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民告官”(论文文献综述)
邵六益[1](2021)在《行政诉讼的重心转移及其政法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术界通常将行政诉讼理解为"民告官"的产物,其实中国行政诉讼的产生有特殊的政法背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经济转型过程中,行政诉讼提供了以司法权重新平衡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经营权的可能,通过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司法构建,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被当作违法行为而受到遏制,企业而非公民才是参与行政诉讼的主体。当经济转型任务大体完成之后,已不需要行政诉讼来扞卫企业经营自主权,民商事诉讼成为助力经济发展的重要武器,但行政诉讼并未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而是转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来——公民个人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组成部分,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成为保障公民权的关键,也成为学术研究的重点。行政诉讼重心的这一转型,根植于中国政法环境的变化,也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间法治话语变迁的一个缩影。描述并解读行政诉讼重心从经营权到公民权的位移,既是理解中国行政诉讼发生逻辑的必要,也是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一个努力。
任巧[2](2020)在《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肃政监察制度创建于民国初年共和政制向帝制蜕变时期,是中国传统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权力制约和法治要素相互融合的产物。该制度因设立肃政厅,专门且独立行使监察权而命名为“肃政监察”。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它取代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吏治模式,即通过肃政史对官吏违宪、违法、失职的行为提出纠弹,从而启动对官吏的惩处机制。在宪制意义上讲,肃政监察制的设立是在民初政制打破了三权分立制衡体制之后,意欲实现对权力控制的补救方案。当今天重估这一制度安排时,重要的可能不是对它的揭露和批判,而是应展现它的生长特点和在创设、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中国式问题,以及时人在宪制转型之后如何羁束权力的独特思考。同时,对这一较为独特的制度在组织、规范、操作等方面突出之处的揭示,也可能对当今的国家监察法治建设提供某些启示,甚至是借鉴。本文立足于历史和宪制框架,从动静两个维度对民初肃政监察制进行探索和分析。具体从以下六个问题展开:首先是厘清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民初共和政制的吏治模式,是《临时约法》所确立的议会弹劾制。在议会弹劾制确立后,弹劾官员的风潮逐渐涌起,其中包括对中央大员的弹劾与对地方官员的弹劾风潮。议会的弹劾风潮既展示了代议制民主的风采,也暴露出议会弹劾制在初创时的幼稚和缺陷,如弹劾程序缺失、弹劾权与不信任权混用以及弹劾成为党争的手段等。其后,伴随国会的瘫痪、消失和政制的蜕变,议会弹劾制度被废止,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也随之消失。为整顿吏治,约法会议在平政院下附设肃政厅独立行使监察权,并根据宪制安排,创制了监察法律法规体系。肃政监察制的组织模式内容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平政院的创设,以及与肃政厅之间的关系;二是肃政厅的组织形式,厘清其监察职能组织与监察内部事务组织在肃政监察制中的构设。平政院的成立是比照现代行政裁判制度而创设的整饬吏治的新制,以区别于前清的吏治体制,此机构在《临时约法》的制度安排中便已存在。《中华民国约法》时期,肃政厅作为整顿吏治的监察机关附设于平政院之下,但独立行使监察权,两者在职务与财务上均属于互相独立状态。肃政厅组织机构和人员十分精简,只设有中央机构,由职能组织与内部事务组织构成。职能组织由肃政厅总会议与行使监察职能的都肃政史与肃政史共同构成,并按照严格的选任程序选取肃政史与都肃政史。肃政监察制的核心问题是肃政监察权的配置。肃政厅的职权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民国时期主要有“行政监督权”或“行政监察权”与“检察权”之说,但从更深层次的研究看来,肃政厅的职权性质就是独立的国家监察权。因为从宪制上讲,它取代了《临时约法》上的三权配置,而成为四权配置。肃政监察的法定权力包括纠弹权、行政公诉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监督权。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权力主要有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以及政治建议权,这些权力或是由总统下达具体命令而产生,或是由肃政厅上呈总统要求而来。肃政监察运作机制包括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调查机制、处置机制以及与其他权力衔接后的纠弹事件的审理与惩戒机制。其中,启动机制包括主动与被动两种,这一双轨机制保证了弹劾范围的最大化。在分析了肃政监察制的运作机制之后,考查了该制度的实绩与局限。从肃政监察的实绩来看,它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高官和一般官员纠弹的实效,以及为平民昭雪的实效。二是肃政史对复辟帝制的抵制所作出的努力。肃政监察制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人民厌讼心理导致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告诉告发程序严格而形成的阻碍、缺乏地方监察机构、肃政史调查权受限难以核实案件等。最后是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对待民初肃政监察,学界与政界几乎秉持相同的态度和立场,缺乏真正的认知和客观的研判。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重估。一是从肃政监察的形式与内容来看,它不是彻底的复古,而是古今的融合。因为,旧的形式并不能断定它一定就是旧的东西。例如,尽管肃政史对官吏向政府(总统)提出纠弹,与传统中国的御史对官吏向朝廷(皇帝)提出纠弹类似,但是前者却是有法可依,即对官吏的违宪违法行为提起,这就与后者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二是肃政监察制本身也值得检讨。例如,从制度安排上讲,“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表征着监察权本身力度的缺乏;又如,肃政监察权的效力往往不取决于监察事实的真实性,而取决于总统的支持等。三是肃政监察制对当代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它主要表现在监察规范体系化、监察监督机制化、人民参与程序制度化等方面。
张畅[3](2020)在《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在现代社会,大量的行政管理活动中都有行政协议的身影。行政协议的广泛发展也使得行政机关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拥有了一些单方性的行政权力,其中就包括行政机关享有的对于行政协议的单方变更解除权。权力的拥有与对权力的规制是一种天生的关系。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行政优益权的研究非常多,但是对于单方变更解除权的专门研究却很少涉及,其研究也多是从司法审查实践出发。近年来,国家以及各地方出台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对于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制条款也逐渐增多,但是从实践来看,大量的问题频出,究其根本在于现有立法对于该权力的法律约束仍存在某些不足。因此,从规制角度对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进行专门研究十分重要。本文基于对现有法律文本、相关学者理论以及实践行使情况等方面的研究,从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概念与特征出发,逐步梳理相关理论,探寻其独特功能,发现现有的法律规制手段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规制建议。本文各部分内容如下:首先,从现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研究中梳理各学者的理论,尝试性的对于单方变更解除权进行了定义,明确其具有的三项典型特征,厘清两种最新的分类。并对规制的相关理论原因以及实践中的原因进行阐述,明确规制措施完善对现代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其次,从实践现状出发,发现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如行政协议签订一方的私主体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对权力的规制,行政主体以行政协议无效为由行使权力。此外,笔者收集了司法审判实践的大量最新并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案例,解读其中的具体审判原因,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于单方变更解除权与合同法解除权的混合,行使条件认定的多元化,司法审查内容的不全面问题。再次,找到导致问题产生的法律上原因,即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包括实体法上专门立法对于这一权力与合同法上的解除权没有明确区分,对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立法没有规定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变更解除权;程序性立法上又存在缺乏;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最后,笔者针对现有规制手段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可行建议:健全实体规范,包括专门立法中进行明确区分,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立法明确规定第二种变更解除权,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权力;完善程序性法律制度,包括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实现信息公开,实现社会公众参与,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抗辩权;健全司法审查机制,包括明确法官在判案过程时的行使条件认定,以及明确审查内容。
夏禹桨[4](2019)在《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对于匡正政府的决策导向,坚持公共产品供给的公共性和促进公平性,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水平,以及有效治理公共服务领域的政策排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者关于公众参与政策和公共产品供给的研究已经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但对不同事务领域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到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仍然是研究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水平较好的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有效性比较强,对改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代表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优化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本研究立足对公共产品供给的类型化考察,探究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方式、路径和影响因素,为进一步改进公众政策参与的质量提供建议和对策。在文献研究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制度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当前时代场景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形式、路径和成效进行探究,明确公众参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体制障碍、制约因素,以及破解这些阻力的对策。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在厘清和界定核心概念基础上,运用公民参与阶梯理念、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从“公共产品供给”和“公众参与”两个维度对主题进行聚焦,提出选择分析的视角、建立分析的路径,初步构建了一个解释公众参与行为选择的学理框架,力争体现本研究的特殊性。其次,对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及公共产品供给决策进行类型化考察。沿着利益相关者关系网络分析和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分析两条路径,在阐释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并对公众参与三种类型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策略、方式和路径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再次,探讨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的路径转换和体制机制。从分析政府决策模式变迁的视角,结合互联网时代公众政策参与的基本特点,从探讨公众参与的动力机制、组织机制、政策辩论和协商机制,以及保障条件等维度,对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微观实践进行透视。最后,在典型案例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思路和对策。通过对温州市公众参与的实践考察和历史分析,进一步探讨经济发达地区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实践形式、制度路径、绩效产出等,在分析制约因素和具体问题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通过研究,本文发现:(1)公众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受到特定制度环境的影响,参与成本、预期概率、制度供给、政府行为规范程度等都是重要的因素。我们可以将公众参与的行为置于多元利益相关者构成的行动者网络中进行考察和分析。(2)公共产品供给的行动者网络(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公共产品的事务类型与公众参与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直接相关,在强利益-强责任、弱利益-强责任的关系类型下,公众参与的程度比较高;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程度还与公共产品供给的事务领域具有正相关性。在基本公共权利保障类的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呈匀态分布而且参与度较高。(3)对典型个案考察发现,地方政府通过“两代表一委员”工作机制、民间智库与民意调查等途径,增强了主动吸纳民意的能力,通过市长热线和市民监督团、电视问政和网络问政等方式,提升了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效能。但是,公众参与的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许多挑战,这也是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梁宝伟[5](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徐亚清[6](2018)在《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信访的治理逻辑研究》文中指出信访,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国家对来信来访的处理,是本土语境下产生的治理活动。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信访既可解读为社会场景中的一种现象,又可视作学术研究中的一类概念。作为现象,信访的存在贯穿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至今的社会场景中,如果究其缘起,此种现象甚至可追溯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由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政权建构中所创设的群众工作。作为概念,对信访的研究长期存在于诸多学科中,如历史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近几年来,主要的趋向是考察现实场景中的微观化的信访政策和个体化的信访活动。微观化、个体化的趋向主要受国外社会学田野调查的方法论,以及制度经济学聚焦所谓个体偏好的特质的影响。受此影响,诸多研究开始聚焦信访者的个案,力图从个案中考究信访逻辑。此类研究丰富了信访的案例基础,然而信访本身是渗透于国家和社会治理,影响日常生活各个层面的现象,其传统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故而研究不应止步于微观化视角,而应更具有整体化、历史化的逻辑。换言之,是整体化、历史化地考察信访的治理逻辑。整体化、历史化的逻辑,使历史制度主义成为信访研究需直面的对象。历史制度主义的兴起,对应着国外在二十世纪后半期对行为科学等实证主义范式的反思。历史制度主义具有的特质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漫长历史时空的基础性。其将社会现象置于整体化而非碎片化的格局中加以诠释,使之具有历史的厚重感。二是国家概念的凸显。这在受到历史制度主义影响的晚近历史社会学中有明显的体现。其将国家视角引入,从国家政权建构的历史中探究一系列社会表达活动,从而克服了既往功能主义研究存在的“社会中心论”的倾向。三是对历史路径持续和变迁的考究。如路径依赖、拐点等词汇,是旨在诠释历史传统的延续和重要时空节点中传统的沿革、新兴要素的出现。若回到信访的研究主题,不难发现,既往研究中对历史制度主义的关注并非绝对空白,但诸多研究或是直接忽视、或是“引而不用”,即并未直接透视历史制度主义的核心内涵。此局限性揭示了信访研究缺乏整体性、历史性的瓶颈,亦为研究的深化揭示了方向。历史制度主义,可为信访研究构筑总体脉络,且能将其置于本土历史演化的时空之中进行更为深刻的诠释。关键在于如何依托信访研究主题,基于本土语境,构筑起历史制度主义对信访概念的支撑。首先,信访需理解为一种治理方式。毋庸置疑,信访是本土语境下,与新中国成立和改革开放相伴相生的治理之道,存在于社会表达和国家回应的诸多层面。其次,对历史制度主义需实现更为深刻、更为本土化的解读。简单“复制”仍然是停留在所谓的“引而不用”。相反,需够透过信访,实现历史制度主义扎根本土语境之后的丰富与创新。国外范式的合理性与本土语境的根源性的契合,方才是历史制度主义视域得以构建的基石。其三,对信访的研究,需探求其治理的内核所在。这既是历史制度主义要义的体现,亦是克服既往研究中个体、微观视角局限的研究。因为唯有透过围绕信访的、表层化的、纷繁复杂的各类现象,去探究信访作为本土治理之道所具有的基本维度,方能真正理解信访的缘起、奠基、变迁和当前阶段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根源。信访为何存在,信访为何不能简单理解为“提意见的处理工作”,信访的传统究竟如何,现阶段的现象与传统之间究竟有何联系,有何变化?这实质是对信访治理逻辑的主题研究。因此,可提出制度、场景、话语的三重交互辩证的维度,将此三重维度视为形塑信访治理逻辑的基本层面。制度是诠释信访的首要层面,因为信访之所以成为长期、普遍的现象,得益于党和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创设。在本土语境下,这体现在领导同志的发函、指示、党代会的战略路线、国务院的条例制定等。信访在制度层面的演化历史,将使研究直接越过微观化的“藩篱”,将社会成员的表达、政府的回应与整合均置于以国家政权的建构和治理为核心的、刚性化、整体化的制度框架。场景之维是信访演化的现实基础,可理解为制度演化的现实载体,是信访的治理之场。在历史制度主义的视域下,场景自然不会局限于对二十一世纪现阶段的孤立化诠释,而会探求漫长的历史时空演化,场景应视作是这一演化的聚焦之处。话语之维的提出是契合了历史制度主义对传统的考究,并基于本土语境对研究的深刻意义。信访的治理逻辑,亦可解读为信访现象背后核心化的话语规范,话语规范由制度承载,在场景的历史演化中形成,渗透于场景的各个层面,随着场景的演化而发生改变,其调适又将重新形塑制度、深刻影响场景。制度是刚性承载、场景是演化之源,话语则是核心依托,使信访的治理逻辑得以明朗。信访治理逻辑的缘起,既要考察制度的创设和场景的基础,又要从核心层面考究信访背后群众工作的话语传统。话语在治理实践中的成熟最终使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信访工作得以奠基。遵循话语脉络,方能将信访的场景划分为革命政权建构阶段的缘起、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奠基和改革开放至今的延续性与同传统相差异的断裂性三个基本阶段。在考究中可发现,一些地方在治理实践中由“主动”动员意见转为“被动”回应表达,便充分印证了治理逻辑的断裂。对于信访制度的走向,社会各界存在较多论争,所谓“扩权论”、“取消论”曾一度引发学界研究的关注。制度层面的争论植根于制度背后话语体系在场景变革中的适应性问题,即全面扎根基层、总体动员意见、充分维护权益的群众工作传统,是否能够在信息技术革命与社会转型交融的场景中扎根,能否真正与法治化、信息化进程辩证统一?对信访治理逻辑的诠释,最终得出的是信访治理逻辑转向的命题,即由相对静态场景中的话语传统,转向为基于场景变革,实现制度的调整、改革同话语的适应、丰富相结合。基于此,研究共分九个部分。其中第一章是研究绪论。第二章以历史制度主义为基本理论基础的前提下,选择了与历史制度主义内涵相契合的国家理论、话语理论作为研究话语基础,并阐释制度、场景、话语三重交互辩证的维度。第三章阐释信访治理逻辑之生成,包括革命政权建构阶段的话语缘起、治理的路径求索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制度性奠基。第四章诠释改革开放之后信访治理逻辑的延续,包括常态工作的恢复与适应、信访制度的法治化与场景变革中的信息化。第五章是解读信访治理逻辑的断裂,包含制度本身在社会场景分化中的割裂与科层管理问题、信息化过程中的复杂风险样态、社会价值的分化对传统话语共识的挑战。第六章是论述信访治理逻辑的断裂成因,包含制度文本与制度执行的内在张力、场景自身在断裂式变革中产生的异质性主体与不确定问题、话语在共识上的整合失效对社会复杂样态的加剧。第七章是诠释关于信访治理逻辑走向的论争和各自的内在问题,包括“扩权论”与法治化的张力、“取消论”的价值偏差与治理失效、“调整论”需面对的逻辑核心与表达张力。第八章是探讨研究自身对信访治理逻辑的展望,即改革中如何依托场景变革样态、法治趋向、群众工作传统实现对信访治理逻辑之重塑。第九章为余论,其中回顾了研究的整体思路,并对信访话语的研究价值和主题深化方向做了自身构想。
解志勇,闫映全[7](2018)在《反向行政诉讼:全域性控权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新思路》文中指出反向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中将诉讼程序的启动权赋予行政机关,在结构和形式意义上由行政机关起诉相对人的制度。反向行政诉讼在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债权保障等领域显现出其难以替代的优势,符合行政机关角色转变的要求,符合权利救济、司法最终解决、诉权平等的理念,有充足的域外经验支持。反向行政诉讼虽然是"官告民",但依然遵循行政诉讼的宗旨和目的,只是在受案范围、起诉资格、举证责任、判决类型等方面有相应改变,是一种在坚守行政诉讼固有理念前提下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原世聪[8](2016)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民众控告县长研究》文中认为民告官,古已有之。但是迄今为止,尚未有一篇学位论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民众控告县长这一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这表明民告官问题的研究还有较大余地。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县级政权状况为切入点,以民众控告县长为总领,在揭示民告官制度实质的同时,深入探讨该时期基层政权实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承并完善了肇始于民国初期,发展于北洋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我国近代行政诉讼制度得以确立,民告官之途径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期,国民政府为澄清吏治,缓和官民之间的矛盾,颁布了《民众控告官吏递呈办法》这一法规,因为民众对其易知易行,成为控告官吏的主要途径之一。依据这一办法,作为上级机关的省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众控告县长案件之呈文了解县级政权的概况,另一方面通过对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公正处置可以实现民众之认同,进而树立政府威信,可谓一举两得。但是,由于特殊的国情和政情,致使正常的民告官机制难以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长作为地方基层政权中的重要一环,直接担负着将政府政令实施并付诸实践的功用。甘肃僻处西北一隅,由于其地理和政情的特殊性,县长处境十分尴尬,地方事务推进维艰,县级政权遂变得虚弱、乏力,呈现出“内卷化”特点。在政府支持甚至鼓励民告官的背景下,出现了众多民众控告官员的案件,作为主持一县之政的县长,自然首当其冲。然而,理想与现实的偏差,民告官之实际收效与政府之期望相差甚远,其原因为:第一,县长作为民众控告之主体,客观上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桎梏,举步维艰。此种背景下,省政府一方面对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处置大都持避重就轻的态度,另一方面对诬告县长之民众亦未严格按照“反坐切结”办法执行,如此,不仅民众权益未得到维护、县长威信亦受影响,而且县级政权之腐败状况亦未得以改善,致使政府公信力逐渐下降。究其缘由是因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缓解官民双方心理上的不平衡,仅仅是给民众提供一个发泄申诉的渠道,而不是真正为了惩治贪污腐败者,民告官其实质为“民督官”。第二,从当时国家政权面临的状况而言,国民政府受到多重势力的挑战,外有日本之侵略,内有各派势力之勾心斗角,在外患内乱的困境中,国民政府将其重心放在军事建设层面,而对政治建设较为忽视,使其不能倾全力施行民告官制度,致使民告官的各种法律、法规流于形式,民告官未收到实效自在意料之中。
吴欢[9](2014)在《清末民初行政诉讼法制中的“民告官”传统遗存》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古代"为民父母行政"的传统行政法律文化中存在一个延宕千年的"民告官"传统。这一传统体现在"以上制下"的逐级申控制度、"从严治吏"的御史监察制度、"为民申冤"的直诉京控制度和"便民告官"的越诉特许制度等方面,其精神旨趣是廉政监督而非民权保障。"民告官"传统在清末民初近代行政诉讼法制滥觞和确立阶段仍然有不同程度的遗存。这种遗存可以从彼时行政诉讼审判机构的设立存废之争、具体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效果三个方面考察。未来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对近代百年行政诉讼法制变迁充分省察的基础之上,必须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民告官"传统的影响。
胡建淼,吴欢[10](2014)在《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制度自1914年在近代中国正式确立,迄今已有百年。近代以来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的百年变迁经历了清末民初至新中国成立,新中国前三十年和改革开放以来三个阶段。回望这段百年变迁史,行政诉讼法制的功能定位经历了从"变法图存"到"依法控权"的转换,审判体制经历了从"二元制"到"大民事诉讼"、"大经济审判"再到"混合一元制"的嬗替,受案范围也在曲折中逐渐扩大。追今抚昔,一部百年行政诉讼法制的变迁史,也是一部千年"民告官"传统笼罩下的司法文化继受史。展望未来,我们必须对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审判体制和受案范围有着更加清醒的认识和更加妥善的选择,以促进行政诉讼法制朝着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保障公民权利、更加监督依法行政的方向发展,最终服务于"法治中国"。
二、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民告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民告官”(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讼的重心转移及其政法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政府与企业:经济改革中的经营自主权 |
(一)经济转型中的经营自主权 |
(二)经营自主权的司法建构 |
(三)国家大局之中的行政诉讼 |
三、政府与公民:权利觉醒中公民权 |
(一)行政行为的“社会效力” |
(二)行政诉讼与公众参与 |
四、制度变迁的政法逻辑 |
结语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论旨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学术史考察 |
(一)民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讨论 |
(二)新中国时期对肃政监察制度的研究考察 |
三、问题与方法 |
(一)问题 |
(二)方法 |
第一章 民初肃政监察制的源起 |
第一节 共和政治与议会弹劾制的确立 |
一、民初共和政制的创立 |
二、议会弹劾制度的确立 |
第二节 弹劾风潮的涌起 |
一、弹劾中央大员之风 |
二、地方议员弹劾要员之风 |
三、议会弹劾泛滥后的检讨 |
第三节 共和政制的变异与议会弹劾制的隐退 |
一、责任内阁制向总统制的突变 |
二、议会弹劾制的消亡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的创设 |
一、肃政监察制之初设 |
二、肃政监察制的规范体系 |
第二章 肃政监察的组织模式 |
第一节 平政院与肃政厅 |
一、平政院的创设 |
二、平政院下的肃政厅 |
三、肃政厅创立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肃政厅的组织架构 |
一、肃政厅的职能组织 |
二、肃政厅的内部事务组织 |
三、都肃政史与肃政史 |
第三章 肃政监察权的配置与扩张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与配置 |
一、肃政监察权的性质认定 |
二、肃政监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配置 |
第二节 纠弹权 |
一、纠弹之内涵 |
二、肃政厅的纠弹权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行政公诉权 |
一、行政公诉的主体 |
二、行政公诉的受案范围 |
三、行政公诉的程序 |
四、行政公诉权的效力 |
第四节 肃政厅的一般监督权 |
一、行政裁决执行的监督权 |
二、选举监督权 |
第五节 肃政厅在实践中扩张的监察权 |
一、查办或审查权 |
二、对特定经济活动的监督权 |
三、政治建议权 |
第六节 肃政监察权的辐射范围 |
一、肃政厅监察权的覆盖面与限度 |
二、肃政厅监察权与司法权界限 |
第四章 肃政监察的运作机制 |
第一节 肃政监察的纠弹启动机制 |
一、纠弹的主动启动式 |
二、纠弹的被动启动式 |
第二节 肃政监察的调查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调查 |
二、被动启动式的调查 |
第三节 肃政监察事件的初裁机制 |
一、主动启动式的初裁 |
二、被动启动式的初裁 |
第四节 与司法对接:肃政监察的移送机制 |
一、纠弹事件的审理 |
二、纠弹事件的惩戒 |
第五章 肃政监察的实绩与局限 |
第一节 肃政厅成立后的纠弹实效 |
一、肃政厅对高官纠弹的业绩 |
二、肃政厅对地方官吏纠弹的业绩 |
三、肃政史为平民冤案的昭雪 |
第二节 肃政厅对复辟帝制的抵制 |
一、宋育仁复辟谬说论弹劾案 |
二、杨度、孙毓筠筹安会弹劾案 |
第三节 舆论对肃政厅纠弹行为的反应 |
一、肯定性评价 |
二、质疑性评判 |
第四节 肃政厅纠弹实践中显现的局限 |
一、人民的检举告发意愿不强烈 |
二、人民告诉告发程序的限制 |
三、肃政监察难以辐射地方 |
四、调查权的受限 |
第六章 对肃政监察制的重估 |
第一节 肃政监察:是旧瓶或新瓶装旧酒还是新酒? |
一、肃政监察:“新瓶”还是“旧瓶”? |
二、肃政监察:是“新酒”还是“旧酒”? |
第二节 肃政监察制中规范体系的创造 |
一、规范体系的层次结构 |
二、规范体系中的实体与程序 |
三、内部管理规范的特色 |
第三节 对肃政监察制度的检讨 |
一、“一事能再提”的纠弹权 |
二、对肃政史的监督缺乏 |
三、肃政监察权对总统权力的依附 |
第四节 肃政监察制在当代的启示与借鉴 |
一、监察权中行政公诉权、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
二、监察权风险的防范:查处分离 |
三、肃政监察制对建设中的国家监察制度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肃政史履历 |
(3)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
1.论文选题的理由 |
2.论文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的研究现状 |
2.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 |
1.比较研究法 |
2.案例研究方法 |
3.规范分析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论文的创新点 |
2.论文的不足之处 |
一、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基本理论概述 |
(一)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概述 |
1.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概念 |
2.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特征 |
3.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分类 |
(二)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规制原因 |
1.规制的理论归因 |
2.规制的现实归因 |
(三)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规制意义 |
1.实现诚信政府建设 |
2.实现公私共赢的前景 |
3.促进向担保国家的转变 |
二、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实践中问题 |
(一)信息公开程度低 |
(二)公众参与度低 |
(三)行政主体以协议无效为由行使权力 |
(四)司法机关审查混乱 |
1.与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权竞合 |
2.行使情形认定多元化 |
3.审查内容不全面 |
三、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实践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1.中央层面的立法 |
2.地方层面的立法 |
(二)实体立法存在问题 |
1.立法中规定未与合同法区分 |
2.公共利益规定不清 |
3.立法没有规定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变更解除权 |
(三)程序性法律不足 |
1.统一的高层次立法缺乏 |
2.信息公开内容规定不全面 |
3.公众参与法条规定空缺 |
(四)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 |
四、完善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规制的建议 |
(一)健全实体规范 |
1.立法中规定与合同法解除权区分 |
2.科学界定公共利益 |
3.立法明确规定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解除权 |
(二)明确程序性法律制度 |
1.加快行政程序立法 |
2.实现全方面信息公开 |
3.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
(三)健全司法救济机制 |
1.明确行使条件认定 |
2.明确审查内容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说明 |
2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2 研究理论基础 |
2.3 制度-过程分析框架 |
3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利益相关者对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影响 |
3.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类型 |
3.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影响因素 |
4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类型及动力机制 |
4.1 基于利益和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关系与事务领域类型 |
4.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行动者网络 |
4.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动力机制 |
5 异质性事务领域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5.1 重点民生工程类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2 基本权利保障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5.4 权利发展型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公众参与 |
6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路径的转换 |
6.1 传统决策模式下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 |
6.2 网络时代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路径分析 |
6.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融合模式” |
7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公众参与协调机制 |
7.1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组织机制 |
7.2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协商机制 |
7.3 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保障机制 |
8 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温州市案例分析 |
8.1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状况 |
8.2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主要模式 |
8.3 公众参与现有实践模式的效能考察 |
8.4 温州市公众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趋势分析 |
9 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6)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信访的治理逻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思路设计 |
二、技术路线图 |
第五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存在的难点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存在的难点 |
第二章 研究主题的学理阐释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信访 |
二、治理逻辑 |
三、信访的治理逻辑 |
第二节 理论基础与借鉴 |
一、理论基础 |
二、理论视角与反思性借鉴 |
第三节 信访治理逻辑的三重维度透视 |
一、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制度奠基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化进程 |
二、由静态化的格局转向信息时代多元复杂治理图景的变迁 |
三、从群众工作的话语创设到自我调适与被动回应的并存 |
四、场景变革中的制度演进与话语重构 |
第三章 信访治理逻辑的生成:国家政权的建构方位 |
第一节 话语缘起:“自上而下”的基层调查与权益维护 |
一、调查的缘起与基层的记忆 |
二、《兴国调查》的历史节点与话语方位 |
第二节 孕育场景:革命政权建构时期的表达与平衡 |
一、权益保护的基层向度 |
二、治理实践的路径形塑 |
三、诉求反馈的核心承载 |
第三节 制度奠定: 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构与治理 |
一、从发函到“五一决定”的制度性基石 |
二、全局化的治理布局与信访工作的正式起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延续: 改革开放中信访的治理功效 |
第一节 话语继承: 恢复性工作与常态化治理 |
一、历史事件处理的导向与恢复性举措 |
二、围绕信访的战略指令与权威共识 |
三、中共中央的指示工作与信访的话语愿景 |
第二节 制度设计: 信访法治化的脉络 |
一、改革的深入进行与信访的法治化演进 |
二、围绕《信访条例》的法治化探索 |
三、信访法治化的世纪回望与治理定位 |
第三节 场景适应: 深化变革中的信访信息化 |
一、信访信息化的先导与萌芽 |
二、信访信息系统的规范化设置与技术革新 |
三、信访信息化的路径探索与多元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访的治理逻辑的断裂性 |
第一节 制度设置的割裂化与单向性 |
一、信访沟通机制的割裂化 |
二、非制度化参与的心态根源与结构性影响 |
第二节 场景变革的分化趋向与问题输入 |
一、多元信访主体的演化逻辑与活动方式的复杂样态 |
二、风险孕育的未知性与趋向的不确定化 |
三、多元复杂的问题输入 |
第三节 话语传承的现实偏移与实践张力 |
一、语言表达的偏移与共识规范的消解 |
二、价值偏移的技术化与话语统合的失效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信访治理逻辑的断裂成因 |
第一节 信访制度预期与治理实践的失衡 |
一、过度化的制度承载与权力依赖 |
二、单向化绩效考评与非制度化的信访活动 |
第二节 信访场景的多元样态与风险趋向 |
一、风险的记忆之场与持续演化 |
二、风险的网络样态与场景叠加 |
第三节 话语向度的多维化与失效性 |
一、价值样态的多样化与分割性 |
二、话语传统的向度变革与延续瓶颈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围绕信访治理逻辑的方向性论争 |
第一节 扩权论: 局部性扩张与法治化瓶颈 |
一、围绕信访的治理诉求与认知误区 |
二、科层的拓展化与身份的有限性 |
第二节 取消论: 效能的边缘化与场景的偏差性 |
一、现实治理效能的边缘化误区 |
二、错位化的场景判断与认同困境 |
第三节 调整论: 话语与变革之间 |
一、多重交织与调整之困 |
二、有限调试与转型阵痛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信访治理的逻辑转向: 传承与定位 |
第一节 场景变革: 风险坐标与治理契机 |
一、风险的同质化与转向的可能性 |
二、治理观的场景反思与变革契机 |
三、治理契机的节点与社会日常的承载 |
第二节 制度承载: 法治的权威与包容的格局 |
一、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信访的制度定位 |
二、在深刻变革的场景中确立包容性制度导向 |
第三节 话语向度: 群众路线与公平正义 |
一、群众路线传统的整体性功能 |
二、公平价值的合理赋予 |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7)反向行政诉讼:全域性控权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新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民告官”传统与“官告民”的萌芽 |
二、反向行政诉讼的适用场域与实践优势 |
(一) 行政协议中相对人违约:平衡行政协议的行政性与合意性 |
(二) 行政非诉执行改革:平衡执行体制的公正与效率 |
(三) 行政之债中的债权保障:平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权利 |
三、反向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一) 从高权行政到平权行政的趋势 |
(二) 司法审查的权利救济理念 |
(三) 诉权平等理论 |
(四)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五) 域外实践经验 |
四、反向行政诉讼的整体面相与基本逻辑 |
(一) 反向行政诉讼同样控制行政权 |
(二) 反向行政诉讼改善司法救济的滞后性 |
(三) 反向行政诉讼须为“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官告民” |
五、反向行政诉讼对“民告官”诉讼具体制度的创新 |
(一) 受案范围的调整 |
(二) 原告资格的改变 |
(三) 举证责任的划分 |
(四) 判决类型的创新 |
六、结语 |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民众控告县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对象、范围及概念界定 |
三、研究现状与相关文献资料 |
四、研究方法、思路与论文框架 |
五、论文的重点与难点 |
六、论文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历史上的民告官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社会诉讼观念及民告官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告官的法律及途径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告官评述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地方基层政权的乏力 |
第一节 县长任用的缺乏规制 |
第二节 多重因素桎梏下的县长处境 |
第三节 县级政权的“内卷化”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民众控告县长概述 |
第一节 控案数量及其类型 |
第二节 控案之分布状况 |
第三节 告官之民众群体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民众控告县长处置考量 |
第一节 民众控告县长之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民众控告县长案例的处置状况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清末民初行政诉讼法制中的“民告官”传统遗存(论文提纲范文)
一、传统行政法律文化中的“民告官” |
( 一) “民告官”传统的含义与表现 |
( 二) “民告官”传统的旨趣与特征 |
二、“民告官”传统的近代遗存 |
( 一) 清末民初行政诉讼法制的滥觞与确立 |
( 二) 清末行政诉讼法制滥觞中的“民告官”传统遗存 |
( 三) 北洋政府行政诉讼法制中的“民告官”传统遗存 |
三、“民告官”传统及其近代遗存的初步反省 |
(10)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概述 |
( 一) 清末民国时期的行政诉讼法制 |
( 二) 新中国前三十年的行政诉讼法制 |
( 三) 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诉讼法制 |
二、行政诉讼功能定位的百年变迁 |
( 一) 变法图存: 近代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移植的主观动因 |
( 二) 依法控权: 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法制发展的功能定位 |
三、行政诉讼审判体制的百年变迁 |
( 一) 1906-1949: “二元制”与 “一元制”的争论 |
( 二) 1949-1989: “大民事诉讼”与 “大经济审判”下的行政诉讼 |
( 三) 1989年至今: “混合一元制”的行政诉讼审判体制 |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百年变迁 |
( 一) 1906年 《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的受案范围 |
( 二) 1914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
( 三) 1932年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
( 四) 新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 |
五、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的反省与展望 |
( 一) 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的反省 |
( 二) 中国行政诉讼法制未来发展的展望 |
四、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民告官”(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的重心转移及其政法逻辑[J]. 邵六益.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21(03)
- [2]民国初期肃政监察制度研究[D]. 任巧.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3]行政协议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规制研究[D]. 张畅.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4]经济发达地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 夏禹桨.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信访的治理逻辑研究[D]. 徐亚清.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2)
- [7]反向行政诉讼:全域性控权与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新思路[J]. 解志勇,闫映全. 比较法研究, 2018(03)
-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甘肃民众控告县长研究[D]. 原世聪. 西北师范大学, 2016(06)
- [9]清末民初行政诉讼法制中的“民告官”传统遗存[J]. 吴欢. 北方法学,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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