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璐[1](2021)在《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文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诉法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法典将其列入总则成为基本原则之一,辐射刑诉活动全过程。通过司法实践,该制度有效解决了刑事案件数的剧增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新制度,在运行中难免产生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这些困境的根源主要是自愿性的保障缺位。本文以制度运行中遇到的困境为导向,探究到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自愿,而确保真实自愿的关键在于实现充分有效的辩护,本文就是围绕如何充分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而展开,恰逢制度确立不久,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给予了本文的写作意义以及讨论空间。在引言中提出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经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影响其有效运行的问题引出了本文所要研究的如何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自愿认罪认罚的关键是确保被追诉人得到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之后梳理了国内外学者观点以及立法现状,介绍了研究方法。在正文部分,首先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介绍了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必要性,立足我国辩护权保障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权保障存在的困境:知悉权保障不到位,律师介入滞后,值班律师的功能与认罪认罚的需要不匹配,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权利受限,被追诉人不认罪或认罪反悔后面临更严重刑罚等,通过借鉴英美辩诉交易制度、德国认罪协商程序以及意大利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得出要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让被追诉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和法律后果,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实完善值班律师的功能和定位,提升有效辩护,将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制度化、建立检察院阶段向被追诉人证据开示制度,保障上诉权,通过完整的配套制度,实现有效辩护,进而实现认罪的自愿、真实,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
张碧菁[2](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相对更轻的刑罚和更快的审判程序,与检察机关就起诉的罪名和事实达成共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和发展,表明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稳步进行和落实。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处于一个初期阶段,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的职能出发。法官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正确把握自身的定位和作用,积极地行使法官的职能,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落实,达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意义。文章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的定位、特点和追求的制度价值。以此作为基础,准确把握法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有的职能,有助于法官理解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有的审理思路,与传统案件相区分。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分别分析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协商制度和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阐述不同制度中法官的职能,以此反观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官,并论述从国外相关制度中的学习和思考。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运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根据实际的案例数据和文献研究,从职权变化、庭审重点、救济方案和证明标准四个方面来论述法官职能运行的困境。文章第四部分是结合国内外制度和法官职能运行的现状,从三个方面分析困境形成的原因,为提出解决方案做出铺垫。文章第五部分是根据前文分析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法官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进一步完善自身职能落实的方法。结合实际庭审情况和法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有的职能,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最后为文章的结语,对文章做出总结。全文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的职能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力求提出的建议可以为完善制度献出一份浅薄之力。
许承冲[3](2018)在《认罪条件下的程序简化模式 ——三种简化程序研究及权利保护提示》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推进以及庭审实质化要求的落实,普通程序中强化对抗的可能性和实践因素愈加发达。司法改革的决心皆以形成严格对抗式诉讼为“严格司法”的目标内涵,而普通程序的轻罪分流制度和普通程序认罪认罚再分流制度是必然的配套措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动下,理顺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之间简化的合理关系,优化现有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创设新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系统化地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审判体系成为必然。同时还需要认识到严格司法意义下的对抗式庭审与各种简化审理方式都需要尊重程序正义,保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后,在保障司法公正和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逐渐确立起新型繁简有别的认罪和抗辩程序制度。
胡婧[4](2018)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文中提出刑事审判程序是否需要分流、应当如何进行分流,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的同时未能得到很好的优化配置,使得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对于数量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应接不暇,而且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也导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不能很好地确保普通审判程序中投入足够的审判力量,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研究尚待完善,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成果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对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分流的相关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此外,2014年开始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及2016年开始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都是我国对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新尝试、新探索,但却没有立法上的正当性,仅有雏形,因而效果不佳,导致诉讼拖延、辩护权的缺失、被告人公正审判权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仍然难以获得有效治理。探究如何在刑事诉讼制度内对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对审判程序进一步繁简分流,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案件多发、犯罪类型多样化与审判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也能合理安排、投入不同分量的审判力量到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当中,以更好地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考察域外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不足及完善入手,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在梳理国内外关于“分流”、“刑事诉讼分流”等概念的最新研究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概念的内涵、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分流设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明确了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所在,以及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要实现的价值目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从三个方面出发梳理了域外各个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一些制度、程序:第一是各国的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其中包括为此做准备的程序,如美国的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等,由此体现“繁案精审”的精神;第二是各国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各类型的简易、简化审判程序;第三是各国未成年人审判程序,这也是各国对于审判程序分流的一种体现。通过梳理域外各个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益经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对我国展开类似研究提供参考。再次,沿着我国的历史轨迹,对于从建国初期一直到现今的我国有关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做的努力、尝试进行了系统梳理,从而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和完善总结经验,奠定基础。再其次,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并未“达标”的问题,为确保“庭审实质化”、确保正当程序的构建、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就如何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只有以建立严格、完备的刑事普通审判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配套的多元审判程序,以实现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繁案精办”。最后,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指导,针对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了应当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即相对于普通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目前我国已确立有简易程序,还需要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以求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简办”。
舒美琳[5](2017)在《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文中研究说明当下我国刑事案件数量激增和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从近两年“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等分流程序的试点亦可见一斑。刑事诉讼效率亟待提高的现状,令人将目光再次聚焦于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逐步发展至意大利、德国等,虽在交易主体、交易内容、适用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但都在提高诉讼效率上起到效果。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起就一直备受争议,损害刑事公正、罔顾被害人利益等质疑声不断,而对于我国是否应该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如何构建等问题国内法学界同样众说纷纭,至今未有定论。基于此,本文在法学分析方法之外,运用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分析工具来探讨辩诉交易制度,重点运用其中的囚徒困境博弈和讨价还价博弈。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前提在于该制度的合理性。文中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辩诉交易的合理性。宏观方面分析辩诉交易对公正的影响,刑事公正主要是实现“勿枉勿纵”、“罪刑相当”,通过模拟“控辩双方提出不容讨价还价的出价”博弈,得出刑事诉讼中无辜者的策略选择是退出交易进入审判,而有罪者的策略是进行交易,如此便可实现有罪者和无辜者的分离,既不会让无辜者获罪,又不会让有罪者逃脱惩罚,虽在刑罚上有所减轻,但仍符合相对正义;微观方面从控辩双方博弈、被害人与被告人博弈展开,论证了辩诉交易能使控辩双方走出传统起诉模式下的囚徒困境,实现帕累托最优,并说明了被害人存在同意辩诉交易的合作激励。辩诉交易过程中控辩博弈要实现帕累托最优,受到博弈主体、谈判筹码、谈判信息和利益激励等博弈条件的影响,将这些条件比照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归纳出我国要构建辩诉交易制度会面临被告人主体地位过低、律师辩护有效性欠缺、控方自由裁量权限制、证据开示不充分、辩方合作激励不足这些主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一方面要建立配套制度,强化律师辩护、完善证据开示和建立检察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在具体设计中,交易主体要纳入被害人,增设被害人同意前置程序;交易内容限定为量刑交易,交易幅度为1/3;适用范围确定为适用于证据基本充分,同时满足可能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具体程序中审查环节除了对被告人自愿明知的审查,重点增加法官对被告人无罪情况的审查。
杨旭静[6](2016)在《美国辩诉交易中价值冲突的整合及其启示》文中指出美国的辩诉交易在法律制度中占据着巨大的份额,对整个美国司法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司法制度现在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深入分析辩诉交易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深入分析,对其中出现的价值冲突以及整合的学习,使之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形成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对美国辩诉交易的历史背景和它的运行机制进行比较、分析,找到与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不同以及在冲突整合中所体现出的各法律价值的大小。在当代的法律制度中,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辩诉交易中找到了自己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希望借助对美国辩诉交易自身冲突以及整合的分析,让我国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找到最优的价值取向,无论是对于当事人或者是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而言,力求实现三赢的局面。美国辩诉交易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理念,是各国学习的蓝本,但是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殊的国情,具体到各国的应用上也是形态各异。但是辩诉交易在各国体现出的法的价值是相通的、稳定的。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辩诉交易是解决公平、效率、正义等价值的中和体,它的精髓是在价值冲突的整合上,使各国的法律制度可以更加和谐的运行。我国在辩诉交易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诉讼法中,借助美国辩诉交易的核心价值,进行我国的本土结合,让价值的整合与现行的司法制度可以很好地融合起来。对于解决在实践当中遇到的案件数量大,效率低下等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因此,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土壤上,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对此国内的学者也一直保持对其极高的关注度。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在“孟广虎案”以及在2014年推行的刑事速裁制度等可以看出国内的学者对美国辩诉交易的研究持有很高的热情,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面对案件的积压,以及公众对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需要找到一个最优的解决方案。而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很成熟的机制,因此选定它为研究对象。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课题选题的意义,选题的背景以及关于辩诉交易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的创新点等相关的论述。第二部分是对美国辩诉交易的概述,本部分是从整体上介绍了辩诉交易的概念以及在历史演进中的变化。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美国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并与推进美国辩诉交易发展的因素做出区分。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区别,着重介绍美国的辩诉交易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概念。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的历史的梳理,推导出辩诉交易在各个历史不同的阶段表现出的不同形式,在此基础上对辩诉交易进行分类。辩诉交易在发展中需要遵守的一些黄金的法则--基本原则的探讨。通过对基本原则的梳理为美国的辩诉交易在各国出现的不同形态打下基础。在本部分还专门介绍了辩诉交易以及与辩诉交易相关的概念、制度的区分。针对在现有的文献中,不区分造成的混同以及各概念之间的差别。通过世界各国对美国辩诉交易的吸收和借鉴,以及世界各国在深入分析美国辩诉交易的基础上制定与本国司法制度相融合的运行模式来说明美国辩诉交易强大的影响力。列举辩诉交易在各国运行的不同形态以及与各国体制相结合所改进的主要方面。第三部分主要列举了美国辩诉交易在运行中存在的冲突,从美国辩诉交易中所体现出的公平与效率为突破口,分析了其在程序与实体,形式与目的等冲突的表现以及在此冲突中美国的司法体制是如何进行变通并以此来推进辩诉交易的发展。本部分是本文要解决冲突的最主要板块。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冲突整合的学习,找出美国辩诉交易自身在冲突整合中所表现出的最本质的法的价值,并从冲突中分析出辩诉交易的核心理念。下文的整合就是对本部分的呼应。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上述冲突的解决。在美国辩诉交易的价值博弈过程中,各国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对美国的辩诉交易移植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重心也是不同的,本部分是学习美国的辩诉交易如何整合冲突,明确了在辩诉交易中,各国对价值的选择和各国对价值选择的一些共识。通过对整合的分析,使辩诉交易的核心能更好的提炼出来,并对美国辩诉交易的核心价值理念进行移植和借鉴。使辩诉交易的框架结构以及辩诉交易所蕴含的法的最本质的价值表现出来。通过分析辩诉交易内部的冲突与整合,使辩诉交易的核心概念更加清晰。第五部分介绍了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列举中国的学者对美国辩诉交易的研究,以及我国在探索与美国辩诉交易相关制度的实践基础上,总结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发展的障碍,以及我国在实践中认罪协商机制的探索。从具体的实践中来找到辩诉交易在我国能否实行的答案。本部分主要以朝阳检察院的认罪协商制度为例,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最终为我国的司法改革献计献策。
李旸[7](2016)在《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设计》文中研究说明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美国,是控辩双方通过辩方达成有罪供述控方为其减少起诉罪名或刑期的一项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在许多国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而运用在实践当中。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针对中国是否具备了实行辩诉交易的条件,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概念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手段,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的辩诉协商制度提出了构想。本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着手理论探讨,从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背景、历程、概念、特点、原则、分类、兴起发展以及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二部分采用从外到内的逻辑顺序,首先概述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状况,而后再概述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情况,阐述其辩诉交易制度或相类似的制度,为分析我国是否能实行或是否应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奠定理论基础;论文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的历史发展、刑法原则、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对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论文第四部分是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构思,从中国的客观实践出发,构建出适合中国体制以及不违背中国刑事政策的辩诉交易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刑事案件的数量亦成上升趋势,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故而刑事案件的多发和司法资源的不足是在社会发展中必然存在的矛盾。一方面,刑事案件的数量以及复杂性不断发展,另外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司法队伍、司法资源无法无止境的补充用以弥补来应对案件的增加。故而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如何合理利用现有配置、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探讨的和关注的方向。2002年,辩诉交易制度首次被运用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短短二十多分钟内解决了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的王玉杰受伤害案件,审判结果以判三缓三、补偿被害人四万元而结案。此案被称为国内“辩诉交易案件第一案”。在此以后的数年时间,学术界以及实务界针对中国是否应当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展开了激烈讨论,主要有三个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以及缓行说。就当下的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司法机关虽然并未明确表示态度,但是缓行说更符合当今的司法实践。如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为一种具体实行的刑事政策;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有关款项;更在2013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几种新的原则及制度,即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新规制简易程序制度等等。这对推行辩诉交易制度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在现下看,对于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课题,甚至可以说是已经具备了相当可行的条件。
马宇欣[8](2014)在《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审理模式,它的影响力遍及整个世界的刑事诉讼体系。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我国的司法改革客观需要引入辩诉交易,以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达到促进公正和效率兼顾的司法目标的实现。故我国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时戍川[9](2012)在《建立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地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通过这样一种制度,检察官、法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同时罪犯也被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从而对双方都有利,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辩诉交易产生于二战以后的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以辩诉交易结案。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中国能否以同样的措施化解同样的矛盾,值得认真、深入研究。毕竟,我国和美国属于不同的法域,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差异。美国刑事诉讼奉行正当程序主义,在诉讼中以追求程序正义为第一要义,强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随着我国辩护与代理制度框架的初步形成、公众司法观念的改变,引进和改良辩诉交易的时机已经到来。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从来没有承认过“辩诉交易”,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难发现“辩诉交易”的“影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动认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在提出有关量刑的建议时,也会提请法院考虑该事实,这些与辩诉交易在精神上有相通之处;另外,我国刑诉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该规定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诉讼效率和公正的再平衡,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等都会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借鉴要求。一些赞同辩诉交易的法律工作者已经开始积极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体系。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成为我国减少犯罪、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辩诉交易概述。主要论述了辩诉交易的基本内容、辩诉交易的特征、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形成及原因等内容。第二部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量刑减让式的辩诉交易。双方仅就减少量刑进行协商,被告人依据自愿的原则进行有罪答辩,检察官向法官做出降低量刑的建议,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确认。二是不起诉式的辩诉交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人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并且答允赔偿被害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实现了和解。三是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刑罚的交易。为了查处更具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对危害较小的社会犯罪行为不予追究,这也是由社会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四是特殊情况下的辩诉交易。第三部分,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理由。主要从辩诉交易的利弊、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第四部分,中国辩诉交易的制度设计。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设计。一是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种类。二是辩诉交易制度的运行环境。三是辩诉交易的保障及救济机制。
黄鑫[10](2010)在《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可行性》文中提出提到我国的司法改革就不可避免的联系到法律的移植问题。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项日渐成熟的纠纷解决模式越来越多的被各国立法者所采纳。从最初的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均结合自身司法国情,在保留辩诉交易合理内核的前提下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将其植入并融合到本国的司法体制中,形成一种新的程序分流模式。本文共分为五大部分。文章首先从辩诉交易的起源入手,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及内容,并厘清了辩诉交易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区别。文章的第二部分则是对该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态势做了一个简要的综述,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德国以及我国的邻国日本的发展情况,对辩诉交易所引发的论争做了论点上的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了该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着力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内部构建,分别从辩诉交易的主体、所依据的程序以及理论界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分类等几个方面分析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本体内容。文章的第四、五部分则重点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关系。第四部分分析了辩诉交易的引入给我国带来的法理上的尴尬,并从另一立场分析了此项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为了避免这个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的状况,第五部分着重解构了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制度设置及与现有刑事司法制度衔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辩诉交易的引入上理论与实践要并行,首先要解决好的便是理论基础问题,文章介绍了汪建成教授将诉权引入刑事诉讼的理论。其次,在性质定位上,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应当定位为一种程序分流模式而不宜做为刑事案件的常规解决模式。以理论和性质定位为基础,第五部分随后的文章主要谈及了制度的具体设计问题。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尝试,虽然学术界对此制度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并有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作为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的先例,但辩诉交易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和实践质量的参差不齐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在考量辩诉交易的词源、内部构建、本体后,从价值基础、伦理学及社会学角度辩证地分析了辩诉交易在我国发展的该当性,力图为辩诉交易在我国发展的正当性及在构建过程中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方面在论证上尽绵薄之力。作为一种程序分流模式,辩诉交易更能体现一种和谐的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和法治状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从长远来看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4.3 创新点 |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
2.1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背景 |
2.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
2.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
2.3 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必要性 |
2.3.1 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应有之意 |
2.3.2 实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和理性 |
2.3.3 我国刑事辩护质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不匹配 |
2.3.4 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
3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权保障的困境 |
3.1 被追诉人的知悉权保障不到位 |
3.1.1 办案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后果告知不到位 |
3.1.2 被追诉人在知悉权的保障上缺乏专业律师的帮助 |
3.2 律师介入滞后 |
3.3 值班律师的功能与认罪认罚的需要不匹配 |
3.3.1 律师保有量的不平衡影响值班律师的推行 |
3.3.2 值班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辩护能力有待提高 |
3.3.3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积极性不足 |
3.4 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权利受限 |
3.4.1 律师在量刑前期掌握的信息不全面 |
3.4.2 律师无法确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形成合理性 |
3.4.3 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意见未得到重视和体现 |
3.5 被追诉人不认罪或认罪反悔后面临更严重刑罚 |
3.5.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过度夸大和适用 |
3.5.2 认罪认罚、不认罪及认罪反悔的边界不清 |
4 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域外立法及借鉴 |
4.1 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 |
4.1.1 英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辩护权的保障 |
4.1.2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4.1.3 德国认罪协商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 |
4.1.4 意大利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制度 |
4.2 国外立法的启示 |
4.2.1 充分实现被追诉人的知悉权 |
4.2.2 确保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全方位覆盖,注重辩护的质量 |
4.2.3 通过法院的审查职权形成倒逼机制保障辩护权 |
4.2.4 强化辩诉交易的公开、透明 |
5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完善 |
5.1 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 |
5.1.1 让被追诉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和法律后果 |
5.1.2 保障被追诉人在程序选择时有权随时向律师咨询 |
5.2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
5.3 切实完善值班律师定位和功能 |
5.3.1 统筹协调,确保派驻值班律师落实到位 |
5.3.2 提升值班律师职业荣誉感,确保值班律师勤勉尽责 |
5.3.3 明确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关系,编织有效刑事辩护网 |
5.4 将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制度化 |
5.4.1 建立检察院阶段向被追诉人的证据开示制度 |
5.4.2 构建统一的量刑规范化实现量刑协商可操作性 |
5.4.3 建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协商档案制度 |
5.5 给予被追诉人更多的选择空间和选择保障 |
5.5.1 厘清认罪认罚、不认罪及认罪反悔的界限 |
5.5.2 保障认罪认罚中的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的一般原理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及其定位 |
(二) 认罪认罚制度中法官职能的价值 |
1、注重司法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 |
2、保证基本和特殊形式的公平正义 |
3、关注和切实保障“认罪”背景下的被告人人权 |
(三)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应发挥的职能 |
1、“一般应当采纳”情形下应当坚持独立审判权 |
2、案件真实与人权保障——自愿性审查的地位的把握 |
3、把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 |
二、国外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中法官职能的考察 |
(一)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法官职能 |
1、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 |
2、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法官 |
3、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法官的启示 |
(二) 德国刑事协商制度中的法官职能 |
1、协商制度的内容 |
2、协商制度中法官的职能 |
3、德国协商制度对我国法官职能的启示 |
(三) 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中的法官职能 |
1、意大利1988年刑诉法典确定的两种特殊程序 |
2、意大利辩诉交易中法官的职能 |
3、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之处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官独立审判权有所削弱 |
(二) 法官对自愿性审查不充分 |
(三) 被告人撤回认罪时法官职能缺位 |
(四) 法官庭审的证明标准不统一 |
四、法官职能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传统诉讼结构模式的影响 |
(二) 法官的职能惯性 |
(三) 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模糊与缺漏 |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的优化 |
(一) 加强法官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二) 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作为庭审审查的重点 |
(三) 保障被告人撤回认罪权 |
(四) 坚持“自愿性审查”基础上的证明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认罪条件下的程序简化模式 ——三种简化程序研究及权利保护提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条件下案件分化和程序分流的原因分析 |
(一) 案件分化是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 |
1. 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 |
2. 甘肃白银案 |
3. 日本法庭的江歌案 |
(二) 刑事诉讼应诉态度与程序划分的规律 |
1. 美国刑事诉讼所中的四种应诉态度 |
2. 其他域外国家的诉讼程序分类情况 |
(三)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基本原因 |
1. 宽严相济必须依靠程序分流来实行 |
2. 司法不必承受无抗辩程序的复杂化 |
3. 法院内部工作方式改进的必然 |
4. 2012年新刑诉法概念下的简化程序不能容纳新的内容 |
5. 提升普通程序公正性的应有之义 |
二、轻罪认罪的程序分流: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
(一)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 |
1. 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 |
2. 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 |
3. 新旧简易程序的比较 |
(二) 刑事速裁程序 |
1. 适用范围和条件 |
2. 程序启动与转换 |
3. 程序相关内容 |
(三) 两种程序的规则比较 |
(四)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分流关系 |
三、新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提出 |
(一) 新普通程序简化审提出的原因 |
1.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压力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推动 |
3.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无法满足当下程序分流的要求 |
(二) 新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一般规则 |
1. 划分与适用标准 |
2. 启动机制 |
3. 简化规则 |
4. 审判组织 |
5. 量刑规则 |
6. 上诉制度 |
四、程序分流与被告人权利保护 |
(一) 无罪推定必须坚持控方举证达到证明犯罪的标准 |
1. 我国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
2. 认罪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
3. 坚持无罪推定防止错案产生 |
4. 权利保护提示 |
(二)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认罪协商的基础性设计 |
1.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2. 权利保护提示 |
(三) 认罪程序中的潜在风险和权利保护提示 |
1. 认罪程序中的风险预判 |
2. 权利保护提示——通过构建律师帮助制度指导理性认罪 |
(四) 将法律规定的获得辩护权变成获得律师帮助权 |
1. 有效的律师帮助的提出 |
2. 律师及时介入形成认罪协商的默契制度 |
3. 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
4. 我国刑诉法应当规定证据开示制度 |
5.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6. 认罪案件中律师策略的限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之概述 |
一、刑事诉讼程序分流的内涵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界定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 |
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 |
第二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必要性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符合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缓解刑事案件的高发案率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
三、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有助于满足当事人多元性需求,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
第三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价值目的 |
一、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
二、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
三、实现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多元化 |
第四节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应当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
二、应当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要求 |
三、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
四、应当确保律师能够有效参与 |
五、应当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盲目照搬他国 |
第二章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二、加拿大的正式审判程序 |
三、法国的正式审判程序 |
第二节 与正式审判程序相关的审前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预审程序 |
二、美国的预审程序 |
三、加拿大的审前程序 |
四、德国的中间程序 |
五、日本的审前整理程序 |
六、俄罗斯的审判前程序分流 |
第三节 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简化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国的简易审判程序 |
二、美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三、加拿大的简化审判程序 |
四、德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五、法国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六、日本的简化审判程序 |
七、意大利的简化审判程序 |
八、俄罗斯的简化审判程序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审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二、大陆法系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三、混合制国家未成年人审判程序 |
第五节 各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共性与特点 |
一、刑事审判程序分流从理念上得到认可 |
二、程序环节和诉讼步骤简化,保障案件审理的迅速快捷,提高司法效率 |
三、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过程中都非常重视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
四、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适用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
五、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形式趋向多元化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与改革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 |
一、概述 |
二、免予起诉制度:对不必要审判案件的程序分流 |
三、刑事调解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 |
一、简易程序的设立 |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出现 |
三、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 |
四、“认罪轻案办理程序”的实施 |
五、“辩诉交易制度”争论的兴起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现状与改革 |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相关之修改 |
二、十八大以来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改革与探索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普通审判程序 |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要求 |
二、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概念、定位及功能 |
三、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一、刑事普通审判程序承担的案件数量巨大 |
二、立法上对普通审判程序配套的庭前会议制度在实践中适用严重不足 |
三、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保障不足 |
四、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通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没有实质区别 |
第三节 刑事普通审判程序的改革完善 |
一、程序启动:实行当事人选择与法律规定双轨制 |
二、程序准备:强化庭前会议功能 |
三、庭审过程:以保障被告人公正审判权为核心 |
第五章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简化审判程序 |
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提出与其对简化审判程序的要求 |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运行状况与不足 |
三、刑事速裁程序的提出与试点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的正式构建 |
一、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公正底线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技术路线 |
2.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
2.1 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内涵 |
2.2 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2.3 各国不同模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比较 |
2.3.1 美国模式的辩诉交易 |
2.3.2 意大利模式的辩诉交易 |
2.3.3 德国模式的辩诉交易 |
2.3.4 不同模式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区别 |
3. 辩诉交易制度博弈论分析的具体方法和优势 |
3.1 辩诉交易制度博弈论分析的具体方法——博弈理论和模型 |
3.1.1 博弈论基本理论 |
3.1.2 囚徒困境博弈和讨价还价博弈 |
3.2 辩诉交易制度博弈论分析的优势 |
4. 辩诉交易制度合理性的博弈论分析 |
4.1 从宏观的公正与效率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
4.1.1 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效率价值 |
4.1.2 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公正价值 |
4.2 从微观的控辩双方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
4.2.1 传统起诉模式中的控辩博弈 |
4.2.2 存在辩诉交易时的控辩博弈 |
4.3 从微观的被害人角度分析辩诉交易制度的合理性 |
4.3.1 传统起诉模式中的被害人与被告人 |
4.3.2 存在辩诉交易时的被害人与被告人 |
5.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面临的问题分析 |
5.1 被告人主体地位过低——从控辩博弈所需的主体条件探讨 |
5.2 律师辩护有效性欠缺——从控辩博弈主体所需的决策能力探讨 |
5.3 控方自由裁量权限制——从控辩博弈所需的筹码条件探讨 |
5.4 证据开示不充分——从控辩博弈所需的信息条件探讨 |
5.5 辩方合作激励不足——从控辩博弈所需的激励条件探讨 |
6. 构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建议 |
6.1 配套制度的完善 |
6.1.1 强化律师辩护制度 |
6.1.2 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6.1.3 建立检察控制制度 |
6.2 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 |
6.2.1 增设被害人同意程序 |
6.2.2 限于量刑交易 |
6.2.3 限制适用范围 |
6.2.4 具体程序 |
6.2.5 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美国辩诉交易中价值冲突的整合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1.1 题目来源 |
1.1.2 研究的目的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创新点 |
2 美国辩诉交易概述 |
2.1 美国辩诉交易以及相关制度的概念 |
2.1.1 美国辩诉交易的概念 |
2.1.2 与美国辩诉交易相关的概念解读 |
2.2 美国辩诉交易的历史发展以及成因 |
2.2.1 美国的辩诉交易的历史发展 |
2.2.2 辩诉交易在美国的成因 |
2.3 辩诉交易的分类及其原则 |
2.3.1 辩诉交易的分类 |
2.3.2 辩诉交易的原则 |
2.4 世界各国对美国辩诉交易的吸收以及借鉴 |
3 美国辩诉交易的价值冲突 |
3.1 美国辩诉交易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
3.2 美国辩诉交易中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的冲突 |
3.3 美国辩诉交易中“良法”和“恶法”的冲突 |
3.4 美国辩诉交易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 |
3.5 美国辩诉交易背后的权力与利益冲突 |
4 美国辩诉交易的价值冲突之整合 |
4.1 美国辩诉交易中公平与效率的整合 |
4.2 美国辩诉交易中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的整合 |
4.3 美国辩诉交易中“良法”与“恶法”的整合 |
4.4 美国辩诉交易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整合 |
4.5 美国辩诉交易背后的权力与利益整合 |
5 美国辩诉交易价值冲突整合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辩诉交易对中国借鉴意义之争议 |
5.2 我国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目的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 |
1. 辩诉交易制度国外研究现状水平 |
2. 辩诉交易制度国内研究现状水平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 逻辑分析方法 |
2. 历史分析方法 |
3. 比较分析方法 |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
(一) 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与产生背景 |
1.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
2.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政治背景 |
(二) 辩诉交易的概念和特点 |
1. 辩诉交易的概念 |
2. 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
(三) 辩诉交易制度的分类 |
1. 明示的辩诉交易与暗示的辩诉交易 |
2. 控诉交易、罪状(罪数)交易和量刑交易(刑期) |
(四)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分析 |
1. 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声音 |
2. 赞同辩诉交易制度的声音 |
二、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
(一) 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
1.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 |
2. 辩诉交易制度在英国 |
(二) 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
1. 辩诉交易制度在德国 |
2. 辩诉交易在意大利 |
(三) 两大法系辩诉交易制度对比异同 |
1. 检察官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同 |
2. 适用案件范围不同 |
3. 法官在其中的作用不同 |
(四) 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对中国的借鉴 |
1. 辩诉交易制度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
2. 关于辩诉交易制度之称谓 |
3. 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 |
三、中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 |
(一) 在现有制度下中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之障碍分析 |
1. 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制约 |
2. 中国契约文化发展不纯熟的制约 |
3. 沉默权的缺失及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 |
4. 中国的律师团体并未完全发挥作用 |
(二) 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可行性分析 |
1.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思想基础 |
2.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政策基础 |
3. 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的实践支撑 |
(三) 中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 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保障被害人利益 |
2. 体现《刑事诉讼法》中保障人权的宗旨 |
3. 保护被害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
4. 我国现行制度中的缺陷需要辩诉交易来补足 |
四、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构建 |
(一) 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内涵与特点 |
1. 辩诉协商制度的内涵 |
2. 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特点 |
(二) 中国辩诉协商制度遵循原则 |
1. 被告人自愿、明知原则 |
2. 被害人无异议原则 |
3. 有限适用辩诉协商原则 |
4. 法院审查原则 |
5. 程序公开原则 |
(三) 中国辩诉协商制度的程序和试用阶段 |
1. 辩诉协商的参与主体 |
2. 辩诉协商的案件范围 |
3. 辩诉协商制度的试用阶段 |
(四) 辩诉协商制度实施的保障制度 |
1. 赋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
2.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五) 辩诉协商制度的监督与救济 |
1. 检察机关的监督 |
2. 法院的监督 |
3. 第三方监督 |
4. 辩诉协商制度的救济程序 |
结语 |
注释及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8)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辩诉交易概述 |
(一) 辩诉交易的内涵与架构 |
(二) 辩诉交易的基础 |
(三) 辩诉交易的特征 |
(四) 辩诉交易的沿革 |
二、 国外辩诉交易制度分析 |
(一) 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的适用 |
(二) 辩诉交易制度在俄罗斯的适用 |
(三) 辩诉交易制度在德国的适用 |
(四) 辩诉交易制度在意大利的适用 |
三、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的分析 |
(一)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的困境 |
(二)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
(三)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的司法原则分析 |
(四)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建立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辩诉交易概述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内容 |
二、辩诉交易的特征 |
三、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形成及原因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辩诉交易制度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类辩诉交易的规定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类辩诉交易制度审结的案例 |
第三章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理由 |
一、有关辩诉交易利弊的争论 |
二、实行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分析 |
三、实行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中国辩诉交易的制度设计 |
一、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种类 |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运行环境 |
三、辩诉交易的保障和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可行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辩诉交易制度概况 |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 |
二、辩诉交易的词源及语义分析 |
三、辩诉交易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一) 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 |
(二) 辩诉交易制度与恢复性司法 |
(三) 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内部构建 |
一、辩诉交易的主体 |
(一) 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检察官、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 |
(二) 辩诉交易制度中的法官 |
(三) 辩诉交易制度中的被害人 |
二、辩诉交易所依据的程序 |
(一) 协商过程 |
(二) 法官审核 |
(三) 协议的撤回 |
三、辩诉交易的类型 |
第三章 辩诉交易在其他国家的发展 |
一、世界范围内的辩诉交易 |
(一) 辩诉交易在德国的发展 |
(二) 日本的司法交易 |
二、辩诉交易所引发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
(一) 支持方的观点 |
(二) 反对方的观点 |
(三) 辩诉交易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四章 辩诉交易在中国发展面临的法理困境以及正当性基础 |
一、辩诉交易所引入我国所面临的法理困境 |
二、辩诉交易在中国发展的正当性基础 |
第五章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构建 |
一、理论基础 |
二、性质定位 |
三、具体适用程序 |
(一) 辩诉交易提起的时间 |
(二) 辩诉交易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
(三) 辩诉交易的主体 |
(四) 辩诉交易的程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应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D]. 王璐.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官职能问题研究[D]. 张碧菁.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3]认罪条件下的程序简化模式 ——三种简化程序研究及权利保护提示[D]. 许承冲. 苏州大学, 2018(04)
- [4]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 胡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5]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D]. 舒美琳. 浙江理工大学, 2017(07)
- [6]美国辩诉交易中价值冲突的整合及其启示[D]. 杨旭静. 河北经贸大学, 2016(01)
- [7]辩诉交易制度本土化设计[D]. 李旸. 广西师范大学, 2016(02)
- [8]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D]. 马宇欣. 东北师范大学, 2014(02)
- [9]建立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D]. 时戍川. 吉林大学, 2012(09)
- [10]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可行性[D]. 黄鑫. 中国政法大学, 2010(12)