调合作,健全从业人员自律机制。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以技术手段来解决问题是应对互联网技术伴生困境的良好办法,因此应当推动技术进步而不是因噎废食限制技术发展。第五部分是对本文所写内容的概述性总结。
于广益[4](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研究表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张丽媛[5](2019)在《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如今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技术在不断更新,正是由于网络的全球普及性与传播广泛性,使得人们的生活已经逐渐变得透明化,隐私空间也在逐渐变得狭窄。通过对网络隐私侵权案件的事件调查与研究发现,网络隐私侵权案件数量在近年来呈现持续增长的状态,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所呈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更新与进步以及网络隐私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使得网络隐私面临着严重侵害的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们的关注与重视。我国目前已经是网民大国,在全球网民数量处于第一,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也处于频发状态,但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却没有单独的法律,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之中,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实践中司法裁判机关大多是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依据进行裁定,网络隐私处于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进行规制的状态,使得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并未得到全面合理的保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以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为实践研究基础,运用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对近十年的网络隐私侵权案件进行问题分析,并对问题的产生缘由进行理论探究,通过对网络隐私的概念、客体、性质进行界定为下文对网络隐私侵权实践打好理论基础,并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特殊免责事由以及归责原则等侵权责任理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建议,在文中最后对我国网络隐私的民法保护指出了不足与完善对策,同时详细分析了网络隐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期更好地规范我国网络隐私侵权行为。
李洁[6](2019)在《CRS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动情报交换已成为各国打击跨国逃避税的有效手段,但它也带来新的挑战,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首当其冲。我国开始实施自动情报交换并推行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之后,纳税人逐渐开始关注自身的信息安全问题。但我国理论界当前对纳税人信息及其保护的研究并不丰富,法律也未明确提出纳税人信息这个概念,因此有必要对纳税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讨论。纳税人信息是税务机关收集利用的,其内容必然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关,它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在逻辑上既有共性也有差异,因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不能当然地适用于纳税人信息保护。纳税人信息保护隐含着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CRS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和《利息税指令》等法律文件为基础,建立高效的情报交换模式。我国响应CRS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对纳税人信息保护提出新的挑战:在制度层面,《非居民管理办法》只规定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程序,没有谈及对收集来的信息如何保护,且可能会突破上位法的界限;在实践层面,金融机构尽职调查的整个过程都可能侵害纳税人信息。基于自动情报交换中高保护标准国家充分保护原则的要求,加之国际条约保护纳税人信息的规定须转变为国内法才具有强制力,我国有必要建立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我国规定税务机关承担信息保密义务,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和救济权。但除现有规定本身的不完善之外,纳税人信息保护还存在立法层次过低、违法责任弱化、救济机制不健全等诸多不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和信息保护意识也不利于保护纳税人信息。美国将纳税人信息保护纳入隐私权保护制度,德国通过援引国内其他法律保护纳税人信息,两国在保护基础、具体形式和救济渠道等方面虽有所不同,但都对纳税人信息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笔者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思路,结合个人信息权,对我国确立纳税人信息权进行可行性分析,认为确立纳税人信息权当前在我国仍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当前可通过完善多层次立法、增设严厉的违法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路径等方式构建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笔者在情报自动交换背景下,分析CRS给纳税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探讨建立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必要性,是本文创新所在。但由于选题角度问题,缺少相关的案例以支撑理论分析,也缺少权威的参考文献以参考借鉴,加之笔者浅薄的理论基础,本文对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
朴成姬[7](2017)在《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电子商务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消费者网络隐私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的问题。很多国家及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个人信息及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并结合行业自律机制积极应对新时期所带来的消费者隐私权方面的挑战。近年来,我国也逐渐开始重视对消费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下,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构,应尽快完善我国消费者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景春兰[8](2016)在《发展权视角下夫妻财产知情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婚姻关系成立后,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之间享有知悉共同财产相关信息的权利。无法掌握夫妻财产信息的一方在离婚中财产权益受损的案件屡屡发生,凸显夫妻财产知情保障的立法不足与司法尴尬。在发展权视野下,财产被看作是对人格的拓展,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发展权,必须协调夫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完善夫妻财产知情的立法与司法保障。
桂佩倩[9](2016)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害隐私的现象研究》文中提出新媒体技术推动大众媒介迅猛发展,各种数字媒体使任何事件和消息的传播都远超出每个人的生活圈。网络社会中每个个体几乎是没有隐私的“透明人”。媒体将众多新闻事件带入公众视野,卷入报道中既有公众人物,也有普通公众。而媒体常常因过度报道个人信息而侵害了当事者的隐私权,给他们带来情感和现实生活的伤害。我国现今并没出台专门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面对如此现状,无论在学理层面上还是新闻实践层面,研究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的现象及对其救济都是一个有重大意义的课题。在新媒体环境下重新评估隐私内容的变化、探究我国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目标。本文将首先论述隐私权的传统理论,分别讨论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历史发展脉络及理论基础,之后会分析新媒体框架下隐私权的变化和发展,为后文分析建立理论基础。随后对新媒体视野下报道侵犯隐私的几种现象进行分析,包括在灾难报道中对受难者的隐私披露;引起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的隐私曝光现象,以及涉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对当事人的报道情况等。在描述现状的前提下,本文将从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分析相关原因并引入伦理学理论,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新闻报道侵害隐私问题做一个较为深入、全面的分析。最后,在前面对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避免隐私权的侵害提出救济的建议和路径。本文认为,要避免隐私权侵害,首先应重建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和公共情感;记者作为报道的把关者应厘清公域及私域的界限,提升其职业伦理道德意识;公众应致力于营造宽容和谐社会伦理氛围;而引导个体在新媒体环境下以谨慎的方式展示自我也可以起到保护隐私的目的。
邵朱励[10](2016)在《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个人信息权在金融领域的反映。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客体是个人金融信息,即金融机构基于与其个人客户的潜在的、现实的或曾经的金融交易往来关系,而采集、使用、储存、加工的个人信息,其权利主体是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其权利内容是金融机构个人客户对其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自决权利。个人金融信息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首先反映的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即个人对其个人金融信息进行支配和控制的资格。个人金融信息权与隐私权有重合但也有不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性权利,强调他人不得将权利人的隐私公之于众,而个人金融信息权却是一种消极性和积极性兼顾的权利,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以保护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同时满足其他私主体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的需求。理论上说,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可能从对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支配和控制中获取某些财产收益,如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授权金融机构二次利用个人金融信息,可以换回一些赠品、优惠包,等等,但此种财产利益源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其个人金融信息享有的人格利益,且微不足道,难以使个人金融信息权上升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个人金融信息权只是以人格利益属性为主、财产利益属性为辅的人格权。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包括:决定权、知情权、保密权、异议、更正及删除权。其中,“决定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在得到本人同意后才能收集、利用和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密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保守其个人金融信息的秘密;“知情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告知其处理个人金融信息的政策、做法;“异议、更正及删除权”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就任何有关他的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改正、补齐、修改或在合适的情况下,删除数据。第一种权利“决定权”是个人自决的题中应有之义,后几种权利是第一种权利的自然延伸,是为了保证“决定权”落到实处的,如只有拥有“知情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知晓哪些金融机构拥有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这些金融机构是怎么处理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的,以判断自己的决定权是否受到侵犯;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只有拥有“保密权”,才可以决定是否让金融机构将其个人金融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只有拥有“异议、更正及删除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才可以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自己个人金融信息的质量,而这又直接关涉个人是否愿意选择将个人金融信息交由金融机构处理的决定。各国虽然原则上都肯定了上述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具体分类,但在具体细节上有所差异,此差异也反映了各国个人金融信息主体自决范围和水平的大小差异。欧盟的个人金融信息权涵盖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储存、利用及披露的全部环节,个人几乎对其个人金融信息拥有完全的自决权利,因此被认为是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水平最高的地区;而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只集中在个人金融信息的保密与披露环节,也即“宽进严出”,且个人的自主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被认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水平低于欧盟。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法律背景的不同,各国或地区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和保护水平也各不相同。欧盟对所有类型的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综合立法保护,欧盟各国基本上都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所有个人信息提供一体化高水平的保护;美国对不同类型、不同部门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一,公共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联邦统一立法,而私营部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行业自律为原则,以特定领域专门立法保护为例外。由于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更容易受侵犯,因此美国对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专门立法保护。不管是欧盟还是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欧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法性更为明显,而美国的金融隐私保护立法私法性更为明显。我国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行业自律保护机制并不发达,而立法保护模式既不同于欧盟,也不同于美国。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散见于各类金融分行业立法之中,其权利保护范围并不全面,保护水平不高,立法层级不高。从长远看,我国应出台综合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包括个人金融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综合保护;但鉴于制定统一高水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中国时机并不成熟,而由于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侵权问题较其他领域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先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单独立法保护,我国可制定一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条例》,对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进行一体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私权,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个人金融信息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其权利应该有边界,个人金融信息权代表的是私人利益,但这一个人利益可能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此时,个人利益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也即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公共利益是个人金融信息权行使的边界。反洗钱、反逃税是目前各国普遍公认的比较重要的易与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公共利益的事由,因为洗钱活动主要通过金融系统进行,而纳税人的各类财务收支及经济交易活动款项大都通过金融体系进行,因此反洗钱部门和税务部门都希望能在不经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取涉嫌洗钱、逃税的个人金融信息,以发现洗钱和逃税的线索,有效打击洗钱和逃税活动。但如此一来就有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嫌疑,因为个人金融信息权强调,个人金融信息主体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个人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个人金融信息权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也应有合理的界限,此即对“限制”的“限制”,或曰“反限制”,其目的是避免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力机关权力的滥用。为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应遵循相应的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应充分考虑公权力机构的利益诉求,也应充分考虑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利益诉求,寻找对个人金融信息权进行限制的合理边界,如果只需限制很少的个人私权就能够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则公权力行使的范围和程度相对应小一些,反之亦然;法律保留原则意味着公共利益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事由、范围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立法设定;比例原则意味着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应该是适当的、必要的、相称的。所谓适当,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能够达成其行政目的的;所谓必要,是指必须是对个人造成最少侵害的措施,所谓相称,是指所采取的措施与其要达至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区别对待原则指应区别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国情、不同的阶段,对公权力限制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范围、方式等进行区别对待。个人金融信息权既然是一种私权利,就有被他人侵犯的可能,在个人金融信息权被侵犯的场合,侵害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尽管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可能有多个,但无疑金融机构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主体。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因为是侵害者掌握是否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应倒置于侵害者,此即过错推定。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其中要注意的是,由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所以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精神损害,因为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对个人金融信息有微弱的财产利益,理论上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损害后果也包括财产损害,但财产损害很难认定。与个人金融信息权是精神性人格权相对应,金融机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只能是适用于精神性人格权侵权的,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理论上也可赔偿财产损失,但实际上也很难主张。
二、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伦理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网络信息安全研究综述 |
(二)个人信息隐私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5G网络信息安全伦理的理论概述 |
一、5G网络技术 |
(一)5G网络的概念 |
(二)5G网络的特征和作用 |
二、个人信息安全阐述 |
(一)个人信息安全概念 |
(二)个人信息安全类别 |
(三)5G网络下个人信息安全的特点 |
三、相关伦理概念概述 |
(一)技术伦理 |
(二)网络信息技术伦理 |
(三)秩序伦理 |
(四)隐私伦理 |
(五)价值伦理 |
第三章 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
一、5G网络公私领域的划界难 |
(一)5G网络公私领域的划界不清晰 |
(二)5G网络公私领域划界的信息泄露风险 |
二、5G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的二难选择 |
(一)5G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的关系 |
(二)5G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的选择 |
三、5G网络协议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
(一)信息过量和“自治疲劳” |
(二)在线隐私政策存在信息不透明 |
(三)在线隐私条款表达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反映的伦理根源分析 |
一、个人信息安全的秩序伦理根源 |
(一)5G网络资源与公共服务公私界限伦理失序 |
(二)技术漏洞与公共安全公私划分伦理失序 |
二、个人信息安全的隐私伦理根源 |
(一)生活意义与人文情怀中的个人隐私意愿 |
(二)技术控制与技术依赖中的个体隐私意识 |
三、个人信息安全的价值伦理根源 |
(一)5G网络物化信息与伦理价值取向 |
(二)利益相关群体与共治伦理价值 |
第五章 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伦理对策 |
一、加强互联网公共伦理管治 |
(一)构建5G网络信息安全伦理体系 |
(二)完善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
(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创新 |
二、强化5G网络责任伦理规范 |
(一)坚守互联网信息的公平正义 |
(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权利 |
三、提升5G网络伦理文化战略 |
(一)倡导信息安全人文价值取向 |
(二)科学界定网络虚拟与现实边界 |
(三)培育互联网个人隐私文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1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2节 文献综述 |
第3节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其基本理论 |
第1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第2节 患者隐私权 |
第3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特殊性 |
第4节 患者隐私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限制及边界 |
第3章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1节 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立法不健全 |
第2节 患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 |
第3节 媒体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对患者隐私权的威胁 |
第4节 行政机关对于患者隐私信息处理不当 |
第4章 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保护机制 |
第1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的法律完善 |
第2节 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者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 |
第3节 规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媒体报道行为 |
第4节 依法规范行政机关收集使用患者信息的行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和写作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大数据视野下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分 |
一、数据、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 |
二、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 |
第二节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特殊性 |
一、大数据视野下的个人金融信息 |
二、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 |
一、个人金融信息的利用模式 |
二、个人金融信息受损的现实危害 |
第二节 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碎片化与救济缺位 |
二、监管条块分割且分而治之 |
三、市场价值冲突与技术局限 |
第三章 完善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
一、我国立法路径选择 |
二、构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
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合理分配 |
第二节 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 |
一、构建一站式监管制度 |
二、密切机构间的协同配合 |
三、健全从业人员自律机制 |
第三节 推动信息技术进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客体 |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
二、网络隐私权的客体 |
第二节 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
一、关于网络隐私权性质的争议 |
二、网络隐私权性质之我见 |
第三节 网络发展对隐私权的影响 |
一、网络发展对隐私权的冲击 |
二、网络隐私权的权利演进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总体统计分析 |
一、研究方法 |
二、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案件统计分析所呈现的问题 |
一、对网络隐私侵权的认定不明确 |
二、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 |
三、网络隐私侵权赔偿缺少明确标准 |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案件多发的原因 |
一、互联网的全面普及加大了网络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 |
二、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系统存在高危漏洞 |
三、隐私数据具有经济价值 |
四、隐私权人对其隐私的支配控制能力减弱 |
五、隐私权人的隐私保护意识不强 |
六、侵权案件审判标准不够明确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构成理论完善 |
第一节 细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 |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认定 |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主体分类 |
第二节 确立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责任承担归责原则 |
一、一般网络用户的归责原则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原则 |
第三节 明确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一、针对个人数据的侵害 |
二、针对私人活动的侵害 |
三、针对私人领域的侵害 |
第四节 确定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认定标准 |
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
二、造成网络隐私损害后果 |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
第五节 规定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的特殊免责事由 |
一、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性公共利益免责 |
二、基于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免责 |
三、基于“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免责 |
第四章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民法展望 |
第一节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 |
二、立法具有保守性 |
第二节 加快完善网络隐私权的民事保护 |
一、在《民法总则》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 |
二、明确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 |
三、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CRS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提出问题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0.4 创新点和不足 |
1 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溯源 |
1.1 纳税人信息概述 |
1.1.1 纳税人信息 |
1.1.2 纳税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
1.2 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溯源 |
1.2.1 纳税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 |
1.2.2 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理论价值 |
2 CRS背景下我国建立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2.1 CRS对纳税人信息保护提出挑战 |
2.1.1 CRS概述:背景、法律渊源与运行模式 |
2.1.2 国际条约中保护纳税人信息的既有规定 |
2.1.3 CRS对纳税人信息保护提出的挑战 |
2.2 CRS背景下我国建立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
2.2.1 高保护标准国家的“充分保护原则”的要求 |
2.2.2 国际条约需转化为国内法才具有强制力 |
2.2.3 我国纳税人信息保护存在诸多不足 |
3 我国纳税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纳税人信息保护现状 |
3.2 我国纳税人信息保护存在诸多不足 |
3.2.1 制度层面:规定本身存在不足 |
3.2.2 制度层面:整体保护存在不足 |
3.2.3 实践层面:税务机关服务意识、信息保护意识缺失 |
4 美、德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先进经验 |
4.1 美国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 |
4.2 德国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 |
4.3 美、德两国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5 CRS背景下我国建立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路径选择 |
5.1 完善纳税人信息多层次立法保护 |
5.2 强化侵害纳税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
5.3 完善纳税人信息保护的救济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发展权视角下夫妻财产知情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夫妻财产知情保障的立法缺失 |
(一)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知情保障明显不足 |
(二)地方立法明确夫妻知情权但存在争议与缺失 |
三、夫妻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
(一)夫妻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
(二)夫妻财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
四、夫妻财产知情保障的路径选择 |
(一)完善夫妻财产知情保障之赋权 |
1.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扩大解释,明确忠实义务和责任及于夫同财产。 |
2.明确夫妻财产协议登记制。 |
3.推行夫妻财产联名登记制。 |
4.对知情保障进行立法完善,赋予夫妻双方互相查询权。 |
5.明确共同财产信息是共同隐私,适用个人隐私权忍让原则。 |
(二)完善夫妻财产知情保障之课责 |
(三)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知情司法保障 |
(9)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害隐私的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方法 |
2、文献综述 |
2.1 对新闻侵害隐私进行的研究 |
2.1.1 国外新闻侵害隐私研究发展 |
2.1.2 国内对新闻侵害隐私的研究 |
2.2 技术批判角度和伦理学视野下的隐私研究 |
2.2.1 技术带给隐私的影响 |
2.2.2 伦理学视野下对隐私的研究 |
3、新媒体时代下新闻报道侵害隐私的现象 |
3.1 新闻报道侵害个人隐私的现象 |
3.1.1 争议事件中当事人的隐私曝光 |
3.1.2 关于公众人物隐私界限的思考 |
3.1.3 灾难报道中对被害者的隐私披露 |
3.2 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与新闻自由的关系 |
3.3 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 |
4. 新媒体环境新闻报道侵害隐私的原因 |
4.1 新媒体打造的陌生人社会 |
4.2 新媒体环境下的冷漠的个人 |
5. 对新闻报道侵害隐私的伦理分析与救济 |
5.1 伦理原则背景 |
5.1.1 自由主义 |
5.1.2 功利主义 |
5.1.3 绝对律令 |
5.1.4 共和主义 |
5.2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报道中对隐私保护的差异与伦理分析 |
5.2.1 传统媒体对隐私保护及伦理学分析 |
5.2.2 新媒体对隐私保护及伦理学分析 |
5.3、多方利益牵扯中的隐私保护一以姚贝娜去世新闻事件为例 |
5.3.1 事件回顾 |
5.3.2 媒体对知情权把握不当 |
5.3.3. 多方利益团体的参与 |
5.3.4. 新媒体环境中的隐私消费现象 |
5.4. 以波特图式剖析新闻事件的伦理困境 |
6. 新媒体时代的隐私保护 |
6.1 强化媒体责任意识 |
6.2 营造宽容和谐的社会伦理氛围 |
6.3 合理运用个人的信息表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论文期刊类 |
网络资源 |
致谢 |
(10)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选题意义、研究视角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一、个人金融信息权与人格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人格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人格权 |
二、个人金融信息权与财产权 |
(一) 个人金融信息权中的财产利益 |
(二) 个人金融信息权与具体财产权 |
第二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内容 |
一、决定权 |
(一) 决定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决定权的实现方式 |
二、知情权 |
(一) 知情权的权利范围 |
(二) 知情权的实现方式 |
三、保密权 |
(一) 保密权的权利范围 |
(二) 保密权的实现方式 |
四、异议、更正、删除权 |
(一)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权利范围 |
(二) 异议、更正、删除权的实现方式 |
第三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保护模式 |
一、行业自律保护模式与立法保护模式 |
(一) 行业自律保护模式 |
(二) 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二、私法保护模式与公法保护模式 |
(一) 私法保护模式 |
(二) 公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三、综合立法保护模式与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一) 综合立法保护模式 |
(二)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
(三) 中国的选择 |
第四章 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权利边界 |
一、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理由 |
(一)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前提 |
(二) 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动因 |
二、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原则 |
(一) 利益平衡原则 |
(二) 法律保留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四) 区别对待原则 |
三、设置个人金融信息权权利边界的立法实践 |
(一) 美国立法实践及借鉴 |
(二) 中国立法实践及完善 |
第五章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 |
一、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
(一)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归责原则 |
(二) 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举证责任 |
二、金融机构承担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 加害行为 |
(二) 过错 |
(三) 损害 |
(四) 因果关系 |
三、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金融信息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
(一) 非财产性责任 |
(二) 财产性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四、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5G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伦理探析[D]. 李天南.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隐私权保护研究[D]. 唐黎. 重庆工商大学, 2021(09)
- [3]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研究[D]. 袁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侵权问题研究[D]. 张丽媛.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6]CRS背景下的纳税人信息保护制度研究[D]. 李洁.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保护[J]. 朴成姬. 岳麓法学评论, 2017(02)
- [8]发展权视角下夫妻财产知情保障研究[J]. 景春兰.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5)
- [9]新媒体环境下新闻报道侵害隐私的现象研究[D]. 桂佩倩.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6)
- [10]个人金融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邵朱励. 安徽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