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0)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文中认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4月24日(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刘寒[2](2019)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发展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城市不断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城市用地逐年减少,建筑废弃物产量与日俱增。建筑废弃物无处填埋的现象成为社会难题。因此,从国家到地方层面,政府颁布系列政策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随着政策的颁布,各城市相继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活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城市之间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水平有较大差异。为进一步探索影响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发展的具体因素,促进我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发展,本文进行了深层次剖析。首先,为全面归纳总结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影响因素,本文借助PEST理论,确定影响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发展的因素来源于政策、经济、社会以及技术四个层面。然后,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和文献综述,构建政策、经济、社会以及技术层面的具体影响因素框架和指标。其次,选择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试点城市、省会城市以及副省级城市共55座城市为研究对象。并通过政策文本内容分析、数据库检索以及年鉴查找三种渠道寻找本研究所需的数据。最后,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并将数据导入SPSS22.0统计软件进行相关分析、逐步多元回归分析。得到下面的研究结果:(1)从政策工具维度来看,政策工具使用频率从高到低依次为市场类政策工具、管制类政策工具、公众参与类政策工具;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维度来看,从高到低依次为填埋阶段、销售/利用阶段、生产阶段、分类阶段、运输阶段。(2)通过多元逐步回归得到显着影响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发展的因素有法律法规、收费或收税、城市绿色建筑数量,均为正向影响;(3)通过进一步回归分析发现,到法律法规中的限制填埋、使用再生产品对资源化行业发展有显着影响,收费或收税中的分类处理激励对资源化行业发展有显着影响,均为正向影响。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本文针对我国城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刘文颖[3](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认为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梁春程[4](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5](2018)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文中提出京管发[2018]111号各区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我委对生活垃圾相关行政许可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了许可登记表和审查程序,减少了部分许可提
王晓华[6](2018)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废弃物产生与管理特征研究 ——基于深圳、郑州、南昌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持续稳定推进,诸多城市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其中,城市更新改造活动中大规模的建筑物拆除所产生的拆除废弃物问题尤为突出。目前这类拆除废弃物多以简易堆填为主,资源化利用程度和水平较低,并且存在较大的安全和环境隐患。为优化建筑废弃物(建筑垃圾)的环境管理并提高其资源化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建设与发展,本研究将从城市层面对城市更新改造背景下拆除废弃物的产生量进行估算和预测,并重点从城中村改造的角度系统分析拆除废弃物的产生特性和管理特征。本论文首先选取了具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征的3个大中城市(深圳、南昌和郑州)为研究对象,并基于客观条件对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合理筛选与跟踪调研,通过实地采样和数据分析处理,形成了拆除废弃物的基础数据清单。研究结果表明:不同城市城中村拆除废弃物在单位产废率、材料组成等方面均存在显着差异。其中,深圳市城中村拆除废弃物单位产废率最高,平均达到1,450kg/m2;郑州市略低,平均为1,150kg/m2;而南昌市拆除废弃物的产废率相对最低,但也达到了约991kg/m2。其差异主要是由于城中村建筑物结构类型不同所造成,如深圳市和郑州市城中村建筑以砖混结构为主,而南昌市则以砖木结构为主。其次,基于产废率数据并结合这3个城市更新改造规划数据,本文提出了城市尺度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废弃物的产生量测度方法并进行了估算与分析。结果表明所选取的3个城市近年来城中村的拆除废弃物产生量由于更新改造速度的不同,呈现出明显差异,但均保持较快增长。其中深圳市土地资源十分紧张且近年来新规划的旧改项目较为集中,增长速度最快,城中村拆除废弃物产生量从2013年的744万吨增长到2016年的1,203万吨;郑州市城市更新实际上也较活跃,城中村拆除废弃物产生量于2014年达到最高(162万吨),但近两年由于改造规模缩小且速度放缓,2016年城中村拆除废弃物数量仅为51万吨;南昌市由于2013年才开始进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近年来增长速度较快,2016年拆除废弃物量达到433万吨。此外,通过对拆除废弃物的流向管理进行跟踪调研及分析表明,3个城市城中村拆除废弃物中金属材料的回收率都相对较高(接近100%);其次是木材和塑料类建筑材料(平均约为30%);砖石混凝土等回收率则较低,深圳市约为13%,郑州市约为5%;由于南昌市在城中村拆除阶段对于砖块仍沿用人工回收的方式,因此青砖和红砖回收率相对较高,平均回收率约40%。最后,基于拆除废弃物的资源化回收及其处理处置阶段的投入产出调研数据,本研究还对促进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所潜在的环境效益进行了初步评估,其中以碳排放为评价指标,结果表明提高拆除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效率和水平,可产生显着的环境效益。本论文所获取的拆除废弃物一手资料以及创建的测度方法可为拆除废弃物的系统管理和深化研究提供基础,同时为不同城市制定差异化的拆除废弃物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2018)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3月30日(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张文波[8](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9](2013)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京政容函[2013]103号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市环卫科研所、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为全面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范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稳步提升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我委对原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同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局[10](2007)在《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1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发展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研究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PEST分析 |
2.2 政策因素 |
2.2.1 政策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发展的影响 |
2.2.2 政策工具理论 |
2.2.3 国内外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政策工具 |
2.3 经济因素 |
2.4 社会因素 |
2.5 技术因素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策影响指标及文本数据收集与处理 |
3.1 政策分析框架及指标 |
3.1.1 X维度:政策工具维度 |
3.1.2 Y维度: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维度 |
3.1.3 指标构建 |
3.2 政策文本收集 |
3.3 文本数据编码及量化 |
3.3.1 定义最小政策单元 |
3.3.2 数据量化 |
3.4 政策工具分布分析 |
3.4.1 政策工具维度频数分析 |
3.4.2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产业链维度频数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经济、社会、技术影响指标及数据收集 |
4.1 经济影响指标 |
4.2 社会影响指标 |
4.2.1 自然资源条件 |
4.2.2 填埋条件 |
4.2.3 环保意识 |
4.3 技术影响指标 |
4.4 数据来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发展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5.1 变量说明 |
5.1.1 解释变量 |
5.1.2 被解释变量 |
5.1.3 数据来源 |
5.2 模型建立 |
5.2.1 方法选用 |
5.2.2 模型建立 |
5.3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影响因素分析 |
5.3.1 相关分析 |
5.3.2 回归分析 |
5.3.3 法律法规分析 |
5.3.4 收费或收税分析 |
5.4 结果小结 |
5.5 结果讨论及建议 |
5.5.1 结果讨论 |
5.5.2 建议 |
第6章 结论及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展望 |
6.2.1 不足之处 |
6.2.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4)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废弃物产生与管理特征研究 ——基于深圳、郑州、南昌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及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案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案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建筑废弃物的定义 |
2.1.2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特性及管理特征 |
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2.1 建筑废弃物产生特性相关研究 |
2.2.2 建筑废弃物回收处理方法和技术相关研究 |
2.2.3 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相关研究 |
2.3 国外建筑废弃物研究现状综述 |
2.4 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过程 |
3.1 研究对象的选择及城市特征分析 |
3.1.1 城市地域特征 |
3.1.2 城市经济特征 |
3.1.3 城市建设与更新改造 |
3.2 城中村访谈式问卷调查 |
3.3 城中村实地调研方法与过程 |
3.4 主要城中村更新改造及其房屋拆除数据信息 |
3.5 城市层面拆除废弃物估算方法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拆除废弃物产生特性分析研究 |
4.1 拆除废弃物成分组成 |
4.2 城中村拆除废弃物产废率 |
4.3 城市层面拆除废弃物产生量比较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拆除废弃物流向管理及资源化环境效益分析 |
5.1 城中村拆除废弃物流向管理特征 |
5.2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比较 |
5.2.1 深圳市 |
5.2.2 南昌市 |
5.2.3 郑州市 |
5.3 拆除废弃物资源化环境效益分析 |
5.3.1 研究范围的界定 |
5.3.2 基于LCA的城中村拆除废弃物资源化环境效益分析 |
5.3.3 清单分析 |
5.3.4 拆除废弃物的资源化工艺流程 |
5.3.5 资源化能耗估算及碳排放效益评估 |
5.4 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对比分析 |
5.4.1 管理机构 |
5.4.2 政策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6.1 主要研究成果及结论 |
6.2 局限性和后续研究建议 |
6.2.1 局限性 |
6.2.2 后续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J].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2020(03)
- [2]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行业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 刘寒. 深圳大学, 2019(09)
- [3]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4]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调整生活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J].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42)
- [6]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废弃物产生与管理特征研究 ——基于深圳、郑州、南昌的实证研究[D]. 王晓华. 深圳大学, 2018(09)
- [7]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报, 2018(02)
-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J].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3(10)
- [10]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法律适用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J].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法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