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论文文献综述)
韦凌峰[1](2021)在《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研究 ——以Y大学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高等教育规模日益扩大,各国政府的支持能力却在变弱,经费不足是各个大学面临的共同难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大学基金会在充实高校办学经费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大学基金会发展较晚,自身治理经验不足,尤其是其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其筹资功能的发挥。因此,对于我国大学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展开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研究结合政治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利用文本分析法和个案研究法,基于协同理论和治理理论的视角,通过对大学基金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大学基金会与相关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考察,以实现对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深入研究。本研究首先通过系统梳理中国大学基金会发展情况,从宏观上得出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一般特征,即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呈现出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秘书处执行的特征;在外部治理结构上呈现出政府监管、高校管理、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特征。然后以Y大学基金会为个案,具体展现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现状,通过梳理相关资料,发现在内部治理结构上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与大学之间分别存在着行政隶属、人员交叠、组织依附的特点。在外部治理结构中基金会与政府、Y大学、利益相关者之间呈现出行政约束、资源依赖和松散联结的特点。据此总结基金会中出现了理事会效能弱化、监事会独立性丧失、秘书处非专业化、政府和大学的双重管理、捐赠渠道制约等问题。进而通过对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不难看出在管理者层面,内部治理群体职能分散,制度层面受制于制度环境的约束,在资源层面,对资源环境过度依附。最终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了优化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路径:加强理事会的决策职能;优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提高执行层的专业化;优化制度环境,加快基金会的“去行政化”改革;摆脱资源依附,提升治理能力。本研究希望能够进一步为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并进而促进大学基金会筹款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提高大学基金会治理能力,吸引持续性的教育捐赠。
雍凡[2](2021)在《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大型化、综合化、复合化、多样化的特征逐渐明显,EPC模式受到青睐。与之相对应的,EPC项目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为合同注入柔性,更柔性的合同条款虽然能够促进合作双方合作共同应对不确定性,但更为弹性的设置也为伙伴机会主义的实现提供了便利。因此有必要对EPC的合同柔性条款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EPC合同条款注入适当的柔性。结合我国对于构建工程建筑行业诚信体系的需求有必要加强EPC模式下承发包双方诚信协作,促进互助协商减少合作纠纷。本文首先通过对合同柔性、EPC合同管理、信任等相关文献进行综述,明确合同柔性就是在合同条款及合同执行中注入一定的弹性,以期构建再协商框架为风险的再分担创造条件。柔性在合同中的注入有赖于合作双方良好的信任关系。而有关EPC合同柔性条款方面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基于现有研究进一步对EPC合同中的柔性条款进行研究。其次,本文对国内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梳理,通过新旧两版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比分析识别出其中的柔性条款,并将柔性条款的影响因素分为前置影响因素和核心因素,提出信任是EPC合同柔性条款的前置影响因素。此外还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一步说明了实践中信任及核心因素的体现,验证了缺乏信任这一前置因素,柔性条款及核心因素不能得到保证。再次,通过层次分析法对各柔性条款的核心因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评估,其相对权重值代表了核心因素对柔性条款的相对重要性,权重值大的即合同柔性条款在商定时协商的重点。最后,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咨询专家划分信任维度,结合EPC模式特点并根据前文识别出的EPC合同柔性条款建立模型,通过多元线性回归确定信任两个维度对于EPC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等条款的具体影响,为信任与EPC合同柔性条款匹配提供参考。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于对EPC合同柔性条款进行了划分,并将信任划分为两个维度运用多元线性回归研究了其对于不同柔性条款的具体影响,丰富了EPC合同柔性条款方面的研究。并从信任、核心因素两方面提出了为EPC合同注入适当柔性的建议。本文的研究对于促进EPC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减少合同纠纷,促进双方诚信合作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刘中林[3](2020)在《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契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国内房产税政策尚未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契税的征收发挥着重要的房产市场调控功能。但是由于契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没有统一完善的立法体系。标准的不统一、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考量、契税征管人力和技术手段的短缺、契税监管体系不够严密等多重因素的交织,造成契税征管存在漏洞,也给契税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契税征管中经常发现,不少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公然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私自代收本应由购房者自行申报缴纳的契税。有些甚至代收契税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后,仍然没有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使违规代收的契税成为企业长期使用的“无息贷款”。更严重的是部分房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无法及时为购房者缴纳契税,使得不少购房者因此迟迟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大激化了购房者与房企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当前国内外针对契税(国外没有契税,主要为房产税或财产税等房地产税收方面的税种)的研究虽多,也有部分涉及到违规代收契税的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的研究,但在实证研究、理论分析、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方面要么研究不够深入、要么分析不够全面。为了使研究更深入、更具体,选取揭阳这样一个地级市为例,通过设计发放调查问卷,走访一线的税务人员、税务领域的专家及契税从业人员,对当地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现状、影响、治理实践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并运用理论对违规代收契税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从提升房企税收遵从、强化契税监管、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形成综治合力等五个维度,有针对性提出治理违规代收契税的对策建议。
刘玉莹[4](2020)在《体育经纪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体育经纪人伴随着职业运动的专业分工需求而出现,并随着现代体育产业的繁荣而逐渐发展。但近年来有关运动员与其体育经纪人间的纠纷风波频传,如着名拳击手邹市明与其前经纪公司盛力世家的合同纠纷案,CBA球员德勒黑与青岛国信双星俱乐部的阴阳合同处罚案、网球天才少女徐诗霖与前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等。在这其中所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在实务中存在争议,现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如何确保运动员可以合理的报酬取得体育经纪人专业的服务,并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以减少纠纷,成为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文首先对我国体育经纪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再以上述典型案例为出发点,以法律的角度去探究体育经纪合同的性质,若运动员和体育经纪人在合同中仅就某些事务约定委托代理权而不涉及其他内容,那么确认其为委托合同,反之则为具有多种有名合同因素的混合合同。进而围绕与体育经纪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如“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违约金的适用展开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体育经纪合同制度的建议,以期能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带来正向的影响。
童雄[5](2020)在《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PPP模式的政府监管作为贯穿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要素,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保障,也是规避项目风险的关键。我国PPP模式在中央政策支持下,经历了三年的野蛮生长,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印度是南亚PPP模式发展最早的国家,吸取了发源地英国的先进经验,积累了大量项目开发的经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中印两国在地理、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国情上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在基建需求、PPP模式的发展及其所面临的挑战与解决问题的思路上有许多共通之处,汲取印度经验教训,对于摆脱我国PPP现阶段面临的发展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是PPP的相关基础理论与印度PPP发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形成离不开PPP起源的理论基础与印度PPP模式及其政府监管制度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本文首先从公共利益理论、委托责任理论、激励规制理论出发,论述了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印度运用PPP模式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激增、出台一系列融资政策背景下的监管需要、世界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推动等现实背景与印度中央及各邦的立法实践,对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进行了概述。其次,考察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离不开对政府监管主体的论述,完善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离不开外部主体的参与,本文从印度PPP模式三个主要监管机构入手,阐述了PPP模式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能,按照PPP项目的运行流程,对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分析,并就印度立法机关监督、审计机关监督、公众参与等外部力量的补充与完善,对于构建系统完备的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作用进行了论述。再次,通过对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制度主要内容的探讨,对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进行提炼总结,就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不足之处进行了评析。最后,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分析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PPP法制建设的启示,以期对我国PPP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有所裨益。
栗虹[6](2020)在《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研究 ——以乌海市税务系统为例》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的不断改革,国家对税收现代化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在税收领域连续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大规模减税降费等重要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加了纳税人的获得感。但税制改革使得纳税人数量快速增加、涉税事项日渐复杂、纳税需求不断提升,税务部门现有的人力资源无法有效应对税制改革带来的挑战,而购买服务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式可以较好缓解税务部门当前面临的压力。本文以乌海市税务系统向涉税服务机构购买涉税专业服务为案例展开研究,从购买方式、服务过程、风险防控、结果评估四方面进行分析,完整展现了购买的流程,为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提供了实践经验。但由于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发展的时间较短,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购买类别较少、购买流程不清、购买经费缺乏保障、购买存在寻租风险、缺乏监督评价机制、涉税服务机构发展不成熟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分析总结了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借鉴了国外经验,提出推进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对策建议,为我国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向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实践模板。
万润发[7](2020)在《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文中研究表明《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从归属规范的角度规定了职务代理的一般规定,规定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为“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在被代理人为商事组织的前提下,对这一术语进行文义解释,可以依照行为人与商事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区分为商事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他职务代理人”,以是否为商事组织的代表人为标准,可以将前者进一步区分为“其他工作人员”及“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使用人制度进行类型化,进一步区分为经理人、代办人以及店员。代表人依照商事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分为法人的代表人及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法人的代表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意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聘用的人员、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他职务代理人依照是否为商事组织的成员为标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商事组织的成员及其他行为人。商事组织的成员中公司股东不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其他行为人中董事属于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管理人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受托人在投资人授予其一定符合商业习惯的职务时,可以解释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金凤[8](2020)在《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研究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文中指出优化税务系统机构和人员配置,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使税收各项职能充分发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是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2018年7月,西双版纳州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如何借改革之风,理顺关系,优化措施,提高效能,发挥好税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西双版纳州税务机关面临和思考的问题。房地产行业税收是西双版纳州税收占比最大的行业,但因其建设周期长、环节多、事项复杂等特点,在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研究如何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对提高西双版纳州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效能意义重大。本文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遵从理论的相关知识,点面结合,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措施、征管成效及问题进行梳理,然后深入分析西双版纳州房地产行业税收(源)情况,效能提升的方面及面临的问题,对影响税收征管效能的因素进行归纳分析,通过DEA方法对税收征管效能因素进行量化测算分析,分别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需处理三种关系、完善顶层设计、优化征管模式、拓展共治格局、健全激励机制的思路和完善现行房地产相关制度、构建高效的税收模式、建立共治共管共赢的税收格局及探索征税人和税务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建议。
蒋小文[9](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上线,标志着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的登场,它依托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快捷、方便、匿名、不受疆域限制等诸多特点,面世之后,迅速在全球普及开来,且在国内、国际贸易额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信息的传输是数字化的,交易的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的当事方具有隐匿性,交易所依赖的技术装备具有流动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导致交易也可以不受国界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前述特点导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法律要素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也给纳税地点、课税依据等的确定带来困难。当涉及税收事宜时,许多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法律规则难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操作,必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互联网改变了跨境交易的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有关交易仍然属于跨境贸易的本质,从税收公平、平等竞争以及防止税收流失角度而言,应当依法纳税。文章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适用于跨境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建议。在体例上,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策略。文章在介绍和阐释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起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国家治理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由于既有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传统跨境交易模式所制定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免会有不适应之处,甚至会面临挑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比较突出:一是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主要是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适用,尤其是难以适用于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加剧。在传统跨境贸易中,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相关主体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常设机构存在的关键性标志是物理存在,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不需要过多依托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存在,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网站、服务器、网页及电子终端等以物理方式存在的介质,但经过分析,发现它们都无法承载常设机构的功能。文章在对众多学者和机构就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分析后,结合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及税收管辖权有关基本规则,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既有的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适用方面遇到了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研究出更好的可以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足以彻底替代它的新的规则体系,并且,技术尚在进步中,甚至可能发生跨越性的变革,文章进而提出:在未来不明之前,不适宜过早对既有规则进行伤筋动骨或者是脱胎换骨的修改,需要的是在现行规则和未来规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操作规则,以缓冲将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剧烈改变国际贸易模式并对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在技术发展到相对明朗稳定的阶段时,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因此,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分为近期对策和远期对策:通过对增值税及其操作规则的分析,文章提出,在近期,鉴于增值税具有灵活性的本质及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从操作层面入手,在尊重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际税收公平的前提下,不大幅度修改既有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而是协调各国跨境增值税征管规则的衔接并强化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采用消费地原则,由支出发生地或者消费实际发生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文章提出,从长远而言,可以结合科技发展,建立新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电子认证方面的规则以及建立国际互联网税收结算中心来解决国际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长久以来即已存在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筹划比传统贸易时期更加方便,并且,电子商务是相关各方通过数字化传输开展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所具有的无形性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具体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体现为数字代码的形式,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更大。尽管国际社会原来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规则和方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数字经济模式对既有规则的有效性形成了挑战。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必要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为OECD,以下简称OECD)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ction Plan,缩写为BEPS,以下简称BEPS),以及主权国家为了规制有目的的避税筹划行为,遵循OECD的指引,结合本国实际所制定的反避税规则等。概括而言,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坚持最终消费地原则及修改常设机构认定中的部分条款、防止税收条约的被滥用、促进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转等来完善国际税收相关规则;二是要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相关规则,比如打击滥用避税天堂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立法要求按照固定比例限制利息的税前扣除、要求跨国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对其在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子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披露等;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方法,应当相应完善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则。最后,对于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一是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三是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欧阳亦梵[10](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二、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研究 ——以Y大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 问题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文献述评 |
三、研究的目标与思路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四、解决的问题和研究方法 |
(一) 解决的问题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之处 |
五、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理论基础 |
第一章 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概述 |
一、内部治理结构 |
(一) 理事会决策 |
(二) 监事会监督 |
(三) 秘书处执行 |
二、外部治理结构 |
(一) 政府监管 |
(二) 高校管理 |
(三) 利益相关者参与 |
第二章 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分析:以Y大学基金会为核心 |
一、Y大学基金会概况 |
(一) Y大学教育基金会简介 |
(二) 业务和组织结构 |
(三) 募款现状 |
二、Y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特点 |
(一) 行政隶属: 理事会与大学的关系 |
(二) 人员交叠: 监事会与大学的关系 |
(三) 组织依附: 秘书处与大学的关系 |
(四) 行政约束: 基金会与政府的关系 |
(五) 资源依赖: 基金会与大学的关系 |
(六) 松散联结: 基金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第三章 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表征性描述 |
(一) 理事会效能弱化 |
(二) 监事会独立性丧失 |
(三) 秘书处非专业化 |
(四) 双重管理体制 |
(五) 捐赠渠道的制约 |
二、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管理者层面: 内部治理群体职能分散 |
(二) 制度层面: 受制于制度环境的约束 |
(三) 资源层面: 对资源环境的过度依附 |
第四章 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的优化策略 |
一、加强理事会的决策职能 |
二、优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
三、提高执行层的专业化 |
四、优化制度环境,加快“去行政化”改革 |
五、摆脱资源依附,提升治理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EPC项目的不确定性 |
1.1.2 建立良好信任注入合同柔性能够有效应对不确定性 |
1.1.3 构建工程建筑行业诚信体系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3.1 相关概念界定 |
1.3.2 理论基础 |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合同条款与EPC合同管理的文献研究 |
2.1.1 合同条款的设计 |
2.1.2 合同条款的柔性与刚性 |
2.1.3 EPC合同管理研究 |
2.2 合同柔性的文献研究 |
2.2.1 合同柔性的影响因素 |
2.2.2 合同柔性的注入方式 |
2.3 工程信任与合同柔性的文献研究 |
2.3.1 信任的产生 |
2.3.2 信任的演化 |
2.3.3 信任与合同柔性 |
2.4 文献评述及启示 |
3 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分析 |
3.1 基于示范文本对比分析的影响因素识别分析 |
3.1.1 2011 版《示范文本》分析 |
3.1.2 2020 版《示范文本》分析 |
3.1.3 基于示范文本对比分析的影响因素分析 |
3.2 某项目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分析 |
3.2.1 案例背景 |
3.2.2 案例分析 |
3.2.3 案例分析小结 |
3.3 EPC合同各柔性条款影响因素识别分析 |
3.3.1 EPC合同柔性条款前置影响因素 |
3.3.2 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重要性分析 |
4.1 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 |
4.2 基于层次分析法计算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权重 |
4.2.1 模型构建 |
4.2.2 指标权重的确定 |
4.3 本章小结 |
5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EPC合同柔性条款前置影响因素分析 |
5.1 信任的维度分析 |
5.1.1 初始信任与合同柔性 |
5.1.2 初始信任的维度划分 |
5.2 多元线性回归 |
5.2.1 多元线性回归 |
5.2.2 逐步回归 |
5.3 模型的建立与问卷设计 |
5.3.1 变量的选取及模型假设 |
5.3.2 调查问卷的设计 |
5.4 基于多元线性回归的信任与EPC合同柔性条款分析 |
5.4.1 模型数据获取与处理 |
5.4.2 多元回归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建议措施 |
6.1 合作互信为EPC合同条款注入适当柔性 |
6.1.1 选择能力强的合作伙伴增强能力信任 |
6.1.2 加强沟通交流增强善意信任 |
6.2 依据核心因素相对重要性商定合同柔性条款 |
6.3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信息共享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EPC合同柔性条款核心因素相对权重打分表 |
附录 B 信任-EPC合同柔性条款调查问卷 |
致谢 |
(3)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0.5 研究方法 |
0.6 创新与不足 |
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及相关理论 |
1.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 |
1.1.1 房企代收契税概念界定 |
1.1.2 房企代收契税违规的依据 |
1.1.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必要性 |
1.2 相关理论 |
1.2.1 税收遵从理论 |
1.2.2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2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调查 |
2.1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2.1.1 调查问卷相关情况说明 |
2.1.2 调查问卷结果统计分析 |
2.2 访谈结果及归纳 |
2.2.1 访谈情况说明 |
2.2.2 访谈结果分析 |
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及揭阳的治理实践 |
3.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 |
3.1.1 对购房者权益的影响 |
3.1.2 对税务部门的影响 |
3.1.3 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
3.1.4 对行政审批效率的影响 |
3.1.5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3.2 揭阳市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实践 |
3.2.1 组织开展违规代收契税集中整治 |
3.2.2 加大委托代征监管力度 |
3.2.3 建立房地产税种一体化管理体系 |
3.2.4 加大契税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
4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房企契税遵从度有待提升 |
4.1.1 资金短缺加大房企税收遵从难度 |
4.1.2 房企自私性不遵从推高契税违法增量 |
4.2 契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4.2.1 契税税制设计与契税征管严重脱节 |
4.2.2 契税违法处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
4.3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度不够 |
4.3.1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量薄弱 |
4.3.2 违规代收契税风险防范不到位 |
4.4 契税纳税服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
4.4.1 契税宣传辅导效果不佳 |
4.4.2 契税电子化办税有待加强 |
4.5 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亟需建立 |
4.5.1 尚未形成契税协税护税合力 |
4.5.2 契税违法违规监督缺位 |
5 优化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的对策 |
5.1 加大奖惩力度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5.1.1 发挥守法激励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5.1.2 加大契税违法惩戒减少房企自私性不遵从 |
5.2 完善法律法规堵塞违规代收契税漏洞 |
5.2.1 优化契税制度规范契税征管 |
5.2.2 健全征管法体系细化契税违法处罚标准 |
5.3 加强契税监管严防违规代收风险 |
5.3.1 强化契税征管和税收执法监督 |
5.3.2 推进分类分级管理严控契税违法风险 |
5.4 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契税办税便利 |
5.4.1 创新宣传辅导培育遵从文化 |
5.4.2 借力信息化手段加快电子办税进程 |
5.5 加快建立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 |
5.5.1 加大房地产涉税信息共享 |
5.5.2 鼓励各方参与契税违法监督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关于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调查问卷的相关访谈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体育经纪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限制 |
1.4 名词定义 |
2 我国体育经纪制度 |
2.1 我国体育经纪立法现状 |
2.2 体育经纪合同的具体内容 |
3 体育经纪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
3.1 上海盛力世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邹市明合同纠纷案 |
3.2 青岛国信双星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球员德勒黑的阴阳合同纠纷 |
3.3 前锐(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徐诗霖合同纠纷案 |
3.4 法律争议的问题 |
4 体育经纪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
4.1 体育经纪合同性质的认定 |
4.2 体育经纪合同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
4.3 体育经纪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
4.4 体育经纪合同中违约赔偿的适用 |
5 完善我国体育经纪合同制度的建议 |
5.1 明确体育经纪合同的法律性质 |
5.2 建立信息共享及诚信记录机制 |
5.3 制定体育经纪合同格式文本 |
结论和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5)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起 |
0.2 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域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0.4 主要内容与结构 |
第1章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1.1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1.1.1 公共利益理论 |
1.1.2 委托责任理论 |
1.1.3 激励规制理论 |
1.2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 |
1.2.1 印度国内PPP项目激增 |
1.2.2 国家融资政策背景下的融资监管需要 |
1.2.3 世界银行、亚开行等国际组织的推动 |
1.3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制度的立法进程 |
1.3.1 印度联邦层面立法 |
1.3.2 印度各邦(州)立法 |
第2章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2.1 机构设置 |
2.1.1 公私伙伴关系评估委员会 |
2.1.2 财政部经济事务司公私伙伴关系小组 |
2.1.3 凯尔卡委员会 |
2.2 程序监管 |
2.2.1 识别与开发阶段监管 |
2.2.2 采购阶段监管 |
2.2.3 合同管理和监测阶段监管 |
2.2.4 市场退出监管 |
2.3 外部监督 |
2.3.1 立法机关监督 |
2.3.2 审计机关监督 |
2.3.3 公众参与 |
第3章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3.1 监管流程覆盖全面 |
3.1.1 识别与开发阶段准入严格 |
3.1.2 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
3.1.3 合同管理和监测阶段高效全面 |
3.2 示范指引效应明显 |
3.3 外部监督方式多元 |
第4章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 |
4.1 联邦层面统一立法缺位 |
4.2 独立监管机构缺位 |
4.3 公众参与程度有限 |
4.4 退出机制不完善 |
第5章 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PPP法制建设的启示 |
5.1 借鉴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 |
5.1.1 完善监管流程 |
5.1.2 增强示范文本制定 |
5.1.3 保障公众知情权 |
5.2 汲取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的教训 |
5.2.1 健全法律体系 |
5.2.2 设立独立监管 |
5.2.3 增强公众参与 |
5.2.4 改进退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印度PPP模式相关政策、法律、指南文件 |
攻读硕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6)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研究 ——以乌海市税务系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1.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概况 |
2.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研究概况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论文的创新点 |
2.论文的不足之处 |
一、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理论依据 |
(一)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理论 |
1.新公共管理理论 |
2.公共治理理论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1.政府购买服务 |
2.税务部门购买服务 |
3.涉税专业服务 |
4.涉税服务机构 |
二、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现状研究 |
(一)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背景 |
1.乌海市税务系统整体概况 |
2.乌海市涉税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
3.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意义 |
4.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服务专业的风险 |
(二)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流程 |
1.购买涉税专业服务采用的方式 |
2.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 |
3.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结果评估 |
4.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防控 |
(三)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存在的问题 |
1.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类别较少 |
2.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流程有待明确 |
3.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经费缺乏保障 |
4.购买过程中存在寻租和涉密的风险 |
5.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 |
6.涉税服务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 |
三、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制化程度较低 |
1.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完备 |
2.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层级不高 |
3.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制化领域还存在空白 |
4.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 |
(二)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理念不强 |
1.税务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识不足 |
2.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情绪不高 |
3.税务部门忽视了纳税人的需求 |
(三)监督评价机制欠缺 |
1.监督评价流于形式 |
2.监督评价的手段单一 |
(四)涉税服务机构缺乏独立性 |
1.涉税服务机构与税务部门关系不清 |
2.涉税服务机构难以遵守契约精神 |
四、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国外经验 |
(一)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国外实践 |
1.美国:以公平竞争为核心 |
2.日本: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3.英国:注重评估与监管 |
(二)国外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启示 |
五、推进乌海市税务系统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对策研究 |
(一)建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体系 |
1.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 |
2.制定专项的部门规章 |
3.鼓励出台地方性法规 |
(二)构建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制度基础 |
1.制定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目录 |
2.明确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方式 |
3.优化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流程 |
(三)提高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意识 |
1.转变观念,理清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权责关系 |
2.强化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的责任意识 |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预算体系 |
1.做好预算统筹,保障资金按时给付 |
2.探索多渠道资金支付方式 |
(五)高效运用监督和评估手段 |
1.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 |
2.加强对涉税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
3.提高税务部门自我监督水平 |
(六)加强对涉税服务机构的支持和引导 |
1.激励涉税服务机构提升专业化水平 |
2.提升涉税服务行业的自律水平 |
3.加大对涉税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对“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的理解 |
(二)引发的思考 |
1.“其他工作人员”之思考 |
2.代表人之困惑 |
3.其他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之困惑 |
(三)本文观点 |
二、其他工作人员——从商业使用人的角度展开 |
(一)经理人 |
1.经理人的界定 |
2.经理权及其权能范围 |
3.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相关条文的梳理 |
4.小结:现行法律体系中经理人制度之不足 |
(二)代办人 |
1.代办人的界定及代办权的范围 |
2.代办人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
(三)店员 |
1.店员的界定及范围 |
2.店员代理权的性质及范围 |
小结 |
三、代表人——代表权还是代理权? |
(一)法人的代表人 |
1.法定代表人 |
2.法人的意定代表人 |
(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1.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的人员 |
2.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3.法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
小结 |
四、其他职务代理人 |
(一)商事组织的成员 |
1.公司的股东 |
2.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
(二)其他行为人 |
1.非职工代表董事 |
2.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3.其他基于商事组织委托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研究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方面 |
(二)国内研究方面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创新和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房地产行业 |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 |
三、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提升措施 |
一、完成征管体制改革 |
二、改进税收征管方式 |
三、调整重点税种管理办法 |
四、发挥税收优惠政策作用 |
第二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成效分析 |
一、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
二、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提高 |
三、房地产税收立法进一步加快 |
第三节 影响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普遍性问题 |
一、不完善的税制和税收政策 |
二、不完备的税收征管手段和方式 |
三、不融合的税务内部环境 |
第三章 西双版纳州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实践分析 |
第一节 西双版纳州税务局及房地产行业税收(源)情况 |
一、税务局基本情况 |
二、房地产行业税收(源)情况 |
第二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的表现 |
一、机构人员设置方面 |
二、税收征管手段方面 |
三、税收征管方式方面 |
四、转变征管思维方面 |
第三节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提升面临的具体问题 |
一、税收管理质量不高 |
二、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
三、征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 |
四、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 |
五、税收共治能力不强 |
第四章 影响西双版纳州房地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因素分析 |
第一节 税收征管效能影响因素分析 |
一、税制及其税收政策因素 |
二、税务机关征管因素 |
三、纳税人相关因素 |
四、其他因素 |
第二节 基于DEA模型的实证分析 |
一、DEA模型简述 |
二、近10年的税收征管效能分析 |
三、与我省其他地州税收征管效能的对比分析 |
第五章 提升西双版纳州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思路和建议 |
第一节 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思路 |
一、处理三种关系 |
二、完善顶层设计 |
三、优化征管模式 |
四、拓展共治格局 |
五、健全激励机制 |
第二节 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的建议 |
一、完善现行房地产相关制度 |
二、建立高效的现代税收模式 |
三、建立共管共治共赢税收格局 |
四、探索征税人和税务代理人的激励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拟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
二、电子商务的起源与发展 |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应税之辨 |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与不征税之争 |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
三、主权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取向 |
第三节 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面临的问题 |
一、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 |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税法发展历史 |
二、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 |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性分析 |
一、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二、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及分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属性 |
一、界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属性的观点及分析 |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所得定性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
第一节 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 |
二、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OECD防止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探索 |
一、OECD的 BEPS行动计划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举措 |
第三节 防止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实践 |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价值 |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一、基于现行法律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二、结合科技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三、对学界其他建议的思考和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的建议 |
一、完善既有国际税收征管规则 |
二、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与国际税收征管相关规则 |
三、完善与打击和防范有害税收竞争相关的合作机制 |
第四节 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的策略 |
一、完善国内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税收协定 |
三、参与国际组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10)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
四、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大学基金会治理结构研究 ——以Y大学为例[D]. 韦凌峰. 扬州大学, 2021(09)
- [2]EPC合同柔性条款影响因素研究[D]. 雍凡. 西华大学, 2021(02)
- [3]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D]. 刘中林.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5)
- [4]体育经纪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刘玉莹. 暨南大学, 2020(04)
- [5]印度PPP模式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童雄. 湘潭大学, 2020(02)
- [6]税务部门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研究 ——以乌海市税务系统为例[D]. 栗虹.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7]论职务代理的行为人 ——《民法总则》第170条第1款的解释论[D]. 万润发. 苏州大学, 2020(03)
- [8]提升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效能研究 ——以西双版纳州为例[D]. 金凤.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9]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蒋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10]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