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2](2020)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京政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和亦庄新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3](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李冠群[4](2019)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与监管问题研究 ——从“认证乱象”谈起》文中提出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我国在二十一世纪伊始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制度),实施至今已十六年有余。在此期间,CCC认证制度在保护社会公众人身健康与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往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制造技术的不断提高,在新环境下发生的各类“认证乱象”屡禁不止,使CCC认证制度的实施与监管面临着愈发严峻的考验,CCC认证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本文为研究CCC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公共物品理论与政府管制理论思想的指导下,梳理了认证的概念与原理。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模型分析以及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实施与监管两方面对现行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顶层设计方面,法规体系存在缺失与冲突,政策间互相缺乏支撑与协调,认证机构形成寡头垄断;实施执行方面,认证实施规则不够完善、检测质量有待提高;监督管理方面,监管的越位与缺位并存,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梳理近年来制度改革的措施与成效,探讨改进制度实施与监管成效的建议与措施,包括完善制度建设,增加认证实施机构数量使业内形成良性竞争;抓住标准源头,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作用规范认证实施;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永久退出、终身禁业等措施对违规认证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徐明[5](2018)在《我国木质结构材产品认证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以国外木质结构材管理制度为背景,对我国结构材使用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分析了对我国结构材产品实施认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适应性,研究了我国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认证风险及企业应对策略,并基于均衡博奕模型和成本效益模型对结构材产品认证质量及成本效益进行探讨。主要结论如下:(一)相比较木结构产业发达国家的结构材管理制度,我国结构管理制度存在资源配套有待完善、标准体系有待健全、使用管理有待统一、产品认证制度有待开展等问题。从国际接轨、产业发展、规范市场、安全保障四个方面看我国实施结构材产品认证十分必要,从认证制度、本土化发展、技术依据、实施时机四个方面看我国实施结构材产品认证可行。(二)推行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适应我国政策体制、适应木结构产业发展。通过SWOT分析得到,我国开展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需要建立结构材产品认证准入机制,大力宣传产品认证信用保证功能。根据结构材在木结构中不同用途,结合我国结构材生产企业现状,采取先后不同时段实施认证制度的策略。由于结构材产品质量关系到木结构居住安全和寿命,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三)我国目前初步构建了结构材标准体系,为结构材产品认证提供了技术依据,但依然存在结构材标准不完善,标准技术不统一,标准化进程不协调等问题。在我国认证制度下,建立了结构材产品认证、检查和检测机构、认证活动行为、认证人员等基本制度,并对结构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研究,明确结构材认证单元、依据及相关要素。根据结构材产品特点,总结了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特殊性要求。在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我国应采取政府出台准入机制、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积极合作机制、推动结构材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提升认证信用功能等策略。(四)结构材产品认证的风险主要分为认证制度风险因素和生产企业风险因素两类,通过风险管理分析,明确了各类风险的影响等级、发生概率、严重等级。在Borda序值分析中产品质量一致性风险在所有风险中最为严重,在认证制度风险中认证行为风险等级最高,要加强这两类风险的管理。(五)通过均衡理论模型分析,政府监管对结构材产品认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作用,采取处罚机制、质量曝光等手段能够有效降低结构材企业和认证机构勾结进行虚假认证,促使双方博弈过程中提升认证质量。通过成本效益模型分析,结构材产品认证要更注重长期效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结构材产品认证的社会效益,企业在开展产品认证时要关注盈利平衡点,提高抗风险能力,进行有效产量控制。(六)我国结构材企业在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产业信息,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应对,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在应对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时,企业要加强设备设施、技术人员、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等要素建设,确保工厂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管理体系满足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高国钧[6](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周睿[7](2014)在《海峡两岸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比对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海峡两岸经济贸易交流的不断深化,为了与台湾同胞分享大陆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两岸经济合作中照顾台湾同胞的利益,促进两岸经济融合与共同发展,海基会与海协会于2009年12月22日签署了《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协议包含标准领域、计量领域、检验领域、认证认可领域以及消费品安全领域五大合作范围,正式开启了两岸在认证与合格评定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在协议签署后,两岸相关部门还需要对协议具体实施内容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合作探讨。本论文针对认证认可领域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两岸强制性认证、检测法规等关键点进行分析比对,并且在已于2011年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与台湾地区认可机构(TAF)共同规划办理并顺利完成的“两岸LED路灯照明能力试验”的基础上,对认证结果以及依据相同测试标准的合格评定结果,提出弹性互认的设想:对于电工产品来说,两岸强制性认证产品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大部分都来源于IEC和CISPR国际标准。因此,设想的试点产品范围可选择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等大类产品。对这类产品,相互采信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另由于这些产品的检测标准源于IECEE的大类产品,详细比较两岸的标准差异,视差异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测试报告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实现大陆与台湾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互采信。
何适,孙凤英,宋华[8](2013)在《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规范及作用》文中指出本文介绍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建立法律框架和历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确立的基本认证制度,及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原则和监督管理。
陈向阳[9](2010)在《CCC认证程序及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产品认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普遍被接受和使用的证明手段,已广泛被制造商接受。通过认证,制造商可得到包括国际市场在内的市场认可,增强产品竞争力。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产品认证的起源与发展现状,从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机构等方面介绍了我国强制性认证制度,并阐述了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程序和认证实施过程;通过电动工具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案例、型式试验案例详细分析了强制性认证中两个重要环节的具体实施方法,最后通过对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了强制性认证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这类问题的原因,最终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本论文通过对我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理论研究,并结合电动工具产品的工厂检查案例、型式试验案例及获证后的监督抽查检测案例分析,详细剖析了我国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和方法,对今后我国认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樊红平[10](2007)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已成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且能够降低政府管理成本的一项有效政策措施。本文在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作用、特点和发展趋势等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论基本原理,从宏观体系构成和微观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为积极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决策依据和理论参考。本文主要取得以下结果:第一、认识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基本规律:(1)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具有披露质量安全信息的基本功能;(2)农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具有申请主体复杂性、认证周期强时效性、质量控制高风险性和认证机构高权威性等特点;(3)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作用、发展历程、特点和信息经济学特征决定了其发展趋势:将逐渐成为政府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逐渐走向国际化;逐渐向体系认证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认证机构将逐步以政府介入的第三方机构为主导。(4)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是由以法律体系为基础,标准体系为依据,检验检测体系为支撑,监督管理体系为保障,认证制度体系为核心,组织机构体系为实施主体构成的管理技术体系。(5)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正常运行的机制主要由生产者申请认证的动力机制、认证机构运行机制、认证信号传导机制、政府干预机制以及消费者反馈机制组成。第二、运用大量的实证和对比分析方法,较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6大构成要素的现状。(1)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为核心的认证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对农产品认证的法律保障不足,在综合性法和专项法中对农产品认证都没有明确规定。(2)形成了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产品认证为重点,HACCP、GAP、GMP等体系认证为补充的认证制度框架,但没有建立强制性农产品认证制度,认证工作模式与农产品认证的特点以及中国农情结合不紧密。(3)认证组织机构主要以农业系统为主,但缺乏农产品认证培训和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认证企业内检员的培训尚在起步阶段。(4)农业行业标准是认证的主要依据,但存在标准体系结构失衡、技术水平较低、定位不明确,针对性不强和国际化程度低等不足。(5)认证技术支撑的检测体系是以农业行业系统内的质检机构为主,但基本建设投入和运行经费不足,主要靠检测收费维持运行,机构管理缺乏制度化和规范化。(6)认证监督管理是以农业行业管理为主,监督保障体系的行政监管、认可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各要素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认证后的监督管理较薄弱,最需要大力加强。第三、从认证体系中各利益方的角度,通过构建理论模型和计量模型,运用对比和实证分析了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运行机制。得出以下结论:(1)中国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驱动力主要是“政府管制”、“市场要求”和“模仿性”外驱动力,内驱动力明显不足。(2)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等三项认证审查技术,是影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成本和认证质量的重要因素。(3)认证标志具有形象、直观、易标示、易辨别等优点,是认证信号传导最常用的方式。目前中国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使用率偏低,主要受产品种类和申请人类型等因素的影响。(4)中国政府发起了主要类型的农产品认证,但在法律法规建设、发展政策导向、技术研发推广和教育力度等方面干预在不足。(5)中国城市消费者在购买食用农产品时把安全性摆在第一位,大部分城市消费者对认证农产品有购买经历,愿意高价支付更安全的食品,但消费者愿意多支付的数额有限。第四、提出了完善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优化运行机制的对策措施。(1)构建综合与专项法相结合、监管与扶持并举的法律体系;完善认证制度体系构架,坚持产地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健全认证组织机构和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认证能力;调整农产品标准体系构架,提升标准科技水平;优化机构布局,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增强检测体系运行能力;以标志和产品管理为重点,发挥监管体系的整体功能。(2)增加内外驱动力,提高生产者申请认证的意愿和能力;降低认证成本,提高认证质量,促进认证机构的高效运行;以认证标志为主,拓展农产品认证信号传递渠道;采取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政府干预力度;增加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形成正反馈机制,促进农产品认证的发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4)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与监管问题研究 ——从“认证乱象”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政策引导:提升认证公信力 |
1.2.2 完善管理: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
1.2.3 强化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环境 |
1.2.4 服务社会:保护双方切身利益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相关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 |
1.4.2 比较研究 |
1.4.3 模型分析 |
1.4.4 案例分析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及内涵外延 |
2.1 政策基础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政府管制理论 |
2.3 认证的概念与原理 |
2.3.1 认证与认可的概念 |
2.3.2 认证的实施对象与主体 |
2.3.3 认证与认可的辨析 |
2.3.4 认证的原理 |
2.4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成果与作用 |
2.4.1 支撑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制度交易成本 |
2.4.2 打破技术贸易壁垒,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
2.4.3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
2.4.4 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 |
2.5 国外相关制度对比 |
2.5.1 欧盟CE标志认证制度 |
2.5.2 日本PSE认证制度 |
3 实施与监管现状 |
3.1 实施主体及程序 |
3.1.1 实施主体 |
3.1.2 实施程序 |
3.2 监管体系及方式 |
3.2.1 监管制度 |
3.2.2 监管内容 |
3.2.3 执法主体 |
3.2.4 监管方式 |
3.3 制度在实施与监管间的博弈关系分析 |
3.3.1 实施机构与监管部门 |
3.3.2 实施机构之间 |
3.4 博弈模型的假设、建立与分析 |
3.4.1 实施机构与监管机构间的博弈 |
3.4.2 实施机构之间的博弈 |
3.5 监管的重要作用与改革的必要性 |
3.6 近年在实施与监管方面改革的措施及成效 |
3.6.1 优化实施程序 |
3.6.2 创新监管模式 |
4 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案例一:机构管理松懈——问题产品CCC证书依然有效 |
4.2 案例二: 行风亟需整顿——认证潜规则屡禁不止 |
4.3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3.1 顶层设计 |
4.3.2 实施执行 |
4.3.3 监督管理 |
4.4 成因分析 |
4.4.1 监管视角:缺乏统筹下的深化制度改革 |
4.4.2 实施视角:寡头垄断下的权力寻租与内生动力不足 |
4.4.3 利益视角:低违法成本下的恶性循环 |
5 建议与措施 |
5.1 持续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
5.2 增加机构数量,完善制度建设 |
5.3 抓住标准源头,规范认证实施 |
5.4 拓宽监管渠道,加大惩处力度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导师及作者简介 |
附件 |
(5)我国木质结构材产品认证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背景 |
1.2.1 国外结构材管理制度 |
1.2.2 我国结构材管理现状 |
1.2.3 国内外结构材管理区别 |
1.2.4 我国结构材管理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案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结构材产品认证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应性研究 |
2.1 国际背景 |
2.2 国内背景 |
2.3 结构材产品认证必要性 |
2.3.1 国际接轨必要 |
2.3.2 产业发展必要 |
2.3.3 规范市场必要 |
2.3.4 安全保障必要 |
2.4 结构材产品认证可行性 |
2.4.1 认证制度可行 |
2.4.2 本土化发展可行 |
2.4.3 技术依据可行 |
2.4.4 实施时机可行 |
2.5 适应性分析 |
2.5.1 政策制度适应性 |
2.5.2 结构材产业适应性 |
2.6 结构材产品认证SWOT分析 |
2.6.1 优势 |
2.6.2 劣势 |
2.6.3 机遇 |
2.6.4 威胁 |
2.6.5 SWOT分析结果 |
2.7 小结 |
第三章 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研究 |
3.1 我国重要建材监管制度 |
3.1.1 重要建材的种类 |
3.1.2 重要建材管理制度 |
3.2 工业许可证制度与产品认证制度区别 |
3.2.1 产品对象不同 |
3.2.2 依据不同 |
3.2.3 管理不同 |
3.3 结构材实施产品认证的合理性 |
3.3.1 国际互认合理性 |
3.3.2 市场管理合理性 |
3.3.3 产品性能合理性 |
3.4 结构材标准体系构建 |
3.4.1 我国结构材标准化现状 |
3.4.2 结构材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
3.5 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构建研究 |
3.5.1 认证、检查和检测机构的构建 |
3.5.2 认证活动行为的构建 |
3.5.3 认证人员的构建 |
3.6 结构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研究 |
3.6.1 通用规则 |
3.6.2 结构材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3.7 结构材产品认证制度特殊性 |
3.7.1 认证机构、人员特殊性 |
3.7.2 企业检验人员特殊性 |
3.7.3 现场抽样特殊性 |
3.7.4 证后监督特殊性 |
3.7.5 认证标志特殊性 |
3.7.6 证后使用特殊性 |
3.8 结构材产品认证实行策略 |
3.8.1 政府建立准入机制 |
3.8.2 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积极合作机制 |
3.8.3 积极推动我国结构材产品认证国际互认 |
3.8.4 提升我国认证信用功能 |
3.9 小结 |
第四章 结构材产品认证风险分析 |
4.1 认证制度风险因素 |
4.1.1 认证程序风险 |
4.1.2 证书及标志管理风险 |
4.2 结构材生产企业风险因素 |
4.2.1 产品质量一致性风险 |
4.2.2 产业链风险 |
4.2.3 标准技术风险 |
4.2.4 企业自检风险 |
4.3 结构材产品认证风险管理 |
4.3.1 风险管理过程 |
4.3.2 风险矩阵 |
4.3.3 结构材产品认证风险应对措施 |
4.4 小结 |
第五章 结构材产品认证质量及成本效益研究 |
5.1 结构材产品认证质量对认证发展的研究 |
5.1.1 均衡理论简介 |
5.1.2 博弈模型 |
5.1.3 博弈模型分析 |
5.1.4 博弈均衡结论 |
5.2 结构材产品认证成本效益分析研究 |
5.2.1 成本效益法简介 |
5.2.2 结构材企业实施产品认证的成本 |
5.2.3 结构材企业实施产品认证的效益 |
5.2.4 成本效益模型构建 |
5.2.5 模型分析 |
5.2.6 成本效益分析结论 |
5.3 小结 |
第六章 企业应对结构材产品认证策略 |
6.1 关注产业信息 |
6.2 主动积极应对态度 |
6.3 利用认证咨询 |
6.4 完善设备设施 |
6.5 培养技术人员 |
6.6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建设 |
6.6.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
6.6.2 采购控制 |
6.6.3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
6.6.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
6.7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结论 |
7.2 讨论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在读期间的学术研究 |
导师简介 |
致谢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海峡两岸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
概述 1.1 |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
两岸经贸发展基本情况 1.3 |
研究方法和内容 1.4 |
常用主要名词对照表 第2章 |
商品范围 2.1 |
台湾地区法律及制度涵盖的商品范围 2.2 |
台湾地区RPC商品范围与大陆CCC目录的比对 2.3 |
台湾地区RPC商品范围与CCC目录的重迭部分 2.4 |
台湾地区RPC与大陆CCC目录内商品互供情况 2.5 |
本章小结 第3章 |
台湾地区验证登录制度(RPC)介绍及实施规则研究 3.1 |
法律法规体系 3.2 |
管理机构和部门及职能 3.3 |
验证程序 3.4 |
对实施机构的授权及要求 3.5 |
市场监督措施 3.6 |
商品范围内产品检验标准 3.7 |
接受境外合格评定结果情况 3.8 |
认可制度和人员核可登录制度在监管系统中的作用体现 第4章 |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制度简介 4.1 |
法律法规体系 4.2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机构体系 4.3 |
认证程序 4.4 |
实施机构 4.5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4.6 |
CCC目录内产品依据标准 4.7 |
接受境外合格评定结果情况 4.8 |
认可制度和人员注册制度在监管系统中的作用体现 第5章 |
异同点比对及互认基础判断 5.1 |
强制性产品认证主管机关及执行机构比较 5.2 |
两岸指定模式比较 5.3 |
工厂检查员要求 5.4 |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比较 5.5 |
工作流程比较 5.6 |
证书和标志比较 5.7 |
证书有效期及延期规定比较 5.8 |
后续监督模式比较 5.9 |
获证产品通关模式比较 5.10 |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8)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规范及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的意义 |
2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的法律规范及作用 |
3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来取得的成就 |
(9)CCC认证程序及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认证的意义 |
1.2 本论文的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 本论文的结构 |
2 产品认证的相关基础知识 |
2.1 产品认证的模式 |
2.2 产品认证依据 |
2.3 国外的产品认证制度 |
2.3.1 UL认证 |
2.3.2 CE认证 |
2.3.3 GS认证 |
2.4 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
2.4.1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2.4.2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特征 |
2.4.3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依据 |
2.4.4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机构 |
2.4.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 |
2.4.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 |
2.4.7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
2.5 国内外认证制度的比较 |
3 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程序 |
3.1 认证申请 |
3.2 型式试验 |
3.3 初始工厂检查 |
3.3.1 工厂检查前准备 |
3.3.2 工厂检查的实施 |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
3.5 获证后的监督 |
3.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
3.5.2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 |
4 案例分析 |
4.1 初始工厂检查案例 |
4.2 型式试验案例 |
4.3 获证产品专项监督抽查检测案例 |
4.4 案例分析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发展的研究 |
1.2.2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作用的研究 |
1.2.3 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经济学特性及其管理政策的研究 |
1.2.4 有关生产者、消费者和零售商经济行为的研究 |
1.2.5 文献回顾小结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总体思路与框架 |
1.3.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资料来源 |
1.5 主要特点与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理论分析 |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内涵与外延 |
2.1.1 农产品与食品 |
2.1.2 质量与安全 |
2.1.3 认证与认可 |
2.2 农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1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
2.2.2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结果 |
2.2.3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解决途径 |
2.2.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功能 |
2.3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理论分析 |
2.3.1 质量管理的理论及实践发展 |
2.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全程控制理论 |
2.3.3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风险分析理论 |
2.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系统论分析 |
2.4.1 系统论的基本原理 |
2.4.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结构 |
2.4.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运行机制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征分析 |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生背景与发展历程 |
3.1.1 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生和发展 |
3.1.2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生和发展 |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一般规律分析 |
3.2.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内容 |
3.2.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原则 |
3.2.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模式 |
3.2.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分类 |
3.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类型的实证分析 |
3.3.1 产品认证—韩国亲环境农产品认证 |
3.3.2 体系认证—欧美GAP 认证 |
3.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分析 |
3.4.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特点 |
3.4.2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发展趋势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构成要素分析 |
4.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法律体系分析 |
4.1.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的构成 |
4.1.2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的特点 |
4.1.3 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法律体系的对比分析 |
4.2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证制度体系分析 |
4.2.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体系构架与发展态势 |
4.2.2 我国主要农产品认证制度模式与特点 |
4.2.3 中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体系的对比分析 |
4.2.4 无公害农产品一体化推进与农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的实证分析 |
4.3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组织机构体系分析 |
4.3.1 组织机构体系总体构架 |
4.3.2 主要农产品认证的组织机构现状分析 |
4.3.3 实证分析1—对广州、深圳、杭州和青岛四个城市认证机构的问卷调查 |
4.3.4 实证分析2—获证单位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评价 |
4.4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标准体系分析 |
4.4.1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总体构架 |
4.4.2 主要认证类型的标准体系特点分析 |
4.4.3 实证分析1—广州、深圳、杭州和青岛的认证机构对采用标准的评价 |
4.4.4 实证分析2—获证单位对无公害食品标准的评价 |
4.5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检验检测体系分析 |
4.5.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现状 |
4.5.2 中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对比分析 |
4.5.3 获证单位对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评价的实证分析 |
4.6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监督管理体系分析 |
4.6.1 监督管理体系的构成 |
4.6.2 实证分析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现状分析 |
4.6.3 实证分析2—广州、深圳、杭州和青岛的认证机构对认证监管的评价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运行机制分析 |
5.1 生产者申请认证的动力机制分析 |
5.1.1 生产者行为理论分析 |
5.1.2 生产者申请认证的动力机制模型 |
5.1.3 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动力机制的实证分析 |
5.2 认证机构的运行机制分析 |
5.2.1 认证质量的构成与影响因素分析 |
5.2.2 认证成本的构成要素分析 |
5.2.3 认证机构运行机制模型的构建 |
5.2.4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运行机制的实证分析 |
5.3 认证信号的传导机制分析 |
5.3.1 认证信号的主要内容和传导方式 |
5.3.2 我国农产品认证标志的特点分析 |
5.3.3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号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 |
5.4 政府的干预机制分析 |
5.4.1 政府干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理论分析 |
5.4.2 我国政府干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制的现状分析 |
5.4.3 外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干预的政策启示 |
5.5 消费者的反馈机制分析 |
5.5.1 消费者行为理论分析 |
5.5.2 消费者购买认证农产品的反馈机制模型 |
5.5.3 消费者购买认证农产品意愿和行为的实证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和优化运行机制的对策 |
6.1 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对策建议 |
6.1.1 构建综合与专项法相结合、监管与扶持并举的法律体系 |
6.1.2 完善认证制度体系构架,坚持产地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工作模式 |
6.1.3 健全认证组织机构和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认证能力 |
6.1.4 调整农产品标准体系构架,提升标准科技水平 |
6.1.5 优化机构布局,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增强检测体系运行能力 |
6.1.6 以标志和产品管理为重点,发挥监管体系的整体功能 |
6.2 优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运行机制的对策建议 |
6.2.1 增加内外驱动力,提高生产者申请认证的意愿和能力 |
6.2.2 降低认证成本,提高认证质量,促进认证机构的高效运行 |
6.2.3 以认证标志为主,拓展农产品认证信号传递渠道 |
6.2.4 采取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强政府干预力度 |
6.2.5 增加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形成正反馈机制,促进农产品认证的发展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基本问题认识方面 |
7.2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体系构成分析方面 |
7.3 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运行机制分析方面 |
7.4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16)
-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
- [4]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与监管问题研究 ——从“认证乱象”谈起[D]. 李冠群. 北京化工大学, 2019(06)
- [5]我国木质结构材产品认证体系研究[D]. 徐明.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18(12)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海峡两岸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比对研究[D]. 周睿. 河北大学, 2014(12)
- [8]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规范及作用[J]. 何适,孙凤英,宋华. 内江科技, 2013(01)
- [9]CCC认证程序及实证分析[D]. 陈向阳. 南京理工大学, 2010(08)
- [10]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D]. 樊红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